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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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从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贵州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将有力地推动贵州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建设贵州省富饶美丽幸福新贵州做出更大的贡献。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贵州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能认真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努力,共同维护贵州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实现贵州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不懈奋斗。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下文是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检查贵州安全生产条例

国家检查贵州安全生产条例

国家检查贵州安全生产条例

国家检查贵州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维护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贵州省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范

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

(二)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措施;

(六)执行已经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实

现对安全生产数据的监测、分析和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事业

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检查的公正、严肃和高效。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第四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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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建设及营运、民用爆 炸物品生产储存使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密集场所以 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安全监督和 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 馆、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宾馆、 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建立、健全各管理层级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 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 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经营许可证;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主要内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概述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
1、《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概述
●会议通过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条例》共七章,64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废除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

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2021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2021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2021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是贵州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其目的旨在保障贵州省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现将贵州安全生产条例2021版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

1.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法律适用范围

3.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4. 稽查与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二、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

1. 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3. 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的制定和落实

4. 安全培训、教育与演练

三、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

1.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防范

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4.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

四、特种作业和特殊行业安全

1. 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拔培训与管理

2. 特殊行业安全监管与管理

3. 高风险作业场所的安全措施

4. 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

五、安全设备和安全技术

1. 安全设备的选用、检测与维护

2. 安全技术要求与应用

3. 安全保护装置和应急设施的设置和使用

4. 安全设备和技术的监控与评估

六、安全信息公开与宣传教育

1. 事故信息公开和报告

2. 安全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3. 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4. 新媒体在安全宣传中的作用

七、法律责任与处罚

1. 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2. 分阶段、分级管理与处罚

3. 行政执法程序和资源补偿机制

4. 公众监督与举报保护机制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贵州省内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贵州省政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贵州安全生产条例,密切关注安全生产形势,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店铺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

各级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贵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规定

贵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规定

贵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规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包括《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这些文件规定了贵州省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和措施,旨在保障贵州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规范。该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企事业单位领导负责、部门协作、人员配备等内容;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明确了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措施等要求。

其次,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提供必要的事故信息;职能部门应组织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职能部门可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最后,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的要求。根据该办法,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职能部门应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相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

总之,贵州省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于保障贵州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些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水平。同时,这些规定也为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指导和依据,促进了事故处理的公正和及时。希望贵州省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省份,交通建设和经济发展可谓迈入新时代,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安全生产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安全生产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贵州省政府迅速出台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统一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应在法律法规框架下,依据国家和贵州省安全生产要求,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全面考核机制,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第二,建立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应加强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普及,通过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第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订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安全技术检查制度,确保安全设备设施达到规定要求;第四,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要建立并实行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认真把关,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安全风险;第五,持续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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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要求》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要求》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要求》

近期,贵州省发布了最新的《安全生产要求》,该要求的发布是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生产企业必须在各个环节上加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3.生产企业必须在使用设备和材料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4.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在事故发生时,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

行调查和处理。

通过此次发布的最新《安全生产要求》,相信贵州省的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提升,各项生产经济活动也将更

加安全、可靠。

最后提醒广大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安全

管理,共创安全生产环境!

以上是本次文档的内容,感谢阅读!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

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贵州省建筑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百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度;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版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权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有什么地方值得修改

新《安全生产法》十二大变化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炳国2002年6月copy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百八次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时正值度我国从国家到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刚刚成立,它结束了我国建国几十年以来缺。

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与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有什么区别

法律大于条例,说的两个,《安全生产法》是综合的,管理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5.25

•【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8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第8号)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已于202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

(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体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解读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解读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解读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引言

安全生产是贵州省各个行业和领域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和财产安全,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贵州省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二、条例背景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是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旨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三、条例内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分为八章,涵盖了贵州省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

1. 基本原则

本章对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包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法治保障等。

2. 安全生产责任

本章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强调责任落实和追究制

度的重要性。

3. 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

本章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制度,加强了对生产经营

活动的监管。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

本章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相关技术培训,提

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 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

本章明确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内容,强化了对

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

6.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

本章要求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

措施,确保事故发生率和事故损失率的降低。

7.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和应急通报

本章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并建立完善的应急通报制度,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8. 法律责任

(完整版)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完整版)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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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实际,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履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与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本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装备、

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

第十二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各管理层级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八)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九)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等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以及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对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满足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

(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四)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疏散通道宽度、安全出口数目、应急避难场所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安全设施等实行统一管理;

(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作业方案,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查同意;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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