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员工强制休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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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强制休假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强制休假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强制休假实施办法强制休假是监管部门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是完善各项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确保信用社健康发展的得力措施,因此,根据本县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度重视实施强制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强制休假制是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消除风险隐患的有效手段。

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违规违纪案件。

联社各级负责人必须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实施强制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理事长亲自负责把关,督催落实。

二、强制休假的人员范围强制休假的范围是联社辖内信用社(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计帐员、信贷员及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

三、强制休假的时间规定(一)凡上述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在本岗位工作期间必须实行一年一次的强制离岗休假。

(二)实施强制离岗休假的时间根据职工年休假天数或集中相应的公休日,一般应该安排在业务淡季轮休。

四、强制休假的具体操作强制休假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强制休假由联社统一组织实施。

(二)强制休假实行临时决定制。

知情人不得提前告知任何人。

在确定强制休假人员后,按操作规定有关领导应当天宣布,当天办理交接手续,当天离岗休息。

期间,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安排离岗休假人员到原岗位上班或代班。

五、强制休假的检查内容在强制休假期间,联社及信用社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一)出纳岗位人员1、盘点库存现金;2、盘点抵押凭证;3、盘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4、检查有关业务印章;5、库房钥匙、保险柜钥匙及密码的检查和移交;6、检查库存现金登记簿、会计、出纳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有价单证及代保管物品登记簿、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簿;7、检查、盘点已没收假币(变造币)帐证;8、其他应检查的事项。

(二)综合柜员制柜员1、盘点库存现金;2、盘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3、有关印章的检验及接交;4、检查单证、密押、印鉴挂失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临柜使用销号登记簿、通存通兑业务帐务差错及处理登记簿、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簿、会计出纳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联行往来信件收发登记簿、结算业务往来查询查复登记簿;5、其他应检查的事项。

县农村信用社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县农村信用社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县农村信用社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农村信用社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完善关岗位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指导意见》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关和信用社、分社。

第二章定期轮岗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对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风险防范、业务经营起着关键作用的各类岗位。

第四条关键岗位轮换期限。

(一)经营管理类:担任信用社主任、分社负责人、联社部室经理、副经理的人员,在同部门(含信用社、分社,下同)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年。

担任信用社分管信贷的副主任,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最长超过5年;分管存汇的人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3过年。

(二)财会类:主办会计岗位、票据交换岗位、特约汇兑密押岗位、现金管库员岗位、财务岗位人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信贷业务类:信贷岗位人员,在同一业务管辖岗位(管片)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3年。

同一部门从事信贷岗位不得超过6年。

(四)资金业务类:资金清算岗位、票据业务岗位、票据业务管理岗位人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3年。

(五)柜员类:储蓄柜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2年。

综合柜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3年。

(六)统计类:联社统计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七)其他需要轮换的岗位,轮换期限由联社按实际岗位要求确定。

(八)在同部门轮岗的重返原岗位的最低间隔年限不得低于1年,调离后重返原单位的最低间隔年限不得低于1年。

第五条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单位内、同级单位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的同类岗位上进行;确因工作需要的,岗位轮换可以采取跨专业方式安排。

第六条对于特殊原因不能安排岗位轮换的人员,应采取定期专项稽核等措施。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一、宗旨
为了确保银行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绩效,促进银行各项业务的顺利运行,落实银行实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的目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行关键岗位人员。

三、定义
1、职务岗位:是指在特定的职位上发挥作用的工作,如行长、副行长、主管部门、各分行负责人等;
2、岗位轮换:指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担任不同岗位职务;
3、强制休假:指对银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规定期限内的必须休假,禁止其从事与其所担任的岗位职务有关的工作。

四、岗位轮换
(一)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应建立正常轮换机制,每人每三年实施一次轮换;
(二)轮换时间每次不少于6个月,按照行政管理本岗位的复核计划进行实施;
(三)根据行政区域的不同,轮换方式可以有所不同,但不得减少本规定要求的轮换期限;
(四)轮换期间,应安排银行相关部门新任岗位人员的调研学习,并在岗位职责范围内进行实际工作;
(五)轮换期间,原职务岗位负责人需遵守岗位责任和职责。

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培养复合型人才,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各科室,各分社的有关重要工作人员遵照本规定,进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

有关重要岗位是指:信用社主办会计、信贷主管、信贷员、信贷会计、印、押、重空凭证管理、票据交换员、会计事后监督、电子联行、管库员岗、分社会计、出纳、复核岗及联社认定的其他重要岗位。

第三条、对有关重要岗位的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必须坚持经常性,强制性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应处理好适当轮岗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的关系;培养多岗位复合性人才与利用岗位特有的知识,技能,工具加强内控牵制的关系。

第二章定期轮岗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轮岗1、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人员,实行岗位轮换,交流;满6年的,必须强制性轮岗。

2、任职资格条件不符合重要岗位要求的;个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重要岗位工作的;已发现有案件隐患的。

3、按规定需要进行回避和组织认为需要轮岗的。

第六条、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轮岗主要采取以下方式:1、信用社有关部门内部轮岗。

信用社有关重要岗位人员轮岗,由信用社每年负责组织实行岗位轮换,每年原则上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数30%的比例进行轮换,由信用社有关领导根据部门各岗位具体情况和特点科学合理的在本信用社进行轮换。

2、跨部门轮岗。

科室有关部门内重要岗位间知识,技能,工具属牵制,制约关系的,或工作人员因其它原因不适合在本部门轮岗的,可采用跨部门轮岗。

3、跨单位交流。

信用社主办会计按上级有关主办会计管理办法,由联社组织进行轮岗交流。

第七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按以下程序办理:1、各重岗人员可根据本办法要求,主动提出轮岗申请,经信用社研究决定后进行轮岗。

2、信用社根据业务需要,可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重岗人员在信用社内部进行轮岗,轮岗人员无条件服从安排。

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培养复合型人才,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各科室,各分社的有关重要工作人员遵照本规定,进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

有关重要岗位是指:信用社主办会计、信贷主管、信贷员、信贷会计、印、押、重空凭证管理、票据交换员、会计事后监督、电子联行、管库员岗、分社会计、出纳、复核岗及联社认定的其他重要岗位。

第三条、对有关重要岗位的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必须坚持经常性,强制性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应处理好适当轮岗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的关系;培养多岗位复合性人才与利用岗位特有的知识,技能,工具加强内控牵制的关系。

第二章定期轮岗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轮岗1、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人员,实行岗位轮换,交流;满6年的,必须强制性轮岗。

2、任职资格条件不符合重要岗位要求的;个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重要岗位工作的;已发现有案件隐患的。

3、按规定需要进行回避和组织认为需要轮岗的。

第六条、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轮岗主要采取以下方式:1、信用社有关部门内部轮岗。

信用社有关重要岗位人员轮岗,由信用社每年负责组织实行岗位轮换,每年原则上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数30%的比例进行轮换,由信用社有关领导根据部门各岗位具体情况和特点科学合理的在本信用社进行轮换。

2、跨部门轮岗。

科室有关部门内重要岗位间知识,技能,工具属牵制,制约关系的,或工作人员因其它原因不适合在本部门轮岗的,可采用跨部门轮岗。

3、跨单位交流。

信用社主办会计按上级有关主办会计管理办法,由联社组织进行轮岗交流。

第七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按以下程序办理:1、各重岗人员可根据本办法要求,主动提出轮岗申请,经信用社研究决定后进行轮岗。

2、信用社根据业务需要,可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重岗人员在信用社内部进行轮岗,轮岗人员无条件服从安排。

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员工强制休假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员工强制休假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员工强制休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管理,保证各项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要岗位,是指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具有重大影响,承担风险控制、防范的重要职责,或者操作风险集中,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的岗位。

第三条强制休假,是指根据需要,指定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岗休假,并派人接替工作和对其工作进行检查或监督的一种工作安排。

第四条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组织人事处负责全辖农村信用社系统重要岗位员工强制休假的组织工作,各级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特殊岗位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五条适用强制休假的岗位包括:(一)会计岗位;(二)出纳岗位;(三)储蓄岗位;(四)资金清算岗位;(五)计算机系统管理岗位;(六)县级联社中层以上干部及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七)省联社、市农信办有关部门负责人;(八)其他需要强制休假的岗位。

第六条强制休假人员随机确定或有计划地进行安排。

员工在第五条所列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三年未进行交流或岗位轮换的,应至少安排强制休假一次。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初根据本单位重要岗位人员情况提出年度强制休假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强制休假不作预先通知,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于强制休假前一天通知需要强制休假的员工,并指派具备任职资格的顶岗人员(或临时负责人)接替工作。

第九条员工接到休假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在本岗位的一切工作,并于通知当天完成移交。

稽核监督部门须派人监督工作交接。

第十条顶岗人员(或临时负责人)在顶岗期间负责顶替强制休假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针对所顶替岗位的风险点,真实、及时地反映情况,并在顶岗结束后及时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对强制休假员工,根据需要,现场对其岗位工作进行检查、稽核。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强制休假稽核检查的结果,对员工进行奖惩。

2024年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2024年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提高银行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减少其工作压力,银行决定实施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以下是2024年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一、岗位轮换1.岗位轮换范围:银行将对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岗位轮换,包括但不限于分支行行长、部门主管、高级财务分析师等关键岗位人员。

2.岗位轮换周期:关键岗位人员每年需要至少进行一次岗位轮换,轮换周期为一年。

3.岗位轮换原则:岗位轮换采取自愿交换或随机分配的方式进行,银行将根据员工个人意愿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安排。

4.岗位轮换内容:岗位轮换的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互换、部门的调动和工作地点的变更等。

5.岗位轮换计划:银行将制定每年的岗位轮换计划,包括轮换人员名单、轮换时间和轮换内容等。

6.岗位轮换评估:岗位轮换后,银行将对轮换人员的工作表现和适应情况进行评估,以便进一步优化人才配置和提高工作效率。

二、强制休假1.强制休假范围:银行将对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强制休假,以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和避免工作疲劳。

2.强制休假周期:关键岗位人员每年需要至少休假一次,休假周期为一周。

3.强制休假安排:银行将根据员工工作情况和个人意愿制定强制休假安排,确保员工能够充分休息和放松。

4.强制休假补贴:银行将为强制休假期间的员工提供适当的休假补贴,以确保员工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积极性。

5.强制休假监督:银行将建立健全的强制休假监督机制,对员工的休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强制休假制度的有效实施。

6.强制休假管理:银行将建立专门的强制休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强制休假计划、安排休假人员和监督休假执行情况。

通过以上实施细则的规定,银行将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优化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状态,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增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

希望全体员工积极配合并支持银行的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共同努力实现银行的长期发展目标。

最新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强制休假实施方案

最新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强制休假实施方案

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强制休假实施方案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做好超前预防、加强检查监督,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和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行内控管理工作要求和市联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决定从20xx年元月一日起,对全县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实行轮岗和强制休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岗位人员的范围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信用联社会计主管、微机管理员、机关会计员、重要凭证管理员、金库管理员、经警保卫人员、票据交换员和基层经营单位的主任、信贷员、主管会计、出纳员、微机操作员、联行结算员。

二、有关规定1、凡是在同一单位连续从事主任、会计工作满五年的,必须调离原单位;连续从事其他工作满三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年)的人员,都要进行轮岗。

2、对从事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由联社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有计划的安排休假,并安排好顶岗人员和交接工作,特殊情况可实行强制性休假。

3、休假人员的安排:①联社机关重要岗位人员休假,由联社理事长安排,在科室之间调剂顶岗;②信用社主任休假,由联社主要领导安排,并明确临时负责人;③信用社职工休假,由联社安排,在内部之间调剂顶岗;④信用分社人员休假,由信用社主任调剂安排,要明确双人临柜。

4、岗位轮换及休假必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先审计后上岗的原则。

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休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对强制休假的.人员,休假时间视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强制休假期间个人待遇不变。

5、对轮岗和强制休假期间,审计监察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其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审计时间控制在七天以内。

审计结束后,对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作出审计结论。

经审计检查确有问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代班人员在顶岗期间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负责审计人员报告。

三、管理责任1、对不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安排轮岗未轮岗,造成员工有抵触情绪不服从安排,并有严重违规违纪或发生案件的,将撤销主任职务。

信用社(银行)主要负责人强制休假办法

信用社(银行)主要负责人强制休假办法

信用社(银行)主要负责人强制休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信用社(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管理,促进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休假是指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行、社)主要负责人实行的一种暂时停职离岗的强制措施。

强制休假时间一般为7至15天。

第三条强制休假对象主要包括:在同一行、社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董(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和主持经营班子工作的副行长(副主任)(以下简称各行、社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强制休假应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

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省联社)人力资源部和审计稽核部根据全年工作的安排,在年初对各行、社主要负责人的强制休假提出计划,报省联社批准实施。

强制休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联社随时安排。

强制休假的计划不得提前告知拟强制休假对象。

第五条对行、社主要负责人进行强制休假时一般应按计划由省联社人力资源部和审计稽核部共同向分管领导提出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行、社及本人做好有关工作安排。

第六条行、社主要负责人强制休假期间,省联社和各行、社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定程序确定临时负责人。

临时负责人在工作结束后应就接替期间的工作进行书面总结。

第七条行、社主要负责人在离岗强制休假时应对履职情况进行书面的总结。

第八条对行、社主要负责人实行强制休假期间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不得抵制、阻挠、干扰。

经济责任审计由省联社审计稽核部会同有关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对行、社主要负责人强制休假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出具书面的结论。

对审计中发现有问题的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稽核,对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的可以延长检查期限,不以强制休假时间为限。

第十条行、社主要负责人强制休假期间的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行、社主要负责人实行强制休假期间可以到外地学习,也可以在国内旅行,不得擅自出国(境)旅行休假。

银行强制休假实施方案范文

银行强制休假实施方案范文

银行强制休假实施方案范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金融服务、资金调度等重要职能。

然而,由于银行行业的特殊性,员工的工作压力较大,长期高强度的工作容易导致员工的身心健康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银行业普遍实行强制休假制度,以缓解员工的工作压力,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银行强制休假实施方案。

一、强制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1. 强制休假适用范围,银行全体员工。

2. 强制休假对象,所有在职员工均须按照规定参与强制休假。

二、强制休假的时间安排。

1. 强制休假的频次,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强制休假,每次不少于7天。

2. 强制休假的时间安排,强制休假时间由银行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银行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工作需要进行合理安排。

三、强制休假的程序和要求。

1. 提前通知,银行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员工强制休假时间和安排。

2. 安排合理,银行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和个人意愿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和方式。

3. 休假期间的要求,员工在休假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务,需保持手机畅通,以备紧急情况联系。

四、强制休假的监督和管理。

1. 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强制休假制度,不得擅自改变休假安排。

2. 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强制休假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强制休假的意义和效果。

1. 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强制休假能够有效缓解员工的工作压力,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2. 提高工作效率,适当的休息能够让员工更好地调整状态,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 增强员工的归属感,银行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能够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六、强制休假的注意事项。

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规定,确保强制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2. 员工应严格按照银行的强制休假安排参与休假,不得擅自改变休假时间和方式。

综上所述,银行强制休假实施方案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而制定的。

农村信用社员工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员工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市农村信用社员工强制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制度》(冀信联发[##]37号),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储蓄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是为加强岗位风险控制,适时安排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相应对其岗位工作实施检查的一种休假方法。

强制休假列入员工正常休假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具有强制性,凡##市各县级联社休假范围内员工,都要对强制休假无条件服从;强制休假具有突然性,强制休假通知要在员工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送达,休假人员接到通知后须立即与接管人员进行交接并离岗;强制休假具有随机性,强制休假对象由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强制休假计划、结合工作需要临时决定,或由强制休假领导小组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章强制休假岗位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岗位,是指对农村信用社业务运行,特别是资金运作起到关键作用的岗位。

主要包括: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县级联社财务部、客户经理部、业务发展部、资产保全部及贷款审查、资金往来、货币市场等部门经理、副经理;县级联社机关财务会计、出纳以及涉及财务、信贷、资金的审查、审批岗位和经办岗位;信用社(营业部)主任、副主任、委派会计及网点(分社、储蓄所)负责人;信用社及网点会计岗位、联行结算相关岗位、柜员岗位、现金出纳相关岗位(出纳员、复核员和管库员)、信贷岗位(含信贷内勤)、计算机系统操作岗位;各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认定需要强制休假的其他岗位。

第六条对任职不足一年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实施强制休假。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强制休假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成立相应的强制休假领导组织,上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下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对上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负责并汇报工作。

银行强制休假实施办法

银行强制休假实施办法

银行强制休假实施办法XXX强制休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员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本行健康稳定发展,根据XXX《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强制休假制,是是指在事前不告知相关员工及所在部门(支行)的情况下,由上级管理部门在某一时间委派人员临时接管或代理其工作,对相关员工实施强制带薪休假。

休假期间由相关部门对其经办的业务实施审计或检查。

第二章强制休假原则第三条强制休假应坚持以下原则:1.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强制休假由总行统一安排,在不影响正常业务经营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和实际情况,确保每年强制休假人员达到本单位在岗员工的一定比例。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实行强制休假的目的是促进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案件。

各单位应根据岗位特点、任职期限和风险排查需要,科学制定强制休假计划,在兼顾全局的同时合理确定当年强制休假的重点。

3.规范操作、注重实效。

强制休假是防范风险、加强员工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在组织实施中必须规范操作程序、严格保密,充分体现强制休假的严肃性,确保离岗审计效果。

第三章强制休假程序及基本要求第四条总行领导班子成员的强制休假由省联社组织实施,其他员工的强制休假由总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强制休假基本操作程序为:(一)制定方案。

每年初,人力资本部分在广泛听取监察、审计等相关部分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本年度强制休假方案。

(二)研究审定。

按照管理权限审定强制休假方案,肯定具体强制休假工具。

(三)下达通知。

人力资源部门向强制休假人员、代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支行)下达《强制休假通知书》(附件1),并同时送监察、审计部门。

(四)离岗交接。

办理强制休假人员离岗交接手续时,必须经强制休假人员所在部分(支行)负责人和监审部分指定工作人员共同监交。

必要时监审部分可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经办业务或钱账实行先封存后交接。

《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新

《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新

《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新《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新《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各关键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

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

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强制休假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同时对其进行离岗审计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强监督、落实责任”的原则。

-1-第二章岗位轮换第五条岗位轮换期限(一)定期轮换。

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轮换期限,须实施岗位轮换。

依据岗位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轮换期限分为1年、2年、3年、4年、5年共5个档次。

(二)不定期轮换。

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安排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岗位轮换方式(一)本机构或本部门内轮换;(二)跨机构或跨部门轮换;(三)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四)其他方式。

第七条岗位轮换流程(一)制定轮换计划。

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部门内人员的岗位轮换计划,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轮换计划包括轮岗人员名单、轮换岗位、轮换方式、轮换时间等内容。

(二)宣布轮换决定。

岗位轮换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轮岗人员并由其本人签收,轮岗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到新岗位任职。

(三)落实交接手续。

岗位轮换按我司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移交。

信用社(银行)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

信用社(银行)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

信用社(银行)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辖内农村信用社员工工作行为,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防范内部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是指根据内控制度建设的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安排辖内农村信用社某个或几个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接受联社监审部门审计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强制性休假的对象,是辖内农村信用社从事会计、出纳(含管库员)、信贷、财务等岗位的人员。

第二章休假的程序第四条强制性休假人员的确定由监审部门提出,报经联社主任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发出强制性休假通知书,并立即办理强制性休假人员业务交接手续。

第五条在办理强制性休假人员离岗交接手续时,必须经强制性休假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和指定的监审工作人员共同监交。

必要时监审部门可对强制性休假人员的经办业务和钱账实行先封存后交接。

休假人员的岗位业务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指定有关人员代理,确因人员紧张本单位或部门无人代理的,由人事部门抽调有关人员顶岗。

第六条执行强制性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休假人员回社说明情况或办理有关事宜,需经监审部门批准,由所在单位或部门通知。

第七条审计结束后,由监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通知强制性休假人员回社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章休假人员义务第八条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

第九条员工在被要求强制性休假时,必须在休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业务交接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第十条员工在强制性休假期间未经监审部门许可,一般情况下不许回社上班,亦不得外出旅行,确保与社内联系不中断。

第四章审计职责与权限第十一条员工强制性休假期间,由监审部门组成审计小组,对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现场审计。

第十二条对强制性休假人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休假人员所经办的业务是否按操作规程办理;(二)休假人员是否存在挪用或侵占联行、结算、信贷及业务库资金现象;(三)休假人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现象;(四)休假人员所在单位内部管理与控制情况;(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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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员工强制休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强化监督制约,防范道德和操作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关于内部控制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休假是指信用社(银行)以随机和突然的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重要岗位员工休假,达到强化内部监督,防范内控风险,促进信用社(银行)稳健发展的目的。

第三条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强制休假工作。

第四条强制休假范围包括会计、出纳、储蓄、信贷、经费、资金调剂、资金清算、资产管理、计算机科技管理、计算机操作管理、银行卡管理、货币市场、票据等业务岗位经办员工及相关管理岗位员工。

(一)业务岗位经办员工。

1、会计岗位。

主要有会计主管、会计接柜员、记账员、复核员、票据交换员、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联行记账员、复核员、编押员、经费会计、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员工;
2、出纳岗位。

主要有收款员、复核员、管库员等岗位员工;
3、储蓄岗位。

主要有储蓄员、复核员、综合柜员等岗位员工;
4、信贷岗位。

主要有信贷员(业务员)、客户经理、资产管理等岗位员工;
5、资金调剂及资金清算岗位。

主要有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资金调剂和资金清算部门的会计核算及复核、通存通兑业务及复核、联行业务及复核、前置机系统业务主管及管理员、档案管理等岗位员工;县级联社负责资金管理工作的员工;
6、单位认为有必要强制休假的其他岗位员工。

(二)管理岗位员工。

包括机关(机构)中层人员,信用社(银行)主任、内勤和外勤主任,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行长、副行长,分社(分理处、储蓄所)负责人等。

(三)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网络等部门的相关岗位员工。

(四)对涉及强制休假的职务、岗位名称如有不同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强制休假。

第五条对一般员工每年按照总人数20-30%的比例安排强制休假;对管理岗位员工每年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强制休假。

第六条强制休假员工名单及休假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中休假期限一般期限为3-5天,最长不超过7天。

第七条各单位人事、监保和稽核部门负责制定强制休假实施方案,经同级党委(组)审议批准后实施。

强化保密纪律,强制休假起始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营业终了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员工名单及期限通知用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再由用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通知员工本人。

第八条接到强制休假通知的员工,应于通知休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强制休假结束后,按相同程序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对印、押、证、钱、物、账、据等,用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派员监交。

第九条一般员工强制休假时,由用工单位(部门)安排合适人员临时接替工作,自身有困难的,由上一级管理机构负责调剂解决,用工单位要积极配合替岗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管理岗位员工在强制休假时,应安排合适人员临时接替工作,接替人员在接替工作期间不得对贷款、资金、资产、人事变更等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对强制休假员工,采取现场方式对其岗位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稽核。

第十二条强制休假员工应与单位保持正常联系,不能远离居所,保证随叫随到,全面配合检查、稽核工作。

第十三条强制休假结束后,员工应按时到用工单位上班,如遇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请假制度。

第十四条强制休假需无条件服从,对拒不执行的,按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员工强制休假期间,个人薪酬、福利待遇、工作和业务考核等均按正常上班执行。

第十六条做好对强制休假稽核检查结果的运用,对履行职责较好的员工,应采取适当方式给予鼓励、表彰;对发现有违规违章问题的员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问题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
关。

第十七条县级联社每年按要求将员工强制休假实施情况报办事处、市联社,由办事处、市联社汇总报省联社备案。

第十八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强制休假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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