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合集下载

铝企业管理制度

铝企业管理制度

铝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运作,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铝企业的管理人员、员工以及外部合作伙伴。

第三条铝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铝企业设有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各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企业发展战略、重大投资等事项。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是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按照业务需求设置,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董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协调董事会的决策。

第九条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企业的日常运作,负责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的运作,每个部门设立部长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铝企业应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明确企业目标和发展方向。

第十二条铝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三条铝企业应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条铝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招聘、培训、激励员工。

第十五条铝企业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员工工作绩效。

第十六条铝企业应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铝企业应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铝企业应加强财务监管,规范财务流程,防止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铝企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安全生产第二十条铝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铝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铝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三条铝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铝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第二十五条铝企业应定期进行知识产权审核,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理第二十六条铝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上市公司公告制度-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公告制度-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Chapter One: 委员会职责1.1 定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澄清其职责和范围1.2 确定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任期1.3 确定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限和职责界限Chapter Two: 委员会运作2.1 定期召开议事会议并记录会议纪要2.2 建立候选人提名程序并维护候选人名单2.3 审核候选人资质、背景、能力和经验等相关信息2.4 确保提名程序公平、透明和公开Chapter Three: 委员会执行3.1 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评估和筛选3.2 提供有关候选人的报告和推荐给董事会3.3 对候选人被董事会选中后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跟踪和监督3.4 定期向董事会提供有关提名委员会工作和成果的报告和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委员会,其职责范围涉及到公司的管理层人员的提名和任命,这对公司的运营和业务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委员会的职责方面需要明确具体的规定。

首先,委员会需要定义它的职责和范围,以便在进行决策时能够准确把握职能。

其次,委员会需要制定规定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任期,以确保有资格和专业的人员担任委员会成员,并保证委员会的稳定运作。

最后,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限和职责界限需要明确,以避免出现决策重复或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此外,委员会还应该定期评估和修改其职责范围、成员资格以及委员会与其他机构的关系,以确保其能够根据公司的需要进行升级和改进,并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变化。

综上所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非常重要,需要明确规定。

只要委员会成员始终站在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委员会运作将能够在公司的高质量管理和良好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运作是其工作中最重要且最具挑战性的部分。

本章会讨论委员会如何建立候选人提名程序,并维护候选人名单,以及审查候选人资格、背景、能力和经验等相关信息,以确保提名程序公平、透明和公开。

首先,委员会需要建立一个候选人提名程序,该程序应包括提名申请、资格审查和候选人评估等步骤。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关于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规范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机构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二)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三)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四)签署提名委员会的重要文件;(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委员任期届满前,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担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议通知、会议文件的准备,与提名委员会主席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制作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成员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权限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委员会决策程序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区块)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区块)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一)制定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拟聘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提名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东阳光铝董事会议事规则

东阳光铝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海兰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XXXX年10月)

海兰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XXXX年10月)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优化董事会规模和构成,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相关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人员是指各部门经理。

第二章 组织结构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研究、制定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招聘程序,并提出建议;2、根据需要广泛搜寻、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并提出建议;3、对董事候选人及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1、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2、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3、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4、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细则是总经理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及任职条件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工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总经理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总经理的,由董事会指定的副总经理履行职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模版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模版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架构、人数、组成和选择提出建议。

第二章成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下设人力行政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常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拟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用于融资租赁的相关设备的正常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

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龚菊明顾维军赵曾耀
2019年10月23日。

常铝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3

常铝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3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9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1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并于2010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平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二、以8票同意(关联董事平石幸雄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关联合同总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协商变更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将产品销售关联合同总金额由人民币10000万元变更为17000万元,其他条款不变;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变更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关联合同总金额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关联合同总金额的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决定于2010年11月16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22日。

中国铝业 董事会 议事规则

中国铝业 董事会 议事规则

中国铝业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国铝业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熔铝企业之一,其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战略、审批大额投资、任免高管等关键事项。

为了确保董事会工作的高效、规范和透明,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董事会主席确定,并在会前至少7天通知各位董事。

如有需要,可以提前或延迟开会,并将通知时间通知到董事及其他必要人员。

董事会会议通常在公司总部或重要生产基地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的组成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组成,目前董事会共有13名成员。

特别的,公司发起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董事长。

如有需要,公司还可以邀请高级管理人员、中央管理层和外部专家参加董事会会议。

三、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议程由董事长主持的秘书处制定,并在会前至少7天送达各位董事。

议程包括重要议题、备忘录和关键分析数据的汇总。

为确保董事会的高效和准确,董事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保密,不得随意透露给外部。

此外,董事会议的所有辩论和决策结果,均应正式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由引导会议的董事长签署确认。

四、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在会议上,董事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投票表决,可以采取“同意”,“反对”或“弃权”三种方式表决。

当董事对一项决策的表决结果持不同意见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对其理由进行陈述,主席应给予充分的时间讨论。

董事会会议的任何表决至少需要半数以上董事的赞成,如有特别规定,需要股东大会的批准。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决定了公司的决策方向和实施计划。

五、其他事项为确保董事会工作的规范和透明,公司在指定董事会主席、审核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保护公司工作机密方面制定了详细的制度和规定。

此外,董事会会议还应制定自己的年度议程计划,及时报送相关的报告和信息,对其工作进行年度评估,以便不断完善和提高。

综上所述,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公司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董事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并且确保公司的决策和实施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价值观。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一、概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治理机构之一,它的主要职责是在董事会内部提名和推荐合适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确保公司管理层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二、职责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和董事会委员会成员的提名与评估制度,确保制度的公正、透明、科学,并不断完善制度。

2. 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制定董事候选人的职位要求、所需资历、个人性格等方面的标准,并在后续的招聘过程中严格遵守,并通过专业渠道,广泛调研和甄选合适的人选。

3. 了解和掌握董事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职业经历、个人成就和潜质,并对候选人进行梳理、分析和综合评估。

参考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专业的第三方评估结果,形成综合评价,并将评估结果汇报给整个董事会。

4. 出具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报告书,并对所推荐的候选人进行介绍、解释和答疑。

5. 负责制定公司高管人员的提名与评估制度,确保制度的公正、透明、科学,并不断完善制度。

定期评估高管人员的绩效,落实奖惩措施,并提出适当的晋升与调整建议。

三、工作流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如下:1. 确定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

主席应是独立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成员应包括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2. 制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和程序,并制定评估标准、问卷调查、面试记录等相关工具,以便对候选人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价报告。

3. 根据公司的战略需要,拟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要求和标准,并招募专业的招聘机构或者独立的人才咨询公司来提供帮助。

4. 联系候选人,并根据提前制定的标准,对候选人进行材料审核和面试等整个招聘和评估过程。

5. 形成候选人的评价报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提名委员会在董事会中的地位相当重要,因此,需要对所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全方位的评估,最终形成的评价报告应该具有公正、透明、科学的特点。

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0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目的和范围 .. (3)2定义、缩写和分类 (3)3职责与权限 (3)4基本规定 (3)5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5)5.1董事会提名工作流程 (5)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8)6.1 外部规章制度 (8)6.2 内部规章制度 (9)7附录 (9)8记录 (9)记录1.《会议记录》 (10)0目的和范围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人员组成与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设立提名委员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和罢免程序的管理。

1定义、缩写和分类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

2职责与权限3基本规定(1)委员产生、组成。

a)本行经营管理层根据工作需要提请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b)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选举产生和罢免。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c)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d)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e)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办公室组织、落实。

(2)委员的变更。

提名委员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予以更换:a)委员任期届满;b)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c)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d)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等工作,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国资监管要求,按照《** (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授权,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拟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选聘建议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方法及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物色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审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向董事会提名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背景调查、政治审查和德才表现考察,向董事会提出选聘建议;(四)对试用期满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五)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续聘或解聘的建议;(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具体研究讨论事项通过《**(集团)公司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予以明确,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人员组成和办事机构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董事的专业特长进行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具备符合履职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管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管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新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和高管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会议出席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