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
各行政级别重要政府机关一览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72 国家宗教事务局
7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省国资委/省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7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75 中国人民银行
76 国家粮食局
77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8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地震局
79
80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省公安厅
82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省测绘局
生产建设兵团-团
区房管局
县房管局
区招商局/区招商办/区投资 县招商局/县招商办/县投资
促进局
促进局
区规划局
县规划局
区文物局
县文物局
区经贸局/区经济贸易局 县经贸局/县经济贸易局
区外经贸局/区对外贸易经济 县外经贸局/县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局
合作局
区法制局/区法制办/区法制 县法制局/县法制办/县法制
办公室
市招商局/市投资促进局
市规划局 省文物局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厅 省法制局/省法制办/省法制 办公室
66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省海关
68 国家海洋局
海洋与渔业厅
69 国家知识产权局
省知识产权局
70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 事务委员会
县旅游局
区档案局
县档案局
区纪检委
县纪检委
区体育局
县体育局
区商务局
县商务局
区烟草局/区烟草专卖局 县烟草局/县烟草专卖局
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住房 县建设局/县住建局/住房和
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城乡建设(规划)局
中央行政机关机构组成明细表
税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参事室(无资格) 中科院 中国气象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社科院 银监会(有资格)
质监总局 林业局 预防腐败局 工程院 证监会(有资格)
国务院直属 机构
除参事室外均有行政 主体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 体育总局 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保监会(有资格)
煤监局(安监总局管) 档案局(中共中央办公厅管)
国务院办公 机构 国务院办事 机构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研究室
台办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资 格)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新闻办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有资格) 国家禁毒委员会 国家对应气候变化及节 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 问题办公室 国家海洋委员会
中央行政机关、机构(按行政主体资格)
名称
国务院
是否具有行政主 体资格
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说明
无 外交部 国防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民族委
分类组成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永远不能作被告。 发改委 国家安全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教育部 监察部 环保部 文化部 科技部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卫生与计生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组成 部门管理机 构
有行政主体资格
又叫“部管局”,在体 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 海洋局(国土部管) 测绘局(国土部管) 制上隶属于国务院的某 社保部管) 个组成部门或直属单 位,也可能与中共中央 文物局(文化部管) 中医药管理局(卫生与计生 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 委管) 管) 的部门共管(19个) 密码管理局(中共中央 办公厅管) 负责国务院日常事务 (1个) (7个) 国务院办公厅 侨务办 防范和处理邪教办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边海防委员会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港澳办 法制办
国务院各部门名称
电监会
6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社保基金会
6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66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信访局
67 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粮食局
68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烟草局
69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外专局
70 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6 姜成康
6 季允石
6 孙志辉
6 鹿心社
6 马军胜
6 单霁翔
6 王国强
6 胡晓炼(女)
6 赵铁锤
6 杨冬权 6 夏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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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郭金龙 8 戴相龙 8 郭庚茂 8 孟学农 8 杨晶 8 陈政高 8 韩长赋 8 栗战书 8 韩正 8 梁保华 8 吕祖善 8 王三运 8 黄小晶 8 吴新雄 8 姜大明 8 李成玉 8 李鸿忠 8 周强 8 黄华华 8 陆兵 8 罗保铭 8 王鸿举 8 蒋巨峰 8 林树森 8 秦光荣 8 向巴平措 8 陈德铭
2003年3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改组
2003年3月11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名
2003年3月11日设立
1993年12月,由国家税务局改组,级别由原来的副部级升 格为正部级 2001年4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改组为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级别由原来的副部级升格为正部级 2005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 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993年4月19日,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改组为中国民用航空 总局,属国务院直属机构。12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1986年1月成立广播电影电视部,1998年3月改组为国家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 2001年新闻出版署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为 国务院直属机构。 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98年国务院 决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正部 级),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再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05•【文号】国卫监督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综合监督局子站下载)。
该规范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第86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6月5日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8•【文号】国卫监督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9月8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地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二章自查内容与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的部级、副部级单位一、国家级1. 中共中央委员会2. 中央政治局3.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4. 全国人大常委会5. 国务院6. 全国政协7. 中央军委二、副国级1. 中央纪委2. 最高人民法院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级党内:1. 中央办公厅2. 中央政法委员会3. 中央组织部4. 中央宣传部5.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6.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7. 中央对外联络部8. 中央政策研究室9.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10.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1. 中央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 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 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15.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治理局18.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 中央党校21. 中央文献研究室22. 中央党史研究室23. 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 外交部2. 国防部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教育部5. 科学技术部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 公安部9. 国家平安部10. 监察部11. 民政部12. 司法部13. 财政部14. 人事部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国土资源部17. 建设部18. 铁道部19. 交通部20. 信息产业部21. 水利部22. 农业部23. 商务部24. 文化部25. 卫生部2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 中国人民银行28. 审计署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30. 海关总署31. 国家税务总局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7.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8. 国家体育总局39.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3. 国务院研究室44. 新华通讯社45. 中国科学院46. 中国社会科学院47. 中国工程院48. 国家行政学院4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0.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5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55. 人民日报社56.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57.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社会团体:1.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全国妇廉联合会委员会4.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5.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6.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7. 中国作家协会8.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9.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12.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3. 中国红十字会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3217网络供应15.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7. 中国法学会18.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9.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1.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地方:1. 省(22个: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西省);2. 自治区(5个: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3. 直辖市(4个: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经2021年2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2月24日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一、综合(4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12日2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12日3中医药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关于印发《中医药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5〕15号2015年5月21日4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函〔2018〕160号2018年7月25日二、新闻宣传(2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函〔2019〕145号2019年6月4日2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函〔2019〕145号2019年6月4日三、人事教育(13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2006年11月3日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2006年11月3日3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2007年5月9日4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5号2007年10月18日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会议活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会议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4号2009年1月8日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2009年4月17日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34号2009年10月21日8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9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0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1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2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6号2018年2月14日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9〕2号2019年2月21日四、医政管理(69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56号2003年11月25日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56号2003年11月25日3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5号2006年3月6日4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44号2006年7月31日5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2006年9月4日6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2007年9月26日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2008年7月23日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2008年8月11日10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3号2009年3月16日11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2009年3月16日12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6号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7号2009年3月25日1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148号2009年8月7日15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3号2010年2月22日16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18号2010年4月21日17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2010年6月11日18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19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2010年10月20日20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2011年12月28日21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号2012年2月10日2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2号2012年5月4日23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96号2012年5月29日2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4号2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6号2013年7月4日26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2013年9月29日2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148号2013年10月21日28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2014年1月21日29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2015年3月17日30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23号2015年7月10日31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23号2015年7月10日3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29号2015年10月20日33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2号2016年1月13日34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5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36三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7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8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9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0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41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2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3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4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5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6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7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8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9三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0三级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1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2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3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4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5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6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7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8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9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60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61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2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2018年6月12日63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4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5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6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7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试行)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163号2018年9月7日68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类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2019年12月17日69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9〕277号2019年12月17日五、科研管理(10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号2006年1月4日2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0〕40号2010年9月8日3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4号2011年7月6日4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6号2011年7月6日5国家中医临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2〕11号2012年3月5日6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2〕11号2012年3月5日7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7号2012年3月13日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函〔2012〕98号2012年5月31日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48号2012年12月17日10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家中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3〕22号2013年6月28日六、外事管理(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37号2007年7月30日七、法制标准化建设与监督(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14号2009年4月29日2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6•【文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诊断标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属(管)、局属(管)各医院: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国家中医药局组织修订了《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可在国家中医药局官方网站“政策文件”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统一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的重要意义中医疾病及证候分类与代码、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病案首页等是推进中医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大力加强病案管理,先后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病案书写中统一使用ICD-9、ICD-10,中医病证诊断编码统一使用《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包含了传统医学章节,为做好中医病症分类与代码和ICD-11的衔接,推动ICD-11传统章节本土化,国家中医药局修订了《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
推广使用新修订的《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对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标准化水平和管理效率,促进中医诊疗信息有效互联互通具有积极意义。
二、积极推进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全面使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做好培训,结合新修订的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特点,修订完善病案首页填写等相关管理制度,更新电子病历系统,做好与ICD-11的兼容衔接。
打击医托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2014〕30 号)和 2013年xx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自2013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切实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平安医院”长效机制的建立。
为确保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们组织制定了《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县卫生局 xx县综治办 xx县委宣传部 xx县人民法院 xx县人民检察院 xx县公安局xx县民政局 xx县司法局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xx保监局2014 年 3 月 27 日- 1 - 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2014〕30 号)和 2013年xx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为维护我市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公安部《关于认真开展维护医疗秩序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公治明发(渝办发〔2011〕〔2014〕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89号)和《xx市公安局xx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2〕135号)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协 - 2 - 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都包括哪些单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都包括哪些单位?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包括中央党群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另外,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也被列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序列。
一、中央党群机关(一)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2)中央办公厅(3)中央组织部(4)中央宣传部(5)中央统战部(6)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7)中央政法委(8)中央政研室(9)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0)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11)中央台办(12)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13)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4)中央直属机关工委(15)中央国家机关工委(16)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二)全国人大机关(三)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四)最高人民法院(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民革中央(2)民建中央(3)民进中央(4)农工党中央(5)致公党中央(6)九三学社中央(7)台盟中央(8)民盟中央(9)全国工商联(七)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主要包括:(1)中华全国总工会(2)申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5)中国作家协会(6)中国科学技术协会(7)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8)中国法学会(9)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0)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1)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15)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6)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7)黄埔军校同学会(18)欧美同学会(19)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20)中华职业教育社(21)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八)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包括:(1)中央党校(2)中央编译局(3)中国外文局(4)中国浦东干部学院(5)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6)中国延安干部学院(7)中央社会主义学院(8)中国藏学研究中心(9)中央党史研究室(10)中央文献研究室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办公厅2、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郡、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5、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7、国务院议事机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1、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办事处、上海办事处、浙江办事处、深圳办事处2、公安部出入境边防检查系统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汕头、海口、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3、司法部系统司法部燕城监狱4、财政部财政监察系统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5、交通运输部系统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海事局系统(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长江、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6、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办审计署京津冀、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深圳特派员办事处7、海关系统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满洲里、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深圳、拱北、汕头、海口、湛江、江门、南宁、成都、重庆、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8、国家税务局系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国家税务局9、中国民航安监系统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新疆管理局10、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系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2、国家海洋局系统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13、测绘地理信息局系统黑龙江、四川、陕西、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1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15、国家邮政局系统16、国土资源部直属系统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武汉局、广州局、成都局、西安局17、铁道部铁路公安局系统北京、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上海、南昌、济南、郑州、武汉、广州、南宁、成都、昆明、青藏、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三)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监管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贵州省、新疆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2)国家行政学院(3)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地震局(7)中国工程院机关(8)中国气象局及其市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气象局(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监管局(12)中华供销合作总社机关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1)安监总局调度中心(2)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3)安监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4)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5)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6)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7)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8)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9)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10)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局)(11)工商总局商标注册中心(商标局)(12)公安部办公厅档案局(13)公安部国际友谊促进会(14)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15)公安部网络侦察技术研发中心(16)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17)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18)国防科工委三线调整协调中心(19)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服务中心(21)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22)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3)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24)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25)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26)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27)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派驻内蒙古、长春、黑龙江、大兴安岭、合肥、福州、武汉、海口、成都、贵阳、云南、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的14个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28)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29)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30)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31)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32)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33)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34)国家外专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中心(35)国信办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36)诲关总署全国海关电子通关中心(37)海关总署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38)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39)海洋局海监总队(40)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41)环保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42)环保总局环境监理机构(包括: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和东北5个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及上海、广东、四川、北方、东北、西北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43)建设部稽查办公室(44)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45)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46)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47)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48)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49)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0)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1)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52)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53)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5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5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5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57)水利部7个流域机构各级机关水利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58)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59)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60)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61)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各级直属调查队国家统计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62)统计局普查中心(63)外交部档案馆(64)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65)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66)知识产权局专利局(67)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关(68)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69)质检总局中国纤维检验局(70)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7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72)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73)中国人民银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本文来源:浙江中公教育。
国家部门部委直属机构等详表(按行政主体划分)
中央行政机关、机构(按行政主体资格)名称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说明分类组成国务院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无中央人民政府,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永远不能作被告。
国务院组成部门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又叫“中央部委”(25个)外交部国防部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族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与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除参事室外均有行政主体资格又叫“直属局”,与部委相似,地位略低于部委(16个)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监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体育总局安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参事室(无资格)机关事务管理局预防腐败局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大部分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这些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在地位上与直属机构无实质差别,但被列入事业编制而非行政编制(13个)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银监会(有资格)证监会(有资格)保监会(有资格)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务院特设机构有行政主体资格(1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机构有行政主体资格又叫“部管局”,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务院的某个组成部门或直属单位,也可能与中共中央的部门共管(19个)信访局(国办管)粮食局(发改委管)能源局(发改委管)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海洋局(国土部管)测绘局(国土部管)铁路局(交通运输部管)民航局(交通运输部管)邮政局(交通运输部管)文物局(文化部管)中医药管理局(卫生与计生委管)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管)煤监局(安监总局管)档案局(中共中央办公厅管)保密局(中共中央办公厅管)密码管理局(中共中央办公厅管)国务院办公机没有行政主体资格负责国务院日常事务(1国务院办公厅构个)国务院办事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7个)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研究室台办新闻办防范和处理邪教办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个别获得授权的可成为行政主体(30个)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资格)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有资格)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禁毒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有资格)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国家对应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国际能源委员会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国务院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家海洋委员会。
公文知识系列之二十二:国务院机构的规范化简称
一、国务院机构简称(括号内为规范化简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委)
4、中华人民共 (保监会)
1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监会)
1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社保基金会)
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 (自然科学基金会)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个)
1、国家信访局 (信访局)
2、国家粮食局 (粮食局)
3、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局)
4、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专局)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政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人事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道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
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
8、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9、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总局)
10、国家统计局 (统计局)
11、国家林业局 (林业局)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局)
14、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
公文知识系列之二十二:国务院机构的规范化简称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
公文知识系列之二十二:国务院机构的规范化简称
一、国务院机构简称(括号内为规范化简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委)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
15、国家旅游局 (旅游局)
16、国家宗教事务局 (宗教局)
17、国务院参事室 (参事室)
18、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管局)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1、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侨办)
2、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港澳办)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法制办)
4、国务院研究室 (国研室)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
1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监会)
1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社保基金会)
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 (自然科学基金会)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个)
1、国家信访局 (信访局)
2、国家粮食局 (粮食局)
3、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局)
4、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专局)
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发文字号】商运发[2003]275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08.27【实施日期】2003.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3]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经贸)、农业(畜牧)、公安、卫生、食药监、质检、工商(厅、委、局):肉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五年来,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经过商务(经贸)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肉品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地区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比较混乱,私屠滥宰仍十分严重,屠宰过程质量控制、市场准入等环节也存在较大漏洞,严重影响了肉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为深入贯彻《动物防疫法》和《条例》,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要求和吴仪副总理最近关于对私屠滥宰要大胆抓一定要抓出成效来的重要批示,加强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现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近年来各地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愈演愈烈,一些违法人员暴力抗拒、阻碍行政执法行为不断发生,有些地区涉黑势力渗透到私屠滥宰活动中,出现了有组织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造成执。
有“特色”的中国部委及国家机构
有“特色”的中国部委中国人提起部委,往往会加上“中央”两字作为前缀,因其往往掌握一个系统的全国性政策大权。
中央的诸多法规和决策,背后多是部委意见,只是后来以中办国办的名义发出,戴上了中央的帽子。
尤其是近十多年来,部委资源分配的权力越来越大,所以才有“跑部钱进”之说,也由此国家发改委才会被称为“小国务院”。
实际上,部委是统称,其实也分三六九等。
其本身地位在官方系统内就有明摆着的不同,至于实际权责之下的民间影响,则更是千差万别。
首先是隶属于党中央的“部”: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中联部。
这些党口的“部”,一般来说规格都比其他部委高。
像中组部和中宣部,部长都是中央政治局委员,而统战部部长则是全国政协副主席,也是副国级的高级官员。
党的部门比如中组部、中宣部是不挂牌子的,而且凡是党的部委门口必有武警站岗,不许拍照。
其次的一些部委,按照官方表述,是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其实就是“内阁”部门。
这些部门很多我们平时很熟悉,诸如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商务部、财政部、工信部、司法部、环保部、文化部等。
国务院的部委很多没有武警,行人可于门口拍照。
“内阁”部委之下,是一个孤单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
给予这个“直属特设机构”的名称,是表示对国资委的重视,因为国资委管着100多家大型央企。
除了这些“部”和“委”之外,接下来是很多部级的“总局”和“总署”,比如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安监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等。
它们就不是“内阁”部门了,而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同样是正部级,但是和“内阁”部委在权力上却有很大区别,当初国家环保总局就为了升格为环保部奋斗多年。
具体讲,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部委参与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而“直属机构”则只负责执行,不能参与决策。
以环保部和环保总局的区别为例,一个形象的比喻是,虽然同样是“副市长”,过去环保总局是“不是常委的副市长”,不参与决策;而如今的环保部是“常委副市长”,参与常委会讨论,是决策的一份子。
今天查了一下中国的行政部门到底有多少,看了以后吓老子一跳!
今天查了⼀下中国的⾏政部门到底有多少,看了以后吓⽼
⼦⼀跳!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化部卫⽣部⼈⼝计⽣委⼈民银⾏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资委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 * 台办 * 新闻办(*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个机构两块牌⼦,列⼊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程院发展研究中⼼⾏政学院地震局⽓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会⾃然科学基⾦会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个)信访局粮⾷局烟草局外专局海洋局测绘局邮政局⽂物局中医药局外汇局 * 档案局 *保密局(*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个机构两块牌⼦,列⼊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
国家机构 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英文译名一、国务院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二、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国防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DRC)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科学技术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OST)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民委)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公安部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国家安全部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监察部Ministry of Supervision民政部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财政部MOFMinistry of Finance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国土资源部MOLR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环境保护部MEP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交通运输部Ministry of Transport铁道部MORMinistry of Railways水利部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农业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商务部Ministry of Commerce / MOFCOM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卫生部Ministry of Health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委)NPFPCNational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 (PBOC)审计署National Audit Office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SASAC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四、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GACC国家税务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AIC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SARFT)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NCAC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National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国家体育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国家统计局NBS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国家林业局State Forestry Administration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国家旅游局National Tourism Administration国家宗教事务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Religious Affairs国务院参事室Counselo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国家预防腐败局National Bureau of Corruption Prevention五、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Hong Kong and Macao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SCLAO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务院研究室Research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Xinhua News Agency中国科学院CAS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中国社会科学院CASS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中国工程院Chinese Academy of Engineering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CBR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CSRC)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CIRC)国家外汇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SAFE)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中国地震局China Earthquake Administration中国气象局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SERCState Electricity Regulatory Commission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ecurity Fund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State Bureau for Letters and Calls国家粮食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Grain国家能源局NEA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 国家烟草专卖局State Tobacco Monopoly Administration国家外国专家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perts Affairs国家公务员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Service国家海洋局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国家测绘局State Bureau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CAAC)国家邮政局State Post Bureau国家文物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SFDA)国家中医药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国家外汇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SAFE)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oal Mine Safety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务院新闻办公室Information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家档案局State Archives Administration国家保密局National Administr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State Secrets 国家密码管理局State Cryptography Administration国家航天局China National Space Administration国家原子能机构China Atomic Energy Authority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State Language Commission国家核安全局National Nuclear Safety Administration老龄委China National Committee on Aging(CNCA)老龄工作委员会China National Working Commission on Aging (CNWCA)。
卫生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关于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函
卫⽣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关于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作的函⽂号:⾷药监办函[2010]435号颁布⽇期:2010-10-13执⾏⽇期:2010-10-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六部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作⽅案的通知》(国⾷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为深⼊了解和督促检查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作情况,总结⼯作经验和查找存在问题,进⼀步推动各地专项整治⾏动的开展,卫⽣部、公安部、⼯业和信息化部、⼯商总局、⾷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决定于2010年11⽉,对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作。
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督查时间2010年11⽉上旬,每省督查时间2~3天。
⼆、督查内容(⼀)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利⽤互联⽹等媒体发布虚假⼴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动情况;(⼆)联合组织查处⽣产销售假药的⼤案要案情况;(三)联合开展整治⾮药品冒充药品违法⾏为情况;(四)开展打击⾮法买卖含⿇黄碱类复⽅制剂⾏为专项整治情况;(五)贯彻落实国家医药产业政策、规划及实施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六)建⽴健全国家基本药物⽣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情况;(七)执⾏药品质量标准及加强药品研制、⽣产、流通环节监管情况;(⼋)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管理情况。
三、督查⽅式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件、实地检查、座谈会等多种⽅式进⾏。
具体内容包括:(⼀)听取各省(区、市)⼈民政府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作领导⼩组的全⾯汇报;(⼆)听取省级卫⽣、公安、⼯信、⼯商、药监和中医药等相关⼯作汇报;(三)查阅省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件和相关资料;(四)根据各省具体情况,选择到1~2个地区实地了解情况;(五)与企业、地⽅⾏业协会、基层监管部门进⾏座谈;(六)与省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作领导⼩组交换意见,提出督办要求。
四、督查分组督查组共分为6组,赴12个省进⾏督查,具体⾏程另⾏通知。
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管理的指示精神,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会同有关部门,自2017年6月起至10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
结合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专项行动,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强化部门监管,促进依法执业,打击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非法性别鉴定以及“代孕”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任务(一)对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查处。
(二)对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非法性别鉴定以及“代孕”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查处打击。
(三)对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以及“代孕”宣传的广告、信息等进行清理和查处。
三、组织领导成立全国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协调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为副主任。
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法制司、医政医管局、妇幼司、指导司、家庭司、流动人口司等相关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上述各单位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妇幼中心确立1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办公室职责:落实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收集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做好跨区域案件的移交;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组织实施重大案件的会商研判和督查督办。
各地参照以上内容,成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机构,参照相关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经研究,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中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进行修订,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吉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试行)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2007年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行业管理,针对前一个时期许多医疗机构反映,在有关工作检查中,对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使用西药、做手术等问题提出异议,造成部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被调离从事多年的临床工作岗位,挫伤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对中医事业的发展不利。
为进一步落实中医药政策,稳定中医药队伍,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经研究,我省对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出如下规定:一、在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前取得相应中医类别技术职称的海外留学人员,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但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予以认定。
二、2000年6月30日前已从事医技、麻醉科、病理科工作的,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医院考核确认该医师的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并报市(州)卫生局审核批准,经省卫生厅医政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复核同意,予以换发临床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考试获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人员,不得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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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发[2015]5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0.19
【实施日期】2015.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局)、工商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
近期,北京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医托”诈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52名(刑事拘留120人),其中“医托”67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53名。
“医托”们聚集在公交地铁站、大型医院周边等患者集中区域,通过主动搭讪、诱人上钩、贬低名院、抬高“诊所”、主动带路等方式,将患者骗至一些医院或诊所,收取高额挂号费、药费。
部分医
务人员违反规定,到非法定执业场所出诊,甚至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布虚假信息、冒充知名专家,诈骗患者钱财。
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有关地方、有关部门与医疗机构一起,坚决打击“医托”诈骗行为。
经过近年来有关部门的联合打击,“医托”诈骗问题有所好转,但在部分城市尤其是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城市依然存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现就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本着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三严三实”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打击“医托”诈骗活动。
各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常规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线索移交和情况通报,提升工作合力,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二、多措并举,摸排“医托”线索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对机构内及周边活动的“医托”情况进行摸排,搜集“医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涉嫌诈骗的案件线索,及时汇总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要定期梳理分析“12315”、“12320”、“12356”等接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发现涉嫌“医托”诈骗案件线索的,相关部门要及时汇总通报公安机关。
对医疗资源较为集中地区,公安机关要大力整治医疗机构周边和火车站、长途客车站等“医托”经常出没区域的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医托”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三、严厉打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周边的巡逻守护。
发现“医托”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罚,切实维护医疗机构及周
边良好的治安秩序;对涉嫌诈骗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要认真组织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医疗监管工作职责,将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作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事医疗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管理,惩戒失信行为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对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制度,与医疗机构校验审批、新农合定点资格、医师考核评价等事项挂钩,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医疗机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违法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五、强化宣传,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
各地要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做好严厉查处打击“医托”诈骗行为的宣传。
要加强部门间的案件线索、案例信息通报,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从案例中分析“医托”诈骗的主要手段,揭露“医托”诈骗的骗术骗局,增强民众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张贴警示牌、警示标语,通过广播、滚动电子屏宣传,提醒患者防范“医托”诈骗。
“医托”行骗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各地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坚决打击“医托”诈骗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请各省级相关部门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本部门工作情况分别报送主管部(委、
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本省份总体工作情况和查处打击“医托”诈骗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附件:查处打击“医托”诈骗工作情况汇总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