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与赵××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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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1•【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案例二: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四:婚约财产纠纷中,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

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

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

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

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

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典型意义】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

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撤销离婚协议书判例

撤销离婚协议书判例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9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

然而,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原告发现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隐瞒了其名下实际拥有的一套房产,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归属的条款。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并返还被告名下实际拥有的房产给原告。

同时,被告还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欺诈导致离婚协议无效的典型案例。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重要事实。

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故意隐瞒其名下实际拥有的房产,构成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离婚协议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自愿。

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订立的离婚协议,不仅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法院依法撤销了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归属的条款,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对方财产状况,避免因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导致离婚协议无效。

同时,离婚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一方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

总结:本案是一起因欺诈导致离婚协议无效的判例,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导致离婚协议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离婚纠纷案例分析离婚纠纷是法律服务工作中常见而复杂的问题之一。

当夫妻关系破裂,无法解决矛盾和分歧时,他们就可能选择离婚。

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权益问题,还可能伴随着情感纠缠和各种争议。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需要深入分析和处理离婚纠纷案例,以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从法律角度对离婚纠纷进行分析。

一、案例背景介绍某案例中,甲乙两方因感情破裂,存在严重矛盾,决定离婚。

甲方拥有一处房产,而乙方为生活费用提供了大量资金。

此外,双方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子女,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访问权也存在争议。

二、财产分割问题分析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公平原则包括财产的共同获取来源、贡献程度、家庭责任等因素。

在该案例中,甲方拥有一处房产,而乙方为生活费提供了大量资金。

因此,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甲乙双方的贡献和权益,以公平原则为依据进行分割。

三、子女抚养权问题分析子女抚养权是离婚纠纷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由双方共同承担抚养义务,离婚后由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享有探视权。

在该案例中,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访问权存在争议。

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处理好抚养权和访问权的问题,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四、情感纠缠和冲突解决问题分析离婚纠纷往往伴随着情感的纠缠和冲突。

在该案例中,甲乙双方情感破裂,存在严重矛盾。

情感的纠缠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应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合理化解双方的矛盾,采取合适的方式和措施,帮助当事人缓解情感纠缠,最终实现离婚事宜的顺利进行。

五、法律服务和维权策略分析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和维权策略。

首先,要帮助当事人了解离婚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

【离婚案件实录】上诉人赵岩因离婚纠纷一案

【离婚案件实录】上诉人赵岩因离婚纠纷一案

上诉人赵岩因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赵岩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赵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术立、被上诉人韩海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守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韩海梅诉称,我和被告于2005年春经人介绍订婚,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

我们婚初感情尚可,自从我们婚生长女赵子欣出生以后,被告就好吃懒做。

我劝说他时,他就对我进行殴打。

我于2009年3月17日回娘家与被告分居。

2007年借我父母的钱购买农用四轮车一辆,价值7100元;2008年10月,花65000元购买本村孟庆龙的砖房四间,我们自有10000元,借父母25000元,尚欠30000元(定于2009年12月还)。

我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讼请求离婚,婚生长女赵子欣归我抚养;应分共同财产价款21050元;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3000元。

原审被告赵岩辩称,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

婚生女抚养费同意每年给付1000元,购买的房子,已经交付35000元;其中借赵保国5000元交定金,交房款时,借杨利辉25000元,又向赵保国借款5000元;经营小卖店挣的钱和卖花生钱7000元,凑10000元。

原审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婚生长女赵子欣出生于2007年10月17日。

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自2007年起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自2009年2月14日起分居。

原告于2009年4月8日诉来法院请求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口角打仗,相互不予谅解,难以共同生活,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原告主张所买的房子价值65000元,已经交付的35000元,其中有夫妻共同投资10000元,另外25000元是借原告父亲韩殿成的。

原告所举证据,证人杨××证明自己借给韩殿成20000元,自己和韩海梅共同去被告的爷爷家向房主孟宪龙交款;卖房人孟宪龙给原告出具了收款证明。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离婚案件:某某夫妇解读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离婚案件:某某夫妇解读分析

案例:离婚案件:某某夫妇解读分析事实经过:某某夫妇结婚已有十年,他们育有一个女儿。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夫妻之间的关系逐渐疏远,经常发生争吵和冲突。

最终,某某先生决定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夫妻解除婚姻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他指控某某太太对他进行家庭暴力。

律师解读:鉴于某某先生提出的离婚诉求和家庭暴力指控,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婚姻已经严重破裂。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基于自愿原则,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离婚。

另外,家庭暴力是婚姻中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保护。

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我们需要收集双方的证据来支持某某先生的离婚申请,并进一步调查某某太太的家庭暴力行为。

建议: 1. 某某先生应持续收集证据,如日志、照片、录音等,来证明与某某太太的婚姻关系破裂和家庭暴力行为。

2. 某某太太应寻求心理咨询和帮助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工作。

3. 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和抚养权问题,并可考虑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离婚争议,减少诉讼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案例:离婚案件:某某夫妇财产分割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夫妇结婚已有十五年,他们共同经营了一家公司,并拥有多处房产及其他财产。

然而,由于夫妻关系恶化,夫妇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分歧。

某某太太主张按照他们婚后的财产状况进行分割,而某某先生则认为应该按照婚前的财产状况分配。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然而,在具体财产分割方面,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具体情况,法院会进行判断和裁决。

在该案中,鉴于某某夫妇婚前已经共同经营了一家公司,并且拥有多处房产及其他财产,理应按照婚后财产状况进行分割。

建议: 1. 双方应提供详细的财产证据,包括财产来源、财产评估等,以支持各自的财产分割主张。

2. 建议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充分沟通和协商,尽量避免诉讼长时间的纠纷,减少对双方以及家庭的伤害。

3. 如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考虑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财产分割争议,减少对法律程序的依赖。

李某1、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82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赵某【当事人】李某1赵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赵某【代理律师/律所】马权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祖大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权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祖大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权祖大健【代理律所】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证明新的待证法律要件事实,本院依法不作为二审定案证据采信。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本案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关于房屋、车辆、子女抚养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代理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本案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关于房屋、车辆、子女抚养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经查,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期间称其出资参与其妹夫家修建房屋,后因上诉人生意失败,其将共同修建房屋转让给其妹夫。

另外,上诉人在一审提出将涉案的皮卡车及大车判归其所有,由其补偿被上诉人五万元,并同意每月支付李某4800元生活费,报名费由上诉人一人负担。

上诉人的前述陈述系在一审法庭辩论阶段作出,而非为了达成调解所作让步。

上诉人推翻其在一审期间所作陈述,经本院二审询问,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11-20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目录1.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6.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7.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8.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9. 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10. 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婚姻离异纠纷20个经典案例

婚姻离异纠纷20个经典案例

婚姻离异纠纷20个经典案例1. 案例一: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对孩子抚养权产生争议,经过法院调解最终达成共同监护协议,确保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2. 案例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成功的企业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

法院根据财产来源和婚姻期间的贡献进行公正分割,确保双方权益。

3. 案例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归属产生争议,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和财产鉴定,最终平等分割财产,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4. 案例四:夫妻因婚姻不和申请离婚,对房产产权归属产生争议。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和法律依据,判决房产归属于一方,平等维护了双方权益。

5. 案例五:婚姻离异纠纷中,夫妻一方隐藏财产,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和财产调查,发现了隐藏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确保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6. 案例六:夫妻离异后,对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产生争议。

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求,做出公正判决,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7. 案例七:夫妻之一因婚外恋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产生争议。

法院通过依法分割和追溯原则,保护了受害方的财产权益。

8. 案例八:夫妻对离婚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法院根据双方的贡献和需要,采用公正的原则进行财产划分,维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

9. 案例九:离婚案件中,婚前财产归属产生争议。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和证据评估,判决婚前财产归属于当事人,平等保护了双方的各自权益。

10. 案例十: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抚养费支付产生争议,法院按照子女的实际需求和双方经济能力作出判断,确保子女得到充分的抚养。

11. 案例十一:夫妻共同做出赌博所得,离婚后对赌博财产的归属产生争议。

法院认定赌博所得非法,依法没收,并根据公正原则划分剩余财产。

12. 案例十二:夫妻离异后因房产产权归属发生争议,法院通过财产调查和证据评估,确保房产的合法归属,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13. 案例十三:夫妻离婚后,一方拟将子女带到境外定居,对子女抚养权和居住权产生争议。

婚姻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缺乏沟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乙在甲外出期间,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表达对甲的不满,要求甲改善家庭关系。

然而,甲对此置若罔闻,导致夫妻矛盾日益加剧。

2019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情分析1. 离婚理由乙在起诉状中提出离婚理由为: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乙提出的离婚理由符合上述第(四)项。

2. 子女抚养权甲乙双方婚生子已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于甲乙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 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判决法院考虑到婚生子已满两周岁,且乙愿意抚养婚生子,故判决婚生子由乙抚养。

3.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房产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四、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的调解与判决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离婚纠纷中,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苏01民辖终7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审理法官】李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陆某;李某【当事人】陆某李某【当事人-个人】陆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朱佳欢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濮方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佳欢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濮方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佳欢濮方涛【代理律所】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陆某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扬中市。

另查,二审上诉期间,陆某向法院提供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经扬中市八桥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证实的《证明》。

该《证明》载明:陆某与其父陆翔近两年常年居住在江苏省扬中市,均系该村居民,其婚后因身体原因治疗需要,偶有外出,但大部分时间均在家中,由其父母对其进行照料。

再查,在原审法院组织的听证中,李某称:“被告(陆某)是2020年1月19日我送她回扬中的,之前是一直和我居住在南京市江宁区汤水雅居,2020年3月份我去扬中接被告来南京的。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因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至起诉时陆某在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延祥路1号汤水雅居南苑29号幢二单元503室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没有证据证明陆某在其他地点有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以陆某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

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案例分析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涉事双方为甲方李某和乙方张某,两人于2005年结婚,并于同年底育有一子。

然而,在婚后的几年内,两人的婚姻逐渐破裂,频繁发生争吵和暴力行为。

双方无法和解,最终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本文将采用时间线的方式详细分析该案件。

时间节点:2005年10月-李某和张某结婚。

2005年12月-李某和张某育有一子。

2006年-李某和张某的婚姻关系逐渐破裂。

据李某称,张某开始对其进行言语侮辱,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2007年-李某开始提出离婚的要求,但遭到张某的拒绝。

两人之间的争吵和冲突进一步升级。

2008年-由于无法忍受张某的精神和身体上的折磨,李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控告张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2009年-李某和张某分居,并通过法院介入解决他们之间父母抚养权和财产分配的问题。

然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陷入僵局。

2010年-在经历数次庭审后,法院终于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决定判给李某抚养权,并分配了一大部分共同财产给李某,张某则获得一小部分财产作为补偿。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婚姻家庭纠纷是一个典型的难以和解的案件。

虽然婚姻法和相关法律对夫妻双方的权益都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

就本案而言,由于李某和张某在经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需要法院来进行公正的裁决。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官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包括夫妻双方的利益、子女的权益以及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将抚养权判给李某,并进行了公平的财产分配,旨在保障子女的权益和李某在离婚后的生活。

然而,本案也凸显了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中的一些问题。

例如,纠纷解决的过程漫长,耗时多年。

申请离婚和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双方长时间无法统一意见,使纠纷进一步恶化。

此外,法律程序并未解决李某在婚姻中所经历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因此,为了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应加强婚姻法和相关法律的执行,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纠纷解决的效率。

1审民事判决书案例

1审民事判决书案例

监护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例2012-04-06 21:40:26 作者:王朝进浏览次数:10靳德锋诉赵献庭监护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例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南白民初字第060号原告靳德锋,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巩喜超,男,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献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献超,男,系被告之弟。

原告靳德锋与被告赵献庭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靳德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巩喜超、被告赵献庭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献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德锋诉称:被告之子赵××于2009年遇车祸身亡,原告靳德锋系赵××之妻,赵××生前与原告婚生两个孩子,男孩叫赵××,女孩叫赵××。

赵××死后对孩子的抚养情况及相关事宜于2009年7月28日双方协议进行了处理,赵××和被告一起生活。

随着时间延长,被告对赵××的学习未尽关照义务,导致学习成绩一塌糊涂。

原告前去探望,被告不让原告见儿子,况且被告年龄已高,无能力照顾赵××的学习及成长,原告现有能力抚养赵××,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2009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所签协议内容第二条中“赵晓东监护权归甲方所有”无效,监护权依法归原告所有。

原告靳德锋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及赵××、赵××的户口簿一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

2、2009年7月28日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协议书一份,证明赵××、赵××的抚养情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离婚的经历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离婚的经历及解读

案例:王某离婚的经历及解读案例一:王某与丈夫离婚的经过事实经过:王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多年,婚姻关系逐渐恶化,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

最终,他们无法解决夫妻关系中的矛盾,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王某提出要求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包括他们共同购置的房产和存款。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和婚前夫妻合法劳动所得的财产。

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的约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院会依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建议:对于王某来说,她可以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银行存折等。

通过与丈夫协商,可以尽量达成一个公平的划分财产的协议。

如果协商不成功,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法律诉讼,让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案例二:张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经历事实经过:张某与丈夫王某结婚多年,但婚姻生活并不幸福。

王某经常对张某进行家庭暴力,包括言语辱骂、打骂、殴打等。

张某无法忍受这种痛苦,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解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互不侮辱、互不殴打。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如果伤害非常严重,受害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加害人的责任。

建议:对于张某来说,她可以报警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指控,如伤痕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

同时,她还可以申请保护令,要求法院对王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禁止和制止。

在此过程中,她可以寻求妇女维权组织的帮助,获得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案例三:陈某与邻居的纠纷事实经过:陈某与邻居张某因为噪音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的家庭经常在晚上开party,音乐声经常超过正常的噪音限制,并且持续到深夜。

陈某向张某提出了多次投诉,但张某置之不理。

陈某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有权利采取法律行动。

律师解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在夜间超过正常噪音限制会被视为干扰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的行为。

离婚纠纷案例总结范文

离婚纠纷案例总结范文

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21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并抚养儿子。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3. 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三、法院审理结果1.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严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2.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考虑到儿子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与照顾,同时考虑到原告李某具备抚养能力,且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故判决儿子由原告李某抚养。

3.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四、案件评析1. 本案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如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了解双方感情状况,准确判断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

2. 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确保子女得到妥善抚养。

3. 在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法院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分割公平合理。

五、案件启示1. 夫妻双方应珍惜婚姻,积极沟通,化解矛盾,避免家庭矛盾激化。

2. 当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应冷静处理,寻求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极端行为。

3. 社会各界应关注离婚案件,加强对婚姻家庭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总之,本案提醒我们,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珍惜家庭幸福,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同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赵某、魏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魏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魏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清刘宝成谷元元【审理法官】杨清刘宝成谷元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魏某1【当事人】赵某魏某1【当事人-个人】赵某魏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依据。

赵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魏某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依据。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案涉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生活时间、夫妻矛盾、是否具有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予以判断。

本案中,根据赵某所述及在卷证据,其与魏某1自2006年相识到××××年××月结婚,能够证实双方彼此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确立了婚姻关系,双方在婚后夫妻感情稳固的基础上于2014年1月共同生育爱情的结晶,亦是对彼此夫妻关系的认可。

现赵某以其与魏某1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其所述,双方发生矛盾是因魏某1在外地工作,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所致。

而夫妻两地分居势必会导致双方在情感上无法得到及时交流,在遇到事情时无法及时有效沟通。

但长期分居两地,沟通交流上出现问题并不等同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根据二审庭审中赵某所述,其与魏某1婚后感情一直较好,没有大的矛盾,仅仅是其认为魏某1对家庭和孩子未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赵某也没有提出其他确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案涉双方之间并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刘思娇与赵泽翔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思娇与赵泽翔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思娇与赵泽翔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20)兵07民终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双全张悦姚春辉【审理法官】刘双全张悦姚春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赵某【当事人】刘某赵某【当事人-个人】刘某赵某【代理律师/律所】韩佩春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佩春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佩春【代理律所】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刘某、赵某曾系恋爱关系,双方分手后通过微信对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提出两种清算方案,在赵某选择其中一种方案后,刘某并未表示反对,故刘某应按照其认可的清算方案向赵某支付欠款14000元。

【权责关键词】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某、赵某曾系恋爱关系,双方分手后通过微信对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提出两种清算方案,在赵某选择其中一种方案后,刘某并未表示反对,故刘某应按照其认可的清算方案向赵某支付欠款14000元。

关于刘某提出的新的理由即“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车辆不是刘某名下的新J×××××别克小型汽车,是赵某购买的其他车辆,其偿还部分车贷后,车被赵某开走,所以其并不欠赵某款项",此观点刘某在一审两次开庭及上诉状中均未提及,且刘某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该主张,亦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对经济往来进行结算的事实相矛盾,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民法典》-婚姻与家庭-案例剖析

《民法典》-婚姻与家庭-案例剖析

《民法典》-婚姻与家庭-案例剖析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整合民事法律制度的法律文本,对婚姻与家庭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

本文档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民法典》中关于婚姻与家庭的法律条文进行剖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例剖析案例一:离婚冷静期基本案情:张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因感情不和,决定协议离婚。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但在离婚冷静期内,李某后悔,希望撤回离婚申请。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应当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离婚申请。

本案中,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基本案情:孙某(男方)与赵某(女方)离婚,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发生争议。

孙某主张孩子应随自己生活,赵某则认为孩子应归自己抚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但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子女意愿等因素,作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

案例三:家庭遗产分配基本案情:王某(男方)与陈某(女方)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王某在生前未立遗嘱,去世后,其名下财产应当如何分配?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的分配原则是: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王某去世后,其名下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王某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平均分配。

三、总结通过以上案例剖析,我们可以对《民法典》中关于婚姻与家庭的法律规定有更深入的理解。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充分运用这些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申请书应用范围广泛,利用申请书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

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1申请人:xxx,男,19XX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社xx号。

申请人:xxx,女,19XX年8月15日出生,农民,地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社xx号。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打定代理人:xxx(xxx之母),女,汉族,19XX年3月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xx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由于现在对xx与xx生前的公司(xxx公司)清算后净资产中属继承人xxx的遗产份额提出了反诉,现在需要x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但xxx 一各种理由推诿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敬礼!XXX20xx年x月x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2办案人: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如有咨询,请致电XXXXXXXXXX。

申请人(本案被告):XX,男,汉族,1974年4月5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xx小区3号。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夏吉所的户口20xx年5月24日因何法定事由迁入瑶海区七里塘派出所。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本案夏吉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案夏吉所发生交通事故时一直是农村户口,20xx年5月24日其户口突然迁到合肥市瑶海区七里塘派出所,作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邵勇江有权利知道20xx年5月24日迁户口的法定事由。

撤销赠与的案例

撤销赠与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申请撤销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所享有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实践中,很多侵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往往会以公证书、有关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对这类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但对于侵害行为是以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存在着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于**、卢**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兵的行为不应当通过普通审判程序予以撤销,因为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是以(1999)宝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该民事调解书的主文第二款载明于**和卢**的共同财产均赠与儿子于*兵。如果撤销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那么就要撤销(1999)宝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款,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等同于民事判决书,所以,不能以民事判决书的形式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部分内容予以撤销,否则,有违法院民事调解书的严肃性。本案中如果对民事调解书中的部分内容予以撤销,就意味着该民事调解书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规定,该案如果要撤销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赠与行为,就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而不应通过普通审判程序予以撤销。再者,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两被告离婚是为了逃避其债务,离婚的调解书在事实部分也查明了两被告有债务,也有债权,且债权大于债务。一种意见认为,于**与卢**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兵的行为可以撤销,但撤销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采纳的是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邓律师提供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相互冲突之时的司法实践倾向性意见为本案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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