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应诉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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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厅行政调解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厅行政调解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厅行政调解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厅行政调解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局、室、总队):《贵州省司法厅行政调解行政应诉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司法厅2016年11月29日贵州省司法厅行政调解行政应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厅机关行政调解和行政应诉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贵州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开展行政调解和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厅可以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厅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本厅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第四条调解行政争议,由厅法制工作机构联合原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共同承担,根据需要,厅公职律师办公室可派员参与,但原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应当回避。

第五条调解人员调解行政争议,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告知当事人执法依据、理由和相关考虑因素,答复当事人的疑问。

第六条调解行政争议,应当在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束。

第七条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八条厅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厅法制工作机构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日常承办机构。

第九条厅法制工作机构接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状副本5日内,应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厅公职律师办公室,共同制订行政应诉方案,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出庭应诉人员。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4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适应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二、《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删除第十一条。

三、《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删除第十三条。

四、《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工商、电力、公安、园林、消防以及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市户外灯饰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删除第十七条。

五、《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筑府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13〕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推进力、执行力和公信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简政放权(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进行清理、规范,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把不涉及政府资金的社会投资项目一律由投资建设审批、核准改为备案。

清理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行政许可以及各类机构及其活动认定等非行政许可事项。

减少市级的建设项目技术性审查,各部门及其所属技术审查机构实施的技术审查依法由社会中介组织实施。

(二)下放行政管理权限。

依法赋予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部分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制订委托下放的管理权限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把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区(市、县)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依法下放。

审批事项下放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督查力度,确保提高审批效能。

(三)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现行收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逐项清理,对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执行。

实行严格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一律不得征收。

涉及直接向群众收费的项目,若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听证,确保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代表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听证代表身份和听证结果要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布。

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施行日期】1996.10.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1995年11月3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96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4年6月8日公布2004年7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合理利用国有土地,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市房地产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地产转让、抵押及房屋租赁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房屋进行权属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划分,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管理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筑府办发[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动态监测,优化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房地产业新格局。

(五)推进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六)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七)加强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查处,强化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区(市、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3年3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适应本市城市基层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政府规章的条款内容:一、《贵阳市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经在社区公示后出具的申请人拟建房屋情况。

”(三)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社区和坝子地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其余地区不超过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

”三、《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一)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未设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意见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意见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意见为加强公务员的平时管理,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增强公务员的执政能力,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贵州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直机关加强效能建设,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平时考核范围及对象:二、全局机关公务员(含机关借用人员)二、平时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考核内容围绕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考德。

主要考核公务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态度、职业道德、诚信和谐、思想境界、敬业精神和勤奋程度等方面的政治素质及品德操行。

2、考能。

主要考核公务员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即掌握政策水平、组织开展工作、解决处理问题及协调办事等方面的能力。

3、考勤。

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以及出勤情况。

4、考绩。

主要考核公务员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完成工作的时限、质量、数量及产生的社会效果等情况。

5、考廉。

主要考核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考核标准。

考核记实内容围绕每项工作任务,按量化指标(量化表附后)进行。

一般分为单项指标、综合指标、特殊指标、辅助指标等四个方面。

并在“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之间量化打分。

“好”为90一100分;“较好”为75一89分;“一般”为60一74分;“较差”为60分以下。

(三)考核指标。

1、单项指标: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量、难易程度、工作态度、本人作用。

2、综合指标: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业务能力、文字表达、出勤情况、总任务完成情况。

3、特殊指标:精神文明、诚信与和谐、贡献与失误、开拓与创新意识。

4、辅助指标:受表彰奖励或处分情况、群众投诉情况。

三、平时考核方式及程序平时考核主要采取个人平时记实,季度由处室领导定期审鉴备案,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2019年6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8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一)第二条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第三条第十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三)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四项:“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人员进行劝阻”。

(四)第七条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交通、体育、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五)第八条修改为:“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开展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六)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房屋租赁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等其他用房。

第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管理处(以下简称租赁处),是房屋租赁具体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四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凡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由市房产管理职能部门在房屋所在地指定的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办理。

第五条 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实行报表管理制度,受理租赁登记备案窗口部门按月向租赁处报送报表,并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

第六条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窗口,负责贵阳市云岩、南明两城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租赁处负责指导、监督贵阳市各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收费标准、备案登记程序、所须资料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指定租赁登记备案窗口按规定公布。

第三章 租赁当事人义务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设的;(六)属于危险房屋的;(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暂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3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暂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3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3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8日贵阳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信息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一)一级考核单位。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二)二级考核单位。

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

(三)三级考核单位。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四级考核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市督办督查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人防办、市城乡“三变”改革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供销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市政府驻重庆办事处、市政府驻武汉办事处,贵阳银行、贵阳农商行、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工商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农业农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贵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案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由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先行自查,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进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的汇报;(三)评查工作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 (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八条行政执法主体的评查内容:(一)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向人民政府依法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三)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否具有从事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行政许可程序的评查内容:(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许可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三)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五)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六)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注册等实施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适用了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九)法律文书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十)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城管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城管局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制度适用于城管局范围内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六条: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一)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三)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四)人民法院或者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第七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诉状副本后,及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准备情况告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行政首长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说明情况,报经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后,可由本单位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可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八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行政首长进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时,应当专题总结出庭应诉情况。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认真研究,及时加以整改。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筑府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7〕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6〕54号),规范行政行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贯彻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举措;规范行政应诉,是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围绕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的目标,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不得采取误导、胁迫等方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任何障碍。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为了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行政相对人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

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

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应向局长汇报。

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

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并交局长审阅。

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某地局选聘。

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为了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抽取样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2019修改)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2019修改)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2019修改)【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5【实施日期】2019.07.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贵阳市政府令第7号,2013年10月1日施行根据2018年11月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部门执法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全面查处、重点整治、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违法建设:(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五)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绿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有关饮用水源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七)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八)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建设的;(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存在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原地改建、扩建、重建的;(十)其他禁止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违法建设。

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2020年)

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2020年)

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010年4月1日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二)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个单位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改革开放的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协调的原则,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抵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负责人在法庭上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行为,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维护行政机关的权益,提高行政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专业水平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二: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负责人在接受法院传唤或者委托,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情况。

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义务和权利1. 行政负责人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和行政机关的要求,接受法院传唤或者委托,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2. 行政负责人有权利在应诉过程中为行政机关主张合法权益,并根据行政机关的授权,提出相关抗辩理由。

3. 行政负责人有义务在应诉过程中保护行政机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4. 行政负责人有权利提请法院开庭时间的调整(如确有必要),但需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机关支持和保障1. 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负责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培训和相关知识的指导,提高其应对诉讼需求的专业能力。

2. 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负责人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信息支持,确保其能够有效进行应诉活动。

3.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参预应诉活动,以增强应诉能力和保护行政机关的利益。

五: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1. 接到法院传票或者司法委托后,行政负责人应即将向行政机关报告,并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制定应诉策略。

2. 行政负责人应认真研究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案件材料,并及时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者律师进行沟通与商议。

3. 行政负责人应按照法律程序出庭,并与法官、对方当事人和律师进行合法、合规的辩论和交流。

4. 行政负责人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据、辩护材料,并根据需要提出证人出庭或者申请延期等诉讼请求。

5. 行政负责人应注意法庭礼仪和谦和的态度,保持良好的形象,以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六: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责任追究1. 行政负责人在应诉过程中存在不履行义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筑府发[2010]6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筑府发[2010]6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筑府发〔2010〕6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贵阳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贵阳市二次生活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2.《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3.《贵阳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4.《贵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5.《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6.《贵阳市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规定》7.《贵阳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8.《贵阳市公路客运管理规定》9.《贵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0.《贵阳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11.《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12.《贵阳市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实现优质服务的规定》13.《贵阳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4.《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15.《贵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6.《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7.《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8.《贵阳市实施<贵州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20.《贵阳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办法》21.《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22.《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23.《贵阳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4.《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5.《贵阳市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分离办法》(试行)26.《贵阳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试行)27.《贵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赔偿办法》(试行)28.《贵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9.《贵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试行)30.《贵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31.《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32.《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33.《贵阳市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暂行规定》34.《贵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35.《贵阳市旅游业管理办法》36.《贵阳市医疗垃圾管理办法》37.《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38.《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39.《贵阳市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饲飞鸟禽管理暂行规定》40.《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41.《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42.《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办法》4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44.《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45.《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46.《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47.《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48.《贵阳市专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49.《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0.《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暂行规定》51.《贵阳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52.《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53.《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54.《贵阳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规定》55.《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56.《贵阳市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处置暂行规定》57.《贵阳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管理规定》58.《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59.《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60.《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61.《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62.《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的决定》63.《贵阳市公安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暂行规定》64.《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规定》65.《贵阳市工读教育工作规定》(试行)66.《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67.《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68.《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69.《贵阳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70.《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71.《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72.《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73.《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74.《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75.《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暂行办法》76.《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77.《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试行)78.《贵阳市行政许可监督暂行办法》79.《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80.《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81.《贵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82.《贵阳市金阳新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83.《贵阳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84.《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85.《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86.《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87.《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88.《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89.《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90.《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91.《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92.《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93.《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9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95.《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96.《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97.《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定>的决定》98.《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99.《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100.《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101.《贵阳市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02.《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103.《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104.《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105.《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106.《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07.《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108.《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109.《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110.《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111.《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112.《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13.《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14.《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115.《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116.《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117.《贵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18.《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119.《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120.《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121.《贵阳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规定》122.《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123.《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124.《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25.《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126.《贵阳市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27.《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28.《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29.《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130.《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131.《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32.《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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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应诉管理暂行规定
筑房发〔2006〕33号
为规范房地产管理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局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答辩或应诉通知书等资料后,应即时将相关资料传送局政策法规处,局政策法规处收到通知书1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并通知案件涉及的所属部门到局政策法规处领取。

二、一般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由局政策法规处转案件承办责任部门直接答辩或应诉;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局政策法规处会同案件承办责任部门及律师商议,形成统一意见并汇报分管领导后,由承办责任部门进行答辩或应诉。

三、案件承办责任部门应明确办理行政复议答辩或行政诉讼应诉具体责任人,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和答辩书,由责任人参加庭审应诉。

四、局政策法规处应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案件审结后,案件承办责任部门应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判决(裁定)书复印件送局政策法规处存档。

五、案件诉讼费用由案件承办责任部门承担。

六、案件承办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因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导致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败诉的,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造成赔偿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七、本规定自2006年4 月1 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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