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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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法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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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政主体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月3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100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9月17日)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12月14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行政强制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行政给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行政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司法解释一、行政实体法1.行政主体[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1.1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1995.12.18)(1)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1999.10.21)(1)[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4.27)(2)2.抽象行政行为[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对待问题的复函(1991.10.16)(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1993.3.1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1994.1.13)(1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1996.9.23)(1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2003.4.2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3.8.15)(12)[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1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21)觇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23)3.具体行政行为1)司法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9.8.16)(2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情示》的答复(1999.10.18)(27)[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8.28)(2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10.28修订)(3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12.29)(37)[指导案例]白光华不服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42)(2)公安行政管理[司法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铁路系统治安案件处罚权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3.20)(4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8.21)(45)[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8.28) 45)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1.23)(56)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1.26)(59)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8.24)(60)(3)交通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如何适用问题的复函(1997.3.7)…(7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应泽忠诉西峡县交通局行政强制措施案的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1998.12.27)(7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广东省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刘秋海和冯昌炳不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其行驶证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意见(1999.2.2)(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2.29)(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公路交通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08.11.17)一(78)[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12.29修正)(7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8.27)(90)[指导案例]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I(99)(4)计生、劳动、社保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答复(1997.7.15)(10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8.2.15)(10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2005.1.12)(10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10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9.7)(10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12.3)(10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6.10)(10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7.20)(106)[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修正)(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8.27修正)(116)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125)工伤认定办法(2003.9.23)(132)[指导案例]扬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133)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138)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141)铃王公司诉无锡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纠纷案f146)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151)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f154)(5)资源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河道采砂应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答复(1995.9.6)(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10.20)(1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6.5.6)(16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央直属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是否征收水资源费的答复意见(1996.10.9)(16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8.5.15)(16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答复(1998.7.7)(16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1998.8.17)(1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防空部门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答复(1998.12.6)(1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2007.11.5)(161)[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16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8.27修正)(170)(6)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8.29)(17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答复(2001.12.29)(17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10.12)(1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9.11.19) (178)[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Q 28) (17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修正)(18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6.13) (191)[指导案例]陆廷佐诉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194)丰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197)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200)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203)夏善荣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208)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214)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17)(7)食品、药品、卫生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1991.10.91(2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药品管理行政案件中,涉及行使药品监督职权时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答复(1999.12.8)(220)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计量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应否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2003.4.29)(220)[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修订)(232)(8)工商、质监、检疫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应由何部门行使的答复(1995.9.18)(24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7.6.4)(24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9.1.19)(24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答复(1999.11.17)(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该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2.18)(24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2000.4.19)(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2003.12.10)(24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11.27)(24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243)[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29)(24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管理条例(2005.12.18修订) (24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25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8.27修正)(25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26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4.7.1修订)(273)(9)专利、商标行政管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6.22)(2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1.9)(27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如何协助执行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函》的答复意见(2000.1.28)(279)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的答复意见(2001.10.25)(2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已被提起行政诉讼时相关的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2003.4.15)(2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2002.1.9)(281)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7修正) (282)(10)税务、国资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曩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1989.11.4)(2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I 用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通知(19938.6)(29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1.16)(296)[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4.28修订)(29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305)(11)外贸行政管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8.27)(3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1.21)(3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1.21)(314) [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1996.7.25)(31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港务监督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11.1)(315)[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4.6修订)f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3.3l修订)(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3.3l修订)(3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1104.3.3l修订)(331)[指导案例]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333)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339)4.行政许可[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2.14)(345)[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346)5.行政强制[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的答复(2000.1.25)(355)[指导案例]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355)6.行政处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是否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调整的请示的答复(2001.6.25)(359)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秦大树不服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处罚争议再审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2003.6.23)(3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是否具有处罚权问题的答复(2003.9.5)(361)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加吼8.27修正)(304)[指导案例]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369)[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纠纷案(373)7.行政监督[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10.13)(378)[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9.17)(382)信访条例(2005.1.10)(386)8.行政复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39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对业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10.10)(39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1998.11.19)(39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05.2.24)(394)[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修正) (39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399)[指导案例]杨一民诉成都市政府其他行政纠纷案(404)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409)二、行政诉讼法1.综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413) [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4.1.14)(4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5.18)(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2007.4.24)(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6.26)(4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2009.11.9)(435)[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437)2.受案范围(1)公安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5)(44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5.25)(44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6.18)(4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源县土畜产公司诉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1994.5.1)(44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法律效力的请示的答复(1997.4.10)(44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1997.10.27)(44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意见(1998.2.18)(4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1998.8.15)(44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李彩莲、姜伟诉兰州市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及行政赔偿一案请示的电话答复(2005.12.29)(445)(2)工商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不服,依据《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12.22)(4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0.10.11)(4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1992.4.1)(447)(3)税务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而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2.1.18)(44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的答复(2001.11.28)(448)(4)教育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998.8.11)(4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2003.11.26)(449)[指导案例]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49)(5)国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6.4.2)(451)[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1994.6.27)(452)(6)房地产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7.24)(4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8.1)(452)[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1988.6.9)(4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1993.4.17)(4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11.25)(453)(7)其他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4.4)(4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 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4.7.13)(45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87.10.9)(4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起诉而旧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而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函(1989.1.23)(4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2.15)(4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l 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6.14)(45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1996.8.24)(45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诉兴平市人民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受理问题的答复(1997.10.27)(45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复(1998.3.25)(4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乡政府申请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决定案件的复函(1998.11.16)(456)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00.6.5)(4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

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还是集中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还是集中管辖?

If you only treat work as an errand, or just focus on the work itself, then even if you are engaged in your favorite work, you still cannot maintain your enthusiasm for work for a long tim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还是集中管辖?导读:知识产权案件不是专属管辖,而是集中管辖。

很多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都是由上级人法院来指定法院来处理此类纠纷的,这就是集中管辖的重要特征。

很多知识产权都是跨地域的,故此适用专属管辖并不是十分合适。

一、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还是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归类到某一类特定的法院,比方说“被告住所地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而集中管辖,指的是案件只能由某个具体而特定的法院管辖,比方说:在上海发生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有哪些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1.09•【文号】法释[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2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一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0、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蒋志培中国人大网日期:2008-12-18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该法部分条文作过修改。

根据我国面临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草案并于2000年12月22日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经初步审议后,将修改草案印发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提出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当年12月1日商标法的修改决定生效施行。

商标法的此次修改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而进行的。

商标法修改决定共47项,涉及立法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主客体条件与注册种类、商标共同申请和权利共同享有、授予和撤销商标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诉前证据保全和停止有关行为的法律措施、侵权赔偿等诸多方面,内容很丰富。

商标法经此次修改后由原法43条增加到64条,其中删除合并2条,改动22条,增加23条,条文未动的19条。

可以说,此次修改是对商标法的一次全面修改。

面对修改后的新商标法,人民法院的商标案件审判工作面临一系列法律适用和具体实施程序问题亟待解决。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解决了适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范围和诉前临时措施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但商标法关于对侵权行为认定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关于诉讼标的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关于诉讼标的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Life is a circle. Some people have not walked out of the circle drawn by fate for a lifetime. He just doesn't know that every point on the circle has a soaring tangen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诉讼标的的管辖规定是什么?导读:关于诉讼标的管辖的规定主要就是没有超过50亿的一般案件会有中级法院来管辖,而一旦超出了50亿就需要交给高院来管辖和审理案件,但是如果没有超过50亿的案件在当地受到非常的关注并且影响特别大的案件也会交给高级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

一、关于诉讼标的的管辖规定是什么?关于诉讼标的管辖的规定是由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包含本数),由高级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统一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区分。

二、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商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

商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

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汇编trademark law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李本虎律师目录目录 (1)商标综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4月20日)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5日)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3日)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8日)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02年7月21日) (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 (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2002年1月9日)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1年1月2日)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17日) (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2)商标注册与评审 (57)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9月26日修订) (57)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 (68)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 (72)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2009年4月21日) (75)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28日) (80)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7月14日) (8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 (94)商标管理 (98)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 (98)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 (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4月5日) (10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1997年8月1日) (105)商标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第六条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1号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引言商标是企业对其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标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商标使用和保护中,难免会出现不同的纠纷。

为了依法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特出台本解释,以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商标使用注意事项1.商标使用真实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原则,即商标所涉及的标识必须与实际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相一致。

任何通过虚假、误导、混淆等手段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惩处。

2.商标使用顺序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先使用原则。

如果两个商标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均存在使用行为,那么首先使用商标的一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后续使用商标的一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侵犯先使用商标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1.商标侵权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故意、过失以及无过失的行为。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根据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无过失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对原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并以还原原商标权益、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为原则。

四、商标使用合理限制商标使用的合理限制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具体限制内容包括:1.商标保护期限限制商标的保护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限制,超过保护期限的商标不再享有法律保护。

商标权人应当自觉遵守商标保护期限,合理管理自己的商标。

2.商标使用范围限制商标使用的范围应当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相一致。

商标权人不得以超出注册范围的方式使用商标,否则将引发侵权纠纷。

五、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

2002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商标权纠纷管辖是哪个,怎么确定商标侵权管辖法院

商标权纠纷管辖是哪个,怎么确定商标侵权管辖法院

商标权纠纷管辖是哪个,怎么确定商标侵权管辖法院商标纠纷案件主要有四种类型:商标⾏政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商标转让与商标使⽤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及商标刑事纠纷案件。

实践中,要是有这四种纠纷发⽣,⽽当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要先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权纠纷管辖是哪个?怎么确定商标侵权管辖法院⾸先是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所不同,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

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城市确定1-2个基层⼈民法院受理第⼀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地域管辖⽅⾯,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侵犯商标专⽤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此,侵犯商标专⽤权案件⼀般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

侵权⾏为地的认定可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权⾏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商等⾏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被告的侵权⾏为实施地⼈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为实施地的⼈民法院有管辖权。

2、商标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当事⼈可以在书⾯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商标评审规则(2002年修订)

商标评审规则(2002年修订)

商标评审规则(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17•【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2.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商标注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商标评审规则》(发布日期:2005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的《商标评审规则》,根据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了修订,并经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0月17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商标评审规则(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争议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对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产⽣的客观原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同质性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这⾥讲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主要是指商品的⽣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因此,商标的区分作⽤或者识别作⽤,实际是指对商品的⽣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的区分或者识别。

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由商号(字号)、⾏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部分的内容组成。

企业名称的核⼼部分就是其中的商号。

商标、商号都是商业标识,都是⼀种标记性的知识产权,都是企业商誉的载体,都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具。

商标与商号的这种同质性,使得许多企业都将⾃⼰的商号和商标同⼀化,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获得最佳的市场效果。

但也正是商标与商号的这种同质性,使得⼀些⼈认为有机可乘,纷纷将他⼈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或者将他⼈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引起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商标注册体制和企业名称登记体制的差异我国商标⽬前采取集中注册的体制,这⼀体制基本保证了在全国范围内注册商标的唯⼀性。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企业名称实⾏分级登记管理,各级⼯商⾏政管理机关都可以登记企业名称,各级⼯商⾏政管理机关在登记企业名称时也不对在先商标进⾏检索。

企业名称只在其登记的地域范围内具有唯⼀陛。

这种登记体制,使得在不同的地⽅可能出现许多商号相同的企业名称,也使得企业名称中商号与他⼈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情况⼤量出现。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企业商品销售的地域范围已不限于其登记范围,企业名称或者商号的区别作⽤也越来越强,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在市场中出现许多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情况。

⼆、现有调整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法规及其不⾜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商标由《商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调整,企业名称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章调整。

驰名商标权利滥用

驰名商标权利滥用

驰名商标权利滥用驰名商标在客观上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且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大,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权利滥用现象较为严重;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权利滥用”,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及法律规制【摘要】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发受到人们的重视。

驰名商标在客观上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且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大,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权利滥用现象较为严重;探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于经济、社会及法律制度方面,针对这些主要根源,应从回归商标立法保护的目的着手,强调驰名商标唯一的法律效用,严厉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广告,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并引入经济法相关制度来规制这类行为。

【关键词】驰名商标权利滥用法律规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驰名商标日益为人们所关注。

在世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的同时,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不断扩大。

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在客观上具有特殊的经济价值,很多商标所有者为使自己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为维持、独占已经拥有的驰名商标特权,不惜侵犯其他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当利益,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权利滥用的表现?驰名商标最初是从普通商标发展而来,它除了具有普通商标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两个独有的特征:一是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识别功能;二是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驰名商标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其所表彰的商品质量具有稳定性。

客观上,商品和服务的良好信誉通过商标的指示体现为商品的知名度,因此能产生对顾客的吸引力,并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

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因其能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收益而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追求的目标,普通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往往可以阻止他人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甚至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这无疑赋予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很多的特权,由于经营者的逐利本质,这种特权被驰名商标所有权人滥用的现象也就比较普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法释〔200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日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

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0、其他商标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02〕3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0.12【实施日期】2002.10.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汇编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汇编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四、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4日)五、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6月13日)六、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5年11月29日)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十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3日)十六、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5年5月)十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4月30日)十八、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7月24日)、十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二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二十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二十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二十七、专利合作条约二十八、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二十九、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三十、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

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京高法发[2002]35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附: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本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1.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本《解答》所称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与字号发生的冲突。

当事人因注册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引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如何理解企业名称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

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

3.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上看,主要是借助于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理解与适用【摘要】介绍了《通知》出台的背景,分别考察了《通知》发布前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商标民事案件的管辖状况、驰名商标“异化”现象、《通知》出台的时间选择这三个问题,最后分析了《通知》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王艳芳/文/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项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1号,以下简称《通管辖”.第四项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奉辖区的实际心知》)于2009年1月5日发布。

该通知明确规定,自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l一2 该通知F发之日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个基层人昆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巾级该司法解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般是人民法院。

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特殊情况下。

考虑到部分较大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城市如北京、上海的少数基层人民法院近年来也处理了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巾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不少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对其件。

本文对《通知》制定的背景及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管辖权也没有完全排斥。

司法解释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简述如下。

较大城市可以指定l一2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这样.从法律依据上看,全国400多个中级人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民法院以及部分经高级人民法院授权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1.《通知》发布前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商标民事标民事纠纷案件。

纠纷案件的管辖状况2.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驰名商标被“异化”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的现象。

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管辖作出调整120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条第:三程中,为确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而对某一商标万方数据在某一时间内的影响力大小的事实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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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参照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民事行为的,分别适用修改前、后商标法的规定。
法释[2002]1号
颁布日期:20020109 实施日期:2002012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九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属于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属于其他情形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第六条 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商标注册不满一年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
第七条 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于该决定施行后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措施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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