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航空人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组
第六章民用机场
第七章空中航行
第一节空域管理
第二节飞行管理
第三节飞行保障
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
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运输凭证
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
第十一章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第十二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十三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十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十六章附则
说明:修订条文一栏中黑体为新增条款,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条款,整栏空白表示现行条文未修改。
民航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个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五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六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七条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八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民航法规
第一章法规框架1.大会:大会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是为了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而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部件的人员提供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规章中规定任何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部,是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制定,,,,。
第二章航空器证书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2.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
5.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6.初始适航管理的颁证工作的对象主要是航空产品,同时还包括与之有关的零部件。
有关航空公司的法律法规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2)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应当申
(3)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4)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5)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领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
(6)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 暂停或终止经营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需经民用航空主管部
规定》
运营许可证申领条件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公司设立基础资料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购买或者租赁民
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5.客票、货运单格式样本及批准文件; 6.与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签订的 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道保障协议; 7.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8.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9.企业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及 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内容
【适航证类别】1.标准适航证(目标公司类型);2.特殊适航证 【适航证书的申请、颁发、变更】第21.172-21.178条 【适航证有效期】第21.179条:长期有效,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有效期由局方规定 【转让性】第21.182条:适航证可以随航空器一起转让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特许飞行证】第八章
1. 申请单位 2. 拟实施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民航企业为许可事项的申请人【第七条】 3. 受理部门 4. 华东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和各监管局综合处是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
制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第六条】
民航局监管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民航法律法规课后答案
《民航法律法规》课后答案项目一任务一自我检测1.答: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它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的总称,主要用来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答:民航法分为国民航法和国际民航法两大部分,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
其中,国民航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它涉及领空主权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用来规民用航空行为,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产生的民商法律关系,还涉及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问题。
也就是说,在一国之进行航空活动时,受该国的国法约束。
3.答: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民航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法律规和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②各国国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与国际航空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4.答:按照古罗马以来的法律传统,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规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换句话讲,只要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是公权力,那么这个法律就是公法,包括飞行管理、空域管理、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规;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涉及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中的运输凭证、承运人责任以及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
5.答:民航法是平时法,就是说民航法仅调整和平时期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遇战争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民用航空要受战时法令或紧急状态下非常法的约束。
它要求在和平时期,所有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统一的空中规则,以维持空通的正常秩序,保障飞行安全。
但在国防需要的紧急情况下,军用航空器有优先通过权,以保障军用航空保卫国家领空不受侵犯的需要。
任务二自我检测1.答:在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航法律制度和规体系,在航空活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为全面实行依法治航,保障航空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制度保障。
各级人大、政府,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通过法定程序把发展我国航空事业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决定、决策及时转变为体现国家统一意志、政府行政依据、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法规,充分反映了国家对航空战略地位的高度重视。
七民航法律及法规
第七章民航法律及法规一、我国航空法及法规1、航空法: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个层次:第一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要内容: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对航空器定义;提出适航性和机组人员的标准。
1、航空公法——《芝加哥公约》,1944年12月7日是管理国际民用航空活动,是国际航空组织建立的依据。
1974年对我国生效。
又叫《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两个协定和18个附件:两个协定是《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公约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航空运输。
包括5部分:序言部分——目的、机会均等;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二部分——国际航空组织;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三种航权:第六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两个其他国家之间进行的经过其本国领土的运营的权利。
它是第三、第四种航权的有效结合。
第七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两个其他国家之间运营,而其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都不在本国领土内的权利。
第八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他国领土的两点之间进行运营的权利。
这种权利也称为国内运载权。
②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禁区的权利:空中管制、禁区划分③境内业务权(国内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④定期与不定期航空运输:航班开放,按班期时刻表或不按时刻表飞行。
⑤航空器及其国籍:不能同时兼有一个以上国籍⑥航空人员:机长领导和机组人员。
2、航空私法——《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则。
,(1)牙协定书,1955年航行过失免责、责任限制以及提出索赔期限等。
(2)蒙特利尔协定书,1975年承运人的客观责任制。
3、航空刑法——《东京公约》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
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际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
共有四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第一个公约是1963年《东京公约》,全称为《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民航法规
第一章一.民航法的定义:民航法是指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国家现代化程度的象征。
三.民航法的调整对象:民航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
四.航空活动:(民用航空,军用航空,公务航空)民用航空包括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五.民航法的特征: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 平时法(独特特征)六.国家关于民用航空颁布的法律: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国家主席颁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七.国际民航组织(ICAO):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八.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有4个常务委员会分管:法律、业务、财务和技术。
九.1909年,在欧洲,布莱里奥驾驶第一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震惊了世界。
十.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十一.1919年《巴黎公约》是“民航法的出生证”十二.1949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民用航空局成立。
第二章一.空间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是航空器活动的领域。
二.平流层适合航空器适航比如:飞机飞行。
三.《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四.领海划分的规则:(1)12海里领海或窄一些的领海。
(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3)“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五.空间论的高度:离地面100-110公里。
六.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选择题)七.管理权包括: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八.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的体现。
本国和外国同样有约束力。
九.自保权包括:警告、拦截、迫降、驱逐十.五种自由(权利)的定义:(1)领空飞越权(2)技术经停权(3)目的地下客权(4)目的地上客权(5)至第三国运输权,或中间点权或以远权十一.国际法中的国家航空器的豁免权,也构成了国家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目的: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航空基本理论知识。
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
课程性质:课程是根据我国最近几年来民航业发展的特点和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主要针对我国民航法律法规发展的新特点、尤其是我国民营航空公司的发展情况和通用航空发展的最新进展等方面进行了内容的修订,形成了空乘专业的基础课程。
该课程具有民航知识覆盖面大、前瞻性强等特点,不仅是空乘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空乘专业主干课程。
教学方式和基本要求。
教学方式:(1)启发式教学,讲授,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经济问题讨论分析(2)板书、PPT教学(三)教学主要内容第一章导论基本内容:(1)民航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2)民航法的特征;(3)民航法的渊源;(4)民航法的发展史。
基本要求:(1)掌握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民航法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2)了解国际条约内容及要求;(3)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民航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民航发的特征及要求。
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3)航空自由或权利;(4)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5)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1)1919年《巴黎公约》各种理论;(2)了解领空的概念、范围及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3)熟悉五中自由(权利)的定义;(4)了解飞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容:(1)民用航空器的概述;(2)民用航空器国际与登记;(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4)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
基本要求:(1)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2)理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特征;(3)熟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4)了解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5)理解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及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航空法导论第7课航空法规体系
7.3.5b飞行管制体制改革
建立全国、各大区、分区空管中心, 实现空中交通由国家统一管制
-沈阳、北京、西安、昆明以东:,北京、 上海、广州、厦门、武汉、郑州、长沙、 大连、三亚、济南等高空管制区实施了 雷达管制
-沈阳、北京、西安、昆明以西:程序管 制
7.4一般运行规则
7.5中国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制定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芝加哥公约附件十一
7.5中国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约束范围
民航飞行人员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 有关领导和部门
7.5.1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基本内容
空中交通服务内容和基本任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防相撞、维护秩 序、加大流量
飞行情报服务~有利于飞行安全和效 能的情报建议
共有140多个. 中国目前大部分机场划设的是机场管制区
7.3.4飞行管制的现状
军航统一管制 -空海军各级司令部负责:
①飞行指挥的组织、协调 ②统一调整各部门的飞行次序、航线 和高度
7.3.4飞行管制的现状
军民航分别实施
①军用A/C—空海军各级司令部负责指 挥
②民用A/C —总局、地区局、地方航 负责指挥航空器报告所有航空器在以下情况下,应当作特殊天气观 测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 a. 遇到严重结冰或颠簸; b. 在跨音速或超音速飞行中遇到中度颠簸、雹 或积雨云; c. 其他气象情况,例如为重要气象电报规定的 其他航线天气现象,机长认为这些天气现象可 能影响安全或者严重地影响其他航空器的飞行。
在各机场设立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负责受理 航空器在各自机场起飞前提交的飞行计划和有 关空中交通服务的报告
服务类型
进近管制服务 在飞行繁忙的地区设立进近管制室,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大会
审议理事会的各项报告、对报告采取行动,对有关事项作出决 定。 理事会的报告通常涉及以下问题:
关系到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政策性问题; 有关国际航空安全及保安方面的重大问题; 有关国际航行技术方面的关键性问题;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ICAO 技术规范
附件(18个)
• 全称:国际民航公约附件(Annex to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 是实施公约所述原则的具体规定和指导国际航行的基本文件 • 两大内容:
➢ 标准(Standards) ➢ 建议措施(Recommended Practices)
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政府 间组织。 • 成员国—190个 • 总部:加拿大蒙特利尔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国际民航组织(ICAO)
• 发展国际空中航行的准则和技术标准 • 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安全、经济、平等、 发展
• 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 • 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的技艺 • 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 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
一般性人员如文书后勤人员在当地雇用国际民航组织下设七个地区办事处中东地区办事处开罗亚太地区办事处曼谷西非中非地区办事处达卡尔欧洲及北大西洋地区办事处巴黎北美中美及加勒比地区办事处墨西哥东非南非地区办事处内罗毕南美地区办事处利马秘书处7个地区办事处亚洲太平洋地区中东地区欧洲地区西非和中非地区东非和南非地区南美地区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地icao技术规范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annex地区补充程序regionalsupplementaryprocedures航行规划airnavigationplans技术手册technicalmanuals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建议措施recommendedpractices建议措施是鼓励采纳但不是必须采纳的规范icao技术规范附件sarps标准建议措施编号名称附件sarps标准建议措施编号名称10航空电信11空中交通服务12搜寻与救援13航空器事故与事故征候调查14机场15航行情报服务16环境保护17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airnavigationservices缩写
《民航法律法规》课后答案
《民航法律法规》课后答案项目一任务一自我检测1.答: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它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用来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答:民航法分为国内民航法和国际民航法两大部分,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
其中,国内民航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它涉及领空主权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用来规范民用航空行为,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产生的民商法律关系,还涉及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问题。
也就是说,在一国之内进行航空活动时,受该国的国内法约束。
3.答: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民航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和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②各国国内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与国际航空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4.答:按照古罗马以来的法律传统,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换句话讲,只要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是公权力,那么这个法律就是公法,包括飞行管理、空域管理、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涉及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中的运输凭证、承运人责任以及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
5.答:民航法是平时法,就是说民航法仅调整和平时期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遇战争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民用航空要受战时法令或紧急状态下非常法的约束。
它要求在和平时期,所有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统一的空中规则,以维持空中交通的正常秩序,保障飞行安全。
但在国防需要的紧急情况下,军用航空器有优先通过权,以保障军用航空保卫国家领空不受侵犯的需要。
任务二自我检测1.答:在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航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在航空活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为全面实行依法治航,保障航空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制度保障。
各级人大、政府,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通过法定程序把发展我国航空事业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决定、决策及时转变为体现国家统一意志、政府行政依据、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法规,充分反映了国家对航空战略地位的高度重视。
民航法律法规
第一节民航法的概念1.民航法的定义: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民航法的特点1.独立性2.综合性3.国际性4.是国际法第三节我国民航法律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10.30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1996.3.1起实施3.民航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4.民航规范性文件5.指导性案例6.国际航空法渊源—多边国际航空条约:芝加哥公约体制华沙-蒙特利尔公约体制航空保安公约体制7.主权原则: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国际空域是指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土地上的空域3.领空的垂直界限(1.空间论:国家有效控制说,航空器的最高限度说,空气存在说,卡曼管辖线说 2.功能论)4.领空主权概念:是指各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权利5.领空主权内涵: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6.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第二节领空管理制度1.我国空域的划分主要划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R),危险区(D)和禁区(P)2.对头相遇:两架航空器对头相遇或几乎迎面接近而有相撞危险时,必须各自向右改变航向3.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划定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民用航空器能立刻识别,定位和管制第四节领空主权的保护1.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安全2.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3.违反国际人权法第一节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的权利1.抵押权,占有权,优先权,所有权第一节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1.地位:民用航空人员是民用航空活动的主体第二节民用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2.按照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4h3.增加1名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6h;增加2名,不得超过18h,增加3名或3名以上,不得超过20h4.任一日历月,100h的飞行时间;任一日历年,1100h的飞行时间5.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b级体检合格证第三节民用航空器机长的法律地位1.《东京公约》有关机长权力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的权力使犯罪行为人或违规者中途下机的权力将犯罪行为人移交主管当局的权力要求机组人员和请求旅客提供协助的权力授权他人采取行动的权力第二节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1.华北机场群东北机场群华东机场群中南机场群西南机场群西北机场群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概述2.运输合同概念: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3.客(机)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4.航空运输合同特征:(1)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须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的合同),(3)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4)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自由协商而订立的合同),(5)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无名合同的对称,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特定名称的合同)第四节航班延误法律制度1.延误: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2.机上延误处置:第一,承运人应当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第二,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空管部门应当每30分钟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第三,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为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超过3h(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条件下,安排旅客下机等待第五节航班超售法律制度1.性质:航班超售是指航空公司在部分航线上超过最大允许座位数销售机票的行为2.《超售处置标准》的六点基本要求:承运人办理航班座位超定或超售业务,应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情况。
民航法律法规1-4周试卷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民航法律法规》1-4周试卷(闭卷)适用年级、专业:2016级空中乘务订单班低难度 一、单项选项题(每题1分,共10分)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 ( )。
A 、公司标志B 、登记标志C 、机型标志D 、适航标志2、民用航空器标志一般分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是:( )。
A 、D B 、E C 、A D 、B3、飞行事故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下列属于重大飞行事故的是:( )。
A 、死亡人数45人B 、重伤5人C 、死亡人数7人D 、重伤15人4、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损害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 )。
A 、严格责任B 、过错责任C 、过错推定责任D 、公平责任5、民用航空保险以强制保险为主,辅以自愿险。
下列属于自愿险的是:( )。
A 、航空机身险B 、航空承运人法定责任险C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D 、机场责任险6、我国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为()年。
A、1B、2C、3D、47、通用航空是指除了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下列不属于通用航空的是:()。
A、海洋监测飞行活动B、抢险救灾飞行活动B、预警侦察飞行活动 D、旅游观光飞行活动8、旅客运输责任期间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下列哪个时间不属于航空旅客运输责任期间:()。
A、去机场途中B、上航空器过程中C、下航空器过程中D、在航空器上9、依照民航法规定,租赁期限为( )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可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A、6个月B、8个月C、10个月D、12个月10、()是指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A、领陆B、领水C、领空D、领海二、多项选项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至少有2个选项,多选不得分,少选得1分)1、民用航空人员即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PPT课件(57页)全
什么是商务航空? 通用航空也可以是商业性的,它与公共航空运输的主要区别在于:航空活动的内容不同。
航空活动
民用航空
军用航空
公务航空
公共航 空运输
通用航空
定期航 空运输
不定期 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的协调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的规则。 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不论是民用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的需要,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受航空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私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经常发生,因而开展了统一私法的国际活动。 在这一时期,随着国际航空法的形成和发展,一些国家的国内航空法也在逐步完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随着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出现了国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高潮。这个时期形成的国际文件,为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囊括公法与私法
航空法的国际性源自人类航空活动天然的国际性。 航空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如果不用国际统一的法律规则,而适用各国千差万别的国内法,航空活动势必寸步难行,进而干扰、阻碍航空的活动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国际性
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和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 国内航空法涉外性很强。 国内航空法的许多法律规范往往直接来源于国际航空法。(外交公约优先于国内法
2、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下列个部分组成: (1)国家关于民用航空颁布的法律 (2)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时就民用航空事项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4)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及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5)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民航法律法规(第2版)》项目九
(四)降落地国的 权利和义务
机长对在飞行过程中的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行 为的治安权力,从飞机“装载结束、机舱外部 各门关闭时”开始,至飞机降落并“打开任何 一扇机舱门以便卸载时”终止。对于有危害航 行安全的一般行为或犯轻罪的人,机长只有权 令其下机;对于有严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机
长有权将其押送给当地治安部门。《东京 公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都有规定。
能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国际航空飞行中犯罪行为。 能准确判断某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的性质。
增强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自觉强化责任担当。 深入社会实践,培养脚踏实地、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提升职业 素养。
20世纪50年代,英美两国发生了几起在飞机上犯罪却无国管辖的著名案件,其中一起是“美国诉科多瓦 案”。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东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公约适用于以下情形:① 违反刑法 的罪行;② 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 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 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 构成犯罪行为。
(二)管辖权
《东京公约》根据各国采用的规则和现 实存在的情况,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登记 国和非登记国并行的刑事管辖权体系。 《东京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航 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 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 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 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用航空法》课程标准
《民用航空法》课程(项目)标准(一)课程性质与课程任务1.课程性质《民用航空法》是空中乘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也是一门必修课。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组织和法律框架,初步了解航空公法、航空私法、航空刑法、航空多边或双边体制、技术规则以及与航空运输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注重介绍目前国际国内航空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动向,使学生掌握航空法的基本知识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理解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科学论断,提高学生在工作和生活中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本课程与其他课程有着密切的联系,后续课程是《民航旅客运输》、《民航安检概论》、《民航地面服务》、《民航危险品运输》,这些课程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形成比较系统的航空运输知识体系。
2.课程任务《民用航空法》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根据高等职业航空服务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和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加强知识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课程目标1.知识目标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2.能力目标学会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理论并根据民航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在工作和生活中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三)参考学时: 40学时(四)课程学分: 3学分(五)课程的技能列项及检测标准(六)课程内容和要求(七)教学建议1.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案例讨论为主要教学方式。
结合授课内容布置相关讨论,要求同学在课前先查阅相关主题的专业期刊论文,收集有关数据资料,通过分析形成自己的基本观点,在课堂上讨论,引导学生理解、熟记有关民用航空运输法律法规,并能初步运用这些规范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民航法规
民航法规————————————————————————————————作者: ————————————————————————————————日期: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职责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职责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便保证全世界国际民航安全有序地发展;2、鼓励和平用途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3、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4、保证、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5、保证各缔约国权利充分受到尊重,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6、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7、防止、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8、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9、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
2.阐述联合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间的关系。
1.联合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方面的专业机构。
2.这两个组织之间签署的协议保证他们建立一种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且互相承认各自的有效作用。
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也不接受联合国的任何命令。
3.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责1.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
2.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3.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航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4.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4.国际民航公约有多少个附件,分别由什么机构制定1.现有的18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2.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3.国际民航公约附件9《简化手续》是由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的。
5.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原则三级管理体系: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制定规章、标准和制度;2).民航总局下设7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3).7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33个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所辖地域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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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第 15 页
(三)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2.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与普通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大多数航空公司通常是单独为机组人员投人 身意外保险或者在飞机保单中的责任险部分予以扩 展承保机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保障机组人员 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后得到必要的经济赔偿。
③
及进行检验的合理费用;
②
飞机从出事地点运往修
理厂的运输费用;
修好后的飞机运返出
④
事地点或其他指定地点的运
输费用。
认识民用航空保险
任务一 第8 页
(一)航空器机身险 航空器机身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三、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
因战争、敌对行为或 武装冲突,投保航空器被 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坏;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 的故意行为;
任务一 第 12 页
(二)航空承运人法定责任险 3.航空器第三人责任险 航空器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主要有三类:
三、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
空中碰撞造成其他航空器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两架飞机相撞,如果责任在航空
①
公司A,那么航空公司A就应当赔付对方飞机、旅客、行李以及货物的损失;
②
航空器在地面上造成的任何设备、人员和其他航空器的损失;
三、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
航空货物运输法定责任险和航空邮件 运输法定责任险是指保险人负责赔偿所保 航空器承运的货物或邮件,从承运时起至 交付收货人时止的过程中,如发生损失或 延迟交付,依法或依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认识民用航空保险
任务一 第 11 页
(二)航空承运人法定责任险 3.航空器第三人责任险
三、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
第三人责任险承保航空器在营运中,由于航空 器坠落或从航空器上坠人、坠物而造成第三人的人 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属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包括机 上和机场工作人员)、被保险飞机上的旅客的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则均不属于第三人责任险承保范围。
认识民用航空保险
③
航空器在空中或地面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认识民用航空保险
任务一 第 13 页
(三)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1.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航意险”。 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登机、飞机滑行、飞行、 着陆过程中,因飞机意外事故遭到人身伤害导致身 故或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所载明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
②
③
④
航空器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
航空器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制 造及机械本身缺陷,以及噪声、污染、 放射性沾染造成的损失
认识民用航空保险
任务一 第9 页
三、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
(二)航空承运人法定责任险
1.航空旅客法定责任险
航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负责补偿被保险飞机所载的旅客和行李,在飞机上或上、下飞机时因意外 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行李损失、损坏、丢失或延迟送还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 偿责任,保险人给予赔偿。
三、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
认识民用航空保险
任务一 第 16 页
(四)其他航空保险 1.战争险及劫持险
三、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
战争险及劫持险承保由于战争、劫持、 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变、暴动、 航空器被扣留、没收或第三者恶意破坏等造 成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或者旅客应负的法律责任。 战争及劫持险是作为一种特别的附加 险承保的。
市场的稳定,民用航空保险是航空运输中不可缺少的手段。 飞机保险只是航空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是一种综合性保险 又它涉及面 广,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
包括财产保险 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认识民用航空保险
任务一 第5 页
二、民用航空保险的特点
(一)
高价值、高风险、高技术
保险期限一般从被保险人踏入合同指定的航班机(或等效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
认识民用航空保险
任务一 第 14 页
(三)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1.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是指被保险 人的故意行为和非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航意险是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凡是购买了航空公司 机票的旅客,无论年龄、性别、职业、身体状况如 何,均可自愿购买一份或多份航空保险单。
认识民用航空保险
任务一 第 17 页
(四)其他航空保险
三、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
2.机场责任险
再保险和共保必不可少
(二)
(三)
险种都具有国际性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以强制保险为主
(四)
认识民用航空保险
任务一 第6 页
(一)航空器机身险
航空器机身险主要是指在航空器飞行或滑行中,或 在地面停航时,被保险航空器的机身、发动机及其附件设 备损坏、灭失、失踪以及航空器发生碰撞、坠毁、爆炸、 失火等造成的航空器全部或部分损失,可以通过保险,由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项 目 七
目录页 第2 页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01 认识民用航空保险 02 掌握民用航空保险的赔偿问题
第3 页
过渡页
TRANSITION PAGE
01 认识民用航空保险
✓ 民用航空保险的含义 ✓ 民用航空保险的特点 ✓ 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
任务一 第4 页
一、民用航空保险的含义
民用航空保险就是对因各种飞行风险造成的飞机、旅客人身及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为保证空运
这种保险是以承运人可能承担的对旅客的赔偿责任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其本质上是财产险,而非人身险。 投保人是航空公司,保险费来源于机票收入,保险费 的支出属于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构成了机票价格的一部分。
认识民用航空保险
任务一 第 10 页
(二)航空承运人法定责任险 2.航空货物运输法定责任险和航空邮件运输法定责任险
三、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
认识民用航空保险
任务一
三、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
第7 页
(一)航空器机身险
在飞机机身险的保单中,还规定以下与机身险发生有关的费用也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论飞 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坏:
事故发生后的施救费用,
一般不应超过保险金额的
10%,但事先征得保险公司
①
同意则可不受此限制;
损坏飞机修理后的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