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临时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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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避难硐室设计方案标准[]

井下避难硐室设计方案标准[]

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编制依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修2010〕146号)3 基本要求3.1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3.2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M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3.3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

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3.4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3.5 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3.6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

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

矿井避难硐室的设计及配置要求

矿井避难硐室的设计及配置要求

矿井避难硐室的设计及配置要求一、设计要求1、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前后20m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

2、避难硐室的形状宜采用半圆拱形,内部顶板和墙壁的颜色为浅色,以减轻受困人员的心理压力。

3、避难硐室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单向排气管,室内一侧的管口靠近避难硐室底板。

4、避难硐室顶板应安装防水设施,不得有滴水现象。

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m,硐室内应设置单向排水管。

5、避难硐室内应设计承重挂钩,以方便设备安装。

6、避难硐室外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品。

7、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m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m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 2.0m,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2.0m,每人应有不低于1.0m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

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m,每人应有不低于0.9m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隔离门墙体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m,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

8、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

煤矿井下临时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井下临时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根据其服务范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Y,临时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L。

临时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1)“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2)“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 ;(3)“口”字型:硐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

临时避难硐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永久避难硐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图3-3-1 “—”型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出口逃生巷道防护密闭门进口图3-3-2 “凹”型避难硐室生存室密闭门过度室防护密闭门逃生巷道图3-3-3 “口”型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应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硐室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1、功能要求避难硐室必需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2、位置选择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3、安全出口结构避难硐室安全出口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建设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建设
《 云南煤炭1 0 2年第 2 21 期
煤 矿 井下避 难 硐 室建 设
昆 明煤 炭设计 研 究 院 董 文斌 郭 旗升 韩 维新

要 :根 据 煤矿 事 故 统 计和 救 援 经验 , 在 等待 救援 , 最终成 功获 救 。
从 上 述 两起 矿 难 幸 存 者 逃 生和 待 避 成 功 的
相 同的情 况 下 , 选建 设避 难硐 室 。 优
3井下避 难硐 室 建设
避 难硐 室 断面形 状 宜 采 用直 墙 半 圆拱 , 用 采
锚 喷 、 碹 等 方 式 支护 , 护 材 料 应 阻 燃 、 静 砌 支 抗
永 久 避 难 硐 室 与 临 时避 难 硐 室在 诸 多方 面 电 、 高 温 、 腐 蚀 , 板 和 墙 壁 的 颜 色 宜为 浅 耐 耐 顶 都 类似 , 文 对 于 两者相 同或 者 类似 的 内容将 统 色。硐 室地 面 高于巷道 底板 不 小 于 02 本 . m。
气耗 尽 、 吸入 高 浓度 有毒 有 害 气体 、 生路 线被 硐 室正是 可 以为 矿 工 自救 、 逃 待救 提 供 必 要 的物 质
阻断等 原 因而无 法及 时撤 离到 安 全 区域 造 成 的 , 条件 。
并且吸入 高浓度有毒有 害的 气体是造成人 员伤 2何 谓井 下避 难硐 室
生煤 尘爆 炸 ,7 人 遇难 。然而 , 11 有一位 5 4岁的 瓦 硐 室 ,主要 服 务 于 采掘 工作 面及 其 附近 区域 , 服
斯检 查 员凭借 丰 富 的 自救 经验 , 生 死 关 头带领 务 年 限一般 不 大 于 5年 。 在 2 6名 工友脱 离 了危 险 。 们在 自救 器有效 时 间 内 他 可 移动 式救 生舱 是指 可通 过 牵引 、 吊装 等 方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的施工建设标准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的施工建设标准

聚全氟板适用于矿用装饰,井下装修,井下候车室,巷道,测风站,变电所,泵房,火药库,避难硐室等的装修,聚全氟板是经国家煤安局认可认证的产品,已在全国各地矿山企业广乏使用。

聚全氟装饰板易清洗,不集聚灰尘、细菌;表面平整光滑,色彩丰富,能美化工作环境;符合卫生要求;绿色环保。

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如下: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编制依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修2010〕146号)本文来自3基本要求3.1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3.2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3.3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

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3.4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3.5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1 适应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建造煤矿井下避难硐室(包括永久避难硐室及临时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检测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避灾硐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3 分类3.1 分类及代号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根据其服务范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Y,临时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L。

3.2 避难人数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但应满足如下规定:永久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3.3 硐室结构形式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1)“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2)“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3)“口”字型:硐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

临时避难硐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永久避难硐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图3-3-1 “—”型避难硐室图3-3-2 “凹”型避难硐室3.4 硐室型号表示避难硐室型号表示:硐室结构代号,永久缺省为1,临时缺省为3硐室设计防护时间,缺省为96,单位为小时(h)设计避难人数硐室类型:Y、永久避难硐室,L、临时避难硐室避难硐室型号表4 基本要求4.1 设计避难硐室设计,应当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煤矿井下避险硐室设计建设暂行规定

煤矿井下避险硐室设计建设暂行规定

煤矿井下避险硐室设计建设暂行规定(初稿)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避难硐室设计、建设、验收和维护、管理。

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应坚持先撤离、后避险的基本理念,在紧急避险设施选择上优先选择避难硐室。

4.避难硐室设计建设应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简单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以满足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险要求为基本目的。

二、基本类型5. 避难硐室指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

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饮用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6. 按服务年限,避难硐室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

永久避难硐室设置在矿井大巷或采(盘)区避险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险路线上,主要服务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7. 按主要供氧方式,避难硐室包括地面钻孔供氧硐室、井下钻孔供氧硐室、管路供氧硐室、自备氧硐室等。

地面钻孔供氧硐室指布置有直通地表的大直径钻孔的避难硐室。

通过该钻孔,可提供空(氧)气、食品、饮用水、建立通讯联络,冲淡有害气体,创造生存环境。

井下钻孔供氧硐室指布置井下大直径钻孔的避难硐室。

在井下安全地点建立供风施救,通过该钻孔为避难硐室创造生存条件。

管路供氧硐室指配备有专用供风管路,并对该管路实施可靠保护、能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可靠使用的避难硐室。

自备氧硐室指储存有足够氧气的避难硐室。

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主要依靠自备氧气供氧。

三基本结构和功能8. 避难硐室应该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煤矿临时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临时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临时避难硐室建设标准设计要求临时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确保服务期间受采动影响小。

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入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等措施。

临时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2.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应不低于1.8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每人应有不小于0.6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应不少于10人,不宜多于40 人。

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隔离门应不低于井下密闭门的标准,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防水抗压达1Mpa~2Mpa,隔离门上应设置观察窗。

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300毫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

硐室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隔离门安装要求。

临时避难硐室应采用锚网、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顶板宜采用半圆拱形,室内顶板和墙壁颜色为浅色,以减轻受困人员的心里压力,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临时避难硐室应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

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接口和供水阀。

接入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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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根据其服务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Y,临时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L。

临时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
(1)“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
(2)“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
(3)“口”字型:硐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

临时避难硐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永久避难硐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图3-3-1 “—”型避难硐室
图3-3-3 “口”型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应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硐室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1、功能要求
避难硐室必需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2、位置选择
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3、安全出口结构
避难硐室安全出口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为避险生存室。

4、硐室面积
临时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2.0米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

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

1功能及配置标准
1.1安全防护功能
1.1.1 安全出口防护
硐室安全出口前后20米围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1.1.2 硐室支护
采用锚喷、砌碹、钢筋砼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

硐室的支护应根据矿井的工程地质条件、硐室位置等进行支护设计,施工时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施工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1.3 密闭门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应具有为手动操作,且应开启灵活、快捷,并能在外实现开、闭操作。

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 MPa,抗静压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但不得低于0.1MPa。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观察窗强度要求应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要求。

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的高度不小于1.5m,宽度不小于0.8m。

出口防护密闭门的应急逃生口面积应不小于0.25m2。

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

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安装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墙体,其具体参数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且设计的强度不得低于门体的强度。

门体及墙体的密闭性要求: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当不大于350帕/小时。

1.1.4 空气幕与喷淋
过渡室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1.1.5 排水与排气
防护密闭门的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生存室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1.1.6 管线保护
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

埋设或保护距离在避难硐室设计中明确,但至少不得低于20米。

1.2 氧气供给保障
1.2.1 保障要求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紧急避险设施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

1.2.2 压风供氧
避难硐室必须接入井下压风自救系统,在生存室设置压风供氧装置。

硐室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1.2.3 个体呼吸防护装备供氧
按避险人数每人配备一台不低于45分钟防护时间的自救器,并配备20%的备用量。

配备的自救器必须是隔绝式,同时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条件允许时,宜配备压缩氧自救器。

有条件的矿井,建议配备正压氧气呼吸器。

1.2.4 自备(生)氧供氧
避难硐室应配备自备(生)氧供氧系统,在压风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为避险人员供氧。

采用压缩氧供氧的,供氧管路应当进行脱脂处理;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采用自生氧装置的,应当经充分的安全评估,保证自生氧装置可靠起动及在避难硐室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均衡供氧。

1.2.5 其它供氧方式
有条件的矿井可增加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方式供氧,以提高避
难硐室的安全可靠性。

(1)钻孔供氧
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

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

若采用地下钻孔,则至少在该硐室所在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巷道上开孔,确保供氧安全可靠。

(2)专用管路供氧
从地面通过井巷或钻孔布设具有有效保护的专用管路至避难硐室,通过专用管路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

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永久避难硐室,应当储存保证气幕和压风喷淋需要的压缩空气。

1.3 有害气体去除
有害气体处理能力: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紧急避险设施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0.0024%。

1.4 环境监测
配备独立的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为提高永久避难硐室的保障水平,有条件的矿井,建议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在避难硐室、外设置本安摄像头,对硐室外视频图像进行实时监控。

上述环境参数检测数据,应通过矿井监测分站联入矿井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在地面设置独立的监测中心,对井下避难硐室外环境参数进行实时显示。

1.5 通讯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避难硐室,硐室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

有条件时,宜加配无线、广播系统等应急通信设施。

1.6 照明
硐室应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日常照明装置,设置的照明装置必须取得MA标志,应以节能、低功耗灯具为主。

遇险避难时,为给矿工进入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时提供照明,以及避难硐室的关键地点提供应急照明,应加配荧光棒、备用矿灯等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确保照明安全和照明质量。

1.7 人员生存保障
1.7.1 电源保障
硐室的自备电源应根据紧急避险时,保证监测仪器、通信设施、应急照明等必须的用电量进行计算配置。

1.7.2 降温除湿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紧急避险设施部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

有条件的矿井,建议安装空气调节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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