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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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与衡量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与衡量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与衡量近年来,厦门市建筑市场蓬勃发展,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庞大,竞争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进行综合评价与衡量,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力,也能够有效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本文将从信用评价的目的、方法、指标体系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提出一套适合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与衡量的有效方法。

一、信用评价的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1.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价,能够让不诚信企业受到惩罚,提高市场对不良行为的容忍度,从而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2.促进企业竞争力:优秀的企业信用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赢得更多的商机和项目机会,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3.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信用评价是对企业综合实力的一种综合评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良好的信用评价可以让业主有选择权,选择信誉好、质量有保障的建筑施工企业,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信用评价的方法在进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过程中,可以选用多种方法。

其中,较为常见的有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两种方法。

1.定性评价:采用定性评价方法,主要是通过对企业的信用历史、业绩记录、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给企业一个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

这种方法具有便捷、直观的优点,适合大规模的信用评价领域。

2.定量评价:采用定量评价方法,主要是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分项评估,最终得出一个综合得分。

这种方法相对较为客观、准确,适合对企业的信用进行深度评估。

三、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是整个评价过程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决定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来进行评价:1.信用历史:企业成立时间、经营历史、信用记录等方面的指标,可以体现企业的经营稳定性和信誉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厦府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7日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信用评价管理第三章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评价依据,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称社会信用主体)作出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信用评价。

行业信用评价,是指由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以本行业(领域)行政管理、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或相关联的数据为评价依据,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服务和依法监管的对象作出的适用于本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除自然人以外的社会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及其评价结果应用、分级分类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2)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 5 分; (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监管 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记 5 分; (4)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 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 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记 5 分。 (5)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业在发生 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 一起记 5 分;施工企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 5 分。 (6)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担任项目经理的或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三、信息采集 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 2 名及以上持有行政 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 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 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 扰。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的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进行见证。 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应
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它 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建筑施工 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项目经理和在 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 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将此情况注明在《确认单》“其它事项” 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wr :企业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
分值总和;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一、引言随着福建省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诸多问题,如施工质量、履约能力等,给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水平,并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福建省建设厅决定开发并实施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二、系统概述1. 系统目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旨在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打造优秀的建筑施工企业榜样,提高企业的诚信和履约能力,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系统功能(1)信用信息录入与管理: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信用信息录入和管理功能,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业绩评价、合同履约情况等。

(2)数据分析与评估: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分析和评估,为企业提供信用综合评分和排名结果,帮助企业了解自身信用水平。

(3)信用查询与展示: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和展示功能,使企业和相关部门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信用情况。

(4)信用激励与处罚: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激励和奖励,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处罚和限制。

(5)系统管理与维护: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三、系统设计1. 数据库设计系统的数据库设计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信用评估表、信用记录表等。

其中,企业基本信息表用于存储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估表用于存储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信用记录表用于记录企业的信用变化情况。

2. 界面设计系统的界面设计应简洁、直观,并符合用户的操作习惯。

主要包括登录界面、主页、信用录入界面、数据分析界面、信用查询界面等。

3. 功能设计系统的功能设计应满足用户的需求,包括信用信息录入、数据分析与评估、信用查询与展示、信用激励与处罚、系统管理与维护等功能。

每个功能应有相应的操作界面,并能够实现相应的功能。

四、系统实施与运行1. 系统实施系统实施包括软件部署、用户培训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市场经营和工程现场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系列。

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申请参与信用综合评价时,应自主选择参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其中一个系列的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为准。

施工总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工程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应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等。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依据项目监管权限、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负责具体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提升行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评价对象包括建筑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

第四条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资质认定、项目承接等方面。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评价指标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信用管理需求,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注册信息、资质认定信息、承接项目信息、财务状况信息、信用记录信息、行业口碑评价等。

第六条评价指标根据重要性和权重进行排序,不同指标的得分计算方法由评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政府部门披露、第三方信用机构提供的数据等。

第三章评价流程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体是评价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市场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九条评价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第十条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可以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信用平台等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四章评价结果与应用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流程,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生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根据分数划定信用等级,包括信用优良、信用较好、信用一般和信用较差等。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等,作为有关部门决策、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优化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将公示于信用平台,供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

第五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信用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限制、警示、处罚等。

第十六条对信用优良、信用较好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优惠政策等支持。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厦建筑〔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22〕41号各相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4月15日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和信息采集第三章信息审核和管理第四章异议处理第五章信用评价、公布及运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适用本办法实施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从业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记录、公开、评价、使用等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厦门市建设局是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及其运行平台,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实施。

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和信息采集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配备(共55分)、业绩(共30分)、良好行为信息(共15分)和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不设限,直至0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详见《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信用评价

建设工程施工信用评价

建设工程施工信用评价是衡量施工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农民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施工信用评价逐渐成为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施工信用评价的定义、作用、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施工信用评价的定义及作用施工信用评价是指对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工程质量、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方面。

通过施工信用评价,可以为企业提供信用等级,为业主、投资者、金融机构等提供决策参考,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施工信用评价体系施工信用评价体系包括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四个方面。

评价指标分为企业综合素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保节能、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五个方面。

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其中定量评价采用评分制,定性评价采用等级制。

评价程序分为企业自评、第三方评价、公示和反馈等环节。

评价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等级越高,企业的信用状况越好。

三、施工信用评价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施工信用评价体系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评价指标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指标设置不合理,难以全面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二是评价过程缺乏有效监督,部分评价环节存在人为干预现象;三是评价结果应用不充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四是企业信用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较高信用等级。

四、改进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施工信用评价体系:1.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增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指标,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

2.加强评价过程的监督,确保评价的公正、公平、透明,防止人为干预。

3.加大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将信用等级与企业在建筑市场的投标、承揽业务、融资等挂钩,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2023年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

2023年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

2023年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厦门市的经济快速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在城市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评估企业的信用综合水平。

因此,制定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通过建立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规范经营,提升企业信用水平,推动建筑产业的健康发展。

2.原则: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评价原则,从企业资质、履约能力、信用记录、诚信管理等多个维度全面评估企业的信用水平。

三、指标设置方案1.企业基本情况1.1企业注册资本1.2企业注册时间1.3企业规模1.4企业性质(国有、私营、外资等)2.企业资质2.1施工企业资质等级2.2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2.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2.4其他专业资质证书3.项目履约能力3.1参与过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及规模3.2项目合同履约情况3.3项目质量评价3.4项目进度控制4.信用记录4.1企业纳税记录4.2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缴纳情况4.3财务信用记录4.4企业荣誉和奖项5.诚信管理5.1企业诚信经营记录5.2法律诉讼和仲裁情况5.3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5.4企业自律管理等级四、评价等级划分根据企业在各指标上的得分情况,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差。

五、评价方法采用多维度的评价方法,结合专家评定和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六、评价结果运用1.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依据,建立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给予不同的政策扶持或限制。

2.对外部利益相关方和市场主体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提高消费者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的重视程度,促进市场的规范运作。

七、评价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评价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进行评价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结合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更新和优化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提高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核定建筑业招商引进等企业2022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及分数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核定建筑业招商引进等企业2022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及分数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核定建筑业招商引进等企业2022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及分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厦建筑〔2022〕102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核定建筑业招商引进等企业2022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及分数的通知厦建筑〔2022〕102号各区建设局,市招投标中心、市造价站、市质安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2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部分结果的通知》(厦建筑〔2022〕53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信用扶持措施的通知》(厦建筑〔2022〕97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年第136次(二))等相关文件规定,决定对扶持期内的建筑业招商引进企业,按企业资质等级及建筑业产值完成等情况,给予核定2022年信用评价分数(详见附件),附件内企业的信用评价核定分数,若与厦建筑〔2022〕53号文件公布结果不一致的,以此份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引进企业2022年度信用评价核定分数表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8月26日附件备注:1.企业存在上级控股公司,且上级控股公司符合《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信用扶持措施的通知》(厦建筑〔2022〕97号)中条款一(三)、条款二(三)相关规定的,上级控股公司可参照在厦子公司的信用评价等级及分数予以认定。

2.扶持期内企业,参与2022年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且分数高于相应信用等级起始分的,按《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2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部分结果的通知》(厦建筑〔2022〕53号)分数为准,本名单不再予以体现。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P类,合同履约和造价管理部分2021年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P类,合同履约和造价管理部分2021年

P6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信用评价实施机构
P6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信用评价实施机构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信用评价实施机构
20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信用评价实施机构
1

21 拒不执行责令整改决定或其他监督意见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信用评价实施机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信用评价实施机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信用评价实施机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信用评价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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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信用评价实施机构
P6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信用评价实施机构
P3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信用评价实施机构
15 预算总造价误差率绝对值大于等于7%,小于10%的,或误差造价绝对值累计大于等于4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信用评价实施机构
16 预算总造价误差率绝对值大于等于5%,小于7%的,或误差造价绝对值累计大于等于3000万元,小于4000万元的
6 发布虚假信息、刊登虚假广告、后果严重的
7 备案资料的重要内容虚假的或备案资料主要内容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8 企业因故不具备原资质等级要求的各种条件而未及时申请变更或注销的 9 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0 提供虚假价格信息、造价成果文件的 造价咨询机 11 与委托方相互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

12 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部分结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部分结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部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4.07.24
•【字号】厦住建建筑〔2024〕58号
•【施行日期】2024.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部分结果的通知
厦住建建筑〔2024〕58号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招投标中心、市造价站、市质安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住建建筑〔2024〕42号),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已完成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公示等工作。

现将2024年第一季度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等级为A级和BB+级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结果自2024年7月26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附件:1.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部分结果(施工总承包系列)
2.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部分结果(专业承包系列)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7月24日。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市场经营和工程现场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系列。

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申请参与信用综合评价时,应自主选择参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其中一个系列的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为准。

..施工总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工程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应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等。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依据项目监管权限、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负责具体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发展突出企业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发展突出企业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发
展突出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4.06.06
•【字号】厦住建建筑〔2024〕33号
•【施行日期】2024.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发展突出
企业的通知
厦住建建筑〔2024〕33号
各建筑业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做大做强,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发展突出企业记入信用评价的通知》(厦住建建筑〔2024〕17号)精神,现对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发展突出企业予以公布,记入信用综合评价C类信用监管行为记录(建筑市场管理类别),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公布企业名单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6月6日附件
公布企业名单。

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企业用户操作手册--3信用评价信息填报

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企业用户操作手册--3信用评价信息填报

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信用管理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平台(企业端)::8081/XMDJGQT一、信用评价信息填报登录到系统首页,确认单位类型为“施工单位”,点击首页【更多】,进入对应的业务事项办理页面。

然后点击【信用评价】进入对应业务模块。

1.参评申请①打开信用评价模块下的参评申请,点击【申请参评】按钮进入申请页面。

②在申请参评页面,填报参评信息。

参评类型分为专业承包会和总承包,选择专业承包则对应的资质信息下会自动获取等级最高的且审核通过的专业承包资质,选择总承包则对应的资质信息下会自动获取等级最高的且审核通过的总承包资质。

③附件上传(诚信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点击【上传】按钮,进入到附件上传页面。

④在附件上传页面点击【上传】按钮,并在弹出的选择页面选择要上传的附件材料。

选择完成后关闭页面。

⑤所有信息填写完整、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如未填写完整,中途可以点击【保存】按钮进行暂存,后续可以继续修改完善)。

如下图:2.主要经济发展指标上报(税金数据填报)注:税金信息填报主要填报是当年全年度汇总的缴税信息。

一个纳税识别号对应一条国税和一条地税。

如公司有多个纳税识别号则需要填报多次。

①打开信用评价下的主要经济发展指标,申请税金金额。

②点击申报税金金额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保存后提交(保存后可以修改,提交后不能修改)。

3.企业C类信用监管行为注:C类信用监管行为、P类信用监管行为采集分为企业采集和管理人员采集,企业端只能采集C类信用监管行为、P类信用监管行为标准里规定的C类信用监管行为、P类信用监管行为奖项,管理人员采集的C类信用监管行为信息、P类信用监管行为信息可以在对应C 类信用监管行为列表、P类信用监管行为列表下显示,企业只能查看。

①打开信用评价下的C类信用监管行为,点击新增企业C类信用监管行为按钮。

②打开新增企业C类信用监管行为页面后,填报C类信用监管行为相关信息保存后提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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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市场经营和工程现场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系列。

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申请参与信用综合评价时,应自主选择参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其中一个系列的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为准。

施工总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工程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应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等。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依据项目监管权限、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负责具体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第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记入、更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逐步探索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及各类专业承包系列独立评价。

逐步探索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监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逐步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章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和企业不良行行为评价3部分组成,3个部分各占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不包括额外奖励分),额外奖励分不超过3分。

第九条信用综合评价总分计算方式:其中是指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是指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是指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

第十条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缴纳税金总额指标量化评分组成。

(一)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计算方式:包括缴纳税金总额得分、额外奖励分=+(二)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得分的计算方式:企业缴纳税金总额是指信用评价周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含国税、地税)。

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得分的计算公式:其中表示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得分的满分值,表示企业缴纳税金总额,表示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得分满分的缴税额标准值,表示对数函数。

(三)额外奖励分得分的计算方式:企业缴纳税金总额超过满分的缴税额标准值的,给予奖励加分,奖励分累计不超过3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主要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的奖励、表彰、批评及处罚等。

第十二条企业良好行为和企业不良行为分为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社会责任五个信用专项类别,五个信用专项类别在综合评价中各占一定的权重。

第十三条五个信用专项类别分别为:(一)工程质量管理。

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服务标准的情况,包括执行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建筑材料设备检验检测及竣工验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履行合同中与工程或工程服务质量有关约定的情况;(二)安全生产管理。

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使用、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三)文明施工管理。

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文明施工标准、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及使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建筑市场管理。

主要指遵守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资质管理规定情况,建筑业产值报送情况,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业资格及有关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企业承诺人员到位或场所配备情况等;遵守有关招投标、工程或工程服务的计价、价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担保及收费等方面规定或规范的情况;履行工程合同或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工期、价款结算及支付、服务标准等情况;(五)社会责任。

主要指遵守有关税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等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良好行为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在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行为的综合量化评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计算方式。

(一)企业良好行为的档次设置企业良好行为分为C1--C4档次,以作出表彰(奖励)的部门的行政级别(或相当级别)予以认定,分别为:C1国家、部级表彰、C2省级表彰、C3市级表彰、C4区级表彰。

(二)企业良好行为的评价得分采用总体控制上限评分法::第个信用专项类别的权重:在评价周期内,企业在第个信用专项上的良好行为累计得分。

:在评价周期内,企业在五个信用专项上的良好行为累计得分的加权平均值。

:良好行为评价得分的满分值。

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使用五个类别信用专项良好行为得分的加权平均来计算,满分值为E,若平均得分超过满分值,按满分值计算。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计算方式。

(一)企业不良行为的档次设置不良行为分为P1-P6档次。

(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综合评价得分采用修正水桶理论法::第个信用类别专项的权重。

:在评价周期内,企业在第个信用专项上的不良行为累计扣分。

:不良行为综合信用得分满分值。

:企业在第个信用专项上不良行信用得分,若企业在第个信用专项不良行为扣分超过满分值,则企业在这个信用专项上不良行信用得分为0分。

:水桶理论调节系数,=10。

第十七条市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产业发展或政策引导需要,在信用评价周期开始信用综合评价前,公布信用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和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布设置方案。

信用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包括: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得分、企业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得分的分值指标,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五个信用专项类别的权重分配指标,企业缴纳税金总额满分的税金标准值,额外奖励分计算分值,不同良好行为档次的得分值及不同不良行为档次的扣分值。

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布设置方案包括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布名额或比例第三章企业基础信息和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的采集第十八条在厦门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参与企业基础信息和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的采集和评价。

第十九条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地址、在厦所属区、在厦经营住所、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在厦主要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承接的工程信息等。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额为企业年度(税款所属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缴交的国税、地税总额,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在每年2月15日前录入评价系统,经公示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企业基础信息和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要求主动申报。

第四章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的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凭书面文件,及时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主动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

第二十三条厦门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由评价实施单位根据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不良行为档次相关操作标准,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在行政处罚或监督检查处理结果正式作出后的15日内,将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评价系统,经公示后在评价系统公开。

第二十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作出监督检查处理结果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履行告知程序。

第二十五条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系统以外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凭处罚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主动申报。

对不按时申报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整改,并按操作标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信息审核和管理第二十六条信用评价申报信息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对企业申报的主要经济指标、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作实质性核查,进行网上形式核对,主要核对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及主要经济指标的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正确,核对后在评价系统公示公开。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和发布,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在评价系统对外公布。

对公示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记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建筑施工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3年。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为3年。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九条市建设局应当每月定时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

市建设局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

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三十条市建设局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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