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茧透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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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本管理要求。

第二章资本管理基本要求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实行合理有效的资本管理,确保资本充足,风险可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本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限制风险暴露,确保资本充足。

第三章资本构成与计量第五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比例不低于一级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统计一级资本数额,依据《资本管理规定》计量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进行资本充足率的自查和报告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规定。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监测资本风险暴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第十一条监管部门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将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监管部门重新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文档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2012年6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正式出台是中国银行业改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对中国银行业产生划时代的影响。

《办法》综合了第Ⅱ版和第Ⅲ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的监管要求,反映了中国银行业的特点。

全文包括10章和17个附件,第1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计算口径、原则等基本内容,第2到9章及17个附件主要围绕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包括计算、评估和披露等),第10章附则部分主要明确实施并行期安排。

《办法》提出了并表资本充足率和非并表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规定了并表计算的范围,除财务并表定义的范围,并表计算还包括虽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但是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以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机构。

关于资本充足率部分,《办法》提出了四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覆盖了商业银行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5%、6%和8%;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在第二支柱框架下,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特定资本要求。

其中逆周期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体现了宏观审慎性监管的考量。

关于资本部分,《办法》重新定义了资本,对资本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将资本分成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关于风险覆盖部分,《办法》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增加了对压力VaR值、新增风险、特定风险、再证券化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7•【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已被《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第5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停止适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含附件)v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含附件)v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目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3)第三章资本定义 (7)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2)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4)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八章监督检查 (34)第九章信息披露 (40)第十章附则 (42)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46)附件2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50)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56)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58)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65)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102)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122)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142)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148)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177)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188)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200)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217)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235)附件15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245)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255)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289)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加强资本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本计量及要求第一节资本计量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应符合国内外通行的标准和原则,采用风险敞口法进行计量。

商业银行应根据其不同业务和风险特征,通过风险权重调整因素,计算各项资产的风险敞口。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具备持续运营的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应按照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计算和披露。

第三节资本补充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资本补充。

资本补充可通过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进行,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资本管理措施第一节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的责任和流程,确保资本充足率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节风险资本分配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和风险水平,合理分配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分配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盈利能力和负债能力等因素。

第三节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应对资本缺口和风险暴露。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节监管指标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情况和风险水平,制定并监测相关监管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节复核和评估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复核和评估,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三节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资本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以上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资本计量、资本要求和监管措施等细则,详见相应法规和规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深度解读与思考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深度解读与思考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深度解读与思考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深度解读与思考
朱励
【摘要】[摘要]2012年6月8日,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该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达标。

本文详细解读了《资本办法》出台的国际背景、基本框架及最新调整内容,在总结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深远影响。

【期刊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00)003
【总页数】4
【关键词】[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2012年1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推动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建立全面审慎的资本监管和风险管理体系。

2012年6月8日,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该办法相当于中国版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它将巴塞尔协议Ⅱ与巴塞尔协议Ⅲ统筹推进,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达标。

我国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快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战略转型。

一、《资本办法》出台的国际背景及总体思路
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含附件)v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含附件)v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目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3)第三章资本定义 (7)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2)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4)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八章监督检查 (34)第九章信息披露 (40)第十章附则 (42)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46)附件2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50)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56)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58)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65)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102)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122)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142)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148)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177)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188)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200)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217)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235)附件15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245)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255)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289)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

第一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引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提高银行资本管理的有效性,本文从管理者的角度,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实际操作提出建议。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1.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计算口径。

2.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监管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3. 资本补充机制: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本工具、利润留存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

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

2. 信用风险暴露的分类:办法将信用风险暴露分为五大类,并明确了各类风险暴露的权重。

3. 信用风险缓释: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四、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和基本指标法。

2. 市场风险类型:办法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

3. 市场风险缓释: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对市场风险进行对冲。

五、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化法和高级计量法。

2. 操作风险类型:办法将操作风险分为内部流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四类。

3. 操作风险控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六、资本管理的内部监督与评估1. 资本管理组织架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资本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 资本管理流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完善的资本管理流程,确保资本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资本管理的重要性也随之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对资本的管理和监督,中国银监会于2017年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资本管理的分类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指出,资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般风险资本、特殊风险资本和附加资本。

一般风险资本是银行的核心监管资本,主要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特殊风险资本则是为管理银行在面临重大风险事件时所需要的特殊资本,如非核心股权、次级债券等。

而附加资本则是指用于承担一些不属于经营风险所需的额外风险,如交叉持股、风险准备金等。

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资本充足率是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实力的重要指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式。

该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准资本充足率,第二层次是向下修正系数计算出调整后的资本充足率,第三层次是建立资本补充缺口计算方法,以确定资本补充的方式和期限。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监管要求。

根据银行实际情况,在监管标准的基础上,银行还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盈利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三、风险管理的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风险管理的要求。

银行需要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开展内部风险管理流程建设、风险计量和风险预警等工作。

银行还需要定期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以识别风险的本质和严重程度,从而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此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限制某一风险因素对银行资本的影响程度。

银行需要通过风险交易数据来评估资本的需求和分配。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提出了全面而严格的要求,有助于增强银行业的稳健性和抗风险能力。

银行应该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资本管理制度,不断提升自身的资本充足率,并在内部风险管理流程建设、风险计量和风险预警等方面持续投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深度解读与思考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深度解读与思考

正 文总 体 上 符合 巴塞尔 … 的 资本 监 管 框 架 。 突
1 2—
出 总体性 、 原 则 性 和制 度 性要 求 , 除 总则 和 附则

的 突 出教训 之 一就 是 欧美 银行 资 本 工具 的损 失 吸 收能力 严 重 弱化 ,相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部 分 资 本工 具不 能
在危 机 时期 用 于 吸收损 失 ,从 而 扩 大 了危机 的
2 0 1 3年第 3 期 总第 1 5 9期
中国农业 银行 武汉 培训 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ABC Wu h a n T r a i n i n g Co l l e g e
No. 3 Ma y .201 3 S e r i a l NO. 1 5 9
定理 事 会 和 巴塞尔 委员 会 正式 成 员 。我 国实施 银 行 业 新 监 管 标 准 既 是 履行 国 际义 务 的需 要 ,
( 试行 ) 》 ( 以下简 称 《 资本 办法 》 ) 。该办 法相 当于
中 国版 的 巴塞 尔新 资本 协 议 .它 将 巴塞 尔协 议 Ⅱ与 巴塞 尔 协议 Ⅲ统筹 推 进 , 于2 0 1 3年 1月 1
2 0 1 0年 1 1月 。二 十 国集 团首 尔 峰会批 准 了 巴
《 资 本 办法 》 采 用 了分 层 结 构 , 包 括 正 文 和
1 7个 附件 , 正文包 括 1 0章 , 1 8 0条 。 《 资 本办 法 》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4 —2 5
准, 要 求 各成 员 国从 2 0 1 3年 开始 实施 。 2 0 1 9年 前全 面达 标 。2 0 1 1年 1 1月 , 二 十 国集 团戛 纳峰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依据1.1 目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1.2 依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等。

第二章资本计量方法第一节资本类别2.1 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资本股份、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2 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公司债、次级债和其他后备资本工具等。

2.3 二级资本二级资本包括长期次级债和减值准备等。

2.4 附属资本附属资本包括一般准备、其他准备和未确认损失等。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2.5 资本充足率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2.6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0%,其中核心一级资本要占到总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三章资本补充与调整第一节资本补充方式3.1 增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增发股份、发行优先股等方式进行资本补充。

3.2 内部积累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留存利润、提取公积金等方式进行资本补充。

3.3 外部转移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出售资产、吸收合并等方式进行资本补充。

第二节资本调整3.4 资本调整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情况对资本进行调整,确保资本充足率在合理范围内。

3.5 资本调整工具资本调整工具包括增发优先股、发行公司债、转让资产等。

第四章资本管理监督第一节资本管理要求4.1 内部监督机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资本管理监督机制,包括设立资本管理委员会、内部风险评估等。

4.2 外部监督机制监管部门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双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双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保障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充分考虑银行经营风险,确保资本充足;(三)有效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促进银行稳健发展;(四)持续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改善资本状况。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全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本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六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七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

第八条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等。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以下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十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核心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二)一级资本充足率 = 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三)资本充足率 = 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第四章资本管理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资本规划,合理确定资本补充方式、时间和数量。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状况,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腹有诗书气自华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2023修正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023修正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定义1. 商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主要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中间业务的银行。

2. 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3. 核心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4. 目标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为保持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所设定的资本充足率。

5. 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经济资本占用量。

6. 资本管理工具:商业银行合规进行资本管理的各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股本、准股本和附属资本工具等。

第四条资本管理原则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充分性原则: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以防范风险和损失;2. 从严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管理自身资本,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3. 合理配置原则:商业银行应合理配置资本,以满足业务经营需要,维护金融市场稳定;4. 创新发展原则: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不断提高资本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五条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计算。

第六条目标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经营特点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目标资本充足率水平,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七条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保持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八条风险调整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调整资本要求模型,对各项业务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保持风险调整资本充足。

第三章资本管理工具第九条股本管理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合理配置股本,确保股本充足,并保持股本结构的稳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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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丝剥茧:透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资本监管的演进◆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三支柱信息披露◆实施《资本管理办法》基本路径2012年第24期总第69期抽丝剥茧:透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文目录第一章资本监管的演进 (5)一、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1988年资本协议 (5)二、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2004年资本协议 (5)三、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2010年资本协议 (6)四、中国版资本管理协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7)(一)与国际资本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7)(二)具备中国特色 (7)五、资本达标过渡期安排与资本工具创新指导 (8)(一)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过渡期安排 (8)(二)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 (9)第二章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10)一、资本与资本充足率计算 (10)(一)资本的加项计算 (10)(二)资本扣减项 (11)(三)资本计算说明表 (13)(四)资本充足率分母的计算 (14)(五)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14)二、信用风险计量 (14)(一)权重法 (14)(二)内部评级法 (16)三、市场风险计量 (19)(一)市场风险的管理对象 (19)(二)市场风险要素的识别 (21)(三)市场风险的计量 (22)四、操作风险计量 (24)(一)操作风险标准法实施要求 (24)(二)基本指标法 (25)(三)标准法 (26)第三章第二支柱: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28)一、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要求的实质 (28)二、第二支柱覆盖的范围 (28)(一)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评估 (28)(二)第一支柱风险的评估 (29)(三)第二支柱风险的评估 (30)(四)开展压力测试 (32)三、第二支柱的评估内容 (32)(一)向监管机关证明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的治理架构 (32)(二)向监管机关报备《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制度》 (33)(三)向监管机关报告对主要风险的识别、计量与评估 (33)(四)内部资本的计量与应用 (33)(五)资本规划 (34)(六)报告体系 (34)第四章第三支柱:信息披露 (35)一、信息披露的目标 (35)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35)(一)定性要求 (36)(二)定量要求 (38)第五章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基本路径 (41)一、转变《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理念 (41)(一)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对象 (41)(二)资本管理办法实施部门 (41)(三)资本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42)(四)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定性要求 (42)二、将监管要求转化为内部风险管理需求 (42)(一)信用风险管理建设需求 (43)(二)市场风险管理建设需求 (43)(三)操作风险管理建设需求 (44)(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建设需求 (44)(五)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建设需求 (45)三、从定量结果计量转变为定性过程管理 (46)(一)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46)(二)对第一支柱风险的验证与评估 (46)(三)对第二支柱风险管理方法与管理指标验证与评估 (46)(四)建立资本规划 (47)四、从谨慎约束转变为积极应对 (47)图表目录图表1:资本的分类和来源 (10)图表2:资本计算说明表 (13)图表3:表内业务风险权重计算方法的主要变化 (15)图表4:市场风险的管理对象 (20)图表5:市场风险资本计量 (22)图表6:标准法业务条线划分标准 (26)图表7: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安排 (42)前言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确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在《办法》的第二条明确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这使国内银行与国际上银行从此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使用了统一国际监管标准。

中国银行业,尤其是广大中小银行是否掌握了《办法》的精髓,做好了准备呢?银联信推出这篇“透视《商业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希望大家能统一思想,打好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的开局之战。

本报告分为五个章节,试图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做详细解读,第一章总体介绍了资本监管的演进;第二至四章是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详细解读,第二章解读了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部分;第三章解读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部分;第四章解读信息披露部分;第五章对银行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基本路径进行了梳理。

可以预见,广大银行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因为理解掌握程度、领导重视程度、人员配置、资源投入的不同,实施效果与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情况也将不同,最终在风险、资本、收益综合管理竞争中拉开差距。

敬请关注2012年专题收关之作——抽丝剥茧:透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资本监管的演进银行做为一个特殊企业,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高杠杆率,二是单个银行的失败会危机整个银行业。

因此,对于银行业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关并进行强有力监管,其中资本监管是最重要的管理工具。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作为国际资本监管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定期跟踪发布国际资本监管协议,并被各国银行监管机关采用。

一、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1988年资本协议1974年前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促使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并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管理问题,并于1975年成立了“库克委员会”,推出了库克协议,该协议明确了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

遵循“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的监管思路,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涉及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库克协议”进行了实质性的修定完善,并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被称为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该报告之所以被称作资本协议,因为该报告的目标是为了限制银行的杠杆率,即资本除以资产(或资产除以资本)的比率。

考虑到在资产总额相同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会存在很大不同,为统一标准,在计算银行杠杆率时对银行资产按统一的风险标准进行了转换,将作为分母的资产转换为统一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将该比率称为资本充足率,规定了8%的统一国际资本监管标准,最终成为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被国际银行业广泛接受,并用于对本国银行的资本监管。

二、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2004年资本协议第一版资本协议发布后,跨国银行间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不断涌现。

巴林银行倒闭、东南亚金融危机事件的发生,在加剧银行业经营风险的同时也对银行业资本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了长时期、大范围的修改与完善,主要包括:1、1991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后,重新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于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

2、1995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次年1月推出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规定了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

3、1997年东南亚金融风暴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全面而深入的思考,巴塞尔委员会适时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为此后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原则和框架。

4、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一个征求意见稿。

该新协议提出了一个能对风险计量更敏感的新资本标准,明确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纳入资本要求的计算和监管框架内,并要求银行对风险资料进行更多的公开披露,从而使市场约束机制成为监管的有益补充。

此后巴塞尔委员会又陆续推出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征求意见稿。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通过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义》的终稿。

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可以总结为二个扩展一个认可。

二个扩展:由第一版资本协议的最低资本要求扩展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要求,分别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要求和市场约束要求;由对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扩展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的资本要求。

一个认可:经监管机关审核验收通过后,认可银行使用自身风险计量的高级方法来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三、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2010年资本协议第二版资本协议是国际活跃银行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相互博弈的结果,国际活跃银行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最终巴塞尔委员会也认可了银行使用内部估计参数计量监管资本要求。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国际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也证明了第二版资本协议在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时是无效的,要求监管机构要有自己的权威性。

200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建立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监管的国际框架》来强化资本监管,这二个文件发布后被业界称为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发布初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并没有接受这一称谓,因为相对于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并没有做实质性与框架性的改动,而且这二个文件也不能称为一个框架。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举行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并于2010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第三版《巴塞尔协资本协议》内容主要侧重于宏观审慎的监管,可以总结为三个改变:1、纯净了资本。

将资本重新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核心资本、二级资本三级,对不符合要求资本进行了剔除,并主要从核心一级资本剔除,对资本工具的认可更加严格。

2、提高了资本要求。

一、一级资本金充足比率有所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2%提升至4.5%,一级资本金充足比率将从4%提升至6%。

二、提高了整体资本要求:提出储备(留存)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要求。

三、推出了杠杆比率这一简单易用资本监管工具。

3、加强了流动性风险管理。

引入流动性风险管理新指标,通过引入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确保银行具备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以及为其资产保持较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

四、中国版资本管理协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与国际资本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是融合了第二版与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中国实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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