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教学文案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9.07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施行日期】2009.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油工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6.12.24
•【文号】
•【施行日期】1987.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的管理,保障海洋石油作业中的人员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内,按照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或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经营的石油作业,以及进行相应石油作业的设施和负责实施相应石油作业的作业者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承包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以下称石油部)是负责监督实施本规
定的政府主管部门。石油部设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作为实施本规定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为便于有效地实施本规定,安全办公室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并由安全办公室委派的地区代表(以下称地区代表)执行授权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作业许可和作业认可
第五条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首次进入并开始钻井作业前、固定式钻井平台开始钻井作业前、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开始投产前、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开始投用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
海上作业安全教育培训
开展安全活动
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 安全演练等活动,提高员 工参与安全活动的积极性 和实践能力。
Fra Baidu bibliotek
安全意识的培养与评估
安全意识调查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调查,了解员工对海上作业安全的认知程度和态度,为 后续的安全教育提供依据。
安全意识评估
通过评估员工在海上作业中的表现和行为,判断员工的安全意识水平,及时发现 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风险评估
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发 生的概率。
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如采用安全设备、改善 作业环境等。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培训内容全面
海上作业安全教育培训 涵盖了从基本安全知识 到高级紧急救援技能的 所有方面,确保员工具 备应对各种海上作业风 险的能力。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海上作业安全教育培训 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培训理念和教学 方法,提高我国海上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的整体水 平。
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制定更加完善的海上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体系,规范培训市场和培训内容,确 保培训质量。
THANKS
感谢观看
安全考核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考核,检查员工对海上作业安全知识的掌握 程度,对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再培训和考核。
海上石油勘探测试作业的安全规范.doc
海上石油勘探测试作业的安全规范
摘要:海上石油勘探测试作业在海上钻井平台上进行,作业环境局限性大,作业项目及设备种类多、交叉作业频繁、产出地层流体为易燃易爆的油气,因此该项作业属于具有高风险的特殊作业,所以在海上石油勘探测试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背景下,本文就对海上石油勘探测试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并且对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措施进行全面的探讨,以此保证海上测试作业的安全,避免海上测试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海上勘探测试;保障措施;安全管理
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海上勘探测试作业属于高风险特殊作业,可以研究和排除的安全隐患多,因此重视测试作业中的安全管理,排除安全隐患,非常必要。虽然目前海上油田的相关管理机构都对于测试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针对性的研究,但是这并不表示可以放慢测试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步伐,因为随着海上勘探作业难度的增加、重难点井数量的增多、测试作业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安全隐患也在不断出现,这也对海上石油勘探测试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新的考验。相关研究表示,影响测试作业安全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针对这些因素,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1海上勘探测试安全作业的影响因素
1.1海洋环境对测试作业的影响
海洋环境变化多端,大风和雨雪天气直接影响现场作业的开展。测试作业人员和设备多,在现场吊装人员和设备上平台期间,恶劣天气极易造成拖轮撞平台、水手碰伤或者挤伤等安全事故;平台甲板和钻台露天作业期间,恶劣天气极容易导致作业人员疲劳等身体不适,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随着人类经济、技术和科学的迅猛发展,全球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长。石油,作为最重要的化石燃料,得以在今天的工业、航运、交通和农业中广泛使用。然而,石油开采与使用活动,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和安全风险。尤其是海洋石油勘探和生产,更是面临着特殊的挑战和风险。为了防范海洋环境污染和保障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一、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下称规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与渔业部制定的行业性规章。规定的制定旨在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大会精神,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加工和利用的安全管理,保护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经过多年的修订和完善,规定已经成为我国海洋石油领域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主要涉及了海上石油平台、海上输油管、油轮、海上工程、海上危险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规定的实施,不仅为保障我国海上石油勘探和生产工作的安全和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还为加强国际海洋能源安全合作奠定了基础。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规定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施工建设安全管理、作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质量保证和监督管理。其中,总则章规范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责任制度等基本内容,是规定的核心;施工建设安全管理章主要规定了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管理要求;作业安全管理章主要涉及了作业人员的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要求;应急救援章主要规定了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质量保证章主要要求石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和工艺安全;监督管理章重点介绍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措施。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须知
特点
海上石油作业具有高风险、高投 入、高技术要求的特点,涉及复 杂的工程技术和设备,同时受到 海洋环境的影响较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的重要性
保障人员安全
维护企业声誉
海上石油作业涉及大量人员,保障他 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
安全事故会对企业的声誉和经济效益 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海上石油作业安 全也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体现。
案例二:某石油公司海上油轮泄漏事故
事故经过
某石油公司的油轮在航行过程中 发生泄漏,造成大面积海域污染。
事故原因
油轮的输油管路出现故障,导致 大量原油泄漏。
安全建议
加强海上石油设施的设备检查和 维护,确保输油管路等关键设备 的正常运行;建立完善的应急预 案,提高应对泄漏事故的能力。
案例三:某石油公司海上油气处理设施事故
作业中注意事项
遵守安全规程
严格遵守石油作业安全规程,不违章操作, 不冒险作业。
注意观察环境变化
随时关注作业环境的变化,如发现异常气象、 海况等,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保持通讯畅通
确保作业过程中的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 畅通,以便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避免长时间连续作业,合理安排作业和休息 时间,确保人员精力充沛。
03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风险与 应对措施
气象与海况风险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HSE-01-13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批准人
1 目的
规范和加强出海人员的管理,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的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出海人员(包括随同作业的承包商人员)出海作业的安全管理。
3 编制依据
3.1 海油发展《QHSE管理制度》,(2012-01,QHSE-01)。
4 释义
5 职责分工
5.1 公司HSE部负责制定本办法,并对基层单位出海作业的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5.2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出海人员的安全和应急管理。
6要求
6.1对出海作业的管理要求
6.1.1基层单位执行出海作业任务时,应指定领班负责本次出海作业期间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6.1. 2出海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影响出海作业的禁忌病症(高血压、冠心病和严重晕船病症等),必须持有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证书(五小证)、健康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原则上不安排超过55岁的员工出海作业,特殊情况下,由该员工所在单位向公司综合办公室申请批准,之后再办理相关出海手续。
6.1.3出海作业人员要服从铺管船、平台及其它海上设施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其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在应急情况下,接受甲方的统一调度指挥。由领班集中管理,严
禁出海人员在靠岸期间单独外出活动。
6.1.4 根据出海作业任务情况,出海作业人员由基层单位或其所属作业单位组织集中登船作业或返回。
6.1.5 在出海作业前,由基层单位或其所属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出海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出海作业结束后,领班要及时向基层单位安全部门反馈出海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情况。
6.1.6 在出海作业期间发生伤害事故或险兆事件,应按照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石油作业系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合资企业及合作开发机构在依法登记的海域内,利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石油设施和石油专用船舶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在内陆水域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领导承诺、目标、责任
第一条领导承诺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应对海上作业安全作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在工作中做出表率。
第二条安全目标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
第三条安全责任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都应制定各岗位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职工都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职责和资料管理
第四条安全组织机构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五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海上石油作业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含航务、通信)工作年度计划并归口管理;
2.负责海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和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3。负责制订、修订海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航务、通信技术规程,编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检查结果处理与反馈
检查结果的汇总与分析 针对问题的整改措施 整改效果的跟踪与评估 反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海洋石油应急管理与救援
制定应急预案
确定应急预案的 目的和范围
评估潜在的风险 和威胁
制定应急响应计 划和措施
定期进行应急演 练和培训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组建专业救援队伍:具备海上 石油应急救援技能和经验
监督安全管理效 果
海洋石油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
识别潜在风险
潜在风险识别方法:通过风险评估、专家判断、历史数据分析等手段,识 别出可能对海洋石油安全造成影响的潜在风险
潜在风险类型:包括地质风险、工程风险、操作风险、环境风险等
潜在风险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潜在风险的等级和影响程度,为 后续的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事故原因分析与责任认定
事故原因分析:调 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包括设备故障、人 为操作失误、自然 灾害等因素
责任认定:根据事故 原因分析,确定责任 方,包括公司内部责 任人和外部供应商等
预防措施:针对事故 原因分析,制定相应 的预防措施,防止类 似事故再次发生
法律责任:根据事 故责任认定,确定 相关人员的法律责 任,包括民事赔偿、 刑事处罚等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制定安全管理政策:明确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 和方针,为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提供指导。
加强员工培训: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 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增强员工的安全防 范能力。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doc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相关规定。下面是我带来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
正文:
----------------------------------------------------------------------------------------------------------------------------------------------------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培训管理,提高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保障海上石油作业人员的健康、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述范围内,按照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等所经营的海洋石油作业。
第三条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称安全办公室)是本要求的主管机构,安全办公室下设的安全监督处、所负责本地区的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作业者、承包商应按本要求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使其取得安全办公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第五条作业者、承包商应加强对出海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建立海上石油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并对出海作业人员(包括在境外培训的人员)的培训证书进行审查。
第六条安全办公室实行培训单位资格认可制度?源邮?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井控技术"、"油气
消防"、"防硫化氢技术""稳性与压载技术"等培训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可。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相关规定。以下是xxx范文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翼对大伙儿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治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治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安办依照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治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治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
第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要紧负责人、安全治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海上油田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海上油田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 简介
海上油田是全球能源开发的重要领域,然而由于其特殊的环境和复杂的作业条件,安全管理成为海上油田开采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为了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海上油田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2. 管理目标
海上油田安全作业管理的最终目标是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完整性,同时最小化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3. 安全培训和教育
为了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必须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海上作业中的常见危险源、紧急情况应对措施、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等。
4. 作业准入管理
海上油田作业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准入管理制度,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经验,并持有合格的证书。同时,要对进入作业区域的设备和物资进行审核和检验,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5. 应急响应机制
海上油田作业中,突发的事故和灾害可能随时发生。建立健全的
应急响应机制是非常重要的。该机制应包括: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紧急救援和疏散预案、应急设备和救生装备的准备等。
6. 安全巡检与监控
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巡检和监控,及时发现并弥补潜在的作业安全
风险。巡检内容包括:设备的运行状态、防火和泄漏措施的有效性、
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等。
7. 安全数据分析和评估
通过对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可以发现
潜在的问题和改进的空间,进一步提高作业安全水平。安全数据分析
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告分析、隐患排查报告分析、安全风险评估等。
8. 现场安全管理
在作业现场,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该制度应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PDF 58页)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石化股份安〔2010〕244号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上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第4号令)及《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监总局第2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所属从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海上石油作业系指海(水)上石油作业单位利用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石油设施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系指海上石油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通称,包含作业者和承包者。
第二章领导承诺、目标、责任
第四条领导承诺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海上作业安全做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保障。
第五条安全目标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
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
第六条安全责任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均应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名员工均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促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机构与人员
(一)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设臵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二)基层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同级副职安全管理职权。关键装臵、要害部位应根据倒班轮休方式按一岗双人设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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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石油作业系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合资企业及合作开发机构在依法登记的海域内,利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石油设施和石油专用船舶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在内陆水域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领导承诺、目标、责任
第一条领导承诺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应对海上作业安全作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在工作中做出表率。
第二条安全目标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
第三条安全责任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都应制定各岗位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职工都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职责和资料管理
第四条安全组织机构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五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海上石油作业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含航务、通信)工作年度计划并归口管理;
2.负责海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和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3.负责制订、修订海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航务、通信技术规程,编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对海上石油设施的财产投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主持制定海上安全应急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
6.负责海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
7.按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督促作业单位及时申报海上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海底长输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的“作业许可证”;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起重船的“作业许可”;值班守护船的“登记”等工作,并提交有关报告;
8.负责海上锅炉、压力容器、吊机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海上石油作业的船舶、航标、港口、导航、安全作业区等航务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安全问题。
第六条资料管理
各级作业单位都应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台账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基
层单位安全管理台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名册,人员死亡、失踪等记录;
2.事故记录;
3.各种证书、证件;
4.安全设备的维修、测试、更换、再次施工安装及故障记录;
5.各项安全演习、训练记录;
6.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7.海况、气象记录;
8.海上工作日志及作业记录;
9.平台配备的救生设备及属具、安全器材及检测工具应登记造册,更换后及时变更记录;
10.基层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11.安全会议记录;
12.其他有关安全资料。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
第七条安全人员配置
海上平台及相应基层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应根据倒班轮休方式按一岗双人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并行使同级副职安全管理职权。
第八条海上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所有人员均应经过有资格单位的培训和相应的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海区要求的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1.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相应取得“钻井操作证”、“司钻操作证”、“防硫化氢技术合格证”、“船员适任证书”。
2. 平台经理、钻井(采油、作业)监督及其他特殊工种(起重、电气、锅炉、报务)操作人员,应按《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取得相应岗位的培训合格证书。
3.长期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人员(一次15天以上者),应经过“海上求生”、“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平台消防”、“直升机遇难水下逃生”等科目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
4.短期出海作业人员(一次5天以上,15天以内者)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综合教育,并取得“短期出海证”。
5.临时出海作业人员(一次少于5天)应接受出海安全教育,并取得“临时出海证”。
第九条安全培训
1.新职工入厂教育和在职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应结合海上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根据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编制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
2.从事电气、焊接、锅炉、起重、高空、水下等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特殊安全教育,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检验。
3.所有新入厂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职工岗位调动应重新进行相关岗位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新入厂职工的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规定、标准和职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常识;
(3)海上作业特点、风险情况和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岗位应知应会;
(4)本岗位的职业病预防措施,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使用方法;
(5)作业单位内部的有关管理制度;
(6)海上石油设施上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7)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4.在职职工应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在职职工的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2)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3)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生产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演练。
第四章风险评价、发证检验和隐患治理
第十条风险评价
1.在做出《海上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应对拟建海上石油设施做出《油气生产设施安全预评价报告》,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2.对新、改、扩建的海上石油设施,在完成设计时,设计者应做出该设施的安全分析与功能评价(SAFE),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安办”)或其委托机构审查认可。
3.对使用中的石油设施,作业单位、发证检验机构和政府监督机构认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