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支出型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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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救助工作标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对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性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虽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扣除支出后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刚性支出,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性事件、维护基本生活等原因造成必须支付货币支出的总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参照《定远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细则》执行。

第二章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存在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困难、发生突发性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收入刚性支出过大,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家庭成员有固定工资收入或其它稳定收入来源,除去医疗自付部分或就学支出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拥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或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三)拥有、购买汽车、钢琴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高档消费品的;

(四)因家庭成员中有择校生或自费出国学习人员,造成家庭教育费用较高,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六)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八)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拒不提供真实收入、有效证件和原始证明材料的;

第三章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待遇

第五条支出型贫困家庭可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参照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标准的,发放差额部分生活补助;

(二)符合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三)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范围。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享受生活补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或助学待遇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

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因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支出证明材料。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和评议结果签署意见后上报民政局审批。

第八条民政局经过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审批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相关优惠待遇。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被批准享受相关救助待遇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条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金,由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收支情况每6个月核查一次。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规章制度。家庭收支情况发生变化的,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救助手续。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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