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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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的通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1999]6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30
【实施日期】1999.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的通告
(粤府〔1999〕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狠狠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指走私成品油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下)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船舶(车辆)和成品油储、运、销设施,进行走私成品油的运输、储存、收购、供应或销售活动。

违者,除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罚没处理外,交通、水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暂扣其营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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