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有关职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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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科学性,促进吉林省各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

《暂行办法》明确了吉林省职称评审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申报资格、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职称评审的条件和标准。

根据《暂行办法》,吉林省职称评审的条件将更加严格,评审标准将更加科学和客观。

评审条件将更加注重实践经验和业绩表现,评审标准将更加注重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职称评审的程序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公示程序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同时,对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也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吉林省的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将有利于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他们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其次,它将有利于优化吉林省的人才结构,提高吉林省的人才质量,为吉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最后,它将有利于提高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增强人才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新的形势下,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继续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配合,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好的评审环境和条件。

同时,各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推动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总之,《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3〕3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职称改革,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提高职称评审质量,现将《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专家的选聘、管理及评审行为,维护公平、透明的评审环境,保证科学、公正的评审结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任,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专家管理坚持“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

第二章专家的选聘第四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精通本专业业务,熟悉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了解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具有所评审级别职称3年以上,或具有更高级别职称;(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相关专业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七)各评审服务机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沪人社规〔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8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审)委”)组织和管理,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以及国家和本市职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各高评(审)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高评(审)委是负责评议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学术评议机构。

高评(审)委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和贡献。

二、高评(审)委组建第四条本市根据工作需要,打破行业、系统、区域、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系列(专业)设置高评(审)委。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齐人社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人社规〔2022〕1号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齐齐哈尔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展自主评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第三章自主评审权的申请程序第四章自主评审单位的权限第五章相关工作要求第六章监督机制齐齐哈尔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精神,发挥好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进一步激发我市企事业单位的活力,规范我市企事业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结合国家和省职称相关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确保职称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单位人员队伍规模、层次结构、实际需求和意愿等条件赋予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称自主评审权指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不包括国家统一考试专业。

第二章开展自主评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第四条申请职称自主评审权的事业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有自主评审职称意愿;(二)有规范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符合岗位管理要求。

(三)被授权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应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数量不少于每次评审所需评审专家人数的3倍。

(四)事业单位自主评审权的下放采取试行的方式,先在中职(技工)学校、中小学校中开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鲁人社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10月29日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完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评聘,是指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工作,由高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内,自主制定评聘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统一。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实行聘期管理,按照“以岗定职、岗变职变”的原则开展自主评聘,根据聘用岗位对应相应职称,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高校承担自主评聘工作的主体责任。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自主评聘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评聘标准第五条高校开展自主评聘前,应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相关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分类分层的岗位评聘标准。

评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省岗位聘用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2.06.10•【字号】成职改字[2002]2号•【施行日期】200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职改字[2002]2号)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高新区人事劳动局:为进一步规范评审组织、统一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6月10日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加入WTO的新需要,实现国际间人员资质互认,使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在专业学术技术、能力水平等方面的评价尽快与国际通行的方式以及国家实行的执(职)业资格制度接轨,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职称资格评价体系,切实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下称职称资格),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受聘于某一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具有的前提条件,它依照国家、省、市颁布制定的一系列标准条件和程序,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报基础上,通过社会化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认可。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资格后,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或职数限额管理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评委会及同行专业组第四条本市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组建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专家评价机构,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具备条件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和专家服务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01•【字号】鲁人社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无【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9【摘要】SDPR-2021-0140011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8页(P23-30)【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D922.182.3【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的通知(鲁人社规[2020]2号)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3号)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5.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1〕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成理校人【2013】16号)

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成理校人【2013】16号)

1成理校人…2013‟16号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推进师德师风建设,经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成都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成理校人…2011‟31号)进行修订。

现将《成都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成都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成理校人…2011‟3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成都理工大学2013年6月17 日主题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通知成都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印发(共印22份)成都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岗位设臵管理与聘用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我校人才队伍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四川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其师德表现和任现职期间的工作业绩。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应遵照学校岗位设臵管理与聘用的相关要求,从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出发,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综合考核,择优晋升。

第二章评审机构与构成第四条学校设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主要负责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总体工作部署、重大问题的决策、有关争议与举报等问题的处理等。

第五条学校设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职改办,设在人事处),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以及其它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本评委会专业技术职2务评审方案、评审(评议或推荐)本评委会权限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协调和处理评审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苏人保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组织评审第四章监督管理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强化对社会化评审试点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职称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7〕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化职称评审是指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交由社会承担,主要包括:依托符合条件的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开展行业所属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等人才集聚度较高的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或由其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条获评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且原则上会员单位超过50家,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量超过2000人,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超过50人的,可申请承接本行业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第四条按照苏州市政府《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认定的总部企业,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可申请试点开展企业内评或企业联合评审:1.单位内部具备开评专业相关的评委人选(每个专业具备15名以上);2.单位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超过500人;3.单位已建立与职称体系挂钩的专技岗位设置、薪酬制度;4.企业联合评审发起单位评委人选总和及专业技术人员总和应达到上述要求。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沪人社专〔2022〕26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附则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推动本市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以及《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艺术系列职称设置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4个专业类别。

艺术表演类包括演员、演奏员等;艺术创作类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等;艺术管理类包括演出监督等;技术保障类包括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

第四条本市艺术系列职称专业设置实行动态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7.25•【文号】人社部发〔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7月25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方式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管。

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

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

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

职称评审监管要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

第三条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吉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0日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推荐第四章受理、审核第五章核准、评审、备案第六章纪律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职称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评委会)以及与本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8.07
•【字号】粤人社规〔2020〕33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
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0〕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称评审纪律规定》、《广东省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规定》、《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和《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等5个配套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粤人社规〔2020〕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pdf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7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大人社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人社发〔2018〕31号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月22日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及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和本市自主评审单位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效制约、全程监督的原则,根据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培养和使用。

第四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其中人才资源开发处负责制定职称评审政策、监督政策落实,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职称评审制度建设、评审专家管理、评审工作指导和监督以及评审结果核准、公示、发证等具体工作。

承担评审的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及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并接受省人社厅、市人社局的监督。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政策咨询、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等工作,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做好评审材料推荐报送工作。

第二章评委会与评审专家第五条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确定职称评审结果的组织,由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建,在核准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评审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0.20•【文号】教师〔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社局,有关部门(单位)人事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20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办法,民办高校可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11.01•【文号】气发〔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9〕89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按照国家深化职称改革部署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客观公正的气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工作,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促进气象专业技术人才开发使用,经中国气象局党组审定同意,现将《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人事司。

中国气象局2019年11月1日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客观公正的气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工作,促进气象专业技术人才开发使用,根据国家职称改革精神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全国气象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和气象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

第四条中国气象局组织开展全国气象专业的工程系列、研究系列等职称评审,所有职称都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层级。

未经授权的有关专业(或系列)的职称,可委托评审。

第五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的职称评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推动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聘期考核、绩效管理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机融合、良性运转,促进评价与使用紧密衔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陇政办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陇政办发〔2012〕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陇南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陇南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逐步建立一支高效实用的农民技术队伍,充分发挥农民技术员带动群众致富增收的典型和榜样作用,加快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一)在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副产品营销、农业机械、农田水利、农村能源、交通运输、建设等方面有一技之长且成绩突出的,身份为农民的人才。

(二)懂经济、会管理、善经营的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和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及技术革新的农村技术人员,从事农业且业绩突出的劳动者均可参与。

(三)能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在生产与经营中起桥梁纽带作用的农村经纪人。

(四)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发挥带头作用,能够带领广大群众奔小康的村组领导人。

(五)具有一定的营销和社会交往能力,能够帮助本地农民大量销售农副产品或联系劳务输出的人才。

第三条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四个等级。

第四条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在省、市、县(区)三级设置。

各级评委会由同级人社部门审批。

省级评委会负责全省农民高级技师的评定;市评委会负责陇南市内农民技师的评定,县(区)评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术员的评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优秀青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优秀青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优秀青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川人社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优秀青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部门:现将《四川省优秀青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评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四川省优秀青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要求,进一步激发我省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优秀青年人才,是指年龄40周岁以下,我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表彰奖励、人才计划称号;(二)获得国家级奖项(排名前5)、省部级奖项(排名前3);(三)获得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认定;(四)博士后期满出站;(五)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博士毕业、一流建设学科博士毕业;(六)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四川技能大师、四川工匠、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铜牌以上奖励,或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等高技能人才;(七)长期扎根基层一线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在乡村振兴、基层治理或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符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标准,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八)其他政策规定可以申报的优秀青年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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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关职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10月17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本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暂行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称评聘工作基本程序(暂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暂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职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暂行规定2.职称评聘工作基本程序(暂行)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暂行)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出入境检验检疫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制度,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精神,结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验检疫专业技术主系列为工程系列、农业系列、卫生系列、经济系列。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参照人事部有关规定,制定的主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主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三条凡检验检疫系统申请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经评审通过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条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是检验检疫发展的中坚力量,评聘工作要注重选拔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担任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国家局成立国家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称改革工作的重要政策、研究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局人事司。

各直属局设立职称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在本局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职称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六条评委会工作一、评委会的组成和设立(一)高级评委会一般由20-2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

高级评委会应设专业评议组。

(二)中级评委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

(三)初级评委会由9~15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委员1~2人。

(四)评委会应适当聘请一定数量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参加。

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临时特聘个别同行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享有表决权。

(五)各系列高级评委会由国家局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由各直属局负责组建、报国家局审批,初级评委会由各直属局根据工作需要审批。

二、评委会职责各级评审组织在上级单位授权的范围内分级评审,评审或确认相关系列、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委会工作时间评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职数管理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按照检验检疫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遵循“精简、效能、因事设岗”的原则,在国家已正式公布的岗位名称中设置。

各单位一般应在国家已经出台的专业技术系列中的工程、农业、卫生、科研、经济、会计、统计、翻译、出版、图书资料、档案专业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按基数、调整、追加、高级正职职数等几个方面进行管理第九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职数的年报和年审国家局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职数进行年报和年审,以及时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情况,加强宏观管理。

第四章申请申报第十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各专业技术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等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材料。

第十二条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确实有真才实学,并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者,可以申请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符合人事部规定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应按期转为相应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转专业系列的人员,或从检验检疫系统外调入的人员,应申请对其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确认(通过国家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外)。

第五章评聘工作基本程序第十五条评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制定工作计划--申报与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领导审核--评审结果审批备案--聘任职务。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单位根据国家局的部署,在每一次开展评聘工作前,应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

二、申报与推荐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

三、资格审查各单位职改办在评委会开会前,需参考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对所有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

四、专家评审评委会根据各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或确认),必要时由专业组初审或进行答辩。

五、领导审核评审后,单位领导要对专家评审的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对评审通过者,核准上报或下达评审结果。

六、评审结果审批备案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必须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并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公布。

七、聘任职务各单位对已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对其予以聘任,并签定聘约、签发聘书、兑现工资等待遇。

第六章评审费用第十六条资格评定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

费用由申报人支付,并在申报时交纳。

收费标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收取费用限于评定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评审监督第十七条国家局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单位的评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对违反评定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或委员,国家局将视情况做相应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相关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家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附件2:职称评聘工作基本程序(暂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各单位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集体领导,严格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

评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制定工作计划--申报与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领导审核--评审结果审批备案--聘任职务。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单位根据国家局的部署,在每一次开展评聘工作前,应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一般由职改办提出,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计划的内容包括:(一)评审时间和进度安排。

(二)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和职数,其中包括国家局批准的各系列岗位数和下达的中、高级职务数额。

评审时,只能在本年度的职数空额内进行,不得突破。

在确定评聘职数时,还要考虑到各专业、各层次职务的平衡和发展。

(三)申报人员摸底情况。

(四)考评工作安排。

(五)评审工作经费预算。

二、申报与推荐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

(一)逐级申报原则专业技术人员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层单位和职改办同意后,作为正式参评对象。

(二)推荐评审材料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资料。

各级组织应认真审核被推荐人的材料,做到准确无误。

1.必须提供的材料:(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国家人事部统一制定)一式二份,均为原件;(2)《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摘要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一式三十份,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一式二十份;(3)《个人业务工作总结》1份;(4)《单位推荐报告》1份;(5)能代表本人水平的作品1~3件,包括成果、作品、证书等证明件的复印件(各1份);(6)资格证书、职务聘书和学历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7)《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8)《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1份(破格申报时用);(9)《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一式二份。

2.材料填写要求:(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各项内容均需要认真、如实地填写。

(2)《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工作业绩摘要表》,简明扼要地填写本人任现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量情况、成果、奖励、著作、文章等,内容要简化、具体,压缩在一张表内填写。

此表由本人如实填写、打印,单位领导审核、盖章,按要求的份数复印。

(3)《个人业务工作总结》,主要填写自己任现职以来做的业务技术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有哪些成就,提出过什么重要建议,解决过哪些技术难题,对今后工作有何设想和建议,今后努力方向等。

字数要求申报高级职称在3000字以内、中级在1500字以内,打印。

(4)《单位推荐报告》,内容包括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工作表现、工作能力、业绩水平的评价,评委会(单位)的推荐意见。

文字要言简意赅,字数要求申报高级职称在1500字以内、中级在1000字以内,打印。

(5)代表性作品1~3件或主要成果证明件。

这些作品都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作品、成果,要求少而精,能反映本人水平即可。

对于合作的著作、成果,一定要写清本人在其中的作用,不得夸大其辞。

如作品较多,可打印目录(列出作品名、发表刊物或出版单位、时间等)。

(6)对外语水平,一定要有所在省、市、区组织的国家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有效期内)或符合其免试条件。

对正常申报正高级职务人员要求考核外语水平,单位职改办出具考核结果说明。

(7)破格评审者,须由推荐单位填写《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打印。

(8)《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包括申报人员和申请资格确认人员),由推荐单位填写,打印并报软盘,各职改办汇总整理。

(9)各种证书、证明件的复印件经审核后,须加盖人事职改部门印章。

(三)申请确认专业技术资格者,仅填报《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批表》(一式二份),同时需附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1份),《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摘要表》。

三、资格审查各单位职改办在评委会开会前,需对所有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学历、资历、外语水平等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的依据是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局发有关文件对基本任职条件的要求。

下列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者,不能提交评委会:(一)政治思想表现合格;(二)学历要具有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三)资历要符合文件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四)外语要有有效的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考核成绩合格;(五)定期考核结果称职以上;(六)下一级评委会的表决结果符合规定要求;(七)破格申报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

四、组织考评与专家评审在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必要时须对申报人员进行民意测验,组织公开的述职报告会,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晋升考评工作。

评委会按照文件规定与评审条件进行专家评审。

五、领导审核评审后,单位领导要对专家评审的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对评审通过者,核准上报或下达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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