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模板】
成品油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成品油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一.成品油业务四大资质证书
1.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证
申请流程:
●先办理油库规划确认申报,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及油库建设批
复文件。
●申请企业按省商务厅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成品油仓储油库等设施,建设竣工验
收合格后,向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省商务厅将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商务部
颁发成品油批发、仓储许可证。
2.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
申请流程:
●先办理油库规划确认申报,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及油库建设批
复文件。
●申请企业按省商务厅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成品油仓储油库等设施,建设竣工验
收合格后,向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省商务厅将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商务部
颁发成品油批发、仓储许可证。
3.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
申请流程:
●申请企业先申请新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同意新建成
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批复文件;
●申请企业按省商务厅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建设竣工后经
各相关部门验收,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要求,具文向省商务厅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证
申请流程:
●新申请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16
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6年3月31日和2016年9月30日前将企业,名单
有关材料汇总并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
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
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5
•【文号】商贸函[2015]407号
•【施行日期】20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
的通知
商贸函[2015]407号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和《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文件精神,拓宽原油进口渠道,形成参与主体多元、公平透明、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经营体制,现将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需具备法人资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
2.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
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
3.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成品油等炼油产品符合申请时企业所在地施行的国家或地方最新标准。
4.具备与加工能力、原油品质等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且运转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编制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02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模板】
202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
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
第一条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
第二条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20 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 万吨。
第三条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1 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 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 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资格申请报送材料
(一)企业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二)拥有不低于1 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三)拥有不低于5 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关于2020年全国成品油实施国五标准
关于2020年全国成品油实施国五标准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守法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
(二)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
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
(三)严禁炼油企业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以其他产品名义销售给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四)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
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六)规范加油站(点)产品标示,按法规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0号普通柴油,92号汽油(Ⅴ),0号
车用柴油(Ⅳ)),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七)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加油站车用汽、柴油封闭销售,除农村加油站(点)及水上加油站(点)外,加油站不得
销售普通柴油。
三、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
(九)中央及地方炼油企业(以下简称炼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时限要求,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保障清洁油品市场
供应。
(十)炼油企业必须依据国家现行质量标准组织成品油生产,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产品不得出厂。
(十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等单位继续深入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监管,有效促进企业如期完成升级改造;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
费⽤、条件)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省政务⼤厅1楼6号窗⼝(⼀楼3号窗⼝对外贸易审批,⼀楼4号窗⼝国内贸易审批。)
五、办理时限
20个⼯作⽇(不含不计时环节)
六、办理机构
省商务厅
七、办理费⽤
不收费
⼋、法律依据
⽂章来源:吉林省⽹上办事⼤厅(/)
成品油经营许可办事
成品油经营许可办事
一、办事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成品油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保障公众安全,国家制定了《成品油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成品油经营许可的办事流程。
二、申请条件
1. 法人资格
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的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包括企事业单位、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2. 经营场所要求
申请单位必须拥有符合要求的成品油经营场所,包括场地、设施和仓储设备等。经营场所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通过相应部门的验收。
3. 资质证书和人员要求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安
全检测合格证等。同时,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并提供其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
三、办事流程
1. 准备材料
根据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要求,准备以下材料:
•申请表格:填写真实、完整的申请信息;
•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成品油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
•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测合格证等资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安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 申请登记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 现场核查
申请单位需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安全设施的完善性以及安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的从业资质等。
4. 审批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对申请单位是否具备成品油经营许可条件进行评估,并作出审批结果。如果审批通过,将颁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如果未通过,将告知申请单位未通过的原因。
国内燃料油的进口基本流程
国内燃料油的进口基本流程洽商签订合同→租船→开信用证→装船→(保值)→准备进口单证→报关报验→进口联检→查验计量→卸货→结算。
下面对这些过程及相关内容进行分别阐述,由于保值的具体操作相对较复杂,本书将保值放在所有环节之外进行单独简要说明。
洽商和签订购货合同
中国是亚太地区燃料油的最大用户,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国的一些燃料油贸易商在新加坡市场上也开始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他们基本上都可以与供应商直接进行购货而不需要任何代理公司。
燃料油的国际采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惯例,所要签订的合同也基本都有了固定的格式,每次洽商和签订购货合同时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基本要素上:
①品质规格:180CST或380CST、直馏油或调和油以及各项指标
②数量:确定整批数量和分批交付的数量,以及溢短装和损耗条款。
③交货时间和地点:确定装货港或交货港、装货或交货时间,规定卸货作业时间、滞期费率和或有延期交货的解决办法。
④价格:选择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确定浮动价的贴水和计价方式,还应明确保险费的支付条件。
⑤付款方式:选择电汇或信用证付款方式,确定付款期限。
一旦以上因素确认了以后,一份采购合同就基本上可以订立了。至于每一个因素的具体内容,要根据供需双方的实际需要单独确定了。
燃料油船的租用
国内贸易商与国外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基本都是使用CIF或者CFR条款,即买方不需要自己租船,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会使用FOB条款,如果合同签订了FOB条款,买方一般需要租船到装运港提货。虽然FOB条款使用的情况非常少,本书还是将租船所需的流程做简单介绍。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商务厅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
备案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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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0号――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上交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0号――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
口允许量上交后再分配公告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0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70号)
根据《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60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内资企业,当年未就全部允许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2009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进口,均应将其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30日前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交还商务部。商务部(外贸司)将对交还的允许量进行再分配。对企业9月30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允许量,商
务部在安排2010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2009年进口允许量并全部使用完毕的企业(自营进口企业需提供进口报关单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企业需提供进口代理协议和代理方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提出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企业需在2009年10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递交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国内燃料油的进口基本流程
国内燃料油的进口基本流程
国内燃料油的进口基本流程
洽商签订合同→租船→开信用证→装船→(保值)→准备进口单证→报关报验→进口联检→查验计量→卸货→结算。
下面对这些过程及相关内容进行分别阐述,由于保值的具体操作相对较复杂,本书将保值放在所有环节之外进行单独简要说明。
洽商和签订购货合同
中国是亚太地区燃料油的最大用户,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国的一些燃料油贸易商在新加坡市场上也开始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他们基本上都可以与供应商直接进行购货而不需要任何代理公司。
燃料油的国际采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惯例,所要签订的合同也基本都有了固定的格式,每次洽商和签订购货合同时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基本要素上:
①品质规格:180CST或380CST、直馏油或调和油以及各项指标
②数量:确定整批数量和分批交付的数量,以及溢短装和损耗条款。
③交货时间和地点:确定装货港或交货港、装货或交货时间,规定卸货作业时间、滞期费率和或有延期交货的解决办法。
④价格:选择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确定浮动价的贴水和计价方式,还应明确保险费的支付条件。
⑤付款方式:选择电汇或信用证付款方式,确定付款期限。
一旦以上因素确认了以后,一份采购合同就基本上可以订立了。至于每一个因素的具体内容,要根据供需双方的实际需要单独确定了。
燃料油船的租用
国内贸易商与国外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基本都是使用CIF或者CFR条款,即买方不需要自己租船,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会使用FOB条款,如果合同签订了FOB条款,买方一般需要租船到装运港提货。虽然FOB条款使用的情况非常少,本书还是将租船所需的流程做简单介绍。
2002年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2002年成品油进⼝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
序
⽂号:国家经贸委公告2002年第3号
颁布⽇期:2002-01-18
执⾏⽇期:2002-01-1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货物进出⼝管理条例》和我国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2年成品油进⼝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进⼝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
申请截⽌⽇期为2002年1⽉31⽇。
附件:2002年成品油进⼝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00⼆年⼀⽉⼗⼋⽇
附件:2002年成品油进⼝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进⼝配额总量
2002年成品油进⼝配额总量为2200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脑油、燃料油、蜡油)。
⼆、分配原则
(⼀)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实绩;
(⼆)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
(三)申请单位的⽣产能⼒、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进⼝配额
2002年成品油国营贸易进⼝配额数量为1740万吨。持有成品油国营贸易进⼝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不得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并在《重要⼯业品进⼝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成品油的国营贸易企业为:中国化⼯进出⼝总公司、中国联合⽯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油化⼯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振戎公司。
申请成品油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基数和实绩的航运、电⼒、建材、渔业、铁路运输、⽯化等⾏业的⽣产企业;有进⼝基数和实绩的其他⽤油和经营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申请者。
成品油进口资质和批发经营资格
成品油进口资质和批发经营资格
进口资质
一、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资质申请报送材料
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3.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
成品油资质申请手续.doc
成品油资质申请手续
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为规范国营贸易商品的经营秩序,根据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公布如下
一、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一)申请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3.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4.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5.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库容不低于20万吨的原油储罐;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有合格的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材料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原油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企业资格证书;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的文件;4、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20万吨库容的原油储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商务部赋予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建设由能源局、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 水利部、 国土资源
部、 电监会、 国资委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
7 日, 月2 国家税务 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 1年第 建设由能源局 、 00 国家发改委、 国土资源部 、 国资委负责。 1 号公告, 公布 《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 南》 于 , 2 1年1 日起施 行。 0 8 2 0 年度尚未进行境外 00 月1 凡2 0 、 0 9
企 业所 得税 1 %的低税 率的优 惠政 策 ; 5 同时, 炭、 煤 公司、 天津三和众 诚石油制品销售 有限公司成 品油仓 原 油、 天然气等资源 税 由从 量征收 改为从价 征收 。 这 储经营资格。 注销中国石油新疆 石油总公司库尔勒分公
意味 着6 日 月1 实施 的新疆 资源税改扩大至西部l省区 司、 2 中国石油新疆石油总公司库尔勒银河石油产 品经销
国务院办公厅对 鼓励和 引导 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点工作进行具体分工
废 气综 合利用技术 。《 大纲 》 资源综 合利用现 行税 对
收优惠政策做 出了具体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 企业境外 所得税收抵免操 作指南》
7 2 国务院办 公厅发布国办函【 1J 0 月2 H, 2 0l 号文 , 0 2 落实 《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 》( 国发[001号) 明确鼓励民问资本参与电力 2 113 ,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3号--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3号--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调整安排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3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0.07.08
【实施日期】2010.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43号)
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调整安排的公告
根据《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86号,以下简称商务部2009年第86号公告)和《商务部关于公布2010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通知》(商贸函〔2009〕15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地方内资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预计2010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进口任务,应将其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2010年7月20日前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交还商务部,商务部将对交还的允许量进行再分配。对2010年7月20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允许量的地方企业,商务部在安排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2010年进口允许量并使用50%以上允许量的地方企业(自营进口企业可提供进口报关单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企业可提供进口代理协议和代理方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于2010年7月20日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10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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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
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
第一条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
第二条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20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第三条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资格申请报送材料
(一)企业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三)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四)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承诺书;
(五)申请材料当年有效。
第五条资格审核程序
新申请企业可根据本公告有关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20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20年6月31日前将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汇总并报送商务部(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8号窗口李又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封装申请材料
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18010-001”字样。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按上述时间报送商务部(寄送要求同上)。
商务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提请复核。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可以继续补充申报材料。商务部依公示情况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20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已获得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可继续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20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第六条进口允许量先来先领
2020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2019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许可证核销率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第七条2020年起始进口允许量
(一)2019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80%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业,2020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8万吨;
(二)2019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50%-7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业,2020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
(三)2019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4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25%以上的企业,2020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3万吨;
(四)2019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2020年扣减50%的起始进口允许量;
(五)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条件的新企业,2020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
(六)2020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最高不超过30万吨,最低不低于5万吨。
第八条退出和公示机制
企业获得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后,应及时开展燃料油进口业务。连续两年没有实际进口燃料油的企业,取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自2020年开始,商务部将在每年公告中公布具有燃料油进口资格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相关省级发证机构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相关发证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受理及发放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省级发证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后换发新证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和原证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十二条未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退还
企业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允许量归入全国未使用燃料油允许量,供企业先来先领。
第十三条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公布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不足年度允许量1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每半个月公布燃料油允许量使用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