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罪之刑法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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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加 强对 堕胎 行 为的 立法 , 以更好 地 尊重和 保 障人 权 。
【 关键 词】 堕胎 ; 生 育权 ; 胎儿 生命权 ; 堕胎 罪 【 中图分 类 号] D 9 1 4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6 7 3 -2 3 9 1 ( 2 o 1 3 ) o 5 一O 0 5 0 一O 3
胎儿生命权的有无一直在理论界争执不下。世 界上 多数 国家都认为生命权是人之为人的基础 ,它 必须得到正视和尊重 。正因为如此 ,多数国家都没 有对 堕胎这一行为持绝对放任 的宽松态度 。多数 国
・5 0 ・
有潜在 的生命权,即将发展成为完整 的人 。众所周
知, 妊娠期一般历时九个月, 胎儿发育从 1 2个星期
2 0 1 3年 5月
湖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f Hub 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Ma V . 2 01 3
No . 5 S e r . No. 1 40
第5 期 总第 1 4 0期
堕 胎 罪之 刑 法构 思
一
的形成必然要经过胎儿这一阶段 ,虽然客观上具有 生命 的形式但是不能赋 予其生命权,胎儿 的生命在 未出生前与其母亲的生命是一体的,胎儿的生命权 通过母亲 的生命权得到法律保护 ,直到胎儿 出生 以
后他才享有独立的生命权 。站在另一立场的一些学 者认为, 法律应该对这种先期生命形式予以保护 , 因 为人如果不从“ 根” 上重视对生命权 的保护 , 那么, 对
、
堕 胎 问题 引发 的 争议
堕胎是一个饱受争议 的话题 ,与一国的法律传
统、 生育观念 、 生育制度有着密切 的联系, 它 时刻引 发着人们关于伦理、 健康 、 道德乃至宗教的思考 。
( 一) 胎 儿 生命 权 的有 无
于整个人类的生命权 的保护或将成 为形式 。
笔者认为 ,既然 自然科学研 究已经证 明胎儿 已 经具有活跃的生命表现 ,这就 说明胎儿此时 已经具
后开始起算 , 从医学的视角来看 , 胎儿的生命起算点
李汶 霏 : 堕胎 罪之 刑 法构 思
为 1 2周, 因为 1 2 周 的胎儿初具人形 , 内脏器 官开始 工作。 此时的胎儿 已经具备 了视觉 、 听觉 、 活动 能力, 他们 已经具备了为人的基 础 ,只 是欠缺一些 时间发
周 以后则根据每个州的规定有所不 同。瑞典、 荷兰、 德 国、 法 国和匈牙利也有与美国一样 的规定 , 但是怀 孕 l 2周 以内的女性若 是要求堕胎 , 必须得到医生或 者 国家指定的委员会的 同意,与他们商量之后才可 以接受手术 。由于孕妇 自身健康、 未婚先孕 、 未成年 女性怀孕等社会 问题和经济 问题 ,有些原本不 同意
些学者坚持 “ 生物学上 的生命包括胎儿但是法律学
妊娠取 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 的行为 。作为一个
带有犯罪色彩的字眼, 其往往与堕胎罪联系在一起 。
堕胎在许多 国家备受争议 。道德方面 ,反对者认
胎儿 的生命属于胎儿,其他人不能随意剥夺胎儿 的 生存权利 ; 宗教方面 , 以基督教 、 伊斯兰教及犹太教
育成 为完整的个体。 ( 二) 生育权与胎儿生命价值冲 突的选择 生育权和胎儿生命价值的冲突在本质上可以理 解为个人 自由原则和生命价值原则之 间的冲突 。公 民的生育权是先于 国家和法律发生 的权利 ,属于人 的基本权利, 生育权与选举 权、 结社权等政治权 利不 同, 这些权利 并非原本 就存在 , 需要 由宪法 、 法律来 赋予, 与生俱来的生育权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被随意剥 夺 的。在我 国庞大 的法律体系 中, 《 宪 法》 、《 民法通 则》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 劳动法》 、 《 母婴保健法》 等 都对公 民所享有 的生育权做 出了详细 的规定 。尤其 是 当国家 的公权力和公 民的生育权这一私权利发生 冲突 时,对公 民享有 的多项生育权权利作 出了具体 的规定 , 包括 以下几部分 内容 : ( 1 ) 生育 自由。公 民
日益突 出的社会 问题。我 国人 口的主要矛盾 已经不
上 的生命并不囊括胎儿”这一观 点。法律意义上的
生命仅仅是指 出生 以后 自然人 的生命 。 自然人生命
是增长过快而是人 口老 龄化 问题突 出、新 生婴儿性 别 比例严重失调、 性观念及性行为过于开放等 问题 。 在这种形势下 , 堕胎是否应 为法律所禁止呢?
为主 导的国家 ( 中东、 欧洲及北非) 认为 , 生命 是神所
赐予 的, 只有神才 有权取 回生命 。在 中国, 人们普遍 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 理方面 的讨论 ,在一胎制 的 背景下很多人 自愿堕胎 , 或被有关部门强制堕胎 。 因 此, 堕胎罪并没有载入我 国刑法典 。 然而, 白1 9 7 8 年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以来 ,我 国人 口形 势经历 了从高 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 ,堕胎 已经成 了一个
堕胎又称 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 ,是指故意结束
家认 为晚期可存活的胎儿 的生命权应 当值得肯定和 受 到法律 的保护 。一些学者认为, “ 生命权是人们对 自己的生命安全 所享有 的权利 , 任何组织 、 团体和个 人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 的生命 ,也不得有威胁他人 的生命安全 的权利 。 ” … 有些学者则认为, “ 生命权是 指人 的生命不被任意剥夺 的权利 ,其不 同于作为公 民最低生命保障的生命权 。 ” 学者们对于生命权的 定义各不相 同, 但 都有一个共同点, 即生命权是对 人 的生命利益 的保护。那 么,具有显著生命特征的胎 儿是否应 当被囊括在“ 生命权” 的保障范围之 内呢? 一
李 汶霏
( 青海 民族大学 法学院 , 青海 西宁 8 1 0 0 0 7 )
【 摘
要】 堕胎 这一 尖锐 而敏 感 的话题 , 各 国对其 所持 的 态度 不尽 相 同。在我 国, 赋 予妇女 充分 堕胎 自主 决定 权
的计 划生育 政策 的推行 在控 制人 口层 面取得 了显著 的效果 , 但其 所 带来的 消极后 果 , 如 新 生儿性 别 比例 严重 失衡 、 人 口老龄 化严 重 、 社会 可持 续发展 受 阻 以及 社会 道德 严 重下 滑等 问题也 令人 忧 虑。从 我 国立 法现状 看 , 应借 鉴 国外 立
【 关键 词】 堕胎 ; 生 育权 ; 胎儿 生命权 ; 堕胎 罪 【 中图分 类 号] D 9 1 4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6 7 3 -2 3 9 1 ( 2 o 1 3 ) o 5 一O 0 5 0 一O 3
胎儿生命权的有无一直在理论界争执不下。世 界上 多数 国家都认为生命权是人之为人的基础 ,它 必须得到正视和尊重 。正因为如此 ,多数国家都没 有对 堕胎这一行为持绝对放任 的宽松态度 。多数 国
・5 0 ・
有潜在 的生命权,即将发展成为完整 的人 。众所周
知, 妊娠期一般历时九个月, 胎儿发育从 1 2个星期
2 0 1 3年 5月
湖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f Hub 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Ma V . 2 01 3
No . 5 S e r . No. 1 40
第5 期 总第 1 4 0期
堕 胎 罪之 刑 法构 思
一
的形成必然要经过胎儿这一阶段 ,虽然客观上具有 生命 的形式但是不能赋 予其生命权,胎儿 的生命在 未出生前与其母亲的生命是一体的,胎儿的生命权 通过母亲 的生命权得到法律保护 ,直到胎儿 出生 以
后他才享有独立的生命权 。站在另一立场的一些学 者认为, 法律应该对这种先期生命形式予以保护 , 因 为人如果不从“ 根” 上重视对生命权 的保护 , 那么, 对
、
堕 胎 问题 引发 的 争议
堕胎是一个饱受争议 的话题 ,与一国的法律传
统、 生育观念 、 生育制度有着密切 的联系, 它 时刻引 发着人们关于伦理、 健康 、 道德乃至宗教的思考 。
( 一) 胎 儿 生命 权 的有 无
于整个人类的生命权 的保护或将成 为形式 。
笔者认为 ,既然 自然科学研 究已经证 明胎儿 已 经具有活跃的生命表现 ,这就 说明胎儿此时 已经具
后开始起算 , 从医学的视角来看 , 胎儿的生命起算点
李汶 霏 : 堕胎 罪之 刑 法构 思
为 1 2周, 因为 1 2 周 的胎儿初具人形 , 内脏器 官开始 工作。 此时的胎儿 已经具备 了视觉 、 听觉 、 活动 能力, 他们 已经具备了为人的基 础 ,只 是欠缺一些 时间发
周 以后则根据每个州的规定有所不 同。瑞典、 荷兰、 德 国、 法 国和匈牙利也有与美国一样 的规定 , 但是怀 孕 l 2周 以内的女性若 是要求堕胎 , 必须得到医生或 者 国家指定的委员会的 同意,与他们商量之后才可 以接受手术 。由于孕妇 自身健康、 未婚先孕 、 未成年 女性怀孕等社会 问题和经济 问题 ,有些原本不 同意
些学者坚持 “ 生物学上 的生命包括胎儿但是法律学
妊娠取 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 的行为 。作为一个
带有犯罪色彩的字眼, 其往往与堕胎罪联系在一起 。
堕胎在许多 国家备受争议 。道德方面 ,反对者认
胎儿 的生命属于胎儿,其他人不能随意剥夺胎儿 的 生存权利 ; 宗教方面 , 以基督教 、 伊斯兰教及犹太教
育成 为完整的个体。 ( 二) 生育权与胎儿生命价值冲 突的选择 生育权和胎儿生命价值的冲突在本质上可以理 解为个人 自由原则和生命价值原则之 间的冲突 。公 民的生育权是先于 国家和法律发生 的权利 ,属于人 的基本权利, 生育权与选举 权、 结社权等政治权 利不 同, 这些权利 并非原本 就存在 , 需要 由宪法 、 法律来 赋予, 与生俱来的生育权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被随意剥 夺 的。在我 国庞大 的法律体系 中, 《 宪 法》 、《 民法通 则》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 劳动法》 、 《 母婴保健法》 等 都对公 民所享有 的生育权做 出了详细 的规定 。尤其 是 当国家 的公权力和公 民的生育权这一私权利发生 冲突 时,对公 民享有 的多项生育权权利作 出了具体 的规定 , 包括 以下几部分 内容 : ( 1 ) 生育 自由。公 民
日益突 出的社会 问题。我 国人 口的主要矛盾 已经不
上 的生命并不囊括胎儿”这一观 点。法律意义上的
生命仅仅是指 出生 以后 自然人 的生命 。 自然人生命
是增长过快而是人 口老 龄化 问题突 出、新 生婴儿性 别 比例严重失调、 性观念及性行为过于开放等 问题 。 在这种形势下 , 堕胎是否应 为法律所禁止呢?
为主 导的国家 ( 中东、 欧洲及北非) 认为 , 生命 是神所
赐予 的, 只有神才 有权取 回生命 。在 中国, 人们普遍 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 理方面 的讨论 ,在一胎制 的 背景下很多人 自愿堕胎 , 或被有关部门强制堕胎 。 因 此, 堕胎罪并没有载入我 国刑法典 。 然而, 白1 9 7 8 年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以来 ,我 国人 口形 势经历 了从高 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 ,堕胎 已经成 了一个
堕胎又称 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 ,是指故意结束
家认 为晚期可存活的胎儿 的生命权应 当值得肯定和 受 到法律 的保护 。一些学者认为, “ 生命权是人们对 自己的生命安全 所享有 的权利 , 任何组织 、 团体和个 人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 的生命 ,也不得有威胁他人 的生命安全 的权利 。 ” … 有些学者则认为, “ 生命权是 指人 的生命不被任意剥夺 的权利 ,其不 同于作为公 民最低生命保障的生命权 。 ” 学者们对于生命权的 定义各不相 同, 但 都有一个共同点, 即生命权是对 人 的生命利益 的保护。那 么,具有显著生命特征的胎 儿是否应 当被囊括在“ 生命权” 的保障范围之 内呢? 一
李 汶霏
( 青海 民族大学 法学院 , 青海 西宁 8 1 0 0 0 7 )
【 摘
要】 堕胎 这一 尖锐 而敏 感 的话题 , 各 国对其 所持 的 态度 不尽 相 同。在我 国, 赋 予妇女 充分 堕胎 自主 决定 权
的计 划生育 政策 的推行 在控 制人 口层 面取得 了显著 的效果 , 但其 所 带来的 消极后 果 , 如 新 生儿性 别 比例 严重 失衡 、 人 口老龄 化严 重 、 社会 可持 续发展 受 阻 以及 社会 道德 严 重下 滑等 问题也 令人 忧 虑。从 我 国立 法现状 看 , 应借 鉴 国外 立