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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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相关论文1500字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相关论文1500字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相关论文1500字我们都知道,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法律与道德的1500字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法律与道德的1500字论文篇一:《法律与道德评价》摘要:法律实证主义以恶法非法的观点与自然法学派对立,并以此形成独立的法学流派,但因恶法亦法的主张褒受误解和之一,然而,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在逻辑要求对法律进行道德评价,并以此确立公民的守法义务。

关键字:道德评价;守法;义务一、实证主义与法律权威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的联系,并以此得出了恶法非法的观念。

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与社会事实问题才是关于法的定义的核心问题,并由此得出了恶法亦法的观念。

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权威的来源。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正如凯尔森所说:“若实在法从自然中获得其效力,那么实在法就根本不具有自身的效力,人们就只应服从自然规范”。

人们甚至可以得出:恶法非法,不应当是法律的法律就不是法律,我们不仅可以批评它,也可以违反它。

而和现实中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和评价有很大差距,自然法在把法律权威交给道德的正当性时,已经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

法律实证主义则把是与应当是做了区分,认为不应当以应然的法律来否定实然的法律,法律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是有区分的,并从强制性的一面解读法律的权威性,使法的权威性回归到了法律的自身特征上面去。

法律的权威不来自法律的道德正当性,而来自法律自身的强制性。

如安乐死问题,现行大部分国家还是禁止安乐死,可如果从自然法角度,我们可能得出安乐死的道德正当性,由此得出可以在法律禁止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如何维护法律权威性,便需要依靠法律自身的强制性。

二、法律的道德评价问题关于实证主义法学派“恶法亦法”最大的误解是二战,认为实证法律思想是二战纳粹集权专制的思想根源,这一点已经被很多学者质疑。

2024年法律的权威读后感

2024年法律的权威读后感

2024年法律的权威读后感《2024年法律的权威》是一本关于未来法律发展趋势的权威性著作。

本书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演变、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等多个因素的分析,展望了未来法律的可能走向。

阅读本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使我对未来法律的发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首先,本书对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作者指出,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法律制度需要适应与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结合。

例如,本书提到了虚拟货币的出现,对于金融领域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此外,对于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问题,法律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

通过对未来法律趋势的预测,本书提醒我们必须关注法律制度的创新和改革,以保证法律的及时与有效性。

其次,本书对技术对法律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作者指出,技术的进步会对法律制度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例如,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能会改变法律的应用方式,使之更加智能化和高效化。

此外,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也为法律传统中的信任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通过利用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解决合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

本书对技术与法律融合的前景进行了展望,并强调了未来法律人员需要具备的技术能力。

通过深入研究并掌握新的技术工具,法律人员才能更好地适应未来的法律环境。

最后,本书对社会变革对法律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作者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需要不断与之相适应。

例如,性别平等、环境保护、社会公正等议题在未来的发展中将成为法律关注的热点。

此外,全球化的进程也将给法律带来全新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本书强调了法律需要与伦理、社会价值观等因素相结合,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

通过阅读《2024年法律的权威》,我深刻认识到了未来法律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社会变革不断加速的时代,法律必须与时俱进。

法律人员需要具备跨学科的能力,不仅要熟悉法学知识,更要了解科技、社会学等领域的相关知识。

只有如此,才能为未来的法律系统作出贡献。

看宪法权威心得感悟

看宪法权威心得感悟

看宪法权威心得感悟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

通过对宪法权威的思考和理解,我获得了一些心得和感悟。

首先,宪法权威源于其凝聚的民意和普遍生活价值。

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反映了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

宪法的制定过程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它的权威性正是来自于人民的共识和认可。

宪法权威的根基在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宪法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

作为公民,我们要尊重宪法,遵守其规定,将其落实到日常生活中。

其次,宪法权威需要通过法治国家来维护与巩固。

法治国家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与制衡,法律决定权威的核心在于尊重和维护宪法。

在法治国家的轨道上,宪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司法机关要积极扮演宪法的守护者和捍卫者的角色,坚持依法审判,保证公正。

同时,宪法还需要法律人和公民共同维护,遇到违反宪法的行为,法律人和公民有义务向司法机关举报和维权,强化宪法的权威。

第三,宪法权威要通过普及教育来实现。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与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密切相关。

然而,现实中,很多公民对宪法的了解和意识相对较低。

这种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宪法教育不到位有关。

宪法的权威需要通过各级学校和社会教育的努力来推广和普及,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了解和尊重宪法,增强宪法的权威感。

最后,宪法权威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发展。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进步,宪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宪法的权威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和巩固。

在实践中,政府和执法机关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公正的水平,让公民更加相信和依赖宪法;公民也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捍卫宪法权威。

综上所述,宪法权威是不可否认的,对于国家和公民来说,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宪法权威的凝聚力来自于人民的共识和认可,需要通过法治国家的建设、普及教育的开展以及实践的推动来实现和巩固。

只有在每一个公民的努力下,宪法权威才能得以真正体现和发挥作用,为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浅谈“权大于法”

浅谈“权大于法”

浅谈“权大于法”2005年,在山西发生了一件影响较大的“民告官”案。

是关于北窑湾煤矿与陕西省国土局之间的纠纷。

北窑湾煤矿原负责人及村委会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省国土厅未经村委会同意将集体矿权变更为李钊个人矿权一事进行审理。

榆林市中院作出判决: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骗取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显系违法行为,所取得的6100000320008号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由省国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虽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败诉,但是其既没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更没有执行法院判决,而是召集了一个别开生面的协调会,会后给原告一纸通告,宣布法院的判决无效。

这是一个典型的权大于法的案例,具体来说是行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其实在我国这种现象由来已久。

导致中国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从政治和文化两方面来看。

在政治方面,主要表现在自古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

中国国代是君主专制国家,虽然有法律,有民主,但毕竟皇权至上,皇帝是天子,皇帝的话就是圣旨,就是法律,皇权必然会凌驾于法律之上。

虽然中国现在已经是社会主义国家,但这种思想还在影响着国民,所以才会有很多人听当官的,而不是听法律的,并且现在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政府单方面违抗法院的判决等相关情形做具体的规定,这就使这种事情发生后,责任人不能得到及时的制裁。

这也就越发的导致了权大于法现象的发生。

在文化方面,儒家文化在我国历史上可以说是居主导地位,并且自唐以后依托权力、科举制,成为了官学,对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涉及了国人生活的个个层面。

儒学中的“权大于法”的观点,包括“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

为尊者讳、为长者讳、为君子讳,为暴君讳,还为小人讳。

”等也随之对国民产生了重大影响。

结合上述案例,就是因为权大于法这种事情由来已久,再加上长久以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很多人虽然不赞同但实际上也接受了这种现象。

浅谈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浅谈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浅谈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摘要】法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思想中的一种重要流派,对当代社会管理、组织管理和个人生活都有着深远的启示。

在现代社会管理方面,法家思想强调依法治国、官员宜简,为政务清晰高效提供了借鉴;在组织管理上,强调明确责任、奖罚分明,有利于提高组织效率和员工绩效;对个人生活的启示主要体现在约束自己、明确目标、追求稳定。

法家思想的普遍适用性使其在不同时代、不同领域都能够得到有效运用,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也展现出其实践价值。

法家思想对当代社会和个人修养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意义也日益凸显。

【关键词】法家思想, 现实意义, 社会管理, 组织管理, 个人生活, 适用性, 运用, 当代社会, 个人修养, 实践意义1. 引言1.1 介绍法家思想法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思想流派,涵盖了丰富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对于现代社会仍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法家思想主要集中在战国时期,代表人物有李斯、商鞅、韩非等,其核心思想是重视法律制度和强调政治权力的有效运用。

法家思想倡导以法治国,强调严明法度、重视纪律和规范,注重实用性和效率性,强调以权谋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古代中国,法家思想对统一中国、中央集权和法治的推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思想认为,政治权力应当被规范和约束,法律制度应当被完善和执行,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治理的有效。

法家思想强调重视实际情况和实践效果,倡导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

法家思想在古代中国政治实践中展现出了强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成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家思想对于现代社会管理和组织管理具有启示意义,为人们探索制定有效的管理体系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借鉴。

结束。

1.2 探讨现实意义法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思想的一个重要流派,对当代社会仍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社会管理、组织管理到个人生活,法家思想都能提供宝贵的启示和借鉴。

法家思想对现代社会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浅谈法律的立场

浅谈法律的立场

浅谈法律的立场作者:刘义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摘要法律的立场正如国家的立场一样不是诡辩的命题,它经历了神本说、道本说和人本说的过程;法是人的产物,树立正确的理念发现法背后隐藏着真实的利益:每个个体人的正当的、理性的、合理的利益,其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的本源。

明确这一点对于倡导以人为本理念、构建和谐社会不无裨益。

关键词法法律法律的立场个人利益作者简介:刘义深,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学硕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07-02一、有关法律立场的实例(一)宪法有关国体的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国体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

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居于核心地位,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表明了国家的性质,确认和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国家性质决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形成法律,宪法与法律应体现和维护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一北大教授就《物权法(草案)》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物权法律制度是民法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物权法是有关物的归属的法律。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主体的多元化,物权法草案被纳入立法议程,但一封公开信打破了立法进程的平静,2005年8月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了一封《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草案书》的公开信,提出“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

其实,富人并不是天生的有罪,任何人只要是通过劳动和智慧获得的合法财产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的初衷在于确认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私权,为他们提供诉讼救济的根据,防止公权力的侵入。

总之,每个人的合法财产和利益都应受保护。

(三)刑事辩护律师为谁说话——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浅谈法家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浅谈法家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浅谈法家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法家思想起源于中国战国时期,是一种以法律、制度、权威为核心的政治哲学。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商鞅等。

在现代社会中,法家思想有以下几个积极作用:
1. 强调法治:法家主张“法治”,认为国家的治理应该依法而行,这与现代社会的法治观念相契合。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国家可以有效地调控社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2. 重视制度建设:法家认为,国家的稳定和繁荣依赖于完善的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制度建设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制定和完善各种制度,可以规范社会行为,提高国家治理效率。

3. 倡导奖罚分明:法家主张“赏罚分明”,认为国家应该明确规定法律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以激励人们遵守法律。

在现代社会中,奖罚分明的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

4. 注重实用主义:法家思想强调实用主义,主张从实际出发,
解决实际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实用主义思想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的创新和发展,提高国家治理水平。

5. 有助于国家统一:法家主张国家的统一和稳定,认为国家应该加强中央集权,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国家统一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法家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强调法治、重视制度建设、倡导奖罚分明、注重实用主义以及有助于国家统一等方面。

这些观念对于现代社会的治理和发展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

浅谈从法治的角度解读十七大报告

浅谈从法治的角度解读十七大报告

浅谈从法治的角度解读十七大报告论文关键词:法律权威民主法制论文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是一篇十分重要的政治报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纲领性文献。

从法学和法治的角度看,也可以说是一篇精辟的法治报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光辉文献。

报告通篇洋溢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精神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所作的报告是一篇十分重要的政治报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纲领性文献。

从法学和法治的角度看,也可以说是一篇精辟的法治报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光辉文献。

一、报告鲜明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其所包含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取得的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这个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新版本,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必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

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健康发展。

二、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第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贯彻以人为本,就要用以人为本的这核心理念审视、反思立法、执法、司法,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法治工作全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

第三,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当代中国的主题,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题。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1. 引言1.1 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等方面。

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政治干预和非法干涉,能够依法公正裁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法院才能公正、独立、权威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不受其他权力的操纵和干涉,保障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独立是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或侵犯公民权利,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司法独立的建设对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1.2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司法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

在我国,司法监督的实施对于确保司法独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保障司法公正,同时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不仅体现在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公正的角度,同时也体现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

要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实践困境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的重要保障,但在现实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些地方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导致司法独立受到侵犯。

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受到腐败或其他非法因素的影响,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实践。

一些法院可能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导致司法独立的权威受到质疑。

浅谈影响法律权威性的几个因素和对策

浅谈影响法律权威性的几个因素和对策

浅谈影响法律权威性的几个因素和对策浅谈影响法律权威性的几个因素和对策喻德尚(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摘要]本文主要从法律之间缺乏统一性,政府不能完全依法行政,司法者自身素质与A.4rl的期望相差甚远,法律宣传力度不够等四个方面阐述了影响法律权威性的因素;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对策,即制定一部系统的法典,政府应做守法模范,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司法者的综合素质.[关键词]法律权威性依法治国一,影响我国法律权威性的主要因素1.法律之间缺乏统一性.截至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法律共有l0oo多种,但至今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典.母法和有些子法之间,有些法律之间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相吻合的条文,甚至相差甚远的司法解释.如:《刑法》规定公,检,法传唤或拘传嫌疑人不能超过l2小时①,而《纪检监察条例》对双规人员却没有时间限制⑦,二者同样都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却差别很大.这说明我国法律之间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一些部门法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说话,导致当事者无所适从,甚至晕头转向,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法律的威严从何谈起?2.政府不能完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尽管近几年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增强,但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程序违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法现象还大量存在.比如:某县有一个镇的村民小组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公开以"村规民约"的方式把未迁走户口的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排除在外.这个土地承包方案居然报经村委会,镇党委政府,县政府一级级审核后进行了转发,以致这些出嫁女多次上访.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为这个案例应先由县级政府作出行政调解或裁决.尽管基层政府进行了多次调解,但一直没有形成书面的东西,造成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④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基层政府不依法办事,甚至严重违反了《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土地法》.因为村规民约不能违反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法律,否则应视为无效.这是明显的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实例.3.司法者自身素质与人们的期望相差甚远.法律制定者再公正,再完美,最后还是要人去操作,所以司法者素质的高低是能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关键.可令人遗憾的是在司法工作中一些执法者的文化水平,专业水平,执法道德令人大失所望.一些司法干警对"为谁撑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认识不清,在工作方法上养成了"关,罚,卡,压"的习惯;在工作作风上形成了"冷,硬,横,推"的职业病;在对外形象上给人一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这样的司法人员作:勾法律的执行者能不影响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吗?4.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尽管我国己进入"四五"普法的关键时期,但"四五"普法的内容并没有做到家喻户晓.尤其是基层的法律宣传近几年来还呈弱化趋势.究其主要原因是普法经费在往年的基础上减少许多.而普法是一项公益事业,如果政府财政不确[作者简介]喻德尚,男,江西财经大学后勤处工程师.0肠j}t'(●6.'●9一'保这项开支,反而减少,实际上是在制造隐患,因为公民连法律内容都不知道,何谈守法,何谈对法律有敬畏之感?二,解决问题的对策1.制定一部系统的法典.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审核颁布部门法时一定要严格把关.类似问题的处理要相互吻合,切不可相互矛盾和抵触,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以确保法律的连贯性,系统性,统一性.大力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从体制上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减少行政干预,使司法者在实践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客观公正,从源头上控制部门利益,局部利益,使法律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2.政府应做守法模范.诚信乃立世之本.而政府守法,依法行政是营造良好诚信环境的基础,也是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最好表现.所谓上行下效就说明了各级党政的言行影响到一个地方,一个国家风气的好坏.要淳化民风必须先淳化政风.所以要依法治国首先是政府必须依法行政.3.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度的进一步深化,一些新的法律会随之应运而生,而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应用,但应用的前提是必须知法.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加大普法力度.只有在知法的基础上才能守法,否则法律的效力不能得到充分发挥.4.提高司法者的综合素质.首先应提高司法者的文化素质.当前许多司法者文化水平较低,专业知识较少,办案质量较差,办案程序不规范.司法部门应大力倡导学历达标活动,鼓励自学成才, 提高业务水平;其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司法干警充分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腐蚀思想的侵蚀,积极争当"护法使者";再次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一些失职,渎职的司法人员一定要予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感.o注释: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②详见各省《纪检监察条例》.③见《光华时报》,2005年7月16日第3版《民声通道》.责任编辑钟海连。

浅谈如何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看法

浅谈如何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看法

浅谈如何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看法人民警察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使命任务。

公安民警在严格依法履职时,其行为就是代表国家在执行法律,展示的是法治形象,具有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

然而,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碍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害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践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12月27日,“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并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袭警罪名。

依据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对一切无视民警正当执法,辱警袭警的行为,警方将依法打击、严肃追究,为一线民警依法履职撑腰打气,请各位亲们多一份理解,尊重每位警察蜀黍的执法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浅谈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身 权 、 产 权 的 强 制 措 施 , 可 以 由公 安 机 关 自主 决 定 , 财 均 自
止以言代法 、 以权压法 的现 象出现。目前 , 检察机关执法人 员 中程 度不 同地存在 着 执法行 为不规 范 、监 督机制 不健
全 、 律监 督 职 责 履 行 不 到 位 等 现 象 。下 面 笔 者 结 合 实 践 法
关变更强制措施 存在随 意性 , 察机关难 以及 时掌握变更 检
强 制 措 施 的 情 况 , 利 于对 公 安 机 关 实 施 监 督 。 二 是 监 督 不
( ) 案监 督 程 序 存 在 薄 弱 环 节 二 立

是 立 案不 及 时 。 刑 事 案 件 的侦 破 , 有 很 强 的 时 间 具
检察人员应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须从更新执法观 念人手, 在坚持和发扬正确 的执法观念 的基础上 , 坚决抛弃那 些不符合现代执法理念的执法思想和不符合法律监督程序的 错误执法观念 , 立检为公、 把“ 执法为民” 的执法宗 旨落实到实
我 国立 法在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侦 查 活 动 监 督 权 的 同 时 , 又
确立 了公 、 、 三机 关 “ 工 负责 、 相配合 、 相制 约 ” 检 法 分 互 互
的原则 。 监督 是单向的 。 而制约是双 向的。 根据公安机关 和 检察机关之 间互 相制约 的运作关 系 , 察机关可 以制约公 检
安机关 。 同样 公 安 机关 也 可 以 制 约 检 察 机 关 。 公 安 机 关 的
门确实起到一定 作用 , 但这些制 度并 不能对侦查活 动实行 动态 的全过 程的监督 。侦查监督 的参 与范围有限 。 监督效
果 在 实 际监 督 过 程 中 受 到 削 弱 。 二 、 善 法律 监 督 工 作 规 范 执 法 之 构 想 完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法律体系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法律体系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法律体系正方,应该关注法律体系对这一辩题。

首先,法律体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对于任何社会问题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来加以约束和规范。

因此,对于任何辩题,尤其是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问题,都应该关注法律体系的作用和影响。

其次,法律体系的存在和作用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避免权力滥用和任意侵犯。

在辩题中,如果不关注法律体系,就容易出现个人主观意愿和利益的偏颇,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而法律的存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和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保障公平和正义。

此外,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也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社会才能有秩序和规则,才能有公平和正义,才能有信任和合作。

因此,无论是哪个辩题,都应该关注法律体系的作用,以确保问题的合理解决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反方,不应该关注法律体系对这一辩题。

首先,法律体系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一切问题都能得到合理解决。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体系可能存在漏洞和不足,无法完全满足社会需求。

因此,在一些辩题中,过分关注法律体系可能会束缚创新和变革,导致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其次,过分关注法律体系可能会使问题变得僵化和官僚化。

在处理一些复杂问题时,需要更多的灵活性和创新性,而过分依赖法律体系可能会使问题的解决变得僵化和繁琐,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此外,过分关注法律体系可能会使社会问题变得过于法律化,忽略了社会的伦理和道德。

有时候,问题的解决并不仅仅依赖于法律规定,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道德标准和社会责任。

因此,在一些辩题中,不应该过分依赖法律体系,而是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关注法律体系对辩题的影响,都需要充分考虑到法律体系的作用和局限性,以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和特点。

在实际辩论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论证,以达到合理解决问题的目的。

浅谈法律权威缺失现状及维护初稿

浅谈法律权威缺失现状及维护初稿

法律权威缺失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内容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需要树立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权威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意义,但当前法律权威存在着不少问题,目前,法律权威缺失的问题是严重的,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做到: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要严格执法,保证司法公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加强党的领导。

【关键词】法律权威缺失维护当代中国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已逐步摆脱了人治权威的阴影,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这一目标的提出也就决定了我们必然要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并将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引入有序轨道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使命在于维护正义,使各种对立的紧张关系趋向平衡。

只有树立法律权威,人民才能信赖法律、对法律充满敬意,并自愿将各种争端交由法律来裁决。

一句话,无法可依,就会无法无天;有法不依,法律就没有权威,也会天下大乱。

只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天下大治、国泰民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进的今天,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纠纷的治理模式,已经让位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定分止争的法治化治理模式。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重视和追求已达到了空前强烈的程度,这同样在客观上对树立法律权威提出了现实要求。

但我们也必须正视现实中的问题,我国目前也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人们的主观意识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完善,对依法治国的认识还不是很深刻,法治的意识还不是很强,法律权威的缺失还比较严重,为此本文着重探讨的就是当前法律权威的缺失,及如何维护的问题。

一、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

如何强化宪法的权威

如何强化宪法的权威

浅谈如何强化宪法权威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至关重要。

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将会是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宪法权威的内涵与来源宪法,现在一般是指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根本大法。

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的产生以阶级斗争为先导,宪法的内容以民主政治为核心,宪法的功能在于巩固国家政权、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保障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权威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

人们会去信从某种权威,是出于内心对其的认可、赞同和信任,所以权威的本质就是内在的认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否则只会成为一纸空文。

宪法的实施需要人们出于内心的认同去遵守并维护宪法。

那么宪法权威是什么?结合对权威的理解,简单来说,宪法权威即是宪法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

人们信从宪法,表现为人们发自内心地认同宪法,同时,自觉去遵守宪法并且维护宪法。

综上所述,宪法权威是指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而具有的使社会能够对其普遍认同、自觉遵守并有效维护的决定性影响力。

宪法是社会中不同利益阶层所共同达成的一个基础合意,无论是哪一方的利益群体,都应当服从这样一个基于“同意”而制订出来的“宪法文本”。

宪法权威来源于基本的社会共识,具有正当性基础。

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存在许多不同的利益集团,其各自的利益也不尽相同,甚至有相冲突。

为尽可能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并维护各自生存的共同秩序,各利益集团凭借各自衍生出的社会力量来进行博弈,达成一个整合并分配各方权力与利益的基础合意,并通过“宪法文本”的形式固定下来。

作为具有妥协性质的基础合意,“宪法文本”中所包含的规则是多方利益集团通过不得不放弃一部分的自我利益以换取其他方的让步才得以最终形成的,其能被多方共同认可并接受,可称之为公共规则。

宪法高于权力并控制权力,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民基本人权,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获得了社会成员最大程度的认可,宪法权威亦是来自于此,来自于基本的社会共识。

浅谈法律信仰与现代法治

浅谈法律信仰与现代法治

法律信仰与法治 的关系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 任何 国家或民族步入法 治状态均须创 设两个互相关联的条件 ,首先是要设计一套尽可能完善的安排和制 度, 这是实现法 治的最基本条件 。 第二是作为法治“ 软件” 系统 的法律 信仰 , 由于它深刻地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 精神气质 与性格, 因而构 成 了法 治 得 以 实现 的决 定 性 条 件 。 作为公民法律素质之核心的公 民法律信仰乃法治之精神 内核所 在 。社会成员对法治 的普遍认同、 信仰, 是法治得以实现 的社会思想 基础 。 只有在公民的法律意识 中注人法治的理念, 使之上升为法律信 仰, 才能为法治提供坚实可靠的社会精神支撑 。 一种没有信仰支持的 法治 , 只有法治 的外表而没有法治的灵魂。 如果一个 国家要走向法治 化, 那么只有培养和唤起人们对法律的献身与热忱 , 并把法律当作信 仰的对象 , 惟其如此, 法治才能得到人们 内心道德信念的支撑 , 从而最 终实现整个 国家的法治化。故而, 没有对法律 的信仰 , 就无法实现法
关键词 法律信 仰 现 代法 治 中图分 类号 : 0 D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Q090 .8.l 10—52 0)4390
致 命的。它只是将法治作为后补手段 , 一种 惩罚措施 , 一种 不得 已而 为之 的手段 。 这种 思想下只能培养人民对法律 的反抗 情绪, 守很难 遵 做 到 , 别 提 服 从 了 这 与 西 方 的 法 治 思 想是 根 本 背 离 的 。 更 改革 开放 以来 , 中国的法治建设已取得 了很大进展 , 但法 治建设 步 履 维 艰 , 法不 依 、 法 不严 、 法 不究 , 有 执 违 以及 权 大于 法 、 以言 代 法等 现象 , 仍屡见不鲜 。 快速推进的立法运 动, 导致法条 的不 断增长 , 但仅 仅强调法律的工具性使法律失却 良知和灵魂: 有法不依损害了法律 的 权威; 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践踏法律 的尊严, 这一切无不表明: 国人法 律信仰的严重缺失 。 四、 思考与建议 ( ) 一 关于 中西法治进程 比较的思考 西方 国家在法的神圣性不断被强化过程之 中,法律信仰逐渐生 成, 最终达到法治化。我 国构建法治中国必须博古通今, 以史为鉴。 改 革 开放 以来 , 国立 法 机关 确 实 顺应 经 济 建 设 的 需 要 出 台 了大 我 量 的 的法 律 法 规 , 而 , 比于经 济 发 展速 度 而 言 , 国 的法 治 建 设 水 然 相 我 平则明显滞后 。 其中关键之所在是法律还未成为国人信仰的对象, 这 与我国“ 即是刑 ” 法 的法律传统有关 我们的现代法 律被设计来调整 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 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 , 同时, 它们也代 表 了一种精神价值 ,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 渐形成 的传统 。问题在 于, 这恰好不 是我们 的传统 。这里不但没有 融入我们 的历 史, 我们 的 经验 , 反倒常与我们 固有的文化价值观念相悖 , 于是, 当我们最后不得 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 陷入到无可解脱 的精神 困境里 面。 我们并不 是渐渐失去 了对法律的信任 , 而是 一开始就不 能信任这 法律, 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循 的价值观念相悖 , 与我们有着 同样 长 久 之 传 统 的文 化 格 格 不入 。 就是 说 , 国法 治 化 进 程 由于 缺 这 我 乏法律信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内驱动力和本土化 的传统文化根基难 以赢得社会公众 的情感上的认同 。因此, 在我国, 致力于培养全体社会公 民的法治情 感和法律信仰就成为法治化进程 中的 当务之急 。 ( ) 于培 养 国人 法律 信 仰 的 建议 二 关 在当今由传 统社会 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 确立法律权 威, 培 植公众的法律信仰 乃当务之急 。因此, 从多方面 寻找对 策, 力培植 努 全民的法 律信仰和 积极 的守法精神 已成为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必 须完 成的使命 。 1构筑丰厚 的法治基础 , . 滋养公民法律素质 。 是深化经 济体制 一 改革 , 大力发展社会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 的充 分发展将 促使符合现代 法 治理念要求主体意识、 民意识 、 公 权利意识 、 竞争意识契约精神 、 平 等观念 、 社会责任感等意识和观念 的形成 。 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 二 治文 明建设 , 促进 民主政治的发展 。 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 制度 , 探索新 的更为科学合理有效 的公民政治参与 , 在参与过程中培 养公 民意识 , 塑造健全的法律人格 , 提高公 民的法律素质 。三是培育 市 民社会 , 促进社会 自治。 从现代法治生长 、 发展 的历程看 , 法治得以 生成的强大动力来 自于以市场为 中心、 自治为特 征的市 民社会 。 以 2 树立法律权威, . 培养 公民法律信仰 。一是奉行法律至上原则, 确立公民对 法律的认同感 。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内涵和要求就是实 现法律对 社会 的全面控制 , 实现法律的统治。从这个意义上看, 法治 的首要标 志就是 必须确立“ 法律至上” 原则。而“ 法律至上” 原则既要 体现 于公民的法律观念 中, 更要在制度 建构 上体现 出来, 以确 保公民 “ 法律 至上” 观念 的形成和发展。 二是加强法律教育, 全面提高公民法 律素质 。 法律教 育是 国家 国民教育体 系的重要 组成 部分, 是推行法治 的基础 ,是 国民教育形成最佳效益 以支持 中国现代化 建设的重要方 面。 总之 , 法律必须被信仰, 法律信仰需要培植 。 相对而言 , 作为法治

浅谈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浅谈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浅谈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在我国古代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由于其强调法律和秩序,提倡严格的规则和制度,法家思想在当今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法家思想的核心要点出发,探讨其在当今社会中的应用和意义。

法家思想的核心在于重视法律和秩序。

法家认为,唯有通过法律和秩序的严明,才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他们主张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不可变性。

在当今社会中,法家思想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进程,法律的地位日益凸显,而法家思想强调的法律权威和稳定的秩序依然对当今社会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有着深远的启示意义。

法家思想主张重视实际。

法家认为,政策应该以实际效果为依据,而不应该受到传统规范或道德标准的约束。

他们主张“经世致用”,强调政策的实效。

在当今社会中,我们也可以从法家思想中得到一些启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我们需要不断调整政策和规章,以适应时代的需求,法家思想中的重视实际、注重效果不失为我们制定政策和管理社会的一条宝贵经验。

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还在于其重视人才和管理。

法家主张重视人才,提倡用人唯贤。

他们主张推崇专家,提倡任人唯贤,以确保政治和社会的良好运行。

在当今社会中,我们也可以从法家思想中得到一些启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我们需要大力培养人才,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确保人才的良好使用和发挥。

法家思想中的重视人才和管理,对于我们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动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法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思想的一个分支,在当今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重视法律和秩序、重视实际、强调权威和纪律、重视人才和管理等核心要点,对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推动社会发展和规范社会行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法家思想,不断加强对其原理和方法的研究,以便更好地将其运用于当今社会的实际工作中,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

本文主耍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正义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的进化正义的实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漶”。

“漉,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薦,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薦”,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_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法律与情理之浅谈

法律与情理之浅谈

法律与情理之浅谈摘要:不平等的法律就是不公平的维护者!维护不公平的都是作恶者!当不公成为法律;反抗便会成为义务;人心的公平亦或是法律的公平?关键字:量刑;量罪标准;法律与情理1、法律的公平抑或是人心的公平,如何量罪1.1法律与人心的相视不平等的法律就是不公平的维护者,维护不公平的都是作恶者。

对待作恶者反抗便成为主要的义务,人心的不公平并不会推翻法律的公平,但却足以证明法律的不足。

量刑时应该多照照人心的镜面,它是作为道德情理的的照妖镜;也是法律权威的拥护者。

1.2法律与情理强拆的后果英国历史学家托·富勒说过人们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是当下社会需要主要面临的难题。

两者冲突的起源、表现、解决方式都需要深究并加以解决,不仅仅是为了司法实践,而且也是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能起到关键性的重要作用。

法官在使用法律的过程中难免会陷入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一种矛盾的泥潭,而这时法官的取舍在法律的天平上将成为重要砝码;无论是直接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还是顺从民意呢?在实际生活中,但凡发生纠纷,在互相调解未达成一致时解决的途径就是寻求诉讼程序来解决,受害人都是带着委屈来的。

人们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最后最关心的当然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自己的委屈得到相应的安慰。

在每个人心中,每一个通过诉讼寻求帮助的人来说他们最终希望法官对案件的判决要在情理上说的过去,符合情理的正义观、道德伦理观。

只有当法律与情理配合的恰当时,人们才会自觉地接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指导,自然也会积极地履行法律上要求的义务。

相反,如果法官只一味追求合法的目的,漠视是否合情合理,就会受到来自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且极有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

司法需要经得起社会情理的推敲,且不应拒绝外界的评判和受害人的满意度,法官总是在牵涉到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尴尬界限难以全身而退。

每个法官都有这种深切的经历与感受:有些判决在法律上就像踮着脚站在平衡木上,经不起外界的动摇与民众的疑惑,最后显得摇摇欲坠、不堪一击的狼狈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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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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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权威
冯 方
( 2 1 0 0 0 5 南京市公安局 刑事警察支队 江苏 南京 )
摘 要 : 法 治 的要 义 就是 法律 必 须 具 有 至上 的地 位 和 绝对 的权 威。 树 立和 维护 法律 权威 , 是 实施 依 法治 国方 略 的迫切 需要 。 本 文就 法律 权 威这 一概 念 和树 立法 律 权 威 的 必要 性作 为分 析 , 并 对 如何 在 我 国建 设 社 会 主义 法 治 国家 的进 程 中树 立 法 律 权 威 作 一探讨 。 关键词 :法律 ;权 威 ;法 治
是法 治 国家 的 根基 ;程序 中立 ,宪政 民主 制 度代 表 现 代 法 治 国 家 的构造 机理 。口 法治 强调 的是 以法 为本 ,法 律至 上 ,其核 心是
崇 尚法 律 至 上 、树 立 法律 权 威 是 依 法 治 国 的现 实 要 求 。在 建 设 社 会 主义 法 治 国家 的进 程 中 ,法 律 还 没有 达 到 它 应 有 的地 位 。 法律 权 威 的缺 失是 影 响 依 法治 国进 程 的 一大 障碍 ,树 立 法 律 的权 威 是我 国 的当务 之急 。 法 律 权 威 的 含 义 法 治 社 会 中 ,权 威 是 民众 认 同 的合 法性 权 力 。对 于法 律 权 威 的含 义 ,我 国学 者 有 的认 为 ,法 律 权 威是 指 法 律 的 内 在说 服 力和 外在强 制 力得 到普 遍 的支持 和服 从 。【 1 1 也 有学 者认 为 ,法律 权威 作 为 一个 理论 性 概 念 ,表 明了法 律 自身 的优 越 品质 ;而 作 为一 个 实 践性 概 念 ,又表 明 了法律 在 现 实 生 活 中得 到 人 们 的尊 重、 信仰 和服从 。 口 有 的观点 认 为 , 法 律 权威 包括 四个 方 面的 内涵 的难 度 。 法 律 在 国家社 会生 活 中处于 最受 敬重 的地 位 , 具有 至 上 的威严 ; 2 . 不 够 完善 的 法律 体 系 法律 神圣 不可 侵犯 , 具 有最 高 的威力 ;法律 至为 重要 ;法律 至信 , 立 法 的 稳定 性 与 灵 活 性 、普 遍性 与 特 殊 性 之 间 的矛 盾 始 终 即对 法律 的真 诚信 仰 。r j 还有 学 者认 为 ,法 律 权威 是根 据宪 法确 存 在 ,使 得 一 些 矛盾 的解 决无 法可 依 。从 刑 法 看 ,我 国法 律 对 立 法 律在 整个 国家 规范 体系 中居 于主 导地 位 , 无论 是 国家行 为 , 于暴 力犯 罪 的 制 裁较 重 ,对经 济 犯 罪量 刑 较 轻 ,造 成 部 分 违 法 或是 社 会 行 为 ,还 是 个 人行 为 ,都 必须 以法 律 为依 据 ,视法 律 成 本 过低 ;我 国还 存 在 一部 分 法 律 是社 会 主 义 市 场经 济 体 制 建 在整 个 国家 中是至 高无 上 的 。[ 4 1 立 之 时甚 至 是 之 前制 定 的 ,使 得 我 国许 多罚 款 无 法适 应 社 会 发 我们 可 以认 为 ,法 律 权威 既是 一 个 通 过法 律 实 效 得 以体 现 展 的新 要求 。[ 7 1 此 外 ,新法 大 多是 实体法 ,程 序法 较少 ,部 门法 的外 在 客 观 范 畴 ,也 是一 个 反 映着 社 会 认 同 的 内在 的 主 观性 概 之 间衔 接性 不够 等 ,都 是树 立法 律 权威 过程 中 的障碍 。 念 ;它既 具有 外在 强制 力 ,又具 有 内在说 服 力 。 3 .“ 权 大于 法 ” 观 念 的 干 扰 由于 长 期人 治 思 想 的 影 响 ,权 大于 法 的 观 念 阻碍 着 法 律 权 二 、 树 立 法 律 权 威 的 必 要 性 确立 法 律 至 上 的权 威 是 我 国实行 法 治 的 关键 所 在 。社会 主 威 的 树立 ,如 行 政权 力 的 介入 等 。 这往 往 使 得 立法 机 关 难 以 摆 义 国家 的法律 是 由全体 人 民共 同意志 和利 益 的最 高体 现 ,因此 , 脱部 门利益 , 执 法 机关难 以公 平执 法 ,司法机 关难 以公 正 司法 , 坚持 法 律 权 威 是 由社 会 主 义法 律 本 质决 定 的 ,是 由社 会 主 义 中 影 响 法律 正常 运 行 。在 我 国 ,各 级 法 院法 官 、检察 院检 察 官 通 国建 设 的现实 需要 所决 定 的 。 依法 治 国 , 发 展社 会 主义 民主 政治 , 常 是 由上 级 任 命 ,受 上 级 监督 ,在 执法 或 审 理 过程 中遇 到 重 大 必须 承 认 宪 法 和法 律 在 国 家 和社 会 生 活 中 的权 威 ,任 何 组织 和 问题 不是 通 过 法 律解 决 ,而是 按 照 上 级 的指 示 来 处 理 ,导 致 了 个人 都不 得凌 驾 于法律 之上 ,否 则依 法 治 国将 成 为一 纸空谈 。 权力 往 往凌 驾于 法律 之上 。 1 . 法 律 权 威 是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济 的 需要 四 、法 律 权 威 的实 现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的平 等 主 体 性 、 自由交换 性 和 配 置 资 源 1 良好 完备 的 法制 合理性要求一种客观公正的规则。从一定意义上来说 ,市场经 法 治必 须是 良法 之治 ,良好 的法律是 树立 法 律权威 的基础 。 济是 一 种 法 治 经济 ,必 然要 求 树 立 法律 权 威 。法 律 的 权 威性 有 只 有 是充 分 反 映 社会 成 员 意 志 的 良法 ,才 会 使 社会 公 众 对 法 律 利 于市 场 经 济 健康 发 展 ,为经 济 要 素 自由流 动 和合 理 配 置创 造 产 生 高 度 的认 同感 ,认 识 到法 律 是 保 护 自身 权 利 的 手段 ,而 不 条件 。 是 约 束 自己行 为 的 阻 碍 ,才 会从 内心 尊 重法 律 。 建 立一 个 部 门 齐 全 、结 构 严 谨 、内容 和 谐 、 比例 科 学 完备 的法 律 体 系 ,使 我 2 . 法律权威是推进社会主 义精神 文明建设 的需要 推 动社 会 全 面 进 步 ,需 要 我们 树 立 崇 高 的 道德 观 念 ,弘扬 国 的法律 规 则 形 成 一个 有 机 联 系 的整 体 ,做 到 社 会 生活 各 个 领 遵 纪守 法 的风 尚,这 都 离不 开 法 治 。法 治 能 够推 进 社 会 精 神 文 域 都有 法可 依 ,这样 ,法 律才 会真 正具 有权 威性 。 2 . 依 法行 政 ,司 法 公 正 明和 制度 文 明的 发展 ,体 现着 社 会 文 明 整体 水 平 。法 律 只 有 树 立 起 至上 的权 威 ,才 能 成 为现 代 社 会人 们 的精 神信 仰 和 价 值 追 由于 历 史 原 因 ,人 治 思想 的影 响导 致 以权 压 法 的现 象 屡 有 求。 发 生 。 国家 权 力 在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法 定 的 程序 和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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