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用人单位角度浅谈劳动合同法
全面理解《劳动合同法》
全面理解《劳动合同法》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法律。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法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平等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3.公平合理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相关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
三、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2.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程序、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
4.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程序、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
5.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1.提高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水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如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了明确和保障。
2.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得到了规范,如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行为得到了规范。
我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
我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我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与理解作为一名上中医学子,不管以后是否从事医疗方面或者别的行业,我想我们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可能会是劳动合同法了。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不论是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还是大学毕业生等其他求职者成功进入了新单位,都不可幸免的会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先学会如何签订以及如何签好劳动合同,为以后劳动争议的发生减少隐患,保护自己的权益。
可事实上在当代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想毫无疑问答案肯定是很少。
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幸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GJ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充分的说明了GJ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制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他人,保障个人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XX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我在XX上搜集了一些资料和案例来进行分析和理解,这是一个关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的问题,我想这也比较符合我们可能发生的情况,或者是说在以后医院里实习也罢或者见习也罢都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故事呢是这样的陈某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20XX年4月1日,经学校安排推举到深圳市一家公司参加实习。
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部重要法律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关系权利法制建设劳动合同制度一、《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及由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6年3月20日发出通知,从即日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短短的一个月后,收到近二十万份、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报刊、书信等多种形式积极提出意见。
截至2006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191849件,是历届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最多的一次。
这些来自社会各阶层、各单位的意见,分歧悬殊,可惜立法机关没有向公众充分披露如何处理这些意见,采纳、吸收了多少条意见,不采纳、吸收其他意见的理由是什么,这些问题在立法说明等文件中未能充分反映和披露。
立法机关经过多次修改,提交了二审稿、三审稿,这时在2007年4~5月期间山西发生了咳人听闻的大规模黑砖窑强迫奴役劳工事件。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审稿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以全票获得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
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稳定有序的劳动关系。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的各方面进行解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雇用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要具有明确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基本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公开招聘或者通过劳动者自荐、推荐或者招聘代理机构等其他方式招聘。
在合同未满一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其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提供计算工资的明细单。
对于加班、节假日和夜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者调休。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的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相关政策清晰公开,并确保员工能够便捷地查询获得自己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相关信息。
三、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间的规定也比较详细。
除了规定工资、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条件之外,还规定了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等。
具体来说,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对于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特别的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年休假、带薪休假等。
四、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也进行了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并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培训。
对于工伤或者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浅谈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劳动法与就业创业导论(课程论文)序号:78 专业:生物技术班级:一班姓名:邹虎山学号:121303111浅谈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作为一名大一的大学生,满怀着对前途的信心,对事业的渴求,对理想的抱负,去迎来就业的季节。
当我们静下心来时,都不可不面对一个严肃的问题:不论是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还是大学毕业生等其他求职者成功进入了新单位,都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先学会如何签订以及如何签好劳动合同,为以后劳动争议的发生减少隐患,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我们应该对做一个初步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一系列的研讨才颁布的。
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立法必须给予劳动者倾斜保护。
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具体内容中强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如针对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强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并加大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针对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力图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促使更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针对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细化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解雇的保护;针对违约金条款滥用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范围,仅在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中可以适用违约金。
浅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合同法
浅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合同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合同法是现代企业运营中两个重要的方面。
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企业对员工的招聘、培训、激励和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指调节雇主与员工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企业角度出发,浅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合同法之间的关系,并探讨如何合理运用劳动合同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
人力资源管理是一门科学,它涉及到企业在人员方面的各种策略与决策。
在现代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被视为一项关键任务,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从而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在执行人力资源管理时,企业应考虑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首先,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平等就业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禁止歧视的内容,要求企业不得因性别、年龄、残疾、种族等原因歧视求职者。
因此,在招聘过程中,企业应公正选拔最优秀的人才,而非基于个人特征作出不公平的决策。
其次,企业在进行员工培训时,应充分考虑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培训的相关权益,如正常工资待遇、人身安全等。
企业在进行培训时,应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员工不会因培训活动而遭受伤害。
同时,培训期间,公司需要保证员工的日常薪资待遇不会因培训而受到任何损失。
另外,激励政策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应享受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企业可以制定激励政策,如提供额外奖金、晋升机会、福利待遇等,以激励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
同时,企业在执行激励政策时,应确保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员工解雇进行了规范。
企业在进行员工解雇时需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事先通知、经济补偿等。
合法的员工解雇需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不违反员工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权益和义务,以确保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一个人力资源管理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
一个人力资源管理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近来批判无良专家误读《劳动合同法》误人误己,马上就有人跳出来说我只是一味要讨好当局为这一部新法唱赞歌,所以有必要说明一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力度,这是正面的、积极的。
其次,《劳动合同法》存有缺陷。
特别是在劳动关系的确立方面,一方面纠正了《劳动法》将劳动合同“要式化”的错误做法,但是同时又犯了另一个错误:将劳动合同的“诺成”性错误的搞成了“实践”性。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在我们国内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
按照《劳动法》的框架,劳动关系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应该说这样的做法对劳动关系双方、对整个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规制用工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避确立劳动关系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的行为,不得已提出“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从而引起法理上关于劳动关系一定程度上的混乱。
当今世界各国,建立;劳动关系都不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劳动合同往往都是口头形式。
这在实践上也可以得出,劳动合同是诺成、非要式的一种合同形式6。
《劳动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错误之处在于,将劳动合同理解为“要式”,也就是说,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不具备确立劳动关系的要件。
那么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行为,则归到了另一类关系也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中去了。
那么难题是,劳动关系的内涵包不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呢?《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只不过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7。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理解为,不论双方是不是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管订立的书面合同是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有的错误观点认为订立所谓《劳务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立。
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要式”错误规定给矫正过来了,即:“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确立了,劳动合同(不见得是书面的)当然存在,只不过在我国,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8。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几点看法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几点看法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大家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座谈会。
去年以来,《劳动合同法》成了社会上的热门话题,无论是学者、官员,还是老板、员工,都对这部法律空前地关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现在,这部法律实施已经有半年了,有关的争论不但没有尘埃落定,反而愈演愈烈。
不久前,国务院制订的《实施条例(草案)》再一次引起了各方的论战,看来盖棺定论尚需时日。
下面,我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大家商榷。
单从这部法律本身来说,初衷很好。
看得出来,立法者力图制订出一部“善法”,来解决经济高速发展中劳动领域内的社会公平问题——考虑到我们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大背景”,这次显然就是要向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有所倾斜。
但很遗憾,不光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叫苦连天,地方政府顾虑重重,很多劳动者也并不“买帐”。
所以,刚才我说的“好”,主要是指的立法意图,也含有一些尊重国家法律、尊重立法者的意味。
但是,好心未必办好事,落脚到现实,情况就不太乐观了,用一句话概况,那就是政府、企业和劳动者都很头痛。
主要的问题:首先是阻碍经济发展。
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坚决反对劳动合同法,基本观点之一就是认为劳动合同法会“搞垮经济”。
“搞垮”的说法也许有些言过其实,但对中国经济竞争力的负面影响的确不容忽视。
根据专家估算,新法实施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人工成本增幅高达50%。
按照美国《华尔街日报》的说法,“珠三角7万家港资工厂中10%今年将停产。
”深圳对外迁企业的调查发现,“人工成本高”排在了企业外迁原因的第二位,占53.3%。
这里面,劳动合同法有很大的影响。
现在,外资纷纷把目光转向人力成本更低的印度、越南等国。
亚洲鞋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搬离珠三角的制鞋企业,大约四分之一迁到越南、印度等亚洲其它国家或地区。
尤其是越南号称“中国经济杀手”,他们的“革新开放”简直就是“改革开放”的翻版,从2000年开始,每年的经济增长率都超过7.5%。
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劳动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并促进就业机会。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和合理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以下将从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等方面进行阐述和解读。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等。
首先,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地位和自愿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限制对方行使权利。
其次,公平公正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合理公平,并且合同的解释、变更、终止也应公正合理。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它强调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包括劳动报酬、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是整个劳动合同法体系必须遵循的原则,法律法规是使人行为得以规范的基础,而公序良俗则是社会道德规范的体现。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发展的起点,双方应根据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达成合意。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以书面形式为基础并含有某些必要内容,满足这些基本要素才能使劳动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包括用工单位、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等内容。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和限制。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也是劳动法律关系中一项重要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协商一致解除,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
二是单方解除,即一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丧失或者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能力等。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关系稳定性保护的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
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这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吸收了社会各方面意见,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
它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是劳动法的重要延伸。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以及大学毕业生等其他求职者成功进入了新单位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它借鉴了国外的成熟做法,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解决了劳动关系中的问题,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约束力。
它既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等;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等。
这种约束力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最后,劳动合同法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同时,它也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总之,《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浅析
《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解读《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即对用人单位的依法用人用工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现就该法有关内容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1、宗旨(第一条):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适用范围(第二条):①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组织,如民的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等)与其劳动者;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不包括公务员、比照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的形式及订立时限: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一款)。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订立。
2、用人单位不订立或者推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第一款);②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③应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条第二款)。
3、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①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②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条例》第六条)(三)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服务期问题:1、限制性条件: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且系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经过仔细讨论和审查的重大法律,它规定了企业在劳动人事管理中必须遵守的法规。
该法案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使企业能够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首先,《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采取一致性原则,使雇员在劳动报酬、福利、升迁选择、绩效考核等方面享受到平等的待遇。
一致性原则的实施有助于将企业的权力集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效约束自由的行为,防止老板或管理者的专制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劳动合同法》强调企业应该及时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保证它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向雇员履行劳动权益。
支付工资要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以便雇员及时享受应收报酬。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全面保护。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企业应根据劳动者的能力能力和绩效水平等因素,实施合理的晋升制度,同时也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允许劳动者接受调动。
这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拓宽员工的发展前景,激发员工工作热情。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
充分落实《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浅谈《劳动合同法》
浅谈《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施行,考虑我国当今不断变换的就业情况和形势,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实属必然。
劳动者就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进行相互适用,而用人单位也正好利用这个试用期来对劳动者实施各种权益侵害。
对于这个试用期的性质及立法目的,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着不同程度的误解。
标签:劳动合同法必要性试用期一、《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分析当今社会,竞争激烈是一个鲜明的特点。
招聘会上人山人海、高学历失业现象频频。
现如今,人才及劳动力资源的供应量已经远远超过了用人单位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劳动力资源的严重过剩,使得用人单位又大量的选择余地,竞争招聘比例奇高。
在这种严重失衡的就业环境中,劳动者根本没有资本去跟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只能听从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而有苦说不出,否则就只有落得个下岗待业的境地。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其一,由于近年来国家重视教育建设,使得教育的发展速度已超过了国家经济与工业建设的速度,就业岗位的缓慢提升满足不了人才的大量输出。
其二,高科技的广泛应用使得用人单位在人才招聘上从简从精。
最后,大量的农村低学历人员、务工人员涌入城市,从一定程度上更是加剧了就业竞争的激烈程度。
诸因素共同导致了人才及劳动力的数量膨胀和过剩,价值贬低,形成一种用人单位主导的就业市场形势。
用人单位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来与劳动者协商,原有的平等协商畸形化,劳动者一方的权利无从谈起,为了生存只能委曲求全。
当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严重不平等,劳动者一方处于严重的劣势而成为弱势群体。
《劳动合同法》的推出正是针对这个社会问题,希望借此能平衡双方的地位,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成为可能,限制用人单位过分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给予其更多的法律保护规范,在这一方面,我国的“倾斜保护”原则弥补了平等原则的不足,并通过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在立法层面上对法律的双方利益保护惊醒重点,将劳动者的弱势利益加重保护,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规范用人单位,维护事实平等和法制统一。
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和认识
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和认识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从第三次起,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必须承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信息,我们来看看。
自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社会上对该法的争议不断。
本人也想谈谈对这部法律的看法。
本人既不只代表“劳”方,也不只代表“资”方,而是从劳资双方的角度,公平、公正地来理解这部法律。
社会上争议的焦点不外乎以下九点: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很多单位以为与劳动者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不能“炒”人,要让他们在单位一直工作到退休。
认为这部法律造成了用工制度的僵化,导致不能引进外面的人才。
又回到了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作“终生制”、吃“大锅饭”就业状态。
1995年国家出台的《劳动法》就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一些规定,2008年1月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多增加了几个。
事实上,单位想要解雇员工,与员工和单位签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关系(是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赔偿的,不是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来赔偿的,更不是说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就要多赔一点)。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雇。
目前,世界上也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入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关联条款:“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
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
浅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合同法
浅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合同法浅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合同法1、引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现代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中国,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合同法进行浅析。
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概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企业对内对外人力资源进行全面管理和协调的过程。
这个过程包括招聘、培训、薪酬、绩效管理等各个方面。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员工的个人成长。
3、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平衡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其中劳动合同法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履行义务。
5、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与法律要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是使企业能够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提高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法律要求,包括:- 确定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薪酬、休假、福利等- 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包括绩效评估、培训等- 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6、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挑战与对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员工流动性高、人才竞争激烈等。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定期进行员工满意度调查,了解员工需求,优化管理措施- 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提高员工能力和满意度- 加强内部沟通,增强员工归属感和凝聚力- 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7、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意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它强化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促进了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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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用人单位角度浅谈劳动合同法0813031036 杨建波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较之前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的深度上有了长足的发展,尽管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法褒贬不一,但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理念对推动劳动法学迈向新的历史阶段具有积极的意义。
对管理者而言,需面对新法下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全新挑战,并适时调整内部管理制度,从而在法律框架下,维护平稳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并实现用工单位的效益最大化。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劳动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一度在特定时间对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发展,劳动市场逐步显现出用工不规范的现象,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签约率低。
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天然的不平等是普遍认同的事实,尽管在主体地位、人格独立方面劳动者具有平等条件,但用人单位在管理方面的天然优势决定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劳动合同明确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者进行自我保护的依据。
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是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严重。
很多用人单位为保证用工的自主权,为保证季节性需求,或为节约用工成本大量短期使用劳动者,到期后很少续约。
这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造成劳动者归属感不强,不利于用人单位工作的延续性,提高企业的招聘成本,造成整个社会的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讲,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不利于劳动市场秩序的稳定,是利用法律的空隙规避劳动权利的行为,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是旧有法律对劳动合同规定不够全面细致。
劳动法是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注重系统性,但对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相对宽泛,且立法时间早,很多规定都处在摸索并接受实践考验过程中,很多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够周详,如试用期的规定,违约金、经济补偿金以及竞业禁止等内容过于笼统,容易造成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权益。
为及时规范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用工的行为,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和谐的劳动秩序,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在社会各界的瞩目中缓缓出台。
从法理上讲,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渊源,前者是后者的重要制度,是劳动法在合同制度的深化,后者更加注重系统性,注重劳动法律关系的全面规范调整。
从法律冲突角度看,在合同制度方面,劳动合同法基于后法和特殊法要优先适用,劳动法与之相冲突的内容随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而失效,但在劳动合同法以外,劳动法仍然具备法律效力。
两法共同调整劳动关系,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健康发展。
二、劳动合同法的新突破相较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着重在如下几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1.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不平等。
用人单位依托其强大资本优势,拥有超越劳动者的权利,这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予以矫正。
劳动合同法通过特定法律制度的设立,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这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设定方面得以体现,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一)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非因劳动者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并通过(三)应订而不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通过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从而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侵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后不按约定服务期提供服务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适当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对用人单位违约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要求,有利于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失效后寻找新的岗位的救济,也有利于失业者渡过危机。
劳动合同法也通过扩大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将原未纳入保护范围的劳动者予以制度保障,并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加以理顺,抑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的行为。
同时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对企业来说,似乎是全盘收缩法定权利的过程。
但我们要辩证地看,一部法律的颁布施行虽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必然性,虽有倾斜保护精神的体现,但并非是“弱者”保护法。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排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只是强调在双方合法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
倾斜保护原则是劳动法学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态度,但倾斜保护并非没有界限,前提是坚持主体行为合法。
在此基础上,基于对强弱地位的平衡、妥协,形成对劳动者的适当保护。
2.也体现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增加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条款,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缔约之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且自愿的,因此劳动合同法更倾向尊重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的约束。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本着平等对待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并非是限制用人单位的权利,相反,是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体管理行为提出更加规范、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
(一)在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方面,劳动合同法为企业提供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尽管劳动者已经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在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时,根据法定解除条款,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怠工、懒惰等不适劳动者的否定态度,并积极维护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立法精神。
劳动合同解除条款的扩充使用人单位能够更好适用相关条款,维护自身权益,尤其出现劳动者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纳入可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另外,待通知金制度的设立也说明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选择权的使用。
(二)设立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虽然在劳动合同制方面,劳动合同法做出了较为严格的制度设计,但并非完全不顾及用人单位的权益。
对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的工作,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
而对于某些不需持续工作的岗位,可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以上两种用工制度对用人单位过去任意用工,不规范用工的否定,但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新的法定用工形式,并非完全将用人单位的权益限死,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三)服务期违约金设定,恰恰反映了用人单位可依据法律对劳动者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是对用人单位正确行使权利的一种尊重。
从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劳动合同法并非对劳动者单边倾斜保护,刻意压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是在对市场建立“不健康”的劳动关系的一种重新规范,是对本已受到用人单位滥用权利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一种法律纠正。
与此同时,注重用人单位自主权的保护,突出强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应有的社会责任以及劳动合同条款的规范性以及内部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审慎设定,从而有效地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
三、对用人单位的建议1.加强学习,统一认识在立法本意上,劳动合同法重在规范市场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利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因此,对待劳动合同法的态度要有正确的认识,解决当前社会对《劳动合同法》理解混乱的局面。
为此,要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尤其是对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的培训,突出对劳动合同法与现有劳动法异同以及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就业促进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知识的综合学习,切实把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通过关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行为和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法院的裁判行为来体现《劳动合同法》条文的含义和立法本意,尽可能全面理解法律社会指引功能。
用人单位应当站在平等法律地位的一方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对于规范企业用工形式的积极作用,正确对待劳动保护和企业间的竞争关系,尤其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规避,尽可能为劳动者提供知识技能的学习机会和多样的职业途径,加强劳动者的可雇性,提高其终身就业能力。
如果企业无法继续提供岗位,对离去的员工也尽可能地提供帮助或补偿。
以此才能换来劳动者对企业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忠诚和投入,使企业的竞争能力达到最大程度的提高。
不能因劳动合同法在某些方面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就盲目认为劳动合同法属于“一头倒”,对劳动合同法提出质疑和抵触。
要同时看到劳动合同法仅是稳定劳动力市场秩序,从严要求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补充完善法律缺失和漏洞,增强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的积极举措。
2.完善制度,加强协同劳动合同法颁布与施行,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次良好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机会。
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或者出于各种原因,制定了苛刻的与法相悖的内部规章制度,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备受关注,一方面在于新增的有关刚性约束条款,增加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成本,另一方面也在于社会对劳动关系领域不法不合理现象的高度关注。
用人单位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强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必须在规章制度完善方面下功夫。
要实现内部用工管理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相契合,要与职工普遍的期望和自身实际相适应。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审视既有的劳动用工制度的合法性和人文性,对新法施行后所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要有充分的认识和良好的思想准备,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同时要结合自身实际,来设定与新法相适应并能够实现自身用工自主权的新内容,做到制度合法、合情,减少制度偏见和随意性。
重点关注诉讼高发带,对劳动地点、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款,要确保劳动合同条款与内部管理制度的一致性设计,杜绝出现合同与内部制度矛盾而使内部制度失效的情况出现。
要树立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皆为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观念,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网络。
避免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不能有效执行,业务部门用人随意,劳动法律观念淡薄,劳动用工风险大量存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扮演消防员角色。
在具体操作方面,要积极开展内部调研,获得一手数据,摸清底数;要通过组织管理人员专题培训、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各业务部门对用工规范管理的认同,形成用工同节奏、一盘棋的良好局面。
用人单位用工的合法性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即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人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重视程度,包括传统的用人习惯等,对用工合法性以及单位对员工的吸引力有很大影响。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领导改正在很多方面的错误观念,重视规范性和合法性用工的必要性,率先垂范,才能使用工制度更具执行力。
3.严守程序,完善流程规章制度虽好,但无良好的执行程序,也将使其设立初衷毁于一旦。
因此,用人单位要注重对劳动用工程序设计,其中要包括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对涉及劳动者切身权益的规章制度设立以及重大事项的变更都需有劳动者或其代表参与发表意见,遵守劳动合同解除的提前通知义务,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等方面的要求都需要有严格的程序设定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