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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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发改委等10部门对巴公等转型综改试点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发改委等10部门对巴公等转型综改试点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发改委等10部门对巴公等转型综改试点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4]5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7【实施日期】2014.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发改委等10部门对巴公等转型综改试点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晋市政办〔2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改先行试点,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为贯彻落实《晋城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全面推进全市综改试验区建设,省市两级政府先后确定了泽州县巴公镇、高平市马村镇等十个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和园区为转型综改试验先行试点。

为强力推进各试点建设,经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将市县部分行政审批权限进行下放。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涉及市县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园林、行政执法、人防10个部门,共有54项。

所涉及的部门要做到真下放、不干涉、多指导。

二、本次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只在特定范围(城区北石店“四化同步”推进试点、扩权强镇晋城巴公试点、泽州县金村新区低碳发展试点、高平市马村园镇一体化发展试点、高平市米山产业转型发展试点、阳城县町店产业转型发展试点、陵川县潞城民生改善试点、沁水县郑村特色城镇化试点、开发区金匠园区新兴产业发展试点)、特定时间(5年内)有效。

相关县(市、区)和试点要在特定的范围和时间内,依法认真履行相关职能。

三、市政府已通过晋市政办函〔2013〕50号文件对城区西北片区审批权限进行下发,仍按原文件执行。

四、对于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除泽州县金村新区低碳发展试点和开发区金匠园区新兴产业发展试点由其所在地县区相关部门承接外,其余全部下放至各试点所在乡镇审批,报市县主管部门备案。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晋市政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依照法定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解到各执法岗位,明确责任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高效廉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分相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章人民政府责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领导责任:(一)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二)依法确认和划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及时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和问题;(三)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四)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五)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强与司法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与协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晋市政办〔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0〕69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5日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激发民营和小微企业内生动力,有力助推转型发展,结合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和市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开展具有晋城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着力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状况,加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为晋城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晋城市金融服务综合改革,按照“财政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实体,风险可控,鼓励创新,奖优罚劣”的原则,打造资源型地区民营和小微金融服务的创新模式。

2020年试点期间,融资规模有效扩大,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加46亿元;融资利率进一步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7.8%以下;防范化解小微企业信用风险,不良贷款余额进一步下降,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以下;融资担保服务持续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达8.46亿元以上,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8倍,融资代偿率3%以下。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晋市政办[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5〕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晋城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办发〔2004〕40号),撤消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组建晋城市商务局,为正处级建制,是晋城市人民政府主管国内外贸易的工作部门。

一、划入职能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职能,原市经贸委承担的国内流通贸易、市场运行、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整合起来,由市商务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并根据本市情况拟订具体政策措施,提出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现代流通业的发展战略,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培育发展城乡市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负责商品流通的行业管理;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政府储备的组织实施,制定市场应急预案,保障市场安全和稳定;负责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负责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和报废汽车管理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审批“两集中、四到位”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审批“两集中、四到位”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审批“两集中、四到位”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8•【字号】晋市政办〔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审批“两集中、四到位”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4〕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行政审批“两集中、四到位”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8日晋城市行政审批“两集中、四到位”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晋发〔2014〕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4号)和市政府《关于深化审批改革创新政务服务的意见》(晋市政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全力打造集“行政审批(许可)、公共资源交易、便民服务、效能监察”四位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条龙审批、一站式服务”的运行模式,为实现我市“一争三快两率先”战略目标营造优良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1.集中办理原则。

市直各行政职能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原则上统一集中到本部门的一个行政科室,然后整建制进驻市政务中心,同时需要集中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也要进中心,实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2.授权到位原则。

各部门要给予派驻市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增强窗口办事能力,提高办事效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0•【字号】晋市政办[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为有效解决商务执法中存在的执法缺位、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低下、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商务部决定于2009年在全国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我市商务局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单位。

为搞好试点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8]503号)精神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评估考核办法》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晋城市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郭长青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樊烨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新善市商务局局长成员:姬庞陵市编办主任王克平市财政局局长刘晋兴市人事局局长成少平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志强市商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王志强(兼),成员由领导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1.整合执法资源,实行综合执法。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整合、归并,充实现有力量,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代表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行使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在当地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编制、财政等有关单位,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晋市政办〔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1〕2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8日晋城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施方案为持续引深“放管服效”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着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规范化、集约化建设,推动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有效汇聚、充分共享,推进“事项通”“业务通”“系统通”“用户通”“证照通”“数据通”,实现全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自建行政审批系统和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公共服务业务系统与市一体化平台整合对接。

1月底前,进驻市一体化平台的行政审批事项,100%达到三级网办深度(需到现场核验一次)、80%达到四级网办深度(全程网上可办)。

其他依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套餐式业务协同办理,实现“事项通”“业务通”。

1.规范政务服务事项。

再次梳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在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

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各类服务渠道数据同源、同步更新,为“一网通办”奠定基础。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转型综改试验行动方案(2012年)》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转型综改试验行动方案(2012年)》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转型综改试验行动方案(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晋市政办[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转型综改试验行动方案(2012年)》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转型综改试验行动方案(2012年)》已经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综改办生态发〔2012〕16号文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批复方案中提出的行动任务,结合责任分工表,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市政府将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年终考核。

责任分工表中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每月月底前要将任务的推进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市转型综改办(联系人:申娜电话:6999061 传真:6999055 电子邮箱:*****************)。

市转型综改办要加强工作协调,做好日常督察和年度考核工作,推动转型综改试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晋城市转型综改试验行动方案(2012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市县转型综改试验先行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为推进晋城市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结合全省转型综改试验的主要任务和晋城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晋城的资源、区位、生态三大优势,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突破口,以招商引资为着力点,以产业转型为核心,突出产业转型这个重点,突显“对接上海、融入中原”这个亮点,同步推进生态修复、城乡统筹、民生改善,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先行区示范区,争当全省转型跨越发展排头兵。

二、行动目标到2012年底,在产业转型、生态修复、城乡统筹、民生改善四大领域实现整体突进、重点突破,首批标杆项目全部开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晋市政办[2003]146号•【施行日期】200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3]146号)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晋政函[2003]144号)和省编办《关于成立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编办[2003)75号),同意在晋城市政府办公厅增挂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现制定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国家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宣传工作,确定年度执法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是道路、广场、游园、绿地、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道路、桥涵、河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环境包括大气和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集贸市场、商场、门店等规定场地以外乱摆摊点、无照和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停存车场点以外乱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对向市区河道内倾倒垃圾、超标排放废弃物、擅自挖掘河道和破坏河堤及河道内设罚障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晋市政办[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晋城市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循环经济促进法》,做好国家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城市的建设工作,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资源意识,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快循环经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延伸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推动循环经济建设,达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展循环经济既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又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具体实际行动,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选择。

近年来,我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载体,大力推动和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探索循环经济的理念,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确立了“以肥为主、肥化并举、煤化结合、热电联产、多元化发展”的循环经济战略。

全面启动了循环经济模范市的创建工作,编制了晋城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出台了《晋城市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资源开发、生产消耗、废物产生和社会消费四大领域的资源循环综合利用,被列为山西省唯一的全国10个“循环农业示范市”之一。

全市有一个县级市、一个社区、3个企业被确定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涌现出一批基本成型的循环企业,初步形成了生态农业循环经济圈、煤转化循环经济圈、焦炉高炉煤气利用循环经济圈、煤矸石利用循环经济圈、煤化工尾气利用循环经济圈和煤层气循环经济圈。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0]30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6【实施日期】2010.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晋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原市劳动保障局拟定市内人员出境就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职责划入。

(四)将原市商务局承担的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职责划转市科技局。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制定我市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相应改革措施。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贯彻落实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2]100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20【实施日期】2012.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由晋城市人民政府聘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公示并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颁发《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便利,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改进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二)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三)品行端正,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在本市工作或生活,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行政复议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行政复议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4]82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15【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4〕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5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围绕行政复议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工作规则等,集中现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为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晋市政办〔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0〕36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5日晋城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要求,大力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市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结合近期公安部开展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安排,以城市建成区(城区,泽州县金村镇、北石店镇、巴公镇、高都镇)为重点,深入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提升城市交通现代化管理水平,为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创造有序、畅通、安全、绿色、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文明守法意识全面提升。

交通参与者交通出行守法意识、规则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明显增强,城市主干路机动车交通守法率达到95%以上,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守法率达到90%以上。

(二)道路通行更加有序顺畅。

交通组织精细科学,道路资源和通行权分配合理,交通管理设施规范设置率达到95%以上,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交叉口的科学渠化率达到90%以上。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晋市政办〔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0〕30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1日晋城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重大突破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保障优质工业项目快速落地,建立招商引资服务优势,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3号)、《晋城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工业用地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按照“三对”“六最”要求,认真落实《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晋城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主动服务,积极作为,确保如期实现“标准地”改革目标,努力打造全国一流的投资环境,为全市转型项目落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晋市政发[2006]3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及垂直管理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该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工作。

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上下结合、内外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需要新闻单位或者社会各界支持配合的,有关新闻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晋市政办[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使用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申领到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主体资格证(以下简称主体资格证)。

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时,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

禁止无主体资格证的机关、组织及无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申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件程度;(五)经过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六)所在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生分离、合并或撤销的,应将原执法主体资格证上交市法制办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登记管理。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31•【字号】晋市政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发[2003]33号)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为了依法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搞好城市综合管理,适应现代城市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晋政函[2003]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指导思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目的就是要解决长期以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责分散、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撞车、执法扰民等积弊,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综合管理水平。

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从大局出发,从整体利益出发,从客观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秩序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为广大城市居民创造一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稳定、规范有序、文明整洁的城市环境。

二、机构、编制与经费(一)、机构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人民政府设立“晋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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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
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9]85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30
【实施日期】2009.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
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
为有效解决商务执法中存在的执法缺位、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低下、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商务部决定于2009年在全国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我市商务局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单位。

为搞好试点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8]503号)精神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评估考核办法》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晋城市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郭长青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樊烨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新善市商务局局长
成员:姬庞陵市编办主任
王克平市财政局局长
刘晋兴市人事局局长
成少平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志强市商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王志强(兼),成员由领导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试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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