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2005]59号--非公职称文件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进一步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结合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特点,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
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考核、业务技术答辩等有机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大现场工作考评和业务技术答辩的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开展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3、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完善评委库管理制度;对我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授予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评审权;发挥专业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
4、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将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拟申报资格等有关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职称编号解释
关于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通知2002-04-16 字体显示:大中小浏览次数:3711各县、区职改办,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市属各大、中专院校:根据闽职改办字(1989)00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统一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颁发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中级统一采用省人事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高、中、初级证书均为绫面烫金对开本。
高级职务资格证书为米黄色;高、中级证书内套印“福建省人事局”章。
二、办法范围和对象:1.全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经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确认了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2.1983年9月21日以前已获得高、中、初级职称(含“特批”、“待授”及“待评”人员),现未再取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三、资格证书的使用: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证明持证者本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可作为受聘(任命)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明;在学术交流和国际交往活动中可使用该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2.资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如有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方能申请补发。
3.本证由有关部门统一填写、编号,并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生效,不得擅自涂改,否则一律无效。
四、发证机关:全市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级职务资格证书送省人事局加盖钢印后颁发;中级职务资格证书由全市人事局加盖钢印后颁发;初级职务资格证书由各县(区)人事局和市直各主管局(无主管局的由委、办,“三资”企业由主管部门)盖泥印和钢印后颁发。
五、编号说明:为了反映各地区、各职务系列《条例》的区别,便于管理、统计、对不同地区、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条例》在编号时统一作如下规定:1.高、中级职务资格证书的编号数由汉字“闽”加拼音字母“G”(高级)或“Z”(中级)和8位数码组成。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闽人发[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工作(以下简称评聘分开)提出如下意见:一、评聘分开基本原则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的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自身条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自主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或评审,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数的限制。
(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时,由个人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材料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三)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书面的推荐意见。
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改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专家评议、业绩考核、面试答辩等方式有机结合的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5]103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闽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加快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促进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2]88号), 现就做好2005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师评聘的工种范围及对象(一)2005年开展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共14个行业55个工种(见附件1)。
(二)考核对象1、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合格,2001年底前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在本工种高级工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
2、取得工程师、讲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长期在生产一线本职业岗位工作和长期在职业技术学院(或技工学校)教学一线从事实习指导教学的人员,可申报相对应技术工种的技师。
二、申报技师的条件申报工人技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近五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独特技术、技能特长和传授技艺的能力,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有培训高、中级技术工人的水平。
(三)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或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对于获得下列三项有关先进奖励、发明革新及竞赛获奖荣誉之一者,可提前一年申报技师任职资格:1、在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省部级以上的工人技术竞赛中取得个人前十名或地市(厅局)级工人技术竞赛中取得个人前三名。
2、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地市(厅局)级二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或技术成果奖。
3、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五)对于在1976年以前参加工作,表现好,技艺高的技术工人,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同意,今年申报技师学历可适当放宽。
厦门大学教师以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教师以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发布单位:人事处发布时间:2005-4-22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改革,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推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和《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厦大人〔2005〕5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师以外各类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是教师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专业、档案专业、编辑专业、翻译专业、卫生技术、幼儿园教师等8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中的“专业技术职务”均指上述8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均指受聘上述8个系列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是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制。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学校与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均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
具体设置如下:1.工程技术职务设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务,工程师为中级职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为初级职务。
宁德市职称评审文件
宁德市职称评审文件(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宁德市非公有制企业职称工作办公室 宁德市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宁联职〔2011〕1号关于报送2011年度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工商联、东侨开发区人劳局、有关企业:为做好2011年度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拟于今年第二、四季度分两次召开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评审范围和对象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和驻外商会闽东籍人员中直接从事经济管理、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有本专业大专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符合闽人发[2005]5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非公有制企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毕业学历,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符合闽人发[2005]5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非公有制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根据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精神,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可按有关文件规定考核确认“员”级。
大专毕业考核确认“员”级后,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1年,可按有关规定考核确认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具有技校、职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符合闽人发[2005]5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申报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2005年4月11日前已取得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闽人发[2005]59号文件规定的晋升条件,可申报评审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高一级任职资格。
二、报送评审材料要求⒈申报人员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当地人事局职改办初审后出具委托评审函一份。
职称编号解释
关于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通知2002-04-16 字体显示:大中小浏览次数:3711各县、区职改办,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市属各大、中专院校:根据闽职改办字(1989)00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统一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颁发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中级统一采用省人事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高、中、初级证书均为绫面烫金对开本。
高级职务资格证书为米黄色;高、中级证书内套印“福建省人事局”章。
二、办法范围和对象:1.全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经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确认了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2.1983年9月21日以前已获得高、中、初级职称(含“特批”、“待授”及“待评”人员),现未再取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三、资格证书的使用: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证明持证者本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可作为受聘(任命)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明;在学术交流和国际交往活动中可使用该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2.资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如有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方能申请补发。
3.本证由有关部门统一填写、编号,并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生效,不得擅自涂改,否则一律无效。
四、发证机关:全市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级职务资格证书送省人事局加盖钢印后颁发;中级职务资格证书由全市人事局加盖钢印后颁发;初级职务资格证书由各县(区)人事局和市直各主管局(无主管局的由委、办,“三资”企业由主管部门)盖泥印和钢印后颁发。
五、编号说明:为了反映各地区、各职务系列《条例》的区别,便于管理、统计、对不同地区、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条例》在编号时统一作如下规定:1.高、中级职务资格证书的编号数由汉字“闽”加拼音字母“G”(高级)或“Z”(中级)和8位数码组成。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系列(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86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现将《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前一阶段,省委、省政府及省人社厅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分别印发了《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政策措施、组织保障和责任分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用为本,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围绕福州市实际,重点评价福州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让做出实绩的专业技术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力争通过3至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拓展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为福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党委领导和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下,强化担当精神,敢于攻坚克难,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政府人才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履行好职称政策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职能,自觉把职称制度改革融入人才工作全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闽人社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1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8日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各设区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各单位:现就当前我省职称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党政机关分流或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为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级党政机关人员分流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0]8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党政机关非流或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做出如下规定:1、由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分流或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体办法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厅《关于政府专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统治》(闽职改字[1995]22号)执行。
其在党政机关工作期间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年限,可视同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2、其学历要求按照拟申报系列(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按照破格条件申报3、其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按首次申报时的资格档次免试一个级别(高级或中级)。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评聘职务,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单位后,仍从事相应或相近的工作,需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关于援藏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或国家部委按照计划委派援藏,并拟在藏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如基本符合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可按高一级职务介绍进藏。
进藏后一年内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如评审通过,其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可从批准进藏时间起算。
有关单位应在其进藏工作前,帮助他们准备好必要的评审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本次申报时外语可免试。
福建省教育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2006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2006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2006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省直有关厅(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经研究,现对2006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务评聘工作安排如下,请按有关评聘工作规定和通知要求做好评聘的组织和申报工作。
一、高等学校教师、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条件及办法,原则上仍按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申报晋升讲师、教育管理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任职年限截止到2005年底;申报晋升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任职年限截止到2006年9月底。
二、为了加强新办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新办高等学校中原已评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人员转评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的工作,从今年起,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组建、升格的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并入的高等学校的教师,原则上不再申报评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原已评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职务,具备晋升高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者,可直接申报高等学校讲师任职资格;已评聘中等职业学校讲师职务,符合高等学校讲师任职资格条件者,可不受高校教学年限的限制,直接申报转评高等学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高等学校教师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教师,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上的学历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晋升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参加职称外语合格考试,其中外语免试对象,按闽人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工商联关于非公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试行意见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工商联关于非公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试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厦人[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工商联关于非公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试行意见(厦人〔2005〕179号)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人事厅、省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人发〔2005〕59号),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精神,探索建立更加客观、公正的职称评审方法,更好地适应非公企业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现就我市非公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评要素与量化标准非公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量化评审。
量化评审是指以专业知识、能力业绩、学历资历为主要评价要素,分段量化的考核评审办法。
量化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专业知识占25%;能力业绩占55%;学历、资历各占5%;职改办考评占10%。
二、评审组织与评审规则(一)评审组织评审组织由专业知识考评组、能力业绩考评组和职改办考评组构成。
专业知识和能力业绩考评组由市职改办会同市工商联职称办在评委库里按专业各选定5-7名本专业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熟悉企业的专家组成。
职改办考评组由市职改办和市工商联职称办选定5~7名熟悉职称工作政策、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组成。
(二)评审规则1、专业知识考评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采取笔试方法进行的专业知识考评,由专家根据专业要求,拟出试题,申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闭卷作答,所得成绩为专业知识考评最后得分。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闽人发[2005]13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5.09.12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2005]138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才中介机构:
为适应我省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的需要,创新人才中介服务模式,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特制订《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的需要,创新人才中介服务模式,根
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人才派遣是指人才派遣组织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为用人单位选派人才;与被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选送被派遣人员按合同规定到用人单位服务的一种新型人才就业方式和用人模式。
第三条人。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闽港人才合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人发[2005]135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闽港人才合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闽港人才合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人发[2005]13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闽港人才合作的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闽港合作八大平台和闽港四项合作的通知》(闽政办[2004]174号)精神,现将《关于推进闽港人才合作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日关于推进闽港人才合作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闽港人才合作的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闽港合作八大平台和闽港四项合作的通知》(闽政办[2004]174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人事人才工作实际,现就推进闽港人才合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闽港人才合作的重要意义香港作为亚太地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信息、人才的中心,在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中有着特殊区位、特殊条件、特殊作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正式实施,为深化闽港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构想的提出凸显了闽港合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闽港人才合作是闽港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闽港人才合作,对于加强闽港在人才工作方面的联系和交流,促进闽港两地人才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进一步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更好地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闽港人才合作的总体思路推进闽港人才合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闽港人才合作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目标要求,按照“珍惜机遇,优势互补,重点推进,共谋双赢”的方针,利用我省与香港特殊的地缘、人缘、经贸缘和文化缘,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项目带动建立合作平台,增强闽港人才工作的紧密联系和互动效应,积极引进香港人才智力,努力拓宽我省人才培养和交流渠道,进一步实现闽港人才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闽政办[2005]2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闽政办[2005]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摸清2000年以来我国人口数量、构成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准确的依据,按照国家关于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5年开展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现将做好我省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05年11月1日零时。
调查内容包括住户的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迁移流动、生育、社会保障、住房情况等指标。
为了提高抽样调查对省、设区市、县(市、区)的代表性,满足全省各级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需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国家抽查样本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我省调查样本规模,具体方案由省统计局制订下发。
二、这次调查是一次重要的大规模人口调查,需要各级政府的重视、广泛的社会动员、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为此,省政府决定成立由一名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公安厅、人口计生委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省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工商局、统计局为成员单位并请省委宣传部参加的福建省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我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统计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抽中的乡(镇、街道办)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doc福建省工商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报送2018年度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各设区市工商联、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工商联,省工商联所属商会、省级异地福建商会:为了做好2018年度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人发〔2005〕5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7〕17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对象凡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和省外异地福建商会闽籍人员中符合闽人发〔2005〕59号和闽人发〔2007〕17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经济、工程、农业技术、工艺美术等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工程系列分为管理、电子、机械、建筑(又分为土建、安装、造价、管理、建材、园林等);从事传统手工艺、装潢、服装、箱包、鞋帽、广告设计、装饰设计、商标设计、环境艺术、商品包装等理论、科研、创作设计、产品开发、生产技艺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工艺美术专业。
二、申报材料申报评审人员,必须将以下相关材料装入带线牛皮纸质档案袋(长方体硬纸盒不予受理),并在材料袋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
(一)评审表格类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一式3份(须粘贴本人近照)。
2.《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简明表》(附件2)一式10份,A3纸打印。
3.《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 1份及电子版。
(二)评审资料类1.凡在教育部学信网能正常查询到学历、学位证书的只须提交带有效二维码的查询结果打印件;不能查询的须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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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
文件福建省工商联
闽人发[2005]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设区市人事局、职改办、工商联,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非公有制企业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此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为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我省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价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结合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在继续做好社会化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在非公
有制企业中开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务)评价的补充渠道。
现就有关具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省外福建商会闽籍人员中直接从事经济管理、工程、工艺美术和农业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考核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分别是: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高级农艺(畜牧)师、农艺(畜牧)师、助理农艺(畜牧)师。
二、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正常晋升
1、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本专业中
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能胜任本职工作,在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指导下能独立解决工作中一般性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未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大专8年、本科6年)以上。
具有较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能独立承担较复杂的生产技术工作
和技术管理工作,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成绩;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合理组织生产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3、申报考核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未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本科10年、研究生7年)以上。
具有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能独立承担或主持重大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解决技术和管理的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备非本专业毕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一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增加二年。
企业从事经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企业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工程、经济等专业技术职务。
(二)破格晋升
1、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但近三年来业绩突出、贡献大的人员,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一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个人获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设区市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安排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2)在当地(县域)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济效益的重点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3)被县(市、区)级党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4)获得设区市(厅)级三等(县、市、区级二等)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5)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6)新产品的研制通过设区市(厅)级鉴定的企业主要参与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7)参与设区市(厅)级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8)产品在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申报经济专业人员应提交经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或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专业论文一篇。
2、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但近三年来业绩突出、贡献大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考核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个人获设区市级党委、政府或省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安排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2)在设区市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重点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3)被设区市级党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4)获得设区
市(厅)级二等(县、市、区级一等)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5)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6)新产品的研制通过设区市(厅)级鉴定的企业主要参与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7)参与省级有较大影响的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8)产品在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经济专业人员应提交经考核确认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两篇或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专业论文两篇;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应携带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或作品图片,供考核确认委员会专家审评。
三、评审组织及程序
1、省工商联、省人事厅共同负责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确认,以及省工商联直属会员、直属组织人员和省外福建商会闽籍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省工商联负责直属会员、直属组织人员和省外福建商会闽籍人员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确认委员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厅批准组建。
2、设区市、县(市、区)工商联、人事局共同组建具有相应评审权限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3、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学历、论文、获奖、社会评价等有关证明材料,所在企业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情况全面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需委托上一级评委会评审或考核确认的,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
4、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参照闽职改字(1993)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省工商联汇总和初审,省人事厅预审后,先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确认委员会聘请专家对其进行考核、答辩,重点考核工作业绩以及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再提交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确认委员会确认。
6、按本文规定经考核确认和评审通过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批准组建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确认,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统一编号为“闽特—”。
7、已成立商会和同业公会的,也可委托商会和同业公会汇总材料后报同级工商联。
四、其他有关事项
1、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社会化评审条件的,各级工商联应按《福建省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发[1997]66号)有关规定开展
社会化评审工作。
依据本文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成体系。
2、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原由我厅或会同省乡镇企业局下达的有关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价的闽乡企职改[1994]4号、闽乡企职改[1994]139号、闽乡企职改[1995]3号、闽人发[1999]96号、闽乡企职改[2001]1号等文件不再执行。
已按上述文件规定取得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本文规定的晋升条件,可申报晋升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工商联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