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讲课稿
《行政处罚法》培训讲座
《行政处罚法》培训讲座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今天我将给大家讲解《行政处罚法》的培训内容。
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我们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了更好地加强大家对《行政处罚法》的理解和应用,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效能,今天我们特别组织这次培训讲座。
首先,我们要明确《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地位。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它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的基础法,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我们要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处罚法》包含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适用性原则等,以及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如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再次,我们要学习《行政处罚法》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处罚措施,做到公正、适用、有力。
最后,我们要重点强调《行政处罚法》的最新修订内容。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行政处罚的形式和制度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我们在培训中将重点介绍最新修订的内容,使大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这就是我们今天的培训内容,希望通过此次讲座,大家能够加深对《行政处罚法》的理解和掌握,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果。
谢谢大家!。
行政处罚讲座
行政处罚讲座行政处罚讲座一: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及分类1.1 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许可合同的行为主体予以的法律制裁。
1.2 行政处罚的分类行政处罚可以分为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多种形式。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2.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合理、公正、公开进行,并符合法定程序。
2.2 违法性与处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为基础来认定和适用,同时具有惩戒性和震慑性。
2.3 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度,应当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者过往的行为记录等因素,确保处罚实质上与行政违法行为相适应。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3.1 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掌握的证据和材料,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依法通知和询问相关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
3.2 聆听当事人意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聆听其陈述决策事项的意见。
3.3 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与公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调查取证、听证、票据等事项进行审查,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和送达。
四:行政处罚的申诉和复议4.1 行政复议相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复核并作出复议决定。
4.2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附件:1.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2. 相关证据材料及相应的调查报告。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规章。
2. 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组成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规章。
3.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机关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书面形式与许可申请人达成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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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处罚过错的责任 因行政机关过错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应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包括纠正错误、消除影响等。
行政处罚的纠错机制
自行纠错
行政机关在发现行政处罚错误后,应及时自行纠正,并告知当事人。
申请纠错
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纠正,行政机关 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实施行政处罚的能力。
委托程序
行政机关在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法定的委托程序,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组织的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受委托组织应当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严格依照 法律规定进行。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 当事人的教育引导。
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公正,保障当事人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赔偿。
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申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或者处罚过重,可以向有关机关提 出刑事申诉。
07 行政处罚的监督 与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通用课件)
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
总结词:适用范围
4. 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适用于所有行 政管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工商 、税务、交通等各个行政管理领域。
3. 地域适用:行政处罚法适用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地方,包括各级 行政区划和特别行政区。
1. 人群适用:行政处罚法适用于所有中 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 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 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 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 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 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 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 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 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 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03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管辖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法 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在法定授权范 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以下条 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费确有保障的事业组织,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宣讲
《行政处罚法》宣讲
《行政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2014年开始
施行。
它是一部关于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处罚实施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以下是对《行政处罚法》的宣讲:
一、宣讲目的
宣讲《行政处罚法》的目的是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使公众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评价能力。
二、宣讲内容
1.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罚当其罪原则等,介绍这些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2. 行政违法与行政处罚:详细介绍行政违法的概念和行政处罚的范围,强调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
3. 行政处罚程序:宣讲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流程,讲解公民在这个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方式: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限制。
5.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介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程序要求,强调公民的救济权利和途径。
三、宣讲形式
宣讲《行政处罚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专题讲座、座谈会、培训班等。
可以邀请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人员或法律专家进行讲解,结合案例进行讨论和解答问题,以提高宣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四、宣讲对象
宣讲对象主要包括公民和社会组织,特别是涉及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律师、学生等。
通过宣讲《行政处罚法》,我们可以进一步普及法治知识,提高法治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评价,推动建设法治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处罚法讲义(ppt47张)课件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 为辅,注重纠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听证制度
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对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
行申辩和质证。
告知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立案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
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审查决定
行政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 处理决定。
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PART 06
行政处罚法的实践应用和 案例分析
REPORTING
行政处罚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行政处罚法适用范围广泛
涵盖了各个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执法 依据。
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规定了严格的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决定、执行等环 节,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处罚种类多样
一事不再罚制度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 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PART 02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REPORTING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对违法行为人提出告诫,促使其警觉并改正。
罚款
强制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示惩戒。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将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收归国有,或者 将其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
专题讲座 行政处罚法1
(一)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权原则上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行 使。《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 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实施。”
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
(二)必须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
(三)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权。
(二)行政处罚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 只作了原则规定,《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 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这就说明,原则上行政处罚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 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才可由 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行政处罚法与各部门具体处罚法的 关系与衔接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 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行政主体对公民或者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 (2)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实施处罚的理由,必要时进 行调查取证。 (3)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由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并告知权利。 (6)执行。 (7)备案。
(二)一般程序
பைடு நூலகம்
(六)时效规则
时效规则又叫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行 政处罚实施机关追究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任的期 限。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为两年,追究 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 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面解读行政处罚法课件ppt课件
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听证准备、举行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等。
注意事项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 避。
05
行政处罚的执行与监督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
实施步骤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注意事项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
一般程序
适用条件
01
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 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 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04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 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方式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被委托组织的条件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 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 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法讲座
• 处罚的折抵
一个行为同,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的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 罚金
•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原则上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则(法定要件)。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行政处罚的管辖: • 级别管辖
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地域管辖
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指定管辖
行政机关就管辖事项发生争议,应当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 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纠其刑 事责任。
2、行政处罚的设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 • 行政法规(国务院)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特区市,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含省会市)人大及常委会)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 •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市 人民政府) 在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 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未制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 一定数量的罚款。
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 款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 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授课提纲资料
行政处罚法授课提纲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且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行政法律制裁。
2、行政处罚的特征(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应受处罚的行为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且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3)实施应受处罚行为主体是行政管理中作为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在下面第四点第2小点中会具体讲)4、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保障权利的原则(赋予当事人九种程序性权利:1、知情权2、陈述权3、申辩权4、听证申请权5、申请回避权6、申请行政复议权7、提起行政诉讼权8、行政赔偿请求权9、拒绝交纳权等。
)6、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7、行政处罚不得以罚代刑原则8、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9、行政处罚权分离原则10、行政处罚监督原则(三)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1、主体合法2、事实清楚3、证据确凿4、定性准确5、处罚恰当6、程序合法二、行政处罚的类别及种类、时效(一)行政处罚的类别1、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财产罚3、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资格罚4、人身自由罚5、行为罚(二)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公安机关用)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注: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宣讲
《行政处罚法》宣讲行政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台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的修订,是为了适应我国现代化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的宣讲就是要向广大公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规范、公正的行政执法环境。
二、主要内容行政处罚法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定、处罚种类、案件审理程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
它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条件和方式,并规定了会议审议、听证、听证制度、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多种保障措施。
行政处罚法的宣讲要重点强调这些内容,让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宣讲意义宣讲行政处罚法的意义在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进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
通过宣讲,能够让公民了解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知晓面对处罚时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自身利益受损或者因过于纠结法律程序而耽误正常生活工作。
同时,宣讲行政处罚法也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在宣讲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公民对法律内容的理解难度较大、处罚机关的执法不规范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首先,宣讲方式要多样化。
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以及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让公民以不同的方式学习和了解。
其次,要注重实际案例的讲解。
通过真实案例的呈现,能够更好地帮助公民理解法律的具体适用情况,使法律条文更加生动易懂。
再次,要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
可以设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立监督举报渠道,公民可通过举报或投诉方式对执法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
学习2024行政处罚法全文PPT课件大纲
02
行政处罚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种类介绍
警告、通报批评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示,提醒其不再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通过经济手段,剥夺违法行为人的部分财产权益。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对违法行为人的特定资格或能力进行限制或剥夺。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
对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处罚设定依据及程序
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的设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 和合理性。
设定程序
设定行政处罚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听证程序,确保处罚的 公正性和透明度。
处罚幅度与裁量标准
处罚幅度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适当的处罚幅度。
裁量标准
制定明确的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 性。同时,裁量标准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
针对不同领域和行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依据,如环保、食品安 全、安全生产等领域。
强调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责任主体划分和追究原则确立
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包 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
织。
确立了责任追究的原则,如过错 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 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听证程序规定及要求
听证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如责令 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
听证参与人员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 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 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 托一至二人代理。
行政处罚讲座
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
第八十四条导游人员、专职讲解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 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 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资格证或者专职讲解 员资格证,并进行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或者专职讲解人员 所在的旅行社或者文物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租用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租用一台车处 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将非法营 运车辆交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 当,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 二、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违法 责任与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适应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 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 得经营资质,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旅 游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从 事或者变相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某酒店不服旅游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某旅游局以涉嫌无证经营旅游业务为由,先后于某年6 某旅游局以涉嫌无证经营旅游业务为由,先后于某年6月7日、 6月9日两次暂扣某酒店现金共计人民币20181元、箭牌小客 日两次暂扣某酒店现金共计人民币20181元、箭牌小客 车一辆、行车证、车钥匙一套、手机一部、电话机二部、办 公桌一张、计算器一个以及私人身份证、龙卡等物件并向某 酒店接待中心出具暂扣物品通知书。6 酒店接待中心出具暂扣物品通知书。6月9日,在未告知申请 人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的情况下,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 人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的情况下,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以事实不符为由拒绝签收上述行政处 罚决定。同年9 15日,被申请人向某酒店接待中心出具罚 罚决定。同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向某酒店接待中心出具罚 没收入票据,将两次暂扣的物品(私人物品除外)予以没收, 执行行政处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认为被申请人严重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违法事实没有 查清,证据不足、越权执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 人某旅游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违 法执法给申请人造成的经营及相关经济损失。
行政处罚法讲课提纲
行政处罚法讲课提纲一、行政处罚的含义?它与刑罚、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行为,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1)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其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
刑罚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职权作出的,具有司法行为的性质。
2)适用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而刑罚是针对的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的制裁。
3)制裁的方式不同。
刑罚所采取的制裁方式比行政处罚严厉,这是由违法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
行政处罚多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而刑罚更主要的是针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都是行政机关实施和具有惩戒性的行为,但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外部实施了管理职能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作出的。
2)制裁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以违反行政法规的外部管理相对人为制裁对象;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职务上的违法失职行为作出的制裁。
3)制裁的方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罚等有同时行政处分有警告中、记过、过大过等。
4)补救措施不同。
当事从对行政处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寻求补救对行政处分不服,只能向上级部门得出申诉。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6、职能分离原则.三、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
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1、针对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座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座提纲名山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付剑波本律师很荣幸也很高兴有此机会与各位一起学习、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是一部重要的基本法—需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而不是人大常委。
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具有划时代意义。
要认真学深学透,仅仅今天这一个多小时是不可能的。
在大学需要3至4个学分。
好在在座各位是实践中的“行政人”,已在不同时间以不同方式或多或少接触、学习甚至有效地施用了《行政处罚法》。
所以我将今天的讲座定位为“重温”。
想必与大家交流起来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今天主要讲七个方面,本律师姑枉言之,各位姑枉听之——一、行政处罚的内涵(一)行政处罚的内涵(第三条)1、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A、性质不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B、依据不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内部抽象行政行为C、救济途径不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申诉2、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区别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第三条二款)(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三)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四)处罚救济原则(第六、七条)(五)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四条)(六)不得以行政责任取代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第七条)(七)职能分离原则(散见于七个条款中)1、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2、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3、在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与案件调查人员相分离4、在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案件调查人员与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相分离三、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八条)(一)人身罚(自由罚)1、行政拘留2、劳动教养(违法种类)(二)行为法(资格罚、能力罚)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财产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非法财物(四)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1、警告2、通报批评四、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第九至十三条)(一)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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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讲课稿以前对咱们城管大队了解的比较少,这次和葛队长一交流才感受到咱们的工作是多么的“庞杂”,大的如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物,小的如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及乱丢瓜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现在最常见的如整治散发、张贴小广告,清理“无照商贩”,甚至井盖丢失、夜间施工扰民等,都是城管的职责与任务。
这是葛队给我的一本《城市管理法规汇编》,也是咱们的执法依据,它包括《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51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
涉及范围之广,从城容环境到城市节水、违法停车、毁坏绿地、施工现场扬尘和遗洒等各种事情,都在咱们的管辖范围内。
多、杂、细、碎是城管工作的特点。
如果把咱们的县城比作一个大家庭,那么城管就是这个县城的“家庭主妇”,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做好这个“家庭主妇”呢?俗话说:“打铁先要身硬”。
作为执法人员首先要求我们自身要有过硬的法律水平。
而行政处罚法是《城市管理法规汇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今天我们着重学习一下这部法律。
一、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且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行政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首先公正是指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公正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处罚应当合法。
其二,行政处罚应当适当。
其次,公开是指行政处罚应当公开。
要求:1、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要公布;2、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表明自己的身份;3、在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必须举行听证,而听证原则上必须公开举行;5、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公开送达等等。
3、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就是说同一个违法行为,依法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给予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再次实施罚款。
4、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实现制裁与教育双重功能。
5、保障权利的原则行政处罚法还赋予当事人九种程序性权利:1、知情权;2、陈述权;3、申辩权;4、听证申请权;5、申请回避权;6、申请行政复议权;7、提起行政诉讼权;8、行政赔偿请求权;9、拒绝交纳权等。
6、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7、行政处罚不得以罚代刑原则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行政处罚权分离原则(1)行政处罚设定权与行政处罚实施权分离。
(2)行政违法调查权与行政处罚决定权分离。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10、行政处罚监督原则行政执法监督来自于以下几方面监督:一是来自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来自于专门机关的监督。
如审计、物价、监察;三是来自于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四是来自于人大、政协的监督;五是来自于新闻媒体的监督;六是来自于检查院、法院的司法监督。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裁量情节1、不予处罚情节不予处罚情节,是指据以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的特定情形,它是一种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裁量情节。
《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即14周岁。
②精神失常。
③超过追诉时效。
(2年)④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
2、从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是指据以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它是一种有利于违法行为人的裁量情节。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依法应于从轻行政处罚的。
3、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是指据以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它也是一种有利于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裁量情节。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减轻处罚也不是无限制的,应当在法定最低限与免除处罚之间选择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与从轻处罚的几乎相同。
4、从重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是指据以对违法行为人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1)危害社会管理秩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2)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等。
(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
l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案情简单、违法事实确凿。
2、简易(当场)处罚程序步骤第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二,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第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六,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对当场处罚程序的法律救济。
(二)—般程序一般程序又称普通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所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
1、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除以上规定的简易程序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应适用一般程序。
2、步骤:1、:登记立案润查取证: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 、做出处罚决定: ( l )办案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罚意见,填写处罚审批表; ( 2 )按有关审批机构批准的处罚意见填写处罚决定书。
4 、送达: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 、执行督促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旅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采取下列措施:(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2 )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案卷归档:填写结案报告,存入档案。
(三)听证程序1、听证的概念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以特定方式听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
2、听证的条件⑴行政机关拟作出三类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
即: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③较大数额的罚款。
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二)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三)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⑵当事人提出要求。
3、步骤:⑴确定主持人、记录人,以上人员为非办案调查人员。
⑵确定听证举行的日期和地点,并在举行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公开举行听证。
五、机关调查取证的程序。
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制作笔录。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实际工作中,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和运行这一工作,可以说是大量的、具体的,是贯穿于整个行政处罚过程的工作。
可是当前在一些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中,普遍在这方面的能力比较弱。
其主要原因,首先是在思想上不够重视。
如有的认为只要处罚案件办好了,处罚文书制作运行差一点影响不了大局;有的认为,先把处罚案件办好,然后再统一整理案卷。
其实,这种认识是不符合实际的。
虽然最后对处罚卷宗要进行进一步整理,这也是必要的,但是,不可能把所有的处罚文书都拿到处罚的后期集中制作和运行。
比如从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文书,都必须实施跟踪制作和运行。
其次是在制作和运行上不规范。
据我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卷宗的抽查情况来看,目前行政处罚的文书格式各种各样,有的向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有误或不全面,有的甚至未告知,有的文书归档乱,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用圆珠笔填写,有的在处罚文书上乱涂改,有的一个处罚决定书同时对多个被处罚对象实施行政处罚,也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在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下,既没有让在场的人证明,也没有写有谁在场,就把决定书拿回来了,只是自己在决定书上写了当事人拒绝签字,结果使该处罚决定不能生效。
更有甚者,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着:“逾期不起诉,处罚生效。
”。
本来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送达就应生效的,可是多写了这么两句话,就成了不起诉就生效,起诉就不生效,这实在有点荒唐可笑。
这些问题看起来好象是在配合实施行政处罚的保障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但从这方面暴露出的问题来看,集中反映了一些行政执法人中执法能力还比较低。
因此,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思想素质培养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和运行的能力上下功夫。
1、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1)、格式规范(2)、主旨鲜明(3)、选材精当(4)、事实清楚(5)、证据确凿(6)、理由充分2、依据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一,当事人情况。
第二,违法情况。
第三,行政处罚情况及法律依据。
第四,履行要求。
第五,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六,行政处罚机关及日期。
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送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给当事人的行为。
法律文书非经送达不能生效。
行政处罚法对经过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举达方式规定了两类,即当场交付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