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井下避难硐室设计方案标准[]
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编制依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修2010〕146号)3 基本要求3.1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3.2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M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3.3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
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3.4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3.5 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3.6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
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
煤矿避难硐室最新标准
煤矿避难硐室最新标准
煤矿避难硐室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
为了提高煤矿避难硐室的安全性能,最新的标准对其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煤矿避难硐室应当设置在矿井主要通风巷道上,并且应当远离矿井井口
和矿井工作面,以减少矿难发生时的冲击和危害。
硐室应当远离矿井主要通风巷道的转弯处和支护不良的地方,以确保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其次,煤矿避难硐室应当具备一定的防爆能力。
硐室内部应当设置防爆照明和
通风设备,并且应当配备防爆通讯设备,以便在矿难发生时与外界进行及时的通讯和联络。
硐室内部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爆呼吸器和医疗急救设备,以应对矿难发生时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此外,煤矿避难硐室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硐室
的建设应当经过严格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其结构稳固、通风良好、设备完善。
硐室的管理应当落实到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硐室的各项设备和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总的来说,煤矿避难硐室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其建设和管理关系到矿
工的生命安全。
最新的标准对硐室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各个煤矿单位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硐室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煤矿避难硐室的安全性能达到最新标准的要求,为矿工的生命安全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煤矿井下临时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根据其服务范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Y,临时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L。
临时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1)“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2)“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3)“口”字型:硐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
临时避难硐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永久避难硐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图3-3-1 “—”型避难硐室图3-3-2 “凹”型避难硐室图3-3-3 “口”型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应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硐室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1、功能要求避难硐室必需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2、位置选择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3、安全出口结构避难硐室安全出口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4、硐室面积临时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2.0米2。
避难硐室的构筑要求
避难硐室的构筑要求第一百一十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或者隔离门(隔离门按反向风门设置标准安设),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并安设压风自救装置,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1.关于采区避难硐室的规定突出矿井无论地质条件、煤层厚度与强度、煤层瓦斯等级情况均比较复杂,发生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更高。
一旦发生突出事故,突出瓦斯影响范围广,波及速度快,人员紧急撒离受到更多因素的制约,因而突出矿井具有更多的紧急避险需求。
因此本细则规定,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
采区避难硐室属于永久避难硐室,服务于整个采区,因此应满足较高的安全要求。
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以取得矿井压风系统、供水系统的支持和保障,在96h的额定防护时间一般不会存在安全问题。
为保证采区避难硐室的安全可靠,结合国内外采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其建造位置的选择应注意以下问题:(1)设置在避灾路线上,遇险人员、救护队员均容具到达。
(2)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3)远离可能发生岩崩、淹井、火灾、爆炸等的危险区域,如变电硐室、爆炸材科库、油脂存贮设施或车辆停放、检修硐室等。
(4)采区避难硐室前后20m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和支护完好,复核安全出口的要求。
借鉴国内外采矿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采区避难硐室的建设应注意以下问题:(1)采用过渡室(二道门)结构,以尽量减少人员进出时外界环境对避险空间的影响。
外侧门应为向外开启的防护密闭门,并设气幕,以减少门开启时有毒有害气体涌入。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的施工建设标准
聚全氟板适用于矿用装饰,井下装修,井下候车室,巷道,测风站,变电所,泵房,火药库,避难硐室等的装修,聚全氟板是经国家煤安局认可认证的产品,已在全国各地矿山企业广乏使用。
聚全氟装饰板易清洗,不集聚灰尘、细菌;表面平整光滑,色彩丰富,能美化工作环境;符合卫生要求;绿色环保。
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如下: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编制依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修2010〕146号)本文来自3基本要求3.1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3.2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3.3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
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3.4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3.5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煤矿井下临时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根据其服务范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Y,临时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L。
临时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1)“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2)“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3)“口”字型:硐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
临时避难硐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永久避难硐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图3-3-1 “—”型避难硐室图3-3-2 “凹”型避难硐室图3-3-3 “口”型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应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硐室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1、功能要求避难硐室必需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2、位置选择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3、安全出口结构避难硐室安全出口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4、硐室面积临时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2.0米2。
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1 适应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建造煤矿井下避难硐室(包括永久避难硐室及临时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检测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避灾硐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3 分类3.1 分类及代号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根据其服务范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Y,临时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L。
3.2 避难人数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但应满足如下规定:永久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3.3 硐室结构形式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1) “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2) “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 ;(3) “口”字型:硐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
临时避难硐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永久避难硐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过度室过度室生存室逃生巷道逃生巷道密闭门防护密闭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出口进口图3-3-1 “—”型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生存室过度室过度室逃生巷道进口出口密闭门密闭门防护密闭门图3-3-2 “凹”型避难硐室过度室生存室逃生巷道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图3-3-3 “口”型避难硐室3.4 硐室型号表示避难硐室型号表示: DM / -硐室结构代号,永久缺省为1,临时缺省为3硐室设计防护时间,缺省为96,单位为小时(h )设计避难人数硐室类型:Y 、永久避难硐室,L 、临时避难硐室避难硐室型号表类型标记人数结构形式永久避难硐室DMY20~100 1:“一”字型;2:“凹”字型临时避难硐室DML 10~401:“一”字型;2:“凹”字型;3:“口”字型4 基本要求4.1 设计避难硐室设计,应当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避难硐室的国家规定
(2011-03-16 15:20:35)
标签:
避难硐室
隔离门
矿山救护规程
杂谈
一、山东华盾科技避难硐室的设计标准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
《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
《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修2010〕146号)
二避难硐室位置及支护
1.井底车场硐室
设置地点
岩层中
设置距离
井底车场附近
额定避难人数
≥100
支护材料
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
支护方式
锚喷、砌碹
2.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采掘面硐室
设置地点
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设置于岩层中、若在煤层中应有瓦斯突出和煤自燃措施
设置距离
距工作面≤500m
额定避难人数
采区≥50人;采掘面≥15人
支护材料
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
支护方式
锚喷、砌碹
3.低瓦斯与非突出矿井
设置地点
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设置于岩层中、若在煤层中应有瓦斯突出和煤自燃措施
设置距离
距工作面≤1000m
额定避难人数
采区≥50人;采掘面≥15人
支护材料
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
支护方式
锚喷、砌碹
三、避难硐室建设工程
硐室大小
净高≥2m、每人占地面积≥0.பைடு நூலகம்㎡
煤矿井下临时避难硐室建设标准课件.doc
2.1.2技术资料
硐室交付使用时,应有完善的硐室设计说明书,施工设计说明书,硐室施
工及验收文件。
遇险避难时,为给矿工进入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时提供照明,以及避难硐室
内的关键地点提供应急照明,应加配荧光棒、备用矿灯等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确
保照明安全和照明质量。
1.7人员生存保障
1.7.1电源保障
硐室内的自备电源应根据紧急避险时,保证监测仪器、通信设施、应急照
明等必须的用电量进行计算配置。
1.7.2降温除湿
1.2.4自备(生)氧供氧
避难硐室应配备自备(生)氧供氧系统,在压风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为
避险人员供氧。
采用压缩氧供氧的,供氧管路应当进行脱脂处理;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
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采用自生氧装置的,应当经充分的安全评估,保证自生氧装置可靠起动及
在避难硐室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均衡供氧。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根据其服务范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
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Y,临时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L。
临时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
(1)“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
(2)“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
不小于20m;
(3)“口”字型:硐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
临时避难硐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
永久避难硐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逃生巷道
防护密闭门
密闭门
防护密闭门
安全硐室标准
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编制依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修2010〕146号)本文来自3基本要求3.1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3.2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3.3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
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3.4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3.5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3.6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
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
永久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中平〔2013〕151号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永久避难硐室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原煤生产单位,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永久避难硐室建设标准》已经集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2013年3月28日(电子公文)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永久避难硐室建设标准1 适应范围本标准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所属矿井永久避难硐室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矿山救护规程》GB/T 1226 一般压力表《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10号)《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和评分办法(修订)》(豫煤安避险〔2013〕1号)《关于加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通知》(中平〔2013〕7号)3 分类3.1 避难人数及防护时间1.人数本标准适用于人数50、80人的永久避难硐室。
2.防护时间依据本标准进行装备的永久避难硐室,额定防护时间为96小时。
3.2 硐室结构形式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两种结构形式:“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图3-2-1 “—”型避难硐室4 基本要求4.1 设计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硐室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井下临时避难硐室标准
井下临时避难硐室标准
井下临时避难硐室是矿井中用于矿工在紧急情况下避难的设施,其设计和建造
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矿工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井下临时避难硐室的标准要求,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首先,井下临时避难硐室的位置应当合理,应该远离可能受到地质灾害影响的
区域,如倾倒岩层、断层带等地质构造。
同时,硐室的位置应当便于矿工快速到达,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避难。
其次,井下临时避难硐室的结构设计应当牢固可靠。
硐室应当具有一定的抗压
能力,能够承受一定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影响。
硐室内部应当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医疗急救设备,以满足矿工在硐室内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另外,井下临时避难硐室的通风系统也是至关重要的。
硐室内部应当设计有相
应的通风设备,以保证硐室内空气的清新和充足,避免二氧化碳和有害气体的积聚。
此外,井下临时避难硐室的应急照明系统也需要得到重视。
在紧急情况下,照
明系统能够为矿工提供必要的照明,确保他们能够正常活动和使用设施。
最后,井下临时避难硐室的标准还应当包括硐室的规模和容纳人数。
硐室的规
模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矿工的数量来确定,能够容纳足够数量的矿工避难。
同时,硐室内部的布局应当合理,确保矿工在硐室内能够有序避难。
总的来说,井下临时避难硐室的标准涉及到硐室的位置、结构设计、通风系统、应急照明系统以及规模和容纳人数等多个方面。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井下临时避难硐室,才能有效保障矿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希望相关人员能够重视井下临时避难硐室的标准要求,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技术要求
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技术要求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技术要求煤矿是我国主要的能源产业和工业领域,也是一种高风险行业。
为确保井下矿工的生命安全,必须设置有效的避难设施。
固定式避难硐室是煤矿井下常见的避难设施之一,它的各项技术要求直接关系到煤矿井下矿工人身安全,因此国家对固定式避难硐室的生产、施工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主要介绍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技术要求。
一、选址要求固定式避难硐室的选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1.地质条件要稳定;2.地下水条件要适宜;3.与采矿工作面的距离要适当,通道要畅通;4.与其他避难设施的距离不能过近。
二、硐室结构要求固定式避难硐室的结构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1.硐室体积要足够,可以容纳所有矿工;2.硐室内要有充足空气,通风要良好;3.硐室内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4.硐室要坚固耐久,具备防火、防爆、防烟等特性。
三、硐室安全要求固定式避难硐室的安全使用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1.固定式避难硐室要在地下矿井开工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硐室内要配备必需的生命维持、废气排放、火情探测、自动灭火等设备;3.硐室内要设置标志牌和出口指示标志;4.硐室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功能的使用可靠。
四、安全培训要求1.每位进入煤矿井下的人员都要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了解避难硐室布置图和避难预案;2.每位进入煤矿井下的人员都要熟悉硐室的组成、装置、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3.井下矿工要定期接受救生、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演习要求定期演习避难演练,检验矿工应急避难能力,并对非常规状况进行应急处置演练,以提高工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六、总结固定式避难硐室技术要求是确保煤矿井下矿工安全的基础。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固定式避难硐室的生产、施工和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
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硐室的质量和矿工的安全。
同时,煤矿企业要提高矿工安全意识,认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让矿工明白避难硐室的位置和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井下临时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根据其服务范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 M Y,临时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 M L。
临时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1)“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2)“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3)“口”字型:硐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
临时避难硐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永久避难硐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图3-3-1 “—”型避难硐室图3-3-2 “凹”型避难硐室图3-3-3 “口”型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应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硐室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功能要求避难硐室必需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2、位置选择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3、安全出口结构避难硐室安全出口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4、硐室面积临时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米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米。
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25L/min,呼吸阀供 气量:>15L/min,
吸痰器吸引压力
(-60~-3)kPa
15
隔绝式压缩氧 自救器
ZY45
额定保护时间45分 钟
输出压力调整范
16 压风自救器 ZY-J
围:0.09Mpa,单个 装置耗气量150~
200L/min
17
管路,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也可以大直径钻孔直通
地面。
5.3避难硐室采用压缩空气供氧方式时,可不考虑空气净化和调
节;采用压缩氧供气时,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和空气调节
控制能力,对CO2的吸收(排除)能力不低于每人0.5L/min,对CO的 吸收(排除)能力不低于400ppm/h,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避难硐室环 境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施设备。
5.11避难硐室用电气设备、高压容器、仪器仪表、化学药剂等,应
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管理要求,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
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5.12在两道隔离门之间设置喷淋装置。
5.13避难硐室基本装备配置见表2。
序 号
产品名称
型号
1
矿用隔爆型备 用电池箱
KDDxxxx
4.11在井下通往避难硐室的入口处应有“避难硐室”的反光显示标志,
标志应符合AQ1017-2005标准要求。 5功能及配置
5.1避难硐室内部与外部巷道相比始终处于不低于200Pa的正压状
态,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渗入。
5.2避难硐室应配备矿井灾变期间的空气供给装置或设施,在额定 防护时间内提供避险人员人均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氧气浓度在 18.5%~22.0%之间。避难硐室氧气供给应以压风为主,接入矿井压风
避难硐室建设要求
临时难硐室建设要求1、设计要求临时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确保服务期间受采动影响小。
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入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等措施。
临时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2.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应不低于1.8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每人应有不小于0.6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应不少于10人,不宜多于50人。
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隔离门应不低于井下密闭门的标准,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防水抗压达1Mpa~2Mpa,隔离门上应设置观察窗。
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300毫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
硐室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隔离门安装要求。
临时避难硐室应采用锚网、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顶板宜采用半圆拱形,室内顶板和墙壁颜色为浅色,以减轻受困人员的心里压力,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临时避难硐室应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
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接口和供水阀。
接入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
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避难硐室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
为了确保煤矿避难硐室的建设质量,保障矿工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设标准。
首先,煤矿避难硐室的位置应当合理选择,应远离煤矿工作面和采空区,同时便于矿工疏散。
硐室的位置应当在矿井主要通风流路上,便于通风和矿工疏散。
其次,硐室的结构应当牢固,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力和冲击,保证在煤矿事故发生时不会受损。
硐室内部应当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和通讯设备,以便矿工在逃生时能够及时获得信息和指引。
此外,硐室内部还应当配备足够的食品、水源和急救设备,以应对矿工在硐室内等待救援的情况。
另外,煤矿避难硐室的通风系统也是非常重要的,通风系统应当能够保证硐室内空气的新鲜和充足。
通风系统应当具备自动开启和关闭功能,以应对煤矿事故时可能出现的瓦斯、烟雾等有害气体。
此外,通风系统还应当具备防爆和防火功能,保证硐室内部的安全。
最后,煤矿避难硐室的建设标准还包括了硐室的排水系统和防尘系统。
排水系统应当能够及时排除硐室内的积水,保证矿工在硐室内的干燥和舒适。
防尘系统应当能够有效过滤硐室内的粉尘,保证矿工在硐室内的空气清新。
总的来说,煤矿避难硐室的建设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其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建设硐室,才能够在煤矿事故发生时有效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
因此,煤矿企业在建设硐室时务必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硐室的质量和安全性。
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避难酮室建设标准1适应围本标准规左了本公司建造煤矿井下避难嗣室(包括永久避难嗣室及临时避难嗣室)的设计、装备、检测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避灾爾室。
2规性引用文件GB 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泄》2009年版《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 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 15号3分类3.1分类及代号煤矿井下避难碉室根据其服务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碉室和临时避难碉室,永久避难碉室的标记为DMY,临时避难碉室的标记为DML03.2避难人数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但应满足如下规定:永久避难碉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吋避难碉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3.3嗣室结构形式避难碉室形式,釆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D “一”字型:砺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同室有两个安全出口;(2) “凹”字型:碉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3) “口”字型:砺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
临时避难碉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釆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永久避难碉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生存室 密闭门丿人^过度室防护密闭门透生卷逍图3-3-3 “口”型避难砺室3.4碣室型号表示避难嗣室型号表示:嗣室结构代号,永久缺省为1,临时缺省为3碉室设计防护时间,缺省为96,单位为小时(h) 设计避难人数爾室类型:Y 、永久避难鬧室,L 、临时避难嗣室密闭门 逸生巷逋密闭门防护曲闭门生处出口逃生巷逍 助护密闭门4基本要求4. 1设计避难碉室设计,应当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避难碉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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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1 适应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建造煤矿井下避难硐室(包括永久避难硐室及临时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检测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避灾硐室。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分类分类及代号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根据其服务范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Y,临时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L。
避难人数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但应满足如下规定:永久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硐室结构形式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口”字型:硐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
临时避难硐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永久避难硐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图3-3-1 “—”型避难硐室图3-3-2 “凹”型避难硐室图3-3-3 “口”型避难硐室硐室型号表示避难硐室型号表示:DM /1,临时缺省为396,单位为小时(h)设计避难人数L、临时避难硐室避难硐室型号表基本要求设计避难硐室设计,应当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应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硐室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功能要求避难硐室必需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位置选择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安全出口结构避难硐室安全出口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硐室面积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
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
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
硐室施工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功能及配置标准安全防护功能安全出口防护硐室安全出口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硐室支护采用锚喷、砌碹、钢筋砼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
硐室的支护应根据矿井的工程地质条件、硐室位置等进行支护设计,施工时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施工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密闭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应具有为手动操作,且应开启灵活、快捷,并能在内外实现开、闭操作。
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MPa,抗静压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但不得低于。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观察窗强度要求应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要求。
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的高度不小于1.5m,宽度不小于0.8m。
出口防护密闭门的应急逃生口面积应不小于。
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
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安装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墙体,其具体参数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且设计的强度不得低于门体的强度。
门体及墙体的密闭性要求: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当不大于350帕/小时。
空气幕与喷淋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排水与排气防护密闭门的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管线保护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
埋设或保护距离在避难硐室设计中明确,但至少不得低于20米。
氧气供给保障保障要求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之间。
压风供氧避难硐室必须接入井下压风自救系统,在生存室内设置压风供氧装置。
硐室内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个体呼吸防护装备供氧按避险人数每人配备一台不低于45分钟防护时间的自救器,并配备20%的备用量。
配备的自救器必须是隔绝式,同时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条件允许时,宜配备压缩氧自救器。
有条件的矿井,建议配备正压氧气呼吸器。
自备(生)氧供氧避难硐室应配备自备(生)氧供氧系统,在压风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为避险人员供氧。
采用压缩氧供氧的,供氧管路应当进行脱脂处理;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采用自生氧装置的,应当经充分的安全评估,保证自生氧装置可靠起动及在避难硐室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均衡供氧。
其它供氧方式有条件的矿井可增加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方式供氧,以提高避难硐室的安全可靠性。
(1)钻孔供氧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
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
若采用地下钻孔,则至少在该硐室所在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巷道上开孔,确保供氧安全可靠。
(2)专用管路供氧从地面通过井巷或钻孔布设具有有效保护的专用管路至避难硐室,通过专用管路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
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永久避难硐室内,应当储存保证气幕和压风喷淋需要的压缩空气。
有害气体去除有害气体处理能力: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降到%以下。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甲烷浓度不大于%,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环境监测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为提高永久避难硐室的保障水平,有条件的矿井,建议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在避难硐室内、外设置本安摄像头,对硐室内外视频图像进行实时监控。
上述环境参数检测数据,应通过矿井监测分站联入矿井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在地面设置独立的监测中心,对井下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进行实时显示。
通讯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避难硐室内,硐室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有条件时,宜加配无线电话、广播系统等应急通信设施。
照明硐室内应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日常照明装置,设置的照明装置必须取得MA标志,应以节能、低功耗灯具为主。
遇险避难时,为给矿工进入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时提供照明,以及避难硐室内的关键地点提供应急照明,应加配荧光棒、备用矿灯等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确保照明安全和照明质量。
人员生存保障电源保障硐室内的自备电源应根据紧急避险时,保证监测仪器、通信设施、应急照明等必须的用电量进行计算配置。
降温除湿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
有条件的矿井,建议安装空气调节装置。
其它保障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
硐室内应设置卫生间,内设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
避难硐室内备有一定数量担架,急救包。
急救包内有一定量的绷带、止血药及其它应急药品。
按设计人数配备座椅等设备,保证避难人员的舒适度。
还应配备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
供水施救避难硐室内供水管路应接入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若接入硐室的水压大于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有条件时,宜加设过滤装置和净水装置。
人员定位应在避难硐室的过渡室设置人员定位终端,适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人员定位终端的信息要接入矿井人员定位系统。
管理与维护管理制度及机构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技术资料硐室交付使用时,应有完善的硐室设计说明书,施工设计说明书,硐室施工及验收文件。
应编制详细的硐室及相关产品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紧急避险设施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企业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
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日常维护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每天应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
煤矿负责人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