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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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税收函调中的几个“困点”[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中的几个“困点”[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中的几个“困点”[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之一。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税总发〔2014〕155号)对函调管理进行重新梳理并提出相关规定和时限要求,为便于全国各地了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定期对函调情况进行通报。

笔者从基层实务出发,探讨日常函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强化函调管理提出一些建议。

加强发函的针对性。

税收函调可进一步延伸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扩大审核业务范围。

笔者在接收的部分核实函中发现:发函原因及重点核实哪方面情况留白或填写含糊,针对点不强;所附需协查发票信息,代码填写有偏差、发票金额重复叠加,甚至有极个别只涉及税额数百元、同一发票重复发函且前次复函后显示已退税情形,发函存在一定随意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明确规定,发函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发函的针对性,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发函调查。

刨去客观原因,发函机关务必要认真核对发票信息,在函调系统中准确输入发票号码、代码、填开日期、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款等项目,尽量避免人为差错,同时对商品的出口日期最好能一并填明,以给复函机关提供一定核查参考。

退税规范明确,除应当发函调查的情形外,原则上每份核实函涉及税额不得低于10万元。

税收征管部门执法风险不容忽视。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

加强外贸企业征退税管理衔接工作

加强外贸企业征退税管理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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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出 口货 物 退 ( ) 的基 本 原 免 税
则 是 实 行 零 税 率 制 度 , 征 多 少 , 多 即 退 少 , 征不退 , 底退税的原则。 未 彻 因此 退 税 的依 据 来 自 于征 税 。 这 就 给进 出 门 税 收 管 理 人 员提 出 丁一 个 不 容忽 视 的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机关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 试行 )第 十 一 》
关键的征税信息没有提供给退税部 门 ,
形 成 管 理 上 的 盲 区 。 者 在 审核 中发 现 笔 部 分 外 贸企 业 购 进 的 货 物 如 草 编 制 的
是征、 税机构脱节。现行外 贸 退
条规定 , 增值税 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 出 口货 物 退 ( ) 免 税
管理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国税发 {0 4 ( 20}
6 4号 ) 定 , 外 贸 企 业 购 进 的 出 口货 规 凡
管 税 务 机 关 征 税 部 门 进 行 纳 税 申报 并
计 提 销 项 税 额 。如 果 征 税 机 关 只 管 征 税 , 税 机 关 只 负 责 退 税 , 项 政 策 就 退 此 很 难 以落 实 到 位 。 目前 的状 况 是 无 内 销 的外 贸 企 业 的 日常 管 理 往 往 游 离 于 税 务 机 关 的 管 理之 外 。 征税 机 关 对 新 开 业 的 无 内销 的 外 贸 企业 认 定 为 一 般 纳 税 人后 , 因其 不
需购 买 、 具 增值税 专用 发票 , 个月 开 每 的 申报 又 为零 申报 或 负 申报 。 税 机 关 征
以为 此 种 情 况 的 外 贸 企 业 的 日常 管 理 属 退 税 部 门 , 退 税 部 门仅 停 留 在 出 口 而

出口函调(依文件)

出口函调(依文件)

关于xxxxx有限公司
《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的情况说明
根据xxx国家税务局转来《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意见(京国税发【2009】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文件之规定,我们管理组于20xx年xx月xx日,对xxxxx 有限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开具给xxx有限公司的票号为xxx的xx份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xxxx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xxxx,现注册地址为:xxx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为:xxxx ,主要经营业务:xxxxx,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xxxxx 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xxxxx ,办税人员,联系电话:xxxxx ,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核查情况:
1、货物销售情况,该企业20xx年xx月xx日第xx号凭证记载借记:应收帐款xxxx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x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xx元,货物是否属于自产、外购或委托加工,实际发货日期及发货地点还是购货方自提,运费情况。

2、收款情况。

(未收款的---应收帐款情况)
3、企业抄报税及纳税申报情况,该企业于20xx年xx月进行抄
报税,并于20xx年xx月xx日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

核查人:
年月日
附:记帐凭证复印件
出库单复印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收款凭证或应收帐款帐页复印件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抄报税清单复印件
供货企业自查表。

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备案制度的总结与建议

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备案制度的总结与建议

我局高度重视出口退税工作,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

一是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积极做好进出口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

加强对新办出口企业的培训指导,辅导企业掌握出口税收的日常操作流程并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对存续企业及时宣传培训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督促企业加快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回收速度,保障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二是与强化管理相结合,积极做好出口税收管理的风险防范工作。

按照省局和市局的要求,认真开展出口单证备案实地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求纳税人加以改进和完善,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好的做法在全区出口企业中加以推广,同时要求在风险核查、纳税评估中强化单证的抽查,防止税收风险的发生,并督促企业建章立制。

三是与落实政策相结合,积极做好备案单证检查工作。

严格贯彻落实《退(免)税工作规范》中关于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核查参考办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等国家出口税收相关政策,强化备案单证抽查检查力度,加强函调工作,及时开展出口退税提醒业务,强化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的作用,规范操作流程,推进征退税衔接,堵漏增收。

在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过程中可以发现,我局出口企业相关出口退(免)税资料缺失、装订散乱、单证内容逻辑关系不符等情况虽已大大减少,但仍有少数企业偶有发生,极易引发骗税风险。

针对这些情况,我局从规范和加强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继续提升宣传提醒力度不断加强宣传、培训和辅导,提醒广大出口企业提高认识,规范内控管理,把单证备案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尽可能减少认识上偏差,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单证备案制度落实不力给企业退税带来的负面影响。

通过调研、组织座谈会,邀请出口企业代表、货代公司代表共同探讨规范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的有效做法。

(二)建议实行表单填报管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关键环节是收齐企业退税备案单证。

鉴于目前企业提交单证往往是一整叠数十上百页资料,对于人工审核的基层税务人员而言工作难度较大,也难免因单证数量过多遗漏部分核查信息。

出口退税管理的风险及防范

出口退税管理的风险及防范

征管广角12自2014年8月1日起,许多地方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由市级税务机关下放到县区税务机关,在管理分局设置出口退税管理岗位(初审岗),受理初审申报纸质资料、集中送交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受理;县区局设立受理岗,受理、审核出口退免税申报、集中办理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形成了县区局和基层分局防范骗税风险的两道“关口”,但外贸出口企业退(免)税审批仍由市局统一进行,这种管理模式对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地方外贸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政策、管理、工作磨合等原因,现行模式下出口退税管理存在的涉税风险逐步显现,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关注和重视。

一、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存在的风险点1.素质不匹配带来的风险。

从出口退税业务部门看,一方面,各县区局退税管理人员日益老化,缺乏新鲜血液,部分新进人员由于缺少系统的退税管理业务培训,不能进行有效的补充;另一方面,有些县区退税管理岗位人员交流频繁,缺乏延续性,不利于开展出口退税工作。

从基层分局看,一方面税务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有限、责任心相对较弱,不能对出口企业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

另一方面,基层人才缺乏,业务骨干较少,承担的工作项目多、压力大,管理质量难以保证。

2.征退不衔接带来的风险。

从当前管理模式来看,多数市局的开发区局实行征退税一体化管理模式外,其它县区局征、退税分属不同机构,日常缺少有效的衔接沟通机制,导致征、退税分离,不利于出口退税管理整体工作开展。

实际操作中,税源管理单位对出口企业的日常监管重视程度不够,退税管理部门对企业实际经营中的资金流和货物流缺乏有效监控。

同时由于金税三期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相互独立,造成部分关键的征税、出口货物、退运等信息没有较好的共享平台,导致信息闭塞。

3.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对“退”的规范表述较多,对“管”的内容表述较少,而税收征收管理有关制度对出口退税管理的内容也涉及不多。

同时,现有规范和相关制度中,对出口退税企业税收征收退查工作,在税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和衔接管理也没有予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函调细化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函调细化管理办法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函调细化管理办法
各分局(所)、管理三科: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根据市局《函调说明》,结合我局商贸型出口企业较多和已推行“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状况,经市局同意,“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同本单证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元的”由我局根据实际细化管理,其他参照市局《函调说明》执行。

细化管理方法:
一、出口企业从县外同一供货企业购货,同本单证申报退税额超过20万元的或同一供货企业购货同一关联号退税额超10万元的,审核人员按国税总局《管理办法》进入发函程序。

二、出口企业从县内同一供货企业购货、同一关联号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元的,审核人员及时进入发函程序(出口企业、供货企业为同一分局、所,三科对应二科的,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开展核查)。

工作流程及表单另行下发。

三、其他根据规定应核查的单证,审核人员应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进行认真分析核查,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发函调查。

四、各分局(所)、三科原则上按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函调细化管理办法执行,2010年11月起,因需发函而出现不能接单状况,但审核人员经审核《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后能排除疑点的,经
各分局(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以书面形式集中上报管理三科,由三科指定人员接单。

各分局(所)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局(管理三科)反映。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
2010年10月22日。

精选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精选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七)加强征退税衔接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有3种税收处理方式:退税、免税、征税。 适用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入成本,不得抵扣。 由于征税部门很难掌握应免税或应征税的出口信息,为避免税款流失,规定“信息管理岗”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待核查信息传递给出口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的征税部门。 ——《退税规范》第八章
第八章 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
的管理
一、注意事项(一)免税、征税管理职能的明确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规范第四十条)。包括:1、免税申报的纳税申报辅导;2、免税货物对应进项税款的转出;3、征税货物的纳税申报辅导;4、征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的确定;5、《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待核查信息明细表》所列数据的核查。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12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的4项措施中,前3项是和《退税规范》相关的: 1、下放审批权限 2、实施分类管理 3、采取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方式, 为企业提供退税申报便利。 4、合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九)规范调查评估 规定了需由“调查评估岗”负责实施的七种实地核(调)查情形:出口货物的复函、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首次申报视同出口业务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首次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业务、申请“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案头审核无法排除疑点或预警评估等。 ——《退税规范》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 规定调查评估岗应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入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查看其生产经营情况、调阅企业账簿、现场取证。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 《退税规范》第六十五条 要求统筹开展同一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评估和其他纳税评估工作。规定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规定调查评估岗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案头分析、约谈、发函调查、实地核查程序实施评估。规定评估各环节能确认或排除疑点,可作出评估处理,终止评估程序。——《退税规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奖励、划转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国税函[2007]1350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随着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等纸质单证已实现了电子信息比对。

为了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新形势发展,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退税管理部门的负担,现就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内容。

根据当前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出口退税人工审核重点审核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纸质凭证的合法、有效和完整性,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所提供的纸质资料与电子申报数据的一致性,未纳入计算机审核的项目。

具体审核项目见附件一、附件二。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扩充和细化。

二、在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同时,各地应大力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和评估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征退税工作衔接制度,突出出口退税管理职能,努力实现出口退税管理从传统的经验型向科学管理的转变,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人工审核重点审核内容2、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重点审核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人工审核重点审核内容┌──────────┬──────────────────────────────┐│审核内容│审核要求│├──────────┼──────────────────────────────┤│ 申报资料齐全性审核│申报退(免)税所提供的凭证、相关证明、报表等是否齐全、有效。

出口退税操作程序

出口退税操作程序

出口退税操作指南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出口企业应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上虞市国家税务局一楼大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同时,将出口退税基本情况采集表及附件资料(一式二份)交税源管理三科(708室);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认定。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时,应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3、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须提供);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批准证书;5、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开户行;6、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一般纳税人资格、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变更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认定内容发生如下变化,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并领取、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表‣的变更认定:1、企业名称和地址;2、经济性质;3、经营出口货物范围;4、法定代表人;将变更后的出口退税基本情况采集表交税源管理三科(708室),办理退税变更认定时,提供下列资料: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2、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国税);3、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批准证书;4、变更后的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开户行;5、变更后的海关注册登记证6、原出口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三、出口企业退税认定注销受理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并等情况,并于批准解散、破产、撤并之日起三十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提出申请并领取、填报•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退税认定注销。

并向上虞市国家税务局一楼大厅办理退税注销认定,同时,将注销后的出口退税基本情况采集表交税源管理三科(708室),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2、出口退税办税员证;3、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4、营业执照被注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书;5、税源管理三科的•出口企业清算表‣。

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中所采用的,并被各国接受的,旨在鼓励世界各国企业在出口货物时能进行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也在不断将自己的产品推向国际市场。

因此,出口退税也逐渐成为各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

本文将就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国际贸易问题自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外贸体制及税收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我国的退税政策和相关法规也在逐步的改进和完善中,这使得我国的投资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不仅吸引了大量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更促进我国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向国际市场发展。

所以,出口退税工作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各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

出口退税是一项极具专业性、综合性、复杂性、实效性的工作,在经过多次的税务部门改革调整后,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摸索,我国出口退税工作的运行得到了保证,但是仍显露出诸如征退税部门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

随着世界经济的回暖,我国经过多次调整并实施的政策逐渐显现出了累积效应,促使我国的经济得到了改善。

就目前我国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而言,应通过提高出口退税率来保证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现状1985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建立了初步的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后,出口退税真正实现了与国际的统一协调。

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采取的是分别对待的政策,对于大部分货物根据其产品的分类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退税,对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限制出口的货物不予退税,而是将其视同为内销征税。

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实行的是免抵退政策,而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实行的是退税或者免税政策,而所退的税款主要由重要财政来负担。

目前,国税局设置了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工作职能时对纳税人提供的报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审核、外汇核销信息等存在疑问的信息进行函调、进行实地检查等。

解读财税[2012]39号精编版

解读财税[2012]39号精编版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退税手续简化企业负担减轻浏览次数:39 发表时间:2012-7-2 14:57: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新文件对纳税人有3大利好从1985年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至今已有27年,在这期间,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出口退(免)税政策也随之调整以适应需求,对外贸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文件出台或废止过多,给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执行政策带来了困难,容易引发征纳争议;出口退(免)税文件条款繁杂,影响退税进度等。

针对以上实际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出台通知和公告,体现出3项利好。

打破旧规,利于发展。

新政策调整从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入手,打破自始以来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

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则征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手续。

归并清理,利于操作。

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不清楚或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反响强烈和过期文件进行了调整。

据笔者粗略统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发文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的有195份。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单独发文的86%.本次清理后,有效文件约60余份,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利于出口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1.23•【文号】财税[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2002年1月23日财税〔20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财税[2002]7号

财税[200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家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知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知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知识一、申报要求(一)业务流程11、预申报及预审预申报及预审的作用是通过核对出口退税凭证的电子信息,发现与电子信息核对不符或无电子信息等情况,便于外贸企业及时对原申报数据进行调整,以提高退税申报质量和工作效率。

预申报只报送出口退税明细申报的电子数据,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退税单证。

预申报数据的传送方式:远程数据传输(互联网或税务机关内部广域网);使用软盘等介质上门申报。

预审处理方式:主管退税机关直接预审;主管退税机关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客户端远程预审。

预申报是指:外贸企业将出口退税原始凭证收集齐全之后,在正式申报之前,将退税凭证的有关内容录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经数据检测合格后,生成预申报的出口退税明细申报电子数据(预申报数据的生成必须符合单票对应法原则),通过远程数据传输或软盘等方式提交主管退税机关。

当时,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反馈给外贸企业。

(1)接收预申报数据:受理人在接收预申报电子数据的当时,必须进行数据规范性检查,如是否符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是否携带病毒或其它非法信息等。

(2)预审:根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有关审核配置进行预审。

(3)生成反馈信息:将预审过程中产生的疑点数据于受理申报的当时反馈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据此调整退税申报。

预审反馈信息的传输方式:远程数据传输(互联网或税务机关内部广域网);软盘传送。

2、正式申报外贸企业根据预审反馈信息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后,形成正式申报数据,打印申报表并按照要求将原始凭证装订成册,报送主管退税机关。

申报步骤为四步:第一、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根据税务机关的预审反馈信息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后,形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第二、打印申报表:(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式四联);(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式四联);(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四联);第三、对申报表格核对、签章后,按主管退税机关的装订要求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

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剖析及建议

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剖析及建议

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剖析及建议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经过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加强了征税和退税的衔接,进一步遏制了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额的体制,大大缓解了出口退税规模不断扩大与中央财政独自承载难以为继的矛盾;出口退税已从过去单纯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变为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杠杆,有效地强化了经济结构调整力度。

当然,随着原有矛盾的逐步解决,新的问题又渐渐衍生出来。

目前出口退税机制的主要问题已不仅仅局限在出口退税政策和出口退税管理方面.而是与外贸体制、税收制度、财政收入分享体制、退税财政分担办法以及退税机关的职权等密切相关。

本文拟在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做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一)各级财政不堪出口退税重负的原因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之前,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随着我国出口的逐年增长,中央财政面临难以为继的局面,欠退税数额越积越多,为此,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新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

经过不到1年的运行实践,尽管新的分担办法实行后中央仍然承担90%左右的出口退税,但无论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都急切呼吁难以承担超基数25%的出口退税,这说明地方财政承担出口退税的能力更弱。

基于这种情况,2005年政府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文件,将超基数的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由75:25调整为92.5:7.5,至此中央财政将承担全部出口退税的95%左右.矛盾再次集中到中央。

然而造成各级政府难以负担出口退税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分担比例的确定,而是出口退税总体额度太大。

目前,增值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已经达到40%以上,而每年出口退税就占增值税收入的20%以上。

如此高的比重,使得出口退税必-然受到税收收入形势的严重影响,各级财政也必然为此背上沉重的负担。

进一步分析,财政不堪重负表面上是由于出口退税额度较大并呈大幅增长态势造成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税制设计的问题,即增值税税率过高造成增值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太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浙政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6〕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当前,全省外贸形势复杂严峻,下行压力不断加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现就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1.统筹用好财政资金。

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突出支持重点,完善支出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市县政府要落实好各项外贸促进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外贸新业态和新动能的投入,统筹用好商务促进专项资金。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列首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2.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力度。

继续保持积极承保政策,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有针对性地降低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成本。

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联保平台建设力度,积极为小微企业出口承保。

大力发展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境外买方利用中长期出口信贷定向采购我省船舶等大型成套设备,推动一批具有技术优势的龙头企业从单一产品出口商向成套设备出口商转变。

(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负责)3.调整完善出口退税管理。

进一步细化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标准,逐步提高出口退税一类企业比例,完善分类管理和服务举措。

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审批流程,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效率,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积极开展“互联网便捷退税”创新试点,实现出口退税全程网络化管理。

加强出口退税风险防控,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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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标 签】出口货物退免税
【颁布单位】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杭国税办﹝2008﹞198号
【发文日期】2008-05-07
【实施时间】2008-05-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市)局,市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各区、县(市)局,市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国税
办﹝2008﹞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改进完善征收部门、管理部门、退税部门、稽查局、信息中心的工作衔接(以下简称征退税衔接工作),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就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主要内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主要内容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管理部门与退税部门间应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纳税人状态信息等,通过企业登记、认定信息的准确及时互通,实现对企业的全程管理和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核查反馈。

1、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认定变更。

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格式见附件2),将变更情况提供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接到上述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该企业的退税认定信息进行变更,并根据有关政策调整相关企业的退税申报、审核方式。

2、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

出口企业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管理部门应填写《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告知退税部门。

退税部门应及时对该企业的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理,结清应退税款,办理相关的调库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填写在《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中反馈给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先按照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业务流程处理,然后按有关规定作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处理;对不需补缴税款的,由管理部门直接按有关规定作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处理;对既有欠税又有应退税款
的,按照欠税出口企业退税管理业务流程处理。

出口企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仍经营货物出口业务的,再由退税部门依规定转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出口企业非正常户认定。

管理部门应在对出口企业非正常户认定前,填写《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企业非正常户认定信息,退税部门据此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该企业的退(免)税认定信息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维护,并将结果通过《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反馈给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非正常户的日常监控,发现出口企业非正常户恢复生产经营或发生出口业务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督促出口企业及时办理申报手续。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管理部门在出口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核实其是否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若未办理的,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待取得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退(免)税注销认定表》,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对出口企业发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6〕102号)规定的5种情形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规定的6种情形以及出口企业出口少申报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已申报退(免)税审核未通过、出口企业未办理退(免)税认定未进行退(免)税申报等按规定需要计提销项税额的,退税部门、管理部门应及时按照《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口企业欠、补税款管理制度》(杭国税进〔2007〕224号)文件要求,做好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三)欠税出口企业退税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欠税监控,按月将出口企业欠税信息通过《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传递给退税部门,对有欠税出口企业的退税款,退税部门应按照《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口企业欠、补税款管理制度》(杭国税进〔2007〕224号)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

(四)免抵调库计划管理
退税部门与征收部门应共同做好免抵调库计划的测算工作。

退税部门在每月初上报免抵调库计划前,要与征收部门做好沟通工作;退税部门月底上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中已办理调库数、退税数,要及时与征收部门进行核对,以确保退税进度和退税计划的执行。

(五)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
退税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接收工作,及时将接收的函件分发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并对函调的核查、复函进行全程的分析监控。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出口企业被稽查立案的,稽查局应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通知退税部门暂停办理退税,稽查结束作出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稽查局应将案件情况
及处理结果一并反馈退税部门。

管理部门对退税部门在日常审核审批、预警评估、函调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信息以及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等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同时将调查情况反馈给退税部门。

(七)技术支持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认真做好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三大主体应用系统的整合工作,不断提高三大主体应用系统间的功能衔接和跨系统的数据访问功能,实现关键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为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落实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要求
为确保征退税衔接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细化的征退税工作衔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市局将定期对征退税衔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征退税衔接工作内容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关联知识: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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