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城市建设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崔志光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摘要]城市规划作为调整和分配城市空间利益的公共规则,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但是小谷围艺术村案却引出了如何判断城市规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疑问。
由于现代行政的任务除单纯消极的秩序维持之执行功能外,更包括积极的形成功能,即行政并非仅是单纯的执行法律,更应包含政策拟定与决定的成分。
这使得传统的公共利益界定模式无法获得自身的必要性与确当性基础而备受质疑。
为回应上述质疑,有必要在公共利益界定中引入民主因素——公众参与。
;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公众参与; 小谷围岛坐落于珠江北岸的P区新造镇,距Y市中心仅17公里。
1994年,数十位艺术家在P区及新造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其他业主先后建造了160多栋风格迥异具有较高品味的别墅,形成小有名气的艺术村。
自1994年以来,艺术村的建设分别获得了P市(现P 区)建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P市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2002年G省人民政府给艺术村的业主核发了《房地产权证》,拥有国家认定的70年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 2002年1月9日,Y市规划局公布了《Y大学城发展规划》。
按照规划,Y大学城将建在P区小谷围岛及其南岸地区,规划范围约43.3平方公里。
在整体规划中,艺术村所在地被划定为Y大学城的文化共享区。
2003年4月18日,Y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突然下发了收回b区谷围山庄和c区临江苑所有的国土资源使用权的通知。
同年8月29日,Y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再次发布“*房拆字「2003」4号Y市房屋拆迁公告”,该公告宣布:“小谷围艺术村、临江苑、谷围山庄地段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3年8月29日起至2004年4月29日止拆迁完毕。
”; 2003年10月21日,约60位业主共同委托律师向Y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拆迁依据不足等为由,请求停止对小谷围艺术村三个小区的拆迁行为,并撤销上述《拆迁公告》。
; 2004年3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的部分业主收到了Y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Y市土地开发中心的拆迁决定。
公共利益界定的探讨——以城市房屋拆迁为切入点
2
Abstract
“Public interest'’,as a key word,is frequently used in both normative legal documents and legal theories.It is a highly abstract legal concept which could be easily misunderstood. In view of this,it is quite necessary to do some further study on its connotation,range and other related issue,in order to avoid the confusion in legal practice.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connotation of“public interest"from varies aspects, and tries to find the appropriate and reasonable way to define its range.
inspiration from them,and be helpful for the study and regulation of
“public interest'’in China.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this paper will be chapter four.In this
In chapter two,the author will first present the legal documents and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探讨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探讨【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城市的人口密度也不断的增加,人均占有面积的减少,缩小了人们的生活空间。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为建设美好城市,实现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本文通过对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及其表现形式提出了一些可行性措施和策略。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表现形式城市规划。
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作为核心内容,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
通常而言,城市规划作为行政计划准则、计划标准的综合模式。
公共利益。
在城市规划中,必须全面性、系统性分析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行动指标、指导依据,进而推动城市化建设发展,为城市规划提供全面、科学的保障。
一、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对应,共同构成社会最基本的两种利益形式。
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或一个抽象的虚幻的概念,然而作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往往能够为大众所接受。
1.城市规划具有公共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空间和土地本身作为一笔巨大的公共财富成为了不同利益集团斗争的目标。
而拥有城市开发资本的开发商们追求的目标及目的是城市空间及土地的经济价值最大化。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包括城市空间不仅仅是只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是广大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家园。
2.城市规划是政府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城市规划是政府公共政策的一部分,政府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规划行为中,政府与开发商最大的不同是政府的行为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但这并不能完全避免现实中出现“政府失灵”的状况而损害到公共利益。
城市规划中的“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和过度干预。
二、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城市规划是协调社会不同利益的一种工具,城市规划的目标就在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表现形式有时是物质性的,有时是非物质性的。
本文认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主要表现在:倡导社会和平、维护法律秩序、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全面发展等方面。
论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
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摘要: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的城市规划其实就是一种各群体间的利益分配方案。
由于公共利益关系着最广泛民众的核心利益,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如何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就成了普通民众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鉴于此,本研究在讨论了公共利益体现方式的基础上,对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做了探讨。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实现途径城市是公共利益、集团利益、私人利益等各利益全集的汇集点和冲突点,而城市的发展规划方案实际上就是这些利益群体间剧烈碰撞的结果。
而公共利益作为最重要的利益,如何在城市规划这块蛋糕中分得更大的份额,便成了城市规划工作的核心。
1.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地位我们知道,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城市规划的主导力量往往是握有公共权力的政府,而政府的掌控者又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
因此,在实际的城市规划工作中,往往就把公共利益作为了工作中最根本、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简而言之,由于广大城市居民是城市的主体部分,拥有城市总体利益的最多部分,因此城市规划的方向必须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也即将公共利益最大化。
但是需要强点的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虽然是城市规划的核心,但却并不是全部,因此必须照顾到其他方面的利益,不得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肆无忌惮的侵犯其他集团的利益。
例如,广州大学城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就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迫享誉中外的广州小谷围艺术村拆迁,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公共利益最大化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而城市规划也要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点。
2.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作用2.1.为广大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为最广大市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是公共利益最重要、最直接的职能。
例如水电设施、城市公路、城市交通系统、卫生系统等均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在城市规划中,将这部分利益有效的实现出来,既能够为广大市民创造更为优良的生活空间,也能够以优良的基础设施吸引资本来此投资,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的目的。
论城市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1 城 市 拆 迁 中 公 共 利 益 界 定 的 必 要 性
界 定 公 共 利 益 是 为 了 考 量 城 市 拆 迁 的 合 法 性 。 土 地 使 用 权 与 所 有 权 的 分 离 , 地忻 有 权 和 房 屋 使 用 权 的 分 离 是 土 城 市 拆 迁 问题 产 生 的 原 因 ( 珏 , 0 6 。 但 城 市 拆 迁 过 程 吴 20 ) 中 公 共 利 益 界 定 模 糊 导 致 公 共 利 益 被 私 人 化 , 同 主 体 之 不 间的利益 冲 突 , 疑 是 拆 迁过 程 中产 生 矛 盾 的重 要 原 因。 无 “ 察 现 行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论 是 《 法 》 《 地 管 理 法 》 考 无 宪 、土 、 《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 权 法 》 还 是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市 城 、物 , 城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 对 城 市 拆 迁 中 所 涉 及 的 公 共 利 益 问 题 , 都 没 有 作 出 明 确 的 有 操 作 性 的 规 定 , 基 本 上 无 法 实 现 对 也 公 共 利 益 和 合 法 个 人 或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的 平 衡 考 量 , 城 市 给 房屋拆 迁的实 际运 作 留下 了 由公权 机 关 自由裁量 的空 间 , 进而也给 激发拆 迁 矛 盾纠 纷 留下 了隐患 。( 小兵 , 亚 , ”彭 谭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1 公 益 原 则 .
公 益 原 则 是 公 益 目 的 的 直 接 体 现 , 拆 迁 立 法 原 则 中 在 处 于 首 要 的 位 置 , 是 最 广 大 公 民 利 益 的 体 现 。有 人 认 为 , 也
拆 迁立法 中的公益 原 则 可 以通 过把 宪 法修 正 案第 2 2条 中 的公益要求具 体化来实 现 。可 以把公 益性 拆迁 明 确界定 为 征收行为 , 其与 宪 法第 2 使 2条 修 正 所 规 定 的 “ 有 基 于 社 只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可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进 行 征 收 ” 则 相 方 原 . 契 合 和 衔 接 , 旦 违 背 , 是 违 宪 。“ 府 主 导 的 房 屋 拆 迁 2 7 公 共 利 益 的 非 商 业 性 一 就 政 是 公 益 征 收 行 为 必 须 基 于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合 公 益 原 则 。 符 基 于 公 共 利 益 目的 的城 市 拆 迁 不 适 用 于 直 接 追 求 商 业 政 府 只 有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 序 以 及 补 偿 标 准 实 施 该 利 益 的 经 济 活 动 共 利 益 的 非 商 业 性 决 定 了那 些 营 利 性 程 公
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摘要】随着我国的经济实力和文化实力都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发展,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本文简要的分析了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现状,以及如何加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对策目前,我国的各方面的实力都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使得我国的整体水平都得以提升,其中,在我国的城市规划中,如何正确的处理好其中的公共利益就成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各相关的负责人员应该进行实际的研究和考察,进一步的发展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1.分析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现状在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发展重点由单纯的外部扩张逐步转向外部扩张与内部挖潜并进,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公共利益作为城市规划工作的目的,也是工作过程当中必然涉及到的多项政策工具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由于公共利益其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均未对其做出明确定义,最高人民法院亦未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理论界对公共利益的要求显得过于完美,对其范围与内容,乃至本身存在的讨论纷争不断,使得原本复杂得难以定义的概念又再蒙上一层神秘面纱,至今未能得到统一标准。
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现实操作范围内,公共利益的存在与必要是无可否认的。
应当首先对公共利益的性质和内涵进行分析,进而揭示现阶段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体现。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总纲,不仅决定城市的现在,而且决定着城市的将来,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基本依据和关键所在。
传统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土地使用的配置、城市空间的组合、交通运输网络的架构和城市政策的设计与实施。
任何学科都需要有坚实的理论支撑,并且落实到实践的需求中。
对公共利益的研究不仅能在理论上为城市规划寻找根据和出路,而且也是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传统的城市规划是用技术手段以城市空间问题作为其研究的核心。
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出路
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出路【摘要】“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且没有突破性结论的热点之一。
“公共利益”在我国一直是范围不明确且没有相应的公共利益认定。
2011年1月19日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首次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这应该是历史性的突破,但是我们清楚此突破仍有改进与提升的空间。
我们认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通过法律的列举外加民众投票或听证程序来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商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非正常利用。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实体法;程序法;听证程序为什么近年来会有这么多的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事件发生?这些政府的拆迁征用是否符合宪法中规定的“公共利益”的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这些类似行为彻底的消失了么?我们认为法律不能有瑕疵,因为只要有瑕疵,它就可以成为恶意人们攻击的突破点,法律便形同虚设。
我们的目的是让“公共利益”的瑕疵消灭,更彻底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本文试图探讨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两者结合的方式来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1“公共利益”成为学界讨论热点的原因11以“公共利益”为旗号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事件屡见不鲜。
2003年北京的野蛮拆迁事,2004年湖南的“嘉禾事件”,2006年江苏的“铁本事件”,2011年4月30日湖南株洲强拆事件中自焚村民抢救无效去世,2011年12月13日山东枣庄又出现老人自焚阻止强拆等。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地实施并未能从根本上截止暴力强拆事件的发生。
这些强拆都符合“公共利益”的真实需求么?这是值得思考的。
12“公共利益”难界定。
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
那么什么又是公共呢?我们可以理解为国家和民众。
正是由于其民众性、大众性,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是要以减损私人利益为成本,或者说以限制或者剥夺某种公民权利作为代价。
对公共利益的内容做出界定的确是有难度的。
探讨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探讨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摘要】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城市规划的质量关系着城市的发展,而且也影响着人们生活的质量与水平。
城市的现代化建设是社会较为关注的话题,而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城市规划不但有是经济效益,而且还有一定的社会效益,良好的城市规划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还能使城市基础设施的布局更加合理。
本文分析了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的概念以及关系,对我国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措施城市规划影响着城市的建设与未来发展,城市布局的合理性是衡量城市规划质量的前提,这也影响着城市街道的美观性,影响着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的发挥。
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的主要依据,良好的城市规划可以加快城市的发展进程,也可以体现城市发展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其既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可以满足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
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目标,城市规划可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本文对二者的关系也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1.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的概述1.1城市规划的概念城市规划是对城市未来发展的预测与指导,城市规划可以使城市的布局更加合理,而且还需要对城市的建设工程进行调整与安排。
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期限,是在规定时间内对城市发展的规划,而且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城市规划的制定不合理,会阻碍城市的发展。
另外,不合理的城市规划会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摆放以及效用发挥,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从而降低社会服务的质量。
1.2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的内容比较广泛,而且形式多种多样,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比较特殊,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可以提高社会的服务质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公共利益可以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2.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的关系2.1城市规划是以提高公共利益为目标城市规划可以使城市的建设更加合理,而且可以增加公共的利益,使社会氛围更加和谐。
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_0
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摘要:文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的重要性,然后简议了我国对公共利益的基本看法,其次从合法合理、公共受益、公平补偿、公开参与、权利制约、权责统一这六个原则分析如何保障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公权力;合法在17世纪40年代以前,“公共利益”一次用法并不普遍,指导美国行政伦理学文献中道格拉斯·毛甘专门研究“公共利益”这一术语,当时“公共利益”被称为“共同善”或者“公共福祉”,这个公共福祉在当时甚至带有宗教主义色彩,它认为脱离甚至超越共同利益观念的共同体成员个体利益应当受到谴责,个体利益是政治秩序一个核心的概念,在带有强烈个人偏好的以利益得到前所未有的追捧的大背景下,“共同利益”终于顺利取代并包含了“共同善”和“公共福祉”两词。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表述也不甚清楚,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中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用的土地实行征用。
”;《城乡规划法》也体现了城市规划对公共利益的关注。
但是,就此也蕴含明确的意思——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并且可能局限到公民行使正当权利。
因此,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和定义是非常重要的。
遗憾的是,在道格拉斯·毛甘首次深入研究“公共利益”一词,无法明确作出界定和定义,时至今日,也还没有谁能给出一个得到公认的可操作定义,在“要想给出一个能得到理论界或实际工作这公认的“公共利益”定义,是不可能的!”作为美国的著名的行政伦理学家库珀如是说。
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用“公共利益”这个词来表示政府可以做的事情,事实上,这些事情涵盖的范围非常宽泛,包括公共交通、秩序、安全、文化等等方面。
在这个背景下,公共权力与公共利益相挂钩的范围也非常的广,因此公权力的掌控者也极易受到权利的诱惑。
在这种诱惑下,保障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顺利实现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现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措施要保障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又要顾及个人利益不被错误地损害和牺牲,仅仅只是靠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遵循以下六个原则:合理合法的原则。
公共利益的界定方法与完善对策
公共利益的界定方法与完善对策【摘要】通过对反向解释、问题转移、程序限定以及“正面列举+反面排除+辅以一般条款”这几种方法的阐述提出从形成程序上、救济途径和人大监督以及群众监督方面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施。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方法;程序“公共利益”概念是一个内容和对象都不确定的概念,直至现今为止仍然没有一个能够得到多数人认同的合理性定义。
但是,近观中国近几年来社会中出现的“最牛钉子户”、“唐福珍自焚案”等行政机关的一些征收征用执法活动引起的社会矛盾告诉我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笔者这里仅就公共利益界定的几种方法作一概述,以期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一、“公共利益”解释的几种观点当然,理论界对“公共利益”的说法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笔者也不可能穷尽所有学者的观点,这里仅就笔者认为有一定影响和道理的说法简单概述。
第一种说法认为可以采取反向排除法。
反面排除法就是将常被误认为是公共利益而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明文排除在外。
将若干种貌似“公共利益”但不是真正“公共利益”的情形(我们可以称之为“公共利益”的假冒形态)排除出去,只有在无法通过反向排除的情形下才套用对“公共利益”的正面说明,以甄别公共权力部门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1]这种说法将政府利益和主动的、主观的商业利益以及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都排除在外了。
第二种说法是将“公共利益”的理论界定转移到制度建设上。
此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在实体法上难以界定,那么可以将问题转移,“谁来界定公共利益”问题上来,此时实际上我们面临的就是一个制度问题,提倡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认为“如果人大代表确实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他们必须要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如果由他们决定征收计划和补偿方案,那么我们可以期望被征收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护”。
[2]第三种说法是程序限定法。
有的学者主张可以通过预先公告程序、通知程序、听证程序、异议程序和增加中立机构来确定补偿标准这些程序上的措施来防止行政征收征用权的滥用。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途径摘要:公共利益概念自形成伊始,其自身合理性以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便存在诸多争议。
而对于当代政府而言,如何界定和实现好公共利益则成为评估政府绩效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结合诸多前辈的观点提出作者个人对于公共利益的初步探索的成果。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实现、政府、法律前言:公共利益作为高度抽象,易生歧义的概念,如果不加以严格界定,极易产生混乱。
在当代政治制度模式下,由于宪法的原则性以及权力监督体制的不完善性,导致“公共利益”的随意扩张以及行政机构侵犯个人、集体正当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合理地界定公共利益以及在法律和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下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和规范化,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公共政策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1、公共利益界定模式的选择公共利益的重心在于“公共”,和“国家”,“社会”,“集体”等宏观概念一样,“公共”是一个整体而非“个体”性质的概念(1)。
“公共利益”界定模式的选择,归根结底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谁享有对公共利益最终判断权”;二是界定者“以何种方式来判断”(2)。
而当代学界对于公共政策界定模式分析,大致持有三种意见。
(1)主张“公共利益”由权力机关以“一事一议”方式界定这种观点多见于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部门一些人的口头意见。
张千帆先生认为,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
要正确理解公共利益,就势必要认识到“公共利益”的本质——“私人利益”之和。
同样,鉴于民主制度与“公共利益”在选择上的一致性,张先生主张公共利益的界定者应当为民主制下的国家权力机关。
而对于采用审查机制对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度进行审查,还是通过立法方式概括公共利益,不作具体限定,在学界产生了较大分歧。
(2)主张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具有最终审定权从德国公法理论出发,一些学者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实质上是一个宪法分权的问题。
立法机关只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共利益”作出概括性说明,而具体的裁量与判断则由行政机关承担,唯有冲突和纠纷出现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进行介入。
论公共利益的认定原则
论公共利益的认定原则
高志宏
【期刊名称】《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11)004
【摘要】公共利益属于法律保留事项,依法认定是公共利益认定的首要原则,我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和边界,以明确执法和司法。
正当性原则是公共利益的合理性标准,公共利益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公共利益只能在没有其他备选替代方案时才能牺牲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的认定是一个价值判断过程,公共利益是相对的长远利益和重大利益。
当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其他利益作出限制或牺牲时,应当把这种限制或牺牲限制在最小范围,符合比例原则。
如果追求公共利益时损害了个人利益,就应当给予充分的公平的补偿。
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认定应当以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法治程序为基础,以确保公共利益符合大多数人的要求。
【总页数】6页(P81-86)
【作者】高志宏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11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及立法思路——以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为视角 [J], 刘太刚
2.一本系统研究公共利益的宪法学新作--评《中国宪法公共利益原则研究》 [J],
张继良
3.公共利益的认定及补偿原则初探 [J], 张恒金
4.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认定机制的思考 [J], 刘志强
5.论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认定机制的规范建构 [J],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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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问题和公共资源分配中,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需求的一种利益形式。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实现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它涉及到不同群体的利益权衡、社会价值观的选择以及政府与社会各方的合作。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实现进行讨论。
首先,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群体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如何平衡和协调各方的利益是公共利益界定的核心问题。
从理论上讲,公共利益应该符合以下几个原则:平等原则、效益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基本利益需求,不得偏袒特定群体;效益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追求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公平正义原则要求公共利益的分配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符合长远发展的要求,同时维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这些原则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了理论指导。
其次,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合作。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有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政府应当通过制定和执行公平公正的政策和法律,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和利益需求;同时,政府还应当促进社会各方的合作和参与,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模式,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得到更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此外,公共利益的实现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舆论监督、参政议政、社会行动等方式,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规定,并考虑社会环境的影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为社会贡献力量。
公共利益的实现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制度和机制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例如,建立科学公正的决策机制,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个别人的干扰;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公共资源的均等分配;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透明,保障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和司法保障。
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作者:暂无来源:《中国房地产业》 2018年第11期文/刘秋宏【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为了有效促进城市化建设,城市规划十分重要。
城市规划属于一项较为困难且复杂的工作,在其规划过程中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并且需要平衡城市规划与建设之间的利益问题,而公共利益同样也是决定城市规划的关键因素。
基于此,为了有效促进、协调城市规划中的利益关系,保障公共利益,本文就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作为研究主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协调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整个规划工作中相当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其中既包括了设计单位、规划师的利益,又包括了整个城市建设单位以及城市管理者的利益,在此当中,最重要的应当属城市中所有成员的公共利益。
近年来,有不少城市规划局被市民所投诉,其主要问题在于市民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则体现出在进行城市规划过程中,并未协调好各方利益,尤其是在公共利益上。
因此,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共利益,这样才能够更好发挥城市功能,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1. 城市规划中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不同,私人利益主要是以个体为单位,而公共利益主要是以整个社会作为利益分配的基础而实现。
同样,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实现过程中所需考虑的因素也存在差异性。
公共利益在实现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并且需要保证利益分配的公平性。
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更加需要重视公共利益的保护与实现,因此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规划人员需要充分理解关于公共利益的定义与组成要素,进而有效实现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另外,在保护公共利益的过程中,需要兼顾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促进现代社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
2. 城市规划中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因素随着城市化建设脚步的加快,相关人员对于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重视程度较高。
尽管如此,在城市规划中仍然存在损坏公共利益的因素。
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摘要:目前我国城市迅速发展,城市规划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城市规划的根本工作是围绕着利益问题而进行的,城市规划成为协调社会不同利益的一种工具,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城市规划工作要实现的目标。
然而在城市规划建设中,不少人高举“公共利益”的大旗却做着违背公共利益的事情,使得代表公共利益的城市规划处于劣势的地位,大家对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是重要原因。
城市规划虽然代表公共利益,但并不表明城市规划就能够自动实现公共利益。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引言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公共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公共利益主要指的是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保证城市建设规模与发展规模的共同利益,共同利益涉及的城市中的各项组织与群众。
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些时候是非利益性的,有时利益性又比较强。
本文主要分析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具体实现途径,从而有效保证城市规划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1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基本概述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到今天的发展中已经有了数十年的时间了,公共利益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它所设计的内容比较的广泛,其中包括经济、政治等多个方面,对于这一理论概念的争论由来已经,尤其是在经济学和政治学当中的公共利益的观点,相对来说比较的复杂。
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论概念主要有正义论和自动利益论以及个人利益总和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共同利益论、整体利益论这几种。
城市规划向来都是标榜着自己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而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又是非常的模糊,公共利益笔者以为是分层次的,首先就是相对个人而言,它是整体的利益以及共同的利益,公共利益所面向的是在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或者是所有人,倘若是不对国民的个人利益进行考虑的话就不能很好的对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的界定。
因此,公共利益应当是对个人的利益也是涵盖在内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又不是简单的叠加的,在个体利益的判断方面是主观的以及个体性的,所以从个体的利益当中抽出一个使得所有个体都能够接受的同质利益也是比较的困难,从这一方面来看,公共利益具有着一定的主观性色彩。
“公共利益”立法论的意义及界限—以《宪法修正案》、《物权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素材
“公共利益”立法论的意义及界限——以《宪法修正案》、《物权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等规范为素材姓名:马园园学号:2009375 班级:09法硕一班摘要:“公共利益”在立法上的明确在行政征收中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首先简述了法、日、德等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并对我国立法上对“公共利益”界定中城市和农村差别对待的问题做了论述,由此得出从实体和程序上完善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并加快推进农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公共利益;立法;农地流转制度一、各国“公共利益”的立法现状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规定了行政征收的公共目的性。
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直接的公共工程建设和间接满足公共利益的建设,以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1](P11-12);日本《土地征收法》也将“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唯一目的,并认为“公共利益”的涵义是“解决公共事业建设”,同时该法第3条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详细列举了35种可以实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石油管道、自来水管道、铁轨设施、消防设施、气象、广播、教育和研究机构、博物馆和图书馆、社会福利事业、医院、煤气、电力、电信、墓地、废弃物处理设施、公园、水利设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或合作社的办公场所或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居住专用区、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或合作进行的农地改造和综合开发所需要的基础设施、中央批发市场和地方批发市场等【2】(p36);德国宪法涉及重大公益之处,主要在财产权的保障及征收的条文部分,其中第14条对此有三款规定:(1)“财产和继承权利应得到保障。
其内涵与限制应被法律所决定。
”(2)“财产施加责任。
其使用应该为公共福利服务。
”(3)“只有以公共福利为由才能占取财产。
……这种补偿应通过建立公共利益与和受影响利益之间的公正平衡来加以确定。
”[3](P475-476,478,480)二、我国“公共利益”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公共利益”这一名词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屡有出现,并且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尤其集中在城市房屋征收和农村农地征收中。
浅析“公共利益”
浅析“公共利益”作者:崔庚申韩桂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5期摘要“公共利益”是宪法、行政法乃至政治学领域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我国大规模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拆迁征用、大型项目建设等都把问题的焦点指向公共利益。
但是,何为公共利益,如何保障,学界争议颇多,却始终难以达成共识。
本文认为,要真正实现公共利益,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第一,宏观上,由立法机关在相关立法列明公共利益的范围;第二,微观上,具体行政决策过程中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通过有效地公众参与对公共利益是否得到实现进行检验;第三,救济上,完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和司法救济途径。
关键词议会界定公众检验司法救济作者简介:崔庚申,中国医学科学院;韩桂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82-03一、引言当下中国,正在进行大规模城市化建设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涌现的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厦门PX项目事件,广州番禹生活垃圾焚烧厂和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厂项目引发了群众激烈抗议,更有城市拆迁中屡屡出现的集体对峙事件。
这些项目都是关乎民生工程的大项目,但是为什么得不到群众的支持,究其原因就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疏于考虑公共利益。
然而,何为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反观我国现行法律,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可见,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都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
因此,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继而辅之以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是一个长久的话题,但是何为公共利益?中外学者聚讼不已却鲜有定论。
有的学者从汉语语法出发,通过对“公共”和“利益”的具体分析,进而概括出公共利益是针对某一共同体内的少数人而言的,具有不确定性。
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摘要】城市规划具有代表公共利益的天然属性, 然而在规划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由于种种原因, 公共利益往往成为各利益集团之间互相争抢利益的牺牲品。
只有从根本上提高民主意识, 改革规划制度, 改善规划的社会经济环境, 才能保证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
本文介绍了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分析研究了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和保障措施。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实现途径保障措施公共利益的问题反映在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 主要表现在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建设活动主体的多元化, 社会需求的多元化等方面。
在这种背景下, 城市规划的角色显然已经不是政府对于城市发展的一种直接的具体安排, 而是对于城市发展的引导和规范; 政府不再是建设行为的主体, 而是建设活动的管理者; 政府投资不再是城市建设的主要来源, 而是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来吸引社会投资; 土地使用也不再是政府工程垄断, 而代之以大量的商业开发。
面对这种局面, 并不能以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来涵盖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蕴含于个体利益, 要实现公共利益, 必须首先重视和尊重个体利益。
一、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1、公共利益的长期性与短期性城市规划管理维护的公共利益(合理用地,绿地建设, 城市景观, 环境保护等) 是需要长期发生影响、间接才对社会起作用的“软”利益。
因此, 城市规划中公众利益的实现是一个过程, 在其间必然有长期和短期的矛盾;公众利益的实现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分建设时序逐步完成的。
2、公共利益的统一性与冲突性在城市规划中, 某些宏观公共政策如城市发展方向、城市性质、战略目标等比较容易得到公众认可, 取得所有利益主体认同的公共选择当然体现了公共利益, 这时的决策体现了公共利益的统一性。
但是, 城市规划中很少再有符合所有人利益的政策, 几乎所有决策都处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之中,基于自身利益或价值判断, 各方利益主体围绕某一城市问题提出不同的主张, 并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影响城市规划, 使规划决策导向利于自己。
浅析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浅析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作者:卢璐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下半月》2016年第08期【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城市规模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各方利益之间的冲突导致了当前的城市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城市规划的过程就是协调各方利益的过程,城市规划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各方的利益最大化。
本文首先对城市规划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在此基础之上对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与实现方式进行了深入的探索。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表现形式一、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理论基础1.公共利益的概念在城市规划的过程当中,公共利益是指在在建设的过程当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其所牵涉到的范围不仅仅包含公民,还包含各种社会组织与社会群体。
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及可以使各种物质属性的利益,也可以使各种非物质的利益,如历史、审美等。
1.1公共利益的主体与内容分析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公众与各相关团体,而并不是少数人。
公共利益的内容是指大多数人所需求的,而并非是部分人需求的。
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公共利益是指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大部分市民的价值取向,是大部分市民对城市当前的环境以及未来的选择,公共利益强调对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再分配。
1.2城市规划公共利益特点分析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公共利益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性与非盈利性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公共空间以及各种基础设施都并不是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连结,其并非是为了盈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城市公民能够公平合理的享用到公共利益。
(2)公共利益的对立性与统一性在城市规划过程当中,只能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能保证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工作必须要处理好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各个主体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围绕相关问题提出各种不同的意见,并试图对城市的规划造成影响。
而城市规划的过程也具有统一性,即大多数人都能对城市规划的方向感到满意,也符合大多数公民的利益,这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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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城市建设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从几起房屋拆迁纠纷谈起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崔志光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建设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进行城市建设不可避免的会对公民的个人利益产生影响,在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冲突与碰撞中,公共利益成为对私人权利进行限制的合法依据,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又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带来了困难。
本文先从几起房屋拆迁纠纷谈起,再阐明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并分析了其优点与不足,最后又进一步对如何界定我国城市建设中的公共利益提出建议,旨在为我国城市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房屋拆迁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界定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和居民间的房屋拆迁纠纷时有发生,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施行,对恶性房屋拆迁纠纷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公共利益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前提和基础,如何界定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先从几起房屋拆迁纠纷谈起。
据人民网转载《新京报》的一篇文章,[1]2009年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此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
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另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政府部门采取强行拆迁的依据是唐福珍居住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认定唐福珍等人暴力抗法的理由是他们投放燃烧瓶,并拿木棒阻止拆迁。
唐福珍家人的说法是城管人员凌晨采取拆迁,并使用暴力手段。
唐福珍自焚惨案的发生,令人心痛,也暴露出在拆迁纠纷中公共权力和私人利益之间的激烈矛盾与冲突。
政府部门强行拆迁的原因是政府为建污水厂配套工程,进行市政道路建设,而唐家房屋未办理用地手续,也是事出有因,用地手续是由村委会负责办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下来。
基于上述原因,政府也同意适当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在政府部门强行拆迁过程中,才发生了上述惨案。
唐福珍自焚事件后不久,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
而即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拆迁纠纷仍然存在。
2011年4月22日,湖南株洲司法强拆过程中发生了自焚事件。
株洲市为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而征收土地,汪家正等10户居民以补偿标准太低为由拒绝搬迁。
在协商未果并下达《限期腾地通知书》后,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荷塘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过程中,汪家正为阻止拆迁在自家房顶上自焚。
事发后,法院中止了强制拆迁程序,全力救治伤者。
[3]一、公共利益的含义及界定公共利益的意义以上几例房屋拆迁纠纷,情况有所不同,但拆迁人强行拆迁均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那么何为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公共利益既是政治学的重要概念,又是法学的重要的概念。
无论是在学说还是在判例上,它一直被世界各国作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并且是国家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要素。
公共利益一词,广泛出现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具体如下: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也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但目前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公民权利形成的利益基础,包含着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两部分,群体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公共利益。
可见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所共有的,是每个成员都能直接享受到的,此外,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相区别,具有非营利性质。
举例来说,机场、公路、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即是为了公共利益所设。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试对公共利益作如下定义:是社会成员共有并且能够直接享受到的非商业性的权利和益处。
法律虽然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形式不同,但都规定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进行一定的限制。
如果不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必然导致公共利益滥用,有些部门会以公共利益之名行损害个人利益之实,使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犯。
因此,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是十分必要的,这既有利于国家建设,又有利于公民私人权益的保护。
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共利益的分析(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规定由于拆迁引发的地方相关部门与被拆迁户之间发生冲突的事件,频频见诸媒体,五位北大法学教授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建议审查《房屋拆迁条例》,国家启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过两稿两次征求意见,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
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又列举了公共利益的七种情形,具体包括:国防设施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进步与不足《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七种具体形式,这在之前的法律法规中是绝无仅有的。
而且将国防设施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无疑具有进步性。
但笔者认为《条例》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还有如下不足:首先,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范围太大,比如建商场、建厂房都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这必然导致公共利益范围扩大,不利于公民权益的保护。
其次,在《条例》第八条中所列的七项具体情形中,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用事业的需要”,范围过大,且“政府组织实施”的含义也不明确,可以理解为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可以理解为政府投资,还可以理解为政府指导、参与公用事业的实际建设。
笔者建议缩小第三项的范围,同时明确“政府组织实施”一词的含义,将其限定为政府指导、参与公用事业的实际建设较为妥当。
再次,第五项中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属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对危房集中地段进行改造具有必要性,为此进行房屋征收应属公共利益;但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建议规定需征得被征收人多数人的同意方能实施,比如规定房屋征收应征得被征收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应如何界定我国城市建设中的公共利益通过几起拆迁纠纷,我们看到了目前我国拆迁制度存在的不足。
针对公共利益被滥用、侵害公民私权的现象,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十分必要。
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分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
城市拆迁只是我国城市建设的一部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如何进行城市建设既是政府所关注的问题,也是每一个公民关注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成为国家进行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
所谓城市建设,是指一切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从大的分类上来说,城市规划应当包括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三个类别,房屋拆迁属于旧区改建的一部分。
从具体方面来说,城市建设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各类房屋的建设,以及房屋建筑附属或单独使用的各类构筑物的建设;城市道路、桥涵、地铁、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对外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及附属设施等的建设;给水管道及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燃气输送管道及各类调压设施、热力输送管道及集中供热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变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等的建设;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所进行的防灾工程(包括抗震防震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绿化美化工程(包括公园、风景旅游区、公共绿地、雕塑等),以及其他工程(如河湖水系的整治、农贸市场摊点、广告牌等)的建设;为了完成上述各项建设工程或因其他需要而进行的各类结构简易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管线或其他设施建设。
可见,城市建设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和外延的概念。
下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角度对城市建设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一)从城市建设设施的使用主体来界定公共利益城市建设中,通过“公共使用”、“公共需要”来确定公共利益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一般说来,公共使用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为公众,即全体社会成员或不确定的社会成员。
如对于公共道路、公共体育设施、风景名胜区、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教育机构、能源水利设施等一般为社会上不确定成员直接使用。
第二类为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主要指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如政府、军队、司法机关等。
如建设政府办公大楼、军队营地建造、人民法院派出法庭选址等。
上述建设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的,是基于公共使用和公共需要的。
从使用主体的角度界定公共利益,简单明确,使这一类利益内容便于为公众所辨别和理解。
(二)从城市建设设施的用途和目的来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仅仅表现为公用,还可以从用途、目的来解释。
所谓“公共利益的用途”,是指最终增进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福利,如环境保护、社会安宁、大众健康等。
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严格界定,主要效果是使公众直接受益才属于公共利益的用途;还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宽泛界定,认为虽然利益效果主要为少数私人享有,但只要具有附带结果,行为后果涉及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就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