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中_公共利益_的界定_胡锦光

合集下载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在经过2004年修正之后,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样,政府对土地或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似乎必须以“公共利益”的目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合宪地征用财产。

然而,什么是公共利益呢?我国立法界和理论界迄今尚无统一的界定。

在实践过程中,“公共利益”却是一个极难界定的概念。

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和农村转型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成为频繁引发中国社会冲突的源泉。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的目的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困惑。

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危房改造,征收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但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商业开发,又如何认定呢?如果为了退耕还林而征收土地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为了工业建设而征地又如何呢?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中的非特定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它除了“诸如世界和平、教育、清洁空气、某种合理的交通控制”等利益之外,凡涉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都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国防建设事业、交通事业、水利事业、教育与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办公建设事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

我们认为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1、受益人的非特定性。

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公共利益中“公共”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群体,而不是特定的群体。

例如环境保护的受益者是不特定的,受益群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

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论公共利益的界定【摘要】文章分析了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可能性并设计了界定的途径,试图从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界定公共利益,以实现法律为所有人保障的大体权利。

【关键词】公共利益;必要性;可能性;途径“公共利益”一直是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

世界各国不管是在学说仍是在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样法律所追求的大体目标,而且是国家公权利行使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大体要素。

正如我国台湾地域闻名公法学者陈新民教授所言:“公共利益不仅在法律、法学、行政及司法实务上以各类形式表达,而且能够说是一个用以框架公法标准体系的全然要素。

”一样,在我国公共利益也时常出此刻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但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竟而致使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公民权利受损、政府公权利滥用等。

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成了一个涉及法律、司法、行政,阻碍政府权利,公民利益的重大课题。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公共利益一词,普遍显现于我国各类法律法规中:1954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法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

”1982年《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将该规定修正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何为“公共利益”?它包括哪些事项和范围,法律法规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只是显示了一项法律原理,即公权利对私人利益的单方面克减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

因此,致使的结果是公私不分,以公共利益之名暗渡商业利益、政府利益之实的现象不足为奇,公权利滥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公民、法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例如:湖南省嘉禾事件和江苏铁本领件等。

在依法治国思潮深切人心,警察时期一去不复返的背景下,公共利益已是国家权利干与公民权利的一柄“尚方宝剑”。

最近几年来,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公权与私权冲突与公共利益的不确信性有着紧密的关系。

浅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

浅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浅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近几年来,由暴力拆迁引发的群众性事件频发,由此反映出了某些政府部门为了一时的财政收入和表面政绩,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行征收土地,侵犯公民正当权益。

下面是试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社会各界也因此对公共利益展开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

这些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何为公共利益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

1.何为公共利益有关何为公共利益的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是对公共利益做了简略的描述而并未做出具体的界定和解释。

这就给我国土地征收的司法实践增加了很多困难。

我国一些学者曾对公共利益下过定义,被广泛接受的主要是公共利益,主要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由于国家规定的模糊性和学者定义的非强制性,使得公共利益在土地征收实践中没有确定的依据可循,这就导致了无序征收和侵犯公民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

2.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在理论上,众多学者对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见仁见智,但在实践中,公共利益成了很多情况下政府违反侵害公民权利的挡箭牌,所以,界定公共利益十分必要。

2.1 社会各界对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的几种观点在我国法律该不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问题上,各派学者众说纷纭。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公共利益存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难以对其作出具体性规定,应作为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为防止商业开发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收,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引发社会矛盾,法律应当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胡锦光;王锴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5(020)001
【摘要】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征用)条款而言的.但是,从实际的立法看,公共利益在普通立法上使用极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征收(征用)领域.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最特别之处在于其不确定性,是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由于公共利益主张者的缺位以及主张者的不保险性,由法律来确认或形成客观的公共利益成为法治社会的普遍做法.要正确界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必须厘清公共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以及与公共秩序、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等概念间的关系.
【总页数】5页(P10-14)
【作者】胡锦光;王锴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
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征及界定 [J], 陈召净;王坤
2.何谓公共利益--兼评《公共利益:界定、实现及规制》 [J], 姬云香
3.公共利益界定何以可能--兼评《公共利益:界定、实现及规制》 [J], 孔航
4.论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法律界定 [J], 丁延龄
5.公共利益界定之必要性分析——兼评《公共利益:界定、实现及规制》 [J], 王辉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论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论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作者:肖潇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4期“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及社会中都有使用。

在各国的法律中,这一概念出现得频率很高。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涉及到哪一个领域,这一概念都经常被广泛使用,尤其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公共利益”更是经常出现并作为一种标准,但是,这个被频繁使用的概念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的解释。

本文试图从公共利益与其相关概念的比较中寻求一个较为接近的界定方法。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英国学者边沁认为:“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

”美国思想家潘恩认为:“公共利益不是一个与个人利益相对立的术语;相反,公共利益是每个个人利益的总和。

它是所有人的利益,因为它是每个人的利益;因为正如社会是每个人的总和,公共利益也是这些个人利益的总和。

”而美国学者庞德则认为公共利益是“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求或愿望。

”德国学者洛厚德认为:“公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利益。

所以,地区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

”概括地说,公共利益就是全社会范围的共同利益。

从经济学上分析公共利益就是公共产品或者说公共物品。

西方经济学提出了“公共产品”理论。

目前,西方经济学广泛使用的是萨缭尔森还以数学形式表述纯私人产品与纯公共产品之间的区别。

公共产品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三个基本特征,但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也不是完全没有范围限定的。

公共产品是指在全世界,或者一国或一国地方的范围内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的产品。

这样,也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全球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

如果从广义上理解集体产品(或称集体物品),公共产品可以认为是集体产品的一种。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引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带来普遍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福祉的利益。

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的保障和约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通常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

1. 宪法层面:宪法通常对于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行政法层面: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政府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刑法层面:刑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受侵害。

例如,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财产犯罪、破坏环境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秩序。

4. 民法层面:民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执行上。

通过民法的规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可以对不同利益进行权衡和调和,避免过度偏重某一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普遍性。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

“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摘要】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并且应当主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决定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有关法律时应有宪法思维,进行合宪解释,要以宪法上“公共利益”的含义和精神来理解、解释和界定法律上的“公共利益”,而不是随意进行解释和界定。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宪法;合宪解释;宪法思维【正文】经2004年修正的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上出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也有“公共利益”的规定。

那么,“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理解和界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有关“公共利益”的法律时应否考虑到宪法上的“公共利益”?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作出回答。

一、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特别意义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与法律上的“公共利益”概念相同,含义也应相同,但二者在功能上有所不同,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具有特别的意义:(一)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立法依据我们学术界一般认为,宪法是“母法”,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也往往会在“总则”第1条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显然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立法依据,这是毫无疑问的。

对此,人们不会有什么异议。

在立法实践上,我们也是这样做的。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些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普通法律中规定“公共利益”时不仅仅是依据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来规定,而且基本上是照搬宪法上的条款,同样只是使用“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而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具体指明哪些属于公共利益。

与其说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是依据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来规定普通法律上的“公共利益”,还不如说是照搬宪法上的规定。

论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判断原则

论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判断原则

论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判断原则李灵素摘要:“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实施,一直是宪法领域里的一项重要课题。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规定了诸多关于“公共利益”或与之相近的条款,体现了我国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保障人权的态度和决心。

然而,宪法却并未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判断原则等作出明确的阐释,以致现实中判断公共利益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标准。

在判断我国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时,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完全可以将公共利益看成实证化的概念,并遵循相应原则,发挥宪法在公共利益判断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寻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协调,综合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职能,构成判断公共利益、实现公共利益的一条完整路径。

关键词:宪法;判断原则;公共利益;公平补偿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5982(2019)09-0068-08前言公共利益是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正当性不仅在于宪法文本上的宣示,更在于如何保障和实施。

我国公共利益虽然由宪法明文规定,但却未给予界定和解释,导致下位法在制定时缺乏具体参照标准,公共利益实施者在判断公共利益时无法律依据可循,只能依靠自由裁量来判断公共利益,这极容易导致公权力的膨胀,反过来也破坏了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使得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紧张。

公共利益问题日渐成为焦点,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对公共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的判断原则进行系统研究,转变公众对公共利益的传统观念认识,在公共利益的内涵、判断原则、界定方法等方面形成一个基本的共识,有利于防止公共利益泛化,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对维护宪法权威、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之所以选择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判断原则作为研究课题,首先是因为学界在这一领域的相关著述微乎其微,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又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界定标准,研究此问题具有新颖性;其次,现实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公益之名侵犯公民个人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尖锐的冲突和矛盾,研究此问题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人大法学导师介绍:胡锦光教授

人大法学导师介绍:胡锦光教授

人大法学导师介绍:胡锦光教授一、简介胡锦光教授,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于安徽徽州。

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本科,获学士学位。

1983年9月至1986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硕士研究生,获硕士学位。

1995年至1998年在职就读博士研究生,获法学博士学位。

1986年7月留校任教,1999年评为教授,现为博士生导师。

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MPA行政法首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

日本立命馆大学访问学者。

主要社会兼职:1、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3、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政策法规司法律咨询顾问;4、国家统计局法律咨询顾问;5、井冈山干部学院兼职教授;6、郑州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等。

主要奖励:1、1996年获得中国法学会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香港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校教师奖一等奖;3、新世纪优秀人才;4、北京市教学名师;5“双百”活动宣讲奖。

二、开设课程:1、中国宪法学;2、宪法学专题讲座;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4、行政诉讼法讲座;5、行政法专题研究;6、行政法学;7、行政法案例分析。

三、研究领域:宪法学、行政法学四、主要科研项目与课题: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和谐社会运行中的法治保障体系;违宪审查研究;港澳基本法;地方性法规研究。

五、主要科研成果主要著作:1、《中国宪法问题研究》;2、《行政处罚研究》;3、《违宪审查比较研究》(主编);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合);5、《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6、《行政法案例分析》(主编);7、《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评析》(主编);8、《违宪审查论》;9、《当代人权保障制度》(合);10、《香港行政法》(主编);《行政法专题研究》(主编);11、《违宪审查论》;12、《中国宪法》(合);13、《中国宪法的理论与实际》;14、2007、2008、2009《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等。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胡锦光 王 锴,2005年3月6日)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胡锦光 王  锴,2005年3月6日)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胡锦光王锴上传时间:2005-3-6关键词: 公共利益/基本权利的界限/公共利益与基本权利的冲突/征收(征用)补偿/违宪审查/宪法委托内容提要: 宪法上“公共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但由于其主体和内容的不确定性,需要对其作出解释。

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具有三个作用:作为基本权利的界限,可能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财产权对公共利益的“忍受”和“牺牲”。

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征收(征用)补偿条款中,但由于普通立法中“公共利益”的缺乏明确性和其他制度使然,导致实践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缺失和“稀释”,对此,宪法应当通过违宪审查和宪法委托的制度,使普通立法中的“公共利益”具有合宪性和明确性。

现行宪法第20和22修正案中都出现了“公共利益”,[1]进而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

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征用)条款而言的。

但是,从实际的立法来看,公共利益在普通立法上使用极为广泛,而这一切都必须端赖于对宪法上“公共利益”的解释,同时,这一解释并不局限在土地、财产的征收(征用)领域。

从宪法条文本身来看,宪法中除了规定“公共利益”外,还有一些词语与“公共利益”的形式或意思相近,比如宪法第51条中的“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第53条中的“公共秩序”,第28条中的“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等等,“公共利益”是否包含它们或者与其不同,都是我们在解释“公共利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诚如学者所说,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最特别之处在于其不确定性,是为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

[2]一、何为“公共利益”从汉语的构词方式看,公共利益属于偏正结构,可以分解为“公共”和“利益”两部分,其中“公共”是用来修饰“利益”的。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的界定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的界定
XX公司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 益的界定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
汇报人:
目录
单击添加目录项标题
01
宪法中公共利益的概念
02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的界定
03
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关系
04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
05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的保障机制
06
01
添加章节标题
01
宪法中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的定义
公共利益是指全 体社会成员共同 的、普遍认可的 利益。
公共利益的特点
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具有 普遍性和共享性
法定性: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 束力
公益性: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 会公平正义
公平性: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
稳定性:一旦确定,具有长期稳定性,不 可随意更改
程序性: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界定和确 认
01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界定的实践意义: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界限,有助于规范政府行 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界定的理论意义: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界限,有助于丰富和发展 宪法理论,推动宪法学的学科建设和研究,为宪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XX学院
感谢观看
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公共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基础 国家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保障 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在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更加密切
01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
立法途径
宪法规定: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范围和保障措施
行政法规制定:通过制定行政法 规来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 和保障措施

论宪法学视野中的

论宪法学视野中的

论宪法学视野中的“公共利益”[摘要]:宪法上“公共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公共利益”主要规定在征收(征用)补偿条款中,但实际上,“公共利益”在1982年修宪时就在宪法第10条第3款中出现,但是直到近来才引起人们的注意,并且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其原因除了2004年修宪时对其重新强调之外,更主要的是在修宪后一系列的严重侵犯财产权事件的发生。

这些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人们的广泛思考,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事件发生?这些政府的拆迁、征用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中规定的维护“公共利益”的标准?进而,宪法中的“公共利益”规定如何得到准确地应用?本文将从这几方面对公共利益进行探讨。

[关键词]:宪法;公共利益;公益;私益一、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表述在各国的宪法文本和学术研究中,对公共利益的表述是不尽相同的。

如经常出现的表述有“公共利益”、“公共福祉”、“公共福利”、“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国家利益”等。

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同时出现了相互联系的概念,如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祖国利益、社会利益与集体利益等。

1954年宪法文本中三个条文直接涉及公共利益问题。

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动。

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14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在1954年宪法中还出现了“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词汇。

1975年宪法第8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1978年宪法第8条采用了“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的概念,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并在第8条第2款中规定: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

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

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

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一、本文概述《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一文旨在深入探究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本文首先将对“公共利益”进行定义,阐述其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其重要性和意义。

随后,文章将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分析“公共利益”在不同宪法文本中的表述和规定,揭示其背后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需求。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规范分析,提出相应的分析框架和方法,以期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文章将总结研究成果,指出研究存在的不足和未来研究的方向,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在探讨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时,首先需要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然而,在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通常被视为一个基础性、原则性的概念,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公共利益”在宪法文本中通常指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种利益具有普遍性和共享性。

它超越了个人利益的范畴,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的需求和追求。

在宪法层面,公共利益是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也是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依据。

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它具有普遍性和共享性,即这种利益不是特定个体或少数群体的利益,而是广大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

它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即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以通过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认和衡量。

它具有动态性和发展性,即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通常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密切相关。

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然而,这种限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必须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相适应。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公共利益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通常指的是在社会中产生的一些利益,这些利益受到公共权力保障和监管,并且对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具有积极的影响。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涉及到一系列因素,包括政府官员的政策决策、法律法规、道德认可和社会价值等。

在实践中,公共利益往往是以社会大众的普遍意愿和利益为基础,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比如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等。

政府官员的决策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

政府领导者和政策制定者必须考虑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并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法规来维护公共利益。

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必须考虑到政策的长期稳定性和合法性,同时确保其公正性和不偏不倚,以避免政策成为特权阶层的工具。

法律和法规也是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

法律和法规通常确定公共利益的法律标准,比如规定行政部门必须遵守的程序和标准,包括环境评估、公众参与、公正竞争和公平招标等,以确保政府官员和行政机构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和公正原则。

道德认可和社会价值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也具有重要影响。

道德认可和社会价值通常指的是人们普遍希望看到的社会公正和公平原则,比如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以及对文化和历史遗产的保护等。

这些原则在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共识和认可,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如环境保护、培育公平竞争、维护各方权利等。

环境保护作为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在许多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保护环境方面,政府和社会必须考虑到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以确保公众利益得到最大化。

此外,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也至关重要,政府和社会必须通过制定法律和规定来确保竞争的公平性和各方的权利得到保护。

总之,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是一个复杂和多元化的过程。

这需要政府、法律和法规、道德认可和社会价值以及其他因素的参与和制约。

我们需要确保这些因素在公共利益的制定和实现中得到平衡和协调,从而最大化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实现。

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一、本文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宪法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关键而复杂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本文将对我国宪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条文进行梳理和解读,以明确其在宪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综述,本文将分析“公共利益”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界定方式及其理论依据,为我国的界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现状,包括其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例如,界定的模糊性、主观性、不确定性等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可能引发的争议和冲突。

本文将提出一些改进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界定的标准、加强司法审查的作用、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等。

通过这些建议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更加明确、客观、公正的依据,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公共利益的概念及特征“公共利益”是一个复杂且多面的概念,它在不同的学科和语境中具有不同的解读。

在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更是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指导国家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平衡社会利益关系的基石。

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看,涉及的是广大公众的共同利益。

但具体何为“公共利益”,却并非一目了然。

其概念的核心在于“公共”二字,即这种利益不是某一特定个体或少数群体的利益,而是涉及广大公众、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这种利益可以是物质的,如公共设施的建设、公共服务的提供等;也可以是精神的,如公共文化的推广、公共道德的维护等。

普遍性与共享性:公共利益是广大公众的共同利益,不是某一特定个体或少数群体的利益。

这种利益具有普遍性,即不分地域、民族、性别、年龄等差异,所有公众都可以共享。

客观性与合理性: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公共利益”概念的宪法学初探论文

“公共利益”概念的宪法学初探论文

“公共利益”概念的宪法学初探论文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

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共利益”概念的宪法学初探相关论文。

仅供大家阅读参考!“公共利益”概念的宪法学初探全文如下:我国现行宪法文本在两处出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第10条规定了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农村集体所有权,同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第13条规定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补充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宪法文本授权政府可以“公共利益”为宪法根据对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公民的其他私人财产进行征收、征用。

至于哪些人的利益可以代表“公共利益”宪法却并未给出明确定义。

以宪法为依据,“公共利益”在《物权法》、《土地征收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具体民事、行政立法中均有所体现,毫无疑问,这些下位法中“公共利益”的内容都必须建立在宪法对“公共利益”限定的内涵之上。

因此分析“公共利益”的宪法内涵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定义公共利益的宪法内涵的必要性“公共利益”一词在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有不同的表达方式。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随后,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也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公正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

”虽然早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就已写入征地条款,并出现“公共利益”一词,但是从1954年以后的各部宪法中都未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进一步界定。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1954年宪法在引入“公共利益”后,以后凡涉及征地补偿的具体法律时,公共利益的目的逐渐被“国家建设”的目的所代替,如1958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条规定“为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慎重地妥善地处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