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中心宣传卡页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是指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的受益对象进行确认的规定和条件的解释。
以下是对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详细讨论。
一、背景介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中国政府为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为符合相关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扶助,以鼓励居民控制生育率,优化人口结构。
为了确保该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国家农村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了明确的确认条件。
二、政策目的政策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奖励和扶助来鼓励计划生育家庭,降低其生育成本,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政策还旨在推动人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家庭确认条件1.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即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结婚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生育子女。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计生计划生育孩子数量。
具体要求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一般为夫妻共有一孩或两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3.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符合要求。
这些社会保险是作为政府提供奖励和扶助的依据,也是家庭确认的必要条件之一四、财政拨款和发放方式1.政府会按照相应的比例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和扶助款项,这些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费用,从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2.财政拨款的方式一般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在居民户口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认定和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家庭的个人账户。
五、政策的评估和监测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政府将对政策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
具体包括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对受益家庭的生活状况、子女教育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为后续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的依据。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有关表格填表说明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有关表格填表说明一、填写的基础要求(一)涉及选择项时,如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现有存活子女数(登记表)、退出类型、资金领取方式等,按对象实际情况选填相应的编号。
除开选择项外,应按实际填写。
(二)必须用蓝(黑)色钢笔填写,不能用铅笔填写。
(三)要求字迹工整,卷面整洁。
如错填,用“双横线”划掉,在上访填写正确的答案。
如李四出生时间是1935年8月,填写的时候,写成1935年7月,改成:二、有关表格填写的具体要求(一)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本表要求一式二份,由县乡各执一份。
由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填写,由村(居)民委员会签注评议意见、签名、盖公章,上报乡(镇、街道)。
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应该填写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配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婚姻变动年月、曾经生育子女数、曾经生育子女情况、现有存活子女数、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签字并填写填报时间。
离婚、丧偶的,不填写“配偶信息”。
夫妻双方如都符合登记条件,双方分别填写各自的“申报表”。
具体项目填写如下:1、在右上角照片区必须粘贴本人近期标准1寸照片。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出生年月”填写具体的年月。
如1935年5月出生,则“出生年月”填写为“1935年5月”。
4、“公民身份号码”,据实填写身份证号码。
5、“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非农业”或“其他”。
畜牧业户口填写“农业”。
6、“婚姻状况”,用汉字填写下述情况之一: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其他。
7、“婚姻变动年月”,填写最近一次离婚、再婚等婚姻变动的年月。
8、“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目标人群调查登记表》中“曾经生育子女数”的相同要求填写。
9、“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填写该夫妇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
本项有两个格,第一格填写“男孩数”,第二格填写“女孩数”。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二)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应按以下条件掌握:(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所在省(区、市)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一、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一)基本条件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1、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农村居民户口”。
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草场)以从事农(牧)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所在地没有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3)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5)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6)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向其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申报。
2、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的问题(1)1980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子女数量需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
(2)1980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法规规定。
(3)夫妻前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次生育的子女出生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下次生育的合法性时,视为合法。
如:某妇女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在其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出生前死亡,或生育的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或两个在该妇女生育的第三个孩子出生前死亡,该妇女生育子女数虽然超过了两个,但其生育行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视为合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篇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准确实施,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年11月1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XX]7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各市、县(市、区)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监督员制度。
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忠于职守,敢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三)熟悉农村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第五条监督员由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并发给聘书或证书。
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省辖市的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部门:米山发布:ms编号:0170-03-2009-0042时间:2009-6-1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精神,结合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如下:一、基本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二、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农村居民户口”应是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
三、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没有违反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1、1973年8月28日之前生育的,按照1964年11月15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为依据进行界定。
生育子女数不超过三个的,视为合法生育。
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模板】
XX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根据我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下简称特扶)的实际情况,将奖扶、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流程分为:宣传工作,窗口申报、年审受理,乡村联合核查,乡级初审、乡级公示、县级复查确认、市级质量抽查,档案管理工作等五个环节,其流程和操作规范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规范,通过工作总流程图,认识工作规范。
见(工作流程总图)XX省奖扶、特扶工作规范流程总图一、宣传工作规范(一)社会宣传。
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二)重点宣传。
1.宣传对象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次年年满58周岁的女性、60周岁的男性进行重点宣传(藏区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次年年满55周岁的对象)。
对XX省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家庭中女性次年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进行重点宣传。
对象选择:在《XX人口信息平台(SCPIP)系统》中提取或其它途径获取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的重点宣传人群。
2.宣传实施(1)县级统一宣传内容,制作《宣传告知单》(模版3)。
(2)乡(镇、街道)组织宣传工作,发放《宣传告知单》,实施重点宣传。
见图(1)- 4 -图(1)宣传流程图政策宣传乡级组织社会宣传重点人群宣传宣传实施 筛选次年到龄的重点对象县级制作公告、告知单村级实施入户发放宣传告知单或公告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二、窗口申报、年审受理规范窗口申报申报模式:常年申报受理和集中申报受理相结合(分片区集中或分时段集中,可由所在乡(镇、街道)自定),预约补漏、年终清理。
(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次年奖扶、特扶对象申报截止时间)。
(一)申报对象见面。
申报人(受理对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1.受理人要主动热情接待申报人;2.核对申报人照片是否本人;3.核对申报人身份证是否本人。
(二)审查资料。
2023年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恰格拉克乡苏亚克斯村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
2023年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恰格拉克乡苏亚克斯村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试卷试题:共200题一.单选题(共120题)1.()退休人员生理需求不包括()A.住房B.水C.食物D.安全正确答案:D2.()福利企业招用残疾女职工的年龄为()A.16-45周岁B.18-50周岁C.16-40周岁D.18-45周岁正确答案:C3.()秘书通过实地调查获得的信息属于()。
A.一次信息B.专门信息C.二次信息D.三次信息正确答案:A4.()妇女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不仅是弱势的妇女群体,而且还包括一般的和优势的妇女群体。
这说明妇女社会工作具有()的特点。
A.关注妇女的丰富性B.关注妇女的丰富性C.关注妇女的多样性D.关注妇女的层次性正确答案:C5.()购买、销售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几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度的购买、销售和运输情况?A.3B.4C.5D.6正确答案:A6.()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主管机关是()。
A.民政部门B.卫生部门C.财政部门D.劳动保障部门正确答案:A7.()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应不得少于()。
A.一人B.两人C.三人正确答案:B8.()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方式包括()。
A.门诊医疗救助B.住院医疗救助C.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D9.()现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社会保险待遇、开展党组织活动、()和组织文化体育活动。
A.居家养老服务B.提供集中生活场所C.免费体检D.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正确答案:D10.()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原则,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
A.尊重知识B.尊重人才C.党管人才D.人尽其才正确答案:C11.()下面的家庭关系中属于不可选择榜样示范的家庭角色的是()。
A.夫妻B.婆媳C.母女D.翁婿正确答案:C12.()()不是组织学习教育进行政策宣传、咨询活动的主要方法之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稳定社会发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为鼓励农村家庭按照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人口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
下面对该政策的对象确认条件进行政策性解释。
一、家庭户口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首先是具有农村户口的家庭。
这意味着只有在农村常住并具有农村户口的家庭才能享受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这一要求是为了将政策重点放在农村地区,因为农村地区人口的增长速度较快,对农村社会资源的压力也较大,所以对农村地区实施计划生育是尤为重要的。
同时,农村常住户口也能够保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执行和管理。
二、合法结婚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未婚生育、再婚生育等情况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必须有合法的结婚证书才能享受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和社会扶助。
通过要求合法结婚,可以避免未婚生育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还要求家庭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如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间隔进行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科学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这一要求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约束和引导家庭按照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经济困难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对经济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这是因为在农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通常由于各种原因无力承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罚款等经济负担。
为了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对于经济困难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助,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也鼓励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综上所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户口要求、合法结婚要求、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经济困难要求。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宣传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要强化培训,准确把握政策口径,不得随意缩紧或放宽政策,确保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无误,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26日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一、基本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一)关于户口界定问题。
1.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
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
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含未征用完土地)或未领取征地补偿金(含未领取完征地补偿金)或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村居民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农村居民户口一方可以享受奖励。
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1、低保户(五保户) 2、低保边缘户 3、精减武警、精减退职职工 4、"三老"对象 5、特困职工家庭 6、重点优抚对象 7、其他困难群众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 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 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对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0%-150%之间的困难家庭。
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三老”
60周岁退役士兵
“三老”人员 社区居民 社区居民 社区居民
社区居民
社区居民
社区居民
社区居民
社区居民 志愿服务者 18岁至45岁的志愿捐献者 志愿捐献者 社区居民 入学困难的大学生
1、遭受突发性灾害事故; 2、急重症就医困难
因病困难就医
因故困难上学 突发性灾害事故 社区居民 社区居民 1、具有瑞安市户籍残疾人; 2、具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 3、具有低保证的残疾人; 4、具有低保边缘户证的残疾人。 本社区户口
1、病残儿2寸正面照片、病残部位照片和父母合影各2张; 2、病残儿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全家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3、病残儿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4、病残儿学校证明; 5、病残儿医学鉴定书1份; 6、病残儿历年来(特别是近期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住院病 历原件及各类医学检查报告单原件; 无需资料 1、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报告; 2、结婚证; 3、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注:其户内未成年子女应同时随迁。夫妻双方户口性质不一致的,农业户口一方的户口迁 移,还需提供另一方本人或其父母原为迁入村农业户口的证明及村委会同意其落实农业户口 死亡公民户口簿、身份证、死亡证明。 1、出租人身份证、联系方式; 2、承租人身份等信息; 3、出租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1、个人单寸照片2张; 2、《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 1、个人单寸照片2张; 2、《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 1、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合作医疗卡复印件; 2、门诊发票原件(附费用清单)、有效医疗证明单及符合时效的检查报告单; 3、个人银行帐号。 [已注册特殊门诊待遇的参合患者,只需提供门诊发票原件(附费用清单)、合作医疗卡复 1、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2、住院发票原件; 3、费用总清单; 4、病历或出院记录; 5、农村合作银行存折号码。 1、农村低保证; 2、户口簿;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2寸照片一张; 5、社区出具失业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失业证明(下岗失业人员);4、2寸照片一张。
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及政策性解释
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及政策性解释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及政策性解释一、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在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解释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对每个条件的解释均以符合其它条件为前提。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1、农村居民是指户籍所在地在乡村的人员。
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内适用农村居民的规定。
但是户籍所在地在乡村或者户籍为农业人口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城镇的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雇佣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其它有相对固定职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居民,地方农、牧、渔业场职工不按农村居民对待。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确认。
(二)关于“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生育”1、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的农民夫妻。
2、奖励扶助对象在1980年4月1日前生育子女数量符合1973年8月13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龙革发[1973]219号)。
3、奖励扶助对象在1980年4月1日至1983年1月30日间生育子女行为符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布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黑革[1979]263号)。
4、奖励扶助对象在1983年1月31日至1990年1月31日间的生育行为符合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黑发[1983]10号)。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女户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手册
特别市级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奖励对象及家庭一经确认,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发给《陕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四、附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的申报手册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五、此手册各保存单位应按永久档案资料进行保存管理。
六、此手册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免费下发使用。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程序1、本人及家庭提出申请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申报手册使用说明一、此手册供申报确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时使用。
二、填写此手册时请注明申报类别:分别为:国家奖励扶助、独女户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扶助(独生子女死亡)、放弃生育二孩奖励。
请根据对象类型在相应的项目上划勾。
三、此手册一式三份,由受奖励扶助对象本人、村委会、乡镇计生办负责填写,县级计生部门审核、确认,计生部门审定后分别由县计生部门、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各存一份备查。
所属机构:项目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婚姻变动年月本人信息宋保国男性1958-04-13610631195804132812农业户口初婚配偶信息徐琼英女性1967-06-30610631196706301824农业户口初婚序 号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收养年月是否亲死 / 残年月1宋晶晶女性1990-10-19育龄妇家庭地址(门牌号)联系电话(盖章)备注申报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等)1990-10-03 男孩 0 女孩 1 男孩 0 女孩 1村民小组: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夫妇生育子女情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村(居)委会审议意见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复审意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意见年 月 日J6106312050002013-01-14延安市黄龙县圪台乡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陕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是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条。
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1、2、4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1、3条的基础上,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金(2008年度以前是600元,从2009年度开始增加为720元)。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金.(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2、村级评议公示(2月15日前).3、乡级初审公示(3月15日前)。
4县级审批确认(3月31日前)。
5、省市备案(4月30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3、迁出(迁到省外);4、死亡;5、审批错误等。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 周岁;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座谈记录表
李家章:他们说的都是事实。
阳范定:张付英结过两次婚,共生育过1女1男,现存1个男孩,没有违背计划生育政策。
溆浦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调查座谈材料记录表(样表)
葛竹坪乡(镇)蒲家山村(居)委会
时间:2016年2月5日
地点:蒲家山村青垅组
调查对象:张付英
记录人:李小群
参加座谈人员:王行晔、谌志稳、陈一春、李家章、阳范定,李小群
座谈发言:
王行晔:张付英生于1948年9月,系再婚,与前夫李光纯1968年12月结婚,双方系初婚,1969年6月生育了一个女孩,叫李仙球,后因病于1984年死亡,李光纯生于1933年9月,李光纯因病于1975年1月死亡,婚嫁青垅组王修金,王修金是初婚,王修金有80岁了,她们结婚后于1979年3月生育了一个男孩,之后没收养抱养过小孩,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
李小群:张付英系再婚,且只生育2个孩子,现只存活1个男孩,双方是农村户口,无收养抱养史,符合奖励扶助政策。
座谈人员签名:参加人员必须由本人签名,多少人参会就有多少人签名
调查人员签名:张立华、李小群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2006-12-15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计生局:现将《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
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
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
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是年满60周岁。
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省(区、市) 地(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小组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省(区、市) 地(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小组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卫生计生部门各一份。
奖励补助对象审批表卫生计生部门各一份。
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审核表市 县(市、区)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院(居民小组)照 片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填写部分应由本人签名并按指印,相关单位应填写具体情况和意见,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婚姻状况填写“初婚”、“再婚”、“离异”、“丧偶”。
3.子女类型填写“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4.收养时间填写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未办收养登记或补办收养登记的,填写实际共同生活的起始时间。
5.被收养人身份填写“孤儿”、“残疾儿童”、“福利院抚养儿童”、“其他”。
6.死亡时间填写子女死亡的年月,目前存活的划“——”。
7.养老保险类别填写“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工作单位承办人和子女等联系人的电话请填写在备注栏。
申报人:填表人(计生专干): 填表时间: 年月日平顶山市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加分资格确认表新华区城乡居民社区养老保险补贴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计生家庭对象资格确认审批表附件一新华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申请表镇(街道)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三份,加盖村街公章,区、镇(街道)、村各留一份。
填表人:分管领导签字:乡镇审核人:。
南通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南通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公布榜根据《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群众代表会讨论和街道(开发区)、区人口计生委的初步审核,以下594人符合申请领取农村奖励金条件:唐闸镇街道(63人)新园村的钱淑芹、张志荣、陆桂珍、余晏英、蒋志玉、许金珍、钱淑芬;闸东村的顾德泉、徐勇、张玉琴、赵三英、谢如英、吴国宝;尖沟头村的王志来、杨秀英、周井如、左德均、周树芝、陈树芝、张金銮;长岸村的陈友林、达新、周德芹、陈飞华、冯桂英、冯文章、陆有德、许志海、李和英、李进生;花墙村的王桂芬、陈文遂、陈汉奎、顾淑云、施锦德、施锦淦、吕淑华、戴进保;高店村的徐荷英、任宏钧、王美娟、达桂英、高桂云、陶维明、王育芹、顾建、席志平、单明星、高福明;横河村的陈文英、王海如、赵桂英、陆进芳、王玉连、王渭南、韩锦祥、姚东、李素珍、陈勇兰、高建芳、凌玉成、周美芳、张明珍。
港闸经济开发区(160人)东港村的张桂生、陈吉英、陆振华;曙光村的殷淑兰、管淑娥、季照英、顾美玲、朱广泉、季乔英;永兴村的邵秀兰、何炳珍、徐如英、丰六英、顾淑珍、邱云芳、陈桂如、姚建生、陈育华、顾兰英、钱进、姚志林;节制闸村的陈德清、王吉英、姚桂生、汪桂泉、朱容珍、陈美英;窑墩坝村的陈金富、石桂龙、秦宪玲、葛如珍、陆美兰、蒋连风、凌道圣、管如英、钱兰英、徐朋林、任汉清;芦泾港村的候三川、周松林、陆连英、朱兰芳、耿汉林、徐连珍、王乔林、顾连英、朱芹英、朱玉琴、严宝珠、顾美英、姚明德、李志兰、王淑平、朱水英、李毓秀、陆照英、朱美娟、候美林、孙金泉、陈丽华、张风明、顾宝清、朱桂英;五星村的郭新如、陶玉兰、管美华、许美娟、施淑芳、张瑞兰、孙淑华、王学林、严桂兰、朱国萍、邱连华;福利村的范丽华、陈如英、陆桂萍、卢学凤、周淑兰、邵三、蒋如英、蒋琴珍、徐兰芳、朱淑芳、蒋桂森、张振霞、吴富英、项志祥;国庆村的魏玲、保如英、罗锦芬、黄秀萍、金振兰、吴志华、陆金萍、叶树仁、赵锦泉、王文新、吕瑞泉、王炳泉;八一村的施明芝、秦如英、韩容珍、张门英、邵如英、刘孟兰、范冬林、冯淑贤、王秀琴、李素珍、杨淑芬、袁兰英、陆玉祥、徐萍、胡国德、顾林珍、胡连业;新闸村的周连珍、周德明、韩经才、朱宝兰、钱春华、陆金珍、石金泉、邵回英、陶连凤、顾如英、虞美如、刘秀芳、余乔英;龙潭村的张素芬、胡祥进、单桂凤、朱宪林、杨汉清、胡淑英、魏桂兰、黄淑平、唐小莲、高秀洪、杨汉彬、周和珍、王进英;爱国村的吴淑珍、龚照英、姚美华、周月珍、吉桂兰、周菊华、李连英、傅建英;白龙庙村的朱金珍、顾志兵、缪如珍、周翠华、张汉新、周志信、周秀兰、陆雨珍、秦美华。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09•【文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制定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确认第三章资金管理和发放第四章监督评估第五章档案和信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136号)、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5〕84号)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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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范围: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理的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
2、申报表和村居出具的初次公示审核证明(2月28日前);
3、本人、配偶、现存子女身份证;
4、本人及配偶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5、婚姻状况证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有收养行为的,应提供《收养证》。
7、发生子女死亡的有关证明;
三、办理程序:材料齐全后初步审查,然后上报市计生局进行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