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
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一
、
城 市 规 划 与 公 共 利 益 概 述 1 .城 市规 划
城镇化 发展 的重点是城镇规划 ,城镇规划保证
了城 市 建 设有 计 划 , 有 规 律 的 进 行 , 一 般 而 言, 在
划和城市化进程 的加快 ,各种城市建设矛盾 日益涌 现 ,这就要求我们在城市规划 中对于 公共利益进行 全面系统 的分析 ,并且要 以公共利益作为主要 的指 导依据和行动指标 ,这对于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至关 重要 ,同时对于城市规划 的科学性与全面性而言也
极为关键 。
象的产生。一方 面哪些 不具备 资本优 势的使 用者将 无 法 在 一 个 公平 竞 争 的环 境 下 来 对城 市进 行 有 效 的 开 发 与 建 设 ,另 一 方面 哪 些低 收入 的人 群 基 本上 都 将被 人们忽视。由于土地 开发和 城市化 建设 中都存 在 着 巨 大 的 经济 利 益 ,这 种不 公 平现 象就 极 容 易造 成 贫 富 差 距 的 进 一 步 扩 大 和 人 民 地 位 的 进 一 步 明
城市化 建设工作 中,城市进行 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 展 计 划 是 一 个 比 较 复 杂 漫 长 的 计 划 ,这 种 设 计 是 以 另类而 全面的特点来符合社会发展 的的需要 ,工作 的主 要 特 点 是 个 性 化 的 ,全 面 的和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的 设 计 要 求 之 一 的 方 式 , 是 一 种 有 一 个 全 面 的 ,前 瞻 性 和 不 稳 定 的 规 划 政 策 和 调 控 力 度 。这 些 举 措 首 先 对城 市向城市化发展起到 了重要作用 ,其次 是预 防 在发展中会遇到的种种 困难并 能够控制 ,以确保工 作顺利进 行。
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有哪些

一、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有哪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个方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比如修建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等。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比如说修水电站,修公路、铁路,修水库等等。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比如修学校、修医院,水源地保护等。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比如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等。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现在比较流行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属于这一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包括:各地为了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征地进行城市建设,即便被征用的土地是用于商品房建设,也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二、征地特征是什么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2)必须依法批准;(3)补偿性。
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4)强制性;(5)权属转移性。
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三、征地审批是怎样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的批准权如下:(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在征用土地的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就城市规划浅谈中国体制背景下的公共利益论文

就城市规划浅谈中国体制背景下的公共利益【摘要】本文通过规划系统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其具体表现,提出四个平衡利益的方向。
【关键词】公共利益;表现;方向在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发展重点由单纯的外部扩张逐步转向外部扩张与内部挖潜并进,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公共利益作为城市规划工作的目的,也是工作过程当中必然涉及到的多项政策工具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保护私人财产权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而由于对公共利益衡量标准的法律空白,及对其理解的莫衷一是,导致城市规划在落实过程中困难重重。
1 在我国.最近几年来地方规划局被市民起诉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居民为了维护自己的采光权、通风权等基本权益起诉规划局,其次是业主或开发商状告规划局行政不作为。
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可以把其特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1 公共利益的统一性与冲突性。
在城市规划中, 某些宏观公共政策如城市发展方向、城市性质、战略目标等比较容易得到公众认可, 取得所有利益主体认同的公共选择当然体现了公共利益,这时的决策体现了公共利益的统一性。
但是, 城市规划中很少再有符合所有人利益的政策, 几乎所有决策都处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之中,基于自身利益或价值判断, 各方利益主体围绕某一城市问题提出不同的主张, 并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影响城市规划, 使规划决策导向利于自己。
所以, 城市规划决策中冲突无时不在, 无时不有。
1.2 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和非盈利性。
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
同时, 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空间的基本特征是不与经济利益挂钩, 非盈利性,保证城市市民能够公平、合理、非排他性地享用。
1.3 公共利益的长期性与短期性。
城市规划管理维护的公共利益(合理用地,绿地建设, 城市景观, 环境保护等) 是需要长期发生影响、间接才对社会起作用的“软”利益。
因此, 城市规划中公众利益的实现是一个过程, 在其间必然有长期和短期的矛盾;公众利益的实现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分建设时序逐步完成的。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简析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简析摘要:城市规划属于行政规划的一种,故而没有固定的标准来判断这种规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这一标准是根据所规划城市的不同特征与条件并且不能用普通的社会观念来评判的。
但城市规划在执行过程中又必须要符合公共利益,这样使得城市规划的内容不仅仅限于执行过程,更多了一个公共利益上所认可的公众参与的积极形成功能。
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的阐述,探讨了城市规划中引入公共参与的必要性,并且对公共利益的规制进行了相应探讨。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众;公共利益引言:通过实体规划从某一方面来讲就是在限定公众的利益空间,规划过程中公共利益的多元化以及分散化部分失坠。
但是这种规划的目的是具有极大的前瞻性的为公众谋取更大的公共利益,绝大多数多元化和分散化的公共利益会在此过程中会形成新的利益重组。
因此现行规划行政部门不应在规划行政中秉持行政中立,而更多的是应该引导公众参与,偏袒更大的公共利益。
图1、城市规划一、公共利益概述公共利益是符合绝大多数公众的共同利益,与个体利益似乎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
但事实上并不是没有答案。
公共利益在价值观上是共有的利益,包括道德上允许的明智的利益平衡,也是一种由公众参与的绝大多数意见的同意。
所以公共利益是不能脱离个体利益存在的,是在所有多元化利益以及分散化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
虽然这种平衡是不能认为确定的,但是这种公众参与的利益平衡点是真实存在的。
可惜的是这种平衡点并不是一直存在的,有公众参与的公共利益却无时不刻需要我们使用相应的方法对其进行把控,确保公众参与的可达到平衡点无限趋近公共利益的绝对平衡点。
二、城市规划引入公共参与的必要性1、公众对城市规划机关的趋利性诉求城市中个体利益是先于公共利益存在的,而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中实现个体利益的规划准则。
城市中由于资源、知识、技能等软硬件条件的不同,需要一个合理的规划机制凝聚个体利益,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当传统仅仅依靠立法和执法形式存在的中立式行政政策无法满足公众诉求的利益平衡点时,新型引入公众参与并且符合新的公共利益的城市规划模式代替旧的中立式规划准则成为必然。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简析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简析摘要: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蓝图和重要保障,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和重点,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共利益,提高城市规划水平,促进城市化建设进一步发展。
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对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进行了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实现途径1.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地位我们知道,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城市规划的主导力量往往是握有公共权力的政府,而政府的掌控者又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
因此,在实际的城市规划工作中,往往就把公共利益作为了工作中最根本、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简而言之,由于广大城市居民是城市的主体部分,拥有城市总体利益的最多部分,因此城市规划的方向必须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也即将公共利益最大化。
但是需要强点的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虽然是城市规划的核心,但却并不是全部,因此必须照顾到其他方面的利益,不得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肆无忌惮的侵犯其他集团的利益。
例如,广州大学城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就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迫享誉中外的广州小谷围艺术村拆迁,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公共利益最大化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而城市规划也要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点。
2.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作用2.1.为广大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为最广大市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是公共利益最重要、最直接的职能。
例如水电设施、城市公路、城市交通系统、卫生系统等均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在城市规划中,将这部分利益有效的实现出来,既能够为广大市民创造更为优良的生活空间,也能够以优良的基础设施吸引资本来此投资,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的目的。
2.2.维护社会的公平性我们知道,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真可谓称得上“一寸土地一寸金”。
因此,对城市空间的争夺在各个利益团体间进行的非常激烈。
而如果完全遵循市场规律,那么在城市中具有大量资本的利益群体就会主导城市发展的方向,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居民的利益诉求将被忽视,进而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公平性,长时间就会引起进一步的贫富两极化,加重普通居民的生活负担。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研究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研究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旧城改造的计划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正变得逐渐重要。
城市规划是为了城市的科学性建设进行的空间上和资源上的有效计划与分配,既然谈到分配那就牵涉到利益的问题。
尽管公共利益在司法上以及理论上还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它确实切切实实的存在于我们生活和发展的过程中。
如何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看待和处理公共利益,我们主要从公共利益的概念以及公共利益的特点和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体现三大方面来对公共利益展开探讨。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概念,特点,体现abstract: along with the accelerating urbanization and urban renewal of the plan, the city planning in the position of the urban construction are becoming gradually important. urban planning is to the science of the city construction of space and resources effectively plan and distribution, since it involved talking about 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although the public interest in judicial and theory and no clear definition is, but it is earnest effort in our life and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how in the process of urban planning view and handle public interests, we mainly from the concept of public interest and public interests of the urban planning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public interests of the three aspectsto reflect discusses for the public interest.key words: the city planning, public interests,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reflect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在当前的城市规划以及旧城改造中,人们从最开始的以关心城市空间的合理安排和土地、空间资源的科学分配上向以关心公共利益的分配上转移。
物权法的公共利益

物权法的公共利益一、引言物权法是规定了对物质财产享有权利和支配权利的法律体系。
在物权法规定的范围内,个人可以享有私人产权和支配权,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共利益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物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重点分析公共利益在物权法中的具体表现和保护机制。
二、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以对物质财产的权利和支配权利为法律对象,调整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对物质世界的支配权以及享有私人财产的权利。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保护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有序市场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其中,公共利益原则是确保物权行使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原则。
三、物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关系1. 公共利益的内涵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群体利益。
它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
2. 公共利益在物权法中的具体表现(1)国家所有制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物权法规定了对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基础设施等公共财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这一规定确保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在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物权法强调了公共利益的考虑。
例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需要确保道路、绿化带和公园等公共设施的建设。
(3)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物权法也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
例如,物权法规定了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污染的防治。
3. 公共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物权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例如,对侵害公共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危害环境健康的行为进行追责等。
四、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权衡在实际应用中,物权法需要权衡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物权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例如,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中,需要对私有土地进行征收,以保障国家的发展需要。
五、公共利益保护的问题与建议1. 公共利益保护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保护存在一些问题。
城乡规划法中公共利益与公众参与的研究

谢谢观看
5、通过访谈的方式,邀请城乡规划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公 众代表,就问卷调查结果和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
3、公众参与的机制和程序不够透明和公正,容易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 4、部分公众对于城乡规划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不足,有待提高其能力和素质。
参考内容
引言
引言
城乡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公众参与则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在城乡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能够促进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 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知和接受程度。本次演示将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进 行探讨,旨在促进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路径3:建立反馈机制
路径3:建立反馈机制
为了确保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政府和规 划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划过程中予以回应和采纳。同 时,应将规划结果向公众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从而增强公众的信 任感和参与积极性。
实际意义
实际意义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首先,通过公众参与可以进一步提 高城乡规划的质量和可行性,避免规划过程中的片面性和盲目性。其次,公众参 与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利益均衡,减少因规划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 最后,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社会凝聚力,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为了证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演示选取了国 内外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例如,英国伦敦在城市规划过程中,通过引入公众参与 机制,成功推动了城市绿色空间的建设。国内某城市在旧城改造过程中,由于缺 乏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导致部分市民对改造方案产生质疑和不满。这些案例表 明,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分析

摘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综合国力迅速提升,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越来越快,城市化建设需要各方面不断努力与合作。
随着社会各阶层需求增加,城市规划建设受到多方面关注,城市规划建设不仅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同时还能合理分配社会利益。
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利益分配核心,城市规划科学合理性是保证公民利益最大化根本前提条件,本文重点分析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内容及形式,探究实现城市规划公共利益的方法,对今后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有力指导依据。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分析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整体进程中最根本的中心价值,城市规划将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是调节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工具[1]。
尽管如此,城市规划并不能主动体现公共利益,伴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速度不断增长,引起城市建设各单位及部门高度重视,面对当前城市规划与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最大化保障公共利益已经成为城市发展必然趋势。
一、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内容随着城市规划进程不断加快,公共利益分配问题成为城市规划工作的重点,城市规划作为调节社会利益的根本手段,应当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一目标进行规划工作。
首先根据城市规划利益的现状及形式内容进行分析,探讨怎样根据城市规划达到公共利益。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提倡社会分配公平。
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及空间发展区域一旦不受管控,由市场自行决定空间使用权力,结果一定是社会分配不公平,导致各界之间矛盾增多。
首先公平竞争环境被打破,无法保证资本欠缺的使用者能在一个公平的背景下介入城市建设,获得更高的利益[2]。
其次城市规划不公平会忽略中低收入人群根本需求,因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巨大利益,一旦城市规划不公平会导致社会地位差距增加,贫富不均现象更加严重。
第二、依照法律程序分配。
城市规划具有非常特殊的位置,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任何行为主体,一旦涉及到土地规划使用和建筑等规划行为时,都应服从城市规划,国家相关法律对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情况做出授权和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城市规划中该地区可实施建设并且详细说明实施怎样的建设,建设面积、形式都会做出具体说明,对于城市规划内容都是具有法律效益,是法律秩序的重要组成,也是法律秩序的具体实行方法。
公共利益:城市规划的核心追求

、
实现公 共 利 益是城 市 规划 的立 足点
容积率等 , 无形的如城市形象 、 城市文化 、 城市精神、 城 市 历史 。其特 点表 现 为 : 1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是具体的实际利益 , .
城 市规 划 是 对 城 市 未来 发展 进 行 资 源 配 置 , 这
些资 源就 是人 们所 关 注 的利益 , 因此 城 市规 划 过程 有层次和范围之分。 相对于一个小 区规划而言, 多数 是 围绕利 益进 行 的 。 民主原 则 下 , 市规 划 的重要 人 的 出行 、 境 、 身 、 迁 等 方 面 的利 益 可称 得 上 在 城 环 健 拆 目标 就是 实 现城 市公 共利 益 的最大 化 。
术精 英和 社会 公众 都 对公 共利 益 的实现 有着 重要 影 的公共利益从形态上讲 ,分为有形的公共利益和无 响, 只有 处理 好三 者 之间 的关 系 , 能保 证公 共 利益 形 的公 共 利益 , 形 的如 土 地 资 源 、 地 面 积 、 筑 才 有 绿 建
的实 现 。
一
体的社会总代表 , 只是抽象的人格主体 , 并不能真正 在 城 市规 划 中经 常会涉 及 到长期 利 益 和短期 利 益的 合理 用 地 、 地建 设 、 绿 环境 保 护 、 市 景观 等长 城 消化公共利益 ,最终仍需将这种利益分配给社会成 矛盾 , 员享受 。[ ( 1 P因此 , ]7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最终仍 期 利 益 的设 计 可 能会影 响局 部 的短 期利 益 ,但 是 由 将转化或还原为个人的实际利益,其主体永远是全 于规划的不可重复性 ,必须把短期与长期 的公共利
城 市居 民。其特 点表现 为 : 有层 次和 范围、 长期和短期之 分 , 多数人的 共同利益最大化和 少数人利 益 是 损 失最 小化 的统一 , 具有非 营利 性。城 市规划 中的公共利 益 实现 面临“ 府失灵” “ 术失灵” “ 政 、技 、 市场 失灵” 问题 。 只有 强化科 学决策 、 公众参与 和健 全法制 , 才能保证城 市规 划 中公共利益 的实现 。 [ 关键词 ] 城 市规 划 , 公共利 益 , 立足点 , 不足 , 思路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探讨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探讨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对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其作为城市发展的指导性策略,对城市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发展进行呈现,同时也是政府城市行政管理的重要体现。
合理的城市规划能够充分的体现城市化建设的水平,能够对人们的生活质量进行改善,是公共利益实现的重要保证。
城市规划将公共利益作为目标,公共利益的提升与社会效益密不可分。
一、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的含义(一)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在确保城市空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土地合理利用的基础上,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公共利益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毫无疑义,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
行政法,调整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
二、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二者的关系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的。
城市规划是促进社会发展、满足群众需求的保障,进行城市规划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城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城市公共利益最大化同时也是个体利益的最大化,群众的社会活动与城市有着密切的关系,城市规划对其自身利益有着一定的影响;二是作用。
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同时进行对人们的精神建设也有着相应影响,公共利益记载着一个城市文明建设的历史,体现着一个城市的文化。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不仅能够给社会带来短期的具体的实际利益,也能够影响城市的世世代代,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城市规划中充分体现公共利益不仅能够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进程,还能够提升广大群众整体的生活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的城市化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城市规划之中公共利益提升的措施城市规划将公共利益作为核心内容,在人们对城市规划要求愈来愈高的情况之下,对公共利益进行保证成为城市管理机构的必然要求。
浅谈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浅谈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摘要: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城市规划的终极目标,在城市规划中多种因素影响着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
本文分析了影响公共利益实现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策略。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公众参与一、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公共利益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通常被当成一个抽象的概念或者是一种价值取向,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在对城市进行规划时,较为容易达成共识就是以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表现出来,首先,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土地本身及城市空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在市场经济条件作用下变成一种特殊性质的商品,并且成了各个利益集团竞争的目标。
但是,从其它角度来分析,城市空间除了具有经济价值之外,它也是广大市民共同生活的空间。
其次,城市规划也是政府公共政策的一项内容,政府公共政策其中包括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中政府起着一定的作用。
再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个利益主体无不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城市规划无疑是协调社会不同利益的一种工具,城市规划的理想目标就在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城市的公共利益代表着一种城市内人们的公共价值观——美好的城市形象、坚固安全的城市建筑、宜居的环境、舒适的生活……城市的公共利益与城市里的每一个人密切相关,他们的利益诉求和各种期待,理应在城市规划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实现存在的问题(一)行政决策和科学决策存在偏差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其主要表现是政府决策过程偏离科学决策的轨道。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
城市规划是按照主要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来决定的,一些行政首长单凭自己的政绩意识和个人偏好决定城市规划,一些城市把规划中的卖地收入当作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必然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有些城市,规划随行政首长的变化而随意变化。
更有甚者,一些新到任的行政首长为了显示自己的水平和政绩,将已经实施的规划项目推倒重建,造成公共财政的巨大浪费,最终损害的还是公共利益。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分析

在现代化城市发展 中, “ 城市规划 ” 这 一人们词汇早 已家喻户 政府调控力度 的掌握和相 关规 划政策的制定也是很必要 的。不 晓 。 城 市 规划 的最 终 目标 是 对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进 一 步 的 提 升 , 可 以 但 如 此 , 在 城 市 规 划 中还 要 进 行 预 防性 的计 划 , 在 困难 发 生之 前 满足大多数的城市居民利益, 即公 共 利 益 。公 共 利 益 在 发 展 步 伐 可 以有 效 的 进 行控 制 , 保 证 城 市规 划 的顺 利 实 施 。 中呈现独特的时间性与层次性。这就导致在城 市规划 中, 公共利 现 阶段 城 市 规 范 发 展 的 相 关 设计 蓝 图 1 - 2 。 益 的 整 体 提 高 不 能 一 蹴 而就 , 需 要 循 序 渐 进 的 过程 。想 要 调 节 好 城 市 规 划 的公 共 利 益 , 首 先 要 把 层 次 性 和 时 间性 把 握 好 。但 是 , 我国现阶段 的城市 规划 中依然存在着 很多的 问题 ,再者人 们维 权意识也在不 断的提 高,使城市规划 公共 利益的实现 更加 举步 维艰 。
3 继承传统建筑文化 , 实现 当代 建 筑 创 新
“ 新” 就无法永远“ 新” 。不尊 重传 统、 吸 收传统的做法 , 最终 只会 迫使建筑 创新丧失生存 的土壤和空间 , 迷 失方 向。创新不是根除 传统 , 而 是要从传统的建筑 中汲取其精 髓, 寻找其新意 。我们 国 家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 的发展阶段 , 但 是只能称作建 设大国 , 而 不是建筑学大 国,建筑 设计 从质量到创新 都未达到繁荣兴 旺的 局面。我 国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式是一种经验的传承 与模仿 , 很 难形成开阔的思维 。虽然 国 内各大理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高校开设 了传统 文化 的教学课程 ,但是学生对传 统文化 的理解 只能停 留在最为表面 的层次, 设计建筑时大多采用的也是片面直观 的想象 而国外采 用的是一种体验式 的教 学方式 ,鼓励 学生多去体验生活 ,多讨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分析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分析在现代的经济发展下,城市规划是十分重要的。
现今的城市规划也可以说其是一门科学,是一项政府必须要履行的职能。
同时,它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力。
在现代城市规划中是诸多问题需要考虑的,其最为重要的则当属公共利益问题。
公共利益这一规划目标已然贯穿于城市发展中的每一个环节,并在很多条件下是牵引着规划走向决策的。
因此,城市规划也就是围绕着公共利益进行的。
城市规划如今已经成为了协调社会上不同利益的一种手段,其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双转型阶段,在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中,由利益问题所引发的城市建设矛盾已经成为了如今天民众茶余饭后的热点话题,城市规划工作中所要经常面对为民众争取各种权力的局面,如阳光权、绿地权、蓝天权、隐私权等等,因此经常会引发大量的行政诉讼问题。
但市民的所有诉讼并非是仅仅为了维护个的利益,而是更多地为了公共的共同利益。
也可以说,城市规划面临着非常严峻的考验,同时也更加引起了有关部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理论的提出城市要发展,其首要的目的就是要协调好城市各民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达到最大化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城市平和稳步向上发展。
1、什么是公共利益所谓的公共利益是指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如何识别公共利益是司法和行政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另外,从汉语的构词方式看,公共利益属于偏正结构,可以分解为“公共”和“利益”两部分,其中“公共”是用来修饰“利益”的。
其实,“公共”主要是指利益的“受益对象”,而“利益”才是真正的内容,所以,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主要就表现在“公共”的不确定性和“利益”的不确定性。
2、公共利益提出的目的在市场经济大展中,公共利益做为城市建设的主体已经贯穿到了方方面面中,追求个人的利益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前提和保障。
城乡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分析

城乡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分析摘要:城乡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十分容易被损害,因此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开展城乡规划十分必要。
为保证公共利益、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在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新形势下,城乡规划环节必须强调专业性、科学性、实用性,从决策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多角度出发,提高工作质效。
关键词:城乡规划;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利益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的新要求下,人们对城乡功能和城乡建设规划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城乡发展过程中保护人民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至关重要。
从现实角度来看,城乡规划是一项难度大、周期长、复杂性高的系统工程,而维护公共利益则是这一工作的必然要求。
为此,城乡规划工作者应该在工作中不断思考公共利益。
1 城乡规划概述城乡规划是一个有层次的空间利益调整过程,可调节社会利益,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通常来说,城乡规划需要兼顾宏观和微观,在实际作业环节包括以下内容:(1)城乡区域规划。
这种城乡规划属于大面积分区规划,规划难度较高且规划范围较广,在实践工作中具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
(2)城乡整体规划。
此类型规划要求从整体角度出发实现城乡规模和发展目标的共同规划,在实践中容易出现设计与实施脱节的情况。
(3)城乡细致规划。
随着城乡规划可变性影响因素的增加,城乡规划编制必须展现出更强的细致性特征,从而为避免资源浪费提供保障。
在城乡规划过程中,面向全社会倡导分配公平、实现依法分配、优化生存环境、促进全面发展和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的主要内容。
此时,公共利益具有矛盾特质。
从城乡规划时间的角度来看,短期性公共利益与长期性公共利益并存,二者既矛盾又统一;从城乡规划利益考量的角度来看,统一性利益和冲突性利益并存,都会对城乡发展速度、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从城乡规划的角度来看,公共性公共利益和非营利性公共利益并存,为提高城乡公共服务质量提供助力。
城市规划过程中利益主体多元化与公共利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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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并追求 自身的最大利益。但如此仍未能有效界定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从 ( 宪法 到 ( ( 城市
规划法 ) ( 管理 法 ( 地产 法 》 ) 土地 、( 、( 房 ,对 公共 利益均 未 有 明确 阐释 ,但却 规定 为 了公 共利益 可 以依 法收 回土 地使 用者 的土地 使 用权 , 以对 依法 用地上 的房屋 进行 拆迁 。 可 因此在 城 市建 设 的实际操 作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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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送达方式,( ( 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5 种方式, 并规定能够直接送达的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因此, 对于违反规划的处置等范围明确且
数 量不多 、 能够 采取 直接 送 达方 式 的 , 当直 接送达 对 于 范 围尚不 完全 明确 或者 人数 较 多 , 应 客观上 难 以逐 一直 接送达 的 , 宜从 实 际出发 , 采取 张贴公告 、 体 发布等 公告 送达 的 方 式 , 同时要保证 利 媒 但 害 关系人 、申请 人知 悉其 听证权 。这 也符 合 行政许 可有 关 “ 高效 ”和 “ 众参 与 ”原则 。至于这 种公 公 告送达 方式 是否要 按 ( ( 民事诉 讼 法)规 定 ,即 自发 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 6 ) 0日才视 为送 达 , 笔者 认为 , 从 ( ( 行政许 可法 立法 精 神和 许 可工作 实 际出发 ,应 以公告确 定 的有效 时 间作为 送达 之 日。 关于如何依 据 听证 笔录做 出许可 。听证过 程 中 , 听取 利害关 系人 、申请 人意 见 , 要 的 目的是做 主 到“ 兼听则 明” 使 城 市规 划行 政 主管部 门能够 更好做 出许 可决 定 ,而 不是 将是 否 许可 的行政 决定权 , 交 由申请 人 、 害关 系人 , 利 由其进 行 “ 决 ” 公 。另一 方面 , 然 司法审查 只 审查 许 可行 为 的合 法性 , 虽 但
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技术交流
L oW cA RB ON W oR L D 2 O j 3 / 7
试论 城 市规 划 中的公 共 利 益
穆战 虽( 河南省城市规 划设 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 郑州市4 5 0 0 0 0 )
【 摘 要 】 随着 我国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 我国的城市 化进程正处于高速发展 时期 , 所 有城市都正在进行功 能升级和规模 扩张 , 这
一
的 关 系。 目前社 会 上存 在 这样 一 种 观 点 : 在公共利益观 中.
只有 自由主 义 才 能 实现 公 共 利 益 与 个 人 利 益 的 兼 容 。 自由主 义强 调 将 个人 利 益 作 为 主要 的 利 益 准 则 ,认 为 集 体 利 益 不 能 独 立 于个 人 利 益 而 存 在 . 不 允许 任 何 以 国 家利 益 、 集 体 利 益 等 公 共 利 益 的名 义而 牺 牲 个 人 利 益 。公 共 利 益 的 存 在 必须 以 个
城 市 规 划是 城 市 建设 的基 础 .是 城 市功 能 能 否得 到 发 挥 的 保 城 市 管 理 工作 的 重要 组 成部 分 。 城 市规 划 的 主要 作 用 是保 障社 会 的 公共 利 益 . 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 协 调 社 会 秩 序 和 维 护 社会
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1.涵义:①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是政府或社会权威机构;②公共政策要形成一致的公共目
标;③它的核心作用与功能在于解决公共问题.协调与引导各利益主体的行为;④它的性质是一种准则、指南.策略、计划;⑤公共政策是一种公共管理的活动过程。
2.公共政策下的城市规划可以定义为:将城市规划定义为:为弥补市场或政府“失灵”、
解决公共问题呲及维护和协调城市公共利益.由政府及其它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协商所形成的、由政府强制力保障的空问使用政策。
3.城市规划具备公共政策的基本特征: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城市规划的动态性;城市规划
的层次性(各国家、各地区也都建立了基于政府事权的不同层次具有不同职能和不同作用范围的城市规划体系)
4.城市规划在公共政策的表现形式:城市规划是一种综合目标的公共政策;城市规划是一
种以空间为载体的公共政策;城市规划是一种过程开放的公共政策;市规划是一种衍生效应极强的公共政策(乘数效应);城市规划是一种刚柔并济的公共政策
5.。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与保障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o igAd ns ain Colg o ra fla nn mi it t l e r o e
No 5, 01 . 2 0
( o. 2 N . ) V 11 . o 5
现。
二、 明确 界定 公 共 利 益 的 必 要 性
法律进行 规定 , 但并没 有相关 法律来 承担 这个 责任。《 土地 管理 法》 第二条规定 : 国家为公共 利益 的需 要 , 以依 法对集 可 体所 有的土地实行 征用 。《 城市 房地产 管理法》 第十 九条 规 定: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 依法 取得 的土地 使用权 , 特殊情 况 在 下, 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以依 照法律 程序提前收 回。 可 20 0 7年 3月我 国出台了《 物权法 》 该法第 四十二条 规定 : , 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照 法 律规 定 的 权 限 和程 序 可 以征 收 集 依 体所有的土地和单 位 、 个人 的房屋 及其他 不动 产 , 对于什 但 么是 “ 共利益” 《 公 , 物权 法》 仍然采取 了回避态度 。 随着经济的发展 , 我国城 乡面临着基 础建设的高潮 。很 显然 , 乡开发建 设都 是在地 方政府 规划 下进行 的 , 城 而其基 本依据即是本地发 展的 大计或 者说 是公共 利益 。根据 我们 传统的观念 , 对于公共 利益 应无条 件服 从 , 并没 有人对 这种 开发本身是否真正 是为 了公共利 益进行 深究 。这 在计 划经 济 时期 是 行 得 通 的 , 在 人 们 的 利 益 形 态 和 利 益 观 念 已 经 多 但 元化 的今天 , 继续沿用 过去 的思维 和体 制不仅 有 害, 也是 危 险 的 。而 且 , 由于 公 共 利 益 的 不 确 定 性 , 成 一 致 的 过 程 也 达 是 复杂 的 , 片面地 以公 共利 益去剥 夺 、 占甚 至代 替个人 利 挤 益必然会引发新 的矛盾 。尤其是在 目前的体制 下, 完全 由政 府充 当公共利益 的代表者 和解释者 , 这极 易导致权力滥用 。 面对 目前存在的侵犯公 民私人财 产权的现象 , 法律有义 务通过 对宪法原则的细化来体现法律 的权威 , 当务之急是界 定公共利益的内涵 、 围和法定 程序 , 范 以单行 条例或 司法解 释 等 形 式 尽 快 出 台 , 其 真 正 成 为 保 护 群 众 利 益 的 法 律 武 使 器;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 和执法部 门也应 结合本 地实际贯彻宪 法原则 , 在规划 、 地 和建 设等 各个 环节严 格把握 什 么是公 用 共 利 益 , 在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和 保 护 私 人 财 产 之 间建 立 一 个 充 并 分 的协调机制。
城市规划的利益冲突与制衡

城市规划的利益冲突与制衡作者:刘太冰来源:《科技资讯》 2014年第31期刘太冰(西昌学院农业科学学院四川西昌 615013)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规模不断的发展,城市的扩张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形成的矛盾日益突出,这造成了城市规划的利益冲突。
因此,加强城市规划的利益冲突与制衡对于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城市规划的利益冲突主要是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之间的矛盾,该文主要就城市规划的利益冲突与制衡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并对城市规划中的利益冲突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最后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
关键词:城市规划利益冲突制衡研究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1(a)-0233-01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指导城乡发展和建设,以维护社会和平、保障公共安全以及公众利益为主,提出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根据城市规划的性质,城市土地、空间资源以及人口密度是城市规划首要考虑问题,城市规划主要是将资源进行一种公共性计划行为,资源配置、政府干预以及公共政策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
城市的规划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注意利益均衡是城市规划进行的关键内容。
城镇规划从城市的全局发展入手,将利益冲突弱化,减少矛盾,尽可能将利益均衡以达到总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从而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1 城市规划中涉及的利益从概念上来讲,利益是一种比较抽象的概念。
根据利益涉及到的方面,设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利益进行不同的分类。
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产生的冲突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1 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因为其概念的模糊性,一直没有明显的划分。
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为公众的、公用的需要的利益。
公共利益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与社会的福祉有关。
城市规划必须把国家与城市的长远利益放在首位,以公民的根本利益为前提进行城市规划工作,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城市规划的首要考虑因素,同时也要避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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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大家共同的利益。这里出现两种可能:第一,大家的利益一致时,情况很 简单,大家的利益等于公共利益。只要维护了大家的利益也就维护了公共利益。例如,在城 市规划中涉及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原则、方针,城市的性质和功能等宏观性的政 策规定,都是建立在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基础上,因而容易赢得社会的普遍支持从而取 得一致。第二,大家的利益不一致时,如何得出公共利益呢?共同利益论认为,当个人利益 不一致时,一定范围内大多数人的利益等于公共利益。这有些类似于选择中“少数服从多少” 的原则,此时,维护公共利益(大多数人的利益),意味着舍弃少数人利益,牺牲少数人利 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的多元带来利益需求的多元。公众利益不再局限于社会全体成员 的共同利益,通常是个人利益、集团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整合结果。这时,城市政 策就可能在有益于社会多数成员的同时,损害社会的少数成员。
2 公共利益的五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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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与个人利益相对又包容
公共利益是相对个人利益而言的,公共利益是整体利益、共同的利益,但是不能简单 的理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无关,因为如果没有大多数个人的利益,也就没有公共利益。所 以公共利益本身包含有个人的利益,但不是个人利益简单的叠加。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所有的公共利益观中,唯有自由主义能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的兼容。自由主义强调个人利益至上,不承认集体利益能够独立于个人利益而存在,不允许 任何以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为名牺牲任何个人的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全人类的利益, 都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每个人利益的改善,都是对公共利益的 改善。当然,个人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往往导致对他人获取利益的损害和障碍。而城市 规划制度的努力,是为了消除这种损害和阻碍,为实现城市有限资源的配置效率并且尽可能 减少外部负效应。事实表明,自由主义的公共利益观从根本上解决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 矛盾,较好解决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兼容机制,它就是市场制度的机制。
城市规划工作实际上就是围绕着利益问题进行的,城市利益的获得主要取决于对土地所 有权和使用权的占有。城市规划要捍卫公共利益,就是要界定土地利用价值转移过程中的利 益关系,既保护各种组织和个人应该获取的利益,更应保障共同的利益。具体的城市规划中 的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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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维护城市发展和建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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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各规划阶段表达公共利益的解释
规划
规划主要内容或强制性内容
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
阶段
总 体 规 划
(1)城市规划区范围。
(1)界定《城乡规划法》施行范围。
(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 (2)划定并控制禁建和限建区。
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 保护自然、农业、矿藏资源和生态。
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领域的基础作用日趋明显。城市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力求自身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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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最大化,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城市规划的角色显然已经不只是政府对于城市发展的一种 直接的具体安排,而是对于城市发展和多元化建设活动的控制和引导,政府不再是建设行为 的唯一主体,而是建设活动的管理者,政府投资也不再是城市建设投资的唯一来源,土地使 用和开发项目中大部分不再是政府垄断工程。所以,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不一定能涵盖公共 利益。不同需求和价值取向,导致对公共利益很难取得一致认同。
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范围、保护管制。保护历史文化资源。
(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6)保护城市生态,防止环境污染。
(7)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 (7)保障城市安全,对综合防灾设施
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 管制。
防护规定。
3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
城市土地具有价值,土地价值随着土地使用转移到所有者或使用者手中。城市土地承载 的利益包括三方面:第一是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通过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从而获 得经济回报;第二是法律权益。由于土地和空间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一旦某个使用 者占据了其使用权就将其他使用者排除在外,并因此决定了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其他权益的 归属;第三是社会价值。拥有良好区位土地(如城市河滨或海滨地段)使用权和开发权不仅 是经济地位的象征而且也是社会权力和地位的象征。
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 (3)开发范围划定,密度分区及控制
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城 指标,绿地和地下空间布局管制。既界
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定开发利益,也防止外部负效应。
(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 (4)基础设施线网走向、主要设施布
2.3 代表某种共同的价值观
公共利益代表了一种共同的价值观,但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和文化背景下,人们的 价值观存在差异,所以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大有不同。
计划经济强调国家利益至上,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这就会使政府在制定 公共政策时只考虑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这种所谓的公共利益很大程度上是以抹杀个 体利益为前提实现的,否定了客观经济规律,忽略了个人真实需求。
表格来源:作者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自绘
(1)界定利益,防止外部负效应 (2)保障卫生条件,防止外部负效应 (3)保障公共物品 (4)保障公共物品
(1)界定开发利益,防止外部负效应 (2)界定开发利益,防止外部负效应 (3)保障环境 (4)保障公共
在规划实施控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
2.5 代表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的概念是由马斯格雷夫(Musgrave,1969)提出,其特性是一个人对此物品消费 并不会减损其他人从同样的物品中同时所获得的好处。同时,如果将特定的个体排除在公共 物品的消费,或公共物品现有产出的使用之外也许是不可能的,或至少将付出很大的代价。 也就是说,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non-riva1)和非排他性(non-etclud ability)。因此,市场无 法实现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而不得不由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政府作为供应者。因此,提供公共 物品是公共利益重要属性。
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 局管制;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管制。保障
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 公共物品。
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 (5)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
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 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分布、
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布局、综合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历史 文化遗产保护等原则性内容,从宏观层面体现了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长远利益,本身就是公共 利益的体现。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使用的用途、开发强度、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 建筑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开发活动提出控制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对开发项目提出 详尽的规划。
2.4 适用一定范围
对于不同的对象而言,整体利益的“整体”所指是完全不一样的,必须有明确的范围界 定。这个“整体”可以是很大的群体,也可以是很小的团体。例如,对城市而言,论及总体布 局、基础设施系统、生态环境时,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群体指全体市民;论及某个城市地区(如 居住区)基础设施、公园绿地规划时,涉及到的公共利益群体是指局部地区的居民;论及某 个地段的规划问题时,涉及到的公共利益群体是指该地段的居民以及与该地段有密切关联的 居民。范围不同,公共利益也不一样,有国家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集体利益之分。
由于传统城市规划学科惯性,规划师习惯和熟悉物质空间规划,他们坚信物质空间规划 好了,公共利益就自动实现了。由于忽视了物质空间背后的利益主体,规划师虽然号称自己 代表公共利益,但是却说不清究竟代表着谁的利益。规划师们潜心关注、研究空间规律,觉 得只要在理论上说清楚空间发展的规律,城市规划本身也就实现了科学化,再加上程序上的 民主化就能够保证公共利益得到实现。然而,现实总是残酷的,在政治需要、市场经济的巨 大力量面前,城市规划作用显得十分脆弱甚至不堪一击。如果不能很好界定城市规划公共利 益,对其表现形式认识不清,不仅不能实现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反而在不知不觉中维护侵害 公共利益的建设行为。
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所有建设项目应当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性规划一方面
明确了开发主体的开发控制条件,从而界定了开发的利益,另一方面对公共物品用地和建设
进行界定,从而更加明确了公共利益。
这是法律对于城市规划工作的直接授权。依照法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城市规划
1 引言
城市规划一直被当作公共利益的代表,但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 问题,好像对这个如公理一样的简单命题没有必要进行解释和论述。导致这一问题存在两方 面的原因:其一,大家觉得这个问题非常明晰,已经形成了共识,没有必要再进行讨论。其 二,这个问题还没有超出传统的惯性,没有必要按照现今的形势给予重新的解释。一般认为, 个体利益的相对方就是公共利益,例如国防安全、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环境美化、生态保 护等,当然,城市规划也不例外。公共利益界定的“泛化”,容易导致内涵与外延不清。如果 笼统地理解,繁荣经济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之一,但是从城市规划角度看,城市中个体的 经济活动却不一定都代表公共利益;强化社会治安代表公共利益,但从城市规划角度看,社 区过分的隔离却不一定代表公共利益,等等。对公共利益模糊的理解,容易使城市规划受到 困扰,不少情况下,一些人明明为了一定的商业目的,却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导致在 社会舆论中,城市规划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城市规划代表公共利益”的制度作用受到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