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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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公司管理制度

土地估价公司管理制度

土地估价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土地估价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业务正常开展,提高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土地估价公司的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土地估价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念。

二、组织架构1.公司设立总经理一名,对公司全面负责。

2.分管市场开拓、业务拓展、技术研究与监督;3.设立技术负责人,负责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设立市场部、技术部、财务部、管理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相应的事务。

三、岗位设置1.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领导,领导公司各个部门的协调工作。

2.技术负责人:负责评估报告的技术准确性和可靠性。

3.市场部:负责公司的市场开拓和业务拓展。

4.技术部:负责评估报告的技术研究和监督。

5.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财务报表编制。

6.管理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行政事务。

四、工作流程1.市场部根据实际情况挖掘潜在客户,与客户建立联系,了解客户需求。

2.客户委托评估业务后,市场部向技术部递交评估需求。

3.技术部接到需求后,安排评估专家进行评估工作。

4.评估工作完成后,技术负责人审核评估报告,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5.财务部根据评估报告编制财务报表。

六、管理要求1.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

2.员工在工作期间不能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业务,一切业务必须经过公司市场部的规范管理。

3.员工在工作中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有违规行为。

七、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罚。

2.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辞退其员工。

3.对于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为土地估价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西宁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西宁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西宁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12•【字号】宁政[1996]130号•【施行日期】1996.07.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宁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1996年7月12日宁政〔1996〕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维护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估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价是指一宗地产或多宗地产在一定权利状态下的某一时点的价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宗地地产进行评估和计算。

第五条土地估价工作应遵循合法、真实、公平、可行的原则,土地估价的价格不得低于西宁地区的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土地估价:(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二)以土地使用权投资联营、联建、入股的;(三)企业兼并、分立、拍卖、破产、股份经营、清产核资等;(四)外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六)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必须估价的土地。

第七条西宁市土地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估价工作。

物价、城建、财政、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估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估价机构与管理第八条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其中取得土地估价师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不少3人,除专职人员外,可以聘请兼职人员,但专职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三)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工作,提高土地配置效率,保障集体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地价评估工作。

第三条地价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价格,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保障集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地价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合理。

第五条地价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术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第六条地价评估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程序第七条地价评估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数据搜集阶段、评估分析阶段和评估报告编制阶段。

第八条准备阶段包括确定评估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评估计划,组织评估人员和设备。

第九条数据搜集阶段包括收集土地相关数据,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权属等信息。

第十条评估分析阶段包括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确定影响地价的因素,进行模型建立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编制阶段包括根据分析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应包含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评估结论等内容,并进行专业性的论证和解释。

第三章评估依据第十二条地价评估的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政策、市场行情和评估机构的独立判断等。

第十三条地价评估的数据依据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书和文件,以及市场调查、价格调查等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地价评估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查和审核。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评估机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相关责任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设立及注册资格及第三章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四章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第五章土地估价评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切实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参与土地价格管理服务的经济鉴证咨询类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业务活动是指对土地及其地上物、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林木、青苗等的市场价值进行科学分析测算判定的过程。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购储备、作价入股、清产核资等流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土地使用权含建筑物、构筑物抵押、不动产课税及司法仲裁涉及的土地估价业务企业改制上市、增资扩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土地价格评估城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估、更新与咨询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农用地区片综合价等市场需要和土地管理需要的土地估价、规划、策划、咨询等业务。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为全国土地估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规章制度的统一制定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和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负责本辖区土地估价行业的指导和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建立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组织开展对估价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评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土地估价_档案管理制度

土地估价_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土地估价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土地估价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土地估价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土地估价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估价、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抵押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一)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土地估价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对土地估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3. 负责对土地估价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划和管理;4. 负责对土地估价档案的查询、利用、咨询等服务工作进行指导;5. 负责对土地估价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二)业务部门职责1. 负责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土地估价档案;2. 负责对归档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3. 负责对档案的查询、利用、咨询等服务工作进行配合;4. 负责对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一)档案收集1. 业务部门在办理土地估价业务过程中,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估价报告、委托书、合同、审批文件、相关证明材料等;2. 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二)档案整理1. 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类别、时间、主题等要素,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2. 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a. 分类清晰,便于查询;b. 编目规范,便于检索;c. 归档有序,便于保管。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一)档案保管1.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2. 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a.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b. 档案应按照类别、时间、主题等要素进行分类存放;c. 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

(二)档案利用1.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确保档案的合理利用;2. 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a.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b. 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c. 保障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土地资产评估暂行办法》

《土地资产评估暂行办法》

《土地资产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以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土地资产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资产评估是指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运用规定的原则、程序、标准和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被评估宗地地产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作出该宗土地的地价。

土地资产评估的地价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得利益反映出的价格形态,包括级差地租、配套费、开发成本等。

第四条*市国有土地资产评估工作,由*市土地评估委员会实施统一领导,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统一管理。

国有土地资产评估价格,市区范围内(即市辖五区)必须经*市土地管理局确认后方可生效;各县(市)范围内必须经各县(市)土地管理局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市区由*市土地管理局、各县(市)由各县(市)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土地资产评估。

集体所有制土地需要出让使用权的,必须先征用为国有土地,并进行相应的土地资产评估,方可办理出让事宜。

第六条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经济活动中凡涉及到下列经济行为的,必须申请市、县(市)土地管理局进行地产评估:(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经济担保的;(二)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建立股份制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投资联营的;(三)企业破产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四)从事涉外房地产活动的;(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行为。

第七条土地评估工作应执行国家有关地价管理的规定,遵循公正性、科学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

第二章地产评估机构与管理第八条*市土地评估委员会主管全市行政区划内的土地评估工作,负责制定土地评估和地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协调土地评估中的重大问题。

关于加强地价评估管理及规范土地估

关于加强地价评估管理及规范土地估

关于加强地价评估管理及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2020)各分局,利用科,价格处,各评估机构: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原国土资源部39号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19〕98号)等政策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价评估管理,规范土地估价业务行为。

通知如下: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储)价格评估服务机构公开选取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取15家土地评估服务机构,从事市本级土地出让和土地收储地价评估业务。

市国土价格管理处组织实施价格评估服务机构的招标和管理工作。

每2-3年更新1次。

二、参与投标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主要条件:(一)有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二)取得省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机构备案有用文件(省外土地评估机构须按照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省外土地评估机构入皖执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皖估协发》〔2020〕12号)文件要求进行入皖执业初始登记);(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取得优良的企业资信和类似业绩,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巨大违法记录和不良记录(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布为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公开招标选取的评估服务机构,中标公告结束后10日内与市国土价格管理处签订《土地评估机构委托服务合同》,报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备案。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间开发利用科根据供地时序,拟定经营性用地出让土地评估业务,转送市国土价格管理处进行摇号选定宗地评估服务机构,委托评估。

政府收储土地价格评估业务由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从土地评估服务机构中委托评估。

五、宗地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诚信原则进行。

市国土价格管理处根据评估业务召集土地评估服务机构现场进行摇号,确定单宗地块评估机构。

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

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

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土地评估质量管理,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规范评估工作行为,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部门本制度由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评估机构负责执行。

三、管理目标1. 规范土地评估行为,加强评估质量管理;2. 提高评估工作水平,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3. 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包括农村宅基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地等各类土地。

五、管理内容1.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等级须经过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不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土地评估活动。

2.评估人员管理评估人员须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从业经验,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从事评估活动,评估人员需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泄露评估信息。

3.评估程序管理评估程序包括评估前的数据收集、调查、评估中的实地勘察、评估方法选择、评估报告编制、评估结果复核等过程,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4.评估结果管理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客观,符合事实,并经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评估报告需详细说明评估过程和结果,并标明评估单位名称和资质证书号。

六、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评估报告、实地勘察记录、原始数据等相关资料,备查备案。

2.定期进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管理审核,确保评估质量和流程得到纠正和改善。

3.定期对评估工作进行抽查和督导,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惩。

4.组织评估质量管理培训和交流,提高评估人员素质和水平,加强质量管理意识。

七、监督检查1.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核查,对不合格的评估结果进行追责和惩戒。

2.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机构给予暂停资质或吊销资质的处理。

3.对评估结果出现投诉或异议的,将立即展开调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做出处理和通报。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不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土地估价公司管理制度

土地估价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估价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土地估价业务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部门、行政部门、财务部门等。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营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设立业务部门、行政部门、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业务、行政、财务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负责本部门的管理工作,确保本部门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七条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估价、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等。

第八条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业务,确保业务质量。

第九条业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包括项目承接、调查、评估、报告编制、出具评估报告等环节。

第十条业务部门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确保业务质量。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应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规范、透明。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确保公司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加强成本控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员工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员工应遵守劳动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

第六章安全生产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定期检查生产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

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

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土地评估行为,保证土地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管理原则1. 独立客观:土地评估应保持独立性、客观性,评估师应具备职业操守,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2. 科学准确:评估方法和技术应科学合理,评估结果应准确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

3. 规范操作:土地评估应遵循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估过程的规范性。

4. 持续改进: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应不断完善,评估能力和水平应持续提高。

第三条组织结构1. 设立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土地评估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2. 质量管理小组由公司高层领导、评估师、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评估师的职责1. 评估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土地评估。

2. 评估师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提高评估质量。

3. 评估师应参与评估质量的自我检查和同行评审,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

第五条评估质量控制1. 建立评估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评估计划的制定、评估资料的收集、评估方法的选用、评估结果的分析等环节。

2. 实施评估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评估计划和程序进行,确保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评估完成后,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评估质量监督1. 质量管理小组对评估过程进行定期检查,监督评估师遵守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

2.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评估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纠正评估中的错误。

3. 定期对评估质量进行评估,对优秀评估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评估师进行培训或调整。

第七条持续改进1. 定期收集评估质量相关信息,分析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 鼓励评估师参与评估方法和技术的研究,推动评估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3. 加强与其他评估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评估质量。

第八条制度修订本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以适应土地评估质量管理的需要。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规定⼟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规定第⼀条为加强⼟地估价机构的管理,保证⼟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促进⼟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地估价⼯作的需要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地估价机构资格实⾏分级制。

A级⼟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地估价⼯作。

B级⼟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政区域内从事⼟地估价⼯作。

第三条国家对⼟地估价机构实⾏资格认证制度。

⼟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分别由国家⼟地管理局和省、⾃治区、直辖市⼟地(国⼟)管理部门批准。

A级⼟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国家⼟地管理局批准。

B级⼟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省、⾃治区、直辖市⼟地(国⼟)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地估价机构申请⼟地估价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法⼈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具有⼟地估价专业⼈员,其中取得⼟地估价师资格的⼈数不得少于2⼈、并且不少于总⼈数的25%。

有⼟地估价师资格和具有⾃⼰主持的⼟地估价实例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不少于50%。

3、具有⼀定⽐例的建筑、经济、会计及管理等专业的技术⼈员;4、具有⼀定的⼟地估价⼯作经验。

除⼟地估价专业⼈员外,⼟地估价机构可以聘请兼职⼈员。

第五条申请A级⼟地估价资格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补充条件:1、有5⼈以上获得⼟地估价师资格;2、从事⼟地估价⼯作3年以上。

第六条申请B级⼟地估价资格证书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的规定并从事⼟地估价⼯作两年以上。

第七条具备第四条规定,但不完全具备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地管理部门审查后,确有⼟地估价⼯作能⼒的,分别由国家或省级⼟地管理部门发给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在有效期内,估价机构可在相应的⾏政区域内从事⼟地估价⼯作。

第⼋条凡具备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欲从事⼟地估价的机构,经市、县⼟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可向省、⾃治区、直辖市或国家⼟地管理局申请⼟地估价资格。

国务院《国有土地评估办法》

国务院《国有土地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06月07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土地估价管理制度

土地估价管理制度

土地估价管理制度一、企业概论估价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土地估价服务的机构,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高信誉的土地评估服务。

公司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主要业务范围涵盖土地估价、土地评估、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土地转让等方面。

二、估价管理制度1. 企业规章制度(1)估价公司依法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了公司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包括公司章程、管理细则、收费标准、技术标准等。

(2)估价公司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办公行为,不得擅自变更、篡改、违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2. 人员培训管理(1)估价公司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制度,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

(2)员工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评估技术、估价案例分析等。

(3)通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同时确保员工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操守。

3. 估价案件管理(1)估价公司建立严格的案件管理制度,包括案件登记、分派、评估、审定、报告等程序。

(2)评估师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客户的需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目标。

(3)评估师要严格遵循估价标准和规范,进行土地估价工作,不得随意改变评估结论。

4. 质量管理(1)估价公司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估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对重要案件要进行双重审定和审查,确保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立问题跟踪和反馈机制,确保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5. 技术管理(1)估价公司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和研究工作,推动土地估价技术的提高。

(2)关注土地估价行业的前沿技术和行业趋势,不断引进和推广高新技术装备和工具。

(3)对新技术新方法进行实地验证和应用,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6. 绩效考核(1)估价公司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2)通过绩效考核,激励员工积极主动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对于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并根据其表现给予晋升或职务调整。

城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

城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

城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一、背景城市地价评估是指对城市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其精度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城市土地交易和开发的正常运行。

城市地价评估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土地交易和开发中地价评估的质量、准确性和公平性。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土地交易和开发过程中的地价评估实践,包括城市土地征收、出租、出售、交换等情况。

三、评估方式1. 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目前最为常用的一种土地价值评估方法。

该方法是通过分析销售过的相似土地的价格数据以及影响土地价格的各种因素,得出土地的估价。

2. 收益法收益法是评估商业用途土地价值的一种方法。

该方法是以土地的收益潜力为基础,结合不同的收益预测模型,计算土地所能产生的现值。

3. 成本法成本法是一种基于土地曾经的或将来的用途,计算土地重建或者再开发成本来确定土地价值的方法。

四、评估程序1. 数据收集在进行地价评估之前,需要收集相关的土地成交数据、土地用途现状、规划状况、交通等基础设施概况等信息,以及周边的环境、人文、经济因素等。

收集到的数据需要进行仔细的审核和整理。

2. 评估方法确定确定适用的评估方法,然后根据所选的评估方法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计算。

3. 估价根据评估方法得出所需的数据和结果,对其进行估价。

4. 评估报告根据估价结果编制地价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方法、数据收集情况、评估过程和估价结果等。

五、评估机构依据本管理办法,对于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土地交易和开发项目,必须由具备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六、监管与考核对于评估机构审核不合格的情况,土地管理部门将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考核,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予以撤销评估机构资格的处罚。

七、结论规范城市地价评估可以有效避免各种纷争和矛盾的发生,是保障城市土地交易和开发的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因此,建立科学的城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对于促进城市土地的有序开发和利用、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规范,有着重要的意义。

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

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

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1.引言土地评估是确定土地价值和用途的重要工作,对于土地使用者、政府和金融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土地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流程。

本文将从组织、流程、质量控制和监督四个方面对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进行阐述。

2.组织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评估公司的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和质量管理部门组成。

董事会负责决策和监督评估工作的整体管理;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查评估标准和方法;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评估工作的执行和效果。

3.流程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核心流程:评估需求确认、评估方法选择、评估报告编制和报告审定。

评估需求确认阶段,评估公司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明确评估目的、范围和时间要求;评估方法选择阶段,评估公司根据评估需求,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模型;评估报告编制阶段,评估公司对土地进行采样、测量和调查,分析数据并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审定阶段,评估报告由技术委员会和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审定,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和可靠。

4.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评估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采集数据的准确性控制、评估模型的合理性控制、评估报告的准确性控制等。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质量控制岗位,对数据和报告进行审核,制定监测和衡量指标,及时纠正和改进等。

5.监督为了确保土地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监督部门可以由政府、行业协会等组织组成,负责对评估公司进行监督和考核。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工作的结果、方法的合理性、数据的准确性等方面,通过定期抽查、突击检查、对投诉的处理等方式来加强监督力度。

6.结论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是确保土地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对于土地使用者、政府和金融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良好的组织机构、科学合理的流程、有效的质量控制和强化的监督机制,可以提高土地评估质量管理水平,有效维护土地评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土地评估管理制度

土地评估管理制度

土地评估管理制度一、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法制化原则:在土地评估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2.科学性原则:土地评估工作必须贯彻科学严谨的态度,依据土地资源的实际状况和市场需求,采用科学、客观、公正的方法和技术进行评估。

3.公开公平原则:土地评估工作必须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土地相关信息的公开权和参与评估决策的公众权益,确保评估工作公正公平。

4.合理合法原则:土地评估必须以合理、合法为基本准则,确保土地资产在评估中得到合理的估值。

5.社会效益原则:土地评估必须秉持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确保土地评估工作在谋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功能和作用1.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推动土地开发的合理规划和利用;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

2.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土地交易提供公正、公平的价格基准,保证土地资产的安全流通。

3.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益,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资源的产权稳定和安全。

5.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城乡建设和农村改革提供科学的土地评估数据和经济政策建议。

三、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1.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完善土地评估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2.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要加强对土地评估从业人员的监管和培训,建立土地评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职业道德准则。

3.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要加强土地评估数据的统一和标准化,建立土地评估数据的采集、整理、管理和共享机制,确保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要加强土地审批和评估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部门和机制,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估价是指对土地进行评估、估值的过程,是土地市场交易和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

土地估价的准确性对于土地的买卖、使用和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估价工作,我国制定了《土地估价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背景介绍《土地估价管理办法》是由我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制定的,旨在规范土地估价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的良性运行,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该办法为土地估价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解读1. 估价机构的资质要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明确了估价机构的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估价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以确保估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估价方法和技术要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估价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多种方法的应用。

估价机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估价,并且需要遵循一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估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估价师的资质要求和职责《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估价师的资质要求和职责,包括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估价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估价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4. 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对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包括资质审批、业务绩效评估和年度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要对估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估价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影响与展望《土地估价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土地估价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规范了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行为,增加了估价工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同时,它也为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作为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工作,土地估价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未来,随着我国土地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估价工作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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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

第十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取得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实行全国统一的执业登记制度。

经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二)具有公务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身份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或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登记之日止未满5年的;(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自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做出之日起未满2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执业土地估价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土地估价及相关业务,签署土地估价报告;(二)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执业所需的资料信息;(三)根据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为执行公允的土地估价程序提供必要的协助;(五)拒绝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估价结果的授意;(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二)遵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三)保证土地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四)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执业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当注销执业登记:(一)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二)获得公务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身份的;(三)受到刑事处罚的;(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登记的;(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登记条件而被准予登记的;(六)脱离土地估价机构不再专职执业的;(七)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注销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应当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两个以上土地估价机构执业;(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三)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执业;(四)谋取土地估价委托合同约定费用之外的不正当利益;(五)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差错或者遗漏的土地估价报告;(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土地估价机构第十七条土地估价机构是土地估价师的执业机构。

土地估价机构可以依法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

设立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执业土地估价师,且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无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土地估价机构,出资人不少于5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公司内具有连续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估价师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

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土地估价机构,合伙人中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合伙企业出资数额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且土地估价师出资人不少于出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设立土地估价机构,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注册证书。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可以对经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信评级制度。

资信评级结果记入土地估价机构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土地估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采用“土地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从事土地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四)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在分支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不计入土地估价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一条土地估价机构设立不足3年解散的,出资人或者合伙人在3年内不得重新发起设立土地估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土地估价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后,重新进行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数额、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执业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享有以下权利:(一)遵循市场原则,收取土地估价费用;(二)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拒绝提供执行估价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相关资料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三)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土地估价报告或者由其他干预估价结果情形的,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土地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三)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四)以恶性压价、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五)对自身执业能力进行虚假宣传;(六)受理与估价对象、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土地估价业务;(七)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针对统一估价对象执业;(八)出具虚假、重大差错或者遗漏的估价报告的;(九)包庇、隐瞒本机构土地估价师执业过错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土地估价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自行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土地估价机构终止的,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当注销该土地估价机构的执业注册证书。

第四章土地估价活动第二十七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执业土地估价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其所在的土地估价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土地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土地估价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估价业务。

第二十八条土地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估价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受托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三)估价项目名称;(四)估价目的;(五)估价期日;(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土地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受托的土地估价业务。

第三十条执业土地估价师与委托人或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委托人有权要求有利害关系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回避。

第三十一条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实地勘查,如实向土地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因估价需要,可以依法查询土地登记资料、以及已向社会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加盖其公章,并有该机构2名以上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的签名。

土地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土地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加盖该土地估价机构公章。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应当按照报告中设定的评估目的,在土地估价报告有效期内正确完整使用土地估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当按规定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业绩清单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国土资源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抽查和评议。

第三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和注销、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注册和注销以及资信评级等基础信息。

第三十八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已提交给委托方的土地估价报告和相关材料应当与土地估价机构内部档案内容一致。

土地估价报告和相关资料保存期应当不少于10年。

政府和政府部门委托评估以及涉及司法仲裁、企业改制、证券业的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期应当不少于15年。

第五章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十九条土地估价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土地估价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土地估价师协会。

第四十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二)组织实施中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三)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继续教育、实践考核、业务培训及对外交流等;(四)开展土地估价机构的执业注册和资信评级;(五)受理对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的投诉、举报,受理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六)接受国土资源部委托承担行业管理的其他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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