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证劵监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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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完善
刘丹平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花旗营校区)08级法学
[摘要]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我国也应顺应时代的潮流对证券监管制度进行从新的认识。
目前我国证劵监管体制中还有很多缺陷亟待改善,本文试从分析我国证劵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对比外国监管体系的改革,从中概括出一些改善我国证劵监督体制的观点。
[关键词]证劵监管体制现状改革完善
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年7月21日签署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使之成为法律,标志着历时近两年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完成,华尔街正式掀开新的金融时代序幕。
奥巴马当天在华盛顿的里根大厦举行了法案签署仪式,他在仪式上说:“这项改革代表着历史上最有力的消费者金融保护。
”“有关方案将由一个新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执行,该机构只有一项任务,即在金融系统中保护人民,而不是大银行,不是贷款人,不是投资机构。
奥巴马还说,这项改革将终止对大银行的救助,有利于美国经济。
”[1]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全球大多数国家都遭受了严重的损失,这是一场从美国的华尔街证劵市场的崩溃开始的危机,从而可以看出证劵市场监督的缺陷性。
我国虽然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重创,但是本就历时不久的我国的证劵监管制度,面对发展迅速的证券市场,仍然有很多的地方亟待改善。
本文拟在通过对我国证劵监管体制的现状的分析,对比国外对证劵监管的改革,提出一些对我国证劵监管制度的完善之策。
一,我国证劵监管体制的现状
“证劵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或认可的对该国(地区)证劵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控制与协调的整个体系与职责权限划分的制度。
”[2]简单的说就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 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的内在问题( 市场失灵) 为目的, 政府及其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各类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引导、干预、和管制。
”[3]理论界对证劵监管体制的分类各不相同,但是通常分析“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中间型监管模式”这三种模式。
我国主要采用的是以政府监管为主,适当发挥自律机构的监管作用的模式。
这种模式突出了政府监管的法律性、强制性及全面性的特点,从而确保了监管的高效运行,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政府监管权力过于集中,没有进行有效的制约。
“从我国市场监管实践来看,虽然政府对证劵市场的集中监管已经在实践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但这种在证劵监管机构拥有极大监管权限前提下的集中监管也带来了监管过度,权力寻租和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等许多监管体制上的缺陷。
主要表现在市场成为“政策市”;权力寻租现象不断;投资者权益极易受损;监管滞后难以有效制裁市场的违规行为。
”[4]不管在哪个领域,权力高度集中并不是好事,物极必反,
容易导致官僚主义,监管失去效率。
诚如罗培新教授在他的文章中写到的那样美国证劵监管失利是源于SEC进入了“反监管”[5]的迷途中,过度的促使证券市场的扩大化,一味地追求执法的数字,甚至以此来牟取监管的财政预算。
二是自律性组织的自我监管功能没有有效地发挥。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有一定的监督权,而在实践中,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几乎事无巨细,都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的积极性。
”[6]我国的证劵业协会及证劵交易所都是自律性的监管机构,他们内部的人事任免,监管上的履行等方面都受到政府的限制,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使其在实际履行中无法贯彻到底。
三是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证券法》虽已实行,但是里面的内容有很多还不能够贯彻施行,而且,有些条款和其他证券业的相关法规起冲突。
二,国外对证劵监管的改革
“1.美国的监管改革。
2008 年3 月美国财政部公布了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 2009 年3 月美国财政部又制定了金融改革框架,提出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建; 2009 年6 月,美国政府公布了“金融改革白皮书”———《金融监管改革: 新基础》,启动了美国自1932 年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
这次改革是美国政府针对次贷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的,其主要包括: ( 1) 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 2) 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 3) 重构SEC 的行政执法机构; ( 4) 完善SEC 既有的举报奖励机制; ( 5) 改进信息披露规则; ( 6) 取消强制仲裁条款,拓宽救济途径;( 7) 加强违法违规处罚力度; ( 8) 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并加强国际合作。
”[7]
“2.欧盟的监管改革。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欧盟意识到欧盟分散的监管体系并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欧盟金融一体化以及全球性的金融市场也不相匹配,因此,加强主要资本市场监管与各成员国监管协调成为欧盟此次监管改革的主题。
2009 年2 月25 日,《德拉罗西埃报告》完成,强调的是全面监管的理念,认为所有能够引起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都必须受到监管。
2009 年6 月19 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
它强调欧盟对监控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视。
同时,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的决议,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旨在打破各成员国之间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分割,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8]
从上述国外对证劵监管的改革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趋势。
现在很多国家都不会再单独的使用政府监管或者自律性监管,证劵监管越来越趋向于将两者有效地融合,合理配置两者的资源,争取做到最大范围的覆盖率,不管是已存在的证劵市场上的相关内容,还是新兴的甚至是未出现的证券市场的周延,都将纳入监管体系之中。
当然,完善系统风险的监管以及国际监管的趋势也越来越得到重视。
三,我国证劵监管制度的完善
第一,转变政府的理念,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
“政府应从原来监管领域适度退出, 证监会的监管工作应规范化, 其监管权力应适当扩大但也要受到
司法审查机制的制约。
政府应该让市场充分发挥其资源配制的功能, 并致力于为股票市场提供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9]政府应当适当地放手,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发挥它天然的调节功能,其次,应该下放些权力给自律性组织,让他们能够更好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合理配置监督与市场的平衡,以及各监管部门之
间的内部协调。
第二,充分发挥自律性监管组织的作用。
“尽管现阶段政府集权监管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市场条件的要求,但是自律监管往往具有政府监管无法替代的信息成本低、灵活应变和贴近市场等优势,因此增强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管意识,发挥其自律监管优势,乃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方面,强化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市场股价异常波动和一般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的职能;另一方面,大力推进证券业协会的机构和职能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证券经营机构监管中沟通会员信息、强化行业自律、规划行业发展和加强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作用,从而促进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自律的合理分工、有机配合。
”[10]第三,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相关的法律法规。
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证劵协会以及证劵交易所的地位,职能,人事分配等相关。
纵观整个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论联系实际,从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加地使证劵法得到完善,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从而维护股民的权益。
正如奥巴马所签订的新的金融监管法中所提,应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小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因小失大。
除了以上三点,其次我们还应该借鉴国外的监管制度,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我国“一行三会”体制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明确央行的资本
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责,证监会体系内的股票市场与期指市场之间的跨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也有待完善。
因此现阶段应主要从以上这两个层面构建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
”[11]当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运转,证券市场也越来越向国际化发展,全世界的证劵市场成为一个整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就要求,要尽快构建一个全球性的证劵法,中国也应加强与世界证券市场的接轨,同时加强与国际证劵市场监管的合作。
参考文献:
[1] 参见/w/20100722/u1a5345791.html#,2011年5月23日最后访问。
[2]参见范建,王建文著:《证劵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26页。
[3]乔小明,论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的优化措施,《经济问题探索》,2010年第6期
[4]陈咏梅,试论证劵监管职能的市场化取向,《特区经济》,2008年第5期,第29页。
[5]罗培新,美国新自由主义金融监管路径失败的背后———以美国证券监管失利的法律与政治成因分析为视角,《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
[6]魏玉枝,完善我国证劵监管体制初探,《法制与经济》,2011年02期
[7]张影恬,试论金融危机后证劵监管的改革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经营管理者》,2011年08期
[8]同前注[7]
[9]同前注[3]
[10]同前注[6]
[11]同前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