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关于直属征收职责划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为推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税务机构改革工作支配,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其次、第三、第四税务分局4个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负责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实施专业化管理和供应共性化服务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其次税务分局。
负责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参加纳税辅导、询问服务、税收法律救济,负责驻华使(领)馆和离境退税管理工作,负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指导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负责反避税管理工作,担当反避税行业联查、集团联查和帮助、谈签与执行税收协定相关工作。
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负责税收政策询问服务、税收学问库和纳税服务平台的运维、纳税服务投诉和涉税违法举报的接收转办等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8月16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背景为推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税务机构改革工作支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成立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其次、第三、第四税务分局4个派出机构。
二、目的为进一步明确4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职责的公告》,并予以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94.11.09
•【文号】国办发[1994]100号
•【施行日期】1994.11.09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
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作了具体划分,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减少不必要的重叠征收,确保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必须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坚决贯彻执行国办发〔1993〕87号文件,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在执行中各地有何经验和建议,可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关于2011年新版发票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发票种类(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增值税普通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适用范围①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的纳税人。
②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
③经销水、电、气、暖的纳税人。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申请印制并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
热力减免增值税实施案例
向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实施总结 北京热电分公司作为热电联产企业,享受向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从2003年至2009年供暖期我公司已办理六年,共计免征增值税4642万元。
历年免征增值税额200400600800100003-04年04-05年05-06年06-07年07-08年08-09年一、政策依据:本项政策的实行目前已到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
后又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继续免征增值税。
第三个阶段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1、第一阶段政策1)财税[2004] 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了“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04]2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件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第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
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三、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实现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抵减。
3)京国税发[2004]15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明确规定了“免税期间为“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3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等有关国家税务局承担。
2.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财政部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2.财政部承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京国税发【2009】92号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 字体大小:大中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适用计税毛利率问题(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二)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15%确定,2008年度仍按20%确定。
二、关于计算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处理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和《通知》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凡已进行会计处理,计提折旧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40号2003年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为了切实贯彻这一规定,保证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与推进,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局和其它税务机构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调查论证具体方案。
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
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中国储备粮总公司【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4﹞1053号【发文日期】2004-07-02【实施时间】2004-07-02【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2185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①财税[2004]74号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
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国家储备商品【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708号【发文日期】2014-04-16【实施时间】2014-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附北京市执行该项政策的单位名单(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承储粮油企业(91家) 1、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2、北京市东北郊粮食收储库 3、北京市大红门粮食收储库 4、北京市天维康油脂调销中心 5、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 6、北京古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艾森绿宝油脂有限公司 8、北京佐竹精麦面粉有限公司 9、北京锦绣大地玉泉路粮油经营有限公司 10、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 11、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2、北京冰灯米业有限公司 13、北京东粮北谷粮油有限公司 14、北京柏年德康商业有限公司 15、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16、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 17、北京金玉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18、北京朝批裕利商贸有限公司 19、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20、北京市通州粮食收储库 21、北京市通州区粮油贸易公司供应站 22、北京市古船粮食调销中心 23、北京汇香淳米业有限公司 24、北京金秋睡丰贸易有限公司 25、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 26、北京大兴北藏村粮食收储库 27、北京大兴魏善庄粮食收储库 28、北京大兴礼贤粮食收储库 29、北京大兴青云店粮食收储库 30、北京大兴安定粮食收储库 31、北京大辛庄粮食购销站 32、北京大兴定福庄粮食收储库 33、北京大兴采育粮食收储库 34、北京市南郊粮食收储库 35、益海嘉里(北京)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36、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库 37、北京市房山窦店粮食收储库 38、北京市房山南观粮食收储库 39、北京市房山石楼粮食收储库 40、北京门头沟石门营粮食收储库 41、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 42、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三家店粮库 43、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杨坨粮库 44、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斋堂粮库 45、北京宏远利军粮油供应站 46、北京市京都金谷粮食购销库 47、北京市顺义粮食收储库 48、北京市顺义上辇粮食收储库 49、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粮食收储库 50、北京市顺义王各庄粮食收储库 51、北京市顺义杨镇粮食收储库 52、北京市顺义铁匠营粮食收储库 53、北京市顺义大孙各庄粮食收储库 54、北京市京都卫士粮油供应站 55、北京龙盛众望早餐有限公司 56、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 57、北京市同盛茂米业有限公司 58、北京中美食品有限公司 59、北京顺鑫鑫悦面粉有限公司 60、北京市北郎中面粉厂 61、北京红九面业有限公司 62、北京市昌平南口粮食购销站 63、北京市南口面粉厂 64、北京市昌平粮食收储库 65、北京市禾谷源粮油供应站 66、北京市昌平沙河粮食收储库 67、北京市昌平后牛坊粮食收储库 68、北京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69、北京市西北郊粮食收储库 70、北京古船米业有限公司 71、北京七河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72、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73、北京市怀柔庙城粮食收储库 74、北京市怀柔杨宋粮食收储库 75、北京市怀柔北房粮食收储库 76、北京市怀柔河防口粮食收储库 77、北京市怀柔城关粮食购销站 78、北京市怀柔桥梓粮食收储库 79、北京市怀柔东黄粱粮食收储库 80、北京市平谷官庄粮食收储库 81、北京市粮安粮食收储库 82、北京市平谷山东庄粮食收储库 83、北京市平谷北杨桥粮食收储库 84、北京宝益粮食储备库 85、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 86、北京市高岭粮食收储库 87、北京市西田各庄粮食收储库 88、北京市密云沙河粮食购销站 89、北京市延庆粮食收储库 90、北京市隆庆夏都军粮供应站 91、北京京都银龙食品有限公司 二、承储糖企业(2家) 1、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垡头仓库 2、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怀柔仓库 三、承储肉企业(26家) 1、西郊食品冷冻厂 2、西南郊食品冷冻厂 3、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冷库 4、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 5、北京市怀柔肉联厂 6、北京二商大红门南郊冷冻厂 7、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 8、北京安定猪选育有限公司 9、北京长红亮生猪养殖基地 10、北京汇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1、北京市下营百合原种猪场 12、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公司 13、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14、北京金维畜牧有限公司 15、北京金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1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店畜禽良种场 18、北京鲲鹏食品集团公司太平养猪场 19、北京华都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长城丹玉畜产有限公司 21、北京中育种猪养殖中心南口种猪场 22、北京市菜蔬公司冷库 23、北京二商大红门通州冷冻厂 24、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 25、北京燕都立民屠宰有限公司26、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京国税函[2009]371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清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71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管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相关的文件规定见附件1),经市局研究决定,开展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清理(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此次清理范围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总机构:(一)截止目前各局所辖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的;(二)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的;(三)未经市局下发文件批准其汇总缴纳增值税的。
二、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清理范围内的总机构,各局应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通知所辖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书面申请。
三、各局对所辖总机构上报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应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2009年10月31日之前,一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由市局会同市财政局一同审批。
四、在市局下发批准文件之前,各局应保持现有汇总缴纳增值税税源企业的分布格局。
对于纳税人未报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自市局下发上述文件次月起(税款所属期),不再实行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其分支机构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增值税征收管理。
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认真研究并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2.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情况统计表2009年9月27日附件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一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8]17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8.27
【实施日期】1998.08.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5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75号1998年8月2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发[1998]122号通知第三条所称销售旧货,是指为销售而购进。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标 签】征管改革实施方案【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1995﹞72号【发文日期】1995-04-24【实施时间】1995-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1995年4月18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是系统工程,涉及面大,内容复杂,《实施方案》是在市局组织的多次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各单位应按《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了解《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认清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凡被列入先期试点的单位,应按《实施方案》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局的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市局,同时从完善征管基础工作入手,制定四大系列的配套制度、措施,以保证四大系列得以顺利运转,未被列入先期试点的单位,也应根据本单位条件,按《实施方案》精神,确定试点范围。
《实施方案》贯彻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目前我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特制定北京市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意见》为依据,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前提,增强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合理调整征管要素的组合,加速计算机的应用,加大稽查力度,积极创造税务代理条件,建立既符合《实施意见》要求,又适应北京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实际的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规范统一的原则,征管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逐步建立适应的过程。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工作职责范围和有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工作职责范围和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职责范围,稽查分局【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1997﹞7号【发文日期】1997-01-07【实施时间】1997-01-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的税务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推进依法治税,查处涉税案件,打击偷抗税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机构组织方案,经市局研究决定成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以下简称市稽查分局)。
市稽查分局是市局直属,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在全市范围内对属于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类纳税人专门从事直接税务稽查的行政执法机关。
现将市稽查分局具体工作职责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税务稽查工作安排部署,制定稽查分局的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大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对属于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类纳税人进行全面或专项的税务稽查。
三、负责对下列案件的查处: 1.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 2.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3.群众举报并要求上级派人查处的有关案件; 4.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有关案件; 5.市局指定的需由稽查分局查处的案件; 6.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负责市局交办的以及稽查分局直接收到的确需协查的外省、市交叉稽核案件。
五、负责向市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及时反馈在稽查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对于市局确定的专项稽查任务和举报案件以及大案、要案的查处,市稽查分局会同组织区、县局,直属分局共同实施。
八、市稽查分局有权对违章纳税人进行定案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区、县局,直属分局,由区、县局和直属分局负责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对纳税人的补税、罚款收入,在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规定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综合利用产品【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发﹝2001﹞136号【发文日期】2001-06-12【实施时间】2001-06-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增值税纳税人,包括2000年底以前按照财税字﹝1998﹞33号(市局以京国税﹝1998﹞089号文件转发)通知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其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通知》规定的,均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产品说明材料并填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申请表》(表式附后,各局自印)进行报批,经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后(批复样式附后),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的审批每一年进行一次,申请审批时间为每年的1月31日前,各局应严格制定审批程序并建立相应的台账,详细登记该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申请退税时间、审批时间、退税金额等资料。
对我市符合享受本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其2001年的资格审批手续接本通知后即可办理。
纳税人需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填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申请表》。
各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的申请应及时批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产品的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发文字号】京财税[200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元/月;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照我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960元/月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下表所列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纳税额=经营(销售)收入×适用征收率×分配比例-已缴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适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换算,而以每次累计收入额依计算公式计税。
)单位:万元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征收率。
经营项目收入额占总收入1/3以上可视为主营项目。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企业取得的经营(销售)收入,据此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一稽查分局、第二稽查分局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一稽查分局、第二稽查分局
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09.21
•【字号】京地税人[2000]414号
•【施行日期】200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一稽查分局、第二稽查分局
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
(京地税人〔2000〕414号)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加强税务检查工作,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撤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贸分局,成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更名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
现将两局的工作职责划分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内资企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工作。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地方涉外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工作。
三、根据市局税务检查工作的安排,第一稽查分局和第二稽查分局负责市局指定的各种专项检查工作;根据涉税举报和查办案件的实际情况,第一稽查分局和第二稽查分局负责对所受理的举报案件和与查办案件有关纳税人的税务检查。
特此通知。
2000年9月21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5.30
•【字号】京国税发[2007]132号
•【施行日期】2007.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3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建账管理,推行查账征收,这既是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是个体税收征管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措施。
各局要充分认识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建账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在实施个体建账管理过程中,各局要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工作原则,对于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其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帐簿,正确进行核算;对达不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在认真
执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京国税发[2007]3号)规定的同时,引导其设立帐簿,规范财务核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分别选择3到10户个体工商户进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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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关于直属征收职
责划转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直属征收职责划转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8﹞185号
【发文日期】1998-09-15
【实施时间】1998-09-1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关于直属征收职责划转的通知》(国税直函[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8年9月1日起,对中央集中缴库单位(交通银行除外)的税收征管由我局负责。
经与总局协商,对1998年8月31日前,中央集中缴库单位遗留的纳税问题仍由总局负责解决。
二、对中央集中缴库单位我局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其中:东城国税局管辖4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中信实业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西城国税局管辖14户: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国家物资储备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银行总行、华夏银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宣武国税局管辖1户: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国税局管辖1户: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淀国税局管辖4户:铁道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央集中缴库单位基本情况见附表,略)。
三、管理中央集中缴库单位的有关国税局应对所管辖的中央集中缴库单位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其所使用税票也应在9月25日前送达纳税人。
四、中央集中缴库单位的税收管理移交我局管理后,应统一按照我市征管改革后实行的
征管方式申报纳税,有关分局接到此通知后应及时与所移交的单位进行联系,并做好纳税辅导,保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五、有关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集中缴库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营业范围、财务核算形式以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了解纳税人的总体情况。
特别是纳税人在向国家税务总局汇缴税款时,有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的税收问题专门下发的文件,市局将在9月下旬听取主管税务局调查情况的汇报。
六、集中缴库的金融保险企业使用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2栏应按8%填写适用税率,并据以计算应纳营业税。
七、关于划转后的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市局将另下文通知。
八、移交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统筹解决。
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