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未必合理
合理与合法读书摘录读书感想读书笔记
合理与合法当我们说到正确的事的时候,我们常常会说合理、合法。
但其实合理跟合法是两个概念,有些东西会合理但不合法,有些东西会合法但不合理。
合法我们都知道,就是我们的法律,那么合理的这个理是什么理,是从哪儿来的?为什么不合法的东西有时候会合理?有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呢?1.1 自然法我们平常所说的法,指的是人为规定的法律,这些法律条目虽说神圣不可侵犯,但终究是人定的,首先制定法律的人并不一定足够聪明,况且他们还要受到很多现实的制约,有政治的考量,被并没有什么远见的民意绑架等,所以很多国家的法律有时候听起来很荒谬?不要奇怪,别的国家或许一样觉得我们的法律很可笑。
但是,还有一种法,它在严格意义上并不能算是法,或许是类似「真理」?或许是「本该如此」?我们称之为自然法。
自然法跟实在法(我们说的法律)不同,它属于自然界本来的秩序,是不以任何国家如何制定法律为转移的,主张的是天赋人权,自然公正。
人类行为的原则,都应该从人类本身的「理性」角度去发现,这些原则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具有绝对的、永恒的和普遍的效力。
有人常这么说,事情「应该」是这样的,道理「应该」是这样的,这个「应该」就类似于这里的自然法,它可能跟现有的法律相抵触。
1.2 人的自然属性很多人不承认人有天然的自然属性。
苹果不会往天上飞,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可以结合产生一个水分子,这些都是事物的自然属性,没有争议,任何身处自然的物体都有自己的自然属性,但到了人这里,人们就糊涂了,觉得法律规定的样子就应该是本来的样子。
其实也不需要对他们有过于高深的讲解,只需换个国家生存,他们就能发现那个「本来」又变成了另外一个样子,而人的自然属性就是自然属性,它永远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人的自然本质可通过「理性」去探索发现,对于人而言,自然法的善恶也不是我们平时口中所说的道德上的善恶,而是仅有一个判定标准,那就是是否有利于实现人的自然本质,是否指向真正的幸福?应然(应该如何)优于实然(实际如何)。
辩论反方 存在的未必就是合理的
【辩论反方】存在的未必就是合理的曾有位哲人说过这样一句话:“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但是,我认为这位哲人太过偏激,其实存在的未必就是合理的。
所谓“存在”,就是事物持续地占据着时间和空间;即实际上有的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世界。
我想,“存在”在这里的意思应该是指前一种,即实际上有的。
而对“合理”的解释则应该是:合乎道理或事理。
那么,对哲人这句话的解释就应该是,实际上有的事物就是合乎道理或事理的。
这句话无可否认是极端片面的。
我不否认,任何不存在的事物都是不合理的。
因为不存在的事物都是被自然界或人类社会所淘汰的,是没有用的东西。
就像人们发明了声效好的音响后,老唱机就该呆在博物馆里;有了高速的汽车、火车、动车后,马车就只能在观光区出现一样。
但是,我们不能因不存在的就是不合理的这个前提条件,就推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个结论。
因为存在的未必就是合理的,否则我们又何来不合理现象之说呢?我想没有人可以否认整个自然界乃至人类社会中都存在着不合理现象。
过去社会上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大学生毕业找工作时男生明显比女生有优势。
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在招工章程中写明只招男生,即使是面对成绩才干都明显比普通男生更优秀的女生也不考虑。
这种现象公平吗?合理吗?不!当然不!凭什么因为性别上的差异而区别对待男女生?凭什么不以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录取?认真推究起来,这种现象也可算是重男轻女思想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与全社会提倡的男女平等的思想相违背。
但它确实存在于世界上,难道就因为它存在,我们就能认为它是合理的吗?当然不能。
它是存在,却存在得一点都不合男女平等的道理。
现在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好多用人单位只招女生不招男生,和性别又是关系不大的工作,这也是不合理的。
20世纪最新潮的事物是电脑,但自有电脑后,电脑病毒也在悄然滋生,再高明的“玩家”也有被“毒”的经历。
“黑色星期五”让玩家个个闻之色变,头痛不已。
这种害“机”不浅的毒物,我想除了放毒之人,大概也不会有人喜欢。
辩论辩题的观点合理合法性
辩论辩题的观点合理合法性正方观点,辩题的观点合理合法性。
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辩题的观点合理合法性。
首先,我们可以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来看,一个合理的观点应该符合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
例如,伟大的哲学家康德曾经说过,“行为凭什么才是合法的?行为之所以合法,是因为它的原则能成为普遍的法则。
”这表明合法性应该建立在普遍适用的原则之上,而不是个别的私人利益。
因此,辩题的观点如果符合普遍适用的原则,就是合理合法的。
其次,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对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是合法的。
比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法律是我们共同的意志,也是我们共同的保护。
”这说明法律是社会共同的意志和保护,只有遵循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我们可以从实际案例来看。
比如,在商业领域,一些公司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利益,但是这些行为往往是不合法的。
比如,美国的恩隆公司曾经因为操纵股票价格而被罚款数百万美元,这就是因为他们的行为不合法。
因此,从道德、法律和实际案例来看,辩题的观点合理合法性。
反方观点,辩题的观点不合理合法性。
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辩题的观点不一定合理合法。
首先,我们可以从不同的价值观来看,有些观点可能在某些人看来是合理的,但在另一些人看来是不合理的。
比如,对于环保问题,一些人可能认为牺牲经济利益保护环境是合理的,但是另一些人可能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认为经济利益更重要。
其次,我们可以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来看。
不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可能导致不同的观点和行为,这些观点和行为在当时可能是合法的,但在今天可能是不合法的。
比如,古代中国的一些封建礼仪在当时是合法的,但在今天是不合理的。
最后,我们可以从社会变革的角度来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一些原来合法的观点可能在今天已经不合法了。
比如,以前的奴隶制度在当时是合法的,但是在今天是不合法的。
因此,从不同的价值观、历史和文化、社会变革的角度来看,辩题的观点不一定合理合法。
辩论辩题的观点合情合理合法性
辩论辩题的观点合情合理合法性正方观点,禁止动物园合情合理合法性。
动物园禁止的合情合理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动物园中的动物常常处于狭小的空间中,无法自由活动,这违反了动物的自然权利。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曾经说过,“自由就是让别人说你不喜欢的话。
”动物也应该有自由的权利,而动物园限制了它们的自由,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动物园中的动物常常受到不良对待,甚至遭受虐待。
美国动物权利活动家简·古道尔曾经说过,“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它对待动物的方式中看出来。
”如果动物园中的动物受到虐待,那么这显然是不合法的行为。
最后,动物园也是对动物的一种剥削,它们被用来赚取观众的门票费用,这是对动物的不尊重。
正如印度圣雄甘地曾经说过,“一个国家和它的道德进步可以从它对动物的待遇中看出来。
”动物园的存在显然是不合情合理合法的。
反方观点,允许动物园合情合理合法性。
允许动物园的合情合理合法性也是有充分理由的。
首先,动物园可以为人们提供与野生动物接触的机会,增加人们对自然界的了解和关注。
正如美国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曾经说过,“保护自然界,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动物园可以让人们更加关注自然界的生物多样性,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其次,动物园也可以为动物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生存环境,保护一些濒临灭绝的物种。
正如英国自然学家大卫·艾登堡曾经说过,“我们不是地球的主人,我们只是地球的客人。
”动物园可以帮助保护那些濒临灭绝的动物,这是合法的。
最后,动物园也可以为科学研究提供实验材料,促进科学的发展。
正如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曾经说过,“科学是一种长期的探索。
”动物园可以为科学家提供研究动物行为和生态系统的机会,这也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动物园的存在既有合情合理合法的一面,也有不合情合理合法的一面。
我们应该在保护动物的同时,也要考虑人类的需求和科学研究的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寻求一种平衡的方式来对待动物园的存在。
是否应该合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合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合法辩论辩题。
首先,合法辩论是民主社会的基本权利之一,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与他人进行辩论。
没有理由限制人们对任何辩题进行辩论,只有通过辩论才能够更好地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找到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即使一个观点是真理,如果它没有被挑战过,它就会变得陈旧而无力。
”合法辩论辩题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个人思维的发展。
其次,合法辩论辩题也是言论自由的体现。
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它保障了人们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如果限制了某些辩题的合法辩论,就等于限制了人们的言论自由。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所说,“言论自由并不是为了那些人喜欢听到的言论而设立的,而是为了那些我们不喜欢听到的言论而设立的。
”只有通过合法辩论,人们才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言论自由权利。
最后,合法辩论辩题有助于培养人们的辩论能力和批判思维能力。
辩论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通过辩论,人们可以学会分析问题、提出论据、反驳对方观点等能力。
这些能力对于个人的成长和社会的进步都是至关重要的。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辩论是推动真理的良药。
”只有通过合法辩论,人们才能够更好地理解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综上所述,合法辩论辩题是符合民主社会基本权利的,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个人成长。
因此,应该允许人们对任何辩题进行合法辩论。
反方观点,不应该合法辩论辩题。
首先,有些辩题涉及到敏感的政治、宗教或道德问题,如果允许合法辩论,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或者造成对某些群体的伤害。
例如,对于种族歧视、宗教信仰等问题,如果允许合法辩论,可能会引发社会冲突,甚至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
其次,有些辩题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者冒犯。
在合法辩论的过程中,有些人可能会使用攻击性的言辞或者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
例如,在对性别、性取向等话题进行合法辩论时,可能会引发对某些群体的歧视和伤害。
即使合法也需要先合理
即使合法也需要先合理任志强董藩教授写了篇《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开征房产税(物业税)均涉嫌违法》的文章,从“立法法”的角度就立法程序及权限分析了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无权就征收“房地产税(或物业税)”立法。
我原则上同意董教授的分析,更赞成应严格的按法律的规律来执政。
但董教授是根据现有条例做出上述判断的,而国务院是有权自行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了暂行条例就可以回避立法程序上的麻烦与障碍了。
再按条例的规定由财政部解释,那么这个修改后的暂行条例也许就能实现政府想达到的征收目的了。
问题在于“立法法”权中将征税的权利交给了人大之后,人大有权收回所有的授权,由全国人大来按“立法法”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防止行政管理机构乱用授权而背离了“立法法”立法的初衷,而还权于民!一个国家中最重要的民权不是选举权,而是纳税权。
选举是要让最严格监管税权的人来当守夜人,让纳税人知道自己所缴纳的税干了些什么,知道因为纳税而得到了些什么。
美国的独立战争是因为争取纳税权,美国的法律也因此有了未经民众同意不得加税的精神。
中国共产党能打败国民党的统治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国民党的税多”而引发的民众的不满。
过重的税赋所导致的战争还包括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次“苛政猛于虎”的时代的农民革命!一个国家为了保卫国防、保护人民的生活与财产的安全、维护市场的秩序和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等,就一定要征税,而纳税则是公民享受公民权利的最基本义务。
这本是无需解释的事情。
问题是中国的总税收比重已经很高了,连中央、国务院都在强调要改革收入分配的关系了。
中国的国务院早已清楚的认识到了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扭曲现象,税收和民众收入各自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关系已到了严重的不合理的地步了;国家的税收已到了该减而不是该加的地步了,是改革税收严重不合理的阶段了。
如今在拼命的鼓吹如何加税、拼命的争论税收的征收办法,不如先问问征税是为了什么?征税的税收要用在什么地方?再看是否对大多数民众有利?这样才能让全国人大有个决定是否征收的条件。
是否应该合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合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合法辩论辩题。
首先,合法辩论辩题是言论自由的体现。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而辩论是言论自由的一种重要形式。
允许合法辩论辩题可以促进社会的思想交流和民主进程,有利于培养人们的批判性思维和辩论能力。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民主政府就是人民的政府,是人民、为人民、由人民组成的政府。
”合法辩论辩题可以让人们更好地参与到社会事务中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合法辩论辩题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合法辩论,可以让人们更好地了解不同观点和立场,增进相互理解和尊重,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没有辩论,就没有真理。
”只有通过辩论,才能找到更加客观、全面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合法辩论辩题有助于提高人们的辩论能力和思辨能力。
在辩论中,人们需要理性地分析问题,寻找有效的论据和证据,提出合理的观点和论证。
这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人们的辩论素养和思辨能力。
正如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辩论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通过合法辩论辩题,可以让人们更好地接触到不同的观点和思想,从而提高自己的思辨能力。
反方观点,不应该合法辩论辩题。
首先,合法辩论辩题可能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在某些敏感的社会问题上,合法辩论辩题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和冲突,甚至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造成一定的影响。
比如,一些涉及宗教、种族、性别等敏感话题的辩论,很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和矛盾。
因此,不应该合法辩论这些敏感话题,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合法辩论辩题可能会造成一些不良后果。
在一些辩题上,一些人可能会利用辩论的平台发布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会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从而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比如,一些极端分子可能会利用合法辩论的平台宣扬极端思想,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混乱。
因此,不应该合法辩论一些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的辩题。
中国合法但是不道德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国合法但是不道德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简要介绍文章的主题和背景,以及对中国合法但不道德的例子进行初步说明。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进行编辑: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经济、政治和社会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然而,正因为其复杂的国情和文化背景,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合法但不道德的现象和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合法但不道德的例子,揭示其中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一些反思和建议。
众所周知,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工具,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交往方式。
然而,并非每一项合法的行为都是道德的、符合公众利益的。
在中国,一些合法的行为在道德层面上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给社会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这些合法但不道德的现象涉及众多领域,如商业、教育、环境等。
它们不仅损害了个体和社会的利益,也挑战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
在本文中,我们将具体分析两个中国合法但不道德的例子,并在每个例子中列举一些关键要点。
通过深入剖析这些例子,我们将尽力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可能带来的解决方案。
此外,我们还将对这些现象进行总结和反思,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引起广大公众的重视和思考。
通过对中国合法但不道德的例子进行研究和剖析,我们旨在唤醒社会对道德的重视和尊重,推动社会、行业乃至个人做出改变。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实现真正的法治和道德的统一。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编写如下: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概述了文章的主题和内容,介绍了中国存在合法但不道德的例子,并说明了本文的目的。
通过引言部分,读者可以对后续内容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正文部分主要列举了两个中国合法但不道德的例子。
每个例子都会深入分析其中的关键要点,通过事实、数据和分析,来阐述这些例子为何合法但不道德。
正文部分的结构清晰,每个例子都独立成段,每个要点都用子标题进行划分,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每个要点的内容和论证。
行为合理不合法的例子
行为合理不合法的例子行为合理不合法是个常见的社会问题。
有很多看似合理的行为实际上却是非法的,这不仅让人感到迷惑和困惑,还会给社会带来大量的负面影响。
在这里,我们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讨论,并分步骤进行分析。
步骤一:合理但不合法的例子。
举一个最常见的例子:红绿灯。
我们都知道在路口,当交通信号灯亮起红灯时,行人和车辆应该停在原地等待绿灯亮起才能通过路口。
事实上,很多人并不遵守这个规定,而是直接穿过路口,这是因为他们认为等红灯浪费时间。
因此,这种看似合理的行为实际上是违法的,而且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风险。
步骤二:合理与合法的关系。
很多时候,合理和合法是不同的概念。
合理指的是根据道德和常识判断,能够维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行为。
而合法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为是被允许的。
在红绿灯的例子中,等候是合法的,虽然等待时间长但是有道德意义,可以保证交通的安全,而违反交通规则并强行穿过路口则是非法的。
步骤三:非法行为的影响。
行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一旦出现,就会给社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
首先,会破坏社会的法制秩序,增加不确定性和动荡性。
其次,会使得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和被侵犯,失去公正和合理性。
最后,还会导致责任和权利的失衡,给社会带来不公平和不稳定。
总结:在生活中,行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时常出现。
我们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合理和合法是不同的概念,并且应该在所有行为中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和稳定,让我们更好地生活、工作和发展。
理解民法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
理解民法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在民法领域中,合法性和正当性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和功能。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区别以及它们在民法中的作用。
一、合法性的概念与要求合法性是指行为或行为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
在民法中,合法性通常与法律文件、法律行为和法律权益等相关。
合法性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行为或行为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
民法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因此,在进行各种行为或保护权益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行为或行为结果应遵循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合法性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还需要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合法行为或行为结果应该不违反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中,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行为都不应损害到他人的权益。
二、正当性的概念与要求正当性是指行为背后的动机或目的符合社会认可的合理标准。
正当性的要求可以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考量,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正当性要求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规定,以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次,正当性要求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合理性是指行为在相关环境下的合理性和合理期望,必要性则是指行为对于实现一定目的的必要性。
最后,正当性还要求行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是民法中的基本价值观,要求在行为中尽量避免不公平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合法性和正当性虽然都与法律相关,但它们在概念和要求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合法性是以法律为基础,要求行为或行为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而正当性则更注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要求行为符合社会认可的合理标准。
其次,合法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正当性更注重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平正义。
最后,合法性是一种依法行动的要求,合法行为的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来执行。
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完整版
合法与合理的关系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分析一、合理与合法的含义何谓合法?从字面来看,就是指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了解。
的合法,即法治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
实际上就是法律的、不加追究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违法行为,就是合法行为。
而狭义的合法行为,即法律调整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主体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从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广义的合法行为包括狭义的合法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中性行为)。
那何谓合理?从字面上来看就是指合乎道理或事理。
此外,合理还有一个含义,即合乎个体与整体发展规律,寻求整体与个体同时提高,当个体与整体不和谐时,提供整体与个体进行思想碰撞的舞台,坚持融合,相互学习的观念。
具体来说,例如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合理包括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要有合理的动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具有正当性、平衡性、情理性。
二、合理与合法的冲突不管合理与合法何种解释,它们一个是合乎法律,一个是合乎道理事理。
可以看出二者所遵循的标准不同,那么在复杂的现实社会必然存在矛盾与冲突。
首先,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
但是法律不是完美的,它还是有缺陷的。
法律的变化与发展是稳定的、被动的、滞后的。
法律凸显出一种保守的倾向,这一倾向根植于法律的性质之中,即法律不能可朝令夕改。
一旦法律制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定,和遇见性,就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地修改和破坏。
但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与僵化性是必然的。
滞后的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导致在法的运作中不能合乎情理,不能符合事件的客观规律。
辩论辩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辩论辩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正方辩手:辩题,是否应该全面禁止动物实验。
合法性观点:首先,动物实验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动物的权益和尊严,违背了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根据《动物保护法》,对动物进行实验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而且必须符合科学研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然而,实际上很多动物实验并没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甚至存在滥用动物实验的情况,这是违法行为,因此全面禁止动物实验是合法的。
其次,众多国际组织和科学家们也呼吁停止动物实验,认为动物实验并不能完全代表人类的反应,而且很多药物在动物身上的试验结果并不一定适用于人类。
因此,根据国际社会的共识和科学界的观点,全面禁止动物实验也是合法的。
合理性观点:除了合法性的角度,全面禁止动物实验也是合理的。
首先,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提供了很多替代动物实验的方法,比如体外细胞培养、计算机模拟等,这些方法不仅可以减少对动物的伤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更准确、更有效。
其次,动物实验存在很多道德和伦理问题,比如动物的痛苦和死亡。
众多名人和伟人都曾经发表过关于动物权益的言论,比如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我们可以从动物身上了解很多,但是我们也应该尊重它们的生命和权益。
”全面禁止动物实验也是对这些道德观念的尊重和体现。
总之,从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全面禁止动物实验是符合法律法规和科学伦理的,也是对动物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反方辩手:辩题,是否应该全面禁止动物实验。
合法性观点:全面禁止动物实验并不符合法律法规。
虽然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对动物实验的严格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全面禁止动物实验。
相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动物实验,只要符合相关程序和标准,就是合法的。
因此,全面禁止动物实验是违反法律的。
合理性观点:动物实验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
很多药物和医疗技术的研发都离不开动物实验,比如疫苗、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测试等。
而且,动物实验也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很多贡献,比如探索了很多疾病的治疗方法、保护了人类的健康和生命。
辩论辩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辩论辩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正方,辩题合法性和合理性。
首先,我要强调辩题的合法性。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法
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任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辩题的合
法性就是指辩论的主题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辩论中,我
们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触犯法律的底线。
只有在法律范围内
的辩题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其次,我要强调辩题的合理性。
合理性是指辩题的内容是否符
合逻辑和常识。
在辩论中,我们应该根据事实和逻辑进行推理和论证,不能胡乱臆断或者无中生有。
只有合理的辩题才能引起人们的
兴趣,才能产生有益的讨论和交流。
名人名句方面,毛泽东曾经说过,“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
”这句话告诉我们,只要我们站在合法和合理的立场上,就能战胜任
何反对声音。
另外,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提到,“逻辑是一
切辩论的基础。
”这句话告诉我们,在辩论中要注重逻辑推理,才
能使辩题更加合理。
经典案例方面,可以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做出的裁决。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因此裁定学校种族隔离是非法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合法性是辩题的基本要求,任何违法的辩题都是不可接受的。
综上所述,辩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辩论的基本要求,只有符合法律和逻辑的辩题才能被认为是合法和合理的。
我们应该在辩论中注重这一点,才能使辩论更加有意义和有价值。
合理不合法的事件真的合理吗
“合理不合法”的事件真的合理吗?化学学院段天宇201111151097 11月,我参加了京师公益讲堂白岩松的讲座。
白岩松的演讲中有一点令我印象深刻:我们不应该因为中国逐步实现依法治国就感到多么骄傲,因为法律是社会公民行为的底线,依法治国只是捍卫了这种底线。
这句话令我思考:既然法律是行为的底线,那么引起社会热议的许多所谓“合理不合法”的事件,如果连底线都达不到,还是不是真的合理呢?我想,所谓合理,合乎的是人们心中的社会公理,合乎的是一种道德。
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在约束公民行为,维持社会正常运行方面的作用均是不可或缺的;同时,道德往往通过舆论约束人,而法律规定的是公民的行为底线,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执行,人们认为法律是维护道德的,这也没错。
因此,当法律的执行没有维护所谓的“道德”时,就会有人认为发生了“合理不合法”的事件,就会追问法律为什么也有不合理之处。
然而当我们追问法律是否合理时,换一个角度想,其实所谓的“道德”也不一定合理。
法律与道德都是为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然而在某些场合下,人们制定的道德规范可能只是保障少数人的幸福。
比如“大义灭亲”类事件,一个受尽虐待的“好人”杀死了一个为害乡里的“坏人”,被依法逮捕,全村许多人都为他求情。
人们从道德角度,可能认为杀人者为民除害,或主张好人有好报。
但是,人们在这种立场下忽略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
同时,如果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屈从于“道德”,或许使所谓的“好人”得到保全,却会纵容更多打着类似旗号的犯罪行为,伤害更多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道德”肯定不是合理的。
另一种“合法不合理”事件是有关不合法的过程带来合法合理的结果。
一个车祸伤者急需输血,医院缺血,而又来不及从血库调血,一位医生违规自行献血,救治了病人,却因违反法规遭到罚款。
医生的果断行为救治了病人的生命,也符合医生的职业道德,然而这只是在特定的情境之下。
医院如果不依法处罚医生,则有可能伤害更多人的权利。
如果法规放宽对这种行为的约束,也许会有更多的人被违规输血,受到健康威胁,这也肯定是不合理的。
“合理不合法”和“合法不合理”的探讨
出版物刊名: 会计之友
主题词: 财会工作;主观活动;实践证明;基建工程;经济改革;打破常规;可行性研究;现代经济
摘要:<正> 在财会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合理不合法”和“合法不合理”的现象。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一切规章制度的制订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活动、它本身必然会受到客观条件,即人们认识程度的限制,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二是由于社会在前进,生产在发展,而规章制度是在一定时期下制订的,难免有其历史的局限性。
从上述意义上讲,产生“合理不合法”和“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是经常的。
然而,在这里我们应当看到“合理不合法”和“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是经常的,但又是暂时的。
如果工作实践证明,规章制度中某些方面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就必须加以改革。
财会人员。
卖淫合法化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赛(10级法学班)
卖淫合法化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赛具体流程:1.开篇陈词:时间三分钟。
正反双方交替进行。
2.攻辩环节: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三辩进行。
正方二辩对反方二辩(2)反方三辩对正方三辩(2)3.攻辩小结:时间一分三十秒,正反双方交替进行4.自由辩论:时间双方各五分钟,正方任意一位首先开始。
5.总结陈词:时间一分三十秒-----------------------------------------------------------------------------------------------------------分割线1.开篇陈词:正方一辩:首先,我打一个比方,治理色情行业,就像治理水患一样,靠一个“堵”字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卖淫是社会情欲调节阀,安全阀,起到缓解社会压力的作用,“疏导”才是正确、理性的选择。
这就如同“公共厕所”的作用!如果一个社会没有面向大众的“公共厕所”,随地大小便的人就会增多,整个社会就会污秽不堪!所以我方支持卖淫合法化,是基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作出的理性选择,下面我就简单说说我的理由:一、卖淫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价值。
《南方周末》刊登了一篇调查文章,调查民工的性需要问题,他揭示了一个状况——有相当大一部分民工的性需求不能通过合法的渠道得到解决,民工的生存状态被边缘化的同时,他们的性需求也被边缘化了。
卖淫(主要是低价的色情服务)对这部分需求起到了疏导作用,这对社会的稳定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也就是说妓女的存在,事实上起到了保护良家妇女的作用!使性犯罪的频率大大降低。
二、保持现状不是最优选择。
默许其在非法的状态下存在,可能是不得以或者说是很聪明的选择,但是恰恰忽略了政府的公信力问题。
这样的做法无异于暗示公众,政府是可以说一套做一套,可以表里不一的,政府的法令公众可以阳奉阴违,甚至置若罔闻。
三、卖淫有控制的合法化不会形成社会总体道德观的崩塌。
合法化是政府基于行政理性采取的务实选择,并不代表对卖淫嫖娼的鼓励,卖淫的合法化不是对公认道德准则的否定。
辩论辩题的观点合理合法性
辩论辩题的观点合理合法性正方观点,辩题的观点合理合法性。
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辩题的观点合理合法性是完全合理的。
首先,我们可以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
伦理学家康德曾经说过,“人们应该把自己的行为当作一种普遍的法则来看待。
”这意味着我们的行为应当符合普遍适用的规则和原则。
在辩论中,我们所提出的观点应当是符合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才能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
其次,从实用性的角度来看,辩题的观点合理合法性也是必要的。
如果一个观点不合理或者不合法,那么它就无法被社会所接受和实践。
而辩论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找到最合理最合法的观点,来解决问题或者指导行为。
因此,辩题的观点合理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
再者,从历史案例来看,我们也可以找到很多例子来证明这一观点。
比如说,在美国历史上,废除奴隶制度的运动就是建立在合理合法的观点上的。
正是因为这些观点的合理合法性,才使得废奴运动最终取得了胜利。
综上所述,辩题的观点合理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符合伦理道德,而且具有实用性,还有大量的历史案例可以证明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反方观点,辩题的观点合理合法性。
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辩题的观点合理合法性并不是绝对合理合法的。
首先,我们需要意识到合理和合法并不是一回事。
有些合法的观点并不一定合理,有些合理的观点也不一定合法。
因此,辩题的观点合理合法性并不是绝对的。
其次,从社会变革的角度来看,有时候合理合法的观点并不能带来社会的进步。
比如说,历史上的一些社会改革运动,往往都是在违背当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的。
然而,这些运动最终却为社会带来了积极的变革和发展。
再者,从个人立场来看,有时候合理合法的观点并不一定符合个人的利益或者信仰。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可能会选择违背合法合理的观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信仰。
综上所述,辩题的观点合理合法性并不是绝对合理合法的。
在一些情况下,合理合法的观点并不能带来社会的进步,甚至可能会限制个人的发展和信仰。
法律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法律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然而,对于法律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人们经常存在疑问。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两者在保障社会公正方面的重要性。
一、法律的合法性法律的合法性指的是法律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在权威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合法性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一个合法的法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1. 法定程序:法律的形成和修改应该依照一定的程序和程序性要求,这通常涉及到立法机关的公开讨论、投票和法律通过的确认等。
2. 权威机构的监督: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必须在一个设立并授予权威的机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法律获得公认和遵守。
3. 公示和透明度:法律应该向公众公示,以确保人民知晓其权益和义务。
合法性使得法律得以在社会中发挥作用,为人们提供一种约束力,违反法律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的合理性法律的合理性是指法律内容和规则是否合理或公正。
一部合理的法律应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反映社会价值观:法律应当反映人们共同认可和尊重的社会价值观,如公正、正义、尊重人权等。
2. 具备可操作性:合理的法律应该明确、简明并容易操作,使其能够为法院、警察和公民提供明确的指导。
3. 解决问题的能力:一部合理的法律应当能够解决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促进公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合理的法律在保证社会公正和权益的同时,也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关系合理性和合法性是法律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法律的合法性确保其具备执行的权威性和强制力,而合理性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可能产生冲突。
某些法律可能合法,但在道德和伦理上却不被视为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通常会呼吁对法律进行改革,以使其更加合理和公正。
同时,合理性和合法性也是因国家和地区而异的。
不同国家和地区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和法律体系,因此对于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界定也有所不同。
合理未必合法 合法未必合理
合法未必合理,合理未必合法——关于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的思考“禁摊”可以说是我们国家在城市化进程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个“特殊现象”。
其实从我国小摊贩的历史看,从遥远的古代开始,小摊贩提供的服务就已经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解决了部分低收入群体的生计问题,也为市民生活提供了方便,降低了市民的生活成本。
但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城市中的小摊贩常常也为我们带来脏、乱、差的城市环境。
而在我们北京市区,为了市容整洁,我们的城市的管理者制定了“禁摊”政策。
而对于目前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问题,似乎城管、市民和小摊贩都“有话要说”。
站在城管和部分支持“禁摊”市民的角度看,在“禁摊”时理直气壮,雷厉风行的“严厉打击”,实际上应该是城管的“合法”行为,应该一概支持。
诚然,法律赋予了城管有“严厉禁摊”的“权力”,同时也指定了城管有维护好市容市貌的“义务”。
从这个角度看,似乎一切无可厚非。
但戴斌老师不禁要问:“合法的行为一定合理吗?”问题的关键是,法律赋予了城市管理者“整治城市环境”的权力,可以说去“做”“整治城市环境”这个事情是完全对的,因为其是“合法的”。
但如何去“整治城市环境”,其中的“整治方式”就是一个“合理性”的问题。
如果在做一件“合法的”的事情时不考虑其行为方式“合理性”,那么执法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站在小摊贩和部分不支持“禁摊”市民的角度,“不禁摊”似乎才是一件“合理的”事情。
诚然,从哲学的角度看,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有其合理性。
马路摊点之所以能在城管的严打之下存在了这么多年,一方面是因为广大市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经营马路摊点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者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也是城市低收入者的主要生活来源。
在供需双方之间强大的力量之下,“禁摊”的“不合理性”似乎“表露无遗”。
但戴斌老师还要问:“合理的行为一定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
马路摊点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占道经营,妨碍交通;产品质量不过关导致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污染环境及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这些“老话儿”合理未必合法
E 法治乡村扫码阅读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张兆利这些一『吉话m 』5理7k必台迭现实中,法不责众、父债子还等一些“老话儿”,潜 移默化地影响着百姓的日常生活。
尽管人们都这么说,但 在作为行为准则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免造成不必要 的纠纷和损失。
法不责众几年前,外乡人李某承包了某村一个弃管多年的荒山 果园,并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
在投入数 万元资金和精心管理后,李某的果园第三年收入就达10万 元。
对此,部分村民红了眼.要求村委会收回果园,遭到 李某拒绝。
于是,全村50余人在“法不责众”观念的鼓惑下, 强行闯入果园,哄抢水果1万余公斤,损坏果树600余株。
事后,认为“法不责众”的村民受到了治安拘留和罚款处罚, 并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
点评:当真“法不责众”吗?回答是否定的。
一方面, 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极少而严加惩处,也不会因为违法 人数众多而放宽尺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 等法律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行为人要分别承担返还财 产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治安拘留和罚款的行政违 法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 "众”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从局部来看,参与者似乎人多势众, 但与法律所保护的整个主体相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极少数 的。
因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将受到法 律的惩罚。
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贾某一向乐行善事,只要左邻右舍有困难,他都会施 以援手。
2017年6月,朋友王某做生意需贷款5万元,便 请贾某作担保,贾某毫不犹豫地在担保书上签了名。
谁知 王某在生意场上失利,无力按时还款。
2020年初,在银行 的多次督促下,贾某只好以担保人的身份代替王某偿还了 全部到期贷款本息。
点评:我国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应 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 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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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未必合理,合理未必合法
——关于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的思考
“禁摊”可以说是我们国家在城市化进程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个“特殊现象”。
其实从我国小摊贩的历史看,从遥远的古代开始,小摊贩提供的服务就已经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解决了部分低收入群体的生计问题,也为市民生活提供了方便,降低了市民的生活成本。
但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城市中的小摊贩常常也为我们带来脏、乱、差的城市环境。
而在我们北京市区,为了市容整洁,我们的城市的管理者制定了“禁摊”政策。
而对于目前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问题,似乎城管、市民和小摊贩都“有话要说”。
站在城管和部分支持“禁摊”市民的角度看,在“禁摊”时理直气壮,雷厉风行的“严厉打击”,实际上应该是城管的“合法”行为,应该一概支持。
诚然,法律赋予了城管有“严厉禁摊”的“权力”,同时也指定了城管有维护好市容市貌的“义务”。
从这个角度看,似乎一切无可厚非。
但李老师不禁要问:“合法的行为一定合理吗?”问题的关键是,法律赋予了城市管理者“整治城市环境”的权力,可以说去“做”“整治城市环境”这个事情是完全对的,因为其是“合法的”。
但如何去“整治城市环境”,其中的“整治方式”就是一个“合理性”的问题。
如果在做一件“合法的”的事情时不考虑其行为方式“合理性”,那么执法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站在小摊贩和部分不支持“禁摊”市民的角度,“不禁摊”似乎才是一件“合理的”事情。
诚然,从哲学的角度看,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有其合理性。
马路摊点之所以能在城管的严打之下存在了这么多年,一方面是因为广大市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经营马路摊点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者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也是城市低收入者的主要生活来源。
在供需双方之间强大的力量之下,
“禁摊”的“不合理性”似乎“表露无遗”。
但李老师还要问:“合理的行为一定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
马路摊点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占道经营,妨碍交通;产品质量不过关导致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污染环境及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这些都是法律“不可容忍”的行为。
如果在做一件“合理的”的事情时不考虑其行为方式“合法性”,那么必然是无法“实施”和“被广泛接受”的。
那么在我们城市摊贩管理过程中,如何才能做到既“合法”又“合理”呢?笔者认为,首先,我们的政府可以考虑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方便群众生活”的前提下,对部分小巷摊区进行统一规划定位,统一经营设施,统一经营时间,统一垃圾收运,就近引导零散。
其次,引导流动摊点进入合法摆摊区域进行合法经营。
再次,为了避免影响周边市民的日常生活,在市区部分路段划出特定区域后,要经过周边市民同意后,方可设置一些便民类摊点。
最后,我们还可以另外向小摊贩免费发放经营许可证和占道许可证,使其纳入到工商和规划部门的管制范围,对马路摊点不再一律封杀。
政府有关部门只要对“摊贩”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范,相信一定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路边设摊,现在出了个文件,规定在市区内可以根据民意,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但是以前在马路边设摊是一概封杀的,对于这个文件,市民反响不一。
谈谈你的看法。
分析:首先李老师请大家先看题目中的关键字眼——“现在出了个文件”,为什么说它是关键字眼呢?因为这里所传递的信息就是政府的态度和以前相比作出一定的改变,就是“可以根据民意,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
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一概封杀”。
这里,李老师的观点是,政府作出的这样的“改变”,应该
是值得肯定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从哲学的观点看,事物是不断的发展的,过去和现在相比,实际上所处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都是有所不同的,过去是“一概封杀”不代表现在也要“一概封杀”,过去“一概封杀”是对的,不代表在现在的社会条件下,“一概封杀”也是对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政府能够根据社会条件的变化,勇于“求变”,敢于推翻自己原先的政策,这种态度值得肯定。
其次,从社会民主化的角度来看,政府可以说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体现的是对民意的尊重。
为什么?因为题目中有一个很关键的限定条件,那就是“可以根据民意”,“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
这里“可以”代表没有强制性,这是民众的自由,而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行政决定。
二是“选取一些路段摆摊”的前提是,要“根据民意”,即“民意支持”就可以在“特定路段摆摊”,“如果民意不支持”就不能在“特定路段摆摊”。
三是“适当”二字,这里的“适当”实际上指的是与现行的城市规划没有存在太大的冲突,即对民意的尊重是建立在尊重客观规律,尊重社会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的。
至于“市民反响不一”的问题,李老师建议考生还是从理解的角度出发,因为不管结果如何,社会中总是存在许多不同的利益群体,任何行政决定或行政政策都不可能兼顾社会中各个人群的利益。
因此,“市民反响不一”可以说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
参考答案:对于现在政府规定“在市区内可以根据民意,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的问题,我的看法是:
(1)从哲学的观点看,事物是不断的发展的,政府根据现在社会条件的变化,对“路边摆摊”的问题,采取了与以前不同的处理方式,是有其合理性的。
(2)对于新出台的文件,我认为体现了三方面的合理性:一是体现民意,
因为文件规定政府在问题的处理是“根据民意”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
二是很好地把握了“度”的原则,政府不是全面地同意“路边摆摊”,而是从“选取一些路段摆摊”,此举既不过左,也不过右。
三是文件是建立在尊重客观规律,尊重社会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因为文件要求是“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对于“不适当的路段”,政府并没有改变原来的管理模式。
(3)“市民对这个问题反响不一”,我认为是一个正常的现象。
因为“根据民意,适当选取一些路段摆摊”可能对某些城市居民是有利的,但也可能影响或是可能影响某些城市居民的利益,那么部分城市居民表示出一定的担忧是很正常的。
对此,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更加谨慎地处理“摆摊路段”的选择问题,尽可能少地影响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