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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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了便于公司酒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的管理,及时、快捷、有效地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设计不足,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所有的施工项目、区域和所有参建单位。

2.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专用术语定义

3.1 设计变更:是指由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提出修改的工程变更。

3.2 变更设计:是指在施工中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等提出的对原设计修改的工程变更。

3.3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3.4 工程设计变更:无论设计变更还是变更设计、工程变更,实际上都是对工程的变更,都有可能造成工程费用和工程工期的变化。为便于管理,本工程中将以上三种变更统称为工程设计变更。

4.职责

4.1 建设单位: 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的最终认可。

4.2 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变更设计及设计变更。

4.3 设计单位:根据需要提出设计变更,会签变更设计,修改设计文件。

4.4 施工单位:提出必要的变更设计,依据工程设计变更开展相关的施工工作。

5.管理方法和要求

5.1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分别由设计和监理单位统一编号,监理负责收集、整理、编号、归档。

5.2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应分别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会签,

建设单位批准后生效。改变原设计结构和系统的重大变更需监理单位预算会签并报建设单位批准;遇紧急情况,可先由变更提出单位提出,经其余三方负责人口头同意后开始施工,事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变更手续。

5.3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的文件应完整清楚,按程序文件编号,且在竣工时纳入竣工资料中一并移交。所有变更内容应全部在竣工图中得到修改。

5.4 施工单位在接到变更通知单后3天内按照变更内容编制出施工预算,连同变更通知单做为工程量增减的依据。

5.5 凡提交施工单位的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通知单,如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不能实施时,则由施工单位说明原因,将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退回到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协调处理。

5.6 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工程量及费用估算;变更设计由提出单位提出工程量及费用估算,报监理单位审核,如无费用发生,应在联系单上注明。

5.7 凡因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对正式施工图修改较多时,设计单位须出升版图。升版图仍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按“施工图纸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5.7 供货厂商变更通知单,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五家会签后方可生效。

5.8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应提出及时,办理及时,有关各方签证生效,以免延误工期。

5.9 施工单位预算每月25日前须填报当月“设计变更(变更设计)通知单”和“工程联系单”完成情况的汇总表,由监理单位核签后报建设单位。

5.10 所有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均要求一式8份,需用A4纸打印,碳素笔签字,存档时需提供电子版。设计变更(变更设计)通知单参照设计图纸发放程序,由公司资料室统一发放。

5.11 变更审批程序

5.11.1 “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联系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利用本单位“设计变更通知单”正式签发设计变更,经会签后发施工单位执行。设计院提出的非设计变更问题可用“工程联系单”进行。

5.11.2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意见时,应以“工程联系单”通知监理单位

发出“变更设计联系单”,由监理单位负责跟踪,设计单位核查同意后签署意见,重大变更经监理单位单位确认,报建设单位审批,由监理单位出“变更设计通知单”,经会签后发施工单位执行。

5.11.3 监理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意见时,应先征得建设单位核准,再提出变更设计联系单,并跟踪负责,设计单位核查同意后签署意见,重大变更经监理单位确认,报建设单位审批,由监理单位出“变更设计通知单”,经会签后发施工单位执行。

5.11.4 施工单位、设备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意见时,应填写“变更设计联系单”,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再由设计单位核查签署意见,重大变更经监理单位确认,报建设单位审批,施工(或设备承包)单位出变更设计通知单,经会签后发施工单位执行。

5.11.5 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应组织专题会议审查。

5.12 变更审批权限

5.12.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经工程项目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上级公司审核,由公司董事会审定。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或涉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公众利益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变化;

(2)变更初步设计原则或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导致工程造价突破批复概算10%(含10%)或增加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5.12.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经工程项目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报备给上级公司公司。

(1)单项变更增加工程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

(2)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60%的。

5.12.3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经工程项目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1)可能引起结构、系统功能变化;

(2)单项变更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40%的。

5.12.4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经工程项目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审核,由公司总经理审定。

(1)单项变更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20%,但不超过50%的。

5.12.5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经工程项目部审核,由公司副总经理审定。

(1)单项变更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20%的。

5.12.6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工程项目部审定。

(1)单项变更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2)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20%的。

5.12.7公司建立设计变更台账并随工程月报报送上级公司。对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投资增加5%以上或者费用增加100万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合同变更、索赔等事项,应上报上级公司公司备案。工程投资增加10%以上或者费用增加500万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合同变更、索赔等事项应上报上级公司公司备案。

5.13 审查意见处理

5.13.1 同意方案,各方在相应的变更上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据此执行。

5.13.2 不同意方案,说明理由,返回监理单位重新议定或拒绝受理。

5.13.3 凡未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合同变更竣工结算时不予认可。6.检查与评价

采取各方相互监督及定期碰头会总结评价方式,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促进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由建设单位应及早与造价跟踪审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

7.附则

7.1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石油化工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7.2 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项目部负责解释。

7.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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