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员工强制休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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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员工强制休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强化监督制约,防范道德和操作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关于内部控制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休假是指信用社(银行)以随机和突然的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重要岗位员工休假,达到强化内部监督,防范内控风险,促进信用社(银行)稳健发展的目的。
第三条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强制休假工作。
第四条强制休假范围包括会计、出纳、储蓄、信贷、经费、资金调剂、资金清算、资产管理、计算机科技管理、计算机操作管理、银行卡管理、货币市场、票据等业务岗位经办员工及相关管理岗位员工。
(一)业务岗位经办员工。
1、会计岗位。主要有会计主管、会计接柜员、记账员、复核员、票据交换员、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联行记账员、复核员、编押员、经费会计、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员工;
2、出纳岗位。主要有收款员、复核员、管库员等岗位员工;
3、储蓄岗位。主要有储蓄员、复核员、综合柜员等岗位员工;
4、信贷岗位。主要有信贷员(业务员)、客户经理、资产管理等岗位员工;
5、资金调剂及资金清算岗位。主要有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资金调剂和资金清算部门的会计核算及复核、通存通兑业务及复核、联行业务及复核、前置机系统业务主管及管理员、档案管理等岗位员工;县级联社负责资金管理工作的员工;
6、单位认为有必要强制休假的其他岗位员工。
(二)管理岗位员工。包括机关(机构)中层人员,信用社(银行)主任、内勤和外勤主任,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行长、副行长,分社(分理处、储蓄所)负责人等。
(三)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网络等部门的相关岗位员工。
(四)对涉及强制休假的职务、岗位名称如有不同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强制休假。
第五条对一般员工每年按照总人数20-30%的比例安排强制休假;对管理岗位员工每年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强制休假。
第六条强制休假员工名单及休假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中休假期限一般期限为3-5天,最长不超过7天。
第七条各单位人事、监保和稽核部门负责制定强制休假实施方案,经同级党委(组)审议批准后实施。强化保密纪律,强制休假起始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营业终了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员工名单及期限通知用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再由用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通知员工本人。
第八条接到强制休假通知的员工,应于通知休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强制休假结束后,按相同程序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对印、押、证、钱、物、账、据等,用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派员监交。
第九条一般员工强制休假时,由用工单位(部门)安排合适人员临时接替工作,自身有困难的,由上一级管理机构负责调剂解决,用工单位要积极配合替岗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管理岗位员工在强制休假时,应安排合适人员临时接替工作,接替人员在接替工作期间不得对贷款、资金、资产、人事变更等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对强制休假员工,采取现场方式对其岗位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稽核。
第十二条强制休假员工应与单位保持正常联系,不能远离居所,保证随叫随到,全面配合检查、稽核工作。
第十三条强制休假结束后,员工应按时到用工单位上班,如遇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请假制度。
第十四条强制休假需无条件服从,对拒不执行的,按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员工强制休假期间,个人薪酬、福利待遇、工作和业务考核等均按正常上班执行。
第十六条做好对强制休假稽核检查结果的运用,对履行职责较好的员工,应采取适当方式给予鼓励、表彰;对发现有违规违章问题的员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问题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
关。
第十七条县级联社每年按要求将员工强制休假实施情况报办事处、市联社,由办事处、市联社汇总报省联社备案。
第十八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强制休假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