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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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篇: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师范大学校规校纪

北京师范大学校规校纪

北京师范大学校规校纪
北京师范大学校规校纪是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必须尊守的行为准则,是学校维护
学风、维系和谐秩序的重要手段。

校规校纪既有政治性规定,又有经济性规定、法定规定和风纪规定,系统地确立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清楚地确立了学校的运行机制和办学理念,为学校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校规校纪规范了学生的学习行为,明确了学习规范要求,要求学生按照学校确
定的制度和正常程序,尊重师生意见,体现尊重、群体的精神,要求学生尊重学校的禁令,要求做到积极上进、心怀敬畏,维护学校秩序,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秩序,遵守妥善社会行为规范,严格书写文字书写要求求得校方批准,禁止涂写或划破设备,不得抢夺他人或破坏他人物品,不得损坏学校公物,遵守文明礼仪,遵守学校各项原则,实事求是,以质取胜。

校规校纪严格要求学生的行为是以建设文明、健康校园为目标,还规定学生在
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学校社会实践、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思想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多一些实践,少一些虚无。

此外,校规校纪还号召学生爱护自然、乐于助人,主动参与校园艺术和体育活动,发掘课外兴趣、丰富文化生活,创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出负责任、进取的人文人才。

归根结底,校规校纪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德育修养,助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
生树立敬畏学校的品格素养,从而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05年9月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7年7月1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 第21 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教学[2005]5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北京师范大学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

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六条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进步明显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

留校察看期满须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院(系、所)提出意见,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决定按时或延期解除察看。

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第八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条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真诚改正错误的行动,且表现突出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二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各高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二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2023年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3年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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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师范高校同学违纪处分规定江苏师范高校同学违纪处分规定(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同学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育德、智、体、美全面进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2022年颁布的《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师范高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同学以教育为主,处分同学应做到程序正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精确、处分恰当。

违纪惩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其次章处分种类及应用规章第四条同学违规、违纪、违法,学校可视情节赐予批判教育或纪律处分。

同学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峻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赐予处分;假如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赐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赐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八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赐予处分。

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章。

第十条有违纪行为的同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挡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七)违纪大事由过失造成的。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在境外学习的学生)的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第一节原则与种类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打击报复;(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四)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五)其他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节学生日常违纪行为处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二)在学校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违章张贴、乱涂乱划的;(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本校外人员的;(四)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私自出租床位的;(三)酒后在校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校规执行公务的;(五)损坏校园设施的;(六)侮辱谩骂他人,经教育不改的;(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八)违反本校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十)故意毁坏学校图书馆藏书的;(十一)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十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十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北师大校规

北师大校规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____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并向本科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处提出处理建议。

2.北师大有11个一流学科3.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____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并向本科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处提出处理建议。

保卫处4.____是学生团体的主要管理部门。

校团委5.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按《____》处理。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警告处罚的,学校给予其____。

警告处分7.校徽遗失,一般不予以补发。

8.军训是学生的必修课,下列____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累积达40学时9.京师三等奖学金按参评人数的____评定。

20﹪10.境外修读课程成绩,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等级制成绩的标准错误的为D=不及格11.集中军训和军事理论课有一项不合格者,视为学生军训不及格。

对12.本校学生上网不区分国际国内流量,只记____流量,须使用客户端认证。

下行1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拘留六天以上十天以下处罚的,学校给予其____。

留校察看考试命题要具有客观性、____、综合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代表性15.学生如对已公布的成绩有异议,可向任课教师所在院系的____申请查阅该门课程的《北京师范大学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

教务管理部门16.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本科生由____负责调查、取证,并向本科生工作处提出处理建议教务处17.实习、社会调查按____评定。

五级18.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7至8天的,给予____。

记过19.学生在本科阶段学习期间只能享受一次____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220.学生成绩记载有两种形式,分别为《___》和《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21.留校察看期满,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也一并撤销。

学生违纪处分与奖励管理制度

学生违纪处分与奖励管理制度

学生违纪处分与奖励管理制度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与奖励是中小学教育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纪律观念和责任感,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为了提高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有机会改正,本文将介绍学生违纪处分与奖励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方法。

一、违纪处分制度1. 违纪种类及相应处分措施学生的违纪行为种类繁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能更好地教育和惩戒学生。

常见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迟到或早退:对于偶尔的迟到或早退,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对于经常性的迟到或早退,采取批评教育、留校察看等措施。

(2)旷课:对于短时间的旷课,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补课等措施;对于长时间的旷课,采取留校察看、家长会议等措施,并向家长说明情况。

(3)作业不完成或抄袭:采取批评教育、补交作业、重新完成作业等处分措施,同时告知学生作业的重要性及对个人学业发展的影响。

(4)言语不当或侮辱他人:采取严肃批评、道歉等处分措施,引导学生正确对待他人,增强团队合作意识。

(5)打架斗殴:采取批评教育、调解、课外活动的加强等措施,并向学生详细阐述打架斗殴带来的负面影响。

2. 处分程序学校要建立一套规范的违纪处分程序,确保对学生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处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收集证据:学校工作人员应当第一时间了解违纪情况,并及时搜集证据,确保处分决定的依据和合理性。

(2)听证调查:学校可以组织一个小组进行听证调查,听取学生的陈述和解释,并记录相关内容。

(3)处分决定:学校应当在听证调查结束后,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和证据,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4)通知学生及家长: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告知其违纪事实、处分措施和改进方法,并约定整改期限。

3. 处分记录与档案管理学校要建立学生违纪处分的记录与档案管理制度,将每一次处分决定都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师范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师范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师范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促进教风学风建设,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未带证件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换座位。

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予交卷出场。

考试当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且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条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和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第四条开考后不准交谈,不准左顾右盼,要保持考场安静。

借用计算器等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禁止自行互相借用文具。

若卷面有短缺、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除此之外,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五条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

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

考试结束前15分钟,不再准许提前交卷,须待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收卷。

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六条级考试纪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七条对有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八条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立即予以纠正,并给予警告处分:1.未按要求将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放置位置的;2.开考前,未按要求将手机、书包、书籍、笔记等物品交到考场位置的;3.未按位置入座的;4.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的;5.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7.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的;8.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再次违纪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研究生及各类进修生。

3. 学生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

一般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课、不按时就寝、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考试作弊、打架斗殴、偷窃、损坏公物、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

二、惩戒措施4. 对一般违纪行为,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分等惩戒措施。

5. 对严重违纪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记过: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学生档案中记录违纪事实,期限为6个月。

(2)留校察看:对学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要求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期限为12个月。

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3)开除学籍:对严重违纪且无法继续在校园内学习的学生,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取消其学籍。

三、实施程序6. 对学生违纪行为,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7. 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核。

8. 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批。

9.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班主任、辅导员及家长。

10. 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其他规定11. 学生在惩戒期间再次违纪的,应从重处理。

12. 学生在惩戒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申请撤销相应惩戒。

13.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14.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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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北师发〔2010〕59号
第二十六条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舞弊或旷考者,除其成绩按相关课程考核规定处理外,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课程考核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窃取试题或窃获考试内容者;
5.被发现作弊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参加国家或重庆市组织的统一考试违纪舞弊者,按课程考核同等处理。

(四)本、专科(高职)学生课程考核旷考者,除其成绩按相关课程考核规定处理外,并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第1次旷考,给予批评教育,在校学习期间累计2次旷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2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3次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视其态度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3.一学期内3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4次旷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4次及以上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5次及以上旷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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