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
“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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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关键词】公共利益;法理学;界定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从表面上可以说是公共的利益,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具有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特征的权益。
它具有很明显的主体数量不确定性和实体共享性的特点。
公共利益可以从“公共”和“利益”两个方面来解释,“公共”和“私人”、“个体”等概念对立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好处”的意思,总的来说“公共利益”就是指与私人利益相对的、社会所有公众主体欲求需要的转化形式,它表现为以“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权利”为内容的公众主体对客体的主动关系和客体对于公众主体的某种好处和意义。
二、公共利益的特点(一)参与性在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上,比如说政府推行某一项政策措施的时候,就需要邀请相关的各界人士对政策措施的影响和可行性进行讨论评估,只有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到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上去,就会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群体的公共利益。
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行政措施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讨论,就很有可能会损害到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性,因此必须依法保障政府决策的公开公正,只有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进来,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二)合理性公共利益的合理性要求公民个体利益在向公民共同利益转变的过程中要合理,公民在维护合法利益的过程中要合理。
因为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个体,每个人的个体利益也各不相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必定是以个体利益的损失为代价的。
在这个过程中,个体利益向公共利益开始过渡和转变,此时必须要遵循其合理性,一旦在转变过程中无法做到合理性,就很有可能使得某一个个体的利益损失过大,而某一个个体的利益损失过小。
比如某村的政府在征收了村民的集体承包的土地,但是在给予村民一定补偿的过程中,很多村民的征收费用都不一样,这就使得一些得到费用比较少的村民很愤怒,向政府讨要说法,这个事例说明政府在将公民的个体利益转化为集体利益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合理性,否则就会引起不满。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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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1. 引言1.1 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公共权益和共同利益的集合体现。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
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其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只有以公共利益为中心,政府的管理行为才能真正符合社会的期待和需求,才能为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提供稳定保障。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实现意味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得到平等保障和实现。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也体现了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只有通过公共管理活动的有效实施,才能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避免资源的滥用和浪费,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价值,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发展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只有充分重视和保障公共利益,才能确保公共管理活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1.2 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多维性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多维性体现了其复杂性和多样性。
公共利益并非单一的概念,而是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多种元素。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包括了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和服务提供,以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公共利益还涉及到民众的需求和利益诉求,需要政府在决策中充分考虑民意和社会利益,以保障公众的权益和福祉。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还包括了环境保护、文化传承、教育卫生等多方面内容,需要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手段来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不仅是多元化的,而且具有相互关联和互相影响的特点。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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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公共管理活动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而展开的一系列行动。
公共利益是指对全社会或者
非特定群体有益的利益。
其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和公平性等特点。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
共利益是最基本的目标和出发点。
首先,公共管理活动中必须始终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
在任何行动和政策制定中,公共利益应该是最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任何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
例如,一些商业利益机构可能会为了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如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非法垄
断等,这样的行为是不能被容忍的。
其次,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对公共利益的认识需要注重公正和平等。
公共管理活动的
主要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为所有人提供公平的机会和优质的服务,消除不公平、不平等和
歧视。
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需要保证资源的公平分配,避免让少数人或者特殊利益群体
获得不正当利益。
最后,公共管理活动中对公共利益的认识还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公共利
益不仅包括当前的利益,还包括寻求未来持续性的利益。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在决
策中充分考虑环境、社会和经济之间的平衡,防止短期行为对长期目标的影响。
综上所述,公共管理活动离不开对公共利益的思考和认识。
公共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
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始终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注重公正和平等,以及考虑环境保
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为全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实现公共管理活
动的最终目标和意义。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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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引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带来普遍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福祉的利益。
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的保障和约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通常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
1. 宪法层面:宪法通常对于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行政法层面: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政府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刑法层面:刑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受侵害。
例如,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财产犯罪、破坏环境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秩序。
4. 民法层面:民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执行上。
通过民法的规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可以对不同利益进行权衡和调和,避免过度偏重某一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普遍性。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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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公共管理活动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对社会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利益,是政府行使职权的根本依据。
在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一、公共利益的内涵和特点公共利益是全社会共同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益利益等。
它以社会福利的提高、公平正义的实现为目标,是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非竞争性、社会价值性等特点,其实现需要政府的管理和引领。
二、公共利益的认知和动态平衡公共利益的认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对公共利益的需求和认知也会发生变化。
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利益的科学认知,通过调查研究、舆论监督等方式不断更新对公共利益的认识,以便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和改善社会福利。
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与权衡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政府需要平衡和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尽管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管理的目标,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必须兼顾个体的权益和需求,不能损害个体利益的最小化。
政府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公正合理的政策和制度,确保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四、公共利益的实现与民主参与公共管理活动需要民主参与,尊重公民的意愿和选择。
政府应运用各种渠道和方式,主动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将公民的意愿纳入决策过程,增强政策和决策的民主合法性,提高公共管理活动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五、公共利益的实现与效能提升公共管理活动需要注重效能提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资源配置,推行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增强公共管理活动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六、公共利益的实现与社会发展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与社会发展相结合,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
![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c7c9d73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f1.png)
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法律的本质就是维护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是法理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在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指的是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服务的利益,而不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因此,公共利益不仅仅是法律的保护范围,也是法律的价值和目的。
在实际应用中,公共利益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公共利益是由社会和政府共同构建和实现的。
在社会层面上,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普遍的社会需求和期望,如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
而在政府层面上,公共利益需要通过一系列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来实现。
政府不仅仅是公共利益的保障者,更是公共利益的制定者和推动者。
再者,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是法律实践中最大的挑战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追求各自的私人利益,这种现象在不合适的情况下会对公共利益造成破坏性的影响。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生态环境的保护,污染了空气和水源,导致公众的健康受到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以及赔偿中毒的受害者等措施,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环境中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重点是经济和商业方面,而在一些其他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重点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合适的公共利益保护策略必须对不同的社会和经济环境进行深入的评估和分析。
综上,公共利益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概念,需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探讨。
合适的公共利益保护策略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社会需要和法律精神来制定。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政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公民的意识和参与,以便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解析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
![解析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https://img.taocdn.com/s3/m/78f7bad076a20029bd642d7d.png)
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范进学【摘要】何谓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
本文就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作了简要的检视,认为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和解释,即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程序原则的限定以及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
总之,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为了人的尊严,为了人的价值,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一、关于定义“公共利益”方法之检视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在立法界与学术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界分。
在立法界和学术界多数学者看来,“公共利益”作为宪法性原则是不可定义的,因为“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公平”、“法治”、“人权”等原则概念一样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更有学者认为它是个缥缈不定的东西,迄今为止无人对之加以精确的界定,台湾学者陈锐雄指出:“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1]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即便我们从宪政史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们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解释考察中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同时,由于一个国家的政体不同,统治者利益的内涵是极富有变化性的,不同政体下公共利益的表达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的,它只能在最终价值诉求上表达为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而什么是普遍利益,如何将社会全部成员的单个利益要求整合为公共利益,借助于什么程序和条件实现公共利益,都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
立法者即使希望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式的规定,这不仅是一种奢望,因为“作为一种为取得多数同意的代价,立法者经常有意留下一些没有答案的问题”; [2]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极大的困难,因为当人们着手使某一术语本身更加精确时,就会发现他用来消除所论及的模糊性的那个术语本身又是模糊的,因此,消除一个给定术语的所有模糊性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
[3]因此,作为原则性概念是立法者对事物的一种高度概括,运用这种模糊性和非确定性的概念,从而授予法官更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借助于法律解释来有效解决社会复杂的利益关系,以此应对社会不断变迁所带来的不稳定性。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https://img.taocdn.com/s3/m/12cabb20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21.png)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公共管理活动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的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公共利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共同的、长远的、综合的利益,是社会的整体利益。
公共管理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的干预和调控,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共利益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社会是由许多个体组成的整体,每一个个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和诉求,但是这些个体的利益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公共管理活动的任务就是要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这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在制定政策和决策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各个群体的利益,尽可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公共利益强调了长远性和可持续性。
公共管理活动不仅仅要解决当前问题,还要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公共利益的长远利益。
比如环境保护,我们不能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所以公共管理者需要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合理地安排资源和利益的分配。
公共利益还体现了综合性。
公共管理活动需要考虑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尽可能地满足多方的需求。
城市交通管理需要考虑到交通安全、交通效率、环境保护等多个因素,才能真正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共管理者需要具备全局观念和综合素质,能够协调各个部门和各个利益方的关系,找到一个最优的解决方案。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执行者。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监管和分配资源等措施,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共管理活动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为所欲为地干预社会。
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活动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个人权利和市场机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共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确保公共利益实现的基础。
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公共利益体现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强调了长远性、可持续性和综合性。
公共管理者需要具备全局观念和综合素质,协调各方利益的关系,找到一个最优的解决方案。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https://img.taocdn.com/s3/m/712cad60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e8.png)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问题和公共资源分配中,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需求的一种利益形式。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实现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它涉及到不同群体的利益权衡、社会价值观的选择以及政府与社会各方的合作。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实现进行讨论。
首先,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群体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如何平衡和协调各方的利益是公共利益界定的核心问题。
从理论上讲,公共利益应该符合以下几个原则:平等原则、效益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基本利益需求,不得偏袒特定群体;效益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追求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公平正义原则要求公共利益的分配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符合长远发展的要求,同时维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这些原则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了理论指导。
其次,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合作。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有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政府应当通过制定和执行公平公正的政策和法律,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和利益需求;同时,政府还应当促进社会各方的合作和参与,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模式,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得到更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此外,公共利益的实现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舆论监督、参政议政、社会行动等方式,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规定,并考虑社会环境的影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为社会贡献力量。
公共利益的实现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制度和机制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例如,建立科学公正的决策机制,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个别人的干扰;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公共资源的均等分配;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透明,保障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和司法保障。
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及立法思路
![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及立法思路](https://img.taocdn.com/s3/m/58f161245901020207409c3c.png)
刘太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及立法思路——以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为视角2012年05月16日15:48作者:刘太刚日期:2012年3月20日浏览次数:137作为一个在行政、司法及立法领域越来越常用的概念,“公共利益”一词究竟有何种实用价值?这就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问题。
只有明确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才能真正认清公共利益的本质和内涵,也才能把握公共利益制度的发展方向或公共利益的立法方向。
本文以笔者构建的需求溢出理论①为分析框架,从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的视角对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利益②展开探讨,并力图为司法实践和行政实务提供一种易于操作的公共利益理论。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利益冲突情况下的利益取舍工具在笔者看来,无论是美国版的“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还是中国法律文件中的“公共利益”,其概念功能都在于解决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而利益冲突的本质,是不同的需求冲突,是不同需求在有限资源上的竞争关系。
换言之,人们创造“公共利益”一词并将其引入司法、行政领域的目的,在于当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出现冲突时便于公共机构通过资源配置做出利益取舍。
就此而言,从概念功能上看,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在不同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帮助公共管理者进行利益取舍的工具。
从美国的情况看,在19世纪美国内战爆发之前,“公共利益”一词并不流行。
当时较为常用的类似名词是“公共福利”(public welfare)、“共同善”(commongood)。
[1]尽管当时人们对“公共福祉”、“共同善”的涵义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但人们公认个体利益、局部利益、特殊利益应当服从“公共福祉”或“共同善”。
换言之,当个体利益、局部利益、特殊利益与“公共福祉”或“共同善”相冲突时,人们可以为了保全“公共福祉”或“共同善”而牺牲个体利益、局部利益或特殊利益。
在美国内战之后,“公共利益”一词取代了“公共福祉”或“共同善”。
尽管人们对公共利益的涵义依旧没有清晰的界定,但人们普遍认为,相对于非公共利益而言,公共利益更具有优先保全价值——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牺牲非公共利益以保全公共利益。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https://img.taocdn.com/s3/m/ec3bf659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2a.png)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公共管理活动是指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通过管理、监督和协调等手段,对公共事务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的活动。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整体利益基础上所形成的,受到广大社会成员共同追求和维护的利益。
公共管理活动应当以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为社会整体利益服务。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需要认识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公共利益是整个社会共同追求和维护的利益,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基础和动力。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如果忽视了公共利益,仅仅满足一部分利益群体的利益,往往会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公共管理活动中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准绳,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公共利益不仅仅包括了社会整体的利益,还包括了个体成员的权利和利益。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的关系和平衡,既要保障整体利益,又要保护个体利益,避免因个体利益受损而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损。
这就需要在具体的公共管理活动中,进行权衡和抉择,确保各类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我们还需要思索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如何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
需要建立公共利益导向的管理理念和机制。
这就要求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将公共利益融入到整个管理活动的全部环节中,形成一套有效的公共利益导向机制,确保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充分尊重和保障公共利益。
需要健全公共利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保障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维护,防止权力滥用和损害公共利益。
也需要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到公共管理活动中,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促进公共管理活动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是非常重要的,这需要我们从多个层面进行思考和探讨,不断完善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机制和理念,确保公共管理活动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https://img.taocdn.com/s3/m/73c3a353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26.png)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公共管理活动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力量为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公共管理活动的核心目标是为公众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公共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和认识公共利益的本质和特点,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够分享的利益,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等特点。
公共利益是政府应对市场失灵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核心价值,是规范和保障公共管理活动的基础。
在实际的公共管理活动中,我们需要根据公共利益的本质和特点,切实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具体而言,我们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注重公共利益的实现效果。
公共管理活动的核心任务是为公众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政府部门应该密切关注公共服务的实效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公众的需求得到满足。
其次,要坚持公正、平等原则。
公共管理活动要坚持公正、平等原则,对各类人群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
政府部门应该明确公共服务的对象和范围,不得因地域、种族、性别等原因对公众提供不公平的服务,努力推动社会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再次,要注重公共利益的长远性。
公共利益具有长期性和可持续性,需要进行长期规划和有效管理。
政府部门应该将公共利益的长远性作为管理的指导原则,注重公共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最后,要注重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
公共管理活动的核心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联系,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与社会组织、市场力量等各方协同合作,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我们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必须重视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障,注重公共利益的本质和特点,坚持公正、平等原则,注重公共利益的长远性,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确保公共管理活动取得最佳的效果和效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比较与认识
![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比较与认识](https://img.taocdn.com/s3/m/52204e65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2f.png)
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比较与认识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比较与认识一、公共利益的概念解析以法理学的角度来讲,研究公共利益,需要从法的基本要素去解析,即去认知和了解法的原则、规则以及概念。
如何形成对公共利益的法律概念,就要从社会现象和事实入手,以法理的角度去将其概括和描述,理清其内涵和外延范围,同时,借助各大学家对公共利益所形成的见解,总结归纳出公共利益概念的共性认识,形成科学的判断标准。
(一)外国学者理论“公共利益”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 ~6 世纪的古希腊,城邦国家制度在古希腊孕育了一种“整体国家观”,这种观点将公共利益作为整个国家统治的重要纽带,古希腊许多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整个城邦社会中所依存的一元化、抽象化的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追求。
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将“公共利益”定义为“统治者的利益就是真正的‘公共利益’”,他认为在作为整体的城邦制度中,整个国家的追求即符合人民的追求,公共利益也就是统治者的利益。
亚里士多德将柏拉图的观点进一步深化,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这种“最高的善”的物化形式在社会层面的反应就是公共利益,也是一种认为国家是一种整体社团的观点。
在古罗马,乌尔比安则是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划分法,阐述了著名的“公法”和“私法”法学理论,实行了公私法分离,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 这与古希腊学者出现了相反的见解。
此后,托马斯阿圭那在《阿圭那政治著作选》中,将公共利益作为统治者政权性质的衡量,强调统治者在满足个人欲望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公共利益问题,否则政权无道。
进入近代以来,随着民主制度意识逐渐苏醒,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出现了多维度拓展。
18世纪法国学者爱尔维修将“个人主义”和“公共利益”作为理论的两大范畴,关注于统治和个人利益在公共利益面前的`权衡,爱尔维修认为个人利益不能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相违背,同时提出以法律手段约束统治者的权力和引导民众,以达到统治者的权力行使会为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考虑,且个人谋求利益时不损害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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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
政府主导
1 2 3
制定公共政策
政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负责建设基础设施、 提供教育、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以满足 公民的共同需求。
监管市场行为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实施监管,规范市场主 体的行为,防止市场失灵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公众参与性
公众参与性是指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充 分体现民意。
公众参与有助于提高公共政策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满足பைடு நூலகம்会成员的实际 需求。
公众参与还有助于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
公益性
公益性是指公共利益应具有广泛的社会 效益,能够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带来利益
不公平的待遇。
公平性还要求公共利益在分配过 程中应遵循比例原则,根据社会 成员的需求和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公共利益的实现过 程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包括公 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 环节。
公开性有助于提高公共政策的 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权力滥 用和暗箱操作。
公开性还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 公共利益的内容和实现方式, 增强对公共政策的认同感和信 任感。
和福祉。
公益性要求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注 公益性还要求公共利益应具有可持续性, 重整体利益和社会发展大局,避免片面 能够长期为社会成员带来利益和福祉。
追求短期利益和个人利益。
03 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社会稳定的基础
01
公共利益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因 为它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共同需 求,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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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公共管理活动是指政府和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开展的管理活动。
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活动的价值导向和目标所在。
本文将从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内涵、特点、保障和实现路径等方面进行认识和思索。
一、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内涵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集合体,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公众利益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进行的管理活动的价值追求。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是多元的。
公共利益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文化利益和生态环境利益等,这些利益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第二,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是长期的。
公共利益是指长远的、全局性的、长期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的共同利益,具有持续性和可持续性的特点。
第四,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是多层次的。
公共利益既包括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也包括个体和群体的特殊利益,如弱势群体、少数民族和特殊群体的利益。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是普遍的。
它超越了私人利益的局限,是普遍适用于全体人民的利益。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是优先的。
它是公共管理活动的价值追求的首要目标,是公共管理活动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导向。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是有限的。
它受到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的影响,要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实现最大化。
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是权衡的。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不同的公共利益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和矛盾,需要进行权衡和调节。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保障公共利益是十分重要的,这需要通过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来实现。
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公共利益。
法律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立法和法治来规范和保障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确保公共管理活动合法、合理、合规。
要通过监督制约机制来保障公共利益。
监督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审计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群众监督等,确保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实现。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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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公共管理活动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承担公共权力和责任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管理活动。
在这些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公共利益是整个社会的利益,是公共管理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价值追求。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进行探讨。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需要从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入手。
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以及社会各个成员的利益总和,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的重要基础。
公共利益的内涵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而公共利益的外延覆盖了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需要充分理解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公共管理活动应当服务的对象和目标,坚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需要从公共管理的特点和原则入手。
公共管理具有公共性、政治性、专业性、服务性和社会责任性等特点,因此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透明、高效、廉洁等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公共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向公众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参与权利,增强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需要从公共管理的特点和原则出发,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体系,保障公共管理活动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实现社会各界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需要从不同角度全面深入地进行探讨。
只有深刻理解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充分认识公共管理的特点和原则,加强管理者的责任和担当,推动社会参与和监督,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和思索,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思考,激发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公共利益,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https://img.taocdn.com/s3/m/a31cfa49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bb.png)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公共管理活动是指政府或相关行政机构为了满足公众利益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和组织活动。
公共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保障公共利益。
公共管理活动中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至关重要,它关乎着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关乎着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本文将从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探讨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需要建立在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和定义上。
公共利益是指符合社会公众共同利益的,是整个社会所共同享有的利益。
它不同于私人利益,私人利益是指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政府或相关行政机构需要在制定政策和实施措施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公共利益。
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演变的。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思索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
社会学认为,公共利益是由整个社会共同分享的利益,它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础,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动力。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政府或相关行政机构应当以保障公共利益为宗旨,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社会学也指出,公共管理活动中需要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公正地处理各种冲突和矛盾,促使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思索需要考虑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整合。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思索需要从政治学的角度出发。
政治学认为,公共利益是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是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政府或相关行政机构应当遵循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制定符合民意和社会需要的政策和措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合法性。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https://img.taocdn.com/s3/m/3152d85d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bc.png)
对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公共管理活动是指政府和公共部门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整体利益和公众利益,是指社会中每个人的利益,是指社会持续和谐发展的利益。
公共管理活动在保障公共利益的也需要深刻认识和思索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实现路径,以更好地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对于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我们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进行思考。
宏观上,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整体的利益,是指国家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
在这个层面上,公共管理活动需要充分考虑国家发展的全局和长远规划,从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出发,制定政策、规划和项目,以促进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
微观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个体的利益,是指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和福祉。
在这个层面上,公共管理活动需要注重民生、公平和社会正义,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使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红利。
对于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思索,我们需要不断探讨和改进公共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以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
需要加强公共管理的科学化和专业化。
现代社会面临着复杂多变的问题和挑战,公共管理需要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以高效、高质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需要增强公共管理的透明化和民主化。
公共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因此需要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政府和公共部门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增加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机制,使公共管理更加公正公平。
需要强化公共管理的责任化和法治化。
公共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和法治机制,推动政府和公共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公共管理更加规范和有效。
对于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识和思索,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以拓展视野、借鉴经验、提升能力,共同促进全球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共管理是一个全球性、复杂性和多元性的活动,各国都在不断尝试和探索符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公共管理模式和路径。
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7f2e330d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3c.png)
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一、本文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宪法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关键而复杂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本文将对我国宪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条文进行梳理和解读,以明确其在宪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综述,本文将分析“公共利益”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界定方式及其理论依据,为我国的界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现状,包括其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例如,界定的模糊性、主观性、不确定性等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可能引发的争议和冲突。
本文将提出一些改进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界定的标准、加强司法审查的作用、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等。
通过这些建议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更加明确、客观、公正的依据,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公共利益的概念及特征“公共利益”是一个复杂且多面的概念,它在不同的学科和语境中具有不同的解读。
在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更是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指导国家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平衡社会利益关系的基石。
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看,涉及的是广大公众的共同利益。
但具体何为“公共利益”,却并非一目了然。
其概念的核心在于“公共”二字,即这种利益不是某一特定个体或少数群体的利益,而是涉及广大公众、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这种利益可以是物质的,如公共设施的建设、公共服务的提供等;也可以是精神的,如公共文化的推广、公共道德的维护等。
普遍性与共享性:公共利益是广大公众的共同利益,不是某一特定个体或少数群体的利益。
这种利益具有普遍性,即不分地域、民族、性别、年龄等差异,所有公众都可以共享。
客观性与合理性: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定义公共利益方法论及概念诠
![定义公共利益方法论及概念诠](https://img.taocdn.com/s3/m/978c14df83c4bb4cf6ecd10a.png)
定义公共利益方法论及概念诠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范进学何谓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本文就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作了简要的检视,认为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和解释,即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程序原则的限定以及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总之,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为了人的尊严,为了人的价值,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一、关于定义“公共利益”方法之检视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在立法界与学术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界分在立法界和学术界多数学者看来,“公共利益”作为宪法性原则是不可定义的,因为“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公平”、“法治”、“人权”等原则概念一样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更有学者认为它是个缥缈不定的东西,迄今为止无人对之加以精确的界定,台湾学者陈锐雄指出:“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1]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即便我们从宪政史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们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解释考察中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同时,由于一个国家的政体不同,统治者利益的内涵是极富有变化性的,不同政体下公共利益的表达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的,它只能在最终价值诉求上表达为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而什么是普遍利益,如何将社会全部成员的单个利益要求整合为公共利益,借助于什么程序和条件实现公共利益,都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立法者即使希望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式的规定,这不仅是一种奢望,因为“作为一种为取得多数同意的代价,立法者经常有意留下一些没有答案的问题”; [2]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极大的困难,因为当人们着手使某一术语本身更加精确时,就会发现他用来消除所论及的模糊性的那个术语本身又是模糊的,因此,消除一个给定术语的所有模糊性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 [3]因此,作为原则性概念是立法者对事物的一种高度概括,运用这种模糊性和非确定性的概念,从而授予法官更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借助于法律解释来有效解决社会复杂的利益关系,以此应对社会不断变迁所带来的不稳定性近年来,随着我国宪法将“公共利益”纳入其范畴以及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对“公共利益”事件的重视,学界有学者就提出了“亟须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的诉求,呼吁通过法律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4]确实,如果法律能够对“公共利益”作具体、明确之规定,当然就会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与公民私权的保障起到重要的作用,但这种要求法律具体化的方法是难以做到的,因为宪法法典不是“词典”,它不会也不可能对公共利益这样一个需要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词语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使世界其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也是以原则性的规定出现的,像“公共利益”之类的语词属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被不断解释的概念,也只有通过不断的阐释,才能更好地揭示并实现宪法的精神和价值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公共利益”关涉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它在一定程度上往往是作为一个目的性价值出现的,而何谓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和价值却难以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就此达成共识,因为人们发现“一种只要求他们就手段而非目的达成共识的合作方法”,才有可能得到稳定的和平的秩序,并有助于人们追求各种各样的不同目的 [5]人们就程序问题而非目的达成共识是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的较好的一种方法,这样有助于每个人都能从中获益,而且最终则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综上所述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笔者认为有三种方法来理解和解释之:一是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二是程序原则的限定;三是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二、关于公共利益之概念阐释(一)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学理特征是把握一个概念的基本内涵所必需的,一个概念无论如何难以下定义,但其基本特征能够反映出这一概念的本质和基本精髓从字义而言,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私人利益指的是单个社会主体的利益,公共利益则着眼于社会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的整体利益据哈贝马斯之研究,直到17世纪中叶,英国才开始使用“公共”()一词,在当时,其含义通常用“世界”或“人类”来替代“公共”;法语中的“公共”(Le )一词最早是用来描绘格林字典中所说的“公众”,而“公众”一词在德国18世纪才开始出现,并从柏林传播开来 [6]而现代《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对“公共”的解释是,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提供的)” [7]由此可见,近代以来所出现的“公共”一词,迄今为止含义是基本稳定的,与“公众”或“人类”等事务有关故依据对“公共”一词的基本理解,公共利益之含义乃指主要由*提供的、为公众的和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所公用或者公共的利益其构成包含了三层基本含义:其一,公共利益的提供者主要是*,这是因为国家*被认为是凌驾于社会各利益团体之上的、以普遍利益的形式而出现的公共权力,惟有国家*外在地超越于私人或集团利益;从社会契约与人*权理论分析,人民只是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授予了国家*,*扮演的角色只能是为公众服务的“公仆”,它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也就是经济学家所谓的能够向社会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的“集体产品”但是,现代“公共集体产品”的提供者除了*之外,还有非*组织和公民,他们的参与也同样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如公民个人投资教育、社会福利事业或其他公益事业等,所以“*并不是惟一的提供者” [8]其二,公共利益是公众利益或者与公众有关的、为公众所公用的利益,“公众”范围内的公用,则具有公共性换言之,公共利益作为一种“集体产品”或公共服务,是为公众所欲求的,一旦提供了这种服务,它们就不得为提供者所垄断,而为所有社会其他成员所共享,所以公共物品的两个显著特征就是“供给的连带性以及排除他人消费的不可能性或无效率性”(注:谬勒解释说:“对于这种公共物品来说,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并不妨碍其他人受益一种公共物品,虽然其边际成本是正数,但只要平均成本递减,也就会有供给的连带性因素,引出需解决的集体共同供给的问题”参见 [美]丹尼斯C谬勒:《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页)因此,任何公共利益的受益人是所有的人而不是某一或特定的利益共同体,倘若所谓的公共利益只是某些或某一特定利益主体受益,满足了特定人的利益需求或愿望,这种“公共利益”不可以成为社会的普遍利益,因而就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向特定的利益共同体提供的集体产品,是悖离社会普遍利益的只有那种旨在实现真正的普遍利益的服务,从而使每个人都会从这种服务中得到益处,并有助于改善他们生活状况和生活质量的公共利益,才符合社会普遍利益的本质和精神,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所以,公共利益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对或阻止某些特定群体滥用*权力为它们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权利斗争的历史由公共利益的两个基本特征所派生出的特征是它的非赢利性和共同福利性非赢利性是指任何公共利益服务的提供者不得从中赚取好处如果一项事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即使该项服务客观上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总量的增进,也不能作为“公共利益”来认定只有当着如哈耶克所说的,即“如果所有的人发现根据某种互惠对等原则而使特定群体的集体利益得到满足,对于他们来说,乃意味着一种大于他们不得不为此承担的税赋的收益,那么只有在这种情形下,一种集体利益才会成为一种普遍利益” [5](8)换言之,一切所谓的“公共利益”,不管是*还是非*提供的,只要它是赚钱的,就不能被认为是“公共利益”,因为它是一种市场化的商业盈利性民事法律行为,只能按照民事交易的平等、协商与公平原则和法律规范进行(二)程序原则之限定既然人们就普遍利益之目的难以达成一种共识,所以最好的社会合作方法则是就程序问题达成共识,只有在程序的框架下界定公益秩序,才会有助于所有的人追求各种各样的目的,以满足每个人不同的利益诉愿借鉴多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笔者把程序上的原则限定为四项,这就是个人权利优位原则、平等商谈原则、事先公平补偿原则和事后权利救济原则,以下即分述之1个人权利优位原则长期以来我们所形成的集体主义道德理念就是个人利益完全服从于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利益,崇尚公共利益优先的“当然”法则但这仅仅适用于计划经济和国家权力集中的时代,因为这时的个人利益完全是由国家按计划提供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高度一体化,利益主体及利益目的的多元性皆付之阙如但在市场经济和权力分化的时代,在民法是公民私人宪法的价值取向之背景下,*的一切活动,则必须优先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即使公共利益这种集体产品的提供或组织,也必须遵循个人权利或人权保障优位的原则,因为公共利益的本质和最终价值不是虚无缥缈的和虚幻的乌托邦理想,而是事实上确实能够为社会所有成员体验与感同身受到的一种实在益处那种任何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以建构一套乌托邦式的理想神话为鹄的,以现代化目标为证据,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为目的,以动员、组织、控制乃至非法强制为手段,所从事的行为都是无益乃至损害于人权事业的以人为目的、以人权为本,是公共利益的核心;个人权利为体,公共利益为用,是调适二者关系的基本原则,如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舍弃个人权利或人权的话,那么,这种公共利益的行为就颇令人怀疑,其价值则更令人反思孟德斯鸠说过:“公共的利益永远是:每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所以“在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是削减哪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在这种场合,必须严格遵循民法,民法是财产的保障因此,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绝对不应当凭借*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9]在市场经济下,个人的私有财产权是一国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是风可以进、雨可以进而公共权力不能进的权利屏障,它的保障只能依据经济宪法即民法而非*性法律,在民法领域,“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每一个人都是自己权利王国中的主权者社会和国家只有承认个人权利的优位性,从而优先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权利才会成为刚性的、不会被*所宣称的“公共利益”任意地摆布的权利无论何种条件下,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优先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说到底,公共利益之目的在于人权价值的高扬和实现,一切背弃人权精神的公共利益,必须予以舍弃公共利益具有功利性价值,而人权则具有目的性价值,无论如何,公共利益的增益决不能以剥夺人权或牺牲人权为代价2平等商谈原则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即使真正的公共利益,它与个人利益之间也是存在张力与矛盾冲突的,因为公共利益关涉的是每个人的利益,在要求单个人或少数人牺牲其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需要以满足公众利益需求时,就不免会发生权利冲突一种是正当的公共权力,一种是合宪的私人权利,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无论是非此即彼或是非彼即此的强制或压制,都是缺乏理性的体现,一方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不得凭借其*优势或强力地位单方面采取迫使个人自由的行动,即使是公意的代表也是霸道的行径;另一方面,个人或少数人作为私人利益的主体,亦不得凭借其人权优位而采取与公共利益相抗衡的姿态,因为公共利益毕竟最终有助于个人权利和自由最大程度地改善和满足的,所以解决权利冲突的唯一正确的途径就是权利主体之间的平等商谈公共利益作为共同的善应当是通过事先每个人都认可的规则来保证的,这一规则就是:凡是有关公共利益的善,只要在法律规制的框架下进行,个人都应对公共物品的供给做出贡献,因为“每个人都会比所有的人没有这样做时生活得更好” [10]既然如此,那么所有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利益主体都应当对具体的公益行为作出平等的妥协,这种平等是通过商谈式的*参与程序来实现的达尔指出:“每个公民都应当具有充分的、平等的机会来发现和论证对有待决定之问题的可能最好地服务于公民利益的选择……因为公民的诸善或利益要求关注公共的诸善或普遍的利益,所以公民应该有机会去获得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 [11]商谈是公民个人借助*平等程序理解抽象公共原则和虚幻之公共利益、实效地参与**过程的机会,也是公意得以整合、公益得以表达的有效过程,所有参与者都能够根据充分信息和有效理由对必要调整的利益问题和公共利益的整合达成明确的理解与共识因此,平等商谈原则是公共利益服务的必经程序,没有平等的协商和*的沟通与对话,“公共利益”就只是一种话语霸权的力量,它往往由于缺乏平等商谈所确立的合法性权威而失去公共的善的优势公共利益不仅需要目的价值之正当性,更需要倚重其形式程序的合法性只有这样,公共利益才是真的善和美3事先公平补偿原则如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一定牺牲与贡献的话,那么应当遵循的程序原则就是事先给予公平的利益补偿因公共需要而给予事先公平补偿原则最早确立于XX年8月的《法国人的和公民权利宣言》之第17条,该条款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随后,XX年12月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也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公正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19世纪与20世纪的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做了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例如:荷兰宪法第13条规定:“如因公益所需而征用财产,须依照法律规定,并须事先保证给予充分补偿”巴西宪法第22条规定:“除因公共需要或公共用途或因社会需要,通过预先正当的现金补偿予以征收外,产权受到保障”俄罗斯宪法第35条规定:“为国家需要而把财产强制性地划归公有只有在事先和等值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韩国宪法第23条规定:“因公需要,对财产权需征收、使用或限制及由此付的补偿,均由法律规定,并应支付正当的补偿”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私有财产,在公正补偿下得收归公用”印度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不得征用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土地限额以内的土地,以及这些土地上的或者依附于这些土地的房屋和建筑,除非该法律同时规定以不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赔偿”由此可见,事先公平补偿原则是现代国家宪法基于公益之需在土地或其他不动产等财产征收或者征用而对当事人补偿或赔偿时所遵奉的基本原则和通则有权利损害则必有救济,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的体现,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只要存在补偿,无非就是事先、事中和事后三种情形,而相对于事先补偿而言,事中或事后补偿皆使公民个人存在非正义的怀疑心理,因为这造成了目的与手段颠倒,事情往往是,目的一旦达到,手段即常常被忽略所以,事先补偿相对于事中或事后补偿更能体现目的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价值公平(正)补偿相对于“正当补偿”、“适当补偿”、“充分补偿”等提法,“公平(正)补偿”更合乎市场机制的交易法则,它强调的实际上就是“等值补偿”或者“不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赔偿”的要求,因为只有做到公平或公正的补偿,才能使公民个人的权利损害降到最低的限度公益事业不是削减或剥夺公民个人的利益而是增益之,倘若因公共需要使公民个人的权益得不到公平的补偿,就会增加社会成本,增强私人对公益事业的不信任,从而使公共利益事业受到损害所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权,是公共利益事业所必须遵循的价值准则4事后权利救济原则人们不必期望*是绝对的道德人,因为像麦迪逊所断言的:*的存在本身就是人性不可靠的说明公民个人的权利随时会遭到*权力的侵害,我国一些地方*打着各种“公共利益”之名肆无忌惮地所从事的土地非法征用和房屋拆迁等行为已经充分验证了这一经验判断所以,权利侵害后的司法救济就是必然的权利选择因为,无救济则无权利(三)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鉴于公共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与高度概括的语词,以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与把握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对公共利益作一具体的列举和概括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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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X进学【摘要】何谓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
本文就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作了简要的检视,认为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和解释,即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程序原则的限定以及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
总之,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为了人的尊严,为了人的价值,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一、关于定义“公共利益”方法之检视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在立法界与学术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界分。
在立法界和学术界多数学者看来,“公共利益”作为宪法性原则是不可定义的,因为“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公平”、“法治”、“人权”等原则概念一样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更有学者认为它是个缥缈不定的东西,迄今为止无人对之加以精确的界定,XX学者陈锐雄指出:“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1]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即便我们从宪政史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们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解释考察中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同时,由于一个国家的政体不同,统治者利益的内涵是极富有变化性的,不同政体下公共利益的表达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的,它只能在最终价值诉求上表达为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而什么是普遍利益,如何将社会全部成员的单个利益要求整合为公共利益,借助于什么程序和条件实现公共利益,都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
立法者即使希望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式的规定,这不仅是一种奢望,因为“作为一种为取得多数同意的代价,立法者经常有意留下一些没有答案的问题”;[2]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极大的困难,因为当人们着手使某一术语本身更加精确时,就会发现他用来消除所论及的模糊性的那个术语本身又是模糊的,因此,消除一个给定术语的所有模糊性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
[3]因此,作为原则性概念是立法者对事物的一种高度概括,运用这种模糊性和非确定性的概念,从而授予法官更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借助于法律解释来有效解决社会复杂的利益关系,以此应对社会不断变迁所带来的不稳定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宪法将“公共利益”纳入其X畴以及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对“公共利益”事件的重视,学界有学者就提出了“亟须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的诉求,呼吁通过法律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4]确实,如果法律能够对“公共利益”作具体、明确之规定,当然就会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与公民私权的保障起到重要的作用,但这种要求法律具体化的方法是难以做到的,因为宪法法典不是“词典”,它不会也不可能对公共利益这样一个需要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词语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使世界其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也是以原则性的规定出现的,像“公共利益”之类的语词属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被不断解释的概念,也只有通过不断的阐释,才能更好地揭示并实现宪法的精神和价值。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公共利益”关涉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它在一定程度上往往是作为一个目的性价值出现的,而何谓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和价值却难以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就此达成共识,因为人们发现“一种只要求他们就手段而非目的达成共识的合作方法”,才有可能得到稳定的和平的秩序,并有助于人们追求各种各样的不同目的。
[5]人们就程序问题而非目的达成共识是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的较好的一种方法,这样有助于每个人都能从中获益,而且最终则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笔者认为有三种方法来理解和解释之:一是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二是程序原则的限定;三是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
二、关于公共利益之概念阐释(一)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学理特征是把握一个概念的基本内涵所必需的,一个概念无论如何难以下定义,但其基本特征能够反映出这一概念的本质和基本精髓。
从字义而言,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X畴,私人利益指的是单个社会主体的利益,公共利益则着眼于社会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的整体利益。
据哈贝马斯之研究,直到17世纪中叶,英国才开始使用“公共”(Pubic)一词,在当时,其含义通常用“世界”或“人类”来替代“公共”;法语中的“公共”(Le Pubic)一词最早是用来描绘格林字典中所说的“公众”,而“公众”一词在德国18世纪才开始出现,并从柏林传播开来。
[6]而现代《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对“公共”的解释是,Pub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
[7]由此可见,近代以来所出现的“公共”一词,迄今为止含义是基本稳定的,与“公众”或“人类”等事务有关。
故依据对“公共”一词的基本理解,公共利益之含义乃指主要由政府提供的、为公众的和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所公用或者公共的利益。
其构成包含了三层基本含义:其一,公共利益的提供者主要是政府,这是因为国家政府被认为是凌驾于社会各利益团体之上的、以普遍利益的形式而出现的公共权力,惟有国家政府外在地超越于私人或集团利益;从社会契约与人XX权理论分析,人民只是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授予了国家政府,政府扮演的角色只能是为公众服务的“公仆”,它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也就是经济学家所谓的能够向社会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的“集体产品”。
但是,现代“公共集体产品”的提供者除了政府之外,还有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他们的参与也同样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如公民个人投资教育、社会福利事业或其他公益事业等,所以“政府并不是惟一的提供者”。
[8]其二,公共利益是公众利益或者与公众有关的、为公众所公用的利益,“公众”X围内的公用,则具有公共性。
换言之,公共利益作为一种“集体产品”或公共服务,是为公众所欲求的,一旦提供了这种服务,它们就不得为提供者所垄断,而为所有社会其他成员所共享,所以公共物品的两个显著特征就是“供给的连带性以及排除他人消费的不可能性或无效率性。
”(注:谬勒解释说:“对于这种公共物品来说,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并不妨碍其他人受益。
一种公共物品,虽然其边际成本是正数,但只要平均成本递减,也就会有供给的连带性因素,引出需解决的集体共同供给的问题。
”参见[美]丹尼斯C.谬勒:《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版,第16页。
)因此,任何公共利益的受益人是所有的人而不是某一或特定的利益共同体,倘若所谓的公共利益只是某些或某一特定利益主体受益,满足了特定人的利益需求或愿望,这种“公共利益”不可以成为社会的普遍利益,因而就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
向特定的利益共同体提供的集体产品,是悖离社会普遍利益的。
只有那种旨在实现真正的普遍利益的服务,从而使每个人都会从这种服务中得到益处,并有助于改善他们生活状况和生活质量的公共利益,才符合社会普遍利益的本质和精神,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
所以,公共利益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对或阻止某些特定群体滥用政府权力为它们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权利斗争的历史。
由公共利益的两个基本特征所派生出的特征是它的非赢利性和共同福利性。
非赢利性是指任何公共利益服务的提供者不得从中赚取好处。
如果一项事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即使该项服务客观上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总量的增进,也不能作为“公共利益”来认定。
只有当着如哈耶克所说的,即“如果所有的人发现根据某种互惠对等原则而使特定群体的集体利益得到满足,对于他们来说,乃意味着一种大于他们不得不为此承担的税赋的收益,那么只有在这种情形下,一种集体利益才会成为一种普遍利益。
” [5](8)换言之,一切所谓的“公共利益”,不管是政府还是非政府提供的,只要它是赚钱的,就不能被认为是“公共利益”,因为它是一种市场化的商业盈利性民事法律行为,只能按照民事交易的平等、协商与公平原则和法律规X进行。
(二)程序原则之限定既然人们就普遍利益之目的难以达成一种共识,所以最好的社会合作方法则是就程序问题达成共识,只有在程序的框架下界定公益秩序,才会有助于所有的人追求各种各样的目的,以满足每个人不同的利益诉愿。
借鉴多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笔者把程序上的原则限定为四项,这就是个人权利优位原则、平等商谈原则、事先公平补偿原则和事后权利救济原则,以下即分述之。
1.个人权利优位原则。
长期以来我们所形成的集体主义道德理念就是个人利益完全服从于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利益,崇尚公共利益优先的“当然”法则。
但这仅仅适用于计划经济和国家权力集中的时代,因为这时的个人利益完全是由国家按计划提供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高度一体化,利益主体及利益目的的多元性皆付之阙如。
但在市场经济和权力分化的时代,在民法是公民私人宪法的价值取向之背景下,政府的一切活动,则必须优先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即使公共利益这种集体产品的提供或组织,也必须遵循个人权利或人权保障优位的原则,因为公共利益的本质和最终价值不是虚无缥缈的和虚幻的乌托邦理想,而是事实上确实能够为社会所有成员体验与感同身受到的一种实在益处。
那种任何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以建构一套乌托邦式的理想神话为鹄的,以现代化目标为证据,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为目的,以动员、组织、控制乃至非法强制为手段,所从事的行为都是无益乃至损害于人权事业的。
以人为目的、以人权为本,是公共利益的核心;个人权利为体,公共利益为用,是调适二者关系的基本原则,如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舍弃个人权利或人权的话,那么,这种公共利益的行为就颇令人怀疑,其价值则更令人反思。
孟德斯鸠说过:“公共的利益永远是:每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
”所以“在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是削减哪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
在这种场合,必须严格遵循民法,民法是财产的保障。
因此,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 [9]在市场经济下,个人的私有财产权是一国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是风可以进、雨可以进而公共权力不能进的权利屏障,它的保障只能依据经济宪法即民法而非政治性法律,在民法领域,“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每一个人都是自己权利王国中的主权者。
社会和国家只有承认个人权利的优位性,从而优先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权利才会成为刚性的、不会被政府所宣称的“公共利益”任意地摆布的权利。
无论何种条件下,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优先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说到底,公共利益之目的在于人权价值的高扬和实现,一切背弃人权精神的公共利益,必须予以舍弃。
公共利益具有功利性价值,而人权则具有目的性价值,无论如何,公共利益的增益决不能以剥夺人权或牺牲人权为代价。
2.平等商谈原则。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即使真正的公共利益,它与个人利益之间也是存在X力与矛盾冲突的,因为公共利益关涉的是每个人的利益,在要求单个人或少数人牺牲其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需要以满足公众利益需求时,就不免会发生权利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