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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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长期以来作为政治、法律领域所争论的核心概念,它往往被
视为权力正当性的来源、行为价值判断的基础、法律保护的目标,而
被人们所广泛引用和信仰。不过,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却一直缺乏明确、一致的观点,它被形容为一个空瓶子,在不同的时期承载着不同
的内容;它的边界和内涵可谓人言人殊,角度不同而见解各异;它更
被视为一个虚空的概念,即没有人相信公共利益的存有,除非它符合
自己的利益。正是因为公共利益的抽象、动态和不确定,使得公共利
益的法律界定成为学界与实务界所争论的一个难点、焦点问题。
不过,目前法学界对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研究多倾向于叙事宏大的价
值分析和逻辑判断,法律实务中的界定角度也往往侧重于定性分析和
规范界定,忽视了对公共利益的定量分析和实证界定,这使得公共利
益法律界定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既缺乏一定合理性,又难以提供一个具
有操作性的立法和司法标淮。
因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体现着对稀缺资源的权属划分,其界定的过
程反映着行为主体的动态博弈,因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研究不仅需
要概念辨析和价值判断的宏观、静态、定性研究,更加需要进行利益
衡量、行为抉择的微观、动态、定量分析。正如著名公共政策研究学
者休斯所言,"相对于含糊不清的公共行政理论来说,经济学理论是精
确的,具有可预测性的,经验主义的,并且是建立在解释人们如何行
动的激励理论之上的"。据此,本文尝试以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工
具来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为什么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
(一)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现状
尽管公共利益一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很高,众多法律规
范开宗明义地阐明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因为现行法律对公共
利益缺乏清晰界定,使得对公共利益的合法界定成本高昂,障碍众多,
这在现实中集中表现为公共利益界定的两种极端化倾向:一种是滥用
和盗用公共利益之名来徇私牟利的公共利益的泛化;一种是缺乏参与
渠道、救济途径和保护力度的公共利益的虚化。
所谓公共利益的泛化,是指各种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私人商业
利益都来扯上公共利益的大旗为其鸣锣开道,公共利益仿佛成了百物
杂陈的大口袋,其涵盖范围被无限扩张。其中最为典型而且矛盾也最
为突出的就是城市拆迁和农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滥用现象。如近年来
各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商业拆迁、娱乐场馆建设等常以公共利益
为名进行大规模圈地,既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私人产权,浪费了大量宝
贵的土地(尤其是农地)资源,还引发各种社会冲突,影响了社会稳定,并且造成权钱交易、寻租腐败现象猖獗。所谓公共利益的虚化,是指
对各类事关公众利益的社会公共管理决策,因为缺乏民意表达和公众
参与的通道,特别是民主决策程序的虚置而使公共利益难以落到实处;对于社会生活中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为社会个体缺乏有效的对抗、制约力量,以及司法对公益救济所存有的各种漏洞、不足,导致公民
的维权行为缺乏有力保障。这在各种垄断收费、行政定价、环境污染
等个案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旅游景区门票的逐年高涨、铁路部门春
运的"趁火打劫"、路桥还贷后的继续收费、破坏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
难以叫停等等,就是社会的公共利益遭到了漠视和虚置的典型例证。
公共利益的泛化和虚化究竟有着怎样的经济动因,为什么会产生公共
利益界定的失当和保护乏力呢?在公共利益的界定过程中各种利益是
如何博弈,行为人又是怎样抉择呢?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的意义和内
涵又是什么,应该怎样来进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下面,我们对此
先行予以法理的分析,而后采用法律经济学方法予以解读,以期通过
多角度、多方位地探讨来提供一个更加全面深刻的分析框架。
(二)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法理内涵
公共利益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可谓是法学研究中的永恒话题,相关
的研究也是浩繁如海、不一而足。如同公平、正义一样,公共利益这
类神圣的字眼往往与庄严的法律相伴随而成为其获取正当性的权杖。
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英国功利主
义法学家边沁则主张",立法者的职责就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
造成调和"•;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
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惟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利益法学家赫克提出,利益是法律的原因,法主要规范着利益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
衡利益;美国社会学法
学创始人庞德认为,法律应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
会需求,法律要尽其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
某种平衡或协调。尽管学者们对公共利益的论述和称谓不尽相同,但
大体都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即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的平衡器,它要使社会文明中最重要的利益得以保全,而使其他利益最少地牺牲,法律作为实现最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控制工具,它的目标就是要促进
社会利益的平衡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共利益作为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价值,其长久以来被视为抽象的法
律概念限于学理的探讨而未加以明确法律界定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
人们认为公共利益过于抽象和不确定,是个难以明确界定的法律范畴,并且在公私利益尚能和谐共存,矛盾冲突并未升级时,也不存有对公
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不过,因为现代社会利益结构的复杂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各
种冲突利益的协调和平衡亦成为法律所面临的核心问题,而解决问题
的基本前提就是界定冲突利益的法律边界。如果说个体是其私人利益
的最好看护者,那么公共利益又有谁来主张和维护,对利益主张维护
的边界又在哪里呢?诚然,对公共利益进行清晰的法律界定困难重重,不过如同绘出百分之百真实的地图是毫无意义的一样,我们并不奢求
将各种不确定的公共利益的情形做出穷尽的描绘,将公共利益确定的
原则、框架、程序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远胜过我们忍受公共利益界
定混乱、无序的无所作为。更何况对于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公共利
益的法律界定更有着严峻和紧迫的现实背景。因为在我国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