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我校代偿工作相关部门和学院的工作职责
各学院: 积极宣传国家代偿政策;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的诚信 教育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审核、签订工作; 接受学生代偿资助的申请,负责审查申请代偿资助 学生资格,并将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统一汇总报至 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 名单向获得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寄送《华中农业大学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获准通知书》;配合 就业指导中心跟踪管理毕业生,督促违约毕业生与 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Ⅱ.政策解读
时间 Term
就业协议书中应载明: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或申请学生 与就业单位共同确立的(有申请学生签字)、经毕业学校确认的 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它书面材料。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联合 发布,2006年起实施,5年时间,服务期3年,服务范围限西部两基攻坚县;
(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2)或实际工作地点证明(附件3) 说明: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 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2)。不存在二次分配,但实际工作地 点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应出具实际工作地点证明(附件3)。 所证明地点应尽可能具体详细。
3.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 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贷款的年限, 分别按照其毕业时的学历所规定的相应学 制计算。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Ⅱ.政策解读
程序 Procedure
每年3次报送申请材料:
1. 6月1——30日,第一批报送,已经落 实具体基层工作单位并与基层工作单 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
资金的支付与管理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代偿资金拨付到高校账户,高校负责统一支付给银行具体 经办机构。银行具体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进行扣款。高校应及时把获得代偿资格学生 自行支付的代偿本息转交给学生本人。
XX理工职业学院关于X年我校在基层工作三年以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XX理工职业学院
关于X年我校在基层工作三年以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X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文件精神,从X年起,我校毕业生到毕节市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并经就业或服务单位每年度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对在X年—X年期间,我校毕业生(含往届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且连续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由毕节市财政实行代偿(无学费补偿)。
到基层服务项目分别为: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三、三支一扶计划;
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
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请转告符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认真阅读《X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学校网站可查询),在每年12月X日前完成相关申请材料报送事宜(X年报送截止时间为X月X日),逾期未报者顺延至下一年申报。
联系人:X老师电话X。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X年X月X日。
基层就业代偿问题
为了帮助广大毕业生了解代偿资助政策、及时申办,特编辑了基层就业代偿热点问题,以便于各位毕业生同学查阅。
1.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基层就业代偿政策?答: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3)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2.办法中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答:西部地区:西藏(除拉萨市外均可报送)、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目前,国务院所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已经包括在以上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因此,进行就业地域范围认定时,以是否符合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
3.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答: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县城中学、县城医院属于代偿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对于邮政、化工、电力、航天、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行业,如果申请人实际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及艰苦边远地区乡镇生产第一线的,纳入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
4.代偿的金额是多少?答:国家对每名到基层就业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并且以最后学历为准。
关于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发学院)
关于2014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学生处勤字【2014】 41号各学院、研究生处: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进一步做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新财教[2009]223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新财教[2012]344号)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现将2014届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和条件满足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2014届基层就业毕业生:1、长期在乡(镇)或以下单位生活、工作、居住的应届毕业生。
(因工作需要临时、暂时或短时期在基层或野外工作的不属于代偿范围);2、石油行业工作中在野外采油现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3、基层单位服务期为3年以上(含3年);4、2015年3月31日前向学校递交申请材料;5、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二、申请材料1.学费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2.毕业证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持临时身份证需递交户口本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4.毕业学校出具的在校表现,需加盖学院公章(A4纸一式一份);5.在校四年成绩单,需加盖公章(A4纸一式一份);6.在校期间所交学费收据(原件)或发票复印件加盖学校计财处公章(A4纸一式一份);7.单位出具证明(一式一份),见附件2或附件3;8.就业凭证:以下材料提供一种即可;(1)就业协议书原件1份;(2)特岗教师报到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3)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4)培训证明原件1份;三、学费代偿流程附件4。
四、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及时间1.学院收集学生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2.各学院将学生递交材料及“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学费代偿申请信息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一份(见附件5),加盖学院公章于2015年4月10日前报送至学生处白艳丽老师处,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办公系统“白艳丽”用户;3.“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学费代偿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5)填报要求见附件6;4.学院报送学生申请材料时核实学生申请材料,以档案封面所列材料顺序码放入内,并按汇总表顺序依次摆放报送;5.学生报送的学费代偿申请表中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请学院以手工填写“代偿金额xxx元”,xxx元需与计财处所填金额一致。
新疆关于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代偿的通知
关于毕业生办理基层就业学费代偿工作的通知各学院: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自2009年起,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其在校期间学费(按学制计算)可由自治区财政实行代偿。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代偿对象2009年以后毕业学生(含2009年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
二、基层单位界定(一)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和农村申小学校及学前双语班和幼儿园、乡财政所、国有农(牧、林)场、水利水电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石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三)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
三、所需材料1.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两份);2.毕业证复印件(两份);3.身份证复印件(两份);4.在校表现;5.借款合同(针对贷款学生);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需加盖学院教务章);7.就业协议获劳动合同书;8.就业单位录用通知书;9.在校期间学费发票。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还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以上所有材料需在2011年12月30日前交至新疆大学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所有申请学费代偿学生需在2012年6月提交两份《申请代偿学生在职在岗调查表》,调查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请各学院及时通知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政策咨询工作。
不详事宜,请与新疆大学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585095。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1年12月26日。
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
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一、补偿代偿对象应届毕业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工作年限规定三年以上(含三年)。
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 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2. 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无论何种情况(如公务员、选调生等),凡是工作派遣文件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三、补偿代偿标准(一)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1.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8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含五年),即补偿代偿总金额不超过40000元。
2. 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
(二)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
如硕博连读、直博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不能申请专科、本科教育阶段及硕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补偿代偿的选择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偿,反之亦然。
如选择贷款代偿,若学制期内只获得一期贷款,只能申请获得这一期贷款代偿。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学费补偿还是贷款代偿。
四、审批条件与要求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必须同时满足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要求。
(一)工作地点要求1.“东部地区”除特殊情况外不予批准工作地点位于东部地区的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9省(直辖市)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国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查条件
附件4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一、补偿代偿对象应届毕业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工作年限规定三年以上(含三年)。
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 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2. 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无论何种情况(如公务员、选调生等),凡是工作派遣文件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三、补偿代偿标准(一)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1.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8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含五年),即补偿代偿总金额不超过40000元。
2. 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
(二)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
如硕博连读、直博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不能申请专科、本科教育阶段及硕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补偿代偿的选择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偿,反之亦然。
如选择贷款代偿,若学制期内只获得一期贷款,只能申请获得这一期贷款代偿。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学费补偿还是贷款代偿。
四、审批条件与要求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必须同时满足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要求。
(一)工作地点要求1.“东部地区”除特殊情况外不予批准工作地点位于东部地区的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9省(直辖市)的不予批准。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解析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解析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是指针对在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国家提供学费补偿并代偿其助学贷款的政策。
根据该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选择基层就业后,可以申请获得国家提供的学费补偿,以帮助减轻其经济负担。
同时,对于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国家也会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代偿其贷款金额。
具体操作上,高校毕业生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审核后才能获得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申请的条件可能包括基层就业年限、基层就业单位性质等因素。
此外,申请者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助学贷款协议等。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高校毕业生选择基层工作岗位,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并降低毕业生就业的经济压力。
此举有助于缓解基层单位对人才的需求短缺问题,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和水平。
总而言之,该政策通过提供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鼓励高校毕业生选择基层就业,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分配,同时促进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问答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问答2016-08-16 来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什么是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对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代为偿还。
2.补偿代偿的金额是多少?答: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要求,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代偿。
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最高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3.补偿代偿政策中规定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答: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4.补偿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答:(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桂财教[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1〕125号)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桂财教〔2009〕87号)。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附件1)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的有关政策主要调整如下:一、自2011年起,将代偿政策范围扩大至覆盖全区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二、将学校接收学生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延迟至当年11月30日,自治区审批、资金拨付及代偿时间也相应延后。
三、根据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不同模式和特点对代偿程序进行了调整。
四、增加了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资助管理部门协助高校对辖区内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的调查和确认的职责。
附件:一.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二.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范本)三.广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附件一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关于2011年代偿学费
关于做好2011年毕业生代偿学费工作的通知各分院:接教育厅新教财〔2010〕118号文件,要求做好2011年毕业生学费代偿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分院应高度重视,组织毕业班班主任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并负责传达到每一位毕业生。
二、办理学费代偿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1、2011年在基层就业的毕业生(2010年毕业生代偿工作已结束,不再办理),基层是指:(1)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和农村申小学校及学前双语班和幼儿园、乡财政所、国有农(牧、林)场、水利水电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2)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呆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
2、办理学费代偿事宜所需材料:(1)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2)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3)毕业证复印件(一份,以下材料均为一份)(4)在校表现(分院出据,)(5)成绩单(教务处出据)(6)单位证明(证明在本单位工作,如果单位章上看不出就业地址,需在证明里着重说明,是从事什么职业,表现如何,工作年限要在三年以上)(7)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如在公务员培训期间,需培训地出的相关证明)(8)缴费发票(原件或由计财处出据的证明)另:申请代偿的毕业生必须提供就业协议书。
特岗教师、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基层公务员等需提供教育、人事等部门的录用证明。
在我院毕业到内地就业的学生,不在代偿学费范围之内。
三、积极做好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宣传工作,使每位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四、各分院应将此通知印发给毕业班班主任,以便及时解答学生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填表日期:年月日。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是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而设立的。
根据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国家会补偿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代偿其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具体来说,对于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如果他们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则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由国家补偿,同时,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也将由国家财政代为偿还。
对于地方高校毕业生,其赴基层就业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政策则由各省份自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教育部门工作人员。
云南师范大学关于做好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云南师范大学关于做好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各学院: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云南边疆解“五难”惠民工程精神,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边境地区和藏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0]239号)文件精神,现将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起,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我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国家代偿。
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 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三、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其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四、乡镇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流程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流程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流程在中国,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国家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和福利待遇。
其中之一就是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流程。
首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就业并承担相应岗位的一定期限后,对其所交纳的学费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同时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在基层工作的积极性。
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他们需要在毕业后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3年)到基层单位就业。
具体来说,他们需要选择一个基层单位,该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可的,可以是乡镇、社区、农村事业单位等。
在这个单位工作期间,毕业生会与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会明确规定补偿的比例、金额以及发放的方式等细节。
在签订服务协议后,毕业生需要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参加工作,并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在这个期间,他们需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为基层发展和社会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则是指国家对毕业生在就业时仍然欠缺的助学贷款进行一定比例的代偿。
这也是国家为了解决毕业生的经济负担问题,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并减轻他们的还款压力。
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过程中,毕业生需要先向自己所在地的教育局或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请。
他们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毕业证书、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
同时,他们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以确保自己符合享受代偿政策的条件。
一旦申请通过,毕业生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助学贷款代偿。
该比例通常由国家规定,并根据毕业生在基层就业期间的表现和贡献进行评定。
代偿金额将会直接打入毕业生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用于偿还其尚未偿还的助学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毕业生在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如果他们中途离开基层单位,不再从事基层工作,或在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补偿和代偿的中断。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11号文(2010)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高等学校: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到660万人,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任务仍然艰巨。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现就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1.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保障和改善民生,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及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对今后5到10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了战略部署。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制定本地区、本校“十二五”规划和教育规划纲要实施意见工作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保证组织领导重点统筹、发展规划优先安排、经费投入优先保障。
2.明确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以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为支撑,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为重点,力争保持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人数进一步增长。
二、拓宽渠道,完善政策,更大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3.巩固成果,积极开辟新的基层就业渠道。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继续精心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本地基层项目。
关于新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有关问题的通知2
关于新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助[2011]42号
各高等院校: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先后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新财教[2009]223号)及“关于做好我区201O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新财教[2010]1l8号)等文件。
由于相关文件及办法下达较晚(2009年9月),各高校2O09年的毕业生在离校前还没有相关的政策出台,加之基层信息相对闭塞滞后、网络中断等原因,有部分2 009及2 0lO年的毕业生知道政策较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代偿手续,或没有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这些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没有取得代偿资格,这些学生认为不合理,一些学生和家长在上访或找有关领导反映。
经请示教育厅及有关领导同意,现对代偿执行时间做部分修改,请按此执行:
一、对到基层就业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在财政厅、教育厅对原文件修改之前仍应严格按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新财教[2009]223文件执行,即应届毕业生就业须在当年1 2月31目前提交相关材料,过期一律不再办理,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二、针对2 009及2 01 0年的毕业生的特殊情况(2011及以后毕业生不在此列),只要在2011年1 2月31日前已经在基层单位就业,请各高校通知学生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我厅将报财政厅,并申请
代偿资金,待资金下拨后再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学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1年12月8日。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年限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常见问题
介绍: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于2009年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财政部、教育部2006年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从2006年至今,我校共有369名毕业生顺利获得基层就业代偿资助资格(其中2010届毕业生有268人)。
为了帮助2011届毕业生了解政策、及时申办,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特编辑了基层就业代偿热点问题,以便于各单位和毕业生同学查阅。
1.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基层就业代偿政策?答: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
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3)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2.办法中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答: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目前,国务院所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已经包括在以上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因此,进行就业地域范围认定时,以是否符合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
3.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答: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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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附件1)和《关于报送2011年第一批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3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1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偿含义:
我校2011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代偿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2011届应届毕业生。
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三、就业地区及基层单位界定:
中西部地区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申请代偿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委、局、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二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就业地区和基层单位界定必须同时满足。
四、申请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或从事远洋运输等航海类艰苦行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4、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只能申请一项,根据本人的代偿金额和意愿申请其中之一。
五、代偿金额及方法:
每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
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金额上限实行代偿。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六、申请程序:
1、申请人在2011年6月20日前向学院或毕业中队指导员递交如下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院系留底一份),请将内容详细如实填写,其中涉及毕业生就业单位名称及就业单位地址的信息请填写详细,就业单位详细地址格式按“...省(区、市)...市...县(区)...镇(乡)...村”填写,尽量落实到乡镇一级,“贷款本息金额”一览仅填写贷款本金,申请学费代偿同学此项填写0。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具体证明需由公司人事部门开具。
航海类毕业生出具格式(见附件3),其中在证明中要备注具体的船名加盖船章等,同时此份证明需要申请人本人签字。
其他符合条件的到基层单位或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仿照此格式出具相关证明;
2、经学院和毕业生中队整理后,6月23日前各院系将以下材料交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启航楼大学生发展服务中心302-1):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请将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分类上交;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4)《201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代偿/贷款代偿汇总表》一份(见附件4),同时递交电子版;
(5)以上材料请按电子版顺序分类上交。
3、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4、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我校材料后,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我校及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5、对于审核通过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各院系要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6、获得代偿资助的毕业生需在三年代偿期限中的每年的5月份填写《大连海事大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见附件5)报送学校,过期不报者视为已经不符合代偿条件,不再进行代偿资助。
七、违约责任
申请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主动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若工作未满三年,因工作变动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要及时通知我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申请贷款代偿的同学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八、几点说明:
1、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代偿申请材料,留待年底第二次统一报送;对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
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该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该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有学生本人签字确实。
2、对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在其申请期间一直到申请获批后我校一直实行毕业生自行偿付利息的方法,若毕业生在此期间产生的相关违约行为,责任自负。
在本项政策的落实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
联系电话:
学生处
201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