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合同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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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目录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违约责任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逐条解读《合同法解释二》

逐条解读《合同法解释二》

逐条解读《合同法解释二》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 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解读: 具备基本三要素: 当事人名、标的和数量, 合同一般即视为成立。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合同签订三形式, 口头、书面和行为。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解读: 悬赏声明可构成合同。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解读: 本条没明确认定合同签订地的目的和背景, 实际上合同签订地主要在于争议管辖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地时才有其法律价值, 此条规定会出现合同的签订地的认定, 虽然明知实际签订地点, 淡也按合同约定地点。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解读:合同签署三方式:签字、盖章或手印。

本条“手印”应为指纹印迹, 而非人名章。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 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合同法》解释(二)要点解读

《合同法》解释(二)要点解读
五、对因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申请法院予以调整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该原则是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世界各国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均有规定。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末制订《合同法》的时候,“情势变更”原则也一度被写入草案,但最终没有被立法者采纳。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使合同法原则与国际合同规范更加接近,实际上也是司法机关应对金融纷的法律漏洞,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在实践中起到了很强的指导作用。
作者简介:周素文,法学硕士,国家法官学院经济法专业学员,中华全国协会会员,上海中企泰事务所专职,联系电话61668586 021-518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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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合同形式及订立方式作出更宽泛的解释,更有利于日常交易
《解释(二)》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特别有利于中小企业及批发贸易商户日常交易活动,也是照顾到现实交易中的惯例,方便交易,促进经济发展。
对于格式条款的限缩认定,也是这次解释的重要内容。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由于其不可更改性、附合性及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具有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普遍性,而日常消费活动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被称为霸王条款,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点。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全部内容有哪些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全部内容有哪些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全部内容有哪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事务是很多市场主体都可能面临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合同事务产生的纠纷也是数不胜数。

合同法解释二就相关纠纷解决提供相应参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事务是很多市场主体都可能面临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合同事务产生的纠纷也是数不胜数。

合同法解释二就相关纠纷解决提供相应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2010-12-22 17:50:28)转载▼标签: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纠纷杂谈分类:仲裁诉讼代理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施行。

该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

现就《合同法》解释(二)起草的背景和对该解释中的若干问题简要论述如下:一、法释[2009]5号起草的背景(一)承前启后。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

针对《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近10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明该解释是完全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该解释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大大推动了《合同法》的实施,维护了《合同法》的效力和尊严,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在这样的情势下,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合同法》解释(二)。

因此,该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为民意识、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

(二)恰逢其时。

当前,根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

总的来看,国际金融动荡有可能持续较长时间,世界经济也有可能经历较长的低迷和调整期。

《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一、合同订立第一条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已实施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

推定合同成立。

第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习书面形式而未采字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据此主张合同不成立,合同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合同已履行完毕或者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第三条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中,只要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文定明确,合同即成立。

对欠缺的一般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释:第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所称“交易习惯”,是指在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类经济关系中为人们普遍认识。

遵循采用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的通行做法或行为规则。

第五条商业广告如内容完整、确定,包含有标的、价款、收货或者付款条件等具体内容,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界限不清时,视为要约邀请。

第六条悬赏广告是广告行为人以广告方式对完成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不特定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属单方法律行为,无需相对人承诺即生效。

第七条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相对人为数人时,如完成行为不重合,数人均享有请求获得报酬的权利;并应根据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相应的报酬比例。

如完成行为重合,应由最先完成并通知行为人者取得报酬;同时完成的,应平均分配报酬。

第八条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同一地点的,以该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双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九条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一方当事人拟制的合同标准示范文本,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情形的,为格式合同。

第十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合理方式”,是指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以醒目的字体特别标识在合同书的显著位置并能够被对方识别;重要附件,应在合同主文特别注明并完整附后,从而达到合理、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之要求。

合同法司法解释2

合同法司法解释2

合同法司法解释2本合同法司法解释2(以下简称“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

本解释旨在对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于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特定事项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应当具备自愿、平等、有偿、合法、真实的特征,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重要条款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应当经过对方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下解除合同,如有争议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五条合同的效力。

合同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过法定程序的确认后生效。

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解释。

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如有争议,应当根据合同的整体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根据习惯和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第七条合同的违约和责任。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方的责任和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第八条合同的争议解决。

对于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本解释的适用。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以上为合同法司法解释2的相关内容,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本人联系。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主要针对合同的解除、不履行、违约责任以及补偿等情况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共分为29条,下面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条款进行具体解读。

第一、第二条规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并约定相关责任。

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尽到通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至第六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的问题。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将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但需另一方事先同意。

解释二还规定了履行期限的问题,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默认为3个月,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以期限为准。

第七至第九条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及其处理办法。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履行可以暂时中止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但实现不可抗力处理后,应当按照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第十至第十五条则是围绕违约责任展开的。

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责任的三种方式:履行债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不得低于损失的合理赔偿等。

第十六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其他的损害赔偿问题。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造成对方的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二还明确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赔偿。

最后,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转移问题。

当事人一方转让合同权利或者债务时,违约责任也会同时转移。

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违约责任的转移范围和转移效力。

总的来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合同的解除、不履行、违约责任和补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对于完善我国合同法体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2010-12-22 17:50:28)转载▼标签: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纠纷杂谈分类:仲裁诉讼代理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施行。

该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

现就《合同法》解释(二)起草的背景和对该解释中的若干问题简要论述如下:一、法释[2009]5号起草的背景(一)承前启后。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

针对《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近10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明该解释是完全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该解释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大大推动了《合同法》的实施,维护了《合同法》的效力和尊严,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在这样的情势下,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合同法》解释(二)。

因此,该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为民意识、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

(二)恰逢其时。

当前,根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

总的来看,国际金融动荡有可能持续较长时间,世界经济也有可能经历较长的低迷和调整期。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合同法解释二全文合同法解释二(下称“解释二”)于2015年12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同日起施行,共有7条,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解释和规范。

下面是解释二的全文:第一条: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双方对相关交易事项有全部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支付价格、交付方式、履行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

买方享有省略订立合同条款的权利,其行为不得侵犯卖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借款合同中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示的贷款利率”应为合法约定,若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公示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贷款利率进行计息。

公示的贷款利率调整时,自公示日起生效。

第三条: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担保。

若为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主债权与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债权之间不存在限制法人行为能力的情形,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不动产租赁合同中,当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义务,致使承租人利益受到侵害,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追偿损害赔偿。

第五条: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得与担保人协商排除金融机构的担保责任。

若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由他人提供担保,则该约定无效,金融机构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合同中的“按事前约定或者约定利益”的具体意义是,通过与约定事项有关的委托、让与方式或者事后支付、赔偿等方式实现债权。

第七条:法律未对特定合同形成强制规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特点和交易常态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总结:合同法解释二是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具体解释和规范。

通过解释二,对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等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具体事项和权益保护上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同时,解释二还强调合同中的履行方式,如支付价格、交付方式、履行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这些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的公平与诚信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引言合同法司法解释是指在合同法领域内,由最高法院对合同法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界定的一种法律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对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合同解释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1. 协议一致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基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当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不明确或矛盾之处时,应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释。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当合同条款存在不确定性或模糊性时,应以保护受益人利益为前提进行解释。

3. 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原则在消费者合同中,应当倾向于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在解释模糊或不确定的合同条款时,应考虑到消费者相对于企业的弱势地位,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合同附条件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当合同的履行附条件时,合同对附条件的不规定后果进行了规定。

具体如下:1. 附条件的解释当合同履行附条件时,条件的内容应明确,不得存在模糊性或歧义。

当合同中的条件存在不明确的情况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

2. 缺乏附条件的法律后果合同中若明确约定了附条件但未进行明确规定的,应根据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进行解释,缺乏附条件的法律后果应由一般合同规定的法律后果来确定。

3. 违反附条件的法律后果当合同的条件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视情况而定。

当条件的不履行是由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反条件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三、合同转让的法律后果合同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转让的相关法律后果如下:1. 合同转让的约束力合同转让应基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被转让方应具备与原合同当事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原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原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转让后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应承担因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解释二(精选多篇)

合同法解释二(精选多篇)

合同法解释二(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5号,2018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13日起施行)目录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违约责任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解释二(精选多篇)

合同法解释二(精选多篇)

合同法解释二(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解释(二)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5号,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13日起施行)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违约责任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旨在规定合同的解释原则,明确合同解释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定义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平等主体之间,为了实现法律目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解释的原则1.合同解释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进行,维护合同当事人平等主体地位。

2.合同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进行,除非该字面意思与合同的其他条款不相符合或者不符合合同目的。

3.合同解释应当根据当事人实际行为和交易习惯进行,综合考虑合同的全部条款。

4.合同解释应当注重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5.合同解释应当遵循最大限度发挥合同效力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解释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合同约定,解释合同的义务。

第五条合同的异常解释1.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本chapter未规定的对合同的异常解释方式。

2.当事人可以根据陈述、说明、广告、交易习惯等方式解释合同。

第二章标准合同的解释第六条标准合同解释的原则1.标准合同是指一个当事人用相同的格式或者一系列格式相同的格式合同与多方当事人订立的,具有一定稳定性、批量性和通用性的合同。

2.标准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公共利益为本,维护消费者和其他无过错方的权益。

第七条标准合同解释的具体原则1.在标准合同中,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性质、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主要内容。

2.标准合同解释应当尽量保持合同条款的平衡性和合理性,避免占用对方权利,损害无过错方利益。

3.标准合同中涉及费用、违约责任等约定,应当依法合理。

4.标准合同中涉及重大或者不公平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解释。

第八条标准合同的附属协议解释1.标准合同中的附属协议应当与主合同具有连续性和协调性,在解释上应当依据合同的目的、相关性、秩序进行。

2.标准合同中附属协议的修改、终止等事项应当依照主合同的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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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4〕5号,2014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13日起施行)目录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违约责任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4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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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还债的认定:到期时间早、无担保权、负担较重的,先认定。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解读:从“规定”到“强制性规定”,从“强制性规定”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让人还是琢磨不透,法理学上有一定得说法,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到“?”。似乎是点到为止,敢情是说,判定的规定应当具有此等字样:“违反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解读:似乎略嫌多余,显示中多将此种情况列为共同被告,但只判定被代理人担责,不按连带责任处理(与侵权竞合的除外)。《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者附期限。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合同法定或约定解除和债务法定抵销均受异议期约束,该异议期了由合同各方约定,没有约定的视为3个月。也是为了保护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解读: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具备基本三要素:当事人名、标的和数量,合同一般即视为成立。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合同签订三形式,口头、书面和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解读:明确撤销权的价格认定参照(指导价或市场价)和标准(高低30%)。增加高价购置行为也可撤销,其实撤销权的范围就是使债务人的债权应增加确不能增加,不应减少确减少的,都算作可撤销范围,包括放弃担保权或对外恶意提供担保权等。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解读:合同签署三方式:签字、盖章或手印。本条“手印”应为指纹印迹,而非人名章。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解读:本条没明确认定合同签订地的目的和背景,实际上合同签订地主要在于争议管辖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地时才有其法律价值,此条规定会出现合同的签订地的认定,虽然明知实际签订地点,淡也按合同约定地点。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与物权法的规定一致,多重买卖的合同虽然不能履行但有效,据此可主张违约,此类合同看来得防止一物多卖,附加上对应的条款。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解读: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条件。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读:表面上看相当于新增了格式条款可撤销的情形,本质上还是基于显示公平的撤销权。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解读:但是本条规定有一定缺陷,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本人以为格式条款即便提示和说明了,但其违反认定合同无效或条款无效的情形就够了。也许本条的含义旨在进一步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否定。
人负担。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虽然这条要求不让把敏感条款(实际上有点像霸王条款)遮着掩着,但这这种提示很容易做得到,描黑加粗就行了,至于说明得是否在理就另当别论了。注意其举证责任(本质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解读:悬赏声明可构成合同。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读:诉讼法性质的条款,不难理解。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如下: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解读:“追认”采取到达生效主义,但是追认对合同效力的可溯及,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解读:本质上是行为可构成追认或者说可作为签约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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