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督促起诉若干问题研究p14_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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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督促起诉

浅谈民事督促起诉

浅谈民事督促起诉[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保障者,肩负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神圣职责。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活动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些检察院尝试从“检察权对国家和社会公益的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督、有限监督”理论出发,开始探索一种新的监督方式——督促起诉。

文章试从民事督促起诉产生的背景、可行性、当前问题及制度完善等方面,对检察机关探索法律监督新方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检察;法律监督;民事;督促起诉一、民事督促起诉的产生背景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逐渐富裕的同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也日益突出。

国资流失现象的背后凸显出国资监管过程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国资监管的意识不强。

国资监管部门往往不习惯运用司法途径保护国有资产。

如一些行政机关对国企转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视而不见,甚至认为这是改革的必要代价,属合理现象,并加以保护或予以默认。

二是国资监管权力滥用的风险高位运行。

我国的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主体虚置的缺陷。

国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包括财产处分权,由各级人民政府代为行使,从而出现处分权主体的多元化,处分权力具有广泛性、主动性、自由裁量度大的特点,现实中也不断出现政府机关违法处分国有资的现象。

而上述处分权表现为公共权力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因此一旦缺少监督和制约,必然陷入失控。

针对国资流失现象暴露出的国资监管问题,创新外部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保障者,肩负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神圣职责。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活动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些检察院尝试从“检察权对国家和社会公益的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督、有限监督”理论出发,开始探索一种新的监督方式——督促起诉:针对正在流失或即将流失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行使或怠于行使其监管职责时,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浅谈实践中检察机关督促起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谈实践中检察机关督促起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谈实践中检察机关督促起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兰州市院民行处罗涛红古区院民行科高玉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变迁,国有资产流失而监管部门怠于起诉、社会公益受侵害而无人起诉以及弱势群体利益受损而无力维权等现象日益突出。

面对以上状况,一些地区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从“检察权对国家和社会公益的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督、有限监督”理论出发,开始探索一种新的监督方式———督促起诉:发现对负有国家或社会公益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时,检察机关会督促其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追回国有资产。

近年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作为实践探索的新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成为民行检察工作新“亮点”,让督促起诉从检察工作机制上升为具有普适性的法律制度,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一、检察机关督促起诉的必要性1、检察机关开展督促起诉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10月2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地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支持有起诉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因此,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是法律赋予的,于法有据。

同时,民事督促起诉本质上不是对私权利的任意干预,而是检察权对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监管权的监督,所针对的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遭到损害,却无人起诉,而监管部门可能监管缺位甚至渎职的情况下进行的。

此项工作,不仅丰富了检察监督权的内涵,也为防止和挽回国资流失开辟了重要的司法途径,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力。

不仅使人们认识到检察机关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而且拓展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的职能范围,丰富了检察机关民行工作的手段。

论民事督促起诉

论民事督促起诉

论民事督促起诉作者:傅国云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01期[摘要]民事督促起诉是指针对正在流失或即将流失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行使或懈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监督方式既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公力救济,又具有典型的监督属性,它始终以公权力监督为贯穿主线,体现为对有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督、有限监督。

这是近年来民事检察实践中正在探索的一种新的监督方式,理论上的研究尚属罕见。

据此,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优先权和公力救济有限性的角度,对民事督促起诉的范围、条件,以及民事督促起诉与民事公诉衔接等程序问题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监管权;检察监督;督促起诉;程序一、民事督促起诉的现实性民事督促起诉是检察机关为保护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建议、督促有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及时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确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返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给予受损害的公共利益法律上的救济,对违法者给予一定的民事制裁。

这一监督主要基于我国检察权的定位及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机关保护国家财产的规定。

目前,民事督促起诉尽管缺乏具体程序规范,但总体上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种,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

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通过民事督促起诉可以摆脱民事公诉的困境(检方作为原告的民事公诉遭到法院方面的阻却),不至于面对时常发生的巨额国资流失无所作为,而且可以承担起宪法、法律赋予的保护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的职责。

(一)民事督促起诉是公共利益优位与公力救济的使然无论是作为私法的民商法还是作为公法的行政法,均奉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优位原则。

如我国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私法均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作为一个强行性规范,也就是意思自治的一个禁区。

当国家扩大对私领域的干预后,公私法之间的摩擦日渐增加,此时公法的公共利益考量应该有原则上优先的地位。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研究(一)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研究(一)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研究(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为纠正错案、保证诉讼公正而设立的一种救济程序。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作了一些补充和完善。

尽管如此,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传统的民诉观念,另一方面有些规定过于简约,故此缺憾难免。

本文拟结合再审实践,就如下问题作些理性思考。

一、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界域之探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引起再审程序的三种途径:其一是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而提起的再审,其二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对案件抗诉引起的再审,其三是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而引起的再审。

前两者可合称为依职权提起的再审。

从我国民诉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可以看出:依职权提起再审的范围颇为宽泛。

突出表现为这两种再审没有时间限制,随时都有提起的可能,并且提起再审所受实质条件的限制微弱。

我们认为,我国立法上关于依职权提起再审之范围的宽泛,主要表现为如下不足:1.与世界立法潮流不相协调。

首先,法院组织系统内通过法定程序提起再审,这一做法为我国新旧民诉法典所采用。

然而,西方国家并不采取这种途径提起再审。

①其次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提起再审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具体内容,而西方各国立法上殊不多见。

以检察机关参与诉讼较多而闻名的法国,也只是规定对当事人的再审之诉应通知检察机关②,目的在于方便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出庭监督,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再审程序。

总之,我国立法中规定依职权再审界域之广,与世界各国民诉立法潮流并不吻合。

2.与新民诉法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改革的总的旨趣相悖。

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而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职权主义,与旧法相比,更加强调诉讼民主和尊重当事人意志。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模式究属何种类型,学术界有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从根本上看,我国奉行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法结构并未更改,又有人认为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融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为一体的“混合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解析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探析

解析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探析

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探析民事督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在工作实践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该制度发展步履维艰,检察机关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民事督促起诉是私法上的权利救济还是公法上的权利救济?如何完善民事督促起诉等问题,各界争议较大。

面对诸多问题,笔者试图从民事督促起诉及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入手,对民事督促起诉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完善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特点首先,民事督促起诉是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到诉讼中是具有条件的。

如果经过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后,有关监管部门已履行职责或者以原告身份起诉,民事督促起诉整个监督程序终结;如果经过督促起诉程序,有关监管部门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拒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才以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提起民事公诉。

其次,从性质上来看,民事督促起诉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权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监管部门的一种直接监督,属于对特殊民事领域的国家干预,是建议性的法律监督权,而并非法律的一种特别授权,只是法律监督权的当然运用。

在目前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这样至少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持法律的权威性,保证法治的最基本的要求得到实现。

再次,从适用范围来看,其重点是保护国有资产。

主要是在国有土地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拍卖变卖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面临受到损害的可能的条件下,才可以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而对于那些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侵犯弱势群体利益案件和社会公害事件并未作规定。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文章标题:深度剖析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导言在当今社会中,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问题和不足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检察跟进监督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监督对象不清晰我们需要明确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对象是谁。

在当前的体制下,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对象包括政府部门、法院、律师事务所等。

然而,由于监督对象不清晰,导致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效果不佳。

我们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上进行完善,明确监督对象,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有效性。

二、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也是当前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我们需要建立起信息共享的机制,确保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信息的对等,从而提高监督的效果。

三、监督手段不到位监督手段不到位也是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一个问题。

在现实中,监督手段单一,往往只是口头批评,而缺乏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手段。

我们需要在制度上进行创新,探索更多更有效的监督手段,如监督举报制度、监督评估制度等,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结语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是一个复杂且严峻的问题。

但只要我们能够深入地分析问题、勇于创新,相信一定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希望我们共同努力,使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健康有序地发展,为社会的稳定和正义建设贡献力量。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问题和不足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才能够实现对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全面有效监督。

作为每个公民,我们也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共同推动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为解决监督对象不清晰的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督体系。

督促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督促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是人民法院不经过开庭审理就可以确定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非诉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简便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对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效力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是公正与效率,司法效率要求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要认真、及时,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正确适用督促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有积极的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却很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就此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1、债权人不向法院提出适用督促程序。

我国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只要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无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这两个条件,债权人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了解不多,不知道此项法律规定,大多数符合条件的债权人不知向法院申请适用督促程序。

2、债权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督促程序,但债务人下落不明,而不符合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实践中,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具体情况不清楚,致使支付令不能送达,从而影响了督促程序的适用。

3、有的法院在适用督促程序时,对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只要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4、有的法院对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按照诉讼案件标准收取费用,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影响了债权人选用督促程序。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制环境的日益完善,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规范性和公正性备受关注。

其中,释明规范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应释明规范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释明规范概述释明规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进行的说明、解释和指导的规范。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

释明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请求的释明、证据材料的释明、诉讼程序的释明等。

三、民事诉讼释明规范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分析当前,我国民事诉讼释明规范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包括《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

这些规范为法院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 存在问题尽管释明规范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释明的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释明的理解和实践存在差异;二是释明的范围不够明确,导致当事人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产生困惑;三是释明的时效性不强,影响了诉讼效率。

四、完善民事诉讼释明规范的必要性完善民事诉讼释明规范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统一释明的标准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确保当事人得到平等的对待;其次,明确释明的范围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困惑,提高诉讼的透明度;最后,强化释明的时效性可以加快诉讼进程,降低诉讼成本。

五、完善民事诉讼释明规范的建议1. 制定统一的释明标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释明的定义、范围、标准等,以统一全国法院的释明实践。

同时,各级法院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其对释明规范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 明确释明的范围和方式应进一步明确释明的范围,包括诉讼请求的释明、证据材料的释明、诉讼程序的释明等。

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2009年以来,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全国基层院要积极探索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为服务大局、维护稳定、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发挥检察机关应有作用”的要求,采取定点、分步、稳妥的方法,在汉滨区检察院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试点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实效,为在全市检察系统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起到了样板示范作用。

现报告如下:一、我市汉滨区检察院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的基本情况今年以来,汉滨区检察院共办理3起民事督促起诉案件,挽回国有资产损失35.88万元。

在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中发出民事督促起诉意见书3份,发现并立案侦查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诈骗案件1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我市检察机关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的范围、方法和措施(一)、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的范围通过具体实践和一定的理论研究,我们认为督促起诉工作的意义是有利于保护那些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扶正祛邪,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开展民事督促起诉通常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有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违法侵权行为发生。

二、受损害单位或不特定多数人不知道如何起诉、无力起诉或因力量单薄难以有效进行诉讼。

三、受损害单位或不特定多数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或自觉自愿接受检察机关的支持,即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支持起诉不违背起诉人的意愿。

民事督促起诉的范围应当符合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和属性,以监督公权力,特别是以监督行政监管权力的行使为中心。

据此,我们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出发,结合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绝大部分是侵权行为的实际,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侵权案件,比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二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比如环境污染案件;三是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案件,比如被征地的农民维权案件。

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嘉禾县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实践探索为例

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嘉禾县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实践探索为例

失案件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 果。 但 民事督促起诉工作仍面临着 诸多障碍 , 还有许多需要完善 的地方 , 因此 , 笔者拟针对司法实 践 中民事督促起诉工 中存在的问题 , 探讨改进民事督促起诉工 作 的措施 , 以期 建立更趋科学合理 的工作机制。 民事督促起诉的价值基础 民事督促起诉是 指针对遭受损 害的国有资产 或社会公 共
文史 博览 ( 理论 )
2 0 1 3年 9月
C u l t u r e A n d Hi s t o r y V i s i o n ( T h e o r y )
S e p . 2 0 1 3
民事督促 起诉 制度 的困境与 出路
以嘉禾县 民事督促起诉工作 的实践探索为例
利益 , 监管部 门或 国有单位不行使 或怠于行使 自己的监管职责
时, 检察机关对 于可通过 民事诉 讼获得司法救 济的案件 , 以监
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 自己的职责 , 依
法提起 民事诉讼 , 保 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一项 民事行政检
( 三) 实现对 国家利益 、 公共利益 的保护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人 民检察 院组织法》 第 4条规定 : 人 民检 察 院行使检察权 , 保护社会 主义全 民所有 的财产 。民事督促起 诉符合我 国检察权 的宪法定位 ,也满足人民行使主权 的需求 , 是社会 主义 民主在诉讼领域 内的具体体现 , 是人 民广泛而真实 地行使 民主权力 而管理 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的新途径 。当前 , 在社会 公共 利益 、 国家利益 、 个体利益 的多元利益结构 中 , 个体 利益的保护当然由民事实体法 、 民事程序法承担 。而社会公共 利益 、 国家利 益虽然地位越来越重要 , 但在具体 案件 中 , 要真 正 实现 民事保护还 比较困难 。 加之我 国民事诉讼法尚未赋予检察

简析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民事督促起诉

简析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民事督促起诉

简析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民事督促起诉[论文摘要]当前全球性经济危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改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违法的民事活动在国有资产领域、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领域出现常发态势,国有资产流失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害事件的发生,致使社会利益的分配方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了质疑。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督促有关监管部门监管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通过履行监管职责,保护国有资产。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法律监督民事督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管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一、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是必要可行的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司法保护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任务,但现实生活中侵犯国有资产的情况却屡见不鲜。

对于现在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钻国家法律、政策的空子,侵占国家财产谋取人个私利,造成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局面,就需要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督促国有资产管理者和经营者提起民事诉讼,既为保护国有资产开辟一条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途径,也丰富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内涵。

第一,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符合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权性质、职能的规定。

首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涉及到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同时也是现代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而检察机关督促起诉工作体现了检察机关保障合法权利尤其是公共利益的外在需要。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及国家机关的关系,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运用法定手段对法律实施行为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具有代表国家公共利益的身份,较一般组织具有人、财、物和法律素养上的优势,从这个层面而言,督促起诉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督促程序法律研究

民事诉讼督促程序法律研究

民事诉讼督促程序法律研究近年来,督促程序已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督促程序的监督和管理,我国自2013年起施行了《民事诉讼督促程序法》。

该法规定了被执行人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执行案件的通知、财产保全等重要内容,为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案例一:小明约定在某公司上班,却因公司失信未能得到规定的工资。

小明通过律师途径向法院提起了执行申请。

法院根据《民诉督促程序法》中的规定,迅速向该公司发出了通知,并责令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

公司未能依法履行义务,法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最终实现了小明的权利保护。

案例二:某家具厂与其供应商间因货款未能结算而发生争议。

供应商委托律师通过诉讼程序向该家具厂提起了执行申请。

家具厂受到法院的通知后未能按时履行义务,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对家具厂财产进行了保全。

案例三:小张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在缴纳了首付后,小张未能依约履行合同,小李便向法院提起了执行申请。

根据《民诉督促程序法》的规定,法院迅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终成功追回了小李的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民诉督促程序法》已成为贯彻执行制度、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有效手段。

同时,它也为改善司法环境、提高诉讼效率提供了重要参考。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该法律的研究和理解,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督促程序的适用范畴,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精细化、高效化的司法服务。

除了以上案例之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需求和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首先,应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违反法律程序。

同时,应积极推动督促程序的电子化和信息化,提高执行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降低诉讼成本。

其次,应完善与督促程序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健全财产保全制度、完善查封、拍卖等措施,促进司法公正和稳定。

最后,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和普及,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诉讼意识,尤其是弱势群体和新型诉讼参与人的法律保护需求更为迫切。

总之,《民事诉讼督促程序法》是重要的民事诉讼程序之一,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民事督促起诉发展思考

民事督促起诉发展思考

报告的目的与主要内容
要点一
目的
通过对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研究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完善 建议,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更好应用提供理论支持。
要点二
主要内容
报告将围绕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法律依据、实践现状、存 在问题及完善建议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司 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在接下来的部分,将详细分析民事 督促起诉制度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解决方 案和发展建议,以期推动这一制度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维 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05
未来民事督促起诉的展 望
信息化技术在民事督促起诉中的应用
1 2
电子信息平台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全面的民事 督促起诉电子信息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快速查 询、分类、分析。
智能化辅助办案
通过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辅助办案 人员进行案件筛选、证据分析,提高办案效率。
3
线上办案
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线上提交督促起诉申请、 线上审查、线上反馈,简化流程,方便当事人。
强化公众法律意识
期待通过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等途径,增强公众对民事督促起诉的认 识和理解,提高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对支持与关注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感谢
感谢各级领导对民事督促起诉工 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为工 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感谢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支持 ,通过舆论监督、建议献策等方 式,推动民事督促起诉工作不断
意义
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有助于保障当事人 的诉权,防止滥用诉权或怠于行使诉 权的现象,促进案件及时审理,提高 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民事督促起诉的现状
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督促起诉制度作 出了明确规定,为其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法律依据。

浅谈民事督促起诉制度(一)

浅谈民事督促起诉制度(一)

浅谈民事督促起诉制度(一)论文关键词:民事督促起意义可行性适用范围论文摘要:民事督促起诉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本文阐述了检察院行使民事督促起诉权的意义、在现实中的可行性以及适用范围,提出民事督促起诉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使之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在工作中起到实效的意义。

民事督促起诉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一、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检察院行使民事督促起诉权,本质上不是对私权利的任意干预,而是对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监管权的监督。

开展这项工作,丰富了检察监督权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力。

(一)民事督促起诉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时期,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处分的具体形式也在发生变化。

在这样的变化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少数领导干部和一些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钻国家法律、政策的空子,侵占国家财产,或损害国家利益谋取私利。

一些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但因为包括制度和人为等方面原因,没有具体的人或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因此就造成了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局面。

而要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要从设计监督制度入手,建立督促起诉制度,从而改变这种局面。

(二)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障碍是信息资源有限,很多职务犯罪是因经济利益诱惑引起的,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职务犯罪。

民事督促起诉若干问题研究

民事督促起诉若干问题研究

On some Problems of Urging the Civil Prosecution 作者: 叶珍华[1]
作者机构: [1]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丽水323000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179-186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3期
主题词: 民事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公益诉讼
摘要:民事督促起诉本质上属于检察建议范畴。

检察建议由大而泛的模式向以细化为手段的策略转变的现实需要以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失管的客观现实是催生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深层背景。

对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中碰到的条件范围、诉讼时效、被督促单位处分权、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等实际问题必须予以厘清。

从我国的现实需要来看,除了亟待立法上的确认外,在开展民事督促起诉中。

应当建立与民事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职务犯罪侦查相协调的机制。

民事督促起诉发展思考

民事督促起诉发展思考
通过民事督促起诉,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民事督促起诉在国际合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国际合作中的民事督促起诉
随着国际合作的不断加强,民事督促起诉在国际合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能够 促进跨国纠纷的解决和国际法的实施。
民事督促起诉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作用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民事督促起诉能够促进各国履行环保义务,推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 的发展。
培育公民监督意识
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的监督意识,鼓励公民 积极参与民事督促起诉的监督,为其发展提供强 大的社会支持。
04
民事督促起诉的优化建议
完善立法规定
立法明确民事督促起诉的 适用范围
通过立法明确民事督促起诉的适用范围,限 制其仅适用于特定的情形,避免滥用。
立法规定民事督促起诉的 程序
立法应明确民事督促起诉的程序,包括申请 、审查、听证等环节,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
特点
民事督促起诉具有主动性、预防性和补救性,旨在通过及时发现和纠正侵害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民事督促起诉的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国有资产被非法转让、低价处置 等行为,检察院可以督促相关部门或 个人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利益。
环境污染
侵害消费者权益
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检察院 可以督促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组织 提起民事诉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立法层面的完善
立法明确民事督促起诉的适用范围
01
通过立法明确民事督促起诉的适用范围,规范其适用条件和程
序,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完善民事督促起诉的程序规定
02
细化民事督促起诉的程序规定,包括督促起诉的提起、审查、

民事督促起诉发展思考

民事督促起诉发展思考
民事督促起诉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方 式,其理论依据在于法律监督理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 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
公共利益保护理论
民事督促起诉的另一个理论依据是公共利益保护理论。当国 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的代 表,应当积极行使法律监督职权,通过督促起诉的方式保护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建立合作机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 民事督促起诉工作。
提高专业能力
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相 关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提高工作效率。
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民事督促起诉提供更加 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 范。
03
民事督促起诉的理论基础
民事督促起诉的理论依据
法律监督理论
民事督促起诉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民事督促起诉主要适用于涉及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例如环境 污染、资源破坏、国有资产流失等。
除外情形
对于涉及个人权益的纠纷,一般不适 用于民事督促起诉。此外,对于已经 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检察院也不再 督促起诉。
02
民事督促起诉的实践与探索
实践案例分析
01
特点
民事督促起诉具有公益性、监督 性和非诉性,旨在通过督促起诉 的方式,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督促起诉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民事督促起诉制度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渐完善并在 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发展
近年来,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督促起诉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 断完善,为民事督促起诉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监督若干问题分析

民事诉讼监督若干问题分析

民事诉讼监督若干问题分析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迎来压力,面临新的挑战。

本文从工作机制、诉讼监督制度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措施,以期化解民事诉讼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推动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依职权监督;复查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加强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是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审查、案件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确立了受理、审查和管理相分离模式,明确了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的界限。

一、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变革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强化民事诉讼监督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全方位监督,即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实行从受理到执行终结的全程监督。

与此相对应的是,民行检察工作因机构、人员、理念等原因,与所担负的职责要求还不相适应。

①唯有构建监督资源一体化工作机制,②形成监督合力,才能应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给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带来的冲击。

(一)构建外部一体化机制,加强与控告检察部门在案件受理、服判息诉等工作上的有效协作与配合,使监督形成整体合力,充分发挥监督效果《监督规则》确立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受审分离机制,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受理中的协作配合由《监督规则》第56条规定可知,控告检察部门的受理直接影响民事检察部门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

因此,两部门必须加强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协作配合。

实践中,一是对于一般案件,控告检察部门应按程序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受理,对于比较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控告检察部门可以在征求民行检察部门意见后决定是否受理;二是对于受理通知书的发送,控告检察部门将正本发送申请人,民行检察部门根据情况将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实现受理文书发送的有效配合。

2.服判息诉中的衔接配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实施,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最大挑战就是服判息诉压力明显增大。

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在推行诉访分离机制的前提下,一是发挥民行检察部门与控告检察部门的各自优势,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二是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应当引入检调对接机制,要求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予以协助,共同应对涉检信访工作。

民事督促起诉发展思考论文

民事督促起诉发展思考论文

民事督促起诉发展思考论文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的速度和效率也得到了很好的改善。

而在民事诉讼中,民事督促程序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民事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高效的程序,通过该程序当事人可以快速、便捷地解决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

本文将对民事督促起诉进行深入探讨,探讨其发展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民事督促起诉概述民事督促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追偿款项的一种程序。

其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债权人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债权证据;二、债务人属于有财产履行能力的人;三、债务人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民事督促程序,以迅速解决纠纷问题。

二、民事督促起诉的优点在民事纠纷中,民事督促程序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程序简单、迅速高效。

民事督促程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简单,适用范围较狭窄,因此程序流程相对较为简单,办理速度较快。

2、成本较低。

相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民事督促程序所需的费用较为低廉。

如在执行程序中,不需要支付法院公告费用、鉴定费用等。

3、对于债务人的催促作用。

民事督促程序可以对于债务人产生一定的催促作用,增强其从法律上的主动履行债务的意识。

三、民事督促程序存在的问题然而,民事督促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1、缺乏法律监管。

在民事督促程序中,程序比普通诉讼程序更简单,但也因此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监管缺失。

2、容易产生恶意申请。

在民事督促程序中,某些当事人可能会利用程序的便捷性来进行虚假的申请,此时法院需要加强监管,严格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执行难度较大。

民事督促程序的诉讼标的主要是针对债权的追偿,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债务人财产分散,债权人追偿难度较大,需要法院在执行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四、未来发展趋势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民事督促程序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未来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电子化进程加快。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民事督促程序的诉讼材料和流程将更多地基于电子化形式进行,这将使得程序更加高效、便捷。

民事诉讼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王水明
【期刊名称】《青海检察》
【年(卷),期】2014(000)006
【摘要】一、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变革(一)构建外部一体化机制,即加强与控告检察、案件管理、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协作配合,使监督形成整体合力,充分发挥监督效果 1.加强与控告检察部门在案件受理、N.N息诉等工作上的有效协作与配合。

【总页数】3页(P30-32)
【作者】王水明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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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参与监督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J], 张朝霞;傅强;李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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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诉讼举证时限若干问题研究 [J], 逯雨刚;;
4.民事诉讼期间、期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J], 张国桥
5.证券侵权赔偿民事诉讼机制若干问题研究 [J], 周成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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