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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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项目

高级国外访问学者

出国培训协议书

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2014年

填写说明

一、关于访学期限的填写

应严格按照丙方的出访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二、关于担保人(丁方)的条件及规定

(1)担保人为所属高校正式在编人员、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法人、其他组织、丙方的配偶及亲属、即将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所指的担保人。

(4)担保人在丙方访学期限内不得申请各种方式的出国事宜,否则应按本协议第八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签字时请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勿使用圆珠笔。

四、本协议中第五条各学校可根据本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五、乙方、丙方及丁方需同时在场方可在协议书上签字。

甲方: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乙方:(选派学校)

丙方:(国外访问学者)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电话(H)电话(O)

手机身份证号

E-mail地址

丁方:(丙方国内担保人)

性别:行政或技术职务: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电话(H)电话(O)

手机身份证号

E-mail地址

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乙方派遣丙方公派国外访

学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经丙方自愿申请,乙方推荐,甲方根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

化计划—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规定,派遣丙方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以高级国外访问学者身份赴 (国家) (大学)访学。

第二条甲、乙方确认丙方出国访学的预期目标为

1.开拓视野,了解本学科教学科研前沿。

2.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

3.促进甲、乙方与访学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完成访学计划和访学学校所要求的培训任务。

5.回国后一年内,要求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人文及社会科学类应发表在CSSCI检索期刊或国际有资质的学术刊物上;自然科学类应发表在SCI、EI检索期刊上;对于未被列入SCI、EI、CSSCI检索的学科、专业、行业领域,应发表在国内同领域的核心刊物上。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丙方办理完出国手续、签订协议等后,甲方资助丙方的访学经费包括:

(1)负责为丙方预定访学期间的国际往返机票;(2)按照国家标准(国家财教(2010)286号)向丙方发放访学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2. 为保证丙方按期回国或丙方违反协议后甲方能够得到补偿,甲方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取丙方“出国保证金”。“出国保证金”应在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前交清。标准如下:

3.在访学期内,按照季度对丙方进行考核。

4.在协议期内,与乙方一起对丙方和丁方进行管理。

5.在丙方按期回国并履行协议责任后及时退还丙方所缴纳的“出国保证金”。

第四条为了顺利办理出国手续,保证丙方完成访学任务,按期回国,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负责对丙方的政治审核,加强对丙方出国安全保密教育和相关政策培训,要求丙方在国外不发表不当言论或参加非法集会,按期回国。

2.负责对担保人(丁方)的身份进行核查和确认,并向丁方说明协议中所承担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和甲方一起共同完成季度考核工作;接受丙方回国报到,收取第二条第5款丙方发表论文复印件,并收齐第六条15款规定的全部材料后转交给甲方。

第五条在丙方出国访学期间,为保证其顺利完成访学任务,乙方应

1.对其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2.保证丙方在出国访学期间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待遇:

(1)认定丙方为北京市教委公派出国访学人员。

(2)在丙方出国期限内,按照国家和丙方所在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关待遇。

(3)丙方的公职继续保留在乙方;其它如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住房待遇等按乙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保证在获知签证面签或者寄签时间后当天通知甲方预订机票,并在取得签证当天告知甲方出票,出发时间由甲方根据签证时间确定,丙方不能以非不可抗力事由提前或推迟出访日期;

因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上述签证时间导致未能完成机票预定和出票的,由丙方承担相应后果。

在办理完出国手续后,丙方须将护照和签证信息提交给甲、乙方备案。

2.丙方保证在国外努力学习,完成访学计划,按时回国,不发表不当言论或参加非法集会。

3.丙方抵达访学目的地后应及时向访学学校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5日内向甲、乙方报告相关情况;每3个月填写一次《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项目高级国外访问学者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向甲方和乙方报告访学情况。

4.按照甲方要求时间交纳“出国保证金”。

5.丙方保证按期回国服务,并在乙方服务年以上。若缩短工作年限,按乙方有关规定执行。

6.丙方应诚实、守信,不得擅自改变经甲、乙方确定的出国访学的国别、学校、身份及访学计划等,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严禁以其他任何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或城市,包括未报批的申根或互免签证国家。如对访学计划做出改变,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乙方申请,经甲、乙方研究同意后方可生效,并承担因为计划改变而形成的费用和责任。

7.丙方在国外访学期间不得参加各种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加入各种非法宗教组织。

8.丙方在国外访学期间要遵守所在国交通法规,切实保障人身安全;丙方原则上不能在国外租车或购车驾驶,如擅自租车或购车驾驶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9.丙方出国前,应在国内至少购买一份合法的“出国人员境外保险”,出国后应按照访学学校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上述保险产生的后果由丙方负责。国内外医疗保险费从丙方的基本生活费中支出。

10.丙方在国外访学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国家对出国人员的管理规定,以及甲、乙方对公派出国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准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行;在培训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同时遵守访学国家的法律。如有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甚至开除公职。

11.丙方在国外访学期间应服从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的统一领导,服从甲、乙方的管理。

12.丙方在国外访学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与访学任务不相符的活动。

13.丙方不能以出国培训人员的身份,给子女和配偶等办理出国手续。

14.丙方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出具乙方和国外访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意见和相关证明;经批准提前回国的,当次国外访学资格即终止,并停发国外相应基本生活费,已发放的基本生活费按照提前回国的天数按每天60美元的标准退回甲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的,甲方和乙方将根据有关协议和规定予以处理。

15.丙方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向甲、乙方报到。回国后1个月内,丙方应向乙方人事主管部门提交国外访学学校颁发的进修证书或指导导师证明信复印件、《报告表》原件、3张以上与访学相关的照片、5000字以上访学中文总结和一篇5000字以上学术论文;因公护照中所有有关访学期间出入境记录的扫描件或复印件。访学总结、论文及电子版照片请提前存入U盘,由乙方转交甲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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