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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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由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辖区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一套自住普通住房,并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偿还借款保证的个人住房专项政策性借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适用于在本市购房,并在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同时坚持定向使用原则,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承办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贷款人,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与指定的银行签定委托贷款协议,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第六条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机构,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监督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的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购房合同约定的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贷款对象及配偶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得再次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二)购买贷款人认可的自住住房;(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四)购房行为真实有效,且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价款的30%;(五)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及相关合同文本、事项的公证或律师见证。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降低和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推进各方当事人诚信守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管理部,下同)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以解决自住住房为目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依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制度的管理意见》,由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管理部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项目合作制度。

银行、开发商、建设方、担保公司等项目合作的各方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后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二)承办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企业,由担保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

(三)在安康行政区域内新开发销售、建设的楼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方提供相关资料,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

第五条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委托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委托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省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并政发[2000]27号),已分别由省、市政府正式颁布,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抓好这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搞好省城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我们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的要求,对“并政发[1995]4号”和“并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的政策进行了调整、修改、补充。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太原市居民家庭收入线划分管理办法》附件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附件三:《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附件四:《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附件五:《太原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二OOO四月三十日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培育有效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国家、省、市政府的其它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太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房改配套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条凡在本市购买自住房且按规定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购建自用普通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作用,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的要求。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四)具有购、建住房所需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五)同意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的最低值:(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不得高于房价的80%。

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不高于评估价值或交易价的60%。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不高于所需费用50%。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核算及管理工作。

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还手续。

公积金中心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三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二)借款人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1—(三)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或是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四)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五)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我市引进的港、澳、台及外籍高层次人员取得本市居住证的,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按上述条件执行。

第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职工所购住房销售单位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企业资料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项目资料,公积金中心审查、备案后,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楼盘准入手续。

(二)受委托银行提供的材料:受委托银行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按揭楼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申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按揭协议及经办银行上级行的批复。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相应商业银行,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个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因资金不足而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O新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军转干部,属财政全供单位的,所在单位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不受缴存期限的限制,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第七条借款人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又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提前还清商业住房贷款后,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转为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以及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限额和期限)。

商转公贷款业务仅限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房时申请,且不能与直系亲属参贷业务叠加办理。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买再交易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

法律快车小编将介绍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2月7日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储蓄贷款)组合(即“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八条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六)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七)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八)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针对晋城市区域内的职工,为
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贷款对象:适用于在晋城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职工,且已缴存住
房公积金的个人。

2. 贷款条件: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 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 无不良信用记录;
-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相关要求。

3.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水平、购房价
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4.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的年龄相加不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6. 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7. 贷款申请流程:
- 提交申请: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 审核评估: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和贷款条件进行审核;
-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与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 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拨至指定账户。

8. 提前还款:允许申请人在贷款期间提前还款,但需遵守相关提前还款规定。

9. 违约责任:如申请人未按时还款,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 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办法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居民住房改善,制定本办法。

二、贷款对象1.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2.本市非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

三、贷款用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1.购买自住住房;2.翻修、翻建自住住房;3.偿还购房时的商业贷款。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1.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2.翻修、翻建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3.偿还商业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贷款期限分为两种:1.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2.翻修、翻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3.偿还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五、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贷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六、贷款申请和审批1.贷款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购房意向书;(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3)购房合同或协议;(4)银行购房贷款合同(若有);(5)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2.贷款审批流程:(1)贷款申请提交;(2)审查材料;(3)评估房产价值;(4)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5)签订贷款合同;(6)放款。

七、贷款违约和处罚1.贷款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

2.贷款人违约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贷款及相关优惠政策、法律追究等。

八、其他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以上就是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

注:此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遵循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为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及其办事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第二章贷款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除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六)外地户口、本地农户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七)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借款人办理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二)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三)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四)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或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如部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五)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第六条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贷款条件、贷款范围及办理程序等,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执行。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正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3月13日张掖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贷款的发放、回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四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实行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方式可选择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个人保证担保、房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担保。

其中: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担保公司资质和能力应当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二)近3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四)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购买同一套房屋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购买改善型住房的,需结清首套房购房贷款。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以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结果为准。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购建房能力, 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是指贷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

简称中心) 向借款人(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项贷款是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放的专项贷款。

第四条本项贷款由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核。

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二)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 借款人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年以上,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己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四) 借款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而无欠缴;(五) 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六) 借款人的首期付款额应最低不少于新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七) 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八)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实际贷款额度根据职工工资、所购住房价值、公积金缴存余额、参加工作年限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目录展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请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及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及所在单位与市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本地或异地购买具有所有权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以其所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其他房屋作为抵押、以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第四条市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发放、结算和归还手续;第五条市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结算、管理、回收等情况;贷款收入归市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市中心承担,市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支付手续费;贷款业务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执行;第六条市中心贷款业务接受省级监管部门、市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全社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监督;第二章贷款条件、担保方式、申报材料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枣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并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五、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以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购房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并同时提供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一、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二、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在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尚未还清、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抵押担保,可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转贷资金直接用于结清商业银行贷款;三、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阶段性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条件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全程担保,可以申请办理按揭方式公积金贷款;第九条借款人在申请办理贷款时必须提交市中心认可的以下两种担保方式中的一种:一、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以市中心和担保公司认可的具有有效产权的住房作抵押,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二、信用担保:借款人提出与市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三、在贷款期内,担保人原则上不可撤换;如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借款人应在一个月之内向市中心提出撤换担保人申请,经市中心同意后,由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担保手续;第十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市中心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关系证明和居留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为其父母或子女购房等情况,要提供有效证件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在本市或外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提供市级建设、工商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其合同内容必须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房交易信息一致,合同文本必须经购房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鉴证,同时提供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二购买二手住房,提供经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的买卖契约、过户有关税费发票、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的,需经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提交担保证明文件;三购买回迁住房,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补缴差价房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五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有效的担保、保证材料;五、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六、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以及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借款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一条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购房性质和总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真实收入条件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的20倍;二、借款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5%;借款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0%;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70%;三、抵押担保和信用担保方式;一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向市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书,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抵押担保额;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此部分余额在贷款期内予以冻结;二采用信用担保的,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且连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20%,此部分余额在贷款期内予以冻结;在贷款期内,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现有余额之和不低于申请贷款额;第十二条贷款期限为1-30年;贷款具体年限,根据借款人、配偶的真实收入条件、现有年龄进行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借款人贷后的月还款额,原则上最小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30%,最大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50%;二、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向后延长五年;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审查第十四条借款人持有效购房合同和预交款收据或发票,到市中心领取申请办理贷款的有关资料,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向市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第十五条市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证件齐全、材料真实、内容完整规范、合法有效;一、对开发商及工程项目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性;二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三住宅建设项目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经营许可证、住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审查拟抵押的房产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确认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由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市中心对担保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管,保证提供担保合法、合规、有效,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三、审核担保人的担保额和能力;担保人必须是我市范围内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且在市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有能力并自愿为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审核借款人、配偶的身份、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现有余额等;第十六条对存在下列情况和问题的申请贷款,市中心均不予受理:一、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二、没有足够还款能力、或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或提供担保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三、提供虚假购房合同、或已在商业银行办理购房价款70%贷款的;四、对同一借款人及配偶在相近年度内,多次申请贷款的、或借款人过去使用贷款时存在违约行为,再次申请贷款的;第五章贷款发放第十七条市中心按照两级审核、集中审批方式办理贷款,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能否办理;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市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向借款人发出办理通知;在同一时间内,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第十八条受委托银行根据市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签订后,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市中心确认的建设主管部门专用监管账户、担保公司账户或借款人账户;自市中心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之日起,借款人一个月未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第六章贷款偿还第十九条受委托银行应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自营性贷款加强管理,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的,贷款到期一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对借款期限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收回本息;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或次日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单”,将款项划到市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借款人正常归还贷款半年后,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按期自行还款;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一、借款人按期自行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每月还款日前将款项存入个人还款账户自行还款;二、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一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借款人自行办理首期正常还款,自还款期第二月起委托市中心办理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归还贷款业务;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不正常缴存、或不正常归还贷款的,委托自行中止;1、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月还款额,可以在办理贷款同时与市中心签订委托书,委托市中心自还款期第二月起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中大于月还款额的十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用于按月归还贷款;2、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小于月还款额,可以在办理贷款同时与市中心签订委托书,委托市中心自还款期第二月起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中十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帐户,全部用于按月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时自行补足;二委托一次性提取余额还款;借款人正常还款半年后,要求提前还清贷款的:1、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大于还款本息额的,可以委托市中心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大于还款本息额百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2、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小于还款本息额的,可以委托市中心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提前自行补足;第七章贷款清理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二、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月的;三、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四、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证明不真实的;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依法处理借款人的抵押物,市中心可以从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直到扣清为止;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月的,或贷款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本息,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协议的;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第二十四条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偿还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担保人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第二十五条受委托银行应按月向市中心报送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数据,定期核对账目;对于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个月的,该期间产生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代偿;超过6个月的,全部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一次性足额偿付;对于信用担保的贷款,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个月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催收未果的,按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偿还贷款义务;诉讼等相关费用由市中心垫付,由借款人承担;第八章合同履行、变更、终止第二十六条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可采用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二、逾期本金计收罚息;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处置抵押物;五、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担保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时,房屋抵押权转移给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或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同时汇总情况报市中心;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借款人或保证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其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解冻,其抵押物予以返还,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第九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所有贷款档案材料由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保留一套,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报送市中心;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为每一位借款人设立账户,并将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输入市中心贷款管理系统,加强管理;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于办结贷款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至贷款还清日延长五年;贷款档案材料借阅、销毁等要建立登记报批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中心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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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公积金发[2008]33号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科室,县(市、区)管理部: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市政府办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08年7月7日印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规X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XX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五年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申请的专项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受托银行根据“中心”的委托负责贷款的发放,监督使用并
回收。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六条各单位应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自然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缴存人;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30%;申请人、借款人与购房人应为同一人,或互为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借款人应向“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本人XX明(XX或户籍);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固定经济收入和偿还借款本息能力的书面证明;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交款证明;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条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缴存比例×30%×12(月)×贷款年限。

(30%为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


贷款比例最高为拟购住房总价款的70%,最高额度一般为20万元。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可适当提高贷款最高额度,最高额度可适当放宽至25万元。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为1至2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

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誉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最长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至退休后5年。

第十二条每一借款人贷款的具体额度、期限,由“中心”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借款人个人信用、还贷能力等因素经审查后综合确定。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组合贷款审批程序优先办理公积金个人贷款,组合贷款的担保权由“中心”与受托银行按债权比例分享。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5年以下(含5年)为4.77%,5年以上为5.22%。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四条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还款采取按季付息,到期利随本清。

1年以上的贷款,还款采取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

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期限(月数)
月还款额=借款金额×
(1+月利率)贷款期限(月数)-1
正常还贷满一年后,借款人可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提前归还若干个月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最低提前还款额为1万元。

第四章贷款抵押、担保及处分
第十五条:受托银行应根据“中心”的委托协议,与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承担有妥善
保管、维修和保证其完好的责任。

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在抵押期满之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十八条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金额最高不能超过质押物价值的80%(以记名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还须办理出资登记手续)。

质押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押物进行挂失或追索。

第十九条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贷款人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之前,应在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20%)。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XX 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XX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
或质押物。

第二十三条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五章住房保险
第二十四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在合同签订前可自愿办理房屋《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如办理了房屋综合保险,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X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须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中心”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借款人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到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银行应根据“中心”的委托内容及时为借款人办理具体的贷款手续,并将贷款发放前的准备手续送交“中心”复核。

经“中心”复核后,委托银行应根椐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贷款监督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中心”和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受托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专项提款的要求,以转账支付的方式支付贷款,并根椐“中心”的授权和要求,开立售房单位建设资金结算账户及保证金专户,监督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受托银行应接受“中心”对公积金贷款办理和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向“中心”提供有关法律文书、票据、统计报表等资料,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经管理中心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发生贷款纠纷,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三条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XX违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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