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漏洞的补充与自由裁量权的制衡--兼论判例、学说对法律漏洞补充的指引作用(满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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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漏洞的类型及补充方法

论法律漏洞的类型及补充方法

基 金项目 :2 0 1 3年广州市哲学社会科 学 “ 十二五 ”规划课题 “ 社会转 型期 民事纠纷 解决多元化 研究——以广州地 区为例 ” ( 1 3 G 0 3 )
守 诚实信 用 原 则 ,并 考 虑 交 易 上 的 习惯 ;第 2 4 2
无 独 有 偶 ,拿 破 仑 认 为 他 的 《 法 国民法典》
是人类 理性 的文 字 表 达 ,已经提 供 了法 官 所 需 要 的所 有答 案 。因此 ,他 也与 1 2 0 0多 年前 的优 士 丁
尼皇帝 一 样禁 止 法 官解 释 法 律 。 《 法 国民法典》 第 4条 规定 :审判 员 借 口没 有法 律 或 法 律 不 明 确 不完备 而 拒 绝 受 理 者 ,得 依 拒 绝 审 判 罪 追 诉 之 。 第 5条 规 定 :审 判 员 对 于其 审 理 的 案 件 ,不 得 用
雷说 : “ 当条 文 有 些 含 糊 时 ,当 它 的 意义 与 范 围
存 在疑点 时 ,当 同一 条对 比,在 一 定 程 度上 内容 或 者有矛 盾 、或者 受 限制 、或者相 反有所 扩展 时 , 我认 为法 官可 有最 广泛 的解 释权 。 ” E 3 3 n 2
《 德国民法典》第 1 草案第 1 条规定 :“ 法律
创 造 性 补 充 和 法 益衡 量 等 五 种 方 法 。 关 键 词 :法 律 漏 洞 ;概 念 ;类 型 ;方 法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0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9— 0 3 1 2( 2 0 1 3 )0 6— 0 0 2 5— 0 6
确立 一般 规 则 的 方式 进 行 判 决 。 由此 可见 ,拿 破 仑确 实坚 信他 的法 典包 罗万有 、没 有漏 洞 。然 而 ,

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一、本文概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并在行使权利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反映了社会对诚实守信行为的期待。

然而,在复杂的法律实践中,法律条文往往难以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这就产生了所谓的“法律漏洞”。

为了弥补这些漏洞,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就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漏洞补充。

这一过程不仅要求法官或法律从业者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他们具备高度的道德责任感和公正的判断力。

本文旨在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漏洞补充中的应用及其限制。

我们将首先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然后探讨如何在实践中运用这一原则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将讨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漏洞补充中的局限性,以及如何克服这些局限性,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希望能够为法律实践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价值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其内涵丰富而深远。

它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不欺诈、不恶意损害他人利益。

这一原则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道德规范,更是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高度的灵活性。

它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正义。

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需要相互信任,而诚实信用原则正是这一信任的基石。

它要求交易双方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欺诈、不违约,从而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需要明确、稳定。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信守承诺,不恶意违约,从而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体系。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_由手机短信侵权民事责任引发的深层思考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_由手机短信侵权民事责任引发的深层思考

第15卷 第1期兵团教育学院学报vol115 No11 2005年 第1期JOURNA L OF BINGTUAN E DUCATION INSTITUTE Mar.2005法律漏洞及其补充Ξ———由手机短信侵权民事责任引发的深层思考南景毓,马召伟(塔里木大学经管学院,新疆阿拉尔843300) 摘 要:目前,利用手机短信交往成为时尚。

它虽然便利、快捷、廉价,但由此造成的侵权事件却越来越多,严重地损害了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可现行法律对之无明确、具体、直接的规定,以至于难以很好地维护手机用户的利益。

本文结合法律漏洞及其补充,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技术上的可能性论述对手机短信侵权进行民事立法,以保护手机用户合法权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也表明采用立法的形式弥补法律漏洞的观点,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关键词:法律漏洞;手机短信侵权;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548(2005)01-0013-02The La w Mistakes and Its Supplements———The Deeply Thinking Aroused By Civil R esponsibility of Mobile-T elephone Information TortNAN Jing-yu,MA Zhao-wei(College of Economical Management of Talimu university,Alaer,Xinjiang843300,China) Abstract:It is convenient,fast and cheap but it causes more and more tort events and seriously undermines people’s health and the safety of property.However the present law can not stipulate it so definitely,specifically and directly that it is hard to keep the user’s benefits bined with the law mistakes and supplements,this article expounds how to pass the civil laws towards tort of mobile-phone information from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making-law and tech2 nical possibility to protect the reasonabity and scientificality of the users’lawful rights.K ey w ords:law mistake;tort of mobile-phone information;civil responsibility 一、问题的提出时下,手机已成为继报纸、电视、电台、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并有后来者居上的态势。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一、法律漏洞的概述(一)法律漏洞的含义法律漏洞发生在现存的法秩序内,具有不完全性,即现行法律对于当下发生的案件欠缺规定或是有规定但是无法适用,这违反了立法者立法时的本初意愿。

(二)法律漏洞的分类以法律对待决的具体个案是否有明确的规定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漏洞分为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

1、明显漏洞,是指针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其目的应当规定适用的规则而没有规定。

2、隐藏漏洞,是指法律对某一问题虽然有所规定但是在评价上并未虑及某些事件的特质,依其意义及目的而言对此类事件并不适宜。

二、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第一,社会现实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全部行为,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复杂的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势必导致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空隙和不适应性。

第二,立法者的认知能力有限,而通过文字表述的法律条文也是有限的,由此决定了法律规定本身总会有所遗漏,欠缺其相应规定的情形。

第三,法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它是通过一般的普遍性规则来规范和调控社会关系的,这样对于实际生活中的个别情况可能不相适应,以致出现空白或适用上的疑惑从而产生令人不满意的结果。

第四,法律总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而法律概念或多或少都具有不确定性,即具有“模糊边缘”;且法律制定于过去,但却适用于现在并预设于将来,一旦法律概念之“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透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在法律不容轻言立法修改的前提下,即有承认法律漏洞之必要。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法律漏洞的出现,意味着法律体系出现了某种缺陷,是其功能不完善的表现。

法律漏洞使法律评价、法律的有效适用程度降低,它对法治效果具有不良的影响。

因此,在立法和适用法律中我们必须尽可能消除、减少或补充法律漏洞。

对法律漏洞的消除或补充,既可以采取“制定法体系内的补充”,也可以采取“制定法体系外的补充”。

在具体采取措施对某一法律漏洞予以补充时,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漏洞及其所产生的原因,应对症下药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和途径。

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论概述

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论概述

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论概述[摘要]民法学的发达与民法解释学密不可分,可以说民法解释学是对民法漏洞的补充,这一功能对于法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以及法律人准确理解我国民法法律条文、把握立法者意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的法律工作中我们有时候会将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等同起来,造成了一定的思维混乱,文章试着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其进行区分,以更好地帮助法律实践工作。

[关键词]民法解释学;补充功能;立法功能一、民法解释学(一)民法解释学概念民法解释学一直以来都被等同于民法学方法论。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语,意思是:“给定的前提条件下,人们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为手段和方式。

”而方法论是研究方法的理论,或者说是方法的系统论。

按照《韦伯斯特词典》的解释,方法论是指一门学科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规则和基本原理,对特定领域中关于探索的原则和程序的一种分析。

参考梁慧星老师的观点,我们可以认为民法解释学是按照解释学的一般原理对民法进行研究和适用的方法理论,是法官怎样裁判案件,在裁判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的学说[1]。

法官用这种方法是用来解释真实的案件,学者用这种方法是来研究法律,或称法学方法论。

民法学解释既包括对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概念、术语、逻辑、规范性质、规范结构等进行的技术层面的解释,也包括隐藏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民法精神、法律价值以及立法宗旨等内涵层面的解释,还包括对民法规范出现漏洞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解释。

民法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等。

从内容上来看,民法解释学一般包括民法法源理论、民法概念体系和民法法条之逻辑结构、民法法律解释、民法法律漏洞及补充几部分。

民法解释学成为当下民法学方法论的代名词,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民法学的发达和民法解释学的发达是密不可分的,梁慧星老师的观点认为,法解释学长期依附于民法学,而研究法解释学方法也属于民法学的附带工具,因此在法学史上民法解释学等同于法解释学,民法解释同于民法学。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课程:法律方法论指导教师:陈金钊教授姓名: 2009级诉讼法学研究生扈斌论法律漏洞的填补扈斌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存在法律体系,就会存在法律漏洞。

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司法者应该运用智慧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

本文通过对法律漏洞的内涵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理论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技术进行探索。

关键词:法律漏洞法律漏洞的填补填补技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判决会影响到当事人一生的命运与幸福。

当事人之所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愿意求救于法律,接受法院的裁决,主要是基于对法官依法审判的信仰。

如果法官可以不依法审判,则人民守法的动机将荡然无存,和谐的社会秩序也必将受到侵害。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公正审判的核心就是法官依法审判,使公民能稳定的遵守法律的预期。

但是,法官若要在一切案件中都能严格依法判决,必须存在一个前提:即现有法律体系必须极端完善,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套用法律即可。

显然,任何一个法律人都清楚,这样一个没有任何法律漏洞的法律体系是不存在的。

法律必然存在漏洞。

因为,即使再谨慎制定的法律,也不能对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所有事件都提供答案。

这样,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一对矛盾,即法官必须依法审判与法律必然存在漏洞之间的矛盾。

对于这一矛盾解决方法,刑事审判可以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来解决;但民事审判却不能因为无法律规定而驳回诉求,而只能承认在民事审判的个案中,法官有填补法律漏洞的权限。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主要是就民事审判实践而言的。

基于此,本文论述的法律漏洞填补也主要立足于民事审判实践。

一、法律漏洞的内涵分析法律漏洞的存在是客观的、必然的。

正如拉伦茨所讲:“大家日益承认,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律规整范围,并且需要规整的——事件提供答案,换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

”法律制定于过去,适用于现在,预测于未来。

尽管法律在制定时就存在着一定的前瞻性,但毕竟只是预测。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填补——以利益衡量为基础【最新法学论文】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填补——以利益衡量为基础【最新法学论文】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填补摘要在成文法系国家,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要求法官在法律缺失的状态下对法律漏洞进行司法填补。

发轫于对法律形式主义进行批判的利益衡量论,其产生之初即是为了克服形式主义的弊端,该理论认为法官要通过利益衡量对法律进行创造性解释来填补法律漏洞,并认为法律方法的应用不能仅限于逻辑推演,而应根据法律的目的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衡量而得出结论。

本文的主旨即是想通过对利益衡量论理论渊源和构成内容的分析,将利益衡量这一司法方法运用到法律漏洞的填补这一司法难题之中,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建议。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有关法律漏洞概念的相关理论做了一个梳理,分别就法律漏洞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相关的几个理论问题展开了适量的论述,较为清楚的明确了法律漏洞的概念。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利益衡量理论的发展脉络和理论内涵展开综述,阐述了利益衡量论的产生背景及其发展历程,同时为第三部分的进一步论述做好理论铺垫。

第三部分则以利益衡量论作为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论基础,将利益衡量放到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之中,为法律漏洞填补理论提供一种新的研究进路。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将利益衡量理论应用于法律漏洞填补的理论的不足。

关键词:法律漏洞,利益冲突,利益衡量,漏洞填补THE RESEARCH OF LAW GAPS FILLING ON THEASPECT OF JUDICATURE——Based on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ABSTRACTIn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the judges have the responsibility to fill the law gaps which are objective existences under the situation of lack of law.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which established on the criticism against the legal formalism, is initially to overcome the disadvantages of that formalism. This theory believes that the judges have to fill the law gaps via the method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 and the way of law application is not only logic deduction, but also evaluate the conflict interests under the purpose of law in the case. The major idea of this paper tries to introduce the method of interest evaluation to solve the judicial problem about how to fill the law gaps, and hopes to provide some advice for the judicatory practice of our country.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mainly about the general theory of law gaps, especially about some theoretical problems of conception, characters, types, and so on. The second part is mainly about the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With the foundation of the two parts above-mentioned, the third part tries to apply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to the process of judgment, and solve the judicatory problem of law gaps based on thattheory as a methodology. The paper ends with the deficiency of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on filling the law gaps in judicatory practice.KEY WORDS: law gaps, conflict interests,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law gaps filling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法律漏洞”的概念及法官在司法中对“法律漏洞填补”的方式

“法律漏洞”的概念及法官在司法中对“法律漏洞填补”的方式

◆司法天地2016・9(中)。

综观当下我国学者对法律漏洞的理解,比较有代表性的见解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类:首先,我国大部分学者都承认一点,即所谓法律漏洞是一种法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

这些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两方面: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漏洞就是制定法应该规定而没有规定的。

例如刘士国在其《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中将他理解的“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理解为三个方面:立法当时应予规定,而由于没有认识到而没有规定;立法当时应予规定,由于立法者认识不足而没有规定;立法当时某种社会关系还没有出现,立法完成后新产生的社会关系立法中当然没有规定。

这对于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判断法律是否有漏洞以及是否能够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至2016・9(中)◆司法天地这里的“转用于”指向的事实上是两构成要件虽然存在些许不同之处,但应当做相同的法评价,即使法律并未清晰的规定此种情形,也可找到切合的法律原则,亦即回归到法律所包含的原则的填补方式。

在对已确认的法律漏洞进行补充的时候,法院常常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

在此,法律适用者的出发点是,待决利益状态与法律已经规定的某个利益状态非常相似,以致立法对没有规定的事实情况也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类推适用的法律漏洞填补方式也应当在私法领域找到其应有的位置,平等主体的类似案件应当得到类似的处理,否则平等主体很难在当下的法制体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填补“隐藏的”漏洞,特别是透过目的论的限缩目的论的限缩同采取一种较为狭窄的字义限缩规范适用范围的限缩解释不同,目的论的限缩是添加合于意义要求的限制的方式填补漏洞,即借助于添加限制性的规范。

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目的论限缩的方式而进行的法律漏洞的填补,是基于规定本身的意图或目的所作出,以使另一法规范目的得以达成,但附带而来的常常是另一规范的扩张适用。

以指导性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对于孙银山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即使法治国原则所表达的权力分立观念指向了立法与司法的分立,但若立法者未充分发挥其作用,司法者若不填补漏洞将危害最低的法的安定性及争议要求时,法官应当对漏洞进行适当填补。

浅析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

浅析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

浅析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八.、■前言法律规则是以高度抽象、概括的规范和概念的形式出现的,而规范和概念又是以文字的形式表达的。

因此许多法学家认为自从有了成文法,就有了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活动。

然对成文法的解释绝非一件易事。

欲使成文法能够最大限度的释放其光芒,解释者不仅要解读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的各个层面,亦需要以犀利的目光直视和剖析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自身的价值体系和理论框架,因此法律解释学以其实用性、技术性和知识性的特点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荣登历史的舞台,改变了以往将法律解释仅仅局限在简单的文本解释的情况,而将视野投向以司法适用中的规则和事实的互动关系为内容的深度阐释。

本文作者通过阅读数本专家名作,对法律解释、法律漏洞以及法律漏洞的补充有了一个粗浅的认识,遂作此文。

一、法律解释“法学之目的,实不应仅以研究成文法为己足,而应研究探寻居于指导地位之活生生的法律,据以论断成文法之善恶臧否”。

故法律解释的目的“并不在于单纯地理解既存的法律文本、解释法律规则,而在于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的个案事实,由法官得出有说服力的判决”。

也就是说法律解释的目光应驻足于现实中的成文法,同时应该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理想即公平、正义,最终使成文法的功能在司法中得到最大的发挥。

我认为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狭义的法律解释传统的法律解释亦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合宪等解释方法,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具体化、正确化。

狭义的法律解释重在在文义的限度内探究立法者的意图,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及合宪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依照法律条文的表面意思以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所作的解释。

其依据是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由于其针对的对象是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因此除了个别的专业用语有其特有意义作解释外,应当以文句所具有的通常意义作解释。

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上有其不可磨灭的意义,因为无视于法律条文就会使法律有名无实,法律也将失去其安定性。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补救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补救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补救—从法官的角度考察[摘要]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要求法官必须予以补救。

尽管法律漏洞的发生原因不同,漏洞类型各异,但就其补救的司法技术而言,主要有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推理。

法官运用上述技术补充法律漏洞时,法官的学识、道德、偏见等主观因素,以及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公共政策、制度环境等因素均对法官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增加了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由于我国法官深受司法制度的束缚以及自身素质的制约,因而他们遇到法律漏洞时存在着明显的保守主义倾向,这显然与我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漏洞层出不穷的现状是极不协调的。

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发挥我国法官补充法律漏洞的积极作用。

本文从法官的角度切入,考察了法官补充法律漏洞的司法技术,以及影响法官运用司法技术补充法律漏洞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相关对策。

全文由五个部分组成,各部分要点如下:第一部分、法律漏洞概述:法律漏洞是指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使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出现欠缺或不周密,从而与立法目的相悖,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法律规定的欠缺状态只有同时违反立法计划时才属于法律漏洞。

可见,它具有内容上的欠缺性以及与立法目的的相悖性两个重要特征。

法律漏洞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部分漏洞与全部漏洞;碰撞漏洞。

第二部分、补充法律漏洞的司法技术,主要有法律解释技术、漏洞补充技术以及法律推理技术。

法律解释技术包括狭义法律解释、价值补充以及法律漏洞补充;漏洞补充技术包括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以及创造性补充;法律推理技术包括解释推导、还原推导、演译类比推导、辩证推导以及衡平推导。

法官运用上述技术时,由于法官主观因素的大量渗入,从而使补充法律漏洞的司法判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三部分、法官的学识、道德、偏见以及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公共政策、制度环境等主客观因素均对法官补充法律漏洞的司法活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法理学第1阶段测试题

法理学第1阶段测试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测试卷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一至第四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姓名:得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1、法学2、法律(狭义)3、法的国家强制性4、法律规范5、法律原则6、法律体系7、法律部门8、法的要素9、法律效力10、法的溯及力问题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不包括()A.前提条件B.行为模式C. 法律后果D.原则规定2. 一个法律条文()表述一个法律规范A.必须 B.应当 C.可能 D.不可能3.法对人们的行为可以反复适用,这体现了法的什么特征?()A.强制性B.国家一直性C.规范性D.普遍性4. 我国法的溯及力问题,除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原则A.从旧兼从轻B.从新兼从轻C.从旧兼从重D.从新兼从重5.下列有关法律原则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项?()A.所有的法律原则都具有指导性;B. 所有的法律原则具有强制性;C.有的法律原则具有任意性;D.有的法律原则具有规范性。

6.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请辩护人辩护。

这一规定属于何种法律规范?()A.义务性规范B.准用性规范C.委任性规范D.确定性规范7. 下列不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A.宪法B.司法解释C. 法律D.国际条约8.法律汇编是()A.是一种立法活动B.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文件按一定的标准汇编成册C.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加以适当的变动D.将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进行加工整理9.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A.行政法B.人民法院组织法C.婚姻家庭法D.刑法10.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A.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B.法律调整的效率C.法律规范的数量D.法律调整的后果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A.法律意识 B.法律行为 C.法律规范 D.法律关系2.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使用其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这是()A.授权性规范 B.确定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3.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是()A.具有规范性 B.由国家制定和认可C. 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D.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 根据法的内容的不同可将法划分为()A.实体法B.程序法C.习惯法D.判例法5.法律原则也是可以适用的,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的适用有哪些特点?()A.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B.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部分的适用于案件C.法律原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D.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除规则的适用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法的特征有哪些?2.法对人的效力的一般原则有哪些?3.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有什么区别?4. 简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浅析类推适用对法律漏洞的补充功能

浅析类推适用对法律漏洞的补充功能

浅析类推适用对法律漏洞的补充功能作者:商游丽来源:《现代交际》2013年第03期[摘要]由于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在面对社会生活的高速变化性时,难免会出现一些案件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找不到裁判的依据。

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要求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裁判,类推适用在法律漏洞补充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泥人张“商标纠纷案为例来浅析一下类推适用的漏洞补充功能。

[关键词]法律漏洞类推适用泥人张[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3-0029-03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时,法官始终恪守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进行案件的裁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但是由于法律具有自身的特点如稳定性和滞后性,这往往和我们社会生活的快速变化性形成矛盾的关系,加上立法者自身的知识、经验的局限性,现在、将来也不可能制定出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和时代的一劳永逸的、完美无缺的法律,所以法律漏洞的存在是我国现阶段法律向前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一、法律漏洞的界定本文“法律漏洞”中的“法律”指的是实证法,即制定法和法律认可的习惯法。

它不同于法外空间、法律无涉之领域,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为法律漏洞;法律不应规定的情况则属法外空间,如信仰、爱情;法律无涉之领域并非指“法律未规定”,而是指“法律不能评价”,如由于医疗条件有限,医生先救活了甲而放任乙死亡,对医生的行为便是“法律不能评价”的。

在清楚区分以上相关概念之后才能准确把握法律漏洞的核心内涵。

不同的学者对法律漏洞有不同的见解:梁慧星教授在《民法解释学》中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法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1]。

梁慧星教授在《裁判的方法》中将法律漏洞界定为:“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找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的情形”[2]。

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总结法律漏洞是“一种法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

浅谈法律漏洞

浅谈法律漏洞

浅谈法律漏洞摘要:法律漏洞是指现行制定法中应当规定,但未予规定的情形。

产生法律漏洞的原因:一是立法者的自身的局限;二是社会关系的复杂多变;三是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

关键词:法律漏洞;法理争辩;概念一、有无法律漏洞的法理争辩就法律是否存在漏洞,历来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

否定法律存在漏洞的学说,主要集中在自然法学、概念法学和纯粹法学等。

十七八世纪的自然法学家是否认法律漏洞存在的,他们认为,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可能存在疏漏,即便存在漏洞,也只是由于法官自身原因未能发现相应的法律规则而造成的。

可见,从自然法学的视角看,是不存在法律漏洞的。

到19世纪,概念法学盛极一时,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概念是由上下不同的层属关系构成的,这些层属关系又构成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自身具有逻辑自足性,当某个下位阶概念缺乏的时候,可以在其上位阶较为抽象的概念中寻求援助,直至在抽象的概念中演绎出待决案件所需要的具体概念。

于是,法官在案件裁判的过程中,只要从概念出发,依据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方法进行简单地演绎,适用法律的时候像自动售货机一样,只要能够使用正确的类推规则,就能够从法律的一般规范推导出所需适用的法律规范,从而产生判决。

从其强调法律体系逻辑自足性而言,法律秩序也是不可能存在漏洞的。

由凯尔森创立的纯粹法学认为,法律秩序就是法律规范的一种等级体系,处于较低层次的法律规范的创立方式来源于该体系内更高级别的规范,而后者则由较高级的规范所决定,这种“上溯”的结果终会达到一个最高级的基本规范。

可见,以基本规范为基石和主要组成部分的法律秩序内部,各个规范的效力和原则是通过各级规范的层层委托得来的。

在这样一个法律秩序内,任何一个层级的法律规范都能够在该体系中获得其效力的理由和根据。

由此,如果在案件裁判中缺乏法律对相关内容的规定时,法官不能认为在整个法律秩序中缺乏该法律规范,而只能将这一行为看做是法官在现行法律规范层级中创设了一个来源于上级规范的不同于一般规范的个别规范。

论判例在审判实务中的重要作用

论判例在审判实务中的重要作用

论判例在审判实务中的重要作用
判例在审判实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特定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决定。

判例具有如下的作用:
1、指导司法实践。

通过判例,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照之前的判例结果,了解相应的法律适用,从而指引司法实践的方向,保证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弥补法律漏洞。

法律是一种动态的体系,经常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变革进行完善和补充。

而由于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无法预见所有的情形,因此判例在添补法律漏洞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3、保障公民权益。

判例作为一种司法实践的结果,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可预测性。

通过判例,公民可以了解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更加明确自身的权益和应采取的行动。

综上所述,判例在审判实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指导司法实践,弥补法律漏洞,也可以保障公民权益。

法律制定者应当认真对待判例,加强对判例的收集和研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判例制度。

法律解释学第九章 法律漏洞填补概述

法律解释学第九章 法律漏洞填补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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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漏洞填补的基本原理
• 法律漏洞填补的概念 • 法律漏洞填补的特征 • 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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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Ⅲ
• 2008年 8月,鑫通达公司向广源公司购买高档医疗器材 数套,总价款52万元。双方在广源公司办公地点签订了 买卖合同,约定货到以后 1个月内付款。为了保障价款 的支付,合同同时约定,鑫通达公司以其票面金额为30 万元的远期汇票质押(合同载明了汇票编号)。在合同 签订的当天,鑫通达公司虽然交付了票据,但是没有携
• 法院应该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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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34条
•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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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 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 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 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 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 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法律漏洞的概念
• 法律漏洞是指法律规范具有不合目的性,即法律规范本 身未能反映其所追求的目的,导致“实然”(实际状态) 与“应然”(应当的状态)的不一致。“应然”是衡量 是否有法律漏洞的标准,而这种衡量是通过应然与实然 的比较进行的,两者具有的差距即为“漏洞”。(孔祥 俊)
• 法律漏洞,是指因人类理性之局限,立法者无奈或者故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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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填补的概念
• 法律漏洞的填补,又称法律补充或法律续 造,是指在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由法 官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针对特定的待 决案件,寻找妥当的法律规则的活动。

法律漏洞填补的比较法适用

法律漏洞填补的比较法适用

Ә学术专论法律漏洞填补的比较法适用苏彦新∗㊀赵㊀阳∗∗内容摘要:市场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ꎬ使得我国法律与国际法㊁国外法律的交互沟通日益频繁ꎬ各国面临的法律问题也出现更大程度的相似性ꎮ本国法律无法解决的棘手案件ꎬ时常可以在外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法律中找到解决方案和途径ꎮ在本国法律存在漏洞时ꎬ出于实用主义㊁思维经济性与便宜性的考量ꎬ法官可以将比较法作为一种法律漏洞的填补工具服务于本国的司法实践ꎮ法院自主地适用比较法填补法律漏洞ꎬ是其在司法权限之内所为的法律活动ꎬ并不违背一国司法之主权ꎮ在全球化趋势㊁ 一带一路 和涉外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ꎬ适用比较法填补法律漏洞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ꎮ关键词:法律漏洞ꎻ比较法ꎻ填补漏洞中图分类号:D90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 ̄7076(2024)02 ̄0090 ̄15DOI:10.19563/j.cnki.sdfx.2024.02.007一㊁问题的缘起1900年世界比较法大会的召开ꎬ标志着比较法研究走向国际ꎮ①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停滞ꎬ20世纪50年代后ꎬ比较法研究复兴并走向鼎盛ꎮ在此期间ꎬ数种不同的比较法研究范式相继涌现ꎮ第一种研究范式试图通过在理论上对法律秩序加以划分㊁归类ꎬ以获得概观ꎮ学者埃斯曼(A.Esmein)主张根据法系的历史形成㊁一般结构及其特征ꎬ将世界法律分为五大法系ꎻ阿曼戎(Arminjon)㊁诺尔德(Nolde)和沃尔夫(Wolff)强调分类的标准应注重准确性和客观性ꎬ认为应当根据法律各自的内容ꎬ考虑其独特性㊁派生性和类似关系ꎬ将世界法律分为七个法系ꎻ②勒内 达维德(RenéDavid)认为埃斯曼的标准是非学术的ꎬ而阿曼戎等人的标准并不统一ꎬ他主张以意识形态和法律技术为标准划分法系ꎮ③第二种研究范式是以德国比较09 ㊀㊀∗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ꎬ博士生导师ꎮ㊀㊀∗∗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欧洲中世纪共同法研究 (项目编号:23BFX210)的阶段性成果ꎮ㊀㊀①参见[美]大卫 克拉克:«千禧之年ꎬ了无新意?»ꎬ赖骏楠译ꎬ«华中法律评论»第2辑第1卷ꎬ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ꎬ第21-56页ꎮ㊀㊀②BalázsFeketeꎬParadigmsinModernEuropeanComparativeLaw:AHistoryꎬHartPublishingꎬ2021ꎬp.101.㊀㊀③BalázsFeketeꎬParadigmsinModernEuropeanComparativeLaw:AHistoryꎬHartPublishingꎬ2021ꎬpp.102-103.法学家茨威格特与克茨为代表的 功能主义 研究模式ꎮ功能比较是从纯粹功能的角度提出的ꎬ以问题为导向ꎬ进而对解决该问题的不同办法进行比较的一种理论ꎮ该理论认为通过法律的比较ꎬ不仅能够加深对本国法律的理解ꎬ还能从中获得关于如何改进和发展本国法律的重要启迪ꎮ目前为止ꎬ功能比较范式堪为西方比较法学界主流和最具代表性的方法论ꎮ第三种研究范式是美国学者马太(UgoMattei)提出的 法律模式(patternsoflaw)论 ꎬ他致力于反映当代世界法律体系动态的多元性和相互交叠的复杂性ꎬ认为应当以 法律模式 为标准ꎬ将世界法律分为职业法规则:西方法律传统ꎬ政治法规则:发展与过渡的法律ꎬ以及传统法规则:东方的法律观三种ꎮ①第四种研究范式是法律文化模式ꎬ皮埃尔 勒格朗(PierreLegrand)㊁达维 尼尔肯(DavidNelken)和萨巴 瓦尔加(CsabaVarga)三位学者在推动比较法律研究与文化结合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ꎬ他们都将比较法的功能论视为批判对象ꎬ并致力于对法律进行深度的理论分析㊁历史阐释和文化解读ꎬ实现了比较法㊁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的结合ꎮ②在传统观念中ꎬ法院的角色是适用而非创制法律ꎬ因此纵观整个比较法发展进程ꎬ各种研究范式都将比较法研究的根源落实到学术理论的比较和立法领域的比较ꎬ③学者对于司法领域的比较研究ꎬ尤其关于法院自主求助于比较法的研究ꎬ着墨甚少ꎮ事实上ꎬ司法领域所进行的比较实践也不乏其例ꎮ早在1833年ꎬ英国法院即引用法国民法学者波蒂埃(Pothiers)所著«债法论»(Traitedesobligations)作为判决资料ꎻ④«瑞士海运法»第7条明确规定ꎬ在填补法律漏洞时ꎬ 他(法官应当)考虑海运国家的立法㊁习惯㊁科学和法院裁判 ⑤ꎻ改革开放以来ꎬ我国司法领域也出现数起法官在参考比较法的基础上做出裁断的案件ꎬ虽也引发关注ꎬ但并未出现超越个案的方法论研究ꎮ在传统交往模式的遮蔽下ꎬ比较法在司法领域的研究空白尚未引起重视ꎮ但20世纪60年代以降ꎬ随着全球化和市场化的不断深入ꎬ法律的跨国界交流也变得更加频繁ꎬ各国法律面临的问题呈现更大程度的相似性ꎮ立法者在立法之际考量比较法以完善本国法律自不必提ꎬ便捷的信息交流也使得司法者时常可以在外国的法律㊁判例及法律资料中ꎬ找到解决本国疑难案件的方案与思路ꎮ在巨大的裁判压力之下ꎬ法官是否可以利用比较法这所蕴含宝贵知识资源的 真理的学校 (écoledevérite)⑥ꎬ以提升裁判之质效ꎬ传统比较法研究对此并未给出答案ꎮ比较法本身偏重宏观㊁忽视微观ꎬ偏重立法㊁忽视司法ꎬ偏重应然㊁忽视实然的局限与缺陷已然显现ꎮ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ꎬ面对社会不断进步带来的新问题和中国走向世界面临的新挑战ꎬ探讨比较法在司法领域的适用ꎬ不仅具有理论意义ꎬ更具备实践价值ꎮ二、通过适用比较法填补法律漏洞的理论基础关于法律是否存在漏洞ꎬ理论上存在争议ꎮ有论者认为ꎬ法律是一个封闭的完美体系ꎬ即使没有明确的成文规范ꎬ法律体系中已然存在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原则ꎬ能为法官提供指引ꎬ因此每一个案件都可以依据法律得到解决ꎮ⑦还有论者则把法律看作封闭的规范体系ꎬ认为规范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ꎬ是构成法律的唯一合法模式ꎬ⑧当规范无法实现指导裁判的目的时ꎬ即可谓法律存在漏洞ꎮ延续实证主义传统ꎬ大19 法律漏洞填补的比较法适用㊀㊀①U.MatteiꎬThreePatternsofLaw:TaxonomyandChangeintheWorld sLegalSystemꎬ45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5ꎬ5-44(1997).㊀㊀②BalázsFeketeꎬParadigmsinModernEuropeanComparativeLaw:AHistoryꎬHartPublishingꎬ2021ꎬpp.130-152.㊀㊀③参见[德]K 茨威格特㊁H 克茨:«比较法总论»ꎬ潘汉典等译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ꎬ第76页ꎮ㊀㊀④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ꎬ第6页ꎮ㊀㊀⑤[奥]恩斯特 A.克莱默:«法律方法论»ꎬ周万里译ꎬ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ꎬ第235页ꎮ㊀㊀⑥[德]K 茨威格特㊁H 克茨:«比较法总论»ꎬ潘汉典等译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ꎬ第22页ꎮ㊀㊀⑦参见[美]罗纳德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ꎬ信春鹰㊁吴玉章译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ꎬ第115-137页ꎮ㊀㊀⑧参见[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ꎬ许家馨㊁李冠宜译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ꎬ第331-336页ꎮ陆法系国家普遍认同法律存在不经法官填补就无法适用的缺漏ꎮ按照权力分工原则ꎬ法官的任务是执行立法者意志ꎬ立法者将其意志经由法律条文传递给法官ꎬ法官通过研究法条的语言与逻辑领会立法者的意志ꎬ双方由此实现语义的共享ꎮ但法律条文与立法者的规范意志并非严格对应ꎮ当对法律条文加之以最广义的解释ꎬ仍不能找到完整且适当的规范时ꎬ法官便不能通过逻辑推理得出裁判结论ꎬ这种情况便被视为 法律漏洞 ꎮ法官须针对法律规范缺失的部分进行续造以保证逻辑推理的完整和严密ꎮ英美法体系中ꎬ判例法是主要法律形式ꎬ法官主要从先例中获得法律规范ꎬ若没有与手头案件相似的先例ꎬ法官会根据对法律合乎政治或道德的理解创造规范并据此作出裁判ꎮ英美法系中并不存在 法律漏洞 概念ꎬ其惯用 疑难案件 这个概念涵括 法律漏洞 情况ꎮ因此ꎬ关于 法律漏洞 的概念及其填补方法的研究多集中在成文法国家ꎮ卡纳里斯认为ꎬ法律漏洞是实证法以有效的整体法秩序为标准的违反计划的不完整性ꎬ是允许法官进行法律外法之发现的前提和界限ꎮ①拉伦茨认为ꎬ法律漏洞的存在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ꎬ法律对其规整范围中的特定案件类型缺乏适当的规则ꎬ换言之ꎬ对此 保持沉默 ꎻ其二ꎬ该问题需要并且能够被法律规整ꎬ即非属法外空间ꎻ其三ꎬ 以法律本身的观点㊁法律的根本规整意向㊁借此追求的目的以及立法者的 计划 为判断标准ꎬ该问题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调整ꎬ即存在 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 ꎮ②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认为ꎬ法律漏洞是指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ꎬ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ꎬ应有所规定而未设规定ꎮ他认为ꎬ倘依其可能的文义作最广义的解释ꎬ尚不能使其涵摄于案例事实时ꎬ即不能适用该项请求权规范ꎬ此际ꎬ法之发现过程已经脱离了法律解释的范畴ꎬ进入另一个新的阶段:法律漏洞填补ꎮ③通过分析不同学者对法律漏洞的定义可知ꎬ学者普遍赞同 法律漏洞 的基本特征在于法律存在 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或曰不完整性) ꎮ所谓 不圆满(或曰不完整) 是指ꎬ法律针对其能够而且必须或应该调整的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没有提供答案ꎬ以及没有提供适当的或合适的答案ꎮ由于司法裁判是一种建立在包含逻辑结构的法律规范基础上的法律推理活动ꎬ因此各种类型的法律漏洞 无论是拉伦茨所谓的 规范漏洞 规整漏洞 和 法漏洞 ꎬ④还是卡纳里斯笔下的 规定漏洞或拒绝裁判漏洞 目的性漏洞 与 原则和价值漏洞 ⑤ 都可以回溯为法律规范漏洞ꎮ因此ꎬ 不圆满(或曰不完整) 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可供涵摄的法律规范的不完整或不适当ꎮ 违反计划 意在说明ꎬ这种不完整(或曰不圆满)状态是法律计划之外的ꎬ是不应该具有的ꎮ我们认为ꎬ此处的 计划 指的是 目的和功能 ꎮ如果法律的一项欠缺使得法律功能的发挥与目的的实现受到影响ꎬ那么这项欠缺就是不应该具有的ꎮ这里的 功能与目的 ꎬ不仅指立法者赋予法律的功能与目的ꎬ还包括法律本身调整或规定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所决定的㊁不依赖于立法者客观的功能与目的ꎮ例如ꎬ实现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功能与目的之一ꎬ由正义诫命发展而来的 同类事物ꎬ同等处遇 原则要求法律对同类事物作出同等程度的评价ꎮ假使法律以特定方式规整案件事实Aꎬ而对于评价上应属同类的B事件未有规整ꎬ就会损害人与人之间共同生活的公平㊁正义及秩序ꎬ这种状态无疑是法律所不欲的ꎮ法律人可从法律的功能与目的出发审视法律的不完整(或曰不圆满)状态是否是一种应然状态ꎮ如果法律不完整(或曰不圆满)的状态是不应该存在的ꎬ根据 禁止拒绝裁判 原则ꎬ法官就有义务与权力修补法律这种不完整或29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4 2㊀㊀①参见[德]克劳斯-威廉 卡纳里斯:«法律漏洞的确定 法官在法律外续造法之前提与界限的方法论研究»(第2版)ꎬ杨旭译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ꎬ第3-4㊁24页ꎮ㊀㊀②[德]卡尔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ꎬ陈爱娥译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ꎬ第249页ꎮ㊀㊀③参见王泽鉴:«民法思维»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196-197页ꎮ㊀㊀④参见[德]卡尔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ꎬ陈爱娥译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ꎬ第253页ꎮ㊀㊀⑤参见[德]克劳斯-威廉 卡纳里斯:«法律漏洞的确定 法官在法律外续造法之前提与界限的方法论研究»(第2版)ꎬ杨旭译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ꎬ第121页ꎮ不圆满状态ꎮ关于 违反计划 的判断标准ꎬ学者们的观点各有不同ꎮ卡纳里斯以 有效的整体法秩序 为判断标准ꎬ而拉伦茨是 以法律本身的观点㊁法律的根本规整意向㊁借此追求的目的以及立法者的 计划 为判断标准ꎬ王泽鉴认为 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 是判断标准ꎮ相比之下ꎬ卡纳里斯的定义涵盖范围更广ꎬ其所谓的 法律漏洞 概念可以涵盖拉伦茨笔下的 法律漏洞 与 法漏洞 ꎮ我们认为ꎬ法律漏洞概念的任务在于服务法之发现ꎬ因此ꎬ对于法官来说ꎬ被用作漏洞确定之评价标准的应是作为整体的 法秩序 ꎬ既包括某个具体法律规范的不完整(或曰不圆满)状态ꎬ也包括某个整部法典或部门法不应该具有的不完整(或曰不圆满)状态ꎬ还包括特定国家的法体系不应该具有的不完整(或曰不圆满)状态ꎮ原因在于:一方面ꎬ法的实现是一种动态的流程模式ꎬ而非单纯静态的结构模式ꎬ司法的任务不仅是实现纸上的正义ꎬ还要将 法 本身实践于生活之中ꎮ 法律 与 法 固然经常重叠ꎬ但 法 不等同于制定法总体ꎬ还包含其他来自合宪法秩序的意义整体ꎬ司法的任务除了落实国家权力的实证规定外ꎬ发现 法 并将之实现于裁判中也是司法的任务之一ꎻ另一方面ꎬ无论是方法论上ꎬ还是法官的地位和续造法权限上ꎬ法官填补 法律漏洞 与填补 法漏洞 之间并未存有实质上的区别ꎮ因此ꎬ我们从理论上将法官对 法律漏洞 和 法漏洞 的填补作统一研究并无不妥ꎮ但需要注意的是ꎬ在现实中ꎬ后者的发生实属个例ꎮ原因在于ꎬ鉴于权力分工原则及对法治国的信赖ꎬ法官在实施该行为时会受到一定限制ꎬ即只有立法者未发挥其功能ꎬ司法凭借法律解释及法律内的法的续造无法解决该法律问题ꎬ而司法如不继续寻找法律规范ꎬ将产生完全不能符合最低的法之安定性及正义的要求之状态时ꎬ法官才被允许为 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 ꎮ①虽然法官有权填补法律漏洞已得到普遍认同ꎬ但也并非所有法本身存在欠缺的情形均可经由司法得到填补ꎮ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填补不可能ꎬ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填补不被允许ꎮ在第一种情形中ꎬ我们要面对的是所谓 不可填补的漏洞问题 ꎮ在这种情况下ꎬ法律并未给出可供法官涵摄的确定特征ꎬ法律规范的确定与具体待决案件紧密相关ꎬ法律仅仅为法官指明寻找判决所应遵循的方向ꎬ法官遵循该方向为个案所确定的法律规范均显得同样有道理ꎬ而不影响法律条文明确意涵的外延或内涵ꎮ②在法律的总体计划中ꎬ不确定的㊁需价值填充的法律概念和概括条款具有极富意义的任务:在多数情况下ꎬ它们使顾及个案的 特殊情况 成为可能ꎬ也就是把个别正义意义上的适当性纳入考虑ꎻ在部分情形中ꎬ它们也服务于或者同时服务于引入法外评价ꎮ这种情况尤其体现在纯粹的技术性规定缺失之时ꎮ此时的法律规定只有通过立法者权威才能确定ꎬ因为此处的决定不再能宣称其具有普遍约束力ꎬ它其实是恣意的ꎮ③第二种情形中ꎬ我们面对的主要是 禁止类推 的问题ꎮ 同类事物ꎬ同等处遇 是正义诫命的要求ꎮ而在刑事领域ꎬ由于刑罚涉及的是人的生命㊁财产㊁自由等权利ꎬ人们会对法的安定性有更高的期许ꎬ因此ꎬ法官应根据法理念中另一个对平等原理具有修正性对抗效果的元素 法的安定性之诫命ꎬ排除对法律的修改及对法律欠缺之规定的补充ꎮ该情形下虽存在法律漏洞ꎬ但受制于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的基本立场ꎬ刑法中的某些漏洞和一定程度的滞后性被认为是合理的ꎬ 禁止拒绝裁判 受到限制ꎬ法官无权填补法律漏洞ꎮ法官填补法律漏洞需要具备一定的司法技艺ꎮ面对模糊的法律状况㊁复杂的待决案件㊁紧迫的审理期限㊁繁重的论证负担ꎬ法官不得不在有限的时间内遍寻各种方法以对案件作出裁断ꎬ并加之以所能企及的39 法律漏洞填补的比较法适用㊀㊀①参见[德]卡尔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ꎬ陈爱娥译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ꎬ第250-254页ꎮ㊀㊀②参见OlafurPᶄallJᶄonssonꎬVaguenessꎬInterpretationꎬandtheLawꎬLegalTheoryꎬ15(2009)ꎬpp.193-214.㊀㊀③参见[德]克劳斯-威廉 卡纳里斯:«法律漏洞的确定 法官在法律外续造法之前提与界限的方法论研究»(第2版)ꎬ杨旭译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ꎬ第12-14页ꎮ最强的论证力度ꎮ 一切认识㊁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ꎮ ①比较法作为一种 法认知源 ②ꎬ其不仅可以使人们认识到世界上还存在异于本国的ꎬ尤其是经过其他发达国家检验的丰富多彩的裁判方案ꎬ还可以启发法官思考方案背后蕴藏的有关价值观念的相互竞争的因素ꎬ从中获得创造与本国法律体系相协调的法律规范的灵感ꎬ并对其在本国实施的可能性作出评估ꎮ不仅如此ꎬ由比较而获得的资料还可作为论据以正当化法官所创设的个案规范ꎮ但现实中ꎬ比较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是十分有限和谨慎的ꎬ原因在于ꎬ司法落实的乃是本国立法者意志ꎬ比较法并非本国立法者制定ꎬ法官借鉴比较法为国内司法裁决之依据是否构成对一国司法主权的侵犯?要回答这个问题ꎬ就需要理解 主权 (Sovereignty)这个概念ꎮ 主权 这个概念一直在政治学㊁法学等不同的语境中被广泛应用ꎮ通常来说ꎬ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㊁排他性的政治权力ꎬ简言之ꎬ为 自主自决 的最高权威ꎬ其对内表现为依法施政的权力来源ꎬ即国家有权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以外的本国公民实行管辖ꎻ对外表现为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ꎬ即拥有行使权力完全自主的自主性和排除外来任何干涉的排他性ꎮ司法权是统一的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ꎬ司法主权也是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ꎬ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执行者有权力根据本国法律ꎬ自主地进行司法裁判ꎬ并排除其他国家和组织的非法干涉ꎮ法官适用比较法既未违背本国明确的法律规定ꎬ亦未受到任何外来的干涉ꎮ正如鲁道夫 冯 耶林在他的«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所说: 接受外国法律制度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国家性的问题ꎬ而是简单明了的合目的性和需要的问题ꎮ任何人都不愿从遥远的地方拿来一件在国内已有同样好的或者更好的东西ꎬ只有傻子才会因为金鸡纳霜并不是在他自己的菜园子里生长出来的而拒绝服用它ꎮ ③参考比较法来填补法律漏洞ꎬ并非法官屈从于比较法在他国所具有的形式理性ꎬ毋宁是法官在坚持自主㊁自愿的前提下ꎬ对在世界语境中得到证明的司法经验的辨析㊁改造及利用ꎮ因此ꎬ适用比较法填补法律漏洞并不构成对一国司法主权的侵犯ꎮ三、通过适用比较法填补法律漏洞的司法理路在国际统一法及欧盟法领域ꎬ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注意外国法律及实践是其法定义务ꎬ故称之为 义务性的法比较 ④ꎮ法律的统一不仅包括文本的统一ꎬ更重要和困难的是司法实践的统一ꎮ由于国际统一法或欧盟法最终依靠来自不同法律背景的司法人员加以适用ꎬ而不同国家的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容易受本国司法思维方式㊁法律知识体系及解释方法的影响ꎬ从而有可能对统一的公约条文作出不同的解释ꎬ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ꎬ故在适用统一法时要求法官通过系统性的 判例比较法 来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在解释公约时ꎬ须考虑其国际行止ꎬ以促进统一适用ꎮ 国际行止 对后来裁判者不具有约束力ꎬ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ꎮ这种附属性的遵从义务被默勒斯称为 说服性权威 ⑤ꎬ即除非存在有说服力的理由证明外国的先例存在错谬ꎬ否则法官必须遵循外国判例ꎮ同样ꎬ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ꎬ欧盟法是成员国法的 上位法 ꎬ欧盟基础法及条例在成员国中具有 直接适用效力 ⑥ꎬ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ꎬ欧盟法相对于国内法具有适用优先性ꎮ在以本国法律为审理依据49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4 2㊀㊀①转引自[德]K 茨威格特㊁H 克茨:«比较法总论»ꎬ潘汉典等译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ꎬ德文第二版序ꎮ㊀㊀②[德]托马斯 M.J.默勒斯:«法学方法论»(第4版)ꎬ杜志浩译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ꎬ第63页ꎮ㊀㊀③转引自[德]K 茨威格特㊁H 克茨:«比较法总论»ꎬ潘汉典等译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ꎬ第24页ꎮ㊀㊀④[德]托马斯 M.J.默勒斯:«法学方法论»(第4版)ꎬ杜志浩译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ꎬ第449页ꎮ㊀㊀⑤参见[德]托马斯 M.J.默勒斯:«法学方法论»(第4版)ꎬ杜志浩译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ꎬ第147页ꎮ㊀㊀⑥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是指某些欧共体基本条约的条文和欧共体的立法可以直接由国内法院适用或由当事人在法院直接援用ꎮ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ꎬ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ꎬ第169页ꎮ的案件中ꎬ法官以问题为导向㊁功能性地探寻同一事实问题在其他法律秩序中的解决方案ꎬ被称为 任意性的法比较 ①ꎮ由于各国法律形态各异ꎬ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考虑外国法的程度方面差异也很大ꎬ学者常根据 法系理论 对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理论上的分类和整理ꎬ以使法之比较更为简便ꎮ(一)英美法系之法比较在以英国为法律母源国的英美法系国家之间ꎬ比较法的适用是普遍的ꎮ共同的语言和一致的法制度形成的强烈的整体意识使得这些国家之间的法比较更易于实施ꎮ英美法系很大程度上以判例法为基础ꎬ有些法领域至今仍无成文法文本ꎬ统驭这些领域的主要是法官的裁判ꎮ法官作为判例负责之人ꎬ须努力型构某类型的规范ꎬ对法进行言说ꎮ普通法系国家中的判例不仅约束当事人ꎬ其效力是 对世的 也针对任何人ꎮ法规范都蕴藏于判决中ꎬ故考察具有相似性的判例是发现法的一种重要方法ꎮ与大陆法系的 类推 不同ꎬ在英美法系中的先例具有 约束性 ꎬ或曰 强制力 ꎮ②强制力的范围仅限于 判决理由 ꎬ而不包括 附带意见 ꎮ所谓 判决理由 ꎬ就是一种包含了相关事实和法律后果的法律命题ꎬ是指为抽象的规范和具体的裁判之间建立有逻辑的㊁价值上有说服力的推理关联所必需的法原则 换句话说ꎬ要形成这种关联ꎬ就必然绕不开这些理由ꎮ相反ꎬ 附带意见 并非案例催生ꎬ与案例无关联ꎬ对后案不具有约束效力而仅具有说服效力ꎮ③在如何尽可能准确定位或找到判决理由的问题上ꎬ温伯(Wambaugh)㊁霍尔兹伯里勋爵(LordHalsbury)㊁古德哈特博士(A.L.Goodheart)㊁卢埃林(KarlN.Llewellyn)㊁克罗斯(RupertCross)和哈里斯(J.W.Harris)等学者ꎬ都总结出了一些有用的办法ꎮ温伯认为ꎬ判决理由是一个一般性的原则ꎬ没有它判决一定会发生改变ꎮ判断方法是ꎬ先假定一个法律论点ꎬ再在其表述中插入一些意义相反的单词ꎬ看能否推翻原论点的意思ꎮ如果答案是肯定的ꎬ那原来的命题就不是本案的判决理由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ꎬ那么原来的命题即为本案的判决理由ꎮ④但罗克斯和哈里斯认为ꎬ这种办法只适用于案件仅有一个法律争点或只有一种法律推理的情况ꎻ如果案件不止一个法律争点ꎬ而且法官们在得出结论时因循的不是同一个法律推理而是多个ꎬ在这种情况下ꎬ温伯的方法就有局限性了ꎮ因此ꎬ罗克斯和哈里斯认为ꎬ温伯的方法仅具有消极价值ꎬ即仅在于确定什么不是判决理由ꎬ而不能确定什么是判决理由ꎮ英国法律家古德哈特强调通过案件事实来确定何为判决理由ꎮ他认为判决理由是基于关键事实而从法官的判决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ꎮ他提出寻找法律原则时要考虑被法官视为关键事实的事实和基于这些关键事实而做出的决定ꎮ⑤例如ꎬ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ꎬ有关错误生育(wrongfulbirth)或错误生命(wrongfullife)主题的案例多次发生ꎬ许多法院纷纷在参考外国判例的基础上作出本国判决ꎮ美国不同州对错误出生的态度各不相同ꎬ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采取的做法是:不允许就因医生疏忽造成绝育手术失败而出生的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费用提出赔偿要求ꎮ最常见的原因是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ꎬ即不能视一个健康㊁正常的孩子为损害ꎮ⑥而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总院审理的凯利诉别列佐夫斯基案(Kealeyv.Berezowski)⑦ꎬ也是一起由于医院失误导致绝育失败的侵权案件ꎮ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参考了美国类似59 法律漏洞填补的比较法适用㊀㊀①[德]托马斯 M.J.默勒斯:«法学方法论»(第4版)ꎬ杜志浩译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ꎬ第449页ꎮ㊀㊀②参见[英]鲁伯特 克罗斯㊁J.W.哈里斯:«英国法中的先例»ꎬ苗文龙译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ꎬ第5页ꎮ㊀㊀③M.ZanderꎬTheLaw-MakingProcessꎬ6thed.ꎬCambridgeUniversityPressꎬ2004ꎬp.269.转引自李红海:«英国普通法导论»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ꎬ第252页ꎮ㊀㊀④参见[英]鲁伯特 克罗斯㊁J.W.哈里斯:«英国法中的先例»ꎬ苗文龙译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ꎬ第59页ꎮ㊀㊀⑤[英]鲁伯特 克罗斯㊁J.W.哈里斯:«英国法中的先例»ꎬ苗文龙译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ꎬ第72页ꎮ㊀㊀⑥Terrellv.Garciaꎬ496SW2dꎬ124(TexCivAppꎬ1973)ꎻRieckv.MedicalProtectiveCoofFortWayneIndꎬ219NW2dꎬ242(Wisꎬ1974)ꎻCockrumv.Baumgartnerꎬ95I12d193ꎻ447NE2d385(Il1ꎬ1983)ꎬMcKernav.Aasheimꎬ447NE2dꎬ85(11ꎬ1983)andGirdleyv.Coatsꎬ687ꎬP2d850(Washꎬ1984).㊀㊀⑦Kealeyv.Berezowskiꎬ1996CanLII8117(ONSC).。

016第十八章法律漏洞的填补(法理学—第三编法的运行)

016第十八章法律漏洞的填补(法理学—第三编法的运行)

第十八章法律漏洞的填补一、法律漏洞的概念我们说大部分法律适用活动过程中,需要特定机关或法律人对现有法律文本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意义进行揭示、说明和选择活动,也就是只涉及法律解释,以此来应用于待决案件。

但是有时也会出现待决案件遇到无法律规定,也就是在法律规范中产生空白,也就无法进行法律解释的现象,也就无法为案件裁判提供答案。

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但在相关案件发生后大部分法律适用活动只涉及法律解释,但有时仅靠法律解释无法为案件裁判提供答案。

因为立法者的理性和预见性是有限的,无法预见到将会发生的一切情形并事先事无巨细地加以法律规定。

此时,对于应由法律进行调整的事实就缺乏明文规定,也就是在法律规范中产生空白。

但在相关案件发生后,很多时候(主要为民事领域)法官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审理案件。

《拿破仑民法典》第4条就规定,“法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裁判时,得依拒绝裁判罪而追诉之”。

此时,法官就将面对着需要自行填补的法律漏洞。

所谓漏洞,指的是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

相应地,法律漏洞指的就是违反立法计划(规范目的)的不圆满性。

换言之,也就是关于某个待定法律事实问题,法律依其规范目的应有所规定,却未设规定。

法律漏洞不同于法外空间。

漏洞不是简单的缺失状态,而是不合目的的、或者说依其目的被评价为不好的缺失状态。

例如,花瓶和花盆上可能都存在一个洞,但花盆有洞是合乎目的的,而花瓶有洞却是不合乎目的的,只有后者才被认为是“漏洞”。

同理,法律规范的缺失可能是合乎目的的,也可能不是合乎目的的。

合乎目的的缺失被称为“法外空间”,也就是原本就不应由法律来调整的领域。

任何社会,即使是法治社会,都存在一些法律不能调整、无须调整或不宜调整的社会关系或领域,如友谊和爱情。

对于这些社会关系,法律一般让位于道德、习惯或其他社会规范去处理。

法律的这种不圆满状态并不违反立法计划,因为立法者原本就没有对这些事项予以规定的意图或计划,因而不属于漏洞。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摘要」所谓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

其特征为:一是违反立法计划性,二是不圆满性。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漏洞可分为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及碰撞漏洞。

法律漏洞应予补充,应以法秩序的精神为依据补充法律漏洞。

具体需要用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和法律续造等方式。

我国民法的法律漏洞不仅具有上述特征,而且呈如下特性:一是法律漏洞大面积存在,许多法律制度整体性欠缺,或者一项法律制度中的许多重要成份欠缺;二是不明知漏洞较多。

所以,我国民法的法律漏洞的补充,究竟适用何种方式,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关键词」中国民法法律漏洞补充方式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民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为龙头的民法基本架构已初步形成。

但应看到,我国民法的漏洞仍比较明显,将来也在所难免。

原因在于:(一)法律概念本身或多或少地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模糊边缘”。

一旦法律概念的“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通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未有新法及时调整或法律不能及时修改之时,就存在着法律漏洞。

(二)在设计法律概念时,如果将所描述对象的特征舍弃过多,便构成法律概念过度抽象化的状况。

这种过度抽象的法律概念未能涵盖法律应予调整的对象时,即构成法律漏洞。

(三)法律制定于过去,但适用于现在,预测于未来。

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在不断发展,致使过去所立法律规范逐渐与现时社会关系相脱节,缺乏某些调整现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出现了法律漏洞。

(四)中国的民事立法,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强调“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等立法指导思想,民法研究落后,相当数量的问题未加探索,立法者对一些民事关系认识不清或未曾认识,结果是决策者认为不成熟的民事法律未能及时制定,有些至今没有起草,尽管实际生活非常需要这些民事法律调整。

有些民事法律虽然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但因过于概括简单,欠缺相当的具体规范,也存有法律漏洞。

略论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略论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略论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石现明;王卉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法律漏洞是指制定法对于争讼案件应当规范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规范,从而无法找到处理争讼案件的适当法律规则之情形。

法律漏洞可以分为明显漏洞和隐藏漏洞,前者是指依立法者或社会公众意愿和法律的字面含义都不能涵盖系争案件而形成的法律漏洞,后者是指系争案件依法律字面含义已经涵盖,但依立法原意或社会公众的意愿则不应涵盖而形成的法律漏洞。

对于明显的法律漏洞,可以通过类推适用、适用习惯法、运用法理学说、目的性扩张等方法予以填补,而对于隐藏的法律漏洞则只能通过目的性限缩方法予以消解。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制度难以涵盖丰富多变的社会生活,法律漏洞经常存在,故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和规则创制权,以妥善化解社会纠纷,同时又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约束,防止这些权力被滥用。

【总页数】7页(P11-17)
【作者】石现明;王卉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云南昆明650221;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云南昆明6502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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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的补充与自由裁量权的制衡--兼论判例、学说对法律漏洞补充的指引作用满洪杰(上)上传时间:2006-5-20本文获山东省法院“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方式改革”研讨会论文二等奖论文提要:法律漏洞的存在,是现代法学判例学说的共识。

法官必须有权补充法律漏洞,在我国当前法制尚未完备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如何补充法律漏洞,又如何防止法官在补充法律漏洞的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本文从法官对法律漏洞补充的必要性入手,提出应当以判例和学说加强对法律漏洞的指引,保障和制衡法官补充法律漏洞之权,防止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造成对法律安定性价值的损害。

通过分析,笔者提出了建立我国判例制度的和借鉴法的议论的理论的设想。

(全文共约10700字)以下正文: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与制衡,是现代司法赖以存在制度基石。

司法权虽然不直接掌握社会资源,但其通过对预先设定规则的适用,进行资源的再分配,可谓享有生杀予夺之权。

司法的规则,哪怕是鳄鱼审判的规则[i],只要是经过预先设定并为社会成员所知的,即被认为具有正当性,至少在程序上是如此。

如果这种分配规则未经预先设定而任由司法者恣意设立,则社会将丧失基本的安定感和正义要求。

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自拿破仑法典以来,立法者希望通过制订完备的法律最大限度地排除司法中人的危险因素。

然而正如法谚所云:“法律必有漏洞(Non est regula quin fallet)。

”[ii]如何在司法中发挥法官的能动性以弥补法律与生俱来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制衡人的危险性?一、法律安定价值与进步价值之间的选择--漏洞补充与权力制衡1、游离于实证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法律漏洞补充“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

”[iii]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漏洞与漏洞补充的认识,经历了从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到自由裁量主义的发展演进。

[iv]自启蒙运动以来,基于对权力的怀疑和不信任所产生的三权分立思想,顽强地拒绝立司法者对立法的参与;以绝对主义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为哲学基础的注释法学、概念法学,认为现实中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均可从民法典中求得解决,鼓吹法典崇拜,法典之外无法源,以确保裁判的公正和法的安定性为由,用法律条文严格拘束法官,不允许法官有任何裁量余地,使其成为“法律的奴隶”,或是法律机器。

[v]然而,历史的发展清楚地表明,立法者与法典皆非万能,社会生活也不会象机械一样尽在人类掌握之中,成文法的局限性无法避免。

随着自由法学派、科学学派、利益学派等对概念法学的批判,通过高举诚实信用原则的大旗,法官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之权已为现代法治观念所接受。

“‘自由法律运动’的功绩,在于认为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漏洞,法官必须针对漏洞进行近乎立法者的自由的法律发现。

”[vi]现代法官的法律适用,如同法国最高法院院长巴洛-博普雷在纪念法国民法典颁布100周年时所称的,经常是“通过民法典,超越民法典”[vii]的。

然而,法官造法的实践也带来了对传统价值的挑战。

危险的人的因素被大量引入法律的运作过程中,牺牲了法律的安全性、不溯及既往和确定性。

[viii]而更为严重的是,强调法官的造法功能,“虽无倡导法官恣意造法的意图,但实践中存在法官判决的恣意行为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ix] “如其适用得宜,则在法律生活上降以公平正义之慈雨,苟误其运用,则化为扰乱吾们法律秩序之凶略。

”[x]“法的决定论”还是“法的决断主义”,成为司法者和社会共同的两难选择。

[xi]。

2、法律漏洞补充的我国实践--有益的尝试与凸现的不足我国尚处于法制社会初期,法律制度特别是民事法律制度远未完善,体现在:现行法尚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人权和法治国的要求;现行法不完善,不系统,欠缺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如物权特别是用益物权制度缺失;存在互不协调的现象,即所谓“体系违反”[xii];许多规定不配套,影响其适用;存在不科学性等。

[xiii]各种法律漏洞可谓比比皆是。

但法官又不能以法律未有规定为由拒绝裁判。

受前苏联概念法学的影响,我们强调法官对实定法的绝对服从,“有法必依”,当出现实定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时,主要是通过修改法律而不是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方式加以解决,如对经济合同法的修改。

[xiv]与行政化的司法体制相适应,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法律漏洞需要补充时,也不是以“作为法官的唯一社会生存方式”[xv]的对法律自主地能动地解释加以解决,而是采取了行政化的层层汇报,逐级请示的方法。

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大量的、体系化的司法解释,行使了立法者的职责,而广大法官,仍被看作被动服从法律的“自动售货机”,被赶下法律的圣坛而杂役化。

[xvi]当然,经过法律学术界、实务届多年来的倡导,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了一个可喜的变化,即法官以积极主动地方式补充法律漏洞的案件不断出现。

其中较为著名的,有“王烈风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对道路管理责任的法律漏洞的补充[xvii];“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一案中悬赏广告法律漏洞的补充[xviii];“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一案中对情势变更原则法律漏洞的补充[xix];“汪令跃诉青岛市公共交通公司”一案中对安全关照义务的补充[xx]等。

在这些案件中,受案法官面对法律漏洞,不再是茫然无知和束手无策,而是以创造性的法律解释活动补充法律漏洞,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

但是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漏洞的补充虽在初创阶段,但由于前述法律漏洞补充自身所蕴含的危险性因素,特别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司法体制和法官素质方面所存在的现实弊端,相应问题已日益浮现。

如对法律漏洞的认定缺乏规则,有的案件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法律漏洞的存在,而直接以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形成所谓“向一般条款的逃避”。

有的在对法律漏洞补充过程中不能正确掌握方法,有的对同一法律漏洞采用不同的补充方法,导致对同类案件不能进行同类判决,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公众信赖性和司法对社会生活的指引作用。

有的法院在需要以创制规则的方法补充法律漏洞时所依据的学说方法与通说不符。

如在高楼坠物伤人案件中,有的法院设定了不当的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错误的扩大了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适用范围[xxi]。

在操作层面上,由于裁判文书质量的不足,在遇有需要补充法律漏洞的案件中,法律漏洞何在,法官是如何认定、以何种方法补充法律漏洞的,其依据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往往语焉不明,造成了法官对裁判的专断,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更有甚者,由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法官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的差异,对法律漏洞的补充和自由裁量成了极少数法官玩弄权柄的工具和枉法裁判的籍口。

3、次优的方案--建立在制衡基础上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万能”的实证主义和概念主义法律观,已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所否定。

否定概念法学的自由主义法律观,却同时带来了法官恣意的风险。

如何保证法官切实获得补充法律漏洞之权同时又能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成为司法体制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董仲舒云:“仁贪二气,两在于身。

”概念主义法律观,强调对法官人的危险因素的防范,其哲学基础是凡是人均是“贪”“恶”的;自由主义法学,则强调法官凭借自身的法学素养和社会良知而判断,着重于人的“仁”、“善”的发挥。

“法律的价值选择极为困难,每取得一种价值即同时丧失另一部分价值。

任何最优方案都只能获得廉价的、理论意义上的喝彩而为现实所拒斥。

次优的但现实的方案才具有真正的价值。

”[xxii]在法律漏洞补充问题上的次优方案是什么呢?笔者不揣弊陋,认为应在保证法官对法律漏洞补充权力的基础上,以判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法学实务界与学术界的有机互动指引法官对法律漏洞的补充,同时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法官作为受到专业训练和职业操守教育后作为“社会的良心”的“仁”的一面,遏制法官作为社会一员所不可避免的对利益追求而“贪”的一面。

二、判例对法律漏洞补充的指引和对自由裁量的制衡1、判例对法律漏洞补充的指引作用判例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作用,早为法学界所认知。

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认为,“法律与所有之有机体同,必须随着环境之更易而变化,并在变化中求其生长。

否则必不免限于僵化,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至论法律之变化与发展,归纳言之,不外两途:一为立法,即依一定之立法程序增删修订既有之规定;一为判决,即法院于适用法律之际,阐明其疑义,补充其漏洞,创造新的制度,必要时更得有意识地改变现行法律之规定。

”[xxiii]可以说,法院的判例,与立法的修订,并列为法律发展变化、补充法律漏洞的途径。

不仅如此,判例的作用,有时更重要于立法的修订。

因为“民法所规定的,[xxiv]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关系,不宜辄予更改,故其所以发展改进之道,都赖乎执法者的造法活动。

”另一方面,法官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也促进了判例产生、发展。

根据大陆法系成文法的法制传统,成文法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如前所述,《法国民法典》的制订者曾经骄傲的认为,一切社会生活中已经或者即将存在的社会关系均可以在法典中获得答案,法官只需按图索骥即可,无权参与法律规则的创制。

法院的判决,也只对案件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对不特定主体的社会生活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判例也就无从谈起。

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法律漏洞,为了补充这些漏洞,法官不得不以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超越成文法,把时代的精神体现在一个个判决之中。

如在民法典鼻祖的法国,正是法院以判例的形式将《民法典》第1384条“管理下的物的损害”的条文创造性地应用于产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xxv]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典的局限性,将马车时代法典带入到蒸汽机时代、内燃机时代乃至当今的信息时代。

随着法官对法律漏洞补充和造法功能的不断加强,大陆法系“法院的判例也逐渐成为法的渊源。

”[xxvi]相对于我国现阶段广泛使用的抽象性司法解释方法而言,作为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的判例,更加形象、直观、准确和富有针对性。

而现行司法解释,从一定角度理解,仍是一种成文法,只不过其制定主体是最高司法机关而非立法机关。

这种以成文法解释成文法,补充法律漏洞的方式,其实质仍是对法官自主、能动的法律漏洞补充和自由裁量的否定。

而只有通过判例制度,才能使每一名法官确信自己不再只是机械地服从者,而得以真正成为以社会公平为己任的,能动的、自由的司法主体。

可以说,判例制度建立,正是对法官补充法律漏洞功能的肯定和宣示。

然而判例对于法律漏洞补充的作用远非止于此。

其更加重要的价值在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力的制衡。

一方面,虽然在大陆法系司法体制下判例本身不具有约束力,“就同一问题,法院得与自己或上级法院之判决,为相异之判断。

”[xxvii]但基于“同类案件应得到同样处理”的法治原则而形成的“先例崇拜(präjudizienkults)”[xxviii],要求法官对“判决理由中对法规之正确认识或对不确定概念之证据解释,或对不确定概念之具体化”[xxix]予以接纳,并从中领悟出解决同类问题的正确思维模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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