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界定理论初探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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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在经过2004年修正之后,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样,政府对土地或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似乎必须以“公共利益”的目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合宪地征用财产。
然而,什么是公共利益呢?我国立法界和理论界迄今尚无统一的界定。
在实践过程中,“公共利益”却是一个极难界定的概念。
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和农村转型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成为频繁引发中国社会冲突的源泉。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的目的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困惑。
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危房改造,征收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但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商业开发,又如何认定呢?如果为了退耕还林而征收土地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为了工业建设而征地又如何呢?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中的非特定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它除了“诸如世界和平、教育、清洁空气、某种合理的交通控制”等利益之外,凡涉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都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国防建设事业、交通事业、水利事业、教育与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办公建设事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
我们认为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1、受益人的非特定性。
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公共利益中“公共”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群体,而不是特定的群体。
例如环境保护的受益者是不特定的,受益群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
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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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的界定【摘要】文章分析了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可能性并设计了界定的途径,试图从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界定公共利益,以实现法律为所有人保障的大体权利。
【关键词】公共利益;必要性;可能性;途径“公共利益”一直是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
世界各国不管是在学说仍是在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样法律所追求的大体目标,而且是国家公权利行使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大体要素。
正如我国台湾地域闻名公法学者陈新民教授所言:“公共利益不仅在法律、法学、行政及司法实务上以各类形式表达,而且能够说是一个用以框架公法标准体系的全然要素。
”一样,在我国公共利益也时常出此刻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但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竟而致使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公民权利受损、政府公权利滥用等。
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成了一个涉及法律、司法、行政,阻碍政府权利,公民利益的重大课题。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公共利益一词,普遍显现于我国各类法律法规中:1954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法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
”1982年《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将该规定修正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何为“公共利益”?它包括哪些事项和范围,法律法规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只是显示了一项法律原理,即公权利对私人利益的单方面克减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
因此,致使的结果是公私不分,以公共利益之名暗渡商业利益、政府利益之实的现象不足为奇,公权利滥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公民、法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例如:湖南省嘉禾事件和江苏铁本领件等。
在依法治国思潮深切人心,警察时期一去不复返的背景下,公共利益已是国家权利干与公民权利的一柄“尚方宝剑”。
最近几年来,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公权与私权冲突与公共利益的不确信性有着紧密的关系。
浅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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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浅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近几年来,由暴力拆迁引发的群众性事件频发,由此反映出了某些政府部门为了一时的财政收入和表面政绩,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行征收土地,侵犯公民正当权益。
下面是试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社会各界也因此对公共利益展开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
这些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何为公共利益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
1.何为公共利益有关何为公共利益的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是对公共利益做了简略的描述而并未做出具体的界定和解释。
这就给我国土地征收的司法实践增加了很多困难。
我国一些学者曾对公共利益下过定义,被广泛接受的主要是公共利益,主要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由于国家规定的模糊性和学者定义的非强制性,使得公共利益在土地征收实践中没有确定的依据可循,这就导致了无序征收和侵犯公民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
2.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在理论上,众多学者对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见仁见智,但在实践中,公共利益成了很多情况下政府违反侵害公民权利的挡箭牌,所以,界定公共利益十分必要。
2.1 社会各界对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的几种观点在我国法律该不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问题上,各派学者众说纷纭。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公共利益存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难以对其作出具体性规定,应作为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为防止商业开发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收,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引发社会矛盾,法律应当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胡锦光 王 锴,200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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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胡锦光王锴上传时间:2005-3-6关键词: 公共利益/基本权利的界限/公共利益与基本权利的冲突/征收(征用)补偿/违宪审查/宪法委托内容提要: 宪法上“公共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但由于其主体和内容的不确定性,需要对其作出解释。
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具有三个作用:作为基本权利的界限,可能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财产权对公共利益的“忍受”和“牺牲”。
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征收(征用)补偿条款中,但由于普通立法中“公共利益”的缺乏明确性和其他制度使然,导致实践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缺失和“稀释”,对此,宪法应当通过违宪审查和宪法委托的制度,使普通立法中的“公共利益”具有合宪性和明确性。
现行宪法第20和22修正案中都出现了“公共利益”,[1]进而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
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征用)条款而言的。
但是,从实际的立法来看,公共利益在普通立法上使用极为广泛,而这一切都必须端赖于对宪法上“公共利益”的解释,同时,这一解释并不局限在土地、财产的征收(征用)领域。
从宪法条文本身来看,宪法中除了规定“公共利益”外,还有一些词语与“公共利益”的形式或意思相近,比如宪法第51条中的“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第53条中的“公共秩序”,第28条中的“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等等,“公共利益”是否包含它们或者与其不同,都是我们在解释“公共利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诚如学者所说,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最特别之处在于其不确定性,是为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
[2]一、何为“公共利益”从汉语的构词方式看,公共利益属于偏正结构,可以分解为“公共”和“利益”两部分,其中“公共”是用来修饰“利益”的。
“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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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关键词】公共利益;法理学;界定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从表面上可以说是公共的利益,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具有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特征的权益。
它具有很明显的主体数量不确定性和实体共享性的特点。
公共利益可以从“公共”和“利益”两个方面来解释,“公共”和“私人”、“个体”等概念对立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好处”的意思,总的来说“公共利益”就是指与私人利益相对的、社会所有公众主体欲求需要的转化形式,它表现为以“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权利”为内容的公众主体对客体的主动关系和客体对于公众主体的某种好处和意义。
二、公共利益的特点(一)参与性在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上,比如说政府推行某一项政策措施的时候,就需要邀请相关的各界人士对政策措施的影响和可行性进行讨论评估,只有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到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上去,就会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群体的公共利益。
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行政措施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讨论,就很有可能会损害到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性,因此必须依法保障政府决策的公开公正,只有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进来,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二)合理性公共利益的合理性要求公民个体利益在向公民共同利益转变的过程中要合理,公民在维护合法利益的过程中要合理。
因为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个体,每个人的个体利益也各不相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必定是以个体利益的损失为代价的。
在这个过程中,个体利益向公共利益开始过渡和转变,此时必须要遵循其合理性,一旦在转变过程中无法做到合理性,就很有可能使得某一个个体的利益损失过大,而某一个个体的利益损失过小。
比如某村的政府在征收了村民的集体承包的土地,但是在给予村民一定补偿的过程中,很多村民的征收费用都不一样,这就使得一些得到费用比较少的村民很愤怒,向政府讨要说法,这个事例说明政府在将公民的个体利益转化为集体利益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合理性,否则就会引起不满。
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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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胡锦光;王锴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5(020)001
【摘要】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征用)条款而言的.但是,从实际的立法看,公共利益在普通立法上使用极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征收(征用)领域.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最特别之处在于其不确定性,是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由于公共利益主张者的缺位以及主张者的不保险性,由法律来确认或形成客观的公共利益成为法治社会的普遍做法.要正确界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必须厘清公共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以及与公共秩序、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等概念间的关系.
【总页数】5页(P10-14)
【作者】胡锦光;王锴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
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征及界定 [J], 陈召净;王坤
2.何谓公共利益--兼评《公共利益:界定、实现及规制》 [J], 姬云香
3.公共利益界定何以可能--兼评《公共利益:界定、实现及规制》 [J], 孔航
4.论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法律界定 [J], 丁延龄
5.公共利益界定之必要性分析——兼评《公共利益:界定、实现及规制》 [J], 王辉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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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作者:肖潇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4期“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及社会中都有使用。
在各国的法律中,这一概念出现得频率很高。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涉及到哪一个领域,这一概念都经常被广泛使用,尤其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公共利益”更是经常出现并作为一种标准,但是,这个被频繁使用的概念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的解释。
本文试图从公共利益与其相关概念的比较中寻求一个较为接近的界定方法。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英国学者边沁认为:“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
”美国思想家潘恩认为:“公共利益不是一个与个人利益相对立的术语;相反,公共利益是每个个人利益的总和。
它是所有人的利益,因为它是每个人的利益;因为正如社会是每个人的总和,公共利益也是这些个人利益的总和。
”而美国学者庞德则认为公共利益是“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求或愿望。
”德国学者洛厚德认为:“公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利益。
所以,地区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
”概括地说,公共利益就是全社会范围的共同利益。
从经济学上分析公共利益就是公共产品或者说公共物品。
西方经济学提出了“公共产品”理论。
目前,西方经济学广泛使用的是萨缭尔森还以数学形式表述纯私人产品与纯公共产品之间的区别。
公共产品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三个基本特征,但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也不是完全没有范围限定的。
公共产品是指在全世界,或者一国或一国地方的范围内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的产品。
这样,也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全球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
如果从广义上理解集体产品(或称集体物品),公共产品可以认为是集体产品的一种。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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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引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带来普遍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福祉的利益。
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的保障和约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通常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
1. 宪法层面:宪法通常对于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行政法层面: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政府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刑法层面:刑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受侵害。
例如,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财产犯罪、破坏环境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秩序。
4. 民法层面:民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执行上。
通过民法的规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可以对不同利益进行权衡和调和,避免过度偏重某一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普遍性。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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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途径摘要:公共利益概念自形成伊始,其自身合理性以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便存在诸多争议。
而对于当代政府而言,如何界定和实现好公共利益则成为评估政府绩效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结合诸多前辈的观点提出作者个人对于公共利益的初步探索的成果。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实现、政府、法律前言:公共利益作为高度抽象,易生歧义的概念,如果不加以严格界定,极易产生混乱。
在当代政治制度模式下,由于宪法的原则性以及权力监督体制的不完善性,导致“公共利益”的随意扩张以及行政机构侵犯个人、集体正当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合理地界定公共利益以及在法律和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下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和规范化,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公共政策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1、公共利益界定模式的选择公共利益的重心在于“公共”,和“国家”,“社会”,“集体”等宏观概念一样,“公共”是一个整体而非“个体”性质的概念(1)。
“公共利益”界定模式的选择,归根结底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谁享有对公共利益最终判断权”;二是界定者“以何种方式来判断”(2)。
而当代学界对于公共政策界定模式分析,大致持有三种意见。
(1)主张“公共利益”由权力机关以“一事一议”方式界定这种观点多见于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部门一些人的口头意见。
张千帆先生认为,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
要正确理解公共利益,就势必要认识到“公共利益”的本质——“私人利益”之和。
同样,鉴于民主制度与“公共利益”在选择上的一致性,张先生主张公共利益的界定者应当为民主制下的国家权力机关。
而对于采用审查机制对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度进行审查,还是通过立法方式概括公共利益,不作具体限定,在学界产生了较大分歧。
(2)主张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具有最终审定权从德国公法理论出发,一些学者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实质上是一个宪法分权的问题。
立法机关只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共利益”作出概括性说明,而具体的裁量与判断则由行政机关承担,唯有冲突和纠纷出现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进行介入。
行政法中公共利益界定以及在实践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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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公共利益界定以及在实践中作用如果要选出近期行政法中最热门的词汇,无疑“公共利益”会高票当选,这是因为有太多的行政纠纷事件与之有关。
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合法的幌子,所为的一些行政行为严重的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
为了了解“公共利益”是如何会被利用的,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把握它的内涵以及特征,弄清它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概念的区别,从而了解我们为什么要在法律中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界定,应如何对其进行界定。
在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同时,我们还应从功利主义角度把握对公共利益进行的界定对行政实践到底有什么样的指导意义。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分析我国现行《宪法》中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两个法条中所包含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法学中一向非常重要的概念,不只是在我国,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有所体现。
如新南非宪法对财产权有如下规定:“除非根据普遍适用的法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只有因公共目的和为了公共利益,并且以赔偿为条件,才可以征用财产”。
大韩民国宪法在认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性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财产权的行使要适应公共福利的要求,其第37条规定:“国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护持续及维护公共福利的情况下,由法律进行限制。
”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4条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第2款规定,财产权富有义务,其使用应同时有利于公共利益,而在第3款中规定了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的条件和原则:只有在公共利益必需时,才能征收个人财产为公用;征收必须有补偿,但要在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方面进行平衡。
此外,第15条在规定私有土地权中,也有涉及。
从上述法例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法律中对公共利益的表述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可以说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公共利益论文:公共利益概念界定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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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论文:公共利益概念界定判断标准【中文摘要】纵观人类历史长河,人们总是有意识或无意识的以一种个体存在形式同其他集团或社会构成体之间进行着某种利益衡量,直至发展成为一种价值论断上的博弈。
时至今日,这种个人利益与不特定第三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暗中较量从未停止过,甚至说有愈演愈烈之势,我们在此暂且将它们统称为公共利益。
而对于究竟什么才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问题,国际上的学者可谓众说纷纭,争论也格外激烈,可以说各有弊益,但最终难以形成对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一种有效可行的理论方法。
随着社会的演进,法学理论的发展,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譬如从房屋拆迁到土地征收,从行政公权到国家利益,似乎任何噱头只要符合多人的利益就能够提及到公共利益的层面,就能够不加限制的剥夺个人权利,但事实并非如此。
可见,唯有真正理解什么是公共利益,或者说怎样认识公共利益的理论方法,才能更好的保护个人利益,换句话说,也就是真正做到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不以肆意践踏个人权益为根本。
文章主要致力于解决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从中外学者对于公共利益给出的诸多概念界定中,分析对比提炼出可取之处,同时提出自认为观点中不合理的地方,逐步推出能够相对准确认定公共利益的方法,使其定义或者说是公共利益的轮廓清晰展现。
在文章中本人对现存争议很大的公共利益不存在说、个人利益组成说、整体利益说以及个人利益限制说和经济利益说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引申出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团利益、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概念区别。
在对公共利益语义学角度、立法本源、表现形式上和内部构成上几个角度的研究,认为推出一种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才是最为可行的,也是行之最为有效的。
本人还大胆的将公共利益提到了立法规范的层面,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界定能够更好的应用于实践,通过从法理的角度,从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现状出发,划定出公共利益的范围及公共利益的确认主体,以求有利于我国公共利益的法律构建。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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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问题和公共资源分配中,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需求的一种利益形式。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实现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它涉及到不同群体的利益权衡、社会价值观的选择以及政府与社会各方的合作。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实现进行讨论。
首先,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群体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如何平衡和协调各方的利益是公共利益界定的核心问题。
从理论上讲,公共利益应该符合以下几个原则:平等原则、效益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基本利益需求,不得偏袒特定群体;效益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追求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公平正义原则要求公共利益的分配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符合长远发展的要求,同时维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这些原则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了理论指导。
其次,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合作。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有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政府应当通过制定和执行公平公正的政策和法律,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和利益需求;同时,政府还应当促进社会各方的合作和参与,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模式,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得到更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此外,公共利益的实现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舆论监督、参政议政、社会行动等方式,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规定,并考虑社会环境的影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为社会贡献力量。
公共利益的实现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制度和机制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例如,建立科学公正的决策机制,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个别人的干扰;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公共资源的均等分配;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透明,保障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和司法保障。
公共利益的界定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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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界定的开题报告
公共利益是一个在政治、法律和道德等领域经常出现的概念。
公共
利益关乎整个社会的福祉和利益,而非个人、团体或企业的私人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公共利益的范围愈发广泛,其内涵也愈发复杂。
本篇论文将围绕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展开探讨。
通过分析不同利益
主体在公共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中所扮演的角色,探究公共利益的多元
性和权衡。
同时还需要关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
在二者之间做出权衡。
此外,还应探究不同社会、文化、历史背景下公
共利益的变迁,以及不同国家在公共政策上的差异性。
为了完成本研究,将采取文献综述、案例演示等研究方法进行实证
分析。
对于公共利益的不同解释和趋势,从国际、国内的视角进行比较
研究,聚焦于公共政策的制定、资源的分配以及社会利益的保护和尊重
等核心问题,提出实现公共利益最优化的建议和思考。
同时,积极探讨
公共利益的概念和价值的变异、国际化、政治化等研究方向。
通过本研究,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利益理论体系,促进公共政
策的透明度和可行性,并推动社会信任、公正和公共服务的提高。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探微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探微](https://img.taocdn.com/s3/m/d3796566af1ffc4ffe47ac4b.png)
( 一) 从 法理 学的 角度 看
利益 的时候 , 可能存在不 同的价值判 断标准 , 形成 不同的认识 。法律未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 , 这极有 可能导致在行政征收的过程中 , 公民与行政权力对 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所持看法不一致 , 由此引发公 民 以其 自身对公共利益 的理解来对抗政府的行政行 为。事实上, 在政府行政征收过程 中, 与公民发生的 诸多冲突 , 其重要症结之一就是双方对于公共利益 的理解各执一词 , 例如各地钉 子户事件 , 这不利 于 政府公益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 , 一些行政相对人可 能借此增加与政府部 门协商 的条件等等 。如此一 来, 大大增加 了政 府公益征收的行政成本 , 还可能 造成社会诸多不安定因素 , 从根本上不利于我国社
公共性强调 “ 公共利益” 要代表和体现绝 大多
数人 直 接 的 、 共同的、 整 体 的利 益 , 换 言之 , “ 公 共 利 益” 应 当是 绝 大 多 数 人 的利 益 , 而 绝 不 是 少 数 人 或 少 数集 团的利 益 , 这 种公 共 利 益应 当是社 会 共 同 的
力的使用 , 并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 。行使的公权力 如 果 以公 共 利益 为 由 , 一 方面 应 当 纳入 普 遍 的 舆论 监 督 和社 会 监督 的广 阔视 野 当 中 , 另一 方 面 需 要 强
章试 图理清“ 公共利益” 的重要意义和界定原则 , 并对“ 公 共利益” 的内涵给予界定意见。
关键词 : 法律 ; 公共利益 ; 私有财产权 ; 公权力
中图分类号 : D F 5 2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1 0 0 8 — 8 8 8 1 ( 2 0 1 3 ) 0 1 — 0 0 8 7 — 0 2
公共利益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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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界定问题初探摘要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公共利益”这一词汇,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不但频繁地出现在学者论文、媒体报道乃至文学作品中,甚至成为制度、法律设计的核心话语之一。
近年来,一些政府官员利用“公共利益”名义侵犯公众私人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一问题的规定模糊不清造成的。
因此, 如何对公共利益做出一种更为具体、微观、清晰的界定, 成为近年来理论界持续不断研究的课题。
本文主要就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进行展开,初步论述了公共利益的内涵,探讨了界定公共利益方法,以求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有一个系统的思考。
关键词公共利益法律程序正义一、公共利益的学术内涵对于何谓公共利益,学理界的解释是各不相同的。
学者单锋认为:“大部分承认公共利益的学者也认为提出一个能被普遍接受的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是近乎不可能的, 尤其是不可能用实质性的语句为公共利益下概括性的定义, 但人们期望通过努力尽可能完整地描述公共利益[1]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这些看法大致可以归入两大类:一类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个人利益的总和。
如英国学者边沁认为:“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
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 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2]另一类思想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的利益。
如美国学者庞德认为公共利益是“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3 ]我国学者们的看法也多偏向于从整体的角度来定义公共利益。
如王景斌教授认为:“公共利益是指超越了个体范围、为社会之全体或多数人所享有的利益。
”[4] 以上两类关于公共利益的解释各自代表了不同的角度,但是这两种概念都存在着缺陷。
第一种看法强调个人利益的积累构成公共利益,引申为社会中每个个人在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但众所周知,作为公共利益表现形式的公共物品的提供就不能靠这种方式去实现。
公共利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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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
政府主导
1 2 3
制定公共政策
政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负责建设基础设施、 提供教育、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以满足 公民的共同需求。
监管市场行为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实施监管,规范市场主 体的行为,防止市场失灵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公众参与性
公众参与性是指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充 分体现民意。
公众参与有助于提高公共政策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满足பைடு நூலகம்会成员的实际 需求。
公众参与还有助于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
公益性
公益性是指公共利益应具有广泛的社会 效益,能够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带来利益
不公平的待遇。
公平性还要求公共利益在分配过 程中应遵循比例原则,根据社会 成员的需求和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公共利益的实现过 程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包括公 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 环节。
公开性有助于提高公共政策的 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权力滥 用和暗箱操作。
公开性还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 公共利益的内容和实现方式, 增强对公共政策的认同感和信 任感。
和福祉。
公益性要求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注 公益性还要求公共利益应具有可持续性, 重整体利益和社会发展大局,避免片面 能够长期为社会成员带来利益和福祉。
追求短期利益和个人利益。
03 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社会稳定的基础
01
公共利益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因 为它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共同需 求,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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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界定理论初探[摘要]公共利益是当前行政机关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克减和限制的正当依据。
尽管2004年3月我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公共利益条款,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土地征收、征用的前置性条件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内涵的辨析、特性的描述,及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进行探讨,并结合世界各国立法例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公共利益;土地征用;强制拆迁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城乡一体化政策的加快实施,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进入了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时期。
各地轰轰烈烈地进行着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的建设,形成“园区开发”、“高尔夫”、“旧城改造”的浪潮,并由此带来了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征用、强制拆迁等问题。
各种关于征地、毁田、强制拆迁的事件常常见诸报端;,而这些事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商业拆迁,损害公民的基本财产权,或者盗用“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搭便车”寻租。
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发展下去,将不仅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使政府的公共职能发生严重错位,最终将使政府陷入合法性危机。
虽然2004年3月,经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至今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模糊的定义下,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土地、房屋等)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
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何为“公共利益”?(一)、公共利益的内涵及释义评说。
;公共利益是法学、政治学及社会学等学科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概念之一,其内容十分丰富。
仅从字面意义而言,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中,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成为公众的、共同的利益”。
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7f2e330d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3c.png)
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一、本文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宪法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关键而复杂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本文将对我国宪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条文进行梳理和解读,以明确其在宪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综述,本文将分析“公共利益”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界定方式及其理论依据,为我国的界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现状,包括其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例如,界定的模糊性、主观性、不确定性等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可能引发的争议和冲突。
本文将提出一些改进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界定的标准、加强司法审查的作用、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等。
通过这些建议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更加明确、客观、公正的依据,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公共利益的概念及特征“公共利益”是一个复杂且多面的概念,它在不同的学科和语境中具有不同的解读。
在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更是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指导国家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平衡社会利益关系的基石。
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看,涉及的是广大公众的共同利益。
但具体何为“公共利益”,却并非一目了然。
其概念的核心在于“公共”二字,即这种利益不是某一特定个体或少数群体的利益,而是涉及广大公众、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这种利益可以是物质的,如公共设施的建设、公共服务的提供等;也可以是精神的,如公共文化的推广、公共道德的维护等。
普遍性与共享性:公共利益是广大公众的共同利益,不是某一特定个体或少数群体的利益。
这种利益具有普遍性,即不分地域、民族、性别、年龄等差异,所有公众都可以共享。
客观性与合理性: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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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界定理论初探
[摘要]公共利益是当前行政机关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克减和限制的正当依据。
尽管2004年3月我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公共利益条款,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土地征收、征用的前置性条件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内涵的辨析、特性的描述,及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进行探讨,并结合世界各国立法例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公共利益;土地征用;强制拆迁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城乡一体化政策的加快实施,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进入了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时期。
各地轰轰烈烈地进行着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的建设,形成“园区开发”、“高尔夫”、“旧城改造”的浪潮,并由此带来了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征用、强制拆迁等问题。
各种关于征地、毁田、强制拆迁的事件常常见诸报端;,而这些事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商业拆迁,损害公民的基本财产权,或者盗用“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搭便车”寻租。
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发展下去,将不仅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使政府的公共职能发生严重错位,最终将使政府陷入合法性危机。
虽然2004年3月,经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对于公共利益
的内涵和外延至今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模糊的定义下,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土地、房屋等)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
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何为“公共利益”?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及释义评说。
;公共利益是法学、政治学及社会学等学科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概念之一,其内容十分丰富。
仅从字面意义而言,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中,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成为公众的、共同的利益”。
在这一概念中,对“公众”范围的界定应采用地域标准、人数标准或其他标准学界一直未有定论,而“利益”这一涉及主体价值判断的概念应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亦是十分不确定的。
正是因为“公共”的不确定性与“利益”的不确定性,导致各学科至今未能给“公共利益”作一个明确、具体的解释。
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所说的,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
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由于难以给公共利益下一个普遍而具体的定义,笔者认为不妨参考、借鉴、总结传统上探索公共利益的有关学说和方法,以期能从法理上归纳其共同点并对其内涵作出一个相对明确的解说。
传统上探索公共利益一般有如下几种学说或方法:
;1.公共利益“否认说”。
;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认为“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
以说是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
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
”;。
依他的观点,个人利益是惟一现实的利益,公共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综合。
而与此相类似,“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代表人物之一,丹麦的阿尔夫•罗斯曾批评社会福利观为幻想,他否认人类社会存在其本身的需要和利益。
”;
;2.公共利益“正义说”。
;这种方法将公共利益和抽象的、具体的、或理想的自然法则、正义、正当理由这一类价值标准和规范联结在一起。
如,在近代启蒙思想家看来,自然法则、正义的价值标准、价值规范就是公共利益,凡是符合这些标准和规范的东西就符合公共利益,而违反这些标准和规范的东西就违反公共利益。
如卢梭在谈到公意时指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它只着眼于公共利益——“惟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
”;
3.公共利益“共同利益说”。
博登海默认为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它是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与“共同福利”、“共同利益(common;good)”这些术语一样,“是一个不无用处的概念工具,它意味着分配和行驶个人利益时绝不可以超越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国民就会蒙受严重损害”;。
;分析上述不同的论述,我们认为公共利益“否认说”从功利主义角度对公共利益的客观性提出了质疑和反思,从有助于祛除“公共”或“集体”等这类概念所经常带有的虚幻的形而上学意义上来说是积极的。
但就此否认公共利益的独立存在现实,要么将公共利益视为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要么将公共利益归结为虚无的幻想,是与一般社会日常生活的常识相抵触的。
而“正义说”实质上是把公共利益作为一种价值目标来追求,这种理论为公共利益的先在性提供了依据。
但其总结过于抽象、甚至无法揭示公共利益相对确切的内涵。
而公共利益“共同利益说”在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时反其道而行,以公共利益的对立概念个人利益为立足点,将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为“在分配和行驶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这种界定方法值得借鉴。
;(二)、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
;通过以上对传统探索公共利益内涵的学说和方法的借鉴与评析,笔者认为尽管由于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动态性而使其内涵人言人殊,但仍然可以总结出公共利益内涵的一些基本要素,而这正也是公共利益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
;正如前文所述,公共利益不是个虚构体,也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它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一种独立的利益。
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而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其主要的现实的表现形式。
;
;2.公共利益的公共性与社会共享性。
;自从人类社会以来,公共利益就客观存在。
较个体利益而言,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特点,即具有很强的社会共享性,而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
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来看,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人对物品的消费,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其具有“共有性”和“共同受益性”两个特点。
;3.公共利益的层次性。
;依据经济学,公共利益又称为公共产品,即任何个人无法排他地占有和消费的物品。
然而由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具有多样性和现实性,这使得公共利益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
从纵向上来说,公共产品它包括国际性产品、全国性产品、地方性产品和社区性产品;而从横向上来说,同一层次的公共产品也是多样化的,如基础性的公共产品、管制性的公共产品、保障性的和服务性的公共产品。
由此可见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实际上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