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浮东路(乘风路-东环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浮东路(乘风路-东环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龙新政征决〔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浮东路(乘风路-东环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因浮东路(乘风路-东环路)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建设项目:浮东路(乘风路-东环路)项目。
二、征收范围:曹溪街道浮蔡村,东至东环路,南至民房、农田,西至乘风路,北至民房、农田,上述四至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122098。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电话:2122086。
五、签约期限: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为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实施签约。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2020年7月27日附件:浮东路(乘风路-东环路)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为了加快龙岩中心城市建设和发展,本着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宗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龙政综[2008]372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现将《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为保障龙岩中心城市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5〕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在征地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3、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表一: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二: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一(1):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附表一(2):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附表二(1):附表二(2):。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龙政综[2009]41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龙政综〔2009〕417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企事业单位:《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龙岩中心城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龙岩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必须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规划引领,高起点制定城市规划;坚持聚集带动,着力构建城市经济发展支撑;坚持科学管理,保障城市体系运转高效;坚持彰显特色,不断提升中心城市品质;努力把龙岩中心城市建设成为闽粤赣边联接沿海、拓展腹地的生态型经济枢纽、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努力打造山水园林和生态宜居城市。
第四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林荣辉与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荣辉与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闽行终2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寅超王江凌陈锦铨【审理法官】史寅超王江凌陈锦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岩市人民政府;林某3【当事人】龙岩市人民政府林某3【当事人-个人】林某3【当事人-公司】龙岩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王才亮、杨轶群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王才亮、杨轶群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子胜王才亮、杨轶群【代理律所】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龙岩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龙岩市政府系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依法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同时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开展征收补偿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补偿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龙岩市政府系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依法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同时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开展征收补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依法足额支付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在内的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因此,在案涉莲花湖安置小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过程中,龙岩市政府对被征收人林某3进行征收补偿时,应严格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经查,林某3案涉房屋占地面积中,有106.88㎡面积土地在1995年已经补办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故虽然案涉房屋系未经合法手续建设,但依据宅基地建设的有关法律规定,林某3在106.88㎡面积建房用地上,经合法手续后可以建设并享有一定合法面积的房屋。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龙政综[2012]65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2〕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因素,确定了本县域范围内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就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一、新罗区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400元/亩;上杭县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380元/亩;连城县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320元/亩;漳平市、永定县、武平县、长汀县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300元/亩。
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未利用地为1.5倍。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二、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32500元。
三、调整后的征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区)应按闽政〔2012〕5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于2012年12月底前公布本县(市)具体区域的征地标准,严格依法依规报批、合理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8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涉迁历史违建住宅救济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涉迁历史违建住宅救济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龙政综〔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涉迁历史违建住宅救济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20〕41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龙岩中心城区涉迁历史违建住宅救济安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9日龙岩中心城区涉迁历史违建住宅救济安置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龙岩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切实解决2012年4月28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中心城市主城区内违法建设的通告》(通告〔2012〕1号)下发以前,违法建设住宅征收历史遗留问题,依照“开前门、堵后门”的原则,妥善化解征迁矛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及条件(一)适用范围新罗区东城、南城、西城、中城、北城、西陂、曹溪、东肖、红坊、龙门、铁山等镇(街)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
(二)适用条件1.须为2012年4月28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中心城市主城区内违法建设的通告》(通告〔2012〕1号,以下简称《通告》)下发以前所违法建设的住宅(包括无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无合法土地来源或有违法建设记录),《通告》发布后违法建设的住宅,不属于本救济安置范围,一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2.违法建设住宅须经镇(街)现场勘查,片区指挥部确认为具备居住功能且实际用于居住使用的(不含非住宅、各类“管理房”、临时搭盖、简易房、临时搭盖范围内的建筑)。
3.涉迁历史违建住宅的所有人须在超过签约期限15日(含15日)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房交付拆除,逾期未签约、腾房并交付拆除的,不得按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予以救济安置。
二、救济安置政策(一)给予安置房救济购买指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历史违建房屋,可按照产权认定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所认定的按重置价补偿房屋面积(不含合法产权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比例的安置房救济购买指标,具体如下:1.被征收房屋位于西城街道、南城街道、曹溪街道(除王庄村、坑头村、中甲村、黄洋村、经杨村、黄坑村、科桃村外其余村、居委会)、西陂街道(除张白土村、黄竹坑村、崆口村、紫阳村、南石村、赤坑村外其余村、居委会)、中城街道(工业路以南所有村、居委会)、东肖镇(东肖南路以西,红肖路以北所有村、居委会)范围内的,以被征收房屋为标的物,按产权认定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所认定的按重置价补偿房屋面积(不含合法产权面积)的20%,给予安置房救济购买指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的要求,并根据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需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结果经2018年9月2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本级废止(或宣布失效)的9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龙岩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5日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三农”综合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龙政办〔2016〕91号2龙岩市利用境外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龙政〔1998〕综491号3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8〕109号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1〕262号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龙岩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1〕334号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2〕565号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5〕308号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2010〕3号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10关于进一步加强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04〕23号11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1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09〕266号1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府办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龙政办〔2010〕241号1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1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14〕65号1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97号1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0〕132号1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82号1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6〕210号2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469号2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9〕364号2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389号2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1〕393号2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飞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3〕87号2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工业企业“降成本”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28号2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一体化市场化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47号2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6〕258号2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30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5〕46号31关于转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05〕53号32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经营管理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5〕67号3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经营监管的通知龙政办〔2009〕32号3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龙岩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16〕331号3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303号3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2017年龙岩市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7〕136号3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7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7号3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0号4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16号4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的通知龙政综〔2013〕281号4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6〕146号4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2〕226号4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城镇化“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5〕27号4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2018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186号46关于印发《龙岩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2001〕综12号4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龙政综〔2017〕145号4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4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0〕504号5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70号5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龙岩中心城区实施肉制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的通告通告〔2010〕5号5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0〕401号5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81号5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6〕123号55关于转发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调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8〕163号5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0〕248号5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巡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7〕246号58关于运用法律服务手段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若干意见5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赣龙铁路扩能工程(上杭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龙政综〔2010〕356号60关于印发《龙岩市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龙政〔2001〕综464号6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龙政办〔2016〕155号62关于加强光缆管线铺设管理的通知龙政办〔2001〕74号63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8〕13号6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5年高标准基本烟田土地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08号65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规定龙政〔2000〕综350号6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1〕148号6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周转金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6〕196号6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268号6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邮政快递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龙政综〔2015〕7号70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加强认证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0〕222号7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龙政综〔2012〕472号72关于转发龙岩中心城市“商务板块”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8〕273号7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4〕53号7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的通知龙政综〔2014〕303号7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龙政办〔2015〕257号7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刚需购房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龙政综〔2016〕142号7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6〕169号7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通知龙政综〔2016〕276号7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7〕24号8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2017〕3号8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的通知龙政办〔2017〕135号8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治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94号83关于进一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08〕147号8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7〕156号85关于取消、下放、简化部分审批项目的通知龙政〔2000〕综337号86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下放、简化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41号87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简化、下放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162号88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简化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2002〕综28号89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取消、下放或改变运作方式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3〕163号90关于向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管理审批(核)权限的通知龙政综〔2003〕26号91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各县(市)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限的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4〕70号9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六批市级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10〕362号9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龙政办〔2011〕24号——结束——。
龙岩市征地补偿标准
龙岩市征地补偿标准
龙岩市作为福建省的一个重要地级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也在不
断加快。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征地补偿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龙岩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征地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首先,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龙岩市政府规定了一系列的征地补偿标准。
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条例的规定,向被征收农民依法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具体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瓦工石工补偿费、树木补偿费等。
此外,对于因征地而导致的农民住房、水利设施、农作物等损失,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些补偿标准的出台,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城市建设提供了保障。
其次,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龙岩市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具体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等。
同时,对于因征地而导致的临时占用土地、房屋等损失,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些补偿标准的实施,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看,龙岩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为保障农民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同时,这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为城市化进程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龙岩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良性互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2•【字号】龙政征补决〔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龙政征补决〔2016〕22号征收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池秋娜,市长。
被征收人:林柏钦,男,汉族,1957 年02 月25 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西洋村上新村南路13号,公民身份号码 352601************。
被征收人:林柏才,男,汉族,1966 年12 月13 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西洋村上新村南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 352601************。
被征收人:林笑庭,女,汉族,1963 年05 月03 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水塘村水塘北路30号,公民身份号码 352601************。
被征收人:林益良,男,汉族,1967 年10 月16 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西洋村上新村北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 352601************。
被征收人:林益村,男,汉族,1971 年02 月09 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西洋村上新村北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 352601************。
被征收人:林益和,男,汉族,1959 年02 月10 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西洋村上新村北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 352601************。
被征收人:林益华,男,汉族,1962 年09 月14 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西洋村上新村北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 352601************。
被征收人:林鸿发,男,汉族,1956 年09 月 01 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西洋村上新村南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 352601************。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龙岩中心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龙岩中心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29
•【字号】龙政综[2008]123号
•【施行日期】200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龙岩中心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
和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的通知
(龙政综〔2008〕123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2002]2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高龙岩中心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住宅:5元/平方米;生产、营业性用房:7元/平方米;仓储、办公用房:6元/平方米。
二、临时安置(周转过渡)标准
住宅:6元/平方米·月
三、以上标准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较少,搬迁费低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补助。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
的,按30平方米发补临时安置过渡费。
四、本标准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原有项目尚在过渡的,从2008年6
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此前已具备回迁条件尚未办理回迁的,按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龙建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建规〔2022〕6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经开区住建局、市区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行为,确保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用于本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对2016年出台的《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7月28日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专用账户设立第三章预售资金缴存第四章监管额度及资金使用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和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经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龙自然资〔202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和征税范围的通知》(龙政综〔2013〕426号)文件结合中心城区地类区划级别,一类地租金不低于4元/平方米·月、二类地租金不低于3.5元/平方米·月、三类地租金不低于3元/平方米·月、四类地租金不低于2.5元/平方米·月。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临时利用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受托国企应与土地使用者终止《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合同》。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土地出让和政府工程建设需要时;(二)宗地内出现挖砂、采矿、取土、堆土等情况的;(三)“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四)宗地内有环境卫生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五)擅自改变用途的;(六)擅自转租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修订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管理原则第四章临时利用类型及审批程序第五章租金及保证金标准第六章租金收入的管理和缴交第七章临时利用日常管理与相关责任第八章廉政建设第九章附则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储备地块临时利用管理,开源节流,增加财政非税收入,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和流失,规范临时利用行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龙岩中心城市征地补偿标准作出调整
龙岩中心城市征地补偿标准作出调整一、征地补偿(一)征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征地工作统一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费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特殊情况突破补偿费用标准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二、土地补偿分为三大类区。
现有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两类区:第一类区为东城、西城、南城、中城、北城五个街道和西陂镇、曹溪镇、东肖镇等列入规划区范围的区域;第二类区为龙门镇、红坊镇、铁山镇等列入规划区范围的区域。
第三类区为今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大后新增的乡镇、村等列入规划区范围的区域。
三、土地类别分为七类。
第一类为水田类,第二类为水浇地(菜地)类,第三类为旱地类,第四类为园地和经济林地类(经济林地类以林业部门认定的为准),第五类为非经济林地类,第六类为未利用地类,第七类为集体建设用地类。
田坎参照相邻耕地补偿,享有自用地补助资金。
沟渠、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等农用地,参照非经济林地补偿,如原地类为耕地的,按水田标准补偿,享有自用地补助资金。
未依法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参照原地类补偿,原地类为耕地的享有自用地补助资金。
四、土地补偿标准:(一)各类区土地补偿标准:1.第一类区:水田统一按4.73万元/亩给予补偿;水浇地(菜地)统一按9.68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85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3.33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类统一按1.66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5万元/亩给予补偿。
2.第二类区:水田统一按4.4万元/亩给予补偿;水浇地(菜地)统一按8.8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52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3.05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统一按1.52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5万元/亩给予补偿。
关于转发龙岩中心城市危房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龙岩中心城市危房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10〕240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的《龙岩中心城市危房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龙岩中心城市危房拆迁安置暂行办法龙岩市建设局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二○一○年六月二十日)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解决部分危房户的住房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龙岩中心城市危房拆迁采取就近安置政策。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适用范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已确认为合法产权,并经有权机关鉴定的C、D级危险私有房屋,或经危房产权确认保全的,根据个人自愿原则提出申请,可纳入就近由市、区两级政府实施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
二、安置办法1、危房户安置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危房户经有权机关批准同意纳入就近项目拆迁安置对象后,享受同时期、同区位项目拆迁安置户同等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标准,按顺序号选房。
3、危房户就近安置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拆迁安置业主统一纳入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成本,单列危房安置户名单和经费支出明细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三、实施程序1、提出申请由危房户向市建设局提出安置书面申请,填写《龙岩中心城市危房拆迁安置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危房鉴定报告、危房改建审查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2、资格审查由市(区)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危房改建审查意见证明。
由市建设局负责,对危房户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实施安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委托市建设局适时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新罗区政府召开会议,共同研究确定危房安置户和安置业主,并形成会议纪要。
安置业主必须接受安置要求。
危房安置户与安置业主根据《龙岩中心城市危房拆迁安置申请审批表》审批意见,在腾房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6•【字号】龙政办〔2017〕212号•【施行日期】201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2017〕212号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6日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与后续管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龙政综[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9〕147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为适应龙岩中心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以下统称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和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推进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社区用房设置规划及建设途径(一)编制社区居委会的设置规划。
新罗区政府应统筹考虑社区的人口规模和功能区划,并根据社区的发展现状及历史传统,编制社区居委会的设置规划。
社区居委会的管辖范围一般以2000-4000户或实有人口6000-12000人为宜。
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的大小,可由若干个小区组成一个社区,规模较大的小区也可划分为若干个社区。
今后新罗区政府在审批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时,应严格按规划进行,并依法报市民政局备案。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龙岩中心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龙岩中心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龙岩中心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为进一步妥善处理龙岩中心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在确保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以下简称“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借鉴其他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中心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一、处理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龙岩中心城市建设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法律法规政策逐步完善的过程,厘清原因,客观公正处理房屋和土地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依法处理,维护权益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税费;同时,合理区分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的责任,按照“证缴分离”原则解决无过错购房人的登记办证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因事施策,确保实效明确主体,分类处置。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对造成不动产登记难的前端难点问题开展分类梳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简化登记办证前置审批审核手续和要件材料,相关职能部门针对不同项目的不同情况,积极研究具体解决办法,确保工作实效。
二、处理范围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龙岩中心城市(新罗区)范围内已开发建成且销售或投入使用的项目(房屋),因各种历史原因(规划、用地、建设、消防、征迁安置等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开发建设单位注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失联等),造成相关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土地证”)无法办理的,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5•【字号】龙政综〔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20〕64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岩中心城市[含新罗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中城街道、北城街道、西陂街道、曹溪街道及东肖镇、龙门镇、红坊镇、铁山镇等街(镇)行政区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以新罗区为主的原则,新罗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合理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项目业主应协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项目在征收决定发布前,由新罗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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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更新时间:2011-6-8 11:46:00 龙岩市人民政府我要评论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二条凡市(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均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公共利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总体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成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新罗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主要成员。
第四条市建设局作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各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应协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实施或委托相关部门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根据房屋货币补偿和补偿用房建设进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建设局确定。
第八条城市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土地法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征收红线图和土地使用性质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齐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摸底、调查结果报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张贴公告、在房屋征收部门网站主动公开等形式向被征收人公布。
同时相关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未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不全以及无合法批建手续的的被征收房屋依照相关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土地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二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产权户数在800户(不含析产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以多数人意见为依据)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
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镇)、社区(村)代表等参与监督。
第十七条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若同类房屋的交易价格缺乏案例的,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上一年内同区位多层商品房住宅第三层(修正高层所增加的建安费用及电梯费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三个以上(含三个)同区位不同楼盘的多层商品房市场交易案例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后的价格作为房屋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结算价格。
第十九条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定,其评估时点应当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二次装修补偿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建设局牵头制定并每两年发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对各评估事项进行科学鉴定,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暂停将其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示目录(含评估机构名称及估价师名单),暂停期限为1年:(一)按程序被选定为房地产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弃权的;(二)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估价报告的;(三)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明显重大技术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禁止将其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示目录(含评估机构名称及估价师名单):(一)因评估机构自身原因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估价报告次数累计达三次的;(二)一年内累计两个以上项目(含两个项目)的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明显重大技术问题的;(三)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房屋估价累计达两次的;(四)拒不按鉴定意见修改估价报告的;(五)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六)未经委托人许可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七)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合理补偿。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或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准。
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有合法住宅,又取得其他地块住宅《土地使用证》或经依法批准的住宅用地未建设房屋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合法土地面积的同地类基准地价补偿。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对中心城市已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项目,征收房屋范围内未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不全或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由城市规划、国土、房管部门组成土地、房屋产权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调查认定。
第二十七条征收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有关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和被征收人提供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报请政府有权机关依法认定被征收房屋土地房屋产权。
政府有权机关根据征收人提供的有关土地房屋产权资料,结合地形图、土地清查补办登记情况及其他有效原始材料等资料,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察、调查与确认。
第二十八条对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新罗区及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拆除。
违法建筑系指违法占地的建筑或用地合法但未经规划批准擅自违规建设的建筑。
第二十九条住宅征收补偿可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部分房屋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三种方式。
非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将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征收人自行购房。
(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情况,进行产权调换。
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第三十条按照就近安置原则,住宅征收补偿实行套房安置,实行“先腾房、先选房”办法,在相应安置小区内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并限期签约。
第三十一条征收房屋范围较大的项目,可根据安置小区地块实际确定设计户型、幢号、朝向,并按照前款原则,由被征收人先行选择户型,签订协议并拆除被征收房屋。
待产权调换房屋设计图确定后,按照协议签订所确定的户型范围进行选房。
产权调换房屋建设至1—3层时办理预结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人均基本保障补偿面积(简称保障面积,下同)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人均补偿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可按30平方米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享受保障面积的被征收房屋家庭和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征收房屋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房屋征收所在地常住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且在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无他处住宅。
(二)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分家析产或者迁入户口的,除因学生毕业、军人复员转业、结婚、出生需落户外,按原户籍登记人口认定。
第三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合法产权面积内,按家庭成员人均45平方米予以补偿,人均补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
剩余的合法产权面积鼓励货币补偿。
第三十五条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无他处住宅,且其合法产权面积达不到家庭成员保障面积的,可按不超过保障面积进行补偿。
其合法产权与保障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同期同区位或相邻区位当年度的限价商品房价格结算,因户型原因超出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其子女满18周岁(未独立分户)的,可以析产分户补偿,但析产面积不得少于35平方米。
选择析产分户补偿的,其子女不再列入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家庭成员计算补偿面积。
析产分户补偿面积可按家庭人口3人保障面积计算。
补偿面积价格按照前款结算。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属征收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低保家庭,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所,其合法产权面积达不到保障面积,且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单个或两个成员家庭按2个人口的保障面积进行补偿,三个及三个以上成员家庭按不超过3个人口的保障面积进行补偿,合法产权面积不补差价,超出部分按照同期同区位或相邻区位当年度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低保家庭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认定。
低保家庭认定及征收补偿情况应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已经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户可奖励一个人口保障面积指标,其奖励的保障面积按照同期同区位或相邻区位当年度限价商品房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有多处房屋且为独生子女户的,只享受一次奖励面积。
第三十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不能一次性完成安置,需要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被征收人腾房后,经征收人验收合格的,逐月发放,至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