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临时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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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根据其服务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Y,临时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L。
临时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
(1)“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
(2)“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
(3)“口”字型:硐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
临时避难硐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永久避难硐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图3-3-1 “—”型避难硐室
图3-3-3 “口”型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应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硐室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1、功能要求
避难硐室必需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2、位置选择
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3、安全出口结构
避难硐室安全出口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为避险生存室。
4、硐室面积
临时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2.0米2。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
1功能及配置标准
1.1安全防护功能
1.1.1 安全出口防护
硐室安全出口前后20米围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1.1.2 硐室支护
采用锚喷、砌碹、钢筋砼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
硐室的支护应根据矿井的工程地质条件、硐室位置等进行支护设计,施工时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施工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1.3 密闭门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应具有为手动操作,且应开启灵活、快捷,并能在外实现开、闭操作。
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 MPa,抗静压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但不得低于0.1MPa。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观察窗强度要求应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要求。
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的高度不小于1.5m,宽度不小于0.8m。出口防护密闭门的应急逃生口面积应不小于0.25m2。
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安装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墙体,其具体参数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且设计的强度不得低于门体的强度。
门体及墙体的密闭性要求: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当不大于350帕/小时。
1.1.4 空气幕与喷淋
过渡室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1.1.5 排水与排气
防护密闭门的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生存室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1.1.6 管线保护
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埋设或保护距离在避难硐室设计中明确,但至少不得低于20米。
1.2 氧气供给保障
1.2.1 保障要求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紧急避险设施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
1.2.2 压风供氧
避难硐室必须接入井下压风自救系统,在生存室设置压风供氧装置。硐室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1.2.3 个体呼吸防护装备供氧
按避险人数每人配备一台不低于45分钟防护时间的自救器,并配备20%的备用量。配备的自救器必须是隔绝式,同时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条件允许时,宜配备压缩氧自救器。
有条件的矿井,建议配备正压氧气呼吸器。
1.2.4 自备(生)氧供氧
避难硐室应配备自备(生)氧供氧系统,在压风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为避险人员供氧。
采用压缩氧供氧的,供氧管路应当进行脱脂处理;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采用自生氧装置的,应当经充分的安全评估,保证自生氧装置可靠起动及在避难硐室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均衡供氧。
1.2.5 其它供氧方式
有条件的矿井可增加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方式供氧,以提高避
难硐室的安全可靠性。
(1)钻孔供氧
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
若采用地下钻孔,则至少在该硐室所在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巷道上开孔,确保供氧安全可靠。
(2)专用管路供氧
从地面通过井巷或钻孔布设具有有效保护的专用管路至避难硐室,通过专用管路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
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永久避难硐室,应当储存保证气幕和压风喷淋需要的压缩空气。
1.3 有害气体去除
有害气体处理能力: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紧急避险设施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0.0024%。
1.4 环境监测
配备独立的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