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确立的现实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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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心证

论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心证
摘 要 : 自由心 证 是 法 官认 定证 据 的 一种 制 度 , 法 官对证 心证 制 度 。 本 文从 自由心 证 的 概念 、 理论 来源 、可 行 性 与必 要 利的保护对 自由心证的提出与运用十分重要。具体如下 :①随
性 等 问题 进 行 了阐述 ,进 而对 我 国刑 诉 中 自由心证 的完 善提 出 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 ,个人积 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 ,个体权利 的 尊 重更 为 突 出,主 体 意识 越 来 越 强 ,人们 越 来越 重 视 树立 权 利 了建 议 。 观 念 ,独 立 意识 日益加 强。 ②依 法 治 国方 略 为法 官 的审判 活 动 关 键词 :法 官; 自由心证 ;证 据规 则 提供 了法治背景,为 自由心证的合理化奠定 了基础 。③ 2 0 0 4年 我 国宪 法 明 确提 出尊 重 和保 障人 权 ,这项 规 定 为 司法 实 践 中保 护人 、尊重人 确立 了宪 法 的根本 依据 。 自由心证制度概 述 2 . 法 律背 景 ( 一) 含 义 首 先 ,我 国 宪法 规 定 了 独立 审 判 原则 ,在诉 讼 中加 以具 体 自由心 证是 法 官 对 案 件证 据 的 一 种 审查 方 式 ,起 源 于罗 马 法 ,确立于法国。在刑事诉讼 中,法官既需对证据 的内容,即 化。法律上没有对证据 的证明力作 出预先 的规定,成为 自由心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 、合法性进行判断;还需对证据的形式, 证 确立 的基 础 ;其 次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 民事诉 讼 与 行政 诉 讼 即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提前设定的规则和在程序上 的最 新 解释 中已有 相应 的被 学 术界 公认 的关 于 自由心证 的表 述 , 这成为刑事诉讼 中确立 自由心证的参照;再次法官素质的提高 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因此 自由心证又叫 “ 自由评价证据原则”。 为 自由心证提供 了主体条件 。最后 ,自由心证在 司法实践 中的 ( 二 )理论来源 广泛应用 ,使得学者们 开始面对现实并承认这种制度 ,为 自由 自由心证的理论来源有 :意志 自由、经验法则 、盖然性。 心证 的确 立提 供 了实践 依据 。 1 . 意志 自由 三 、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 自由心证制度 意 志 自 由的本 质 是 法 官对 证 据 证 明价 值 的 自由判 断 ,不 受 ( 一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 自由心证 原则 既定法律规则 的限制 。自由意志赋予法官一种对案件事实进行 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自由心证原则,可以效仿大陆法系国 独 立 裁 判 的权 力 ,但 自由心证 并 不 是 随心 所 欲 的 自由 ,需 要 法 官 在 有 根据 的 内在确 信 状 态 下 ,对 待证 事 实 进 行认 定 ,因此 在 家将其 规定 在 审判程 序 中 ,也可 规定在 基本 原则部 分 ,也可规定 判 断 证 据 的证 明 价值 时 ,其意 志 既 自由 又不 自由 ,是 自由与 不 在证 据部分 ,在 表述 上要科 学精 确 ,同时要 规定证 据能 力 以规 范 心证 ,具体做法可以在确立 自由心证裁判证据规则中看到。 自由 的辩证 统一 体 。 ( 二 )保 证 心 证 主 体 的 适 格 性 2 . 经验 法则 1 . 完 善法 官选 拔制 度 自由心证的重要基础,约束法官认定事实的一种客观法则。 对法 官 的任职 资格 给予 限制 , 加 强法 官 的交流 和任 职培训 , 法 官在 认定 待证 事实 时 ,不 能凭 空认定 ,而需 要充 分认 识 已经 明 使法 官 队伍 朝着 精英 化 、 职业 化发 展 。 了的事 实 ,并在此 基础 上根 据经 验法则 ,从 而判 断其他 有争议 的 从 各方 面提高 法官 的素 质 , 2 . 保障司法独立 事 实 ,进 而得 出结论 ,这是依 据审判 经验认定 事实 的一种法 则 。 司 法独 立 是 法 官独 立 的制度 保 障 ,只有 法 官独 立 了,才 能 3 . 盖然 性 独立运用 自由心证判断证据。 基于此, 它 是 数 学 上 的概 率 问 题 ,可 能 性 问题 ,是 根 据 事 物 发展 的 保证其不受外界不 良影响, 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 ,虽不能排除别 的可能,但 可以效仿 国外建立法官不可更换、法官高薪及优厚待遇、法官 概率 已经 相 当高 。在 刑事 诉 讼 中 ,如 果单 纯 追 求 案件 事 实 的 客 专职 制 、法 官退休 制等 ,为法官 自由心证 的合理 性奠 定基 础 。 3 . 保 证法 官 中立 观性 ,这 是很 有 难 度 的 , 因为 案发 现 场 、情 景 不 具 有再 现 性 , 法 官要 以居 中的 姿态 裁 判 案件 ,不再 先 人 为 主 ,要从 当事 只能 模 拟 ,因此 高度 盖 然 性 就显 得 尤 为 重要 ,但它 并 不 能单 方 人 对事 实 的争议 和诉 讼 对抗 中摆 脱 出来 ,居 中裁判 ,强化 当事 佐 证 ,还需 与其 他证 据相 印证 ,形 成一 个完 整 的证据链 。 人 的举 证 责任 , 避免 可能 影响 法官 自由心 证合 理 陛的不 利 因素。 二、 自由心证 的必要性与 可行性 4 . 规范裁判文书的裁判理 由 ( 一 )自由心证的必要 性 裁判 书 中应 当写明证 据调查 过程 ,包括 主张 的事 实 ,提交 的 自由心证在我国刑事诉讼 中的现状决定其必要性。我国虽 对适用 的 然 一 直 没有 肯 定 过 自由心 证 ,但 在 司 法实 践 中 ,法 官 在认 定 证 证据 ;要 写明法 官对 证据 的分析 和取 舍 ,并 说 明理 由, 据 时 却 不知 不 觉 地 运 用 。我 国在 认 定 证据 时 要 求实 事 求 是 ,证 法律进行 必要 的解释 ;要清 晰的表 明法 律推理 和论证 的过程 。 ( 三 )确 立 自由心 证 裁 判证 据 规 则 据 确 实 充分 ,但 我们 不 可 能查 清 所 有 案件 ,此 时就 需 要 法官 的 1 . 明确刑 事诉 讼证 明标 准 自由心 证 ,由法 官对 证 据 确 实充 分 与 否 自由裁 量 。然 而 我 国未 证明标准是衡量刑事案件 中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法律要求 构 建 自由 心证 体 系 ,证 据 规则 亦 未 作 规定 ,法 官在 审 查证 据 时 就 受 到 很小 的制 约 ,享 有更 大 的 自 由裁 量 权 。这 种 权力 的膨 胀 的尺度 ,要 引人大陆法系 国家的内心确信原则,即高度盖然性 标准。虽然 内心确信是一种主观状态,但盖然性是内心确信所 很容易造成审判权滥用 ,其缺陷显而易见。 第 一 , 由于 法 官 自由心 证 没有 法 律 依 据 的支 持 ,导 致 被 告 遵循的客观标准 ,对心证具有约束作用 ,一方面肯定 了自由心 的辩护权没有很好的行使 ,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 第二 , 证不可能达到确实性的程度 ,另一方 面也对 自由心证 的主观性 我 国 司法 实 践 中证 人 不 出庭 现 象 很 普遍 ,无法 把 自己所 掌 握 的 进 行 了限制 ,因此我 国可 以引入 该法 则 。 2 .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 情况当庭告诉法官,导致法官形成 自由心证受限。第三 ,我 国 ( 1 ) 建立保障证 明真实性的证据规则,包括最佳证据规则、 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 , 法官素质的高低影响着 自由心证的质量 ,

我国实行自由心证制度的可能性分析

我国实行自由心证制度的可能性分析

269我国实行自由心证制度的可能性分析于淼作者简介:于淼(1996.12-),女,蒙古族,辽宁盘锦人,硕士,辽宁师范大学,研究方向:证据法学。

(辽宁师范大学辽宁大连116000)摘要:自由心证制度是法官主观理念在客观上的现实反映,自由裁量权在其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绝对的自由就是崩坏的开始,因而我们不能赋予法官无限度的自由,还要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限制。

本文从自由心证制度与司法实践出发,试图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关键词:自由心证;证据;内心确信;心证公开一、自由心证制度概述(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发展自由心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当时的裁判官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采用自由心证对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明能力进行判断,当时的法官以证据为判决依据。

进入封建社会时期,神示证明制度渐渐消退,取而代之的是法定证据制度,但此时的证据裁量仍旧十分僵化,法官只能就已经制定好的证据规则对证据加以判断其证据能力、证明力大小,无权独立的对案件现场庭审情况对案件进行甄别,但弊端十分明显。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790年,法国才又重新出现了自由心证制度,法官根据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的内心确信与法律预先设定的证据种类是两种帮助法官查明真相的重要途径。

一直到其后的1808年,该制度才渐渐完善,不设定各种证据规则,只要求法官的内心确信作为法官据以裁判案件的唯一准则。

此后,自由心证制度传播范围渐渐广泛,近代以后许多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都开始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内涵自由心证作为随着现代法律慢慢发展而为各国所接受的证据制度,一定有其特殊的内涵。

自由心证中的“自由”是指法官不必必须做出某种判断,法律同样不预先设定证明规则和证明能力,不要求法官必须做出某种判断。

自由心证中的“心证”则是指法官运用自己的良心和知识,在独立的进行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

因此可以说,自由心证的过程就是法官内心确信或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可回避的自由心证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可回避的自由心证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可回避的自由心证
熊小松
【期刊名称】《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07)001
【摘要】从自由心证的定义谈起,试图分析自由心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必然性,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实际存在的自由心证,并将保障自由心证存在的审判证据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相比较,试图得出自由心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可能性的结论.
【总页数】3页(P42-44)
【作者】熊小松
【作者单位】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确立的现实困扰 [J], 张玮玮
2.追证与印证——论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及其路径 [J], 帅清华;郭小亮
3.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表征 [J], 莫良元
4.刑事诉讼中的"实事求是"和"自由心证"——兼论自由心证在中国的构建 [J], 王倩;甘翃
5.论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制约机制 [J],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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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

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

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法学院12级张璐学号128012012040【摘要】我国自由心证的制度虽然在不断发展完善中,但仍然存在许多局限性。

本文通过对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现状、不足的分析,从而提出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自由心证现代自由心证引言所谓自由心证,指的是根据审理中出现的资料及状况,基于自由的判断形成心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

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

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

自由心证主义的出现,与近代诉讼制度的形成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中世纪后期,欧洲盛行法定证据制度,法官只能用法定的某种证据来认证事实,而不问其是否符合实际,不问法官内心是否确信。

这种制度严重地束缚了法官,使其不能自如地进行合理裁判。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迪波尔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自由心证原则。

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采取自由心证的草案。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又作了进一步规定。

后来,欧洲各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也相继规定自由心证原则,并发展为大陆法系国家判断证据的重要原则。

(一)我国自由心证制度发展现代西方法律制度中的自由心证制度,是其整个法制体系中的一项不可或缺要素。

而在我国法制建设中,能否加以合理移植或借鉴呢?对于是否要在中国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学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自由心证是否能够作为我国法院判断证据的标准,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肯定论”与“否定论”。

肯定论认为,以审判员的内心确信(心证)来判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

审判员所持的立场、观点、方法决定着审判员的内心确信(心证)。

否定论则认为:(1)我国不存在“自由心证”的历史条件,即我国从未实行过法定证据制度,也没有建立起西方资产阶级式的国家政权,故不必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浅论如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制度

浅论如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制度

浅论如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全部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必必需有证据证明,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同时也是近代以来各国刑事诉讼法的通则。

没有证据的裁判,或仅凭法官臆想猜测,都违反了证据裁判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全部要证明的事实,都需要有证据的证明。

为保障事实认定的公正和当事人程序参加的权利,对于待证事实一般应以严格证明程序予以证明。

但是,在一些特别的事项中,也需要采取自由证明。

一、自由证明的内涵和价值严格证明,旨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在罪责问题上恣意认定从而保障当事人人权。

而在自由证明背后,则表现了对诉讼经济和效率的适当关照。

由于用严格的规定限制国家权力和以适当的本钱解决纠纷之间不行避开存在着紧张关系,所以在平衡国家权力制约、当事人权利保障和诉讼经济的利弊下,在涉及到犯罪事实的正确认定的,应当经由严格证明,而其他的事项(重要是程序性事项)则可简化证明过程,采用更为广泛的证据方法,运用更加敏捷的证明方式进行自由证明,势必会大量的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加速证明的过程。

所以,自由证明相对于严格证明程序的严苛、耗时费金来说,其价值在于简易性、快捷性和诉讼经济性,同时也减少了法院审理案件的负荷。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程序的.快速推动,自由证明对证据法乃至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具有特别紧要的意义。

二、自由证明的证据方法证据方法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

由于严格证明的对象是犯罪事实以及刑罚权的有效实施,所以证据方法必必需由法律加以限制,但自由证明则于此有着相当大的自由性,其无需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证据方法以内。

我国202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就对证据方法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料子,都是证据。

证据包含:(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叙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看法;(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特点、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及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和判断,并最终形成内心确信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包括:1. 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运用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进行判断。

2. 独立性:法官在评估证据的证明力时,应当独立地、不受任何干扰地做出判断。

3. 灵活性: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认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制度为法官提供了灵活的判断空间,使得法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事实的认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因素。

自由心证制度使得法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避免了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

3. 裁判的公正性: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因为法官在做出判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进行判断。

四、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的主观性过强、判断标准不统一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运用自由心证制度进行判断。

2. 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为了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应当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使得法官在判断时有所依据。

3.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判断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自由心证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下自由心证的路径探讨

以审判为中心下自由心证的路径探讨

以审判为中心下自由心证的路径探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伴随改革的逐步推进和落实,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构造及相关制度将发生根本性改变,支撑旧制度的背景被打破、取代的同时为我们重新审视自由心证裁判提供了重要契機。

为何需要自由心证,自由心证如何落实,这一系列思考对司法改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标签:审判中心;自由心证;路径“以审判为中心”是目前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研究的热点问题,过去的“侦查中心主义”、“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在新一轮改革浪潮下势必颠覆,刑事司法活动将会迎来巨大变革。

本文拟对自由心证的内涵及其历史沿革、对以审判为中心下自由心证的确立困境作初步探讨,并结合实践中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提出自由心证的实现进路。

一、自由心证的内涵及其历史沿革(一)自由心证的内涵自由心证其基本含义是指一切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自由心证的历史沿革自由心证在司法实践的应用,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当时的裁判官就拥有针对证人、证据的甄别判断上,采用自由心证对其进行证据能力、证明能力的判断。

帝国时代哈德良皇帝也在其批复中指出:“你们(裁判官、行省总督)最好能够确定证人的诚实信用程度,他们的身份,他们的尊严,他们的名声,谁似乎闪烁其词,是否自相矛盾或显然的据实以答”。

而资产阶级时代的到来,为自由心证赋予了近代意义,当时的封建统治阶级采用的是中世纪教会法院适用的证据规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大小,都由法律预先规定,裁判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对该证据所赋予的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无权独立地根据庭审现场的情况对证据进行甄别判断。

1790年12月26日,法国的杜波尔在其向议会提起的议案中,正式出现了自由心证原则。

他认为有两种重要途径可以帮助法官查明真相,其一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用于证明事实的证据种类,其二是通过密集的调查,将材料呈现于法官面前,由法官遵守其内心确信,再自行作出判断。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摘要:随着我国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也已成为必然。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种种困难,本文拟从对自由心证的基本认识入手,分析这一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状况,从而剖析了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的局限性。

关键词:自由心证原则经验则心证公开审判独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查明案件的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何查明真相、发现真实?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证证据制度在查明真相上的可靠性,从而使人们相信此制度呢?这些问题都是国内的学者自古以来不断研究,不断尝试解决的问题。

现代许多国家无论刑事还是民事诉讼制度中都确立了一项证据法原则就是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原则’或’自由心证主义’(德语prinzip der freien beweiswuedigung 法语 sustem de preuves oudel’intime conviction)作为一项实定的法原理及法制度,主要源于并存在于大陆法系的传统;作为法学用语,也主要是在大陆法系的学术圈中使用。

”①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理论(一)自由心证的涵义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采纳了法学家杜波尔的建议,在证据法草案中提出了以法官确信为基本原则的制度。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就体现了这一原则,其342条规定:”法律不要求审判人员报告他们心证所成立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定规则,使他们必须借此决定证据的充分性和完全性,法律给他们规定,要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深处探求为了反对被告而提出的证据和被告的辩护手段。

”该规定最早赋予了自由心证以法律意义,被广泛认识是对自由心证原则的经典表述。

此后,这一制度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并在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体现。

关于自由心证原则的定义很多,但是究其最基本的定义是:”法官在根据证据资料从事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上的拘束而进行自由的判断。

”②但是,这里所说的”自由”仅仅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规定某一证据有无证据力或是证据力的大小,而且法律也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作出何种判断。

中国自由心证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自由心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由心证,又称自由判断、内心确信,是指法官或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己的判断能力和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从而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

自由心证是现代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我国法律对自由心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自由心证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自由心证的基本原则1. 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在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不得作出判决。

2. 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官或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己的判断能力和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从而形成内心确信。

3. 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

4. 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适用法律,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三、自由心证的具体规定1.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审查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2.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刑法诉讼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设立价值和适用现状

刑法诉讼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设立价值和适用现状

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设立价值和适用现状颖自由心证是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在法庭调查的全部结果和法庭辩论的全部容基础上,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的结果。

证据是形成心确信的客观基础。

法官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判断,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一、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具有现实基础由于我国没有完备的证据规则和相关制度的支持,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因为法律事实的形成离不开法官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是一个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过程,法官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别、评判时其生活经验、价值判断、司法理念等因素均会对法律事实的形面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心证过程,因此自由心证是审判工作的现实基础和客观需要。

就司法证明模式而言,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律制度基本上属于自由心证的畴1,甚至中国法官享有比自由心证更大的自由,反而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现实。

《证据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借鉴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成分,是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有益尝试,为进一步以法律形式明确和完善自由心证制度奠定基础。

(一)自由心证制度是弥补法律空白,解释弹性条款的客观要求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无法预先将所有关于证据判断的标准和规则制定下来,并且随着新生事物的层出不穷,现有法律规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法律漏洞在所难免,只能依靠法官的良知和理性去弥补法律空白。

正如立法者波尔塔利斯所谈到的:“裁判官面对很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是必然的,在这种场合,应允许裁判官有根据正义、良知的睿智光辉补充法律的权能。

”2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原则指导下,我国实体法中存在大量概括性、不确定的条文,对于弹性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需要法官运用其智慧和主观能动性对这些模糊意思探寻一种最适合的解释,留给法官心证的空间。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审查和认定制度。

它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基础,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自身的判断和经验,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和认定。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自由心证制度的定义、特点、作用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提供参考。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定义与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自身的判断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查和认定证据时,需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力进行。

2. 灵活性: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度,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以实现公正的裁判。

3. 公正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全面、客观地考虑证据,避免主观偏见。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作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证据进行裁判,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度,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四、当前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过强:由于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可能导致法官的主观偏见影响裁判结果。

2. 缺乏监督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3. 证据规则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尚不完善,导致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困境与破解

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困境与破解
梳 理我 国刑 事 自诉 的基 本定 位 ,指 出其 主要 困境 及 成 因 ,并 进 而 深 人 探 讨 其存 废 问题 ,提 出完 善 的
方 向。 一ຫໍສະໝຸດ 、我 国 自诉 制 度 的 沿 革 及基 本 定 位
刑 事 自诉 的建立 与我 国的 司法 传统 密切相 关 。 中 国古代 没有 建 立严 格 的起诉 、侦 查和 审 判 制度 ,
第 2 9卷 第 4期 2 0 1 7年 7月
Vo 1 . 29 No. 4 201 7 . 7
嘉 兴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J i a x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我国刑事 自诉制度的困境与 破解
陈 晓
也 没有 严格 区分 “ 公诉”和 “ 自诉 ” ,但 具 备 了形 式 上 的 “ 公诉 ” 和 “ 自诉 ” 的 内容 。西 周 时期 ,无
论 民事诉 讼 还是 刑事 诉讼 都 是 由原 告 提 出 ,然 后 “ 两 造 到庭 ” ,再 由 司法 官 以 “ 五声 审 判 法 ” 审理 。
收 稿 日期 :2 0 1 6 — 1 1 - 2 6 作者简介 :陈晓 ( 1 9 9 3 一
诉讼法 。 网络 出 版 时 间 : 2 0 1 7 — 0 5 — 0 5 1 0 :4 8 网络 出版 地 址 :h t t p : / / k n s . c n k i . n e t / k c ms / d e t a i l / 3 3 . 1 2 7 3 . Z . 2 0 1 7 0 5 0 5 . 1 0 4 8 . 0 0 8 . h t ml
唐代 , 自诉 制度 已比较完 备 。宋 代 以后 沿袭唐 制 , 自诉 始 终是 诉讼 审判 的重 要依 据 ,案件通 常 由被 害

浅析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困境与对策

浅析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困境与对策

浅析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困境与对策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概念及在我国的确立(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含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我归罪或者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其最经典的表述出自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第十四条,即“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不得强迫其作出不利于他自己的陈述或者强迫其承认犯罪”。

该原则又被称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反对强迫自我归罪原则、反对自证其罪原则、拒绝自陷于罪原则等等。

对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其主要制度设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归罪性提问;它强调的是一种平等对抗的诉讼关系,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的诉讼权利,彰显刑事法治的精神,进而保障人权;二是公安机关不得采用任何强迫性讯问手段,对其侦查取证行为要加以限制与约束;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义务由公安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不得受强迫做有罪供述;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就案件事实自愿陈述的权利,当其对归罪性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时,公安机关不得将此作为依据而作出不利推论;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陈述经依法确认后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确立2012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与保障人权”纳入法律条文之中,并在侦查制度、证据制度、庭审制度上都有大幅度修改。

其中,第五章证据制度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表明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一)观念上的障碍1.“口供”情结根深蒂固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浅析自由心证制度的完善问题

浅析自由心证制度的完善问题

浅析自由心证制度的完善问题作者:夏叶洋子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6年第07期【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法律不可能将犯罪事件在法律进行一个详细规定,所以自由心证就显得很重要了。

我国的自由心证制度的提出和发展较晚,因此我国的自由心证制度并不是很完善且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对于自由心证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

【关键词】自由心证;法官素质及职业水平;判决书说明制度一、立法的完善目前我国立法中对自由心证制度并没有做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中都分别提到了自由心证制度,唯独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自由心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尽管我国最高法院出台的《规定》中提及了自由心证,但总的来说目前对于自由心证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完善。

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曾说过:“当代生活的复杂,已经远非简单的逻辑推理所能涵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是不可避免的[1]。

”法律涉及不到的地方,因而法官的自由心证就显得尤为的重要,所以,对于自由心证制度立法的完善也就迫在眉睫。

我们可以在立法上,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中加入关于自由心证的法条,因为,刑事案件危害性大且误判后的后果也会更加严重,且目前关于刑事诉讼法中自由心证这一点并没有规定,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中自由心证的法条规定就显得更为急切。

制定关于自由心证制度的法条这样既有利于法官运用自由心证来判断案件又有利于我们对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有一个限制,可以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

二、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职业水平(一)加强法官的道德素质自由心证制度是在案件或证据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制约束下,法官凭借其内心确信来进行评判。

因此,法官的道德素质对于自由心证制度的运用至关重要。

只有法官凭着自己的良心和道德来评判一个案子才不容易出现冤案,也更容易让当事人及其家属接受这一判决结果,进而从根本角度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重要性,分析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以及探讨其可能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二、自由心证制度概述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自由判断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制度。

这种制度赋予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使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意义与价值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独立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避免了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保障了司法公正。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和不必要的争议,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使法官能够更加全面地考虑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从而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运用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认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认定。

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认定证据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受机械的证据规则限制。

2. 事实认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多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从而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3.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避免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

五、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滥用权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运用自由心证制度。

基于刑事诉讼视角论自由心证制度

基于刑事诉讼视角论自由心证制度

基于刑事诉讼视角论自由心证制度作者:李欢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3期自由心证是法官认定证据的一种制度,是指据以定案的证据的证明力的有无及其大小不由法律预先做出规定,而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地判断,在形成内心确信的前提下,进而对案件的事实做出结论。

自由心证包括“自由”和“心证”,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做预先规定。

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时,不受外部的任何影响,不仅一个个孤立的证据能够证明何种事实以及证明程度如何由法官自由判断,而且所有证据综合起来能否证明耆宿的犯罪事实以及证明程度如何,也由法官自由判断,“心证”即法官依据证据形成“内心确信”,由此判定事实。

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的“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一种辨证的自由,而不是法官的自由擅断。

法官在心证形成过程中,必须遵守辨证的认识论规律,必须执行与自由心证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尤其是不能逾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制约,在这种“自由”下,法官在证据面前反观于内心,以“逻辑经验”判断证据,对证据加以审查,形成“内心确信”,同时法官将判断的过程以严谨、严密的语言表达出来,以便对心证进行监督。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沿革自由心证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要求在法制建设的产物。

我国自由心证最早是清末修律从日本转译过来的,作为证据评价的原则在诉讼中确立了地位,并一直沿用到国民政府垮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学术界的讨论深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其中第64条在法律上第一次承认了自由心证作为证据评价的原则,虽然第64条没有直接表明自由心证为我国证据评价的原则,但从内容上理解实是自由心证原则。

由于我国主流观点是认为“实事求是”是我们评价证据应当遵循的原则,因此为了坚持“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我们更多的是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否定与拒绝。

主要是有以下几种观点:1、自由心证否定法定证据制度,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2、自由心证是资产阶级法官的主观唯心主义世界观在判断证据;3、自由心证同我国判断证据的指导思想、原则不相符合等等。

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作者:臧鑫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5期【摘要】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自由心证制度,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官“不自由”以及“太自由”二者并存的现象。

自由心证制度可以通过在我国确立自由心证制度以及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独立这两个方面来完善。

【关键词】自由心证;诉讼;司法独立一、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现状在我国的立法当中,并没有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明确的立法,但是在相关规定中对自由心证制度表现出了认可的态度。

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规定,但实际上,自由心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适用,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并不健全,自由心证制度也不完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官“不自由”以及“太自由”二者并存的现象。

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自由心证缺乏必要的“自由”,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由于外界因素的多方干扰,使他们无法依据自己的内心对于证据作出有效的判断。

另一方面,又有法官“太自由”的现象存在,法官拥有超越自己权力的“自由”,证据制度不健全,法官的自由心证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与监督机制进行制约,导致法官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由于我国立法对自由心证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没有法律文书作为依靠,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当法官在对证据材料进行自由心证时,由于认知能力欠缺,证据材料收集不全面,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等原因,致使案件的裁判过程充满风险。

其次,从法院的体制来看,法院属于行政机关,法院工作人员的任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制约。

许多法官违背了法律和司法程序应追求的目的,致力于制度的维护,造成了大多数法官的持续社会化。

再次,自由心证制度对法官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加深专业修养,二是提高道德素质。

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较低,虽然近几年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司法考试或者法官培训等途径来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但是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相比,我国法官的专业素质较低,法律实践经验也略显不足,整体素质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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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玮 玮
( 山东政法学院 刑事 司法学 院 , 山东 济南 2 0 1 ) 50 4
摘 要 : 我国刑事证明的传统观点认为, 我国实行的是事实求是的证据制度, 并不愿意正面承认 自由心证在我
国诉讼证 明中的地位 。但 事实上 , 国对于证据证 明力 的评价本质上 依 旧是 自由评价与 自由判断 , 我 因此 , 自由心 证制度在我 国刑事诉讼 中的确立 就成为必然 , 但我们也不 能否认在 该制度确立的过程中需 要克服种 种现实困扰 :
d n e s se e c y tm.F e v u t n o vd n ei n i i g t e a mi e ly al mp r n oei I l g t n e ie c . r eE a a i f i e c u w l n b d t d t p a l i o t t l n O 1 i ai vd n e l o E s l o t o a r 1 t "i o
e s r o e t bih t e F e a u t n o i e c n ci n r c d r . O h t e a d, l i d fp a t a mb sa y t sa l re Ev ai f s h l o Evd n e i r mia p o e u e l n t e oh rh n a n so r ci l p - l k c lms u h a r c ia r b e n i e sa p cs r c c r b e n s se a p c s wo l e fc d a d o e c me i e ,s c , sp a t l p o l msi a s e t ,p a t a p o l msi y tm s e t , u db e n v r a c d il a n
I c,tev u f v e c v utdadjd e el b ejdm n i ia poeue T ee r,ts e- nf t h a e i ne s a a n gdf e yt g e tnc m n r d r. h r oe iin e a l oed i el e u r y h u i r l c f
观念层面上 的、 制度层面上 的和理论层 面上 的。
关 键词 : 自由心证; 确立之必要; 现实困扰
中图分 类号 :95 1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1 (0 1 0 - 3 -3 1 0  ̄9 6 2 1 )20 30 0
Th t d ftep a tc l r be nt eetbih nso r e esu y o h r c a o lmso h sa l me t fF e i p s Ev u t n o ie c nc i n r cd r l a ai fEvd n ei rmia p o e u e o l
Absr c Acodn oo rt dt nlve i r n lpo f u o nr ar so th e kn uhf m a t o v— t a t: cr igt u a io a iw ci a ro ,o rc u t c ri u ese igt t o fcs f i r i n mi y e t r r e
h sp o e s ti r c s .
Ke r y wo ds: reEv u t no vd n e h e esr oetbih;rcia rbe Fe a ai fE ie c ;ten c sayt s l pa t l p lms l o a s c o
自由心证 证 据 制度 作 为 证 据 制 度发 展 的必 然 产 1 自由心 证 证 据 制 度 概 述 物, 反映了人类认识案件事实的规律和真理 , 因此为 1 1 自由心证 的 内涵 . 世界 绝 大多数 国家所 接受 和认 可 , 在各 国实 践 中不 并 自由心证 是相 对 于历 史 上 的 法定 证 据 制 度 而 言 断得到发展与完善。我国刑事证 明的传统观点认为, 的, 它是指据以定案的证据的证明力的有无及其大小 我国执行 的是事实求是的证据制度 , 并不愿意正面承 不 由法律 预先做 出规 定 , 由裁 判者 根据 自己的 良心 而 认 自由心证在我国诉讼证明中的地位 。但事实上 , 我 和理性 自由地判断 , 在形成内心确信的前提下, 进而 国对于证据证 明力 的评价本质 上依 旧是 自由评价与 对案件 的事实做 出结 论 。 自由心证 是 以证 据 的存 在 自由判 断 , 同时 , 现 实 的 刑事 诉 讼 证 明的 过 程 中也 在 为前 提 , 不 是 以 单 纯 的 “自由 ” 而 心证 而 认 定 事 实 。 都 默认 了该制 度 。 因此 , 自由心证 制度 在我 国刑事诉 所谓允许心证者 , 不是证据的能力即何种资料具有证 讼 中的确立就成为必然 , 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在该制度 据的资格 , 而是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价值 。证据证 确 立 的过 程 中需 要 克 服 种 种 现 实 困扰 : 念 层 面 上 观 明力 的有无 及大 小 , 许 法 官 自由判 断 、 择 、 舍 , 允 选 取 的、 制度 层 面上 的 和理论 层 面上 的 。本 文就从 这 几方 而不受法律形式上 的约束 , 以利于发现案件的实体真 面的困扰人手 , 图进一步论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过 试 实。 程中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确立之可能 。
ZHANG e. i W iwe
(r i lui lntu ,hnogUi rto Plc c ne n a ,n 504C i ) Ci n d aI i t Sadn n e i otaSi c dLw J a 20 1,h a m aJ c st e vs f i l e a y i i n n
第2卷 l
21 0 1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2 期
6月
信 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n lo n a g A r utrlC l g o r a fXiy n g c l a ol e i u e
V0 . . 1 21 NO 2
J n 2 1 u.0 1
论 我 国刑 事诉 讼 中 自由心 证 制度 确 立 的现 实 困 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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