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食品厂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81号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3.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0第13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质检总局令第20号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6号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8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公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73号令国家健康相关产品法律法规汇编2003.10目录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2)消毒管理办法 (37)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47)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50)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57)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62)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68)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7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0)第二部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 (89)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9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96)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 (10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102)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47)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58)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70)第三部分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 (180)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80)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 (183)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83)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 (185)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通知 (18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5号 (19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12号 (190)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192)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 (19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194)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197)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198)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199)卫生部关于规范已获批准的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原料备案或变更申请的通知201卫生部关于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3)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204)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 (209)评审规定的通知 (209)卫生部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211)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 (212)卫生部关于暂不受理以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知 (213)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 (21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保健食品初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215)关于碘制品和加碘食品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通知 (215)卫生部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 (217)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 (218)批件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218)卫生部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219)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221)卫生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消毒管理办法有关实施配套文件的通知 (231)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 (232)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通知 (232)卫生部关于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234)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34)卫生部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35)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 (235)卫生部关于增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 (236)医疗用品名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3号 (236)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39)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 (245)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 (245)生部法监司关于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消毒剂 (246)和消毒器械有关问题的复函 (246)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 (247)有关问题的批复 (247)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 (24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4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49)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7号250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251)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 (253)有关问题的通知 (25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54)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254)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 (256)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57)第四部分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260)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 (280)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 (29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5号 (29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6号公告 (29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97)2005年第9号 (297)卫监督发2005191号 (297)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98)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30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315)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 (321)卫生部关于暂停销售“梦的妮养颜祛斑霜”的紧急通知 (322)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323)卫生部关于2005年祛斑等三类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324)卫生部关于发布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氨作为 (326)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2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2号 (327)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 (330)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331)卫生部关于2005年植物油和水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332)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糖济可胶囊”等 (334)卫生部通报2005年抗抑菌剂监督抽检情况 (338)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39)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345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348)。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配套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6]191号【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5.18【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配套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配合《程序》的实施,我部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附件1)、《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附件2)、《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附件3)、《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附件4)及相关许可申请表(附件5-22)。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工作,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是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实施前对该产品生产环节有关内容的核实,并应在向检验机构送检产品前完成。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进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一)国产化妆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首次申报许可。
(二)已获得许可的国产化妆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因变更或增加实际生产现场申请变更许可批件。
(三)许可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的情形。
第三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该产品实际生产现场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现场审核的,应于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包括2名)工作人员(至少2名为监督员)前往现场执行审核任务。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与资料要求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化妆品,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东西。
不管男女老少,都有擦“宝宝霜”的时候。
现如今,我国经济发展快速,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也加多了,许多进口化妆品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凡境外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凭证)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申请药监局卫生许可批件首先到卫生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
检验完毕后,准备申请材料。
然后评审,颁发备案凭证或者许可批件。
最后上市销售。
目前,我国对进口化妆品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进口化妆品要有“三证”,即进口化妆品三证:第一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批件,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一、受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二、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二)产品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三、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名录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81号)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3.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0第13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XXX令第20号)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6号)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8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XXX令第44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XX令第43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X令第7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XXX第12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本色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食品增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公告)食品增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73呼吁)国家健康相关产品法律法规汇编2003.10目录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化妆品申报流程及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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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来自6(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备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留生产企业存档。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1、 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及第三方证明文件除外; 2、使用A4 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3、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4、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5、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6、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7、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流程
(国产非特殊类自2014年6月30日起实施网上备案)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企业备案 点击“许可服务” “网上办事”
备案 产品检查 重新确认 备案产品信息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材料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产品成分(限用物质标明含量)(原料中文INCI名称、用量、作用) 3、生产工艺简图及简述(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4、生产设备清单(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5、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可以提供样稿或者文字稿) 6、产品的执行标准(报备稿或者复印件,若使用行业标准则可不予提供) 7、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企业自检报告或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应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定》;使用滑石粉原料的,应提供石棉检测报告;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产品“无皮肤刺激”等字样的,应提供相关检测证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21•【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机构并报国家局备案。
指定检验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足3家的需向国家局作出有关情况说明。
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已经取得检验资质认定的生产企业,可以出具本企业产品的检验报告,该企业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指定的检验机构和已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出具检验报告资质的生产企业,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局备案。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
(三)具备独立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或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的能力。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对检验机构和检验工作的要求:(一)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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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thread-420003-1-1.html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81号)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3.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0第13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质检总局令第20号)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6号)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8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公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73号令)国家健康相关产品法律法规汇编2003.10/viewthread.php?tid=356794目录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2)消毒管理办法 (37)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47)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50)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57)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62)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68)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7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0)第二部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 (89)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9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96)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 (10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102)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47)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58)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70)第三部分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 (180)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80)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 (183)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83)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 (185)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通知 (18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5号 (19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12号 (190)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192)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 (19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194)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197)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198)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199)卫生部关于规范已获批准的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原料备案或变更申请的通知201卫生部关于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3)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204)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 (209)评审规定的通知 (209)卫生部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211)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 (212)卫生部关于暂不受理以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知 (213)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 (21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保健食品初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215)关于碘制品和加碘食品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通知 (215)卫生部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 (217)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 (218)批件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218)卫生部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219)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221)卫生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消毒管理办法》有关实施配套文件的通知 (231)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 (232)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通知 (232)卫生部关于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234)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34)卫生部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35)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 (235)卫生部关于增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 (236)医疗用品名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3号) (236)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39)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 (245)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 (245)生部法监司关于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消毒剂 (246)和消毒器械有关问题的复函 (246)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 (247)有关问题的批复 (247)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 (24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4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49)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7号)250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251)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 (253)有关问题的通知 (25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54)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254)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 (256)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57)第四部分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260)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 (280)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 (29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5号 (29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6号公告 (29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97)2005年第9号 (297)卫监督发[2005]191号 (297)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98)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30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315)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 (321)卫生部关于暂停销售“梦的妮养颜祛斑霜”的紧急通知 (322)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323)卫生部关于2005年祛斑等三类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324)卫生部关于发布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氨作为 (326)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2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2号 (327)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 (330)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331)卫生部关于2005年植物油和水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332)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糖济可胶囊”等 (334)卫生部通报2005年抗抑菌剂监督抽检情况 (338)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39)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345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34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2009年7月份)(1).rar/viewthread.php?tid=356604。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page is only the cover as a document 2021year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化妆品,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东西。
不管男女老少,都有擦“宝宝霜”的时候。
现如今,我国经济发展快速,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也加多了,许多进口化妆品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凡境外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凭证)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申请药监局卫生许可批件首先到卫生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
检验完毕后,准备申请材料。
然后评审,颁发备案凭证或者许可批件。
最后上市销售。
目前,我国对进口化妆品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进口化妆品要有“三证”,即进口化妆品三证:第一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批件,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一、受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二、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二)产品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三、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汇编(五)-化妆品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 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 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 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 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 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 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 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 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 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 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 构不得以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 销售化妆品, 不得监制化 妆品。 第二十三条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 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 3 到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 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自2012年“空姐代购被判刑11年”的案件发生后,代购行为因涉嫌违法并可能会上升到刑事犯罪而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但代购产业并未因这起案件而停下它发展的脚步。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商业社会的进步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同时,国内外高档商品的价格差,人民币购买力的升值以及国民对海外购物需求上涨等因素,使海外代购以其独特的优势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追捧。
但是,海外代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也越来越突出。
那么,海外代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一、涉嫌“逃税”海关总署于2010年连续出台两份文件,一份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降低了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免征税税额标准,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此前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0元以内,海关予以免税;另一份是海关总署第54号文件,关于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具体为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上述两份文件分别针对海外代购货源中的邮寄和私人携带,征税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在执行环节也加强了监管,一旦未按规定执行,就会涉嫌逃税。
二、受行政处罚风险以海外代购中比重最大的化妆品为例,化妆品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使用禁用原料、被微生物污染、存在过敏性物质等几个方面,我国对化妆品进口和流通方面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2004年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217号):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此外,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进口则需申请许可。
关于化妆品公告批复及复函汇总
关于化妆品公告批复及复函汇总1,化妆品1目1,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XXXX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XXXX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XXXX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XXXX第2号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检验检疫XXXX第一号令卫生部公告199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199卫生部关于多色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批准瓜子提取物作为化妆品原料的通知法律监督司卫生部关于育空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发布XXXX版《中国使用的化妆品成分清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发布国际命名化妆品成分(INCI)中英文(XXXX版)通知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系数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检验规程(XXXX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标准(XXXX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标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批准高粱红作为化妆品原料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认定化妆品卫生安全检验机构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使用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的通知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开展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检验机构鉴定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化妆品包装标签委托加工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使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限量关于发布《化妆品中11种防腐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吡啶硫酮锌最高允许浓度的补充通知关于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质认证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贯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标准》等四项卫生标准的通知199 1、化妆品3 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资生堂进口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监督执法的批复化妆品卫生部关于将“沐浴露”纳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调整范围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到期有关问题的请示;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回复《卫生部关于进口化妆品实施进口卫生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回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化妆品检验方法请示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确定防晒产品防晒值的批复199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进口化妆品和国内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目录法律效力的批复卫生部关于不同意酮康唑作为化妆品原料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贯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宾馆酒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函1。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分项名称:首次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三、办理依据1.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 号)2. 《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 号)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管理(二)资料审查内容备案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
(三)法律效力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
境内责任人可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系统生成的备案信息凭证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资料接收单,至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
产品备案信息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上(/province/webquery/list.jsp )公布。
(四)备案对象从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口岸进口,境外生产企业的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注册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申请产品备案之前,应当先行通过备案系统进行用户名称注册,并获得密码。
五、备案条件(一)首次备案1、产品属于备案范围;2、备案资料完整;3、备案资料符合规定形式;4、备案资料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
(二)产品变更已取得备案信息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
三)备案注销已备案产品不再从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口岸进口。
六、备案数量无备案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备案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电子版资料通过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递交,并须符合系统说明的相关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6•【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二、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作用机理一致。
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决定将其一并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国产或进口美白产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生产企业应按照《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附件2)进行产品注册申请。
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测指南
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注册行政许可检测指南一、概述凡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NMPA)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首先到NMPA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行政许可检测。
检测完毕后,申报单位依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准备申报材料,送交NMPA待评。
本文由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整理编辑,特别声明部分内容不适合2018年NMPA88号文件之后的化妆品备案。
二、适用范围(一)进口化妆品:包括进口普通化妆品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健美、美乳、染发、烫发、防晒、祛斑、脱毛、除臭九大类。
三、送检要求(一)资料要求1、进口化妆品(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式两份;②除“外文名称”与“申请企业地址”外,其余均需中文填写;③产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④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⑤申请表格式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附表2。
(2)产品配方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为全成分配方,含量用百分浓度表示,各成分根据百分浓度由高到低排列;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产品等),应将各剂的配方分别列出;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③配方需加盖公章,所盖公章与递交NMP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3)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中文书写;③中文使用说明书需加盖公章,所盖公章与递交NMP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4)电子版清单要求:录入到excel文档,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联系邮箱;电子版清单信息必须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信息完全一致。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卫〔2006〕20号)收悉。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
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河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四月一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4]47号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认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目前,我部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二、经核实,批准文号为“卫妆特字[2002]第0464号”的产品确为“瑞缤染发膏(黑色)”。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目录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9.26日国务院批准1989.11.13日卫生部令第3号)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 2005年6月1日修订)3.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10.1起施行)4.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卫监发[1998]第4号1998.1.23)5.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9号1998.10.21)6.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3号1998.11.17)7.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1999]第466号1999年10月8日)8.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复函(1999.12.7)9.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2000.2.23)10.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发[2000]147号2000.8.21)11.关于对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号2001.6.14)12.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质检总局全许办2001年10号2001.8.16)13.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2002.5.30)14.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2003.2.14)15.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8号2003.4.2)1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食便函[2003]127号2003.4.22)17.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31号2003.8.26)18.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2004.4.1)19.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4号2004.7.5)20.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90号2005.5.20)21.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卫发〔2005〕280号2005.11)22.卫生部关于印发《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5号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3.卫生部关于加强染发剂原料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5号2006.2.6)24.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2006.6.28)25.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26.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27.卫生部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63号2007.2.13)28.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非卖品有关监管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34号2007.4.18)29.卫生部关于批准4-甲氧基水杨酸钾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41号2007年4月26日)30.卫生部关于批准9.69%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72号2007.5.28)31.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4号2007.9.28)3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2008)3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2008年1月1日起实施)34.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5号左旋肉碱酒石酸盐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限用物质表(2008.6.3)35.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2008.8.4)3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6号)-“香甜豌豆花提取物”和“低聚果糖”批准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2008.8.6)37.关于化妆品许可受理交接工作的公告(卫生部、国家食药局公告2008年第19号2008.8.20)38.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年9月1日起施行)39.关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08]503号)(2008.9.9)40.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 2009.4.3)41.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2009.4.7)42.关于加强爽身粉等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09]7号2009.4.16)43.关于提供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136号 2009.4.15)44.关于加强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09]36号 2009.4.27)45.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申请卫生条件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77号2009.7.29)46.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的通知(2009.10.30)47.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2009.12.25)48.关于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委员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号 2010.1.7)49.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2.4)50.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1号2010.2.5)51.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2010.2.5)52.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2010.2.12)53.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2010.2.11)54.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2010.2.11)5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 2010.2.22)56.关于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有关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1号2010.4.12)57.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5号2010.4.27)5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安排》的通知(2010.5.11)59.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2010.6.7)60.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58号2010.7.2)61.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2010.7.26)62.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9号 2010.8.10)63.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40号)(2010.8.23)64.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 (2010.8.23)65.关于将以植物及其提取物为原料的化妆品纳入化妆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901号)(2010.9.8)66.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2010.9.28)67.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8号)(2010.9.30)68.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7号)(2010.9.30)69.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70.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06号) (2010.10.11)71.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72.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15号)(2010.11.2)73.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38号)(2010.11.2)74.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2010.11.15)75.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2010.11.29)76.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
海外代购的问题
海外代购现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红字部分做标题,其他的可以自己讲)1.价格风险,海外代购的价格优势正在逐步削弱。
目前的海外代购,无论是个人代购还是公司代购,都分为两类,即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
现货代购的卖家已经有囤货,并且已对产品明码标价。
对于消费者而言,此类代购过程简单、周期短、下订单之后只需等待物流递送就即可,而且不必担心商品缺货。
而非现货代购,是代购者手中没有商品,需根据买家的订单采购,流程复杂,周期也相对要长,多数需要两周以上,其间所涉及到的费用也不仅是商品的价格和税费。
最终的价格至少包括商品原价、当地境内运费、当地税费、代购服务费、国际运费、中国海关关税。
此外,海外代购还要考虑汇率的波动,因此价格风险很难控制。
海外代购的价格优势随着中国海关加强对进出境邮递品的严查而黯然失色。
个体代购商往往通过个人携带进行“人肉避税”,或者通过邮寄私人包裹邮递,以缴纳税率较低的行邮税来逃避正常关税。
然而随着2010年9月后,海关加强对邮品的税务稽查,任何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的都面临被抽查到不得不交税的风险,因此代购的价格风险剧增。
2.质量风险,海外代购的产品往往很难分辨真伪。
为了避税,商家往往要将货品标签取掉,更不会携带货品小票入境。
所以,通过代购渠道买到的商品一般拿不到正规票据,导致以仿制品充当真品的事件时有发生,即使是真品,质量及后期服务也很难得到保障。
即使有所谓的发票“电子版”或“复印件”,但也真假难辨,一旦代购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实际购买人不能与国外商家直接接触,寻求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和评测,可能无法及时进入到补偿和索赔程序。
3.退换风险,产品来自国外,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基本无法维权。
每个代购网站在招揽消费者进行购买时笑脸迎人,往往在探讨退换货时就变了表情。
因为买卖行为发生在海外,而对最终消费者的损害发生在国内,消费者若想直接向海外零售商索赔,在法律适用上可能会产生冲突。
另外,消费者与代购人或销售商一般见不到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3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二年对企业复核一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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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4]217号
【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7.01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4]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我部决定简化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程序,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上市前由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申请备案,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履行备案手续。
二、卫生部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准予备案的,卫生部发给备案凭证(式样见附件),有效期为4年,在标签上注明备案文号。
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发证年份)第××××号。
三、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