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缺陷与完善(完稿)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一、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1994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奠定了基础,这部法律的出台大大提高了企业用工的规范性,对于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企业用工形式日趋复杂和多元化,《劳动法》的诸多条款已经滞后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现实中用人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比较严重,劳动者缺乏职业安全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此背景下,2008年1月,我国出台并实施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全社会的建议,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激烈讨论,对于普及劳动法律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很多用人单位自觉的学习《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完善工资管理、工时休假制度,切实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者也充分意识到自己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愈发和谐和稳定。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一)竞业限制之经济补偿条款的缺陷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出于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所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自身合法权益,尤其在侵权行为严重的当下。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最近几年,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在2008年,某互联网公司向法院起诉原公司的15名员工,理由是这些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其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与某互联网公司相关业务有竞争的企业就业,而且某互联网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员工就职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2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事实上,这些员工在离职后的2年内,都从事与原来相关的工作,损害了某互联网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但员工方的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在合同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给予离职的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该案中,这些员工在就业期间随工资支付的200元,不属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因此员工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研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缺陷与优化措施【论文】
研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缺陷与优化措施摘要:《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文献, 它不仅与劳动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同时, 它还与各个国家能否和谐稳定、长治久安有着密切的联系。
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 其对于保障劳动者自身利益、以及规范相关企业用工行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 任何一部法律文献都还会存有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就《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 劳动者; 企业用工; 缺陷; 完善措施;其实, 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市场劳动者数量都呈急剧增加的事态, 出现一种供大于求的现象, 这就使得劳动者在与资本家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 这场博弈中, 由于劳动者的地位被动, 在很多方面他们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这种情况一直到2004年劳动力短缺现象从珠江三角洲开始出现后, 劳动力便逐渐从供大于求转变为供不应求了。
随着劳动力市场中新的变化不断涌现, 中国的有关劳动力市场的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地增强, 涌现出大批的与劳动力、就业、以及劳动者工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但是目前就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 一定的缺陷还是有的, 本文主要是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对此法律条文提出一些看法, 期待有关司法机构能够进一步的完善此条文。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及完善措施对于大多数人而言, 只有通过劳动才是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 此时《劳动合同法》将会是劳动者能否获得合理报酬的重要保障, 但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还是存在着一些缺陷, 使得一些劳动者切身的利益受到了威胁, 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下面就《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一些缺陷进行简要的分析探讨, 并且针对这些缺陷、弊端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及观点, 希望能有所助益。
(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现有《劳动合同法》中, 第十四条有这样一项规定, 在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满十年或连续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两次后, 就有权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规定的合理与不合理讲解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规定的合理与不合理讲解第一篇: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规定的合理与不合理讲解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规定的合理与不合理讲解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规定的合理与不合理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一般来讲,经济补偿金是在不可归责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尤其是经济性裁员时,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XX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确立了我国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与以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比,《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在两个方面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一是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主要表现在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即使是劳动合同期满,在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仍要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对于高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有了强制的“封顶”规定。
通过这学期对劳动法的学习,我发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这在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得到很大的保障,使劳动者可以得到相应的失业救济或缓冲资金,但是经济补偿金范围的界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经济补偿金与其它规定的衔接还存在一些弊端,在计算上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
首先,“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于劳动者都相对有不公平的地方。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主体,其权益都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虽然应得到更多的保护,但是却不能违背公平原则。
《劳动合同法》确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制度,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浅谈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近年来,终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比皆是。
但是,对于劳动经济补偿金的理论,众多学者各成一家之言,难以达成共识,不利于经济补偿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本文通过简要介绍我国当前经济补偿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改进性措施,为完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作出贡献。
关键词: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不足完善策略1 我国当前经济补偿立法中存在的不足1.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在处理雇佣关系的经济纠纷过程中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针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仍旧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之处:第一,虽然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未区分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和非固定期限;第二,《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对劳动者予以同情和倾斜保护,从而有损于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造成法律的不公平对待。
以上两个问题都反映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解除后,法律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解决方案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1.2 年龄较大劳动者保护缺乏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中可以得知,经济补偿金对于年轻着和年老者来说没有区别,都是同等待遇,这就暴露出一些问题:因为相比年轻者来讲,年长者在体力、学习能力、接受能力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而且随着年龄的增加,他们的体能也有所下降,再加上四、五十岁的劳动者正处于需要较多家庭支出的年龄段,承受的负担比年轻人来讲更加重。
因此,在制定补偿金的法律时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年龄问题,给予年长劳动者适当的保护,这一方面可以参考德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对大龄劳动者在补偿金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
1.3 工会职能发挥问题由于劳动纠纷时常发生,因此大部分企业都设有调解组织,主要包括三方代表:工会、职工和用人单位。
但是,在我国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的组织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有些工会被用人单位所掌控,权利形同虚设,失去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第二,更有一部分工会与用人单位有利益关系,在帮助职工维权的过程中,根本无法做到公平和公正。
浅谈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论文
浅谈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论文经济补偿金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定,它涉及到劳动者违约时的经济赔偿问题。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浅谈,对其作用、关键问题和存在的改进空间进行探讨。
首先,经济补偿金制度在劳动合同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可以保障劳动者在违约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通常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有关,这样能够更加公平地对待长期工作的劳动者。
此外,经济补偿金也能够约束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行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然而,经济补偿金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关键问题。
首先是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
当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但这一标准是否合理依然有待商榷。
一方面,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能面临失业和生活困难,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支付过高的经济补偿金可能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压力,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
因此,我们需要权衡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经济压力,寻找一个合理的经济补偿金标准。
另一个问题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问题。
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但这种规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在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无法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给劳动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如何改进支付方式,使劳动者能够更及时地获得经济补偿。
最后,经济补偿金制度也需要完善和进一步发展。
当前的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了规定,但还存在一些空白和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例如,对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具体原因,以及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确定方法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此外,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也发生着变化,对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适度的调整和改进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约束用人单位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的不⾜与完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发⽣解除或终⽌,⽤⼈单位依法⼀次性给付劳动者从失业到再就业过渡期间的经济补助。
经济补偿⾦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个重要制度,加⼤了对我国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度,更好地体现了社会法实质公平的精神理念。
2008年1⽉1⽇⽣效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经济补偿⾦制度作了更为完善的修改,扩⼤了经济补偿⾦的适⽤范围,进⼀步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然⽽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个别制度还存在⼀些问题,需要进⼀步完善。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概述1、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定义。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发⽣解除或终⽌,⽤⼈单位依法⼀次性给付劳动者从失业到再就业过渡期间的经济补助。
经济补偿⾦制度是⼀种专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2、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特征。
经济补偿⾦作为劳动合同法特有的解约补偿形式,是⽤⼈单位的⼀种法定补偿义务。
⼀是单⽅性。
经济补偿⾦是⽤⼈单位向劳动者⽀付的,⽽⽆反向性。
⼆是补偿性。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单位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体现了其补偿性的特点。
三是法定性。
经济补偿⾦制度是《劳动法》对⽀付标准、⽀付时间、⽀付范围等内容均予以明确规定的法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得通过协商解除对经济补偿⾦的⽀付义务。
⼆、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付⽆规定标准。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最低或最⾼限额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竟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付数额是在双⽅协商的基础上产⽣的。
由此,由于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单位会利⽤其本⾝的优势,压低经济补偿⾦对劳动者⽽⾔,是极不公平的。
2、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不全⾯。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的规定不够全⾯。
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往往只考虑到劳动者的⽉平均⼯资和⼯作年限,对劳动者的年龄考虑的⽐较少。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的不足与完善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的不足与完善摘要:经过协商解除劳务合同的需要强制性的解决经济补偿问题时,非常容易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议关系失去效力,也不利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导致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结束的经济补偿中相关规定有纰漏。
经济补偿忽高忽低,非常不科学不合理。
这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中起到收入分配和制定制度的功能角色。
关键词:劳动者;合同;单位;经济;补偿引言:《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广大劳动者的权利有一定的倾斜和保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补偿的形势和补偿办法有时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制度功能的定位不够准确,更有些条款出发点是好的,但执行后结果不尽人意,也就是制度的功能角色扮演的不够精准。
本篇文章主要是探讨《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条款在实际应用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意义劳动合同经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以及转变了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主要是维护了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进行了合理的保护,从而体现出我国对社会层面公平公正的精神理念的支持。
早在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劳动合同法》时,紧随其后它的相关实施条例也相继发布,主要是对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部分的相关制度作出相适应、符合实际也就是更为完善的修改,使其适用范围更大,涵盖面更广。
从而更进一步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但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行的时间非常短,有些制度不是非常全面,有些制度在实际使用时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制度制定的工作人员继续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劳动合同法》会更加贴合实际需要,制度会更加完善。
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具体实践内容(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务合同时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进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补助。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作者:林志方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14期摘要: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在当前的社会中还有许多的企业单位对经济补偿金制度做的不到位,甚至在员工走后根本得不到经济补偿金。
本文根据我国《劳动合同经法》经济补偿金制度中出现的不足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不足与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1-0-01前言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帮助劳动者进行一个自身的补偿。
由于是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才对劳动者给予劳动补偿金,而不是员工犯错或者开除,这样一来就使得劳动者处于非常被动的位置,从而出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目前学术界对经济补偿金制度也有很多的说法,但是这些说法也不是很完善,因此经济补偿制度还需要深度探究。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制度中出现的问题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立法缺陷竞业限制是企业等用人单位对具有保守者或用人单位内部带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约定限制的条款,换句话说,是指劳动者在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之后不能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以及在其他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能自己生产或者经营与原单位产生竞争关系的物品或者经营同类型的业务,具体的限制时间则是由当事人决定,但是最高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但是这个作为劳动合同法的延迟条款,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失效之后,这个条款才能正式生效[1]。
这样一开,就将劳动者放在了相对被动的位置,让劳动者感到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在立场方面,没有起到中立作用,而是站在了企业的立场上,这样就不能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企业自身的问题许多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自身的企业建设都不够完善,对于劳动合同法认识让面更是不足,在企业内的员工只能保证每个月的固定工资和每日的三餐补助,对于用人企业与劳动者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也是不够完善。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生效,其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制度。
经济补偿金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劳动者的福利水平,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目前,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探讨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旨在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劳动法制建设和改革创新。
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义经济补偿金是一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是用来补偿劳动者因被解雇或合同终止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经济补偿金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和比例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货币补偿。
二、目前经济补偿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1、补偿标准不够合理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标准为一个月工资的两倍,或者两年工龄的工资总额。
但实际上,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工资水平存在巨大差异,这导致经济补偿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因此,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情况,制定更加合理的经济补偿标准。
2、补偿比例过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三十个月的工资总额。
但实际上,一些公司在解雇员工时采用逼迫协商的方式,以尽可能少的补偿费用来促成员工离职。
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经济补偿金的合理比例。
3、补偿标准缺乏浮动性和弹性在现行制度下,经济补偿标准相对稳定,难以满足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对经济补偿标准的要求。
建议在制定经济补偿金制度时,增加一些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的浮动性和弹性,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建立差别化补偿金标准建立差别化补偿金标准,可以有效解决目前劳动者收入差异化带来的补偿标准不足,或者补偿比例过低等问题。
以地区为基础制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或根据不同企业规模、不同岗位、不同员工年限制定不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这样可以更为精细地制定经济补偿金标准,真正保证劳动者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也变得越发重要。
经济补偿金制度是一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它对于稳定劳动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制度的不完善、标准不统一等,为了更好地实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我们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进行探讨。
一、加强立法,明确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较为简要,而且在不同地区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我们有必要加强相关立法,明确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及标准的统一。
只有通过立法的方式,才能够实现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全面规范,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当前,我国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并不统一,这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争议。
我们有必要建立健全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从而避免因计算标准不明确而引发的劳资纠纷。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和监督在目前的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下,部分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和监督,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对于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
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为了更好地实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我们有必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安全保障。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一、背景与意义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经济补偿金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利益的重要内容。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偿的金钱。
经济补偿金的大小直接影响着工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已经显得不完善和滞后。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亟待完善,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路径与建议1. 提高经济补偿金标准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一个月工资的两倍。
由于通胀等因素的影响,这一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为此,可将经济补偿金标准调整为一个月工资的三倍或更高,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2. 建立差别化经济补偿金制度目前,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无论其工作年限和职位等级。
不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受到的损失是不同的。
建立差别化经济补偿金制度将更加公平合理。
可以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补偿金比例,或者根据职位等级给予不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
3. 引入个人补充公积金制度个人补充公积金制度是指劳动者可将一定比例的工资用于个人补充公积金,以此作为经济补偿金的来源。
可以通过建立个人补充公积金制度来增加劳动者的失业保障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
4. 建立政府基金支持经济补偿金为了保障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力度,建议建立政府基金或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持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政府可以通过纳税等方式筹集基金,并设立相关机构来管理和分配经济补偿金。
各级政府应建立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经济补偿金的公正合理。
5. 加强监督与执行力度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需要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
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展望与总结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其中经济补偿金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现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将探讨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规定和保障。
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对于不同情形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执行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各种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以及具体的执行办法和程序。
二、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和制裁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和制裁力度,促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执行。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经济补偿金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通过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和制裁力度来促使其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确保劳动者能够依法获取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投诉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投诉机制,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目前我国的监督和投诉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一些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时,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投诉机制,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并给予惩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目前一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经济补偿金制度并不了解,导致在面对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时,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和认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
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促进劳动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是一项重要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
然而,经济补偿金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围绕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进行分析和探讨。
1. 定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 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能力、工作业绩等原因辞退劳动者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非因劳动者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 支付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尽管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具有一定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但是在实践应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补偿金支付标准主要根据劳动者的服务年限来计算,具有一定的公平性。
但是,现实中,仅仅按照服务年限来计算补偿金过低,不能完全保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在实际应用中,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导致公司资金流动性不足,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而分期支付则违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初衷和劳动者的期望,让劳动者面临长期的经济不确定性。
3. 支付范围不完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则无法适用该规定,如非法雇佣、非法试用期等。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其中包括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应
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资金补偿,以减轻因失业所导致的生活压力和经济困难。
我国的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制度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不
完善之处。
如何完善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做出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存在
着一些不足之处。
当前,我国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
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具体的计算标准和统一的支付方式,导致了经济补偿金
的计算和支付存在一定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应当制定统一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明确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获得的补偿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以保障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实际
操作中存在着用人单位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
和增加利润,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
应当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
制和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简称,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在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该更加明确。
当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完善路径之一就是进一步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例如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和工作性质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计算公式,使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更加公平合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也需要进行改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并不能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了经济上的困扰。
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追偿机制,确保用人单位能够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加大对逾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惩罚力度。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在修订时应该考虑到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差异。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也存在差异。
在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时,应该考虑到各个地区和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政策。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在完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劳动者利益的合理保护。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得的一笔补偿金,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经济权益和提高其就业保障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在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时,应该确保劳动者能够合法获得应得的经济补偿金,避免出现用人单位恶意减少或拖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重要内容,需要不断完善。
在完善过程中,应该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改进支付方式,充分考虑地区和行业差异,以及合理保护劳动者利益。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缺陷与完善(完稿)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缺陷与完善(完稿)写作提纲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为了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质平衡的利益格局,在充分考虑劳动者相对弱势地位的基础上给予劳动者以特殊的法律保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
一、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立法缺陷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够全面2、对高收入者设置上限不甚合理3、对基本工资与实发工资未区分计算(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立法缺陷1、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认识不清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无规定标准(三)对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救济措施不足(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规定不合理(五)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范围狭窄二、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完善措施1、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年龄与工龄。
2、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不应加以强制限制3、完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标准的规定(二)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完善措施1、厘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性质2、保护高端劳动者,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最低限额3、加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司法干预(三)对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救济完善措施1、惩罚力度要与违法程度相适应。
2、只将劳动行政部门列为适用主体是立法的漏洞,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这一漏洞。
(四)固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五)扩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为12个月的工资,但若劳动者年满50岁且劳动关系存续达15年以上,则会获得15个月的工资。
这是因为在与年长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因其精力与体力缺欠,难以胜任高强度的工作,对以后工作的选择范围较小,而且与青壮年来比缺乏竞争优势,解除劳动合同后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工作。
所以,对于年龄大又在用人单位工作很多年的劳动者来讲,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够科学。
2、对高收入者设置上限不甚合理《劳动合同法》对普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无任何限制规定,但对于高收入者却在工资和工作年限上都做了上限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1. 引言1.1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经济补偿金是一种保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经济补偿的制度。
经济补偿金制度可以帮助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让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有一个相对公平的经济交易。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资金来应对失业以及重新就业的困难,而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来承担解雇劳动者所带来的成本和风险。
经济补偿金制度还可以促进用人单位的合理用工和劳动者的稳定就业。
在解雇劳动者时,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就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减少了随意解雇劳动者的可能性,从而促使用人单位更加谨慎地雇佣和管理劳动者。
劳动者知道自己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也会更加稳定和积极地参与工作。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完善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加强监督和执行机制、建立多元化的补偿方式、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等完善路径,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劳动关系。
2. 正文2.1 完善路径一:明确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现实中存在一些模糊不清和不足之处,导致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
明确补偿标准是完善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重要一环。
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标准,比如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和因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可以有所区别,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也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规定的合理与不合理讲解
经济补偿金规 定能够平衡劳 动关系双方利 益,促进劳动 关系的和谐发
展。
经济补偿金规 定能够维护社 会稳定和经济 发展,促进社 会公平和正义。
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经济补偿金可以 减轻企业负担, 避免企业因经济 原因而陷入困境。
经济补偿金可以 激励员工更好地 发挥工作积极性, 提高工作率。
经济补偿金可以 促进企业与员工 之间的和谐关系, 增强企业的凝聚 力。
经济补偿金规定的不合理性
可能导致企业滥用经济补偿金
企业利用经济补偿金规定的 不明确性,规避法律责任
企业通过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对劳动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企业在经济补偿金方面滥用 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
企业滥用经济补偿金,导致 劳动者权益受损
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过于苛刻
劳动者获得经 济补偿金的条 件过于苛刻, 限制了劳动者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规定的典型案例
案例概述:某公司因 经营不善,与员工解 除劳动合同,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 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分析该案 例中经济补偿金的计 算方式、支付标准以 及涉及的法律条款。
案例结论:总结案例 中经济补偿金规定的 合理性与不合理性, 以及对企业和员工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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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和作用
经济补偿金的含义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劳动者的工资和工龄等因素。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平衡劳动关系双方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 重要意义。
经济补偿金可以 保障员工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 稳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劳动关系而设立的,旨在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我国目前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因此需要进行完善。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过于简单。
目前,根据已经实际工作年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这种计算方式无法完全反映出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对其经济权益的贡献。
应该考虑将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职位等因素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参考因素之中,以更准确地反映劳动者应得的补偿金额。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缺乏灵活性。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离职时必须一次性支付所有的经济补偿金,这种方式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可能会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
可以考虑引入分期支付的方式,例如将经济补偿金按年份分期支付,以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并且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金额确定机制不够科学。
目前,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是由法律确定的,没有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财务状况等因素,使得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在不同地区和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的差异。
应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经济补偿金金额确定机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财务状况以及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保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合理且公平。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
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和争议,缺乏有效的解决机制。
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负责解决劳动合同终止引起的争议,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此,应该考虑将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职位等因素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参考因素之中,引入分期支付的方式以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建立科学合理的经济补偿金金额确定机制,以及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解决劳动合同终止引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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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提纲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为了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质平衡的利益格局,在充分考虑劳动者相对弱势地位的基础上给予劳动者以特殊的法律保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
一、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立法缺陷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够全面2、对高收入者设置上限不甚合理3、对基本工资与实发工资未区分计算(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立法缺陷1、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认识不清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无规定标准(三)对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救济措施不足(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规定不合理(五)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范围狭窄二、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完善措施1、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年龄与工龄。
2、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不应加以强制限制3、完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标准的规定(二)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完善措施1、厘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性质2、保护高端劳动者,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最低限额3、加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司法干预(三)对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救济完善措施1、惩罚力度要与违法程度相适应。
2、只将劳动行政部门列为适用主体是立法的漏洞,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这一漏洞。
(四)固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五)扩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目录摘要 (3)一、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3)(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立法缺陷 (3)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够全面 (3)2、对高收入者设置上限不甚合理 (4)3、对基本工资与实发工资未区分计算 (4)(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立法缺陷 (4)1、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认识不清 (4)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无规定标准 (5)(三)对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救济措施不足 (6)(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规定不合理 (6)(五)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范围狭窄 (6)二、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 (7)(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完善措施 (7)1、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年龄与工龄 (7)2、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不应加以强制限制 (7)3、完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标准的规定 (7)(二)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完善措施 (7)1、厘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7)2、保护高端劳动者,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最低限额 (8)3、加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司法干预 (8)(三)对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救济完善措施 (8)(四)固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 (8)(五)扩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9)参考文献 (9)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缺陷与完善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纷也随之增多。
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三要素中的首要因素,在现代化社会条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为了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质平衡的利益格局,在充分考虑劳动者相对弱势地位的基础上给予劳动者以特殊的法律保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
本文就经济补偿金的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总结了关于经济补偿金制度完善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经济补偿金制度,竞业限制,权益保护近年来,我国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立法对《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有关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了有价值的修订,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由于立法水平和立法技术的有限性,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经济补偿金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特色制度,对于分担劳动者的失业风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必须在正确认识经济补偿金内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在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到用人单位的利益,力争达到劳资双赢,共创和谐社会。
一、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细化了经济补偿金制度,也弥补了《劳动法》的很多缺陷,例如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相对于以往法律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有很大进步,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立法缺陷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定义务,是对刚刚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经济负担的分担。
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立即找到新的工作而处于失业状态,这时经济补偿金不仅能够暂时缓解劳动者因失业而造成的烦躁不安情绪,而且还能维持其基本生活方面的消费。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关系到劳动者自己的切身利益。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够全面我国在计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时考虑的因素只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和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却忽略劳动者的年龄。
相比之下,很多外国法律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都已考虑到了劳动者的年龄因素,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德国。
在德国,一般的经济补偿最高为12个月的工资,但若劳动者年满50岁且劳动关系存续达15年以上,则会获得15个月的工资。
这是因为在与年长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因其精力与体力缺欠,难以胜任高强度的工作,对以后工作的选择范围较小,而且与青壮年来比缺乏竞争优势,解除劳动合同后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工作。
所以,对于年龄大又在用人单位工作很多年的劳动者来讲,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够科学。
2、对高收入者设置上限不甚合理《劳动合同法》对普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无任何限制规定,但对于高收入者却在工资和工作年限上都做了上限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虽然法律的出发点是减轻企业的负担,但是高端劳动者对企业的贡献相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讲也是更大的,其高收入源于其相对艰辛的付出,源于其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对高收入者设置上限导致了法律只追求了形式上的公平,而忽略了实质上的公平。
3、对基本工资与实发工资未区分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以劳动者的月工资为计算基数。
工资的构成是指在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完成劳动合同要求所取得的报酬,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物质补偿。
在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之分。
基本工资的构成包括除奖金、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劳动补偿性津贴(如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下、有毒有害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外的一切工资报酬。
但在现实情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工资条上大做文章,其中不乏大中型城市。
当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要求补偿时,用人单位会说发工资时已经进行补助或者补助不算工资范围内,这样,在进行经济补偿时基数就降低了,这样就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在发生劳务纠纷的时候对此种情况难以举证,因此,有待《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做一个明确的细化解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立法缺陷1、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认识不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条款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自由择业权,该类劳动者的专业技能一般只专注于某一领域,毕竟这是他能够赖以生存的技术、技能,如果企业对他技术技能使用加以限制,实际上大大地限制了他就业的选择范围,这将大大降低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就业困难可想而知。
一般来说,约定竞业限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
竞业限制对企业而言,目的是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保证企业在某一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如果这些商业秘密被“扩散”,特别是被竞争对手所掌握,无疑是像人被割断了动脉,即便不死也会无气大伤。
但对劳动者而言却是对其再就业的限制,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与利益不能以劳动者的利益损失为代价,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对价给劳动者,以补偿其在就业受限后所减少的预期收益。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要支付对价,即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混为一谈,对竞业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缺乏清晰准确的认识,明显影响到劳动者的预期收益。
笔者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补偿金在作用、产生原因、支付期限、支付方式以及惩罚方式等诸多方面均存有显著差异,不可同日而语。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无规定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上下限都没有加以强制规定,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自由协商其补偿标准。
这一规定看似是公平合理的,实则还是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在实践中,即便是高端劳动者,其仍然要受雇于用人单位,靠领取薪酬来维持生活,而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合同的附加条款,高端劳动者为了能够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很多时候都是处于委曲求全,否则就签不成劳动合同,所以,在面对强大的用人单位时,高端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做了规定,例如法国规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高达雇员最后一年工资的1/2,德国也规定企业应付的经济补偿每年不得低于5185马克。
我国自有竞业限制的规定以来,法律始终没有规定经济补偿的最低限制,这无疑是放任经济实力强大的一方强迫弱小一方屈服,对高端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不强。
我国也有些地方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例如《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有效的竞业限制规定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其中之一是“应给受限制人不低于原单位基本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