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界定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在经过2004年修正之后,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样,政府对土地或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似乎必须以“公共利益”的目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合宪地征用财产。
然而,什么是公共利益呢?我国立法界和理论界迄今尚无统一的界定。
在实践过程中,“公共利益”却是一个极难界定的概念。
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和农村转型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成为频繁引发中国社会冲突的源泉。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的目的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困惑。
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危房改造,征收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但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商业开发,又如何认定呢?如果为了退耕还林而征收土地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为了工业建设而征地又如何呢?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中的非特定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它除了“诸如世界和平、教育、清洁空气、某种合理的交通控制”等利益之外,凡涉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都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国防建设事业、交通事业、水利事业、教育与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办公建设事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
我们认为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1、受益人的非特定性。
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公共利益中“公共”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群体,而不是特定的群体。
例如环境保护的受益者是不特定的,受益群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界定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现行宪法第20和22修正案中都出现了“公共利益”,进而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
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征用>条款而言的。
但是,从实际的立法来看,公共利益在普通立法上使用极为广泛,而这一切都必须端赖于对宪法上“公共利益”的解释,同时,这一解释并不局限在土地、财产的征收(征用>领域。
从宪法条文本身来看,宪法中除了规定“公共利益”外,还有一些词语与“公共利益”的形式或意思相近,比如宪法第51条中的“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第53条中的“公共秩序”,第28条中的“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等等,“公共利益”是否包含它们或者与其不同,都是我们在解释“公共利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诚如学者所说,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最特别之处在于其不确定性,是为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
一、何为“公共利益”从汉语的构词方式看,公共利益属于偏正结构,可以分解为“公共”和“利益”两部分,其中“公共”是用来修饰“利益”的。
其实,“公共”主要是指利益的“受益对象”,而“利益”才是真正的内容,所以,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主要就表现在“公共”的不确定性和“利益”的不确定性。
(一>公共公共是相对于个别而言的,根据《辞源》的解释,公共,谓公众共同也。
那么,如何确定公众的范围,一般来说有两种办法。
第一种是根据地域标准,这是由德国学者Leuthold在《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中提出的,即公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人数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换言之,这个地域或空间就是以地区为划分,且多以国家之(政治、行政>组织为单位。
所以,地区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
至于在地区内,居于少数人之利益,则称之为个别利益。
公益诉讼语境下“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益诉讼语境下“公共利益”的界定公益诉讼是指社会公众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一种特殊诉讼。
在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概念。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利益,即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和受益的某种利益。
公共利益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不是个人或少数人的私人利益。
(2)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超越个人和局部利益,具有更宽广的社会范围和更长远的时间跨度。
(3)公共利益是法律规定和公众普遍承认的利益,是符合公序良俗和正义的利益。
(4)公共利益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维护的利益,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或个人自由选择来实现。
在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显得十分重要。
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因此公益诉讼的成败与公共利益定义的合理性密切相关。
如何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在公益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性和紧迫性一个事项被认为具有公共利益的价值,需要考虑其对社会的重要性,是否具有紧迫性。
比如,对健康、生命安全等方面重要的问题就显然属于公共利益范畴,需要尽快得到保障和维护。
二、公共利益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在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必须是明确而具体的,不能过于笼统或宏大。
因为如果公共利益说得太泛泛,就很难确定具体的权利主体,也很难明确维权的方式和方式。
比如,“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需要具体说明要保护哪些生态环境,应采取何种措施等。
三、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公共利益是基于法律的规定,需要符合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公益诉讼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能歧视任何特定群体。
四、公共利益的效益性和可预期性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必须考虑到是否能够产生实际的效益,并且是否可以预期不良影响。
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持合理平衡。
公共利益在公益诉讼中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
界定公共利益需要权衡各种利益,需要准确分析事实,需要寻找最佳平衡点。
保护公共利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所享有的、对社会整体利益有益的权益。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利益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1. 公共利益的定义公共利益是指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资源、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等。
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性:公共利益涉及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具有普遍性。
(2)公益性:公共利益不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3)非排他性:公共利益不为特定个人或组织所独占,具有非排他性。
2. 公共利益的分类根据公共利益的内容和特点,可以将公共利益分为以下几类:(1)公共安全类:如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
(2)公共卫生类:如传染病防治、疫苗接种、公共卫生环境等。
(3)公共教育类:如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
(4)公共资源类:如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5)公共设施类:如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6)公共环境类:如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等。
三、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1. 公共安全法律制度(1)消防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2)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不得危害交通安全。
(3)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消费者负责。
2. 公共卫生法律制度(1)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控制、治疗传染病的义务。
(2)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疫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生产、经营、使用疫苗,保障疫苗安全。
浅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浅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近几年来,由暴力拆迁引发的群众性事件频发,由此反映出了某些政府部门为了一时的财政收入和表面政绩,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行征收土地,侵犯公民正当权益。
下面是试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社会各界也因此对公共利益展开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
这些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何为公共利益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
1.何为公共利益有关何为公共利益的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是对公共利益做了简略的描述而并未做出具体的界定和解释。
这就给我国土地征收的司法实践增加了很多困难。
我国一些学者曾对公共利益下过定义,被广泛接受的主要是公共利益,主要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由于国家规定的模糊性和学者定义的非强制性,使得公共利益在土地征收实践中没有确定的依据可循,这就导致了无序征收和侵犯公民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
2.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在理论上,众多学者对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见仁见智,但在实践中,公共利益成了很多情况下政府违反侵害公民权利的挡箭牌,所以,界定公共利益十分必要。
2.1 社会各界对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的几种观点在我国法律该不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问题上,各派学者众说纷纭。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公共利益存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难以对其作出具体性规定,应作为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为防止商业开发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收,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引发社会矛盾,法律应当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公共利益名词解释
公共利益名词解释一、公共利益的定义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或群体所共同享有的利益,与个人或某一特定群体的私人利益相对。
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保护环境、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公平正义、基本人权等方面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实现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也是政府的责任。
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公共利益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公共利益的几个重要方面:1. 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社会安宁和和谐的表现,也是公共利益的基础。
公共利益的追求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和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全和幸福。
2. 经济发展公共利益与经济发展紧密相关。
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保护公众的利益,例如确保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只有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经济才能长期繁荣。
3.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环境有助于减少自然灾害、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公共利益的维护要求我们采取措施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4. 公平正义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追求公平正义。
在司法领域,保证人民的平等待遇,惩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公正运行;在教育领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促进社会公平的发展。
5. 基本人权公共利益的追求要求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
这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肖像权、生命权等方面的人权保护。
公共利益旨在确保人民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市民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公共利益实现途径:1. 政策制定和执行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应考虑公共利益,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推行有助于公共利益的政策,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公众参与和监督公众参与和监督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提供意见和建议,监督政府的决策和行为,促使政府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3. 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组织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引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带来普遍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福祉的利益。
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的保障和约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通常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
1. 宪法层面:宪法通常对于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行政法层面: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政府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刑法层面:刑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受侵害。
例如,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财产犯罪、破坏环境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秩序。
4. 民法层面:民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执行上。
通过民法的规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可以对不同利益进行权衡和调和,避免过度偏重某一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普遍性。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共同利益,是全体公民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共同享有的一种权益。
公共利益的界定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公共利益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然而,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无论是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还是在具体的保护措施上,都有一些常见的参考内容。
首先,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民法典应当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要目标。
例如,保护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身体权等,保护环境资源、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等,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和谐发展等,都是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基本界定内容。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强调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
例如,在土地征用中,如果国家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民法典可以规定必要的征收措施,以保障公共利益。
再次,在具体保护措施上,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典可以规定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社会组织等代表公共利益进行环境保护诉讼,并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和赔偿机制。
此外,民法典还可以规定公共利益保护的其他相关内容,例如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例如,对于犯罪分子的行为,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
总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法律框架,以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权益。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同时平衡不同群体、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只有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发展。
行政法中公共利益界定以及在实践中作用
行政法中公共利益界定以及在实践中作用如果要选出近期行政法中最热门的词汇,无疑“公共利益”会高票当选,这是因为有太多的行政纠纷事件与之有关。
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合法的幌子,所为的一些行政行为严重的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
为了了解“公共利益”是如何会被利用的,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把握它的内涵以及特征,弄清它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概念的区别,从而了解我们为什么要在法律中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界定,应如何对其进行界定。
在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同时,我们还应从功利主义角度把握对公共利益进行的界定对行政实践到底有什么样的指导意义。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分析我国现行《宪法》中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两个法条中所包含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法学中一向非常重要的概念,不只是在我国,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有所体现。
如新南非宪法对财产权有如下规定:“除非根据普遍适用的法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只有因公共目的和为了公共利益,并且以赔偿为条件,才可以征用财产”。
大韩民国宪法在认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性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财产权的行使要适应公共福利的要求,其第37条规定:“国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护持续及维护公共福利的情况下,由法律进行限制。
”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4条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第2款规定,财产权富有义务,其使用应同时有利于公共利益,而在第3款中规定了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的条件和原则:只有在公共利益必需时,才能征收个人财产为公用;征收必须有补偿,但要在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方面进行平衡。
此外,第15条在规定私有土地权中,也有涉及。
从上述法例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法律中对公共利益的表述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可以说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众参与性原则
公众参与性, 公众参与性,就是在认定是否 属于公共利益时, 属于公共利益时,与之有关的 人的参与权应予以保障。 人的参与权应予以保障。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易生遵循以下原则
公众受益性原则
公众受益性, 公众受益性,表现为地域范围 和受益对象的广泛性, 和受益对象的广泛性,即公共 利益就是使大部分人受益或受 益人数最大化。 益人数最大化。
直接关联性原则
直接关联性, 直接关联性,就是要让公共利益像太阳一 样让受益人感受到它的温暖, 样让受益人感受到它的温暖,尽量不把与 公共利益间接相关的事项归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界定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由于对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 公共利益的有关问题达不成共识, 公共利益的有关问题达不成共识, 立法机关决定暂不对公共利益作明 确规定。 确规定。
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不清, 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不清, 以至于政府官员利用“公共利益” 以至于政府官员利用“公共利益”名 义侵犯公众的私人利益现象时有发生。 义侵犯公众的私人利益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因此,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成了物权 法实施过程中事关保障公民私有财产 权的重大问题。 权的重大问题。
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
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一、本文概述在探讨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些术语的基本含义和它们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这些概念不仅关系到每个个体的生活品质,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进步。
因此,本文将对这些概念进行深入剖析,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以期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我们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概念,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解读,包括其定义、特点、实现途径等。
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公共需求,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我们将关注公共事务。
公共事务是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管理的事务。
这些事务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
本文将分析公共事务的性质、特点和管理模式,探讨如何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公共事务管理,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我们将讨论公共事业。
公共事业是指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提供的服务,如教育、医疗、交通等。
公共事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公共事业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促进公共事业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通过对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本文旨在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公正、高效的社会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我们期望通过深入研究这些概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二、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公共利益,作为社会生活中一个核心而复杂的概念,其定义和内涵在不同的学科和语境中有着不同的解读。
简单来说,公共利益可以被理解为社会公众在公共生活中所共同追求和维护的利益。
这一概念涉及到社会公正、公平、共享等多个方面,是评价社会政策和公共行为的重要依据。
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和共享性。
它不同于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而是指向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这种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社会保障等,它们都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并希望得到的保障和提升。
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属性和界定条件及范围
一、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简称公益,与私益相对,公共利益由“公共”和“利益”两部分组成。
《汉语大词典》对公共一词的解释有三种涵义:(1)公有的、公用的;(2)犹公众;(3)犹共同。
[1]《辞海》对利益的解释是好处。
[2] 美国的社会学法学家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认为,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需要和愿望。
[3]而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
” [4]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显然没有分清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界限。
据此,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一定范围内全体成员或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体现他们的共同意志,是一种公众利益,但又不能等同于公众利益,因为其除了强调数量之外还强调整体利益的不可分割性。
公共利益具有非排他性,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特点。
公共利益必须是人人都有机会享受得到的。
例如:享受清洁优美的环境,任何人的享有都不会排除其他人也有机会享有。
二、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属性笔者认为,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属性,是指环境法的公共性(公益性)和正当性(合理性),这也是环境法的特点之一。
分述如下:(一)公共性环境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
环境法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具有公共性是由环境问题的特性所决定的,环境问题的特性又是由环境的特性所决定的。
一般而言,公共性具有两种属性:即普惠性和共享性(无竞争性、无排他性)。
笔者认为,要弄清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公共性,需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着手,分述如下:1、环境的特点环境并不为某个人或某一群体所有,一向被视为公共物品,并非私人物品,如流动的大气、公海及海底资源、南极等。
著名经济学家萨谬尔森认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区别在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和消费,同时具有无偿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征。
而私人物品则可以分割然后分别提供给不同的个人,并且对其他人产生外在成本或利益。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问题和公共资源分配中,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需求的一种利益形式。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实现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它涉及到不同群体的利益权衡、社会价值观的选择以及政府与社会各方的合作。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实现进行讨论。
首先,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群体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如何平衡和协调各方的利益是公共利益界定的核心问题。
从理论上讲,公共利益应该符合以下几个原则:平等原则、效益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基本利益需求,不得偏袒特定群体;效益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追求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公平正义原则要求公共利益的分配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符合长远发展的要求,同时维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这些原则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了理论指导。
其次,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合作。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有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政府应当通过制定和执行公平公正的政策和法律,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和利益需求;同时,政府还应当促进社会各方的合作和参与,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模式,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得到更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此外,公共利益的实现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舆论监督、参政议政、社会行动等方式,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规定,并考虑社会环境的影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为社会贡献力量。
公共利益的实现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制度和机制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例如,建立科学公正的决策机制,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个别人的干扰;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公共资源的均等分配;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透明,保障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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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近几年来,由暴力拆迁引发的群众性事件频发,由此反映出了某些政府部门为了一时的财政收入和表面政绩,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行征收土地,侵犯公民正当权益。
下面是试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社会各界也因此对公共利益展开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
这些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何为公共利益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
1.何为公共利益
有关何为公共利益的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是对公共利益做了简略的描述而并未做出具体的界定和解释。
这就给我国土地征收的司法实践增加了很多困难。
我国一些学者曾对公共利益下过定义,被广泛接受的主要是公共利益,主要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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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界定与测度
*本文是江苏省高校哲学与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地方政府有效执行中央政策的保障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07SJB820003)的研究成果。
公共利益的界定与测度*朱广忠[摘 要]通过分析学术界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可以整合出公共利益的定义,即公共利益是被社会大多数公民分享并最好由集体行动所提供的利益。
公共利益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可以测度。
依据公共利益的基本属性,可以从基于法理与道德的正义性、基于分享与效用的有效性以及基于民主与规范的公正性三个方面测度公共利益。
[关键词]公共利益;正义性;有效性;公正性[中图分类号]C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0)12-0032-04目前,学术界对公共利益充满了争论,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不存在所谓的公共利益。
事实上,公共利益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可以测度。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一)公共利益的定义从基本概念角度分析,公共利益由 公共 与 利益 两个词汇构成。
对于利益,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 利益是人们为了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与条件 。
[1]学术界对公共利益认识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 公共 认识的分歧上。
对于 公共 ,学术界有多种理解,乔治!弗雷德里森克站在公共行政的立场,从多元主义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公共是利益集团)、公共选择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公共是理性选择者)、立法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公共是被代表者)、服务提供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公共是顾客)以及公民的观点等几个角度概括了学术界对 公共 的认识。
[2]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多元主义的观点是从政治参与角度讨论公共的∀∀∀只有代表各方面、各阶层利益的力量共同参与,公共才会实现;公共选择的观点是从理性选择角度讨论公共的∀∀∀只有代表各方面、各阶层利益力量的公共理性选择,公共才会实现;立法的观点是从正义性角度讨论公共的∀∀∀只有立法者真正代表了被代表者,体现法律的正义性,公共才会实现;服务提供的观点是从公共服务角度讨论公共的∀∀∀只有公共决策者提供的服务,满足了公民的公共需求,公共才能实现;公民的观点是从公共权力角度讨论公共的∀∀∀只有作为本源性权力主体的公民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力或有效约束其它权力主体的派生性权力,公共才能实现。
“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
“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公共利益是一个广泛涉及判断政府征收征用私人财产过程中的正当性问题,通常由宪法或者立法者规定一个概括条款。
这是由于征用权(eminent domain)是具有主权属性的警察权力特征所决定的。
主权属性决定了征用权在本质上是绝对的、至高的、不受限制的,立法者只能就“公共利益”做概括性规定,其具体判断标准留待行政机关在个案中确定,司法机关惟在出现纠纷之时才予介入,因而其也是一个法官在各种冲突的法益之间进行判断、取舍和平衡问题。
一、公共利益与Eminent Domain公共利益,英文为public benefits、public use、public purpose,是与征用权关联密切的一个词语,其内涵的界定须追溯至eminent domain,即征用权。
一般认为,为了限制政府获得私人财产的能力,宪法规定私人财产的征用须服从“公共利益”,其目的是为了抵制个人财产由于政府的专断或者不公正行为而丧失。
但在实际上,由于eminent domain从属于主权范畴,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警察权力的体现,具有绝对性、至上性和不可限制性,这使得“公共利益”只能是一个在法律上极为模糊的概括条款或者弹性条款。
在美国法上,与服从公共利益关联的政府征收私人财产权并给予正当补偿的这一权力被称为eminent domain.Eminent domain的字面意思为“极地”,实际上相当于德国法上的“高权”,即至上权力。
由于其内涵特指“政府实体征用私人所有者财产的固有权力,特别是土地及将其转让于公用并为征用给予合理补偿”,[1] 《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其直接译为“国家征用权”,认为eminent domain是“国家固有的、强制将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目的的权力。
它通常被认为是主权国家所固有的权力。
给予合理补偿使它与单纯的没收相区别。
”[2]该词最初是由十七世纪的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的。
他相信政府掌握为公共目的征用或者破坏私人财产的权力,但必须给予补偿。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公共利益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通常指的是在社会中产生的一些利益,这些利益受到公共权力保障和监管,并且对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具有积极的影响。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涉及到一系列因素,包括政府官员的政策决策、法律法规、道德认可和社会价值等。
在实践中,公共利益往往是以社会大众的普遍意愿和利益为基础,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比如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等。
政府官员的决策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
政府领导者和政策制定者必须考虑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并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法规来维护公共利益。
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必须考虑到政策的长期稳定性和合法性,同时确保其公正性和不偏不倚,以避免政策成为特权阶层的工具。
法律和法规也是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
法律和法规通常确定公共利益的法律标准,比如规定行政部门必须遵守的程序和标准,包括环境评估、公众参与、公正竞争和公平招标等,以确保政府官员和行政机构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和公正原则。
道德认可和社会价值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也具有重要影响。
道德认可和社会价值通常指的是人们普遍希望看到的社会公正和公平原则,比如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以及对文化和历史遗产的保护等。
这些原则在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共识和认可,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如环境保护、培育公平竞争、维护各方权利等。
环境保护作为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在许多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保护环境方面,政府和社会必须考虑到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以确保公众利益得到最大化。
此外,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也至关重要,政府和社会必须通过制定法律和规定来确保竞争的公平性和各方的权利得到保护。
总之,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是一个复杂和多元化的过程。
这需要政府、法律和法规、道德认可和社会价值以及其他因素的参与和制约。
我们需要确保这些因素在公共利益的制定和实现中得到平衡和协调,从而最大化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实现。
土地征收范围之公共利益的界定
土地征收范围之公共利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对此,《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与宪法的规定一脉相承,在立法理念上采取了“重公轻私”的立场。
但是由于土地征收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的模糊规定,导致了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系列尖锐问题。
因此,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以更好地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成为了当下的一大难题。
标签: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规范路径引言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唯一合法理由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然而,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类型却是含糊其辞。
政府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权力过大,使得农地非农化范围逐年扩大,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结构不合理、集约度不高的情况十分突出。
因此,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确定土地征收的合理范围,迫在眉睫。
一、现行法律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宪法》、《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中,都未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明确解释,只有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采用“列举+兜底”式的立法模式,对于公共利益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确。
然而,这种列举式的说明,并不能穷尽对公共利益的解释。
在生活中,政府征收土地往往是为了提高财税收入:据财政部的数据,土地财政占了一般公共财政收入(本级)的一半,当然也包括一些与之相关的税种。
土地财政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给土地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
二、土地征收过程中因“公共利益”所产生的突出问题(一)公共利益界定缺乏规范的程序《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并未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问题。
因此,如何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如何审批征收土地中有关公共利益的相关事项,如何对被征收者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方式,法律条款都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答案。
公共利益并没有得到法律程序上的保障。
(二)公共利益界定纠纷中司法救济的乏力土地征收属于行政行为,而在行政领域,被征收人获得救济的方法,只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
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一、本文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宪法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关键而复杂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本文将对我国宪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条文进行梳理和解读,以明确其在宪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综述,本文将分析“公共利益”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界定方式及其理论依据,为我国的界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现状,包括其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例如,界定的模糊性、主观性、不确定性等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可能引发的争议和冲突。
本文将提出一些改进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界定的标准、加强司法审查的作用、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等。
通过这些建议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更加明确、客观、公正的依据,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公共利益的概念及特征“公共利益”是一个复杂且多面的概念,它在不同的学科和语境中具有不同的解读。
在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更是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指导国家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平衡社会利益关系的基石。
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看,涉及的是广大公众的共同利益。
但具体何为“公共利益”,却并非一目了然。
其概念的核心在于“公共”二字,即这种利益不是某一特定个体或少数群体的利益,而是涉及广大公众、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这种利益可以是物质的,如公共设施的建设、公共服务的提供等;也可以是精神的,如公共文化的推广、公共道德的维护等。
普遍性与共享性:公共利益是广大公众的共同利益,不是某一特定个体或少数群体的利益。
这种利益具有普遍性,即不分地域、民族、性别、年龄等差异,所有公众都可以共享。
客观性与合理性: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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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针对公共利益问题,国内外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的观点。
基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主题,公共利益的界定也会呈现差异。
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文章旨在通过对十年来研究者们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做一个综述,指出关于公共利益研究的基本线索。
【关键词】公共利益;利益;政治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
公共利益的定义并不明确,而且非常难以对此进行定义,所以,很多的研究者们并不直接定义,而是从各种不同的层面出发,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标准进而来判断公共利益的定义。
基于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李世萍、赵宝胜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提出了五个坚持,“坚持合法原则和比例原则;坚持全体人民或绝大多数人受益的原则;坚持公平和补偿的原则;坚持权责统一性的原则;坚持改进个体利益的原则。
”
对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许德宾在研究了纽曼、边沁和哈耶克的观点之上,提出了三个标准来界定公共利益,“一是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即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判断标准;二是个人利益之和的标准,即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三是一种抽象秩序的标准,即公共利益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
”对于我们国家现阶段情况来看,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符合第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既强调了主观国家目的任务,也说明了客观公益的问题,两者都有兼容,体现了公共利益的定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黄东东研究了我国的法律程序,他发现在我国法律在提到规定时候,一般说法只有“依照法律规定”,从而提出了法律中的标准来界定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决定论,也就是通过民主公正的法律程序来决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使公共的意志得到真正的发挥。
所以采取正当程序概念,健全保护权利、约束权力的法律程序是必要的。
”
“公共”和“利益”是两个不同的词语,朱新力、黄金富认为应当把二者分别来界定,“利益判断方面,必须以规范背后之价值观念为基准,当依据规范所含之价值亦无法确认利益是否存在时,则应尽力考察社会客观事实,而非判断者的主观臆想,进行判断;公共界定方面,应统一采用不确定的多数人之标准。
”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方式
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可以按照公共利益最终判断的归属权,以及判断公共利益的方式类型,从而界定公共利益。
但各方研究者说法不一,具体有以下几种。
观点一,公共利益最终判断的归属是由权利机关“一事一议”的方式来决定。
张千帆认为,“应由民主条件下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构)来承担,民主制度和公共利益的选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能够体现多数人的利益,因而用民主(代议)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才可能具有最充分的正当性。
”
观点二,公共利益认定的最终的审判应由司法机关来决定。
郑贤君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属于一个宪法分权问题,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分享的。
行政机关承担了大量的裁决所谓公共利益的事务,但在发生纠纷时,是由司法机关行使决定权,也就是立法至上,司法最终的模式。
”
观点三,持有这种观点的研究者主张由立法机关将公共利益用举例的方式在普通法律上明确规定。
范进学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与高度概括的词语,所以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与把握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对公共利益作一具体的列举和概括。
”唐忠民、温泽斌也同样认为“应该效仿一些法制先进国家的经验,对公共利益实行列举式的立法方式。
”
观点四,与以上几个观点有所区别,赞成公共利益是由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程序共同来界定。
刘丹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应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来制定法律;使行政机关不滥用自由裁量权,应用程序加以控制;如果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国家必须赋
予相对人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公共利益予以最后确认的权利。
”
观点五,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步进行的。
由于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应该在相关的法律中以明确定义的形式来呈现,但又因为公共利益范围比较广,必须细节化、具体化。
在此基础上,闫勇认为,“由于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的规定关系到公共利益,不应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规定;必须在各部门法中或建立单行的国家补偿法规中因公共利益所为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国家补偿问题。
”
三、结语
通过总合研究者们的研究成果,研究发现现在关于公共利益的问题的研究,其主要侧重点只在三个方面:法学方面、公共行政方面和公共管理学方面。
从这些研究可以看出,公共利益从实质上来看,还是更加偏进于个人利益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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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j].法学论坛,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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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闫勇.公共利益的理性界定及其有效实现[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
作者简介:顾玉冰(1988- ),女,山西介休人,云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