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与医务人员相关的刑事犯罪-优质课件
《医疗侵权责任法》课件
医疗过错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误诊误治、手术操作不当等。
医疗过错的程度可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不同程度的医疗过错对应不同的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医学科学原理、诊疗规范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
《医疗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目录
医疗侵权责任法概述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医疗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医疗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发展
01
CHAPTER
医疗侵权责任法概述
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失或过错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医疗侵权责任法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医疗补偿责任的目的是对患者因诊疗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合理的弥补,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
医疗补偿责任通常适用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形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
02
01
04
03
医疗救助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患者生命垂危或处于紧急危险状态时,应当主动提供紧急救治措施,以挽救患者生命的法律义务。
促进医学发展
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侵权行为。
涉及患者生命健康权等重大权益的医疗侵权行为,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不适用医疗侵权责任法。
不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02
CHAPTER
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
浅谈与医务人员相关的刑事犯罪
•对屡次贪污未经处理,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浅谈与医务人员相关的刑事犯罪
第12页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徐州市某医院检验科主任包志明犯受贿罪、贪污罪
张某于年被重庆某医院聘用为骨科主任。
年底,有医疗器械供给商向张提出,按医院购置器械数额返点给他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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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鉴于被告人邱纪方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其家眷已代为退清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
年4月18日,包志明、迟银娥二人被举报。在讯问中,包志明拒不伏法。检察官 们克服了种种困难,对每笔证据进行印证核查,很快查清了包志明利用职权贪污、 受贿事实。在铁事实面前,包志明、迟银娥交代了其贪污、受贿问题。
年1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包志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 告人迟银娥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医疗机构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依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要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 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 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 三条要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
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要求,收受各种名义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全部,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便利条件,经 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 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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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发现医疗事故和其他医疗损害,应及时向医院 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同时配合有关 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注意执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遵守执业道德规范
医护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关于执业道德 规范的规定,尊重患者、爱护患者、保守医密、廉洁自律。
提高职业素养水平
避免医疗纠纷
医护人员的行为不当可能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从而给医疗机构带来经济损失和 名誉损失。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确保患者知情权
医护人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了 解治疗方案、风险、预期的效果等信息,以保障患者的知情 权。
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
医护人员的行为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以避免 因不当行为导致患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
加强医疗行为规范
01
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
医护人员应该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行为的科学性和
安全性。
02
加强医疗文书书写
医疗文书是医疗行为的重要记录,医护人员应该加强医疗文书的书写
,确保内容真实、完整、清晰。
03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护人员应该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
服务,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护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水平,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以诚信、责任、专业、创新的精神服务于患者。
建立良好医患关系
医护人员应积极与患者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增强患者对医 护人员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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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医护人员法律风险概述 • 医护人员规避法律风险的必要性 • 医护人员规避法律风险的方法 • 医护人员规避法律风险的注意事项
浅谈与医务人员相关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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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医务人员贿赂罪的犯罪行为
三大类:
1.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 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
2.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 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罪。
3.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该医务人员不论其 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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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经济类犯罪中主体 及罪名的相关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
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 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受贿罪
概念:
一般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特殊形式:斡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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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区分: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 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浅谈及医务人员相关的刑事犯罪共41页PPT
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 身就是 讲道理 ……法 律,也 ----即 明示道 理。— —爱·科 克
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 克 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 定颓败 。—— 塞内加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 面前人 人是平 等的。 ——波 洛克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卫生法学》医疗纠纷中的刑事责任 ppt课件
非法行医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 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9日12时~31日11时50分,陈某某离开病房回家休息,31日晚21时24分,陈 某某于长乐市医院产房通过会阴侧切顺产一名健康女婴,产后陈某某阴道出现出 血情况。21时37分,一线值班医生李建雪接到产房电话后前往处理,发现陈某某 宫缩欠佳,注射药物后好转,但阴道仍有活动性出血,便上报二线值班医生。随 后李建雪又配合上级医师修补裂伤口;估计出血量为1500毫升,并给予陈某某输 血800毫升和输液治疗。23时,陈某某开始输血。上级医生认为陈某某病情稳定, 没有生命危险,便离开产房,临走时叮嘱李建雪有情况随时汇报。
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 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 行)》认定。
针对患者的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
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 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实施)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 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 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医疗事故罪医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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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客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 表现。包括:
• 危害行为 • 危害结果 • 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 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精选pp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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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时,应注 意,他们对违反规章制度通常都是故意的, 即明知(这里的明知不限于事实上真的知 道,只要其依法从事某项诊疗护理工作, 就推定其“明知”)其诊疗行为应当遵守 某项规章制度或常规却不遵守。但是不能 将使这种心理状态与他们对危害结果的心 理状态相混淆,他们的故意是相对于违反 规章制度而不是相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
• 偶然的因果关系
• 某医师在接诊女患者时,没有按规定询问月经 史和生育史,将妊娠3月的患者误诊为子宫肌 瘤,在进行切除术时,患者因麻醉意外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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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和其他罪的区别
• 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 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 • 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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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严重 的损害后果。
• 例如:某护士上班织毛衣,让患者家属换 输液瓶,误将250ml白开水输入患者体内, 由于速度慢,患者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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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一、因果关系范围的特定性
• 医疗事故罪的原因只能是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 任
• 医疗事故罪的结果只能是指患者死亡或身体健康 严重损害
• 二、因果关系作用的单向性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行为对结果的单向作用
浅析医务人员职务犯罪
浅析医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预防对策【内容择要】近年来,医疗领域职务犯罪已呈日趋恶化,个别医务人员失职、渎职和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必须对其所产生的原因、危害和对策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加大力度进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保证医疗体制改革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
【关键词】医务人员职务犯罪成因危害预防对策医德素养近年来,医疗领域职务犯罪已呈日趋恶化,个别医务人员失职、渎职和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医疗界在社会的声誉,严重伤害着老百姓的利益。
因此,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医疗腐败行为,任务相当繁重.我们必须对其所产生的原因、危害和对策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加大力度进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保证医疗体制改革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
下面从医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危害及预防方法与对策,谈谈笔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医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市场经济下,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个别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白衣天使"堕落为金钱的“主人”,玷污了“白衣天使"的美称。
1、个别医务人员政治素质低下,价值观扭曲,医德下滑。
市场经济下,在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及极端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个别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权力变成了致富的“法宝”,完全忘记了“白衣天使”的神圣医德。
2、医疗系统体制的改革不完善.医院应该是以公益为主的机构,但实际上医院现在仍是赢利性机构,医院的医疗价值没有得到体现,药品销售成了医院赢利的主渠道。
国家一直主张调整医院医药收入的比例,在降低药价的同时,增加技术含量高的诊疗项目收费,以保证医院和医生的收益,但因为医院要生存发展,医生要提高收入,所以很难一步到位.在以药养医的体制下,各医院已经习惯了靠卖药增加收入。
而医疗卫生管理机制不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调控手段不健全,为权钱交易提供了方便,一些医疗卫生系统的人就钻医疗体制不完善的空子,借药品营销竞争激烈之机,打着以药养医、为单位谋取福利的幌子,大肆聚集钱财,导致医疗卫生领域成了腐败高发区,在某些程度上直接诱发了医疗卫生系统一些腐败犯罪的发生。
第2章医疗纠纷的民刑事责任-PPT文档资料
將不實的醫療狀況記載在病歷上,向健保局請領給付(偽造文書罪、詐 欺取財罪)
故意的分類
直接故意
刑法§ 13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 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明確認識犯罪結果之可能發生,而決意直接實現結果者。 刑法§ 13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 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 行為人預見結果有發生之可能,而間接聽任其發生,發生了也是 行為人所希望的。
補充資料
法院系統與訴訟流程
間接故意
意即,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問題:案例中醫師造成小美健康受損的情形是屬於直接 故意或間接故意?
故意的要件
1.有侵害的認識 醫護人員認識其對於病患所為的行為係出於侵害,而 非醫療,從而其行為可能引起的不良後果。 2.有侵害的意圖
醫護人員對於並人所實施的行為,不僅認識其對於病人構成 侵害,而且認識其所認識的侵害結果發生。
2:3 傷害
傷害與賠償
醫療傷害:醫療過程中,由於醫事人員診 療護理過失造成病患死亡、殘疾、組織器 官損傷等。 民事過失:在民事關係上因欠缺注意而須 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者。 損害賠償制度:當人民的「健康權」及 「生命權」受到受到不當侵害(故意或過 失)時,國家設立的一套救濟制度。
重傷害
答:有過失!(無認識之過失)
例子:手術中雷擊醫院,導致電力系統中斷,以致影響手術進行 致病人受到傷害。有無過失?
答:無過失
過失的種類: 無認識之過失vs.有認識之過失
有認識之過失
刑法§ 14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 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的發生,本有預見,由於自信不 致發生,而疏於防範,終於發生犯罪的事實。 又稱為「有意識過失」、「疏虞過失」 例子:外科住院醫師在沒有資深主治醫師指導之下, 確信不會出事,率然進行手術,致發生危害病患的結 果。
医事法学课件 -第15章与医疗执业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五节 与医疗保障相关的刑事法律责 任
• 一、保险诈骗罪概念 •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
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 、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 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 (一)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 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
– 犯本罪,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处罚:(1)生产、销售 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的后 果,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单位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处罚。
三、受贿罪
• (一)概念
–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行为。由于公立医疗机构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因 此公立医疗机构涉及的公务受贿罪主要是指经济受贿罪 ,即《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 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二、非法行医罪
• (一)概念 • 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是指未取得
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 严重的行为。 • (二)犯罪构成 • (三)认定 • (四)处罚 •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 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二)犯罪构成 • (三)处罚
《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幻灯片
一?护士条例?
• 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
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
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效劳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
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 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 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受3个 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方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受职业安康监护的权利;患职
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
利。
一?护士条例?
•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 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 危患者生命,应领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 疗技术标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 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 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效劳管理的人员报告 。
四、根底护理效劳工作标准
• 九、压疮预防及护理 • 〔一〕工作目标。 • 预防患者发生压疮;为有压疮的患者实施恰当的护理措施,促进压疮
愈合。 • 〔二〕工作标准要点。 • 1.遵循标准预防、消毒隔离、无菌技术、平安的原那么。 • 2.评估和确定患者发生压疮的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如定时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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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概念:
一般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特殊形式:斡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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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与医务人员相关的 刑事责任
主讲 : 刘东海律师
医务人员为主体的犯罪行为
两大类
1
涉及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等
经济类犯罪
涉及侵害病人人身健康权利
2
的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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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医务人员受贿等 经济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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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受贿的问题
引言:
近些年来,在我国医务事业蓬勃发展,医术水平 不断提高,医院硬件设施不断改善的良好大 环境下,却出现了不和谐的另一面:广大患 者医疗方面负担沉重,合法权益屡受侵害,医 患关系持续紧张,医务人员声誉不断降低。 造成这一切的重要原因就是一双巨大的“黑 手”——回扣。面对这种形势日益严峻,运 用刑法加以调整的必要性日益深重。
受贿罪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对象: 贿赂
1.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
2.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
3.为他人谋取利 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 人员
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 知。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 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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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区分: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 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 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 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 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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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医务人员贿赂罪的犯罪行为
三大类:
1.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 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
2.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 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罪。
3.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该医务人员不论其 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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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相关法条
第4条第1款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
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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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
的受贿罪
案例:徐州市某医院检验科主任包志明犯受贿罪、贪污罪
包志明,现年50岁,2001年任徐州市某医院检验科主任。 2003年春节前,包志明收受试剂供应商陈某2000元,帮其获得了某项试剂的长 期供应合同,后包志明再次收受其现金1.8万元。 2004年春,包志明以解决费用为名,公然向检验设备供应商刘某索贿人民币2万 元。几年间,包志明单独受贿6万余元。 2004年,包志明和主管试剂的检验师迟银娥合谋,收受戴某现金后,与戴某签订 购销合同。一来二往,戴某基本“承包”了检验科的大部分采购量。在此期间,戴 某先后19次向迟银娥的银行卡汇款,共计人民币251860元,被包志明迟银娥二人均 分。 2005年6月,包、迟二人利用申报生化试剂采购计划和代为验收入库的职务便利, 指使南京某供应商陈某虚开购买生化试剂发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6.72万元,由迟 银娥办理虚假入、出库手续。发票报销后,赃款落入二人口袋。陈某趁机向中心医 院推销高于徐州当地市价的试剂,包、迟二人不得不违心接受,仅此一项,该院损 失惨重。 2006年4月18日,包志明、迟银娥二人被举报。在讯问中,包志明拒不伏法。检 察官们克服了种种困难,对每笔证据进行印证核查,很快查清了包志明利用职权贪 污、受贿的事实。在铁的事实面前,包志明、迟银娥交代了其贪污、受贿问题。 2007年1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包志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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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经济类犯罪中主体 及罪名的相关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
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 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
第53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 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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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 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 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