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概念

合集下载

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浅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摘要:公共利益自产生伊始,在正当性、存在性、合理性等问题上备受争议,而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内涵外延、实现主体、对权利的限制等方面也是学者们热衷研讨的议题,可谓观点纷呈。

上述问题的破解,首要的逻辑前提是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合理科学界定,本文正是基于此种目的而进行的探索和努力。

关键词:公共利益;概念界定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202-02公共利益(publie interests)是非常不确定的概念,正如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所言,其“最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包括“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利益内容”的不确定主要是指由于利益主体和当时社会客观事实的左右,对利益的形成和利益的价值认定无法精准计算;正如ufer所言,“利益这个概念,无一定之成型,如同价值概念,完全系乎变动中之社会、政治及意识形态,来充实这些概念之内容。

”“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则是指享有公共利益的范围难以确定,因为公共一词的界限十分模糊,加之我们对概念逻辑的偏好,要求清晰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边界,导致语言技术上出现“套套逻辑”,以模糊的术语界定不确定的概念更是难以达致精准之目的。

甚至曾有学者怀疑,凭人类智识是否能够清晰地认识或界定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到底是否真的是一个“罗生门式”的概念。

一、公共利益概念的解构解构主义20世纪60年代缘起于法国,雅克·德里达是代表人物,解构主义最大的特点是反逻各斯(logos)中心,反权威,反二元对抗,反非黑即白的理论。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解构一词,不是德里达意义上的解构,而是“拆分结构”、对概念进行界定的一种物理意义上的解读研判。

1.“公共”概念的模糊性《辞源》中的公益概念为公共之利益。

相对于一个人之私利、私益而言。

由此,我们可从公共与利益两方面来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之“公共”涉及利益主体的范畴厘定问题。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PPT(34张)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PPT(34张)

最后,社会共同体是各种各样的,小共同体 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大共同体而言,就不一 定是公共利益,除非二者完全一致。例如,一 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国家 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就不一定是公 共利益,而是局部利益。一个国家的“公共利 益”相对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就不 一定是公共利益,也只是局部利益。如一个国 家发展经济的国家利益有时会与人类保护环境 、利益冲突。
三.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 益关系示意图
各个利益

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国家利益
共 利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之间的联系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联系
首先讨论一下两者关系的前提,即公共 利益到底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一种特殊利 益,还是是个人利益的一种综合。
我个人比较赞同:公共利益并不是独 立出来的一种利益,而是一种若干个体的 利益综合。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一种标准较为合适,因为这种标准不 仅强调了受益者的数量,也强调了国家目的任务。
我们认为,公共利益是从个利益中分离出来的利益,它一旦成为 公共利益就具有相对独立性 。每个社会成员曾是反对从自己的 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 份利益。实践中房屋拆迁纠纷是这两种利益冲突的表现。大多时 候,冲突两方都过分强调两种利益的区别,没有找到利益最佳的 平衡点。
利益,这种利益被成为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概念是欧洲最早的民族国家形成
之后才出现的。各国不同派系的看法都不同。现 实主义代表摩根索认为国家利益应当包括三个重 要的方面: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文化完整。结 构现实主义学派代表人华尔滋得出结论:生存是 国家惟一的利益。新自由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基欧 汉主张三种国家利益:生存,独立,经济财富。而 建构主义学派代表人温特又在其后加了第四种利 益—集体自尊。

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

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

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作者:曹潇尹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30期【摘要】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概念进行简单的界定,提出“公共利益”为符合社会大多数成员需要,能够满足他们一定物质或者精神需求,为他们带来好处的那部分利益,并对我国有关“公共利益”相关规定进行总结,提出了公共利益的内涵为受益主体的多数性和不特定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博弈均衡、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并列举出了部分外延。

【关键词】公共利益定义私权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内涵《辞源》中的公益概念为“公共之利益。

相对于一个人之私利、私益而言。

”由此,我们可从公共与利益两方面来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顾名思义,就是指的大众、公众,用我们法学术语来说就是指的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就是指的的好处,也就是一件事物或者一件事情对一个人的价值。

庞德认为:“利益是人们个别地通过集团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们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

”①在法学界,权威的民法专家和宪法、行政法专家都曾提出过明确方案想要去准确的界定“公共利益”。

梁慧星教授认为,公共利益必须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设施、城市改造、商品房开发等属于间接利益的则不在此列;姜明安教授则提出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的做法,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

这些方案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总是会出现或大或小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即便是承认和认同公共利益的学者也会认为要想提出一个包罗万象,为广大人民所接受的“公共利益”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给出“公共利益”一个基本的概念,并且在应用的过程中不断的将其完善,使之尽可能的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我们可以将“公共利益”简单的定义为符合社会大多数成员需要,能够满足他们一定物质或者精神需求,为他们带来好处的那部分利益。

“公共利益”的构成

“公共利益”的构成

“公共利益”的构成四、“公共利益”作为法律的基本目标“公共利益”ethodologicalindividualism),“公共利益”必须以个体利益为基础,并最终落实到个体利益之上。

或用数学的语言来表达,公共利益应该是个体利益的某个“函数”:U=f(u1,u2,,un)(1)其中公共利益(U)通常被称为社会效益或社会效用(Utility)函数,个体利益(ui;i=1,2,,n)则通常被称为个人效用函数,其中n是公共利益的计算过程中所包括的个体总数。

更具体地说,这个效用函数(f)究竟应该采用什么形式?社会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为个体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提供了一种简单途径。

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相一致,公共利益在此被定义为社会各成员的个体利益之和,也就是效用函数形式被定义为简单的线形叠加:U=u1u2un(2)在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和穆勒的《功利主义》相继问世后,社会功利主义构成了西方社会的道德、伦理和法律基础。

社会功利主义者将国家政策的目标定义为个人利益总和的最大化。

换言之,如果有两种立法选择,L1和L2,它们相应地将产生两种不同的公共利益U1和U2,那么社会功利主义就主张应采纳社会效益最大的政策。

更普遍地说,如果我们把社会效益(U)作为法律(L)的函数(因为每一项个人效用函数,ui(L),也都取决于所采纳的政策),那么法学研究的任务就是发现“最佳”政策,L*,使得社会效用函数达到最大:Uma=U(L*)(3)显然,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对应着“效率优先”原则。

对行政法而言,“效率”当然不单是指行政机关的办事速度;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速度越快,其对社会效益的损害就越大。

因此,“效率”是指立法政策的实现将给社会各成员带来的利益去除成本之和。

由于立法目标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才能实现,而行政程序不可避免地具有成本,因而法律还必须设计可行的行政程序,使行政成本(包括行政机构超越与滥用职权的可能性)降至最小。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
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严重矛盾时,改变和应改变的,只 能是国家利益,而不是国民利益。因为国民组成国家的根本目的 是为国民自己,而不是为了无端组成和供奉这样一个社会组织。
路漫漫其悠远
路漫漫其悠远
3.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根据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否与公 共利益一致,与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 级之间的关系而定,在少数人作为统治阶级的 情况下,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全是公共利益, 而只是统治阶级的“私益”,但由于统治阶级 掌握着国家政权,因此,“为了达到自己的目 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 的共同利益。
路漫漫其悠远
最后,社会共同体是各种各样的,小共同体 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大共同体而言,就不一 定是公共利益,除非二者完全一致。例如,一 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国家 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就不一定是公 共利益,而是局部利益。一个国家的“公共利 益”相对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就不 一定是公共利益,也只是局部利益。如一个国 家发展经济的国家利益有时、 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一.概念区分 个人利益:庞德认为个人利益是“直接包
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 的各种要求,需要或者愿望”。我们认为个 人利益即是私人利益,是由单个社会成员所 控制的利益。
公共利益:至今为止都没有一个统一确定 的概念,德国学者纽曼以不确定的多数人的 利益为公共利益的标准是迄今广为被承认的 一种。根据《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 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 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因此,国家组织 所代表的整体利益,在形式上或实质上是其 辖区域内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绝大多数社会成 员的共同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摘要】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并且应当主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决定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有关法律时应有宪法思维,进行合宪解释,要以宪法上“公共利益”的含义和精神来理解、解释和界定法律上的“公共利益”,而不是随意进行解释和界定。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宪法;合宪解释;宪法思维【正文】经2004年修正的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上出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也有“公共利益”的规定。

那么,“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理解和界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有关“公共利益”的法律时应否考虑到宪法上的“公共利益”?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作出回答。

一、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特别意义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与法律上的“公共利益”概念相同,含义也应相同,但二者在功能上有所不同,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具有特别的意义:(一)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立法依据我们学术界一般认为,宪法是“母法”,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也往往会在“总则”第1条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显然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立法依据,这是毫无疑问的。

对此,人们不会有什么异议。

在立法实践上,我们也是这样做的。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些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普通法律中规定“公共利益”时不仅仅是依据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来规定,而且基本上是照搬宪法上的条款,同样只是使用“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而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具体指明哪些属于公共利益。

与其说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是依据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来规定普通法律上的“公共利益”,还不如说是照搬宪法上的规定。

论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协调

论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协调

论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协调摘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的研究焦点之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旨在规范公权和保护私权。

本文结合案例和法理,通过司法强拆机制的完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取得最佳效果。

关键词司法强拆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平衡一、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界定(一)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自我国 2004 年宪法修正案颁行以来,学界就对“如何界定公共利益”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

时至今日,可以说还没有哪种观点能够占据压倒性的地位。

其内涵特征如下:1、分享性。

公共利益总是和一定社会群体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社会价值有关,社会群体的每一个组成单位都能分享公共利益。

2、广泛性。

这里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地域范围的广泛性。

公共利益是超越于某一特定地域的,如环境问题,消除恐怖主义威胁等;二是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公共利益能够辐射不特定多数人。

3、丰富性。

公共利益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凡是和人们生活有关的、能够为多数人共享的领域或范围,公共利益都可能存在。

4、超越个体性。

公共利益要面向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乃至所有的人,对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提供价值。

公共利益的本质“在于大多数社会团体的整体利益, 但并非真正的整体利益;也不是整体内个人利益在数学上的总和。

5、层次性。

公益的价值必须是量“最广”,且“最高”。

所谓量最广是指受益人的数量最多;而愈是与人类生存有紧密关系的要素, 就愈符合质量高的标准。

当量广与质高冲突时,则质高而量寡者优于量多而质低者。

这种强调公益的目的取决于质的方面,即由人的受益转化为目的的价值之上, 体现了现代宪政理念的基本要求。

(二)对个人利益的界定个人利益的界定相对于公共利益来说要简单得多,因为个人利益只考察单个的人。

尽管每个人都会和其他个人发生联系, 但每个人都是同时作为施力者和受力者,考察了单个的个人利益就可推及到其他个体。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能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征、重要性,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以及结论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维护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征:1、广泛性:公共利益涉及的人数众多,不特定的人都可以受益;2、公平性:公共利益应当公平分配,不歧视任何一方;3、公益性:公共利益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合法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性,它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行政法上,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的天职,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

二、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步骤。

通过行政程序,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可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中的利益平衡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以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行政程序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维护公共利益。

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使得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进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此外,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也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审查,可以确保行政程序合法、公正、透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益保护具有以下内涵:1、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2、促进社会公正: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促进社会公正和公平;3、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4、强化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

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

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一、本文概述在探讨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些术语的基本含义和它们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这些概念不仅关系到每个个体的生活品质,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进步。

因此,本文将对这些概念进行深入剖析,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以期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我们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概念,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解读,包括其定义、特点、实现途径等。

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公共需求,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我们将关注公共事务。

公共事务是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管理的事务。

这些事务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

本文将分析公共事务的性质、特点和管理模式,探讨如何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公共事务管理,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我们将讨论公共事业。

公共事业是指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提供的服务,如教育、医疗、交通等。

公共事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公共事业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促进公共事业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通过对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本文旨在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公正、高效的社会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我们期望通过深入研究这些概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二、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公共利益,作为社会生活中一个核心而复杂的概念,其定义和内涵在不同的学科和语境中有着不同的解读。

简单来说,公共利益可以被理解为社会公众在公共生活中所共同追求和维护的利益。

这一概念涉及到社会公正、公平、共享等多个方面,是评价社会政策和公共行为的重要依据。

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和共享性。

它不同于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而是指向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这种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社会保障等,它们都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并希望得到的保障和提升。

公共利益是指

公共利益是指

公共利益是指公共利益是指一种与社会整体福祉和利益相关的概念。

它强调个体利益必须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所服务。

公共利益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涵盖了许多方面,包括社会、经济、政治和环境等各个领域。

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和公民福祉的基础。

它反映了人们共同追求公正、平等和可持续发展的愿望。

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里,公共利益应该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通过合理的政策决策和有效的资源分配来实现。

在经济领域,公共利益的核心是确保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政府必须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同时,政府还需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政策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包括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在社会领域,公共利益的关注点是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

社会公正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去追求个人的目标和幸福。

社会公平则着重于减少社会不平等和贫困现象,通过提供公共教育、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等服务来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

在政治领域,公共利益是政府的核心职责之一。

政府代表着整个社会的利益,其决策和行动应该符合公众的期望和需要。

此外,公共利益也要求政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在环境领域,公共利益的重点是推动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来减缓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减少环境污染。

这样做可以确保未来世代能够继续享有清洁的空气、水资源和健康的环境。

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制定和执行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和法规,同时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和道德标准。

公民应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发声、投票和监督政府的行为。

总结起来,公共利益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概念,旨在确保社会的整体福祉和利益。

它涵盖了经济、社会、环境和政治等多个领域,并需要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公共利益的核心是追求公正、平等和可持续发展,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和有尊严的生活。

公共利益论文:公共利益概念界定判断标准

公共利益论文:公共利益概念界定判断标准

公共利益论文:公共利益概念界定判断标准【中文摘要】纵观人类历史长河,人们总是有意识或无意识的以一种个体存在形式同其他集团或社会构成体之间进行着某种利益衡量,直至发展成为一种价值论断上的博弈。

时至今日,这种个人利益与不特定第三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暗中较量从未停止过,甚至说有愈演愈烈之势,我们在此暂且将它们统称为公共利益。

而对于究竟什么才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问题,国际上的学者可谓众说纷纭,争论也格外激烈,可以说各有弊益,但最终难以形成对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一种有效可行的理论方法。

随着社会的演进,法学理论的发展,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譬如从房屋拆迁到土地征收,从行政公权到国家利益,似乎任何噱头只要符合多人的利益就能够提及到公共利益的层面,就能够不加限制的剥夺个人权利,但事实并非如此。

可见,唯有真正理解什么是公共利益,或者说怎样认识公共利益的理论方法,才能更好的保护个人利益,换句话说,也就是真正做到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不以肆意践踏个人权益为根本。

文章主要致力于解决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从中外学者对于公共利益给出的诸多概念界定中,分析对比提炼出可取之处,同时提出自认为观点中不合理的地方,逐步推出能够相对准确认定公共利益的方法,使其定义或者说是公共利益的轮廓清晰展现。

在文章中本人对现存争议很大的公共利益不存在说、个人利益组成说、整体利益说以及个人利益限制说和经济利益说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引申出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团利益、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概念区别。

在对公共利益语义学角度、立法本源、表现形式上和内部构成上几个角度的研究,认为推出一种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才是最为可行的,也是行之最为有效的。

本人还大胆的将公共利益提到了立法规范的层面,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界定能够更好的应用于实践,通过从法理的角度,从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现状出发,划定出公共利益的范围及公共利益的确认主体,以求有利于我国公共利益的法律构建。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PPT课件( 34页)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PPT课件( 34页)
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严重矛盾时,改变和应改变的,只 能是国家利益,而不是国民利益。因为国民组成国家的根本目的 是为国民自己,而不是为了无端组成和供奉这样一个社会组织。
3.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根据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否与公 共利益一致,与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 级之间的关系而定,在少数人作为统治阶级的 情况下,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全是公共利益, 而只是统治阶级的“私益”,但由于统治阶级 掌握着国家政权,因此,“为了达到自己的目 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予了对公共利益的特殊保护,那界定公共利益是非常 关键的,现实中的以公共利益为名谋取商业利益,政府利益, 一定原因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造成。
有学者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三个标准:
一是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即纽曼的观点。纽曼在确定纯粹以受 益者数量为标准的主观公益时,提出了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 的客观公益的判断标准,并认为这符合现代宪法理念对公益 的认定。
最后,社会共同体是各种各样的,小共同体 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大共同体而言,就不一 定是公共利益,除非二者完全一致。例如,一 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国家 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就不一定是公 共利益,而是局部利益。一个国家的“公共利 益”相对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就不 一定是公共利益,也只是局部利益。如一个国 家发展经济的国家利益有时会与人类保护环境 、利益冲突。
美国思想家潘恩认为,公共利益是每 个个人利益的总和。正因为他是每个人的 利益,所以才是所有人的利益。边沁认为, 公共利益是共同体的若干个体的利益综合。 离开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毫无意义。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社会成员的共同利 益,是从个人利益转化过来的。这个转化 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实现公共利益的路径

实现公共利益的路径

实现公共利益的路径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撰写:首先,可以介绍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公共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国家或群体长远利益的利益,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与私人利益不同,着眼于整体利益与长远发展,将个体的需求与整个社会的利益进行平衡与权衡。

其次,可以谈论实现公共利益的意义和目标。

公共利益的实现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的福祉提升。

而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则是通过合理的规划、公正的决策和有效的执行,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为所有成员带来公正、包容和可持续的发展。

然后,可以简要介绍本文将要讨论的内容和结构。

本文将分析公共利益的定义和重要性,深入探讨实现公共利益所面临的挑战和难点,并提出一些具体的路径建议。

目的是以此为基础,探讨如何在现实中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以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可以提出本文的写作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实现公共利益的路径的探讨和建议,增强读者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和理解,引发对于公共决策的思考,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努力。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探讨实现公共利益的路径: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概述文章的整体内容,并介绍本文的目的。

第二部分是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小节:2.1 公共利益的定义和重要性。

我们将首先定义什么是公共利益,并探讨公共利益对社会的重要性。

在这一小节中,我们将分析公共利益的概念,并说明它与个人利益的区别。

2.2 实现公共利益的挑战和难点。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实现公共利益所面临的挑战和难点。

我们将探究政府、组织和个人在实现公共利益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的根源。

此外,我们还将考虑如何克服这些挑战和难点,以确保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

第三部分是结论部分。

在结论中,我们将总结正文部分的主要观点,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指导实现公共利益的路径。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利益关系,即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是一切问题的实质和基础,也是政治和法律的基础。

“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

”[1]因此,认真研究各种利益关系,科学地揭示其内在规律,对我国的经济、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拟就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即国家或社会与社会成员个体间的利益关系作一探讨。

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致的、同一的。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互相转化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的关系。

1.利益转化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

•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利益的,类似于代数中公因式的提取,因而是从个人利益转化而来的。

这种转化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

起初,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随后,则是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最后,才是以政治关系为基础的。

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

然而这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我们以后将要证明的各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

”[2]然而,作为公共利益主体的社会总代表,只是抽象的人格主体,并不能真正消化公共利益,最终仍需将其分配给社会成员享受,这类似于代数中乘法对加法的分配律。

公共利益涵义解析

公共利益涵义解析

公共利益涵义解析“公共利益”一直是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它一直被作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法”之作为法治国家统治社会的公器,当然只能追求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公共”的利益,而不是任何特定私人(譬如立法者或执法者自己)的利益。

一、概念解析就公共利益这个词而言,英语中是“public interest”,在《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里的解释是:“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

而汉语中的公共利益可以分解为“公共”和“利益”两部分,其中“公共”是用来修饰“利益”的。

“公共”的解释是“公有的、公用的”,是与“私”相对的概念;“利益”的解释是“益处、好处”。

“公共”主要是指利益的“受益对象”,而“利益”才是真正的内容。

所以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公共”的不确定性和“利益”的不确定性。

于是,相对于其他利益概念来说“公共利益”的概念更为抽象和宽泛。

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概念,世界各国研究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通常有3种方式:二、理论与实践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条款往往将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画上等号。

如《宪法》中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宪法》里并没有做更多的解释。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可以理解为是对公共利益的一个注脚。

除宪法外,公共利益在行政立法中运用得最为广泛。

《土地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对外贸易法》中也都有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

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一)

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一)

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一)关键词:公共/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公共事业内容提要:“公共”是相对于“私有”而言的,其表明了针对某一对象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数。

公共利益意指符合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需要,体现他们的共同意志,让他们共同受益的那类利益;公共事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需要,体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让他们共同受益的那类事务;公共事业则指体现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的需要,关系到他们的共同利益的那类社会公共事业。

公共利益是公共事务处理的目标追求,公共事务是公共利益的载体;公共事业在本质上都属于公益性事业,它与社会公共事务是可以等同的概念;公共事务与公共事业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同心圆关系。

概念是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概念引导我们探索”。

①如果我们对概念理解得不正确,那么最后很可能危险地放弃了真正对我们有益的东西,而得到了对我们有害的东西。

鉴于此,本文的基本旨趣在于,对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加以准确界说,并做概要性比较,从而奠定后续研究之基础。

由于从构词法角度来看,“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分别是在名词“利益”、“事务”和“事业”前加限定词“公共”而形成的,而且关于这三个概念的论争均主要“环绕在所谓'公共的概念',及努力来阐明这个概念的问题所在”,②故此,有必要首先对“公共”这一概念加以考察。

一、公共概念之省察根据辞海的解释,“公”的中文含义为“公共、共同”,与“私”相对。

《礼记·礼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即为此意。

汉语大辞典中“公共”意为“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

因此,“公共”的中文语义强调多数人共同或公用。

“公共”在古希腊语汇中有两个起源。

一是起源于古希腊词汇pubesor“maturity”,强调个人能超出自身利益去理解并考虑他人的利益,同时意味着具备公共精神和意识是一个人成熟并且可以参加公共事务的标志。

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

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

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一、本文概述《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一文旨在深入探究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本文首先将对“公共利益”进行定义,阐述其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其重要性和意义。

随后,文章将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分析“公共利益”在不同宪法文本中的表述和规定,揭示其背后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需求。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规范分析,提出相应的分析框架和方法,以期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文章将总结研究成果,指出研究存在的不足和未来研究的方向,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在探讨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时,首先需要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然而,在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通常被视为一个基础性、原则性的概念,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公共利益”在宪法文本中通常指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种利益具有普遍性和共享性。

它超越了个人利益的范畴,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的需求和追求。

在宪法层面,公共利益是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也是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依据。

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它具有普遍性和共享性,即这种利益不是特定个体或少数群体的利益,而是广大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

它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即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以通过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认和衡量。

它具有动态性和发展性,即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通常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密切相关。

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然而,这种限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必须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相适应。

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区别和联系

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区别和联系

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区别和联系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内容: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是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关联,但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公共利益是指与整个社会或大多数人的利益相关的事物或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它强调的是对社会整体的利益追求,而非个体的私利。

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依靠政府和公共机构的管理和调控,以确保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公正公平。

共同利益则是指一组人在特定情况下共同追求的利益,可能仅涉及少数人或特定的群体。

共同利益强调的是共同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关系,通过团结一致来实现特定目标或满足特定需求,这种追求能够带来更大的福祉和效益。

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存在着联系和互相影响。

首先,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需要人们之间的共同合作和努力。

只有当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得到满足时,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才能得以实现。

其次,共同利益的实现往往也会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一些群体的共同利益的实现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整个社会创造更多的利益。

反过来,公共利益的保障和维护也为个体和群体追求共同利益提供了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然而,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并不完全相同。

公共利益更加广泛和包容,它超越个体和群体的私利,追求整个社会的福利和共同利益。

而共同利益更加具体和有限,它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合作和互助所产生的效益。

此外,公共利益通常由政府和公共机构来管理和调控,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共同利益则更多地依赖于群体内部的自发合作和协调。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们都是为了社会的发展和福祉所服务,但公共利益更加强调整体的利益追求,而共同利益则注重个体和群体的合作与互助。

只有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和促进各种共同利益的实现,社会才能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对整篇文章进行总体概述,让读者了解到本文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写作方式: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进行探讨。

“公共利益”的概念解析

“公共利益”的概念解析

“公共利益”的概念解析马骏【摘要】"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在当代社会中被反复提到和使用,目前学术界依然对此概念争论不休,其原因是"公共利益"无法直接做出界定。

本文由"公共利益"概念的要件与属性入手,同时构建出"抽象——具体"的理解模型,尝试从另一视角来阐释"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个命题。

【期刊名称】《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2(032)010【总页数】2页(P55-56)【关键词】公共利益;正义;个人利益【作者】马骏【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14“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概念,当代国家将这个概念更多的应用于法律层面。

有学者就当代宪法中涉及到“公共利益”条款的宪法进行了统计,在被调查的157部宪法中,有85个国家的宪法涉及“公共福利”或“促进公共福利”的规定,占到了数据总量的59.9%;涉及“公共利益”或“一般利益”的规定有96个,占数据总量的67.6%。

[1]由此可见,各国的宪法中对于“公共利益”等概念的提及也是为数众多,但为何仍然不能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体现其价值呢?多数学者经过分析认为,由于“公共利益”的概念不准确和不便于界定,造成了中国当代社会许多社会问题出现之后没有办法给出一个恰当的解释。

当前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存在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另一种认为不存在这个概念,对于前一种观点,笔者发现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相对于理解“公共利益”本身,学者们更热衷于争论显现在表象上的诸多困扰,即直接定义“什么是公共利益”,但却忽视了公共利益究竟应该具备哪些要件和属性,针对表象困惑的探讨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笔者通过研究,笔者构建出了“抽象——具体”的公共利益概念模型,尝试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解析“公共利益”这个概念。

“公共利益”这个概念表现为抽象性与现实的统一,因此,该模型由“公共利益”的表象含义入手,对深层次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在“抽象——具体”的逻辑思维下,核心价值是正义与公平,具体如图1所示:(一)关于“公共”的理解1.抽象的“公共”“公共”这个词在许多法律文件与行政规范中都会有所涉及,该模型对于“公共”的解释如下:1.1 空间概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利益概念编者按:本文从公共利益的历史考察;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关系辨析这三方面阐述了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本文对公共利益的法理学的研究有指导意义。

摘要公共利益的概念即使历史久远,在现行法律文本中反复出现,在学界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

在众说纷纭的公共利益面前,提炼出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揭示其与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是准确把握公共利益的精义所在。

关键词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2004年以来,法学界对公共利益的注重可谓方兴未艾。

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现行宪法的第4次修正案。

该修正案增大对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力度的同时,确定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宪法原则,引发了学界对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诠释。

二是宪法修改后,在对个人财产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事件。

如江苏的“铁本事件”、湖南的“嘉禾事件”、北京的“野蛮拆迁”事件等等。

这些社会实然层面暴露的问题,导致学界对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公共利益作了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究。

三是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学界满怀希望地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迫切愿望,并作了有益的尝试。

不过,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物权法》,以“物权法无法承受公共利益界定之重”回避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放任”有着难言之隐。

因为公共利益自身极具抽象性、概括性和变动性,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而被称之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不过,准确理解和理解公共利益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切立法行为都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法律的正当性、权威性也都是建立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可见,对公共利益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但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且直接影响着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司法实践的发展。

”1所以,不能将公共利益作为一个筐,什么东西都能够往里装,对公共利益实行深入的研究,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是历史经验的载体,其核心意义既不是约定的,也不是任意的,而是植根于历史。

”2公共利益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时代。

古希腊社会特殊的城邦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这种观点不但长期贯穿于古希腊政治思想史,也影响到中世纪。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认为公共利益作为衡量统治正当性的一个标准,即真正的统治者追求的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老百姓的利益。

亚里士多德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这种“最高的善”在现实社会中的物化形式即为公共利益。

基于此,公共利益就成为政体是否合法的标准:“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判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

”3中世纪的阿奎那根据基督教的启示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说作了修正,他认为公共利益就等于正义。

“如果一个自由人的社会是为公共谋福利的统治者的治理之下,这种政治就是正义的,是适合自由人的。

相反的,如果那个社会的一切设施服从于统治者的私人利益而不是服从公共福利,这就是政治上的倒行逆施,也就不是正义的了。

”4近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在近代资本主义与法治国家出现之后,“这种公共利益构建与实现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的过程,它以肯定私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以承认私权为起点,在法律的框架内依照法律的程序,在各种不同利益博弈的基础上而形成。

”5例如,卢梭就以公意指称公共利益,他认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它只能着眼于公共利益。

“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

”6进入现代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式日益凸现,公益问题成为人们共同注重的问题,诸如社会公德、群体利益(如消费者利益、劳动者利益)、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与卫生保健、城乡公共设施、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与优抚安置以及社会互助等等社会化带来的新的利益内容。

”7学界对公共利益的研究日趋深入但也产生更多的争议,突出表现为公共利益是否具有独立性。

边沁是否认公共利益独立性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认为公共利益并非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而是个人利益的总和。

“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

”8哈耶克也认为:“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决不可定义为所要达至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

”9他认为,秩序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和“理性建构的秩序”,自由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理应是一个自生自发的秩序,而非理性建构的秩序。

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政府的任务仅限于执行已经制定的法律,而不应主动去实现所谓的公共利益。

不过,否认公共利益独立性的观点不符合社会客观实际,更多学者对公共利益的独立性持肯定的态度。

博登海默认为“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的决不能够超越的外部界限,外部界限赋予个人权利以实质性的范围,本身就是增进公共利益的一个基本条件10。

日本学者宫泽俊义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日本宪法中的公共利益包括自由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国家利益两个层面,自由国家公共利益是以平等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为其首要目的,社会国家利益表明宪法不但要满足自由国家,还要保障社会权,建立社会国家理念11。

公共利益的学术争议与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密不可分。

这种不确定包括“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所谓“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主要是利益主体受当时社会客观事实所左右,对利益的形成和利益的价值认定无法固定成型。

利益是对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价值判断,体现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关系,只有那些持久且不易得到满足的需要才形成对人们的利益关系。

人作为自然存有物,个体的需要是必然的、多样的、局限的和差异的,决定着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

换言之,因为人的价值判断的多元性,价值判断的历史性以及价值判断的主观性使得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多面性。

“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范围很难确定。

由往迄今,学界对公共利益的分歧更多的是围绕着“公共”的概念展开的。

对此,德国学者洛厚德提出了“地域基础理论”作为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他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个空间以地区划分,且多以国家的(政治、行政)组织为单位。

地区内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至于在地区内居于少数人的利益,则称之为个别利益,必须屈从于绝大多数人的平均利益12。

这种观点,当前被学界广泛接受,不过并非无懈可击。

一是公共概念的开放性,使得不特定多数人很难确定。

二是现代宪政理论表明,仅仅以人数的多寡来界定公共利益,也可能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二、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即使因为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动态性以及非特定性而使得其内涵人言人殊,但仍然能够也理应对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作出概括。

”13哈贝马斯以前指出:“要想提炼一个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概念,就必须把它在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实当中所具有的一系列典型特征描述清楚。

”14所以,归纳总结出现代法治社会中“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有益于准确理解“公共利益”的内涵,增强“公共利益”在法律适用中的可操作性。

作者综合学界的观点,认为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是公共利益的公共受益性。

所谓公共受益性表明:(1)公共利益本质上是整体的、普遍的而不是局部的、特殊的利益。

也就是说它必须是绝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能是少数人或少数集团的利益。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也不是多数人利益在数量上的直接体现,它是社会共同的、整体的、综合性和理性的利益。

”15(2)公共利益的享有者具有开放性。

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群体所具备的非隔离性或排他性,意指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自由进出某一团体,无需有特别条件限制,该团体不封闭也不专为某些个人所保留”16。

(3)公共利益是一个持续发展的概念。

从哲学上来讲,公共利益体现了主体的需要,当社会持续发展,人们对客体的价值理解也会发生变化,相对稳定的公共利益也应适合社会发展,适当扩大或缩小其范围。

二是公共利益的现实性。

公共利益的现实性体现在以下两点:(1)公共利益是客观存有的。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

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

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即使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2)公共利益有其外在的物质表现形式。

“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虚幻的概念,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

”17所谓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货物。

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使用者不能被排斥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

三是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

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是由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性所决定①。

从纵向上来说,公共物品的层次性表现为:(1)世界性或国际性公共物品:世界和平、一种可持续的世界环境、一个统一的世界商品及服务市场和基本知识都是国际公共物品的例子;(2)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国家安全和防务、发展初等教育、实行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公共设施等;(3)地方性公共物品:地方基础设施、垃圾处理、街道照明、警察保安等;(4)社区性公共物品:社区绿化与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基础设施等。

从横向上分析,同一层次的公共物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性的。

它包括:(1)基础性的公共物品;(2)管制性的公共物品;(3)保障性公共物品;(4)服务性公共物品17。

四是公共利益的科学性。

因为具体行政事务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某一事项所涉利益到底应不理应判定为公共利益,仅根据行政主体的经验往往很难判断,科学论证作为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具有必然性。

作者认为,至少以下两方面事项理应引入科学论证:(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对私人权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2)涉及专业技术的事项。

现代科技发展一日千里,行政主体不可能对各专业技术领域都有所了解,面对涉及专业技术事项的公共利益的判定必须借助专业技术人士。

五是公共利益的正当程序性。

现代法治的正义性不但要求实体正义,还要满足程序正义,并且为了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往往必须先行。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在遵循规则的选择及规则之下的选择程序时,公共利益能够通过程序予以确认。

所以,在处理公共利益问题的全过程中,理应完善设立和严格遵循包括听证程序在内的一整套正当程序,以保证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的衡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